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范例

国家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范文1

[关键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教育;国际化

早在2013年9月就提出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倡议,之后,2014年年初,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商务部联合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了“一带一路”发展的基本纲领,至此,“一带一路”开始上升为国家倡议,成为中央顶层设计的重要一环。2017年5月14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各国政府、地方、企业等达成一系列合作共识、重要举措及务实成果。“一带一路”的全面推进,打开了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大门,促使我国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建设。

一、“一带一路”倡议是发展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发展机遇

(一)经济贸易的扩大,需要知识产权的融入

“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需要知识产权保障。据统计,至2014年,我国已在50个国家建设了118个合作区,其中有77个处在“一带一路”沿线23个国家。随着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不断增多,知识产权也成为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纽带”。但是应当看到,中国与知识产权强国在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运用及管理水平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差距的存在使得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加剧,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为中国企业顺利走向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需要知识产权激励

“一带一路”是对古丝绸之路的传承和提升,扩大和深化了我国的对外开放,优化了我国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使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正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经济发展动力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知识产权已成为激励创新、支撑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一个关键因素。

(三)经济的互联互通,推进教育的互联互通

经济的互联互通与教育的互联互通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教育服务贸易必然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而扩大,世界各国已经高等教育国际化作为影响别国的重要“软实力”来发展。长期以来,欧美发达国家一直是留学的主旋律国家,每年吸引数百万的留学生。近年来,新加坡、马来西亚、约旦、日本等国家不断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提出了扩大留学生规模的宏伟目标。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对我国留学教育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已经显现。柯森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研究浅识》中指出,“一带一路”倡议要求教育上的交流合作。因为,这是增进相互理解和实现经济交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途径。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民心相通架设了桥梁,也为沿线各国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换言之,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拉近了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促进了人才与技术流动,降低了中国在沿线国家投资的交易成本,为国家治理体现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平台。

二、高校知识产权教育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主要问题

(一)知识产权人才供应不足

1993年成立的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则开启了独立办院的步伐,只有少数高校建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学院,大多数高校是在法学院下设立知识产权专业。这种设置格局,势必会限制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及师资培养、招生规模等,从而严重影响知识产权教育事业的发展。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全社会创新活动日益活跃,各类创新主体为保护和推广创新成果,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二)知识产权人才供给类型有短板

知识产权人才接收单位主要包括司法、法律机构,需要具有深厚知识产权知识基础人才,而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要求,拥有法律知识,更多的是熟练掌握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实务的基层服务人员,能从事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国际争端解决、国际间诉讼的专门人才,社会急需实务型的知识产权人才。

(三)知识产权教育国际化程度不够

在课程设置方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求的调研和对接不足,课程改革相对滞后,国际化程度有待提高。在师资力量方面,大多知识产权教育从业教师的英语水平有限,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有待提高;授课固守传统模式,讲课内容深度不够,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多种因素结合,一方面使得知识产权教育难以吸引留学生,另一方面培养的学生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满足知识产权国际化需要。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一)更新人才培养理念,实施分类培养

1.本科阶段。实现在所有非法学专业开设知识产权公共选修课,普及知识产权教育;甚至在理工和经管类专业开设知识产权基础必修课,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激发其创新创业激情。对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分为学术型和应用型进行针对性的培养,对学术型人才,倾向于培养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科学研究能力,为在专业和学术方面继续深造打下坚实基础;对应用型人才,注重培养其实际应用能力。2.研究生阶段。针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推行分类培养的机制。“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使得应用型人才需求增大,因此,无论是招生政策还是招生名额的分配,应向专业学位研究生给予一定的倾斜。3.继续教育阶段。积极承担企业、政府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培训任务,以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专利申请和管理等为教育内容,综合采用学术研讨、专家讲座、课堂授课等多种教育方法,切实提升受训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

(二)多措并举,加强实务型人才培养

知识产权学科具有鲜明的国际性、实用性特征,人才培养也要以“宽领域、国际化、复合型”为目标。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企业的合作,创建校企合作联盟,建立海外校企联合实习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学生;契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语言、宗教文化、法律等特色,实施“外语+”“宗教文化+”等的复合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上增加判例、讨论、诊所式等教学法的比重。注重师资引培,师资队伍是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前提。构建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需紧紧围绕输血和造血这一中心任务来开展。注重引进国外的优秀教师和专家,聘请知识产权实务部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定期选送教师到知识产权实务部门交流培训,提高教师的实务应用能力,提升教师国际化教学理念和授课水平。

(三)积极开拓资源,发展留学生教育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极度不平衡,除中东欧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相对完善,尤其是已经加入欧盟的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执法力度普遍较严。多数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不完整,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专利审查人员、涉外知识产权人才短缺,民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运用主要集中在商标等领域,对于涉及技术的专利等知识产权运用甚少,如柬埔寨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量为零。国家创新成果的输出需要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改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环境,要紧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切实推进优质知识产权教育教学资源的输出,结合具体培养需求调整和开发相关课程和培养方案,为沿线国家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驻华使馆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取对方人才需求状况,宣传学校留学生政策。

参考文献:

[1]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已达118个“一带一路”沿线77个[EB/OL].

[2]张占江.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6).

[3]陈浩天.民生政治:国家治理体系建构的合法性向度与发展理路[J].行政论坛,2016(6).

[4]柯森.一带一路背景下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研究浅识[J].比较教育研究,2015(6).

[5]海南省知识产权局.71所高校已建“知识产权”本科专业,10所刚批准[EB/OL].

[6]周彦每.代体宾语意向性认知的意识双重结构与语用举隅[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

[7]李军红,.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来华医学留学研究生教育[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7).

国家知识产权范文2

在科技与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也不断的在发展,而这个时候,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了人们日益关心的话题,而在国际上的竞争最终也只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作为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形式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了各国保护的问题,它始终是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的,在企业单位的保护及拓展市场都是关键性的所在,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中国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问题也开始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但它并不仅仅只关系到国内经济展,还联系着国际之间的正常贸易往来,所以它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在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知识产权问题早已成为了国际之间贸易往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自身的地域性,无型性和复制性,与传统的货物贸易不同,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的背景下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中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有效地对国内企业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就需要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了解,并且有关部门建立和增强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体系,让民众们充分的意识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1]。

一、我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现的弊端

(一)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意识不够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与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单位对自己的成绩并不特别重视,在取得的科技成果研发上的专利申请也少之又少,甚至仅有百分之十左右,这样会导致我国企业的科技成果被国外的企业所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我国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再加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体制也不完善,还有就是国内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在。但随着现代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国内的企业单位也意识到了其自身的重要性,大部分企业也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着整改。国家有关部门要做的不仅仅要完善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机制,更要保护好国内企业的切实知识产权利益[2]。

(二)缺乏相关的人才

目前在我国国内并未设置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问题机构,所以管理这方面的人员的负担会特别的重,而且很多都不是这方面专业人才。面对这样的情况,就会时常出现我国对外贸易的诸多问题,在面对专业知识占全的问题上,我国的企业单位难以在有效地时间里寻求到国家的帮助,再加上知识产权问题的专业人才不足,企业内并未设立有关这方面的部门。因此,当企业面对这方面的诉讼时,往往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这就回事企业消极的应诉。

(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政府部门应该要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法规上进行完善,应跟上世界的脚步,现有的法律中对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一些漏洞。此时,有些国外的企业会利用这方面的漏洞进行垄断,另一方面,由于国内自身法律的不健全,很多国内企业由于这方面问题与国外发生纠纷的话是很不占优势的,也无法利用相关法律来有效及时的对自身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样就会导致了国外企业对国内企业的经济垄断,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

二、切实有效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的策略

(一)国家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策略

第一,国家应提供资金与技术上的支持,制定相关的保护策略,要提高对科技的研发和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最大限度的保护知识产权问题,营造出良好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氛围,为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上增添动力,还应提高奖励制度,为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增加平台和展现的机会,引起一些企业的积极响应。第二,国家相关部门要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机制进行完善,法律的制定一般是被相关立法者认识到才会被实施制定,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国际上的经济情况日益紧张,国内知识产权问题的漏洞也被他国所利用,成为了国外企业的利器,所以,国家不仅仅要对科技创新重视,还应对知识产权问题加以重视。第三,要加大对这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企业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专业人,对人才的正确运用能使企业保持者市场的竞争力。但现在大量的人才都被国外的企业发掘,导致国内企业单位人才的匮乏,如果国内的企业继续对人才不加以重用,将会导致其在市场经济地位的降低,所以,国内企业应该要做的就是充分的对人下加以利用,侧重培养知识产权专业的人才。第四,根据国家自身的特点进行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完善,每个国家的历史不同发展趋势也就不同,而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上,国家应该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不要忘记突出自身的特点。

(二)企业要开展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

企业应切实加强知识产权问题的具体策略,第一步,可以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数据网,使科技研发技术与相关信息结合起来,让相关人员进行探索与分析,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但要注意对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促进产业的经济发展。企业还应提高对科技的创新,加大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力度,设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这样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的能力,激发起企业的无限潜能。保护问题在国际上越来越被重视,我国也应跟上世界的脚步,进一步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保护,完善法律机制,最大程度的避免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损失,并对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合理的利用起来。国家的有关部门号可以加大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宣传,来提高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问题的合法保护,尽全力的弥补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不足,来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国内企业在与国外企业进行诉讼时能够积极地应对,并保证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进而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地位。只要国家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强化,就可以达到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目的。

作者:杨永富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参考文献:

国家知识产权范文3

民族传统体育是人类不同历史背景下的一种体育文化现象,在知识产权时代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又被赋予新的内涵,它不仅具有体育、文化的双重功能和价值属性,而且还具有大众性和精英性的双重表现形式。21世纪,体育产业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体育知识产权已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财富,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体育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走向世界也已成为必然。目前,我国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己被列为竞技体育项目,开始逐步走向国际竞技舞台。还有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已融入全民健身运动,或者和当地民俗相融合,为地方文化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然而,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的发展并不平衡,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其发展前景令人担忧。我国虽已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措施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产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挽救了一部分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但是,仅采用公法保护方式还不足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的商业价值愈加凸显,在利益的引诱下,某些发达国家和商业机构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肆意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产业进行商业开发,赚取大量好处,严重地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一般来说,民族传统体育产业权利人大多处于弱势,虽有保护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的意识,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条件有限,往往力不从心。因此,为了更好地传承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产业,我国在原有传统保护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引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具有身份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除了具备上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外,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尤其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定程度上来看,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还不能够有效地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认定相对不易

现行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比较明确,一般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民族传统体育大多已处于公有公知领域,其权利主体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群体性特征,对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当其受到侵犯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1]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特征,主要是由其创作主体、使用主体的不确定性导致的。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由某个民族或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开始可能由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创作,但随着社会发展、时代变迁,一代一代的传承人不断加入自己的创作,其内容与形式经历多人的传承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单个创作者的创作特点逐渐淡化甚至消失,逐步演变成为某民族或某个地区的作品。这也恰恰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繁衍生息、世代相传的重要原因。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的过程,正是创作者个体风格逐渐淡化、个体特征逐渐模糊,群体性风格、智慧、感情和特质逐渐显现的过程,作品呈现出群体性特征,成为某一地区或民族的成果,再被后代群体演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虽能通过有形的产品或一定的形式予以表达,但没有人能够将其与其他产品或表达形式截然分开,也几乎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单独对其享有权益,其权利主体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从而造成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使用时对其确权的困难。

2.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界定相对复杂

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世界各国对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设有一定时间期限,保护期限结束后就不再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世代延续的,经过时代的变迁和不同传承人的发展演绎,尤其是在不断使用和加工创作过程中变异新生,其经济价值、娱乐价值等随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加,体现出历史的传承和文化的积淀,历经积累而得以长期延续,在某种程度上它很难适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期限要求。因此,有学者认为,某些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规定期限,而应是无期限的,这在其他国家是有先例的,比如意大利,就是世界上首个使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该国法律规定,无论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需经该国文化行政部门认可,并缴纳一定费用,同时规定,民间文学作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不受限制。埃及法律也规定,国家是民间传统文化的所有人,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不应当受限制,另外还规定,民间传统文化不应为个人所有,它是集体的智力成果,利用人应当按规定向国家缴纳一定的使用费。

3.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存在冲突

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主要以公法保护为主,对极具价值且濒危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国家已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法保护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形成了相对完备的行政法保护体系。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20%以上属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共有300多项;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来保护该区域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如在《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就有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专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5条也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族和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与提高。但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浓厚的行政权介入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存在一定的冲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有关规定,知识产权主要是调整权利人的智慧成果所涉及的各种财产权或人身权关系,涉及的主要是一种私权利,而许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大都已进入公共领域,无论从大众的认识上看,还是从实际运用上来看,人们通常都可以自由使用,因此,它与现行知识产权相比,公权属性显得相对突出。从我国法律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方式上来看,如果单纯以私权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则会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若以公权保护方式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当权利受到侵权时,其合法权益又面临无法有效地得到保护的窘境。因此,我国在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存在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冲突。行政法保护主要是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而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从理论上来讲,属于民事范畴。因此,采用民法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是更规范一些。#p#分页标题#e#

二、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1.我国民族传统体育范围界定

任何人类文化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历史演进的结果,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是历史和时代造就的结果,是不同历史条件和环境下意志顽强的人类生存者的身体文化。它不仅具有独特的健身、娱乐、竞技、教育等功能,并为不同的时代所重视,而且还随着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特定需求的变化呈现出丰富的表现形式和独具特色的社会支持系统及价值观念。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总是复杂地纠缠在一起,影响着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一般认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是指56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出来的具有一定民族品格和民族特征的体育项目。一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体育项目。主要有武术、围棋、象棋、风筝、龙舟等。这类传统体育项目,在我国大部分民族和地区都较为普遍,并不仅限于某个地区或某个民族范围内开展,目前已成为全国性的正式体育比赛项目。二是民间体育项目。[2]如踢毽子、跳绳、拔河、舞狮、舞龙、气功等。这类项目仅在民间广泛开展,还不是国家性的正式比赛项目。三是少数民族体育项目。如维吾尔族的达瓦孜,朝鲜族的跳板,彝族的跳火绳,佤族的打陀螺,壮族的抢花炮等。这类体育项目仅在某些少数民族内部广泛开展,但数目繁多,风格类型各异。以上只是对民族传统体育的范畴所作的简要分析,要全面把握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理解其内涵和外延,还需认真审视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历史。

2.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

我们认为,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作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无论从维护商业道德还是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都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能够得以规范和有效运作,其实是由多种理论共同支撑的结果。但从鼓励发明创造,保护智力成果的角度来看,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应当是基于自然权利理论、人格权理论和契约理论,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

(1)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也称劳动理论,它来源于英国著名学者洛克的劳动产生私权说。该理论认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是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而取得的发明成果或创造性作品,从道德上来讲,劳动者对其智力成果应享有某种独占的权利,私权至上是一般财产受保护的基础。这一理论进而认为知识产权也是道德权利,而不应当是法定权利,即它的存在不取决于国家的承认,它是独立地、自然地存在着,权利的授予只不过是履行国家权力认可程序而已。基于这一理论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其宗旨是保护创造者的利益,鼓励创新,维护个人的独立自主与安全。该理论在证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早期历史中曾占据主导地位。

(2)人格权理论

人格权理论也称非物质财产论,该理论注重智力成果创造者的精神权利,它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无形财产,属于精神产品。一件知识产品从研发到完成,倾注了劳动者的大量心血,甚至投入创造者生命的一部分或全部,融入了创造者的智慧,凝结了创造者的意志,体现了创造者的人格利益。同时,该理论还认为财产权可以转移,而人身权则不能转移,与人不可分割,属于个人所有。人格权理论更强调劳动成果的思想性和权利人的本质性,它明确区分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划清了智力成果创作者的权利和成果所有人的权利。

(3)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认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创造者与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某种社会契约。智力成果创造者所获得的物质和精神权益,是通过国家赋予其独占权而享有的。对此,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有偿使用原则利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并从中获利,也可以通过合理使用原则无偿使用公有公知领域的智力成果。契约理论认为,知识产权经过法定保护期后,就进入了社会公有领域,作为社会共同财富,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对智力成果创造者而言,可以从社会获得其智力创造中所支出的费用补偿,甚至获取更大的物质或精神利益;对社会而言,它可以增加更多新的知识财富,为科技创新和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契约理论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激励有创造精神的人们不断进行科技文化知识创新,同时也鼓励其创新成果的公开。契约理论可以灵活解释一切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规则,能给立法者以足够空间,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以及权利限制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契约理论所主张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约定的理念,在现代各国专利法和版权法中都有体现。

(4)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

目前,国内外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还处于创始阶段,但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有关国家的政策法规,我们可以找到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协定)的有关条款对体育产业的保护作了规定,如1995年世贸组织发表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中,体育服务被列为其第10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中的第110项。《埃斯特角宣言》第8条规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具有文化价值性,属于文化遗产。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情况,颁布了《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保护。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为使民间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有效保护,颁布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国内法律示范条款》。根据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保护范围,已故知识产权界泰斗郑成思教授将民间文学作品归纳为六大项,其中,民族传统体育列为第四项。有关专家通过大量的科学考察研究后认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是民间艺术作品,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因为它具有民族独特性、技艺性、强身健体性和大众传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少林寺、太极拳已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的“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这说明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已开始增强。

三、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

1.明确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

为了有效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中,都规定了其权利既可以归属公民、组织或集体,也可以归属民族、地方政府及国家。另外从民族传统体育形成和传承的规律来看,将相关权利赋予公民、民族、地方政府及国家也是合理的。#p#分页标题#e#

第一,公民。从法律角度看,公民作为其权利主体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3]我国优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源远流长,其传承人在对其前辈技艺的学习、掌握、表演的基础上,或融入自己的技艺成分,或不断搜集散落于民间的各种素材,再进行各种形式的艺术处理及艺术创新,使之不断完善并世代传承,最终形成的文化成果自然属于创造性智力劳动,其传承人自然应当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一定的作品修改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创始者也应当有署名权等权利。如陈氏太极拳,创始者为陈王廷,其传承人为陈正雷。有的公民将民间的拳术动作套路进行搜集、整理、绘图并出版发行,冠以太极拳、少林拳等拳名,将其归为自己所有,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权益。我们以为,这样的成果应另行命名,因为该作品不是由其本人独立创造完成的,他不是作品创始人,其中整理绘图权、出版权可以归该作者享有,但署名权、所有权不能归其所有,应归拳术的创始者和传承者所有。另外,公民作为创作主体的各种文字作品或口述作品,知识产权应归公民个人享有,其中有明确作者的,作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是权利人,如华佗的五禽戏,杨氏、陈氏、孙氏太极拳等项目。

第二,组织或集体。群体性是民族传统体育的本质特征,所以组织或集体可以作为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来说,民族传统节日中体育风俗活动、宗教礼仪活动等与体育有关的项目,往往在某地区内世代传承,该地区居民大都参与其中,群体性较强,因此,可以推定这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属于该群体,即特定区域内的所有民众,而不是该区域内某个特定的个人或团体。如我国少林拳和武当剑历经后人的不断加工、创作、演绎和上千年的发展创新,融入了很多后世传承人的智慧成果,对单个权利主体的认定比较困难,那么认定特定的组织和集体为其权利主体是比较恰当的。

第三,民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名目繁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藏族响箭、彝族跳火绳、维吾尔族达瓦孜、朝鲜族跳板、壮族抢花炮等。其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应归特定的少数民族集体所有。若经过个人搜集材料、绘图、整理后出版的,版权应归个人享有。

第四,地区和国家。有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某区域内的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广泛开展,历经多年传承,其出处和创作者都不能确定,也不为某少数民族特有,这种情况下,其所有权应归当地政府。如西藏自治区、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大致有以下几种:由国家出资、组织或委托有关人员创编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收集无明确作者的资料成为传承人,如国家体育总局主编的二十四式太极拳;以中国、中华、全国命名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如中国武术、中国象棋等;有的体育项目如风筝、拔河、龙舟、围棋等已融入各民族,普遍开展,并无明确作者,其知识产权也应归国家所有。

2.针对不同情况确定适当的保护期限

多数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个民族性或群体性的传统体育活动,是本民族风俗习惯的体现,短时期内不会消亡。历经几千年的传承和发展,其历史和社会价值已不容忽视,尤其是其蕴含的精神和物质价值也将长期存在,因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应不受限制。我们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保护的做法,对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依其权利主体的归属不同,分别采用相应的保护期限。对于权利主体属于国家或民族的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可不受限制,对于权利主体属于公民或某组织的,确定相应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过后就不再保护,进入公有领域。这不仅有利于保证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还可调动其传承和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的积极性,进而有利于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的健康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范文4

关键词: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彻实施;管理体系 

2017年1月1日《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简称《高校规范》颁布实施,但两年多来高校知识产权贯标的实际推进却不尽人意,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贯标认证的高校寥寥无几。在企业贯标已经进行的如火如荼的当下,如何吸取企业贯标的成功经验,结合高校实际情况落实《高校规范》,培养综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为高校建立起能良好运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对于高校来说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一、高校知识产权贯标的内涵与特点

“高校贯标”的内涵是对《高校规范》内容的实际执行。《高校规范》规定了高校在日常工作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文件管理、组织管理和资源管理的具体要求,提出了高校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实施、保护、监督检查以及后续改进等方面的政策指导。通过对《高校规范》的贯彻实施,将长久以来疏于管理的高校知识产权体系扶正到良性轨道上来。依照《高校规范》中的指导方案,建立起不同阶段和不同层级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在知识产权各项管理工作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的同时,不断进行检查和修正,保证《高校规范》在构建的管理体系中良好运行。在初步建立起管理体制并运行一段时间后,高校应该向国家授权的第三方认证团队发出认证申请,通过其审核后即为“贯标”完成。高校通过实施《高校规范》可以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优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有针对性地为社会提供更多高素质的综合型知识产权从业者。高等学府不仅能为各行业输出人才,还是重要的科技创新发展基地。高校汇集了大量的高端科研人才,而且每年受到国家许多政策支持和财政倾斜。在过去的十年间,高校的专利授权数量从每年不足万件增长到了十几万件,年均增长超过30%。可以说,高校每年形成的知识产权不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在国家知识产权总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发展时间较短,很多高校仍然缺乏管理知识产权的意识与体系。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也应加快。高校专利数量众多,且数量每年都在增长,没有科学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混乱、人员责任不清、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和科研成果转化困难,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高校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因此,规范管理方法与机制,转变管理观念,落实《高校规范》的要求,维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良性循环,不论是对高校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及其人才培养,还是对整个国家的科技事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知识产权贯标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2017年国家确定了苏州、宁波、成都、青岛、长沙、西安、郑州、厦门等8个城市作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而贯标就是此次运营体系建设中的关键一环。各个试点城市都相继出台了对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的奖励政策。有了政策的支持,众多企业从事贯标活动的热情高涨,回顾企业贯标活动的发展历程,2013年2月7日国家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企业规范》,并于同年3月1日实施,截至到2017年12月,已经有超过8000家企业得到了贯标认证。可见企业贯标之路已然步入火热的正轨,相比之下,纵使同样有奖励政策的激励,高校贯标活动却仍然显得非常沉默。至今,《高校规范》已经公布实施超过两年,放眼全国也仅有为数不多的高校作为贯标试点学校通过了验收,如江南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和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其他自主进行贯标活动的高校大都进程较缓,未见突出成果。可见高校贯标之路难行,困难颇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学科门类多,知识产权类别丰富,管理体系设计难度大

通过分析目前已经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拥有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两类,除了一部分企业拥有软件著作权,企业对著作权进行管理的需求较小。因此,相较于企业,高校所需要管理的知识产权类别更为丰富,加之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存在差异,管理起来也不能一概而论。此外高校行政体系较为复杂,分为学校层级和学院(系)层级,这也使得高校针对管理职责方面的体系设计难度加大。

(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数量大、层次多,需要进行科学的分级

在进行企业贯标活动时,考虑到中小型企业普遍知识产权数量较少,若对这些企业也强制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分级管理,从企业角度讲并不经济且意义不大,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甚至会打击部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意愿,因此《企业规范》中只规定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知识产权分级管理,可见在分级管理方面的要求较为灵活宽松。而高等学校创新成果丰富,开展知识产权分级管理能够更高效的利用已有的科研成果,有的放矢地进行专利运营和保护,同时有助于高校盘活科研资源、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质量和管理绩效。出于以上这些考虑,《高校规范》规定了高等学校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时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级管理,这也使得高校贯标工作相较企业更为复杂的原因之一。

(三)高校基础研究成果较多,进入产业层面难度较大

在前期的立项研发阶段,高等学校进行最多的是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多是进行一些原理性的研究,针对既有的现象和事物展开实验性或理论性的工作,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故该类研究较少考虑市场需求,产业化可能性比较小。而企业以自身发展为出发点,所做的研究多为针对市场的应用研究,它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通过试验和改进后进入工业化生产、走向生产层面的阻力就会小很多。高校对知识产权的商业前景重视不足,如果在研发立项的时候就考虑到成果转化问题,重视应用研究,那么在项目完成之后促进成果走向产业层面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反之,在立项初期就没有考虑到商业前景,在获得成果之后再花费大力气推向社会,显然是事倍功半了。

三、高校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完善路径

通过分析企业贯标的顺利推进并取得优绩的状况,结合高校贯标具体存在的困境,笔者通过思考认为高校的知识产权贯标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结合自身学科与机构的特点,构建常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首先,根据学科设置的特点,将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和人文科学类科研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学科属性不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研发与运营步骤也不尽相同。在自然科学科研过程中进行的知识产权管理要具体到选题、立项、实施和结题的每个步骤中,在前期选题时,做好现有知识产权检索对比工作,以防发生重复研究或侵权现象,在立项时加入对将来形成的创新成果市场性的考核,在实施过程中,做好阶段性创新成果的记录与保护,在获得知识产权成果之后,要做好知识产权运营,积极寻求技术转移,努力把创新成果推向社会,发展成为现实生产力。人文科学项目主要涉及到著作权管理问题,尤其要注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在签订科研项目的同时,通过订立合同来明晰版权归属问题,确认发生纠纷时的解决途径等等。由于各个学校的学科设置的具体情况不同,在执行《高校规范》要求的同时,要结合高校本身的实际情况具体设计。其次,根据高校自身的机构设置,结合《高校规范》中对管理职责的要求,形成与高等行政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如《高校规范》中提到的高校特有的“一纵一横”两条管理体系,包括垂直体系:校长→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管理者,校长是作为掌管全校知识产权事务的责任人,管理委员会是由学校管理层参与的掌管学校内部与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其下属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打理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内设置多个不同的具体执行岗位,在岗人员作为管理者负责具体执行管理事务;此外还包含平行体系:各学院(系)或科研机构→项目组→知识产权专员,由于高校自身的学科特点,高校除了垂直体系外,还有彼此平行的各学院(系)。之所以有两条体系,是因为各院(系)之间日常事务相对独立,各院系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各不相同,分开设计更符合高校日常工作的习惯,因此严格按照“一纵一横”的体系设计,才能建立起最适合高校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构建科学的知识产权分级管理体系,充分关注知识产权的市场属性

高校面对大量的知识产权,必须进行分级管理。分级时应当把市场价值放在首位,形成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呈正相关的资源分配制度,改变目前多数高校只将科研成果的数量作为衡量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而并未将市场属性作为科研评估指标之一。不以市场价值为首要参考指标将导致只重数量,不重质量,过于关注知识产权的工具价值,而忽略了市场价值。大量形式知识产权的出现不仅浪费了科研资源,也埋没了真正有市场价值的科研成果,造成有价值的创新成果闲置。因此,首先应该从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动力入手,将市场价值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引入到前期立项、经费申请、研发、职称评定及后期的知识产权运营与奖励的全过程,尤其是完善创新成果获得市场认可后的奖励政策,也就是将行政激励的重心后移,使得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成为研发创新的内驱力。改变以往以数量为指标的驱动方式,从而避免高校目前只重视数量、轻视质量的现象,减少不合理的人力物力分配导致的资源浪费,给予真正有价值的创新成果更多的关注与投入,此为科学的知识产权分级制度所应达到的效果。

(三)发挥基础研究成果的现实价值,建立常态的知识产权运营机制,用知识产权运营价值带动学科发展

如何将众多的基础研究成果进一步转化,解决科技成果闲置比例高等问题,可重点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将市场因素引入项目评估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市场动向的关注,开展联合研发项目;其次,对高校人员的评价体系与奖励机制进行改革,加入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标准。如加入“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转移收益”等评价指标,通过体制改革转变高校的只重数量不重创新成果质量的惯性价值观念,同时完善激励政策,根据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投入和贡献情况,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以及奖励额度,鼓励创新主体积极寻求成果转化;再次,要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运营章程,明确团队内部分工,用制度保证知识产权运营参与到研发活动的各个环节,加强与企业和政府的交流与沟通,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和政策信息,调整知识产权运营方案,提高成果转化率。

四、结语

总之,《高校规范》为高校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指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高校应结合自身特点与《高校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体制改革和科学管理。高校作为科研发展的重要基地,加强知识产权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对高校盘活科研资源、提高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高校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科技战略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即使在推进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和挑战,高校贯标工作仍然值得付出更多的思考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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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范文5

关键词: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创新管理;战略;体系;成果;转化

新型研发机构是国家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背景下的产物,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是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点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在传统科研机构的领导模式、组织形式、运行方式和收入分配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突破,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型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创新管理要求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须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以及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关系。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最新探索,理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新管理,突破传统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不足,从而有力推动科技创新和创新成果的保护及转化实施。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创新管理

传统科研机构往往存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不完善、专利质量有待提高、成果转化率低、实施推进力度有待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匮乏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传统科研机构的体制机制及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有着直接的关系。传统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申请动力主要来源于科研项目的结题需求,往往存在着重视知识产权数量目标的完成而忽视知识产权的质量,缺少对科研项目进行整体知识产权规划、布局。科研项目立项前未进行或未充分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和分析,科研项目开展后对创新成果未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分析、申请。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都是一个个孤岛,相互之间不能形成合力;同时,不够重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相关专利技术都是未经试验验证或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研究的技术,难以实施转化。针对上述问题,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突破传统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局限,进行知识产权创新管理研究。知识产权创新管理研究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新管理模式的设计。新型研发机构具备突破传统科研机构管理机制的条件,应当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加强科研项目执行管理,优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大力促进成果产业化。探讨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新模式,构建以知识产权管理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势在必行,突出高水平、高质量的个性化、定制化、全过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是一项重要的竞争资源。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是企业利用其作为战略资产,与其他战略相匹配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将知识产权视为一项资产,而不仅是业务运营的成本,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将会为企业最大化资产回报和股东价值,同时又能将知识产权在业务核心方面的风险降到最低。由此可见,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站在战略的高度看待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新型研发机构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战略可定义为: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总体性谋划。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应当明确长期与短期目标、方向和重点,围绕新型研发机构主营业务发展需求做知识产权总体规划,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到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总体战略当中。站在战略角度看待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从新型研发机构的现实需求出发来布局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支撑作用。要做到此要求,需要新型研发机构梳理战略发展方向,明确技术研发重点,围绕技术或产品知识产权安全需求来布局知识产权,以谋求技术领先或取得产品市场竞争优势。对知识产权需求进行分析,明确需要自主开发的知识产权及需要对外引进的知识产权,通过不同途径实现知识产权需求,并在此基础上规划投入相应资源,以实现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的管理体系是解决系统问题的关键。当前,很多传统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只停留在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具体事物的管理上,没有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融入科研机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忽视研究开发、物资采购、生产、销售、展览、人才引进、参观接待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存在巨大的知识产权风险。比如,在科研项目立项及开展当中不进行知识产权分析,存在重复研究或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在采购环节,未在合同当中约定知识产权条款或者虽有知识产权条款却未对相应资质进行查验,导致引入侵权产品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严重影响业务开展和声誉;在销售方面,新产品上市前未做知识产权风险分析,导致新产品上市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在海外销售之前,未对海外目标市场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导致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在产品展览之前,未进行展览的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导致展览知识产权风险;在生产环节,未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导致关键技术或工艺泄密,投资损失巨大;在人才引进方面,未开展人才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引进与要求不相符的人员或存在竞业限制的人员,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在人员离职时未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对掌握关键技术的人员未实施竞业限制,存在核心技术流失风险;在参观接待活动当中,未规定接待区域和保密要求,导致技术泄密。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实施全业务、全流程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求,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围绕全业务环节(项目立项、研究开发、采购、生产、销售)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持续改进;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业务工作相融合,明确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编制知识产权管理文件,以制度和流程来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将知识产权管控要求传递、落实到业务终端,有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四)知识产权整体布局。作为以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组织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整体布局,特别是专利布局。知识产权布局主要包括专利布局、商标布局、著作权布局、商业秘密布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的布局应当是有机的整体,相互组合以形成知识产权的整体布局。知识产权的布局强调整体性、前瞻性和适应性,应当在研发项目开展之前就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在研发过程中进行动态调整。专利布局是指企业综合产业、市场和法律等因素,对专利进行有机结合,涵盖了与企业利害相关的时间、地域、技术和产品等维度,构建严密高效的专利保护网,最终形成对企业有利的专利组合。新型研发机构应当重视从源头布局专利申请,综合考虑技术的发展现状及远期前景,有目的地挖掘和申请相关专利,以期在某一技术领域形成竞争优势;克服为项目而申请专利、为专利而申请专利等盲目行为,做到有目的、有规划地进行专利申请,形成专利组合,提高专利价值;同时,应综合考虑专利申请与技术秘密保护,根据技术的重要程度和是否适宜公开等方面进行评估以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

(五)知识产权的审查与评估机制构建。当前,部分传统科研机构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足,专利申请严重依赖专利结构进行申请,因科研机构和专利机构的立场不同,导致很多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比如,在专利申请前未做技术评估,对所有专利申请一视同仁,资源平均使用,导致核心、关键技术未获得充分保护,而一般技术或技术又占用太多的资源;未做技术审查,导致一些应当做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公开申请专利,存在技术泄密风险;专利申请完全依赖专利机构做查新检索,导致对技术的新创性评估不足,一些明显不具备新创性的技术方案也申请专利,浪费资源,又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嫌疑;对专利机构的撰写文件不做审查或审查不充分,权利要求范围过小或存在明显瑕疵而导致权利受损;专利授权后未做分类、分级管理,一些不需要长期维持的专利也长期维持。因此,新型研发机构应当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从源头加强创新成果的审查和评估,对成果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于不适合对外公开的技术应当以技术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对于可申请专利的技术,应当按技术创新程度的不同进行区分,优先保护核心、关键技术;加强对技术交底及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效率。

(六)知识产权的转化与实施。当前,传统科研机构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率较低,存在着大量“沉睡专利”。专利技术未能进行转化实施,不仅未给科研机构带来经济效益,反而需要每年缴纳大笔的维持费用,越发成为科研机构的负担,导致很多管理者认识不到专利的实际价值,对专利的申请和维护只有数字方面的简单认识,从而不愿投入相关资源。导致传统科研机构的专利转化实施率较低的原因有多面,既包括原本专利技术就未贴合市场技术需求,找不到目标市场,或者专利技术并不成熟,未经过中试试验验证,导致市场担心技术风险而不愿购买;也包括体制机制问题,因担心固定资产流失等问题而不敢转化或不愿转化;还包括想转化却找不到转化的途径和方式,缺乏相关的市场需求信息。专利技术只有得以转化实施,才能创造经济价值,促进科技和社会进步;只经过市场检验才能验证专利的质量高低及专利保护方式是否合理。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工作,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技术积累和突破,从技术源头上提高专利的价值;从专利申请开始就应当重视专利的转化和实施,以能否转化和实施来倒逼专利申请质量提高,通过转化和实施来验证专利质量;通过转化和实施,可形成正向激励,刺激研发人员申请高价值专利。

(七)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知识产权管理涉及技术、法律、管理等多学科领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往往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的优劣,其管理理念和经验决定了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因此,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大力引进和培养具有丰富经验和创新思维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根据发展的不同阶段配备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机构初创期,可以引进一两位主管人员,建立起基本的管理机构和体系;随着机构的发展壮大,逐步引进或内部培养不同方向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如专利管理、商标管理、版权管理等。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当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的实际业务需求配备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数量。

国家知识产权范文6

在当今的世界市场,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WTO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立法规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则,使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强制性。下面,以我国最大的三个贸易对象美国、欧盟、日本为例,阐述我国知识产权摩擦的现状。

(一)中国与美国的知识产权摩擦

1.“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

“特别301条款”是美国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所做的增补,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没有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美国会每年“特别301评估报告”,对美国的贸易对象国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就其存在问题的轻重,可分为三级,分别是“观察国家”、“优先观察国家”以及“306监督国家”。列入“306监督国家”名单的,美国可不经调查自动发起报复措施,列入“优先观察国家”名单的国家不会立即遭遇来自美国的贸易报复,但是美国会在未来的一年内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双边磋商,迫使其修改相关政策。“337”条款起源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其主要是针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行为而设立的,尤其重视对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保护。遭遇337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决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企业将会遭到制止甚至驱逐。337条款过分强调了对知识产权权益人的利益保护,漠视了知识产权原有的公益性特点,这与TRIPS协议的平衡原则相差很大,不利于科技成果的全球普及和共享。

2.中国与美国的知识产权摩擦

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摩擦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不断升级,为此,美国修订了“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在对外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1991年美国第一次对中国就知识产权问题启动301调查,到2013年5月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2013年特别301报告”中,我国已经是第九个年头被美国视为“优先观察对象”。随着贸易摩擦的不断升级,在20个世纪90年代,美国更多地动用了337条款,将制裁的对象转为中国的企业和公司,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统计,1986~2004年期间,美国对中国启动了39项337调查,占该时期美国337调查数据的13%。在39项案件中,33项涉及专利侵权,占85%。2005年,美国对中国启动了近10项337调查;2006年,我国出口的便携式蓄电池、墨盒也遭受了美国不同程度的337调查;2010年中,美国58起337调查案件中,有19起涉及中国企业,占到总数的1/3,均涉及专利侵权;2012年2月,美国又对中国的13家公司的平板电脑、照相手机及其他手持图像捕捉和传输设备、激光打印墨盒及组件、可调节荧光灯及其产品等启动了337调查。2012年6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电子成像设备启动337调查,主要涉及移动电话、台式电脑及其他具有成像功能的电子设备,中国的华为科技公司、华为科技(美国)公司、中国中兴公司及中兴(美国)公司被列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出口到美国的碎纸机及相关产品、手机触屏软件产品、3G/4G无限设备及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中国均有企业涉案,称其相关产品侵犯了在美注册的有效专利,并有可能受到美国的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以上数据都表明多年来中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目标国和受害国。

(二)中国与欧盟的知识产权摩擦

近年来,欧盟也一再要求我国履行“入世”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2004年欧盟委员会向中国递交了《知识产权问题建议书》,称在华的70%的欧盟企业都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监管不力。在欧盟扣押的侵权产品中,中国居首的产品种类众多,从2003年到2009年,连续7年是欧盟侵权商品的主要来源国,2009年,欧盟海关扣押的侵权产品达到64.4%,12类商品中,9类中国居首。中国商品在海外频频遭受侵权纠纷的同时,中国的商标在海外遭遇抢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王致和”、“白家”、“恰恰”、“老干妈”等近十种中国知名商标在德国抢注。

(三)中国与日本的知识产权摩擦

早在1997年,日本本田就起诉过中国的一些摩托车企业侵犯其外观设计和专利发明,2001年,东芝、三菱等企业联盟也向中国DVD生产企业进行过专利索赔。2003年,日本甚至向海关申请禁止向中国进口蔺草,因为通过DNA鉴定,该蔺草涉嫌盗用了日本的种草,用该种蔺草编制的榻榻米具有光泽,并有良好的触感,日方怀疑是有人将种苗带回中国,在中国进行栽培和种植。因此,日本在2003年7月8日,正式实施《种苗修改法》以对非法繁殖、销售和进出口种苗的企业进行惩罚。这意味着中日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从工业领域拓展到农业领域。上海钢笔老牌“英雄”也在日本遭到“绑架”,被恶意抢注,并向我方在日本的代销商提出5%的销售佣金,导致公司无利可图,解除合同,损失惨重。

二、我国知识产权摩擦问题的原因

(一)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力不强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2011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69.7万,同比增长23.4%,其中,企业在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所占比例达到52.8%,比上年提升1.7%,但是,同期美国的有效发明达211.4万件,日本的有效发明达154.2万件,由此可见,我国的发明专利与美国、日本等技术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

(二)中国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不高

许多出口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淡薄,导致众多国内知名品牌在海外市场遭抢注,如“sina”,“soho”,“普洱茶”等中国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加拿大遭抢注;“百度(微博)”在欧盟遭抢注,“福田”在越南遭抢注。三枪、森达、今麦郎、王守义、乐百氏、狗不理等128个内地知名商标在香港集中遭遇恶意抢注。

(三)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能力不强

我国的很多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等的保护意识,在企业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对知识产权进行服务、运用和管理的部门,无法对知识产权进行系统的、专业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更不用提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为企业和产品进行切实有效的保驾护航。

(四)技术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过度垄断

发达国家由于在技术创新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常常对于核心技术的许可进行限制,使得我国企业若要使用核心技术就必须支付高昂的成本。近年来,国外企业也常以“知识产权”的名义对国内企业设置重重障碍,其目的是排挤中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一席之地,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和丰厚的利润。

三、我国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摩擦的对策

(一)对内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化

当今的世界市场,知识密集型产品由于具有高附加值,竞争日趋激烈,日渐增多的贸易纠纷都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更有效的保护,就要将知识产权的工作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建设专业的人员队伍,主要应完成以下工作:第一步,知识产权研发前的信息收集。企业在进行技术研发之前,对所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要进行调研,对相同或类似商品已申请的专利、商标、外观设计进行收集整理,尽量避免雷同或相似,以免涉嫌侵权,同时另辟蹊径,以防重复劳动,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第二步,知识产权的研发。企业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获得商标、专有技术、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第三步,知识产权的产品化。指企业将在实验室的研发成果应用于新产品的过程。第四步,知识产权产业化。将新产品与市场需求接轨,规模化生产。第五步,知识产权市场化。将含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投入目标市场并获得利润回报。第六步,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知识产权申请国内外的专利权、商标等,寻求国内外的法律保护,学习国内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避免触犯他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第七步,知识产权的服务。企业对消费者给予周到的售后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援助以及技术的更新换代。

(二)对外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积极应诉

对于海外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国企业应进行利弊分析,应诉可能会花费巨额的诉讼成本,同时也面临着败诉的风险,但是不应诉就等于默认侵权,举手投降,放弃海外市场。对于这种矛盾,企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国外的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竞争对手的无理取闹,要积极应诉,一味的息事宁人,只会让竞争对手抓住我国企业软肋,气势更加逼人。对于有胜算几率的案件要积极对待,通过胜诉案件,提高我国企业在海外竞争的信心,巩固我国企业及商品在世界市场中的地位。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做打“持久战”的准备,海外应诉,对于文化、语言、环境、法律等的重重障碍,诉讼历程一般较为漫长,费用较为昂贵,耗时耗力,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难经一“拖”,因此,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团出海,提高抗击能力和胜算几率,分担风险,共“保”市场。

2.意识先行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我国的企业在进入一国市场之前,为避免发生商标、专利、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纠纷,应先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标、专利注册等。一般说来,各国商标确认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使用优先制、注册优先制、使用和注册并用制,因此,我国企业在出口不同市场时,要了解各国的商标、专利确认制度,采用不同的策略灵活应对。同时,我们的企业在出口之前还要注意保留证据,如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申请的专利的证明材料、广告宣传片,销售合同等。在2013年5月8日的中国(上海)国际进出易会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克里斯蒂安•维夏德说道,中国的知识产权局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专利局,仅2011年就提交了50多万项专利申请,占全球近1/4,其中,中国居民的申请数量占到了80%,这一数据表明国内创新蓬勃发展,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居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日渐提高。

(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对华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问题的一波又一波的打击,使企业官司缠身、焦头烂额,无心关注生产和市场,单个企业或几个企业形单影只、势单力薄,因此,为了维护行业的正常运营,减少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波折,让企业专心生产,行业协会应发挥积极导向作用,关注海外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企业收集相关信息,加强与政府机构的交流沟通,帮助企业收集信息、整合资源、处理矛盾、减低成本。

四、结论

国家知识产权范文7

我国工业设计仍处于起步阶段,它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因此,研究国外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发展、带动产业转型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研究英国、美国、日本、香港、上海等国家/地区的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总结成功经验,并提出注重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宣传、构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了完善的法规、制定奖励政策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

国外;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启示与建议

工业设计是对工业产品进行的设计———对产品的外观性能,生产技术的发挥以及品牌建设均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具体包含外部设计和内部设计两大部分。多个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工业设计已成为各个产业竞争的重要源泉和核心动力。据美国工业设计协会测算: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平均每增加1美元的投入,就约可获得1500美元的收益。优良的工业设计不仅可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用户的满意度;还可以通过促进产品的不断发展完善,使企业获得更高的战略价值。我国工业设计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它的未来发展还需要市场需求、政府政策、人力资源以及健康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支持。一方面,工业设计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工业设计的竞争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因此,研究国外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发展,带动产业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产业软实力,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地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1英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经验

英国是一个非常注重设计的欧洲国家;依靠工业设计使英国工业处于领导地位是英国政府成员的共识。因此,英国设计理事会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方案(如英国设计大奖)和初级教育计划来推动工业设计的发展,另外还建立了青年设计家中心,并从贸易工业部和商业中获得设计资金的资助。同时,英国也是最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英国自1662年就建立了图书许可证制度。英国的知识产权具体指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英国的知识产权工作由本国知识产权局统筹,但很多政策都是根据欧洲乃至全球标准制定的。一般来说在英国,申请专利后一年半就可授权。在英国各个企业领域当中,专利持有量最多的是光电设备———占到了行业总比的32%(不论领域规模);其次是不动产和商务活动,交通、能源以及塑料材料等领域。在英国,专利申请和商标、设计注册的流程是非常简便的。英国知识产权局的网站对社会公众开放,所有的申请程序、表格和收费等内容均可以在网站进行查询。此外,英国知识产权局出版了专利申请和商标设计注册方面的指南,另外还有各种知识产权的年报和季报等。英国知识产权局、专利人特许学会和商标人协会还针对中小企业发起了新的宣传活动,旨在提高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作用的认识。新宣传活动的部分内容包括: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获取从其知识产权得益的相关信息,另外200家公司还可以通过指定网站获得法律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等。鉴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重大的工程,近年来,英国不断对其进行改革,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2004年英国对知识产权服务方式进行了创新———首次实现了专利商标事务所与一般法律事务所之间的跨界合作,并向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服务。与此同时,英国知识产权局还对关于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制度安排做了可行性研究。

2美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经验

与其它国家相比,美国的设计领域发展得更为迅猛、成熟和具体。而在各个设计领域当中,美国最为突出的就是工业产品设计。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美国的大企业特别是汽车制造公司,早在1927年左右就成立了汽车外型设计部门,聘请了专业汽车外型设计师,形成了企业内部工业设计部门的雏形。美国首批工业设计师不少来自于广告、商业艺术、橱窗设计和其它展示设计行业,甚至是舞台设计业;这与欧洲第一代工业产品设计师的建筑设计背景是截然不同的。这种背景差异使他们与欧洲同行在设计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建筑师比较强调设计的社会效应、设计对大环境的潜在影响、设计对民族传统的传承和发展,以及设计本身的社会意蕴。在知识产权方面,尤其是对于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美国也处于相对领先的地位———一直以来美国都具有尊重知识产权的优良传统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利机制。早在建国初期,美国就在其宪法第一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及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专利)权利。”第一部《专利法》于1790年在美国颁发和实施。该法案的实施,使大学等研究机构的专利数量大幅增加,并促进这些机构转让其专利技术,这对科技发明的商品化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另外,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斯蒂文森-威尔德勒技术转让法案》,旨在促进联邦政府机构专利的商业化。该法案推动了联邦政府所属机构与企业合作,加快了联邦政府专利向市场转移的步伐。美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家的最大区别在于:美国对本国利益实行保护,特别是注重维护跨国公司的利益。如美国仍在执行的专利授权公开制度———美国企业对一切获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都可以不对世界公开,但却可以从其他国家申请专利一年半以后公开的文件中获取新技术信息;美国的专利制度基本没有对可以申请专利的对象进行任何限制;保护美国的海外知识产权,是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部分———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相关法律,包括最著名的特殊301条款。

3日本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经验

日本实施“设计立业”战略———从政府扶植、引导,到企业集团重点抓设计和新产品开发,在设计开发方面投入的资金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已达2.8%,位居世界首位。“轻薄小巧美”的日本商品正由于设计方面的优势而畅销全球。日本的工业设计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起步,以其特有的民族性格变得十分强大,使其仅用30年就形成了世界推崇的风格。为适应时代变化,自上世纪90年代起,日本提出了“信息创新时代,知识产权立国”的方针,于2002年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基本法》,提出了创造、活用和保护三个策略以及通过人才和体制等方面抢占市场。在同一年,日本内阁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首相任部长,并设立了“知识产权推进事务局”,每年一次“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当中对国家主管部门、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各类企业的相关任务与目标都作了规定。2005年,为了简化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及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日本成立了“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一审理各种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近年来,这种模式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韩国、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先后采取了与日本接近的知识产权司法架构。

4香港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经验

香港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在于:有一支强大的负责香港知识产权执法的海关队伍;同时知识产权立法处于世界领先水平。香港海关致力于打击盗版及冒牌商品销售黑点,与版权行业配合打击盗版侵权罪行,并有的放矢地打击跨境走私及侵权活动。香港创新科技署实施了一个专利申请资助计划,用于对功能性专利品和发明申请提供资金支持———每项获批的申请者最高可获10万元港币的资助额或者专利申请费用的90%。此计划旨在鼓励技术创新,推动本地企业和发明者申请专利以保护其智慧成果,并促进其将成果转化为资产。而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注册则由香港渔农署统筹。而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工作的一个特色在于:在传统的注册申请方式以外,推出了无纸化的注册方式———2003年,香港首次推出了无纸化的注册方式,借助电子商务系统实现了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等注册程序的自动化。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就可以与受理机构互动并提交申请;如果要更改,申请人通过网络将修改后的注册信息发送给知识产权署就可以了。另外,香港这套无纸化的注册系统还提供不间断的的网上搜索、提交、缴费和公布电子服务。这在国际上是比较领先的,欧洲专利局对此也提出了一些技术方面的修改意见。

5上海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经验

在工业设计产业领域,上海以推动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为主线,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努力成为中国的“工业设计之都”;以诞生新“上海牌”为动力,加速产业形态由“上海制造”向“上海创造”转变;以“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为核心,促进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和加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借助“内联外引”和“产学研”的力量,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区和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建设;总之通过上述措施在上海基本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支持创新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工业设计产业体系。借2010年世博会的东风,将上海努力打造成为领先设计理念的传播地、先进设计技术发明的实践地、优秀工业设计人才的集中地、领先设计产品的展示地以及设计知识产权交易地。上海工业设计业的发展坚持三个重要原则:第一,政府引导和企业市场化运作结合的原则;第二,业界整体发展和培育龙头企业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本土工业设计品牌和外来工业设计品牌并举的原则。上海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包括:多元培育,推动上海工业设计企业的全面发展,提高产业化程度;建设上海工业设计中心,发挥工业设计产业的集群效应;推动设计文化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和打造上海工业设计品牌;发挥行业组织优势,充分利用各种工业设计资源;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提供健全的法制环境;加强工业设计产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人才引进和专业化培养;加强国际工业设计行业的交流,加快上海工业设计的国际化步伐;建立工业设计产业评估体系、中介机构以及专家队伍和决策咨询机制;建立专项资金,从财政上扶持上海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举办工业设计学术活动,提高工业设计的行业水平;建设上海工业设计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而上海工业设计协会注意加强创意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的主要措施有:鼓励企业和个人提高创意设计成果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和著作权。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公示制度和问题预警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大力打击知识产权的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强行业协会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方面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建立企业。鼓励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设计机构或设计者名称,同时鼓励权利人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和设计成果的有效流通,逐步建立一个创意设计业知识产权和设计成果交易和托管等多元化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6国内外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经验总结与启示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外,如英国、美国、日本,还是国内,包括香港和上海,对于工业设计和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都非常高,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注重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宣传,提高企业重视度。经济发达国家,诸如美英日,都是自上而下地重视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在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不定期组织活动,向企业或者市民作知识产权宣传,提高企业和市民的意识,同时也加深企业和市民对知识产权申请、维护流程的认识。我国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对先进技术和创新外观的保护意识并不足够,因此需要参考国外的做法,加大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宣传,形成良好的认知氛围。第二,构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方便企业和市民申请以及后续服务。在日本,以及我国香港、上海,都建立专门的服务平台,专门服务于知识产权的查询、申请、办理和交易等,致力于提高知识产权转化效率。对于顺德来说,构建统一的服务平台,可以更方便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换,提高效率之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第三,建立了完善的法规加大对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上述5个国家以及地区,无一例外都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较大力度的保护,例如美国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301条款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日本成立了“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从而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香港也成立了一个庞大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负责全港的知识产权执法。对于顺德来说,在企业调研中发现,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不够,因此,不妨参考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执行。第四,制定奖励政策,有效激励企业和市民申请知识产权,并协助其产业化。在香港,每项获批申请的最高资助额可达10万元港币或专利申请费用总额的90%,在上海,对知识产权的鼓励力度也是相当大。虽然顺德目前对知识产权申请的奖励也不少,但与我国华东城市仍有一段距离,另外,在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资助方面也有待完善。所以,建议顺德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奖励,并设立基金,对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予以产业化支持。

参考文献

[1]范沁红.工业设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J].艺术与设计(理论),2008(4):22-24.

国家知识产权范文8

1.制度的保证

大型军工企业集团建立了严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人员管理、机构设置、内部流通、信息交流、权利归属、经费来源、激励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以此来保护与管理国防知识产权。美国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国家经济增长,是最成功的国家之一。而日本是当前世界上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为系统化、具体化和制度化的国家。

2.机构的管理

许多外国的军工企业有专门为知识产权管理成立管理机构,机构承担的职能包括:建立发明管理制度;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处理等。在他们的设置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属总部管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层,部门机构由科研部门专家和知识产权律师组成,机构人员充沛。根据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70%的采取专利和商标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管理;只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

3.经费的保障发达国家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费充足,数额庞大,有集团公司作为保障。有充足的经费支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以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中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存在的弊端

1.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意识淡薄

在计划经济和科研体制的长期的影响下,许多军工企业和科技人员“重成果、重论文、轻专利”,重视和科技评奖,不重视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保护,在技术创新的初始、实施、应用阶段无完整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措施,导致大量的科技成果因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而使知识产权流失。企业和科技人员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价值认识不足,更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导致不应有的损失。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许多军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重要制度,都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不能有效地贯穿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部门尚未形成统一合力,使有限的知识产权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和整合,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较弱。

3.知识产权管理经费不足,专利管理人才稀缺

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投入量无法保证宣传调研、专利数据库建设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日常工作。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员较少,相关专业培训缺乏,导致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停滞不前。

4.我国对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司法等保护不到位

我国虽说已逐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司法等工作,但由于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导致军工企业在科技成果权益的法律维权上可操作性不强。

三、加强我国军工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条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军工企业的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完善性、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健全、运作方式的有效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军工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探索与实践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对知识产权实施专利化、规范化、价值化的战略管理,形成独具特色的保护体系。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是否受到领导的重视是知识产权工作取得长效的根本保证军工企业必须从内部决策人物开始,加强灌输知识产权理念,深刻领会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决策依据之一的重要性。同时,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提高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让所有科技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就是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依法保护自己创造的成果。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规范化军工企业应建立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对知识产权创造、建档、开发运营、人才管理、激励创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比如,职工智力发明登记办法、知识产权考核办法、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健全专利技术管理等专利的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制度建设,同时要结合军品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加强对专有技术、军用与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管理系统,为开展关键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设计服务,为提高产品研发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建立科学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改变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运用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采取积极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不断地挖掘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最大程度避免人才和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应用价值的增大是知识产权管理经费加强的保障军工企业应该对知识产权的经费进行专门的专项工作设立,每年初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资金的投入和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推动专利数据库建设、宣传调研、知识产权运营等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效运转;重视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把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军工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对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普及和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造就综合业务能力强的高级知识产权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