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范例6篇

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范文1

[关键词]身体美学;《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

1 身体美学――《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新的研究视野

从身体美学的角度出发研究米兰昆德拉的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是一种全新的视野,身体美学是一个有着多重含义,并且应用十分广泛的术语。为此,需要对“身体美学”的内涵、层次与以此切入《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缘由进行必要的阐释。

美国实用主义美学家理查德・舒斯特曼(Richard Shusterman)是最早提出“身体美学”这一术语的人,究竟何谓“身体美学”?按照理查德・舒斯特曼的阐释,“身体美学”,即“身体意识”,它是以“身体”为研究对象,以身体的感觉意识、身体体验与身体审美为核心内容,以身体教育为最后宗旨的一门“学科”。更确切地说,它是依据鲍姆嘉通的“美学”,即“感性学”意义上的“身体”维度来界定的。但是,它所探讨的主耍是身体本身的内在感知与意识能力。”

对“身体”的关注,是本文最为核心的内容。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对“身体”的关注在现代性的空间迅成为“一道风景线”。理查德・舒斯特曼对“身体美学”的关注与研究,无疑是给后现代社会里“漠视身体”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因为“对于自我意识的文化修养形式,我们的文化通常是冷漠的。

而在文学叙事中,身体亦即刻录故事的地方,身体成为一个意义的集结点。《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中,女性身体被符号化而蕴含了丰富的能指和所指,承担起言说哲思的重要使命。《生命中不能承受之p》中,女性身体意象无处不在,被成功编织进哲学话语和两性话语的宏大叙事中。

2 性别视野下的身体符号

“身体是权力纷争的核心场所”在男性权力处于统治地位的父权制社会文化中,女性身体必然臣服于父权制权力,不可避免地沦为父性权力规训与惩罚的对象与客体。《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中,男性权力通过对女性身体的操控达到损毁女性主体地位与自我意识的目的。特蕾莎的母亲成为九个男人争夺的对象。其中一个男人通过侵犯她生育权利与自由的卑鄙手段永久性地占有了她。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反抗。特蕾莎的母亲采取了一种消极反抗的人生姿态――轻贱和鄙弃自己。她甚至在客人面前讲述自己的隐私,毫不羞涩。特蕾莎少女的天真使得她对女性的处境抱有幻想。然而,特蕾莎的身体也没有因其爱人的身份而获得不同的待遇与评价。特蕾莎下意识地对身体的不公正待遇进行了反抗――以身体的出轨来对抗托马斯身体的不忠与放荡。但特蕾莎已经内化了男性权力的身体伦理价值观,最终以高度监控自己身体的囚犯的自律意识结束了身体的反抗与背叛,她重新接纳了托马斯,包括他不忠的身体。如果说特蕾莎及其母亲彻底丧失了自己身体的宗,主体意识遭到父性权力的压制与践踏,那么萨宾娜则是有意识地嘲弄男性权力对女性身体的不恭。萨宾娜并非女性主义者,在她看来,对生来是女人这一事实进行反抗,与以之为荣耀一样是荒唐的,但她对女性及其身体的处境有清醒的认识。萨宾娜是唯一能够掌握自己身体的宗,保持独立完整主体人格的女性,她的身体不屈从与任何一个男人,她是自己身体真正的主人。

3 哲学视野下的身体符号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堪称现代哲理小说的典范,昆德拉借助不同性别角色的身体表现了自己独特的身体哲学。在柏拉图的二元论传统中,身体与灵魂是二元对立的,身体是被灵魂主宰的奴隶,在哲学领域处于卑贱的弱势地位,而灵魂则高高在上,与真理与道德常相随而显得不可企及。然而,从 17世纪开始,身体的地位有所提升:身体不再受哲学的谴责,但依然因其反智性被理性放逐。几个世纪后,尼采提出“我完完全全是身体,此外无有,灵魂不过是身体上某物的称呼”彻底颠覆了身体对灵魂漫长的哲学屈从地位。在这样的身体哲学背景下,昆德拉在《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中传达出这样的身体哲学:作为无思维之肉体的身体是独立于灵魂的自然客体,有着自己的灵魂,身体既可以与灵魂分道扬镳,亦可与之相互找寻。小说中,特蕾莎与萨宾娜的身体符号承担了不同的哲学能指功能,代表了两种不同身体态度与哲学,而托马斯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体哲学之间艰难徘徊,生命也在轻与重之间彷徨选择。特蕾莎坚持身体上灵与肉的不可分割性,要求身体必然服从灵魂的伦理法则,身体应承担灵魂的重负与辛劳。因此,她认为表征肉体的性与表征灵魂的爱应当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她无法理解托马斯身体的背叛与灵魂的专一。特蕾莎追求灵与肉彼此找寻的沉重爱情,她的坚持让托马斯感到了生命的沉重。而萨宾娜则恰恰相反,她坚守身体的自主性,认为身体的自然欲望与灵魂有着平等的权利,身体只为了身体的快乐而快乐,不必受灵魂的伦理牵绊与束缚。托马斯在她那里体验到生命的轻盈,而在特蕾莎那里却感到沉重的幸福。托马斯的矛盾与选择暗示了昆德拉的哲学选择:在享受了身体与灵魂分离的生命之轻之后,托马斯意识到身体与灵魂彼此找寻的痛苦,最终选择了特蕾莎身体的沉重而非萨宾娜身体的轻盈。

4 总结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对身体的情感以及情感之身体的关联性是其身体美学所关注的重要题域。在《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中,“情”对于身体是至关重要的,身体是情感的“场所”,同迹当代文化与哲学的阐释意义与研究视点也缺少对身体关怀之“情”,对于当代文化人,“特别是当哲学被确认为一种独特的生活方式(像它一度被确认的那样)、一种包含了自我知识与自我修养的自我关怀时,身体更加应当成为哲学的核心。”否则离开“身体关怀”的哲学,只是一种“形而上”的玄思。因此,《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身体解读对当代美学的启示也是深刻的。

参考文献:

[l] 米兰・昆德拉.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M].韩少功译.北京:作家出版社,1989.

[2] 米兰・昆德拉.小说的艺术[M].唐晓渡译.北京:作家出版社,1992.

[3] 董飘飘,丁香.《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国内研究综述[J].海外英语,2013.

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范文2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范围;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性法益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136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滥觞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学说汇纂》第47卷:“以被害人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的。”

根据“法益侵害说”刑法之所以以刑罚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它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按照法益主体的不同我们又可以将法益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其中超个人法益能再次分为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国家法益是社会成员共同的利益,以维护国家统治、组织的存续为目标,不在个人自由处分范围之内。社会法益是刑法规范保护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一般也不为个人意愿所左右。我们在这里探讨的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法益首先一定是个人法益。学界关于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范围争议颇大,笔者在下文将按照承诺法益的内容在下文对几种较为重要的法益进行论述。

1 关于生命法益的承诺

就生命法益而言,被害人承诺是否可以排除杀人行为的违法性,传统的观点认为,生命权作为公民最重要权利,其是个人自由决定之物质基础。因此除去特殊情形(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疗实验中知情同意书等)不允许个人进行自由处分。

1.1 学界观点

对于被害人是否可以自由承诺生命法益,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不允许。日本学者山口厚J为由于生命这种法益至高的重要性,当个人意欲放弃生命时,法律必须违反法益主题之意思表示对其进行强行保护。国内马克昌教授则持这样观点,“个人作为国家、社会的成员,不能随便舍弃这种权益。个人不能同意他人将自己杀死。”

可以看出多数学者尽管对反对生命法益承诺的原因解释各不相同,但是在结果上对生命法益的承诺大都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

1.2 笔者观点

生命法益的承诺是指,被害人允许行为人对其生命权益直接进行侵害的行为。但是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对生命权进行界定与限制,被害人可以承诺的生命法益仅限于两种。第一种是受社会保护力度微弱和保护期望值小的生命法益,比如安乐死中临终病人的生命法益。第二类是行为人通过某种途径使之陷入高度危险状态的生命法益,主要有医疗手术、人体医学实验、活体器官移植中的生命法益,这一类承诺,主要由于其目的的正当而弱化了生命法益的保护。对于这两类生命法益承诺的承诺应当予以允许。

传统观点这种只重视保护生命法益的“量”,对生命法益承诺绝对禁止的态度笔者不能认同。笔者认为对生命法益之承诺,应当更加注重对生命法益“质”的保护,采取相对禁止的态度,即有限制的承认生命法益的承诺。对受社会保护力度微弱和保护期望值小的生命法益,和行为人通过合法途径使之陷入高度危险状态的生命法益(医疗手术、人体医学实验、活体器官移植中的生命法益),立法应予以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允许生命权益之承诺。

2 关于身体健康法益的承诺

2.1 学界争议

当前学界关于被害人是否可以承诺处分自己的身体健康法益颇有争议,主要观点如下:

侵害公序良俗的身体健康法益承诺无效。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即便是经被害人承诺侵害其身体健康,仍不能更改其违背了公序良俗或者社会善良道德观念的性质。

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伤害承诺无效。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对于轻微伤害的身体健康法益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但对于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身体健康法益,被害人无权承诺放弃。

对身体健康法益可自由承诺。此种观点又称为“不可罚说”。持此观点的学者将被害人承诺原理贯彻到底,赋予法益主体以最大的承诺权限。前田雅英教授认为,只要本人有真诚之承诺,承诺伤害原则上否定故意伤害罪之成立。

2.2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身体法益可以自由承诺。以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来判断承诺之效力,实际上更改了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即变身体健康权为公序良俗。这种观点实质上忽视了被害人承诺原理的本质,被害人承诺成了判断伤害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在考虑伤害行为合法性时又要考虑被害人承诺的主观动机、承诺是否符合善良风俗。认为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伤害承诺无效的观点没能解释为什么法律在涉及重大健康权益的承诺时可以强制其承诺无效?承诺杀人在有些国家因法律之规定而成立承诺杀人罪(如日本),但是可否就能因此而得出承诺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笔者认为,若是得出肯定结论则违反罪刑法定之原则。此外,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而非目的犯,其行为的性质并不受是否需要保护其他重大利益的影响,如果是为了保护其他重大利益而承诺放弃自身重大利益,用紧急避险理论来解释或许更为妥当。

而认为身体法益可以自由承诺,则不仅认为对于轻微健康法益之承诺有效,对于重大健康法益之承诺也有效。如果一个国家的刑法一直在代替被害人做出选择,对于法律文卫侵犯个人利益的行为法律直接代替个人做出抉择,那么这个社会的法律必然表现为刑法的和刑化,法律也会出现倒退趋势。在现代社会,法律应当相信,一个具有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人有能力做出放弃自己权利的判断,尽管有时会判断出错,但是法律一定要对人有这种判断和选择能力持信任态度。所以,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允许对身体健康法益做出承诺。

3 其它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的承诺

这里的其它人身法益,主要包括性法益以及个人的人身自由、名誉、人格等专属法益。对于这类法益和财产法益的放弃,各国的立法多予以认可,理论上争议也不大。笔者在这里重点论述性法益之承诺。

3.1 学界观点

对于罪中被害人承诺阻却犯罪,学界基本无争议。罪中被害人是否可以承诺放弃性法益是与罪的本质有着密切关联的。学界认为罪的本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强制手段说,此说以《刑法》236条只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没有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为理由,认为罪本质在于强制手段。这样持此说的学者就认为被害人虽然放弃其性法益,但由于罪的本质是强制手段,所以犯罪者仍然成立罪。

违背妇女意志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不论暴力、胁迫手段怎样,只要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说明是“违背妇女意志”,成立罪。

强制手段加违背妇女意志说,这种观点是我国当前的主要观点。该观点认为,“违背妇女意志”与“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是罪两个本质特征。持“违背妇女意志说”与“强制手段加违背妇女意志说”的学者都认为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性法益,加害人因此而不构成罪。

3.2 笔者观点

对于性法益这种个人专属法益,笔者也赞同允许被害人承诺,同时,禁止对性法益的承诺。由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准确理解的意义,不管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也不问()是否愿意,只要与其,就构成犯罪。再者,对成年人性法益承诺范围予以放宽。

这里主要是针对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聚众罪而言,此罪名是一个与被害人性法益承诺有关的犯罪。该罪一般是参加者自愿承诺放弃性法益,但是这种行为却不被刑法所允许,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个人无权对其做出放弃的承诺。

实践中,部分聚众并不是公然进行的,而是成年人之间自愿在特定圈子、隐蔽场所进行。对于这种情况,有学者主张是参加者行使性权利选择性对象和性方式的结果,不能予以法律的谴责。笔者对此种观点表示认同。根据其公开程度分为公然性与秘密性,前者会引起不自愿的旁观者的羞耻,并且此种行为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后者则没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宜对后者进行刑法规制。

笔者认为,只处罚这种具有公然性的行为的做法具有可取之处。给予了行为人一定自由处分性法益,同时又对其权利的行使予以限制,符合人们日益更新的性观念。

4 χ泄关于被害人承诺范围立法建言

我国刑法目前关于被害人承诺没有明文的规定,包括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在总则中均无描述,对被害人承诺的范围的规定自然也是缺失。

笔者认为,在我国被害人承诺的立法中,对于被害人承诺之范围,应当有限制的承认生命法益的承诺,允许身体健康法益的承诺,对性法益的承诺范围放宽,对除此之外的其余个人专属法益的承诺刑法原则上不做限制。具体而言,可在《刑法》总则第20条、第21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违法阻却事由之后增加被害人承诺也可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然后出台司法解释,对被害人可承诺法益的范围予以具体的规定,可规定“被害人可承诺的法益只能限于个人专属法益,生命法益中受社会保护力度微弱和保护期望值较小的生命法益和行为人通过自身合法行为使之陷入高度危险状态的生命法益(医疗手术、人体医学实验、活体器官移植中的生命法益),允许被害人承诺;身体健康法益和性法益允许被害人承诺;但承诺不得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财产法益允许被害人承诺。”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

[2]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828.

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范文3

作为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明白这一点。在生命的早期,我们必须要有自己非常清晰的人生目标,或者竭尽全力让自己明白我们真正想要追求的东西是什么,总之,我们要能承载生命的重量,否则,只能在轻飘飘的世界里自我毁灭。要认识到每一天的生活都是生命对我们的恩赐,每一秒钟都是一份礼物,我们不能浪费,更不能毁伤,朝着自己既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一个人成为什么样的人,要看他经常做什么样的事情。”所以,利用好我们不再回来的光阴来养成良好的习惯,并且做有价值的事情是十分重要的。

很多大学生都爱随波逐流,看到大家在考公务员,就一哄而上,恐怕落后;看见大家在考研,就毫不犹豫地加入考研大军;看见大家谈恋爱,就害怕自己成为光棍儿。在一次又一次的趋同效应中,我们实际上成了“沉默的螺旋”,没有了主见,没有了真正的追求,走别人走的路,做别人做的事,活在别人的评价里,却死在自己的信仰中。承受着生命的重负,却还时常吼着空虚和寂寞,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成了信仰的囚徒,我们失去了自我,成了生活的奴隶,灵魂游离于躯体之外,轻飘飘、无家可归,没有归宿。

人性的复杂在书中展现得淋 漓尽致。我们的内心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是简单的爱与恨、轻与重。形形的人和纷繁复杂的事在我们心中交织,谁能说得清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得到了什么又失去了什么。小说中的主人公托马斯之所以喜欢其他的女人,是因为他想猎奇,他需要在不同的女人身上找到不一样的神奇,而他对特雷莎是一种不愿放弃的爱,不是同情,而是爱。当特雷莎在他身旁的时候,他会觉得压力的重,但是当她真的离开的时候,他会有一种被抽空了的痛苦,生命之轻不能承受。对于特雷莎而言,她也爱着托马斯,但是这种爱也是一个象征的符号,他只是区别于她曾经生活世界的一个标志,是她开始一段新生活的一个救星,因此她抓住不放。

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范文4

关键词:圆振筛;轴承损坏;原因分析;对策分析

矿山公司每年所处理的原矿量一般都会高达数百万吨以上,其中铁精矿的产量占到总产量的八成以上,在进行产品的生产中需要对矿石进行粉碎,分为粗碎、中碎和细碎三个阶段,在对矿石进行中粉的时候往往要通过传送带输送到规格小于12毫米的圆振筛进行第二次筛选,根据经验可以分析得到,圆振筛每个小时的工作量为300吨左右,每次处理矿石都是经过上下两层圆振筛,经过第一层孔径为20毫米左右的圆振筛的筛选之后可以选出20-30%的矿石,而大部分的矿石都是经过一次碎石处理之后再进行二次筛选,这样的话,圆振筛的工作量非常大,相应的,圆振筛的轴承也承受着伟大的径向冲击负荷,再加上进料经常会偏离,因此,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轴向负载,同时,在圆振筛工作的过程中,还会因为轴承过高的温度、过大的噪音、以及油的甩出现象,如果轴承座受到比较严重的磨损就会超出轴承内外侧能够承受的磨损最大限制,凭借普通的打毛、加垫等手段已经无法使轴承恢复到理想的效果了,唯有更换,此外各个组件之间的配合尺寸会引发器件的转动效率的下降,严重者将会导致圆振筛的轴承的更换频率高达半个月,影响正常的工作。

1.圆振筛轴承损坏频繁的原因分析

为了提高圆振筛轴承的工作效率,减少设备的损坏程度,对圆振筛的损坏原因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经过研究后认为主要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轴、轴承以及轴承座受到比较严重的磨损。再正常情况下,轴与轴承之间的配合状态为基孔制H7/p6过盈配合,轴承与轴承座之间的配合为基轴制H7/h6间隙配合,当彼此之间的配合发生紊乱时,失去效力的轴承之间的径向游隙就会变为1毫米不到,轴承之间的游隙将会扩大为5倍,这时候轴承的游隙远远高于正常值,轴承座发生磨损时主要是因为轴承外跑而产生的抱死现象,轴的磨损主要是因为轴承内跑使得轴承座与轴承外圈之间的额间隙超过1.5毫米。

其次是,轴承的寿命校核所致。经过对圆振筛处于工作状态时的受力状态进行分析后发现轴承受到的轴向力其实是非常小的,处于工作状态的圆振筛的在偏心轴转动时产生的非平衡性径向力的作用下进行圆周运动,如果圆振筛没有发生谐振运动,那么此时轴承所承受的径向力最大,如果轴的重量记为1200千克,偏心轴的轴心距离记为3公分,圆振筛的转速记为每分钟750转,那么根据F=mrw2,可计算得到两个轴承所承受的负荷力高达110000N。圆振筛在运转的过程中出了承受静负荷力一外地还承受着径向动负荷力,如果在计算的过程中去负载系数fp为3,那么所承受的径向动负荷力Fr为F/2,如果圆振筛的筛面不均匀,在进行皮带轴的安装的时候就会与振动筛的皮带轮之间产生比较大的误差,此时除了负荷力和径向动负荷力之外还会产生轴向动负荷力Fa。通过手册的查阅后发现,二选厂的圆振筛的轴承的判断系数是0.35,因为轴承所承受的重要负荷来自于径向力,因此,Fa/Fr应该小于0.35,那么根据P=fp(Xfr+YFa),取Y=1,由此计算得到轴承的最大负载,当Fa/F为0.35时,可以计算得到Fa为0.35Fr,此时在去X=1,计算得到P=450000N,得到轴承的额定寿命为1550天,可将轴承的实际使用寿命远远差于额定寿命,这也会造成轴承的频繁损坏。

再次,振动器的轴承座的设计不是特别合理,经过对其原理图进行分析后发现那,振动器的轴承座的结构的设计其实是不合理的,圆振筛的轴承采用的是双列向心球面滚子轴承,轴承座职能挡住轴承的外边缘,在振动器工作时,其强大的离心力会促使油经过摩擦副内挤出来再由偏心轴筒传输至排污管排除,损失使得非常大的,这样的话,轴承在运转过程中的作用就会降低,如果油没有得到及时的补给,就会引发轴承的干磨,轴承的温度迅速升高,磨损自然加速,纵使采取添加油的补救措施也会迅速液化流走,轴承就会处于恶劣的油环境中。

最后,圆振筛的轴承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也与其损坏频繁密切相关。通过对设备的运行状态以及拆开后的检车发现,轴承出现显著的松动、游隙的增加、油泥的附着和油的氧化物等现象,这就说明由于缺少可靠的油的作用,导致轴承的游隙增加,进而导致轴承的温度升高、噪音增加、振动的振幅增加,进而缩短了设备的使用寿命,究其原因是因为在使用圆振筛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以下几点不适:①在油的选择上不合理,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通常情况下,普通的钙基脂油会在轴承的工作温度(65度)以上就极容易发生氧化,温度每增加10度,氧化产生的酸性物质的氧化速度就会增加一倍,进而再导致酸性物质的快速产生,如此恶性循环造成润膜的形成受阻,轴承的耐压力降低;②之前给设备注油时采用的油杯加油法,但由于设备运行过程中需要有较大的压力才能保证油的顺利加入,再加上加油杯的容量比较小,分次加油会导致杂质的掺入,磨损轴承滚柱。

2.降低圆振筛轴承损坏频繁的对策分析

为了提高圆振筛的轴承的使用效率,降低损坏率,经过前面的分析,我认为应该通过以下的方式实现改进。

首先,要重视对油的质量的控制,由于圆振筛的工作强度非常高,轴承的正常工作温度是50-70度之间,最高的时候会达到75度以上,需要承载的负荷就自然增加,如果没有好的散热能力,就会加快轴承的损坏,采用普通的钙基脂油根本无法满足要求,反而会因为氧化以及酸化现象的发生而加速脂液的流失,因此,只有选择抗氧化能力极强的而且可以较高温度下保持比较稳定的状态的油方可,本文推荐使用二硫化钼锂基脂。

其次,需要对轴承座进行一定的改进,经过多年的经验分析,我认为应该将轴承座内部的直径与外部直径相差为3毫米最合适,这样的差距有利于油的密封性的保障,不至于因为轴承的转速过快而使油快速的甩出去,而且可以缓解加油不及时导致的轴承的滚动柱的干磨。

再次,改变原来的注油方式,通过GZ-2型脚踏式注油器加油,新式注油器的使用可以使注油压力保持在6MPa以上,即使在设备运转的时候也可以顺利实现注油,同时要加强对圆振筛管理,改变之前一天加一次油的工作习惯,换为一班加一次油,保证轴承中的油的足量。

3.结束语

经过以上对圆振筛的高频率损坏额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后,二选厂的圆振筛的轴承的使用寿命增加到一年半以上,极大程度地降低了轴承的损坏,不论是生产效率差还是人工的维修力度都得到了改善,在生产实际中取得了极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郭鑫,李楠,梁鑫.大型卧式加工中心高速主轴油气系统的应用[J].金属加工(冷加工),2011(03).

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范文5

陶承是个孤儿,1911年由干娘做主嫁给了体弱多病的欧阳梅生,欧阳梅生也是孤儿,比陶承还小一岁,当时正在长沙第一师范读书。夫妇俩生活比较清苦,欧阳梅生虽然在外教书,但收入微薄,陶承有时也给别人做些刺绣,以维持着全家的生活。尽管生活清苦,但夫妇俩关系很好,从未吵过架。多年后陶承回忆起这段往事还是充满着甜蜜。但是平静的日子并没有维持多久,很快一股革命的思潮在长沙涌动,欧阳梅生很早就接触到马克思主义,对革命充满斗志,在他的影响下陶承也受到感染,开始全身心的投入到革命事业之中。欧阳梅生虽是旧社会的读书人,但他认为“一个人还有社会责任,不应该一生陷在家庭的圈子里”。1923年他离开长沙老家,和几个朋友去四川办学校,虽然最终失败了,但他在这几年的历练中感受到了革命的气息,成为了一名共产党员,把心“都交给革命了!”北伐战争期间,梅生作为革命积极分子,负责筹备湖南省总工会,并担任秘书长,组织工人们协助前线运送弹药物资,抬伤病员,夜间他还承担起教书任务,给纠察队的队员们上课,将自己的满腔热血投入到革命的事业中。

1927年许克祥叛变革命,湖南省总工会,省农民协会和所有的民众团体及党校机关都被劫掠一空,长沙一夜之间被恐怖的大幕笼罩。欧阳梅生因是革命积极分子被通缉,不得不撇下家人逃离长沙,前往武汉。陶承追随梅生,带着孩子们踏上开往武汉的渡船,夫妇二人并肩战斗在敌人的咽喉之地。不久,党组织决定让欧阳梅生和张浩、龙大道等几个人,在汉阳成立县委机关,负责组织这一带的工作。这时陶承有了自己的革命任务,即以主妇的身份在汉阳县委机关负责掩护,保护这个大家庭的安全。在当时,采用这种家庭的形式作为掩护,保证党地下活动的安全是很常见的。真正参与到革命中的陶承对这个任务很投入,她感到自己可以切切实实地为革命尽一份力,而不再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了。“同志们睡了,替他们望风。深夜里听见可疑的脚步声,我马上爬起来,先检查收藏密件的地方,再到屋前屋后,转上几遭。哪个同志出外,我要等门。不回来,就坐到天亮。就是洗衣,做饭,也觉得有了新意义、新内容:‘这是干革命!’”

1927年湖南省委决定组织一次暴动,梅生和张浩等人连夜制定暴动计划,准备夺取电灯公司、电报局,同时攻打军警机关,还准备偷运武器和自制炸弹。由于革命形式变化,省委下达命令取消暴动计划,但是这次行动已经暴露,反革命势力开始大肆搜捕革命党人,还在报纸上捏造种种事实,污蔑革命,革命一时遭到了严重的挫折。梅生和张浩、龙大道等人立即对当时的严峻形势进行了商讨,决定由梅生向省委写紧急报告,以决定下一步革命行动。1928年春,由于过度疲劳,加上本来就体弱多病,呕心沥血的梅生积劳成疾,就在这份给省委报告写完之后去世了。丈夫的离去对陶承来说是个巨大的打击,她看着梅生遗留下来的毛笔,“毛笔如匕首,直向敌人投。接君手中笔,挽袖画宏观!”这个坚强的革命斗士并没有失去生活的方向,在党的关怀下,她更加坚定了自己跟党走的信念,坚定了为革命继续奋斗的决心!

1929年陶承被派到上海,负责上海工会联合会的机关掩护,一个月后,调至秘书处,这个秘书处设在英租界卡得路树德里,是一幢两层小洋房。陶承的工作是收藏和分发文件,在开会时担任警戒,博古和王明有时也会来这里办公,她还负责做饭和放哨。党的中央机关在这段时期由于叛徒的出卖经常遭到破坏,很多同志不幸遇难。在这种局势下,党内就对秘密机关制订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负责掩护的人员要使自己的行动符合自己的合法身份。“住家就要象住家,商店就要象商店,写字间就要象写字间。住家要夫妇二人,女的要象家庭主妇,买菜、烧饭、洗衣等等。住家多开会不行,进进出出的人太多也不行。商店进出的人就可以多一些。”因为负责机关的重要性,陶承更是不敢掉以轻心,她所在的机关掩护工作很细致,对出入都有严格的规定。她的对外身份是军人眷属,丈夫是第九军顾祝同手下的副官,常年驻防外地。为了掩人耳目,她特地在墙上的信袋里装上几个军事机关的大信封。每天不仅要防“包打听”,还要防绑匪、盗贼,怕他们把她当成富家太太,偷走党的重要文件,暴露了党的组织。由于她工作细心谨慎,两年来秘书处都未曾遭到敌人的破坏,也没有搬过地方。

1931年的上海局势愈加艰难,革命氛围也愈加紧张。此时的陶承被调到中央国际事务团,仍旧担任掩护工作。这个机关设在张家花园的一个三层小楼里,她的对外身份是商务印书馆林股东的太太。但是仅仅工作了一个多月,就因为有交通员叛变而暴露了。陶承带着孩子虽然顺利逃脱敌人的魔掌,但却与党组织失去了联系。在当时地下斗争的年代里,为了找党,她四处奔波流浪,一边靠做杂工养家,一边打探消息,一遇到自认为有把握的人就千方百计的去打听,但几年过去始终没有与党取得联系。在夫死子丧又失去党的庇护的日子里,陶承并没有消沉,她独自带着孩子艰难度日,始终相信总有一天会找到党,正是这种对党的无限忠诚支撑着她一定要活下去,是这种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念支撑着她继续奋斗,是这种对革命事业终将胜利的信心支撑着她继续坚持!

八一三事变后,陶承母子三人进了难民收容所,随着难民群,从上海乘船经香港、广州到了武汉,终于找到了八路军汉口办事处。在党的号召下,儿子欧阳应坚和欧阳稚鹤光荣参军,随部队前往延安,她则服从组织安排,只身到重庆,负责保护重庆八路军办事处的重要文件,不久被安排去四川璧山的第五保育院,与孙炳文的夫人任锐同志并肩战斗在那里。在保育院工作期间,陶承除了完成好自己的革命任务外,还坚持读书学习,她没有正式上过学,仅是以前跟着欧阳梅生学过一些字,但她知道知识的力量是无穷的,所以一有空就看书学习,常常半夜起来一个人在油灯下读书练字,字典都被她翻得又破又旧了也不舍得丢掉。陶承不仅自己刻苦努力,还和任锐同志一道帮助保育院的孩子,给他们讲革命道理,讲革命故事,还设法从八路军重庆办事处搜集一些革命书籍给孩子们看,使这些失去了父母,失去了家园,受尽生活折磨的孩子们也能感受到党的温暖,感受到革命胜利的曙光。当孩子们唱着“我们离开了爸爸,我们离开了妈妈,我们失去了土地,我们失去了老家。我们的大敌人,就是日本帝国主义和他的军阀。我们要打倒他!打倒他,才可以回到老家,打倒他,才可以看见爸爸妈妈,打倒他,才可以建立新中华!”的《儿童保育院院歌》时陶承欣慰地笑了。

1943年陶承调往延安,本想母子团聚,却不幸得知小儿子欧阳稚鹤牺牲的消息。她强忍亲人离去的悲痛,坚持工作,并在194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陶承夫妇共育有六个孩子,除两个幼年夭折外,其余几人都在父母的感召下走上了革命的道路。

大儿子欧阳立安受革命思想的影响最早,14岁时在长沙修业学校读书时就担任纠察队第一队的队长,带领着学校的孩子们上街巡视,禁止拦街,救济灾民。后随父母来到武汉,因为年纪小,不引人注意,成为一名地下交通员,承担起送报的任务。每天陶承都会把折成小长条的《大江报》围在他的裤腰间,用绳子捆结实,再盖上棉袄,小立安就负责把他们送到五里路外的汉阳鹦鹉洲党的机关那里。梅生过世后,他追随何孟雄投身革命,并在党的哺育下,光荣的加入共产党。1930年夏,随刘少奇带领的中国工会代表团到莫斯科参加职工国际第五次代表大会,8月又参加了少共国际代表大会和苏联十月革命十三周年纪念活动。归国后担任共青团江苏省委委员,兼任上海总工会青工部部长。这时国内的局势也更加险恶,开始对中央苏区发动猛攻,而党内以王明为首的一部分人,对局势进行了错误的估计,党内斗争相当复杂。1931年1月,欧阳立安和何孟雄等人准备召开会议商讨抵制王明的对策,但是由于消息走露,上海市公安局会同租界巡捕房,先后搜查了他们集会的东方旅社三十一号房间,天津路中山旅社六号房间以及虹口、提篮桥、杨树浦等有关处所,前来开会的欧阳立安、何孟雄、林育南、李求实、龙大道、胡也频、冯铿、伍仲文等人不幸全部被捕,其中二十四人英勇就义(亦有二十三烈士之说)。这个烈士的后代在狱中表现得十分勇敢,面对敌人的屠刀,他慷慨激昂的喊道:“中国革命一定要胜利,反动派迟早要灭亡!我是共产党员,就是筋骨烧成灰,也还是百分之百的共产主义者!我为主义、为人民而死,死而无怨!”为革命事业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小儿子欧阳稚鹤15岁时在延安抗大学习,并光荣入党。毕业后,分配到三五九旅政治部任青年股长,还是部队的文艺骨干。1940年发动第一次高潮,围剿陕甘宁边区五个县城,三五九旅奉命由敌后回到边区保卫党中央,在行进途中遭遇埋伏,年仅16岁的稚鹤不幸牺牲。

另一子欧阳应坚和一女欧阳本纹也都从事革命工作,为新中国的成立和建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范文6

关键词:被害人;同意:法益

被害人同意,意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对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是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尽管如此各国的刑事立法依然体现出相当的不同。

我国现行刑法对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性质和法律效果均没有做出规定,笔者在此拟探讨不同情况下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性质,提出确定其法律效果的基本理念。

一、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所侵犯的利益

在被害人同意的正当性依据的问题上,历来存在着利益放弃说和法益衡量说这两种主要观点。基于对刑法的任务和机能、对刑事违法性的本质等问题的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利益衡量说是其中最为成熟合理的,该说认为法益是服务于个人的自由发展的,被害人放弃自己的利益是其行使人格自由权利的表现。在一个保护公民自由的法律价值体系内,法律应当确保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判断行使自主决定权。这一法律保护的社会价值远远优越于为了保护被害人已经放弃了法律保护所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害和国家对公民自主决定权的干涉。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远远高于被放弃的其他法益这一利益衡量,使得被害人同意不仅阻却违法,而且获得了刑法乃至整个法秩序上的正当性效力。但是,人格自由权利只存在于历史的形成的积极的现实社会价值之中,不具备积极的社会价值则不受肯定,基于其所产生的被害人同意之行为的正当性自然也不复得到承认。即被害人同意损害的权益只能是其享有支配权的权益,而不能是法律禁止其处分的权利。

二、具体行为的法律效果分析

在法益衡量说原理的指导下,对于侵害了不同利益的被害人同意之行为,应认为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一)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目前,除少数承认安乐死的情形不违法的国家外,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严格禁止被害人同意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我国的刑法典中虽然没有现成的规定,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认为得承诺杀人行为以及帮助自杀等成立故意杀人罪。其理论依据在于:对自主决定权的尊重是被害人同意的正当性依据,而生命之存在正是自主决定的前提和根本,因此对放弃生命的承诺的效力的承认与被害人同意的正当性根据之间存在着悖论。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不足取的。

按照此种逻辑,自杀行为和安乐死似也应被禁止乃至构成犯罪。其不当之处在于将具有因果联系、先后顺序的两个事项置于同一层次进行考虑。虽然无生命则无自主决定权,但在生命存续期间中做出的及于未来的自主决定无疑是有效的。正如所有权人意欲将所有权转予他人,转移所有权之行为使得原所有权人不再继续享有后续的支配权,但享有所有权之时的转移所有权之行为却无疑是有效地。笔者认为,对被害人同意的侵害生命之行为的禁止,依然是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如果不对其加以禁止和处罚,客观上会在整个社会范围造成助长不珍惜生命、不尊重生命的不良风气等的不利后果。被害人个人的自主决定权在此时必须让度于对积极、健康的社会价值取向的扶持。或者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这样认为生命虽属个人权益,但个人又是国家、社会的成员,所以生命同时也是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对此应予以保护,个人不能让与和支配。法律对于自杀采取放任态度,在于对自杀行为人无法课以刑罚,而对于受承诺而杀人者定罪量刑却可以起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作用。但是支配行为人实行杀人的动机并不具有的性质,受约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杀人者的人身危险性毕竟较小,因此应判处较一般故意杀人罪为轻的刑罚。

(二)侵害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比之承诺杀人的行为而言,受约伤害身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要更加小。如果一概处以刑罚,则有刑法的泛道德化之嫌。但是由于身体健康的不可替代性,法律不宜完全允许公民承诺他人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各国的立法虽然不尽一致,但是基本上都是采取了折衷的“健康的有限可承诺性”观点,将违反善良风俗和造成严重伤害结合起来考虑。对具体个案的处理,要视乎其行为人动机、被害人同意的原因和伤害的程度、手段、时间地点等情况而定。

(三)侵害名誉权、人格权等权利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侵害名誉权、人格权的犯罪是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和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有学者把前两种犯罪放在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加以研究,认为其根本不构成犯罪,不属于被害人同意的研究范围;后两种犯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以外告诉才处理,既然事后的同意、宽恕都可以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事前如果做出同意表示的,自然应以正当行为对待。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待商榷。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表述是否严谨和合理,此处就不再推敲了。但是侵害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的突出特点是会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和人格所受尊重的无形丧失,其方法和手段不但有违于善良风俗,而且通常是为公众所知的,对于社会的风气有着极为不良的影响。因此,笔者主张,在处理侵害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时,应以不处罚为原则,但是如果该行为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危害了社会秩序,则必须要予以处罚。

(四)侵害财产权利的行为

一般来讲对于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所有人当然的具有完全的承诺权。但是事实上,权利人对其财产权利的处分往往要受到一些限制,如所有权人不能任意承诺他人损害已经在其上创设了他人的用益物权的物、记名债券的所有权人通常不能承诺他人侵害其对该债券的所有权等。至于其他财产权所受限制更为明显,如用益物权人未经所有权人许可不得承诺他人侵害其用益物权。但这些限制都是民法意义上的,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也一般由承诺人承担,对被承诺人不产生刑法上的非难。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权利人的人在其权限内的承诺也视为有效地被害人同意。

注释:

[1]陈兴良.正当化事由研究.法商研究.2000(3).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郭洁.论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3(4).

[4]黄丁全.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刑事法评论.1999(5).

[5]黄京平,杜强.被害人同意成立要件的比较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上一篇乐谱知识

下一篇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