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范例6篇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1

截止到2002年6月底,全国累计申请贷款的学生为112.5万人,而银行审批的贷款人数累计只有35.1万人。申请贷款的学生中有2/3左右未能获得贷款

2002年8月25日,陕西省宝鸡市一个贫困家庭的高考生接到了复旦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全家欣喜万分的同时,这名学生的父亲却因为筹不出儿子的学费而跳楼自杀。这则新闻以极端的方式显现出在高额学费压力下贫困生家庭的窘境。而伴随着新学年的开始,作为帮助贫困生获得学习机会的主要手段,国家助学贷款遂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它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其中50%的利息由各级财政予以补贴,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目前一年期的助学贷款的利率是5.85%,这就是说,学生借一年期的贷款100元,只需支付不到3元的利息,这在各种贷款中是利息最低的。

但是,据《财经》了解,尽管得到了媒体、学校、银行等相关方面的大力推动,助学贷款的发放规模依然和政策制定者及社会各界的期待相距甚远。

据教育部提供的最新数据,截止到2002年6月底,全国累计申请贷款的学生为112.5万人,而银行审批的贷款人数累计只有35.1万人,合同金额累计为30.0亿元,获贷人数占申请人数的比例依然很低,只有31.2%。也就是说,申请贷款的学生中有2/3左右未能获得贷款。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02年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大部分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4800元,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大部分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5000元。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信息,2001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366元。很明显,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个城镇居民一年的收入只够一个学生一年的学费,农村居民则要二至三人的年收入才够一个学生一年的学费。

一方面,大学学费火箭般地攀升,高校贫困生迫切需要资金扶助;另一方面,以扶助贫困生为目标的国家助学贷款却停滞不前。强烈的贷款需求和谨慎的放贷所形成的反差,促使政府、银行和学校等各方参与者对现有助学贷款制度进行多方面的反思。

银行的苦衷

据来自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消息,目前北京工行其他个人消费贷款群体中,不还钱的比例远远低于千分之一,而大学毕业生的欠款率却高达10%

为什么只有30%左右的申请者能够拿到贷款呢?答案很简单:银行严格控制风险。

信用缺失,是银行界面对的主要难题。在没有个人信用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加上学生毕业以后流动性比较大,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贷款跟踪管理手段,一些银行基层机构和贷款人员对发放助学贷款存有顾虑。在2001年6月召开的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肖钢指出,有的借款人把助学贷款当成国家无偿资助,借款以后没有偿还的打算,甚至挪作他用,增加了助学贷款的风险。

另外,由于国家助学贷款笔数多,金额小,银行办理的成本相对较高,收益不大,学生在校期间又不支付贷款利息,但银行仍要垫交有关税费,因此,一些银行对推进这项业务没有积极性。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从1999年9月开始向各高校发放贫困生助学贷款。当时北京市共有43所高校和工行签订了合同,贷款总金额达4.3亿元。根据合同,学生一毕业就需将分配单位地址通知工行,毕业后一年内持原有贷款存折按季度存钱还款。从2001年12月20日开始,有1250名毕业的学生进入还款期,但是直到2002年3月,仍有119人未还钱,占了近10%。这119名学生一毕业,各种通信方式都不通知工行,原来贷款时填写的家庭住址等通信方式也多有变更或者不详。

由于助学贷款完全凭信用,学生毕业后不还钱,银行也无可奈何。这位工作人员说,目前北京工行其他个人消费贷款群体中,不还钱的比例远远低于千分之一,而大学毕业生高达10%的欠款率,实在出人意料。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信贷处处长汪路则坦率地告诉记者,从社会影响来看,国家助学贷款关系到教育公平问题,无疑是件重要的工作,但银行却不能不讲效益。1999年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将其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这就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能不考虑成本、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曾经严格的风险控制

在最初阶段,国家助学贷款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以及对贷款的内部控制程序,与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并无二致

回顾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三年间的演变,可以发现,在管理层、银行、学校和学生的多重博弈下,国家助学贷款事实上在不同参与者眼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职能。根本的矛盾在于,国家助学贷款一方面以商业性贷款的面貌出现,一方面却在扶助贫困学生方面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责任。总体来说,政策的演变使学生和学校承担的责任逐渐减轻,而放贷银行面临的风险却一步步增加。

1999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最初,由于处在摸索阶段,各方面都很谨慎,极为重视对风险的控制。1999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强调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在此同时,该规定也为无担保贷款开了一道小门:“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但对于特困生贷款的还款责任,规定却近乎苛刻:“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后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最初进行国家助学贷款实验的只有中国工商银行一家。从1999年9月1日起,工行在北京、上海等八个城市试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中,国家助学贷款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以及对贷款的内部控制程序,与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并无二致。有了这些制约手段,一方面,担保贷款通过担保条款得以转嫁风险,而特困生贷款,则由于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上风险也转嫁掉了。

所有这些都体现出商业银行作为助学贷款市场供方的理性,这也是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保护自身利益的正当反应。因此,即便当时高校普遍扩招和学费上涨带来汹涌的助学贷款需求,但到1999年底,国家助学贷款余额(指银行尚未收回的贷款,即银行放出去的贷款与收回的贷款之间的差值,该指标反映了贷款的发放规模)只有400多万元。这一“成绩”显然让政策制定者大失所望。

银行成为信用风险承担者

政策的演变使得学生和学校承担的责任逐渐减轻,而放贷银行面临的风险却一步步增加

国家助学贷款推进缓慢,政策只得随各方反应作出一定的调整。其中最重大的变化,是针对担保难问题,提出发放信用贷款。

1999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对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修改。在新政策中,由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承担特困生贷款连带还款责任的条款停止执行,无疾而终。意见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只要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即凭借个人信用的无担保贷款。

新政策实际上放宽了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允许所有学生申请信用贷款。

中国目前尚未建立成熟的个人信用体系,银行只好在无法测算的放贷风险中摸索相应的约束机制。对于贷款违约行为,《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个看似有些威慑力的办法: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

据工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这一威慑条例,学校方面谁都不愿当介绍人。最后银行只得作出让步。后来的政策改成:如果违约,介绍人的姓名也不公布,只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

这一阶段政策调整的运行效果是,到2000年6月底,国家助学贷款余额达到800多万元。

行政性手段敞开贷款大门

为了扩张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政策制定者一步步地解除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的放贷责任

从1997到2000年,高校学费平均以20%左右速度增长。如果学费持续上涨,而贫困生又没有方便的渠道获得资金补助,那将有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与大学教育无缘,进而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所有这些都使得有关方面不得不加大推进助学贷款的力度。

2000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从2000年9月开始,国家助学贷款试办范围由八个城市扩大到全国,经办银行由只有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对象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到研究生。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印发了《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

不过,商业银行却未能同步兴奋起来。这之前,由于商业银行已经逐渐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贷款经办人员以及经办支行的效益和收入,都与贷款的回收情况直接相关,因此即便上级一再鼓励,贷款经办人员仍然惜贷,国家助学贷款的进展依然与政府部门的期望相差很远。2001年1月底,全国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共计51.4万人,单一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为11.1万人,只占申请人数的21.6%;贷款合同金额12.6亿元,占申请金额的39%。

为了扩张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政策制定者只得进一步解除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的放贷责任。2001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向国务院提交《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请示》,提出要全额核销助学贷款呆坏账,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

2001年6月22日,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召开,会上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廖晓淇、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肖钢、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都从各自角度作了讲话。廖晓淇提出:“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只要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确因贷款人逃贷,并能够提供追索无效的有关资料,就不再追究经办银行和经办人的责任。”

一系列政策出台之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模有所扩大。从工商银行数据来看,截至2001年10月,工商银行的助学贷款余额达到6.25亿元,比2001年初增加了3.05亿元,增长了95%。

降低拖欠率的努力

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资信登记系统才是最终解决之道,但这个系统的形成还得等待漫长时日

从目前的情况看,政策制定者似乎陷入了顾此失彼的境地:要控制贷款的拖欠风险,就只能少放贷款;要让更多贫困学生获得助学贷款,就必须以银行承担无法估量的拖欠风险为代价。

尽管行政手段试图减轻银行的责任,银行还是为降低贷款拖欠率,在对贷款者进行监控方面作了不少探索。

一般助学贷款多由就学地银行发放,而学生毕业后分配去向不确定,给银行贷款回收带来难度。一些金融机构就此想出了一个办法――从生源地着眼。

2001年8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推出了“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这项助学贷款,由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或学生的父母按年申请,由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按年审批发放。发放采取信用和担保两种方式。借款人只负担一半贷款利息,其余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县级财政部门贴息。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12月研究部署推动助学贷款的政策措施时特别提到,要大力推广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发放助学贷款。

业内人士强调得更多的是完善个人信用体制建设,提高学生的信用意识。不过,由于学生没有信用历史可言,所以目前所有的努力都无法为银行在审批贷款申请时提供依据,只能为他们追讨贷款提供线索,对拖欠贷款的学生产生一定威慑。

教育部目前正在加速建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查询系统。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副主任胡扶功告诉记者,目前对2001届和2002届贷款毕业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数据采集工作已基本完成,预计今年10月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将对有关银行开通试用。不过,银行方面对这个系统却持观望态度。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个系统包含的是学生在校时的数据,学生毕业后无法更新,而恰恰这时进入了还款期,银行仍然无法跟踪学生的去向。

全国各地区也在根据自身特点摸索相应的解决方法。2002年5月,上海市首个大学生信用档案体系正式启用。据介绍,目前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采集的信息已覆盖全市273万市民。现在,这个系统为申请过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开设个人信用档案,继而通过与各商业银行的合作,对助学贷款偿还情况及其他信用记录进行跟踪,为大学生出具个人信用报告。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则选择与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发放助学贷款。清华大学学生工作处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卫华告诉记者,新制度下的申请贷款的流程是,学校把申请贷款的学生资料传给华夏信用公司,公司从中抽样核实,比如找一些学生填写的家庭地址进行联系,认为没有问题,就把数据提交给工行。工行审核后把批准贷款的名单传给华夏信用,再转给学校,让学生填写。在催还贷款方面,华夏信用公司也将分担一部分责任。据悉,工行北京市分行与其定点合作的学校都采取这种模式。不过,这种作法事实上只是增加了一个把关人,对银行追讨贷款并没有太大帮助。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部个人贷款处的陈溪认为,只有各部门和银行的系统联网之后,信用体系才能发挥效力。所以,只有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资信登记系统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而这个系统的形成还得等待漫长时日。

政府应承担更多风险

助学贷款实质上是一种政策性任务,目前被置入商业运作轨道无疑左右为难

既然建成全国个人信用系统还遥遥无期,而国家助学贷款又必须承担扶助贫困学生的责任而不能退回为担保贷款,那么,助学贷款的总体收益必然难以覆盖成本。既如此,必须有人来承担相应的损失。

值得思考的是,参与各方应该如何分担责任,共对风险。财政部门、放贷银行、学校和学生,让任何一方独自承担损失,国家助学贷款都不可能持续发展下去。

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演变来看,学校目前几乎不承担什么责任。以前的规定尚且要求定期公布违约借款人及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一般是班主任、辅导员等)的姓名,现在只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学生毕业之后,学校也没有义务追踪欠款学生的去向。而且有专家建议,学校应该逐步将对于申请者的预审、对欠款的追讨工作让渡给银行,最终只作为学生部分信息的提供者和银行与学生之间的联络员。

财政方面,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安排资金。中央财政负责对中央所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地方财政负责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中央财政还对中西部地区所需贴息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在2002年2月9日召开的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电视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项怀诚说,从2001年的情况看,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实际贷款规模小,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大都没有用出去。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总额为24.4亿元,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总额为2.6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1.72亿元,地方财政安排0.94亿元。但实际已支付贴息金额为1395万元,仅占各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的5.24%。

这样看来,财政部门在资金方面给予了国家助学贷款最大的支持,但对事业的推进依然鞭长莫及。

在信用制度一片空白的状况下发放信用贷款,银行的苦衷已无需赘言。国家助学贷款开展之初,银行还没有具体数据说明拖欠贷款的严重性。2001年底之后,逐渐有学生进入还款期。所以从2002年开始,相继有银行向媒体反映拖欠的严重性。他们终于可以用数字说明助学贷款的风险之高了。

国家助学贷款推进之艰难,说明整个机制存在某种矛盾。助学贷款实质上是一种政策性任务,目前被置入商业运作轨道无疑左右为难。因此有专家提出,政府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的魏新教授认为,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责任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包括一部分教育。维护社会公平,增加教育投入,是政府而不是银行的责任。他介绍说,国外助学贷款的情况是,政府不但贴息,而且承担更多的风险。比如出现毕业即失业的情况,个人可以申请破产,拖欠的贷款由国家还,银行不负担。此外,管理成本一般也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而在我国,除了贴息,政府尚不承担其他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2

论文摘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关。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深化进程中存在金融支持与市场化两种取向,由于受到双重目标的约束,国有商业银行在谋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时,偏重于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风险约束下的市场化取向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为此,以风险分担的形式来降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并试图解决“惜贷”问题的政策进路缺乏实效,有必要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始于1999年,政策意图是为解决高校扩招所引发的大面积贫困生问题,以促进教育公平。但从政策推行的实践看,效果并不理想,“惜贷”现象一直制约着政策的有效实施,实际获贷的学生覆盖面过窄,未能切实解决广大贫困生群体的经济困难。据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项俊波2007年3月在青海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启动仪式上所透露,以政策推行之初的1999年计,当年全国国家助学贷款余额仅400多万元。政策推行8年之后,到2007年3月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只有153.7亿元,累计受益学生仅200万左右,远未能覆盖到占全体大学生总数20%以上的贫困生群体。

面对这样的困境,目前的政策进路集中于通过风险分担、以降低银行风险的举措来推动政策实施。2004年起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就是这一政策进路的体现。在当年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但是这一政策改进措施并未收到实效,在随后举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中,各省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竞标的积极性,不少省市出现流标的现象,以至仍然不得不借助行政手段甚至舆论压力来推动政策的落实。

从更为宏大的视角看,仅从银行风险这一维度,还不足以充分阐释国家助学贷款目前的困境所在。国有商业银行因巨额不良资产所引发的风险持续累积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国家通过成立信达、华融、东方、长城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了总计1.3万亿元的不良贷款,但国有商业银行2001年年末不良资产比重仍达25.3%”[1]。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并未显著下降,大量信贷资金流向了效益不佳的国企及明显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高校。如果仅从市场化取向的风险控制角度看,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是不可能导致目前状况的发生的。相比较而言,总计仅153.7亿元的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可能引发的呆坏账风险,实在是极其有限。以风险分担作为推动助学贷款政策落实的主要政策进路,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不能有效竞合,有必要转换视角,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

一、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

金融深化概念是由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等人于20世纪70年代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后提出的。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机构高度国有化、金融市场滞后、政府过度干预、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金融抑制现象,为有效消除金融抑制现象,政府应放弃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过度干预,使市场机制特别是利率机制自由运行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国内有学者认为:“金融深化通常是指经济的货币化过程,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其实质就是在资金运动的领域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金融深化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一国的金融体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约的关系。”[2]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面临着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艰巨任务,金融在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维持经济高速、稳定和持续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间很短,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与之相对应,金融发展处于典型的审慎性金融深化进程中。金融深化的推进采取立足于国情的渐进方式,不同于东南亚及拉美国家过于激进、超前的金融深化战略,其中央政府和监管机构极为重视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为此,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事实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市场化取向日渐增强,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利率管制及行政干预,不能形成真正的利率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普遍存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金融支持现象,进而成为促成国有商业银行政策偏好的根本原因。

1.受到双重目标约束,存在两种政策取向

尽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确定了商业化的经营原则,但是由于审慎性金融深化进程的推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是企业化改革与政府控制并存,银行在利润最大化与金融支持双重委托目标下运行,一方面存在市场化的风险约束取向,另一方面又存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将金融资源配置到效益低下的国企(高校类似,下同)的金融支持倾向。

2.在两种政策取向间谋求平衡,但以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为甚

金融深化的推进使得传统财政性筹资渠道日渐萎缩,迫使国企及高校转向金融渠道融资。尽管不少国企经营难效益低、高校偿债能力弱,但是出于拉动投资、保障就业及维护稳定等政府意图,国有商业银行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将大量信贷资金配置给效益低下的国企及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高校,政策运用明显偏向于金融支持政策。市场化取向的风险约束机制虽然得以建立并逐步完善,但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不居于主导地位。

3.对金融支持政策的偏重导致利益相关体结盟倾向的形成

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是以中央政府事实上的“隐性担保”为前提。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充分就业的目的,不会让经营不善的国企轻易破产而引发大面积失业;国有商业银行则可以在不考虑国企投资项目风险的情况下,向经营不善的国企持续注资,同时获得了帮助国企解困的美誉;国企则得到了只借不还的实惠。即使国企最终无法偿还贷款导致金融风险累积,国家最后还是会承担起所有的不良资产,进而激励国企的逆向选择和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及时将资金贷出去,反而会造成一定的经营成本损失、甚至得罪国企和地方政府,而国企出于持续经营的需要,也会积极寻求贷款援助,从而在客观上形成银行与国企的结盟倾向。

二、银行政策偏好与国家助学贷款现实困境的形成

国家助学贷款现实困境的形成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关。我国在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制度安排时,是将其作为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商业贷款,一方面由政府主导政策的设计及推动实施,另一方面是在银行与贫困生之间形成信用性的商业借贷契约关系。

1.非均衡博弈对弱势群体产生排斥效应,阻碍了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

从多方利益博弈的角度来分析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可以明显看到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及贫困生群体之间显著的力量非均衡状态。政府拥有庞大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及深厚的权威资源,在制度选择博弈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国有商业银行则具有双重性,既是政府支持下的预算约束体,又是贫困生的支持体;贫困生群体不仅经济地位低下,而且缺乏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本,在三方所形成的博弈中不能产生强大的影响力。作为支持体的政府,一方面希望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取向盈利,另一方面却又担心如果大面积贫困生不能被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覆盖并从中获益,会有损教育公平,从而一定程度上倾向于采用金融支持政策,适度牺牲银行效率来帮助贫困生群体。但是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是以双方力量均衡为前提,并以形成结盟倾向为保障,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制度设计中,贫困生群体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不构成可以促成结盟倾向的利益关系,所以不可能在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中形成行为均衡,从而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中针对贫困生这一弱势群体的排斥效应。

2.银行人的风险中立使风险分担的政策进路缺乏实效

国有商业银行在运营中存在委托-关系,委托人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人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由于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及激励不相容,往往引发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中,银行人的风险中立使市场化的风险约束机制效果有限。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受利润最大化及政策性负担双重目标的约束,其效用函数(A)可以表达为:A=A(e,r),其中e为银行人在信贷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包括认真审贷、严格监控贷款风险等,可以理解为市场化取向的风险控制变量;r为履行政策性负担所耗费的信贷资源(包括官员寻租成本)。在金融深化进程中银行人具有双重身份:商业银行家及政府官员,其福利及升迁不仅取决于基于风险约束的利润指标,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为贯彻政策性目标所获得的政治及其他社会资本。所以e和A是正相关的,r和A则是高度正相关的。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中,银行与贫困生之间的关系不同于银企(校)关系,贫困生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影响力极其有限,加上贫困生助学贷款单笔额度小、贷款人数量大的特点,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使得e带来的边际“努力”收益小于r减少所带来的边际损失。故而在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中,银行人在e和r中作出权衡时,倾向于风险中立,目前降低风险的政策进路难以使银行人产生足够的动机,“惜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相应政策建议

既然国有商业银行在转型时期谋求金融支持与市场化取向的平衡时,更偏重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而市场化取向的风险约束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因而目前试图在国有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高校、贫困生群体之间进行风险分担的政策改进措施,难以真正调动国有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且这一政策进路不能有效化解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因此,创造更为优惠的市场运行条件,促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引入担保机制,形成风险控制与利润最大化的双向约束,配合以灵活的税收杠杆,是今后政策改进的可行思路。

首先,促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强化制度安排的市场化取向。应适时制定相应政策,在招标过程中鼓励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竞标,引导其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相对灵活,产权比较明晰,以风险约束及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市场化取向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足。

其次,引入担保机制,降低银行风险。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在学期间采用财政贴息的方式,故而学生在学期间银行收益是有保障的。但学生离校后的远期收益则难以预期,因为贷款无担保,学生离校后流动性很大,加之目前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严重,学生就业率及就业质量都存在较大问题,国家助学贷款存在一定的呆坏账预期风险,银行债务追偿成本很大。因此,引入担保机制是符合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可以有效降低银行风险。

最后,运用税收杠杆,保障资金来源。具体做法是,由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储户投入该项业务所获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通过提高储户的实际收益来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储蓄。这一举措必然可以动员大量的居民金融剩余流向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从而保证信贷资金的充盈与资金流量的均衡;另外,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与其他业务分营,实行收支单列,这部分专项业务所获收入在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思路是有现实依据的,国家为引导外资投向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所得税制设计中曾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对投资这些行业的外企,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下来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也有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政策。高等教育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属性,实施类似的优惠所得税制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刘朝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6.

[2]陈松林.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56.

OnPolicyAdjustmentofFinancialDeepeningandNationalStudentLoan

DUChi1,2

(1.InstituteofHigherEducationResearch,NanchangHangKongUniversity,Nanchang330063,China;

2.InstituteofEducationScience,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74,China)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3

我叫*,是*大学*学院*级*班的学生。我出生在*省*县的一个农民的家庭,我考上大学的时候,母亲为了让我们安心读书而积劳成疾,父亲仅以种田的微薄收入支撑全家的生活,家境比较困难。祖祖辈辈种地为生的张家出了个大学生,既让全家自豪,又给父母增添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他们实在交不起我的学费了。忧愁冲淡了喜悦,但是助学贷款让我圆了我的大学梦,也给我的家庭燃起了新的希望。

作为众多贫困生中的一员,当老师知道我的情况后,为我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手续,不久,我获批了两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共12000元。拿到贷款的那一天,我激动得流泪了。也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受助对象和最终受益人,我深刻感受到党和国家政府对贫困生的关注、关心、关爱和大力资助,借此机会我想表达一个心声,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关怀,感谢甘肃省建设银行对我的资助,感谢母校对我的培养,感谢领导和老师对我的支持和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帮助,真心谢谢你们!我觉得应该用自己的行动报答党和政府的关怀,一定要努力学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其实我觉得,助学贷款给我的一种感觉,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援助,而且给我一种信念,而且是给了我生活上的勇气。我觉得,贷款远比资助给我心理深的压力小得多,我无偿接受别人资助的话,我会觉得很内疚,或者我怀着歉疚的心情接受别人的资助,因为我是贷款,我相信我自己有能力还掉贷款,我是用自己的钱做自己的事。我就很坦然,很洒脱地面对生活,我从来没有想过我是贫困生,我交不起学费,我只是认为,我和大家都是一样的,我在学校,在生活,我在努力地为自己的未来找一个方向。所以我一直觉得,这种生活方式给了我排解了很多很多心理上的压力,使我没有歉疚感,是促使我继续努力的动力。今后我一定要努力学习掌握过硬的本领,树立起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接受党的教育,走在同学前列承担起一名大学生应尽的责任。几年来,我不放弃任何为广大学生服务的机会,在大家的推荐和推举下,我担任过学生干部,并积极主动帮助其他有困难的同学,为自己将来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回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我还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实现了梦寐以求的人生愿望。

尽自己所能真心回报社会,我从来不认为自己有什么突出的地方,我始终把生活的艰辛当成前进的动力,把党和政府、学校老师的关怀与照顾当成自己奋斗的支撑。我虽然自身困难,但是知恩图报,不忘他人,尽自己所能回报党和政府,回报社会。树立起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乐观面对的人生态度。如今,在我大学毕业之际,在全国大学生普遍面临就业难的情况下,我会更加努力,努力掌握过硬的本领。从大学生的教育中我懂得了回报社会的责任,过去我想要生我的母亲幸福,现在我要成为社会的财富,虽然我对社会的工作还不太了解,但是我有信心,通过我的努力实现我的人生价值,尽到一名党员的义务和责任,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升华为动力,积极投入到未来的工作当中,时刻鼓励鞭策自己,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为建立和谐社会传递一种力量。

此致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4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惜贷现象;防范措施

Abstract A major initiative of the national student loan is the support of "rejuvenating the country through science and education,talent powerful nation" the strategy,but due to the presence of some students fail to repay the loan phenomenon causes the bank suffered a considerable degree of loss,credit crunch phenomenon widespread. The from the angle of bank earnings of through analysis of late repayment of banks caused by impact,propose solutions,relieving the phenomenon of bank credit crunch,makes the student loan in improving the education system can better play a role.

Key words National student loan:reluctance to lend:Preventive measures

1 引言

国家助学贷款自实施以来已经帮助上千万家庭困难的学子完成学业,由于它的存在使得教育对于每一个学生来说都是公平公正的。寒门学子可以通过助学贷款顺利解决就读期间的费用问题,从而改变自己家庭的命运。但银行业的惜贷现象成为了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的一大障碍,银行对于助学贷款的不积极使得现在贷款需求远大于供给,部分学子由于无法获得助学贷款的支持,只能放弃自己的大学梦,这对于家庭乃至国家都有着极大的消极影响。部分学子逾期还款是导致银行惜贷现象存在的直接原因,助学贷款是无需任何抵押担保,只需凭借信用向银行贷款的,银行收取的利息较之于商业性贷款也是很低的,若学生因某些原因未能还款则银行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失,有数据显示,在2015年逾期未还贷款的人数比例高达26%,基于利益上的考量,银行对于助学贷款是非常谨慎的,使得贷款名额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削减。

本文从追讨成本、追讨成功率等方面,分析学生逾期还款对银行造成的损失,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的风险、保护银行的利益,使得银行能够放宽助学贷款名额,缓解供需不平衡现象,让助学贷款政策惠及更多困难家庭。

2 逾期还款对银行造成的损失

2.1 追讨成本过高

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向学校递交申请书,经学校初步审核交付当地银行,经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在学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负担,还款从毕业开始一般为四年。由于学生毕业后工作地点遍及全国各地,并且现在学生变换工作相当频繁,银行难以掌握学生的即时信息,这对于银行在后期追讨助学贷款来说有着很大的困难,而现如今银行用于催讨的方式主要是长途电话和特快专递,所以若非学生自愿主动还款,银行用于催收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并且每笔贷款都需要有完整的手续及操作流程,所以若学生逾期还款则银行浪费在助学贷款上的人力物力也是相当巨大的,银行作为一个商业机构肯定会采取措施来规避这一损失风险,也即出现银行业惜贷现象。

2.2 追讨成功率较低

从客观条件上来讲,助学贷款是在贷款学生毕业之后的四年之内进行还款,作为一名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毕业生,由于自身工作能力问题,所得工资不高,并且由于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条件一般很困难,所以,可能会出现学生难以偿还助学贷款的现象。并且近些年出现就业难的问题,很多毕业生并不能及时找到工作,这对于助学贷款的偿还问题无疑是雪上加霜。

从贷款学生主观意识上来看,很多大学生的还款意识不强,已有很多学者对于大学生诚信问题做过研究,指出很多大学生缺乏诚信不积极主动还款,更有甚者故意拖延不还贷款。由于助学贷款的特性,在贷款初期无任何抵押担保,银行很难采取强硬措施迫使学生偿还贷款,还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的道德水平,并且不按时甚至不偿还贷款现在还只是一个道德方面的问题,很难诉诸于法律,部分学生因此便有恃无恐,觉得不会对自己造成多大的惩罚。长此以往,银行对于助学贷款的政策便会有相应的调整,收缩贷款金额,从而影响助学贷款发挥其本来的积极作用。

2.3 追讨失败损失大

助学贷款虽然贷款数额相对于商业性贷款来说不大,本科学生每人每年可贷款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为12000元,但由于贷款人数较多,其累计金额也是相当大的。若贷款人未还款,并且银行未能成功追讨,将会对银行的资金流造成影响,由于贷款初期贷款人无任何抵押,所以难以补偿银行的这一损失,会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坏账死账,相应的减少了银行的收益,降低了银行提供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3 应对措施研究

3.1 改变贷款管理模式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两种:校园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其中校园地助学贷款占据绝大多数,由于贷款学生毕业后分散程度较大,校园所在地银行对于追讨所需支付的资金很大。银行层级结构一般为总行――分行――支行――营业网点,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等各类银行的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如果不拘泥于校园地银行去追讨助学贷款而由贷款人所在地银行去负责追讨,则不仅能够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人的信息,便于追讨,而且追讨的成本花费将会大幅度的减少。因此,本文创造性地提出将助学贷款的管理统一于总行,改变传统的助学贷款管理模式由总行统一调配及负责。这样可以将未还款的学生信息集中起来,统一处理。总行需要建立信息数据集中平台,从学生毕业开始进行追踪,根据贷款人的最新信息,交由其下属网点对贷款人进行追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银行用于追讨的花费,从而降低银行损失,提高银行对于助学贷款的支持力度。

3.2 培养诚信,强化惩罚机制

助学贷款的逾期问题,究其本质在于贷款人本身。人无信不立,不光在助学贷款中,在社会任何领域,诚信道德都是极其重要的。可能由于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学生诚信道德缺乏,学校、家庭、社会应担起培养学生诚信道德素质的重任。学校作为一个专业的教育机构,有时间、有能力,更是应该把培养学生的诚信道德放在首位。学生自身的诚信道德提升了,愿意去主动偿还贷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学生能够主动还款固然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但仍有部分学生没有主动还款的意愿。现如今社会各方面对于逾期还款的态度过于温和,这也使得贷款学生没有顾忌,根本不去考虑不还款的后果。虽不能像商业性贷款那样要求担保抵押,但是也应该有些许的强硬措施使得学生不敢故意去拖欠贷款。要让他们认识到不还款的后果及严重性。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定强硬的规则不是为了惩罚贷款的学生,而是为了让他们有所警醒。可以将学生的诚信问题反映在档案里,从而对其今后的需要产生影响,并且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法规,完善助学贷款自助体系,不仅将逾期还款看做诚信问题,必要时可追究贷款人的法律责任,运用政府的权威,拿起法律武器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便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对助学贷款的追讨成功率,降低银行损失,使得银行愿意放宽助学贷款名额,缓解供求不平衡问题。

3.3 银行损失补偿机制

国家助学贷款使得原本无法支付教育费用的学生得到学习的机会,这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以及社会整体效益来讲是相当有益的。目前,我国也在大力推行公平教育,助学贷款的实施有助于这一政策的推广,因此政府在其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政府愿意看到助学贷款的发放。因此,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银行业的损失,促使银行业在助学贷款中朝着积极角色的方向发展。政府可以成立专项资金对那些无法追讨的贷款有比例的进行补偿,以缓和银行业对于助学贷款的紧张态度,使得助学贷款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4 总结

国家助学贷款无论是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是大有裨益的,而银行业的惜贷现象导致的供需不平衡使得助学贷款的实际操作受到阻碍,解决逾期追讨问题将是缓解这一现象的关键,这不仅需要银行业的努力,更是政府、社会、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更好的发挥助学贷款的作用,将会使我们每个人受益。

参考文献:

[1] 蒋进.浅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J].教育教学论坛,2016(2).

[2] 刘福才,刘复兴.试析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困境[J].山东高等教育,2014(11).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5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被监护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或研究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 介绍人指高等学校中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见证人指与受教育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高等学校指中央财政贴息的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 高等学校和地方财政贴息的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各一级分行统一审批,个别学校集中城市的二级分行经一级分行转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此项业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五)有介绍人推荐,且有一名见证人对其身份提供书面证明;

(六)同意在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批准展期时,贷款人可在其就读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固定和详细住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五)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确定,是否延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 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贷款延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 率期限档次的,从延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如超过10万元,须由一级分行主管行领导审批。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五)就读学校出具的推荐信和同意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50%贴息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介绍人推荐。介绍人应协助贷款人做好如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出具推荐信,并在推荐信、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二)向贷款人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与生活费用的证明;

(三)组织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协助贷款人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六)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七)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一名见证人。见证人原则上是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或系主任,其他人作为见证人需经贷款人同意。见证人应协助贷款人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贷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复印件;

(二)证明借款人的身份;

(三)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单位、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四)在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五)在借款人未偿清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去向及有效联系方式;

(六)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须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及资料:

(一)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关系的书面证明。

(三)受教育人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四) 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 评估报告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五)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介绍人和见证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五条 贷款经审查同意后,贷款人即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对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担保贷款,须与担保人签署《抵/质押 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抵押登记或出质登记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抵押登记、评估、公证、保险等有关费用。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履约保证保险。

第十七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备案)。

第十八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同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第十九条 用于 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 的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其他有价证券质押的,应视质押品的价值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一条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保证。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破产或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法律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借款人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

第二十四条 以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学年及时将贷款中的学杂费部分划入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或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按学期将贷款中的生活费用部分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 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办法;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三十二条 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央财政贴息经费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管理地方财政贴息经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 教育主管部门应在中国银行一级分行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定期将中央或地方财政贴息经费划入该资金专户,用以偿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 中央财政贴息的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属分行须将每季末贷款余额、利息金额、50%的利息贴息额于该季度末月结息日后的5日内上报总 行零售业务部,由总行零售业务部审核无误后商国家教育部直接划入总行账户,由总行账户再向各分行划付;地方财政贴息的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属 分行与当地政府主管财政贴息的部门协商确定贴息拨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发生呆坏账的,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或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时,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的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七)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五)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六)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人应将审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各行尽职调查机构应将国家助学贷款作为监查重点进行事后尽职调查。

第四十三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与学校需建立借款人个人信息台账系统,并及时做好资料更新。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由各行在7254会计科目下设子科目进行核算和专项统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行教育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纠纷解决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司法管辖条款。

国家助学贷款范文6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政策落实 收还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高等教育在90年代中期逐步实现了以收费制替代公费制。特别是自1999年实行扩招政策以来,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在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也增加较快。据统计,2005年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总人数规模为1450万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约294万人,占在校总数的20%,特别困难学生约123万人,占在校生的8%。解决好这一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不仅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助学贷款是1999年开始执行的,到现在已经是接近7年的时间了。贷款实施了5年后,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和指示并结合贷款中出现的问题,学生贷款制度于2004年又做了政策调整。一是改变了贴息方式,原来学生在学校贷款之后,国家贴息一半,在毕业之后还贷的期间,也就是毕业之后的四年内,国家仍贴息一半;调整之后则变成了学生在校的四年里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支付,毕业后才开始还本付息。二是延长学生的还贷年限,由原来的毕业之后的90天内就开始还贷改为两年,也就是一个学生从贷款到还贷的周期从8年调整到了十年。

贴息方式及还贷时间的改变是考虑到了大学生们在还贷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而作出的政策性的决策,体现了国家对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

国家助学贷款,为大学生服务的事业

“奖、贷、助、补、减”是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套措施,这些运行中的措施如果做到落实到位,那么我们的每一个困难的大学生都能够得到资助,能够完成学业。

国家助学贷款2005年度申请人数为118万人,申请合同金额为95.6亿元,当年审批贷款学生人数92万人,审批合同金额为76.32亿元,占资助总金额的43%。

2006年3月10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了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2006年,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仍然是新机制的落实和推行,而重中之重是继续加大贷款发放的力度,增加向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数额,教育部要求每所高校发放的数额都要有所增加。

“搞好国家助学贷款,不让一个孩子失学”,这项凝聚中央领导心血,倾注各地各高校各部门汗水,牵动千家万户神经的制度,已经成为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最主要措施之一。如何让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家喻户晓,成为教育部有关领导最惦记的事情。在刚举行的教育部2006年第16次新闻会上,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与媒体记者一起,聚焦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方方面面,目的只有一个,尽全力把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落实好。作为学校一方,我们在具体操作时可以考虑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

一、做好组织宣传及申请工作。各级银行和高校都已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仔细并耐心讲解如何准备相关证明及证件,指导每一位同学如何填表,不辞辛劳地为他们奔走,真正做到中央提出的将政策落到实处的要求。让贫困生充分了解保证公民平等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积极申请,为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经济保障。

二、做好部分不愿意贷款的贫困生的工作。部分学生不愿意贷款通常存在心理和思想观念两方面的顾虑。有些学生虽然家庭贫困,但他们既不交学费,也不贷款,这可能是打高校现行收费政策的“球”,怀着这样一种心态:我不贷款,不负债,不欠银行的;而我不交学费,虽然亏欠学校人情债,但与学校不存在借贷关系,就不需负法律责任,学校不能把我怎么样。还有一部分农村家庭学生碍于面子,对“负债”一时无法接受。对这些学生和家长需要做工作,重点是做好学生的工作,因为高校和银行能够面对的是学生,而且作为受过一定教育的大学生来说,他们已具备一定的分析与判断能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申请贷款的决定。

三、现今国家的政策已经放宽了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准许所有学生申请信用贷款。现在很多高校实际上也已经开始在这样做了,鼓励在校大学生无论是否贫困都可以申请贷款,其目的是要培养他们的经济独立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有部分大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虽不算很贫困但也不富裕,家里基本也能为他们交上学费,这部分同学也想通过贷款来减轻父母的压力,于是他们刻苦努力地学习,想要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就成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大学生应是希望的一代

前不久,重庆市某银行对一所高校400多名享受助学贷款的大学生诚信程度进行跟踪调查,竟有200多名学生毕业后没有还贷,近60%的助学贷款成为了不良资产。

于是人们对大学生诚信问题深感忧虑:过去的“天之骄子”,今天的“逃单一族”,拒不偿还贷款,考试作弊,虚假履历,论文剽窃,就业毁约等等,让人脸红,也让人震惊。可见抓好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1]。

教育部副部长、一直主管贷款工作的张保年曾说过:“我相信,我们培养的大学生不会成为将来最不讲信用的群体。”社会对大学生的期待和希望,加上学校对大学生的教育和正面影响,大学生会是希望的一代,也应该是希望的一代。

我们认为,对贷款和还贷中出现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其实也体现了对大学生的关心和信任。加强学生和银行的沟通协调,让学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贷款程序和还款方法等。除了少数学生恶意违约外,不偿还贷款的还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考上研究生或者毕业生支边支教,学生实际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低;二是目前就业比较困难找不到工作,或是即使找到了工作,收入也难以偿还贷款[2],而申请贷款的学生本身多数属于比较贫穷,工作后家庭负担也很重,这给他们的及时还贷能力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三是一些其它因素,比如,学生一时忘记,或者贷款余额只剩几块,几十块钱,银行也照算违约。对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违约若施用善意的提醒可能比直接的惩罚效果更佳。

监督和催促毕业学生还贷的任务需要多方面配合,才能够做好收还贷款的工作。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措施,事实证明效果良好,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把笔者的做法总结如下:

一、银行可给贷款学生致电或致信,提醒其还款时间。同时可表示欢迎该同学将来能够成为本行永久客户,这也就是暗示你必须诚信还款。这样做既对学生本人有好处,将来学生可能会从银行更多或更容易地获得贷款;又对银行有好处,银行能获得更多更长久的客户。

二、校方在每年的新年之际,给已毕业的贷款学生邮寄一张贺卡,写上温馨的话语,友好地提醒他们还款的金额和时间,这种做法同样适用于已还款的同学,为的是感谢他们诚信还款。

三、在校园网和银行网络上公布所有借款毕业生的名单,哪些同学何时还款上面一目了然,这既是对已还款同学的一种表彰,同时又是对未还款同学的一种督促。

通过以上的做法,很多已毕业的同学写来感谢信或发来短信,表示对学校还惦记他们非常感激,作为回报,部分同学很快就到银行办理了还贷手续。

结束语

如何做好毕业生的还贷工作是一项艺术的工程。银行进入高校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使银行有机会通过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与高校学生建立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将他们培养成潜在的个人业务优质客户,通过建立金融支持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校方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真正实现银校“双赢”[3]。

参考文献:

[1]程建平,魏长领.大学生诚信教育的若干思考.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