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国家知识产权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国家知识产权

高校知识产权教育改革进路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是对古丝绸之路的传承和提升。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知识产权已成为激励创新、支撑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一个关键因素。面对新形势新要求,高校知识产权教育要紧紧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树立国际化办学理念,结合自身办学特色,找准适合“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契合点和着力点。

[关键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教育;国际化

早在2013年9月就提出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倡议,之后,2014年年初,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商务部联合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了“一带一路”发展的基本纲领,至此,“一带一路”开始上升为国家倡议,成为中央顶层设计的重要一环。2017年5月14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各国政府、地方、企业等达成一系列合作共识、重要举措及务实成果。“一带一路”的全面推进,打开了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大门,促使我国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建设。

一、“一带一路”倡议是发展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发展机遇

(一)经济贸易的扩大,需要知识产权的融入

“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需要知识产权保障。据统计,至2014年,我国已在50个国家建设了118个合作区,其中有77个处在“一带一路”沿线23个国家。随着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不断增多,知识产权也成为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纽带”。但是应当看到,中国与知识产权强国在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运用及管理水平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差距的存在使得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加剧,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为中国企业顺利走向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需要知识产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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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

摘要:

在科技与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也不断的在发展,而这个时候,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了人们日益关心的话题,而在国际上的竞争最终也只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作为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形式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了各国保护的问题,它始终是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的,在企业单位的保护及拓展市场都是关键性的所在,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中国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问题也开始融入到了人们的生活当中,但它并不仅仅只关系到国内经济展,还联系着国际之间的正常贸易往来,所以它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在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下,知识产权问题早已成为了国际之间贸易往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自身的地域性,无型性和复制性,与传统的货物贸易不同,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的背景下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中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有效地对国内企业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就需要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了解,并且有关部门建立和增强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体系,让民众们充分的意识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1]。

一、我国知识产权问题出现的弊端

(一)对知识产权问题的保护意识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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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对民族体育的用途

作者:刘银燕 单位: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

民族传统体育是人类不同历史背景下的一种体育文化现象,在知识产权时代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又被赋予新的内涵,它不仅具有体育、文化的双重功能和价值属性,而且还具有大众性和精英性的双重表现形式。21世纪,体育产业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体育知识产权已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财富,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体育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走向世界也已成为必然。目前,我国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己被列为竞技体育项目,开始逐步走向国际竞技舞台。还有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已融入全民健身运动,或者和当地民俗相融合,为地方文化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然而,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的发展并不平衡,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其发展前景令人担忧。我国虽已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措施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产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挽救了一部分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但是,仅采用公法保护方式还不足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的商业价值愈加凸显,在利益的引诱下,某些发达国家和商业机构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肆意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产业进行商业开发,赚取大量好处,严重地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一般来说,民族传统体育产业权利人大多处于弱势,虽有保护民族传统体育产业的意识,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条件有限,往往力不从心。因此,为了更好地传承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产业,我国在原有传统保护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引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具有身份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除了具备上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外,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尤其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定程度上来看,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还不能够有效地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认定相对不易

现行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比较明确,一般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民族传统体育大多已处于公有公知领域,其权利主体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群体性特征,对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当其受到侵犯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权利人主张相关权利,[1]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特征,主要是由其创作主体、使用主体的不确定性导致的。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由某个民族或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开始可能由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创作,但随着社会发展、时代变迁,一代一代的传承人不断加入自己的创作,其内容与形式经历多人的传承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单个创作者的创作特点逐渐淡化甚至消失,逐步演变成为某民族或某个地区的作品。这也恰恰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繁衍生息、世代相传的重要原因。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的过程,正是创作者个体风格逐渐淡化、个体特征逐渐模糊,群体性风格、智慧、感情和特质逐渐显现的过程,作品呈现出群体性特征,成为某一地区或民族的成果,再被后代群体演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虽能通过有形的产品或一定的形式予以表达,但没有人能够将其与其他产品或表达形式截然分开,也几乎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单独对其享有权益,其权利主体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从而造成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使用时对其确权的困难。

2.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界定相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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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贯标问题与优化路径

摘要:高校实施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活动不仅有利于自身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而且对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高校贯标活动存在的问题是高校学科门类多,人员结构复杂;高校知识产权数量大、层次多;高校基础研究成果多,进入产业层面难度较大;高校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等。因此,应从建立常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科学的知识产权分级管理系统、建立常态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机制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等层面进行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彻实施;管理体系 

2017年1月1日《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简称《高校规范》颁布实施,但两年多来高校知识产权贯标的实际推进却不尽人意,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贯标认证的高校寥寥无几。在企业贯标已经进行的如火如荼的当下,如何吸取企业贯标的成功经验,结合高校实际情况落实《高校规范》,培养综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为高校建立起能良好运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对于高校来说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一、高校知识产权贯标的内涵与特点

“高校贯标”的内涵是对《高校规范》内容的实际执行。《高校规范》规定了高校在日常工作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文件管理、组织管理和资源管理的具体要求,提出了高校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实施、保护、监督检查以及后续改进等方面的政策指导。通过对《高校规范》的贯彻实施,将长久以来疏于管理的高校知识产权体系扶正到良性轨道上来。依照《高校规范》中的指导方案,建立起不同阶段和不同层级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在知识产权各项管理工作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的同时,不断进行检查和修正,保证《高校规范》在构建的管理体系中良好运行。在初步建立起管理体制并运行一段时间后,高校应该向国家授权的第三方认证团队发出认证申请,通过其审核后即为“贯标”完成。高校通过实施《高校规范》可以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优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有针对性地为社会提供更多高素质的综合型知识产权从业者。高等学府不仅能为各行业输出人才,还是重要的科技创新发展基地。高校汇集了大量的高端科研人才,而且每年受到国家许多政策支持和财政倾斜。在过去的十年间,高校的专利授权数量从每年不足万件增长到了十几万件,年均增长超过30%。可以说,高校每年形成的知识产权不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在国家知识产权总量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发展时间较短,很多高校仍然缺乏管理知识产权的意识与体系。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也应加快。高校专利数量众多,且数量每年都在增长,没有科学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混乱、人员责任不清、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和科研成果转化困难,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高校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因此,规范管理方法与机制,转变管理观念,落实《高校规范》的要求,维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良性循环,不论是对高校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及其人才培养,还是对整个国家的科技事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知识产权贯标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2017年国家确定了苏州、宁波、成都、青岛、长沙、西安、郑州、厦门等8个城市作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而贯标就是此次运营体系建设中的关键一环。各个试点城市都相继出台了对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的奖励政策。有了政策的支持,众多企业从事贯标活动的热情高涨,回顾企业贯标活动的发展历程,2013年2月7日国家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企业规范》,并于同年3月1日实施,截至到2017年12月,已经有超过8000家企业得到了贯标认证。可见企业贯标之路已然步入火热的正轨,相比之下,纵使同样有奖励政策的激励,高校贯标活动却仍然显得非常沉默。至今,《高校规范》已经公布实施超过两年,放眼全国也仅有为数不多的高校作为贯标试点学校通过了验收,如江南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和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其他自主进行贯标活动的高校大都进程较缓,未见突出成果。可见高校贯标之路难行,困难颇多,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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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果,与传统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有着较高的要求和依赖性,技术的创新速度决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情况,而知识产权制度则为这一部分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此,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能够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发展,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价值最大化。基于此,文章从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意义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入手,重点分析探讨了实现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效管理策略,期望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渐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新型企业,而知识产权制度对这一部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需要高新技术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通过引进知识产权管理思想,来为企业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从而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到企业的整个管理工作之中。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取得并积累了诸多经验,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数量仍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其质量也在逐步提升,尽管如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也隐藏不了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薄弱的问题。因此,全面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是当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首要前提,对我国整个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具有重大积极影响。

一、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似,都是物质生产体系,但其发展核心是高新技术,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又称为高新技术与企业的集合,是在高新科技的基础上实现了知识、人才、资金密集的重要现代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依赖于技术的创新,因此,作为推动和保障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极大的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长期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有效确保企业技术的创新成果,能够促使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而推动企业的持续创新,以此形成良性循环,为企业市场竞争实力的提升以及其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动力。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在企业法人财产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是体现和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知识产权在企业中发挥着“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与国际竞争”的作用,能够赋予高新技术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独一无二的特征,为企业吸引并保留了很大一部分的客户群体。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依靠技术的不断创新,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最大程度上为企业的创新成果给予保护,避免了企业卷入无序混乱的恶性市场竞争之中。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几率与日俱增,因此,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所以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要求。针对所有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不仅需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行动,更是需要利用大环境来达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与此同时,企业还需要注重在发展和维权途中尊重和重视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对比之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滞后。近年来,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导致大量高新技术段涌现直接超出原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这些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重要动力的同时,也为相关企业带来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常见的问题有:媒体的作品归属、利用网络技术窃取商业机密等。由于我国立法滞后,从而导致知识产权难以受到保护,进而影响这一部分企业的持续创新。二是法律威慑作用不高。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法所体现出的最为直观的威慑作用就是赔款,但我国的配额度较低,例如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五十万元;专利法中规定法定赔偿最低限额为一万元,最高限额为一百万元,由于不存在最低限额或最低限额过低,导致权利人所得到的赔偿有限,使得侵权者有恃无恐。三是专利审批期限过长。我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专利审批时间较长,因而导致部分企业为了避免为此投入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而选择放弃专利申请,从而导致出现恶行市场竞争等一系列情况。《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予以公布。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这一规定说明,一项发明专利的申请需要长达三年,其实效性与及时性严重缺乏,从而极大程度上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上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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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构建

摘要:研究南京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打造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出台融资成本补贴政策,打造精品公共服务平台,加大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创新力度和建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分摊机制等。

关键词: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质押融资;价值评估;对策;南京??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和知识产权的有效融合有助于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创新创业主体的市场环境。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应深化和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有力保障。南京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构建了以科技银行为主要服务机构、以风险代偿和贷款贴息为主要政策内容、以“我的麦田”在线平台为主要服务渠道、以园区信用担保和区内融资打包为主要服务模式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但该体系存在政策扶持力度不足、质押贷款规模小、金融服务形式单一、服务机构合作欠深入等问题,因此,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融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南京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现状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具有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是指向拥有合法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财产权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基于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投资、信贷、担保、典当、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以期达到融资等多种商业目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众筹、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知识产权质押资产价值评估难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人们对它的占有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知与感受,这种占有是一种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1]。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特点决定了对其进行价值评估较难。法律、市场、管理和风险等因素是影响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的常见因素,其中企业对专利的保护程度、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状况、专利技术的替代性风险等因素更是评估的难点[2]。同时,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法律体系不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缺乏等问题加大了知识产权质押时其市场价值的判断难度。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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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国际贸易论文

1知识产权界定及特征

所谓的知识产权是指特定的知识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指出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所取得的科学技术以及其他知识领域成就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属于自身。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在法律范畴内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民事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保障和激励公民利用自身的特长来进行创新,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国家鼓励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涵也扩展到了智力成果方面,这是因为近年来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1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自身所拥有的智力成果。虽然人们可以利用智力去创造一些有形的成果,但是由于智力自身是无形的,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界定为无形产权。

1.2独立性

知识产权的开发商享有“特定”的知识产权,从范围上来说是固定的,在一定时间内,产权所有人享有对该知识专利的独占权或专有权,在该时间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主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权利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知识产权,他人无权干涉;二是权利人一般有权拒绝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知识产权。

1.3区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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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英版权贸易的差异性

一、中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同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自1982年我国制定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以来,我国已形成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在《民法》《刑法》中也都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而且新近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开辟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此外,《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作品自愿登记办法》《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国家版权局还制定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中国涉外版权法律保护机制主要由国内版权法的域外效力规定和我国加入的诸多国际版权公约和双边及多边版权协议组成。我国在1992年10月15日、7月30日先后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随后又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了《唱片公约》。至此,我国成为了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新成员。根据三个公约所规定的版权保护“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已经实现了与有关成员国之间版权的相互承认与相互保护。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存在着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打击版权犯罪的力度不大,滞后于现代科技发展等问题和不足。因此,制定必要的行业政策、法规,有效地打击盗版,增强大众的版权贸易法制观念势在必行。

2.英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其于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个解决盗版问题的版权法。英国是出版大国和出版强国,是出版业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英国出版业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形成了以普通法为主、专业法为辅,两者相辅相成的法律环境。英国没有《出版法》,但涉及出版的有关部门法律约20部,基本上涵盖了出版的各个环节。英国在完善自身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也在不断推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经过400多年的发展,英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并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英国参加了众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包括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61年《罗马公约》、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并先后通过相应的国内法予以实施。此外,英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英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组织出台了《2007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年度报告》,确保知识产权犯罪不再被视为“软犯罪”,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该领域的有组织犯罪。

二、中英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不同

1.中国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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