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意见范例6篇

车辆管理意见

车辆管理意见范文1

一、建立健全全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成立**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的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

各街镇乡和县级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并明确一个科或室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府办作为全县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全县公务车辆编制、配置标准和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各街镇乡、各部门购车资金,防止违规使用资金购车;县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督全县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的监督查处工作。

二、强化管理,切实抓好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

(一)严格公务车编制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是现行体制下有效的管理方式,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规定,编制已满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新购公务车辆;超编公务车辆视具体情况作出调剂、留用、报废处置。为更有效地控制公务车辆无序配置,防止超编购车,根据市里统一安排和部署逐步实行公务车辆编制证管理制度,做到一车一编,一车一证。

(二)坚持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强化公务车辆配置程序管理。全县各级各部门所有的公务车配置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经审批购买的车辆即使没有超编、超标、也是违规行为。凡不按规定程序购买车辆,县府办不得为其办理车辆入编、购车批文等手续;县财政局不得安排购车经费;公安交管、交通稽征、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作出扣减编制、停止配车或新购车审批的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三)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和市、县有关车辆购置管理的规定,严禁党政机关违反规定购买超标车,严禁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调换各种车辆,严禁向企业借款购买汽车,严禁以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名义购买公务用车,严禁违规使用军、警车辆牌照,切实维护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三、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车辆管理意见范文2

保时捷惨遭刮划

杨女士拥有一辆白色保时捷轿车,平时对这辆车爱护有加。2007年8月起,杨女士向他人承租了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77―87号地下室第68号车位,每月向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银鼎岩物业公司或被告)交纳车位的管理费80元。

2008年3月8日晚上8点左右,杨女士将保时捷轿车停放在第68号车位,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杨女士发现保时捷车身被锐器刮划,立即向银鼎岩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反映,并通过管理人员向厦门市公安局梧村派出所报警。2008年3月21日,杨女士将保时捷送去维修,花费了维修费28A82元。

诉辩之争

2008年3月28日,杨女士(下文简称原告)向法院提讼,将银鼎岩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被告管理的车库是封闭式的,她每月交了80元的车辆管理费,就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关系,被告负有为原告保管车辆的义务。但是被告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车辆被人恶意刮划,根据《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保管不善造成的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28.482元。

被告辩称,公司经营的是房地产管理,并没有机动车保管项目。物业公司的职责就是物业管理的职责,如对小区内部的车辆行驶、进出秩序、停泊卫生负有管理的义务,车主没有将车辆交给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实际上,车辆也没有在他们的控制范围之内。相应地,向车位租户收取的是车位的管理费,而不是保管费;被告开具给原告的收费发票上虽注明是“车辆管理费”,但《停车须知》已经明确:“停车场所收费用为场地维护费,不负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关于车辆项下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保管法律关系。他们对原告的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对原告车辆的受损不存在过错。他们已经对停车场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车辆受损与他们的管理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得知,2007年12月10日,被告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皓晖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服务没有达标,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委员会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约定负有车辆保管义务,而且原告并没有将车辆实际交付给被告,原告只需要通过智能卡就可以自由进出停车场,因此原告停放车辆的行为特征不符合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关系,而不是保管法律关系。

法院还认为,从被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来看,被告的责任主要在于对小区及停车场的宏观安全保卫,而不涉及对某个业主个人的特定财产的微观保障责任,因此这个案件的重点在于考察被告是否尽到了宏观保卫的管理义务。在实际管理中,进入车库仅能通过小区内的电梯和车库大门。被告对车库大门使用控制道闸系统,对进出车辆实行智能读卡登记,且保安每2小时对车库巡查一次,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对车库尽了相应管理责任,对原告的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原、被告对车辆受损都没有过锴,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1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肉赔偿原告2.848.20元。

法律评析

目前,针对此类纠纷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与停车场的关系应为车位租赁关系,即停车场只是为车主提供车辆临时停放场地并对其收取场地使用费,对停放车辆不负保管义务,车辆丢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主与停车场建立的是车辆保管关系。因停车场既然允许车主停车并收取了停车费,自然应保证车辆在停车场内的安全,并且车辆在有关管理人员的直接监控下,对车辆的盗损有看管义务。第三种意见认为,车主与停车场的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第一、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车位租赁关系或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属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返还租赁物的,构成违约,而且租赁合同中不允许出租方或租赁方行使留置权。笔者认为,如果是租赁合同关系的话,那么停车场就必须先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后才能出租。现实中,停车场无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只要通过公安、交通、市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即可开展车辆保管业务。而本案的出租方并非物业公司,它不是租赁合同的主体。所以,本案并非车位租赁关系。

那么,是否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呢?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和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并未要求原告杨女士在停车时办理保时捷的移转登记手续程序,杨女士随时可以移动属于她本人的保时捷。因此,本案并非车辆保管合同。

第二、本案为何构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服务,业主支付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物业服务收费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充分反映了其双务性的特点。

车辆管理意见范文3

1985年10月回到卫生防疫站从事驾驶工作,主要为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计划免疫和消毒杀虫人员外出进行卫生监督、流行病学调查、儿童强化服苗、消毒杀虫工作驾驶车辆,由于疫情处理的特殊性,必须保证车辆的快速出动,因此平时我尤其注意车辆的维护和车况,并且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保证最快出车,利用自己几年驾驶过程中对全区道路的熟悉,总能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利用最佳路线安全到达,得到了站领导和防疫工作人员的充分肯定。

1992至今在从事驾驶工作同时,走上了车辆管理岗位,负责管理站内数辆摩托车和汽车的管理。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我协助办公室主任制订了车辆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各类车辆,并对驾驶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和车辆维护培训。单位购车时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听取各位驾驶人员的意见,根据自己对车辆的了解,购买的切合单位实际的经济实用、质量稳定的车型,特别在选择车辆定点维修单位时,多方考察,利用自己的业务知识为单位选定了质量过硬、价格经济的维修厂家,为单位节约了资金。

回顾二十多年来的驾驶和车辆管理工作,我主要取得了三方面的成绩:

一、始终坚持学习驾驶技术和车辆维修、维护以及现代化汽车管理方面的知识,几十年如一日,不断学习和充电,克服了自己文化基础差的弱点,靠着自己的钻研精神,为单位解决了众多的车辆故障和疑难问题,节省了单位的开支,保证了行车的安全。1991年参加市劳动局组织的高级技术工人(驾驶专业)考试,取得了高级技术工人资格;1996年获得重庆市人事局颁发的汽车驾驶中级证书;xx年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培训考试后,取得了汽车驾驶高级证书。随着驾龄的增长,我的汽车驾驶水平已经非常纯熟,对汽车性能的了解已不断深入,充分保障了驾乘人员的安全舒适,驾驶技能和车辆维护保养知识已经基本具备驾驶技师的水平。

二、二十四年来安全行车超过八十万公里,从未出现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我一直强化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培养自己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我热爱汽车驾驶工作,爱护车辆,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遵章守纪,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用自己的良好表现赢得了领导和群众的认可。

三、在车辆管理工作中,积极贯彻上级有关车辆管理的政策、法令,并及时请示、汇报、研究、传达布置上级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每年按市车辆管理所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所属车辆年检、驾驶员的年审,负责对驾驶员经常进行法纪、法规教育,并指导、考核兼职驾驶员操作水平,提供单位兼职驾驶员上岗审核意见,进行车辆驾驶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行车教育,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在几年的驾驶工作中,我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相关法规和有关章程,并在教学工作中不断学习新的车辆维护、维修技术和驾驶技能,在驾驶实践中逐渐树立起“严守规章、安全第一”的观念,在当年汽车性能、驾驶条件相对较差的情况下,不惧烈日酷暑,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认真完成单位交派的各项运输工作,几年来未出现一起安全责任事故,为单位取得经济效益做出了自己的贡献。通过几年的磨练,我的驾驶技术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每年均被安全学习组评为先进。

1985年10月回到卫生防疫站从事驾驶工作,主要为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计划免疫和消毒杀虫人员外出进行卫生监督、流行病学调查、儿童强化服苗、消毒杀虫工作驾驶车辆,由于疫情处理的特殊性,必须保证车辆的快速出动,因此平时我尤其注意车辆的维护和车况,并且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保证最快出车,利用自己几年驾驶过程中对全区道路的熟悉,总能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利用最佳路线安全到达,得到了站领导和防疫工作人员的充分肯定。

1992至今在从事驾驶工作同时,走上了车辆管理岗位,负责管理站内数辆摩托车和汽车的管理。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我协助办公室主任制订了车辆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各类车辆,并对驾驶员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和车辆维护培训。单位购车时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听取各位驾驶人员的意见,根据自己对车辆的了解,购买的切合单位实际的经济实用、质量稳定的车型,特别在选择车辆定点维修单位时,多方考察,利用自己的业务知识为单位选定了质量过硬、价格经济的维修厂家,为单位节约了资金。

回顾二十多年来的驾驶和车辆管理工作,我主要取得了三方面的成绩:

一、始终坚持学习驾驶技术和车辆维修、维护以及现代化汽车管理方面的知识,几十年如一日,不断学习和充电,克服了自己文化基础差的弱点,靠着自己的钻研精神,为单位解决了众多的车辆故障和疑难问题,节省了单位的开支,保证了行车的安全。1991年参加市劳动局组织的高级技术工人(驾驶专业)考试,取得了高级技术工人资格;1996年获得重庆市人事局颁发的汽车驾驶中级证书;xx年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培训考试后,取得了汽车驾驶高级证书。随着驾龄的增长,我的汽车驾驶水平已经非常纯熟,对汽车性能的了解已不断深入,充分保障了驾乘人员的安全舒适,驾驶技能和车辆维护保养知识已经基本具备驾驶技师的水平。

车辆管理意见范文4

一、公务用车的配置管理范围

全县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买、调拨、馈赠、奖励取得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各种车辆。

二、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

(一)车辆编制核定的原则:保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从紧、从严,科学核定各单位公务车辆的编制。

(二)县四大班子、市委督查组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小汽车编制。

(三)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编制人数并结合单位工作性质和有关特殊规定,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原则上5人以内(含5人)不配车,6-15人可配置一辆公务用车,15人以上,按15人的递增倍数配置车辆,即每增加15人,可配置一辆公务用车,以此类推。

(四)县直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二级机构,按单位人员编制数结合单位工作性质和相关规定,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原则上10人以内(含10人)不配车,11-25人可配置一辆公务用车,25人以上,按25人的递增倍数配置车辆,即每增加25人,可配置一辆公务用车,以此类推。

(五)财政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镇,可增加1个公务用车编制。

(六)特殊行业因工作需要,由本部门提出意见,报经领导组审定,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

(七)对现有经批准超编公务用车设立“临时编制”,一次性使用。列入临时编制的公务用车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料、维修、保险等经费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供给。对无偿接受捐赠或上级调拨的公务用车,应及时办理入编制手续,若单位无空缺编制,统筹调剂安排。

三、公务用车的配置标准

(八)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和排气量标准配备用车,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严禁配备使用进口车。

(九)县四大班子领导(包括市委督查组驻庐督查员)公务用车排气量均为2.0升以下(含2.0升),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公务用车每辆价格25万元以内(含车内装潢等设备),其他领导公务用车每辆价格22万元以内(含车内装潢等设备)。

(十)各镇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均为2.0升以下,每辆价格20万元以内(含车内装潢等设备)。

(十一)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二级机构公务用车排气量均为2.0升以下,每辆价格15万元以内(含车内装潢等设备)。

四、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程序

(十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新购公务用车,由单位申请,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车辆编制后,县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监察局审核签署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提请县领导小组审批。

(十三)更换公务用车,由单位申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旧车车况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材料,经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审核签署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提请县领导小组审批。

(十四)各镇、事业单位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更换公务用车除履行以上程序外,还须经县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企事业单位社保资金以及各项税费的缴纳情况,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十五)在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数内,各单位只能按标准购置公务用车。接受上级部门划拨配备的车辆占用本单位编制数,特殊情况车辆配置超过本《规定》的标准,须报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纳入管理范围。

(十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新购置车辆:

1.凡拖部职工工资、或欠缴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罚没款)、欠缴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单位债务过大的,一律不允许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2.未按时足额发放规定经费的县直机关;未完成财税任务或未按时足额发放规定经费的镇;

3.购车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4.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名义的;

5.用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资金购买车辆的;

6.借款、赊账、按揭等形式购置车辆的。

(十七)购车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批准购车通知单》,县政府采购中心严格按照县领导小组批准的排气量、价格标准组织采购。

五、公务用车的管理

(十八)加强对现有已购车辆的入编管理。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原经批准已购置的车辆,由各单位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办理入编手续,对经批准购置超编的公务用车,列入临时编制管理。对未经批准购置超编的公务用车,自本《规定》下发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超编车辆统一移交给县领导小组处置,逾期没有移交到位的将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十九)加强公务用车产权登记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随意调用、借用、占用下级企业或私营企业的车辆,不得将车辆挂靠企业单位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公车私挂、公车外挂、公车下挂、私车公挂。凡有上述现象的机关事业单位,须在本《规定》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清理到位,逾期未清理到位的,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公务车辆过户须经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公安交警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二十)单位公务用车自购买之日起8年内和行程未达到30万公里的,原则上不得更换新车。

(二十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单位公务用车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核实并登记其购车时间、金额、车辆产权单位和定编等车辆基本情况。

(二十二)严肃公车使用纪律,由县监察局统一制作公车使用标识,发放到每辆公务用车并张贴在车辆的醒目位置,有效接受监督,杜绝公车私用行为。

(二十三)严格公务车辆的处置管理。对更新后的旧车(含报废车辆),除本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量范围内的车辆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可留用外,统一上交县领导小组处置,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本单位的车辆。

(二十四)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后,不得将原单位的车辆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

六、公务用车配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成立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县长担任领导组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人事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

(二十六)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职责为: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对购车资金来源进行核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旧车车况进行鉴定;县人事局负责审核提供购车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状况;县审计局根据需要负责对购车单位有关财务状况组织审计调查;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的配置、购买、更换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十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配备、更换车辆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八)本《规定》中公务用车的编制数不是各单位必须达到的车辆数,具体由县领导小组严格控制。县财政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配车条件而未购置的,县财政在安排单位公用经费时予以适当补助。

车辆管理意见范文5

国家交通部于6月内出台针对专车管理办法

交通部近日就组织了名为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初步思路的会议。针对专车的全国性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预计将在本月内推出,并且将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报道称,全国六个地方的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管理人员,交通部领导、相关行业专家参与了此次名为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初步思路的会议,交流讨论了相关内容。

针对专车的全国性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预计将在本月内推出,并且将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出租车改革的指导意见也正在研究制定中,它将出租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大部分,专车属于后者。这份意见还提出:1、专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

2、专车平台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以及在服务地具有相应机构和服务能力;3、专车车辆必须取得营运许可证;专车驾驶员应具备驾驶资格以及相应的从业资格,以及获得公安部的社会背景审查意见;

4、专车车辆档次应高于当地主流的巡游出租汽车,且不得开展低于成本价的促销活动;

5、禁止接入私家车等非运营车辆。可以看出,意见对专车的要求和管理是十分严格的,这意味着,监管者可能更倾向于发展具有合法资质、运营主体合法的约租车,希望通过监管车辆和人来达到管理目的。

这种思路也引来了一些行业人士的质疑,尤其是要办营运证。

某人士指出:营运证本身就是出租车市场发展初的怪胎,也是出租车行业乱象的源头。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应该是积极引入新形态,降低准入门槛,而不是在专车这个新领域用陈旧的办法来管理。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介绍,两个文件重点围绕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规范专车等新业态发展等方面,明确了出租车行业改革思路和重点举措。

《指导意见》明确

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

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管理办法》明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

四大焦点

意见和办法对网约专车、出租车的份子钱、牌照、定价等公众关切的焦点问题提出了改革方向。

焦点1

网约专车:合法身份获准,市场面临洗牌

主要内容:明确网约专车经营者、车辆及驾驶员的准入门槛,要求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

现状:网约专车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据几大网络约车平台不完全统计,各地专车注册量已近千万。根据20xx年9月通过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针对专车弊端,部分地区开始改革。8日,上海市交通委率先给网约专车正名,向滴滴快的颁发网络约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

专家解读:新规明确了专车的准入资质,要求车辆必须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这就意味着私家车不允许接入约车平台。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表示,根据意见,私家车若要参与网约车运营就要变更车辆性质,一旦变成为营运车辆,私家车报废年限就变成八年,这会让很多私家车车主打退堂鼓,尤其对滴滴、优步等私家车集中平台产生巨大影响,出租车行业也许会面临一轮大洗牌。

焦点2

份子钱:协商确定标准,动态调整提升透明度

主要内容:由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现状:份子钱是出租车司机向企业上交的承包金的俗称,是出租车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每天一睁眼就欠公司好几百元,是出租车司机对高额份子钱的典型吐槽。

专家解读: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虞明远表示,份子钱与出租车司机及出租汽车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鼓励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份子钱更加清晰透明。要鼓励探索新方式,让出租车司机掌握更多话语权、议价权,提升出租车司机的积极性。

焦点3

牌照:无偿使用打破经营垄断

主要内容: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

现状:在我国,出租车市场长期被看作一种可以经营的资源。以义乌为例,以往经营权使用费每车每年为1万元,取消后政府直接减少财政收入千万元以上。

出租车牌出现了公车公营合作经营挂靠经营等模式。其中,挂靠经营经营权归属个人,炒卖突出。在湖南湘潭,一辆出租车牌照最高炒到40多万元。

专家解读:无偿使用打破了出租车经营垄断,动了利益的奶酪。经营权期限制意味着经营权到期需要收回并重新投放。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黄少卿说,经营权有限期使用,有利于城市管理部门对运力和占用道路情况进行调控。

焦点4

定价:政府仍是定价主体,首次提出政府指导价

主要内容: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现状:20xx年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出租车定价权赋予了各省区市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由于涉及公共利益,需经过听证环节,流程往往持续很久。

车辆管理意见范文6

关键词:车辆;安全管理;建议

Abstract: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common problems of vehicle safety management, how to do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vehicles, 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vehicle; Security management; advice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车辆安全管理是车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各级领导和车管部门不可忽视的重要管理内容。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有利于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有利于减少经济损失,促进企业建设。因此,要切实做好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遏制车辆事故发生。

一、车辆安全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车辆安全管理在各单位的管理诸事项中占据特殊位置。因为它事关重大,往往关系到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看来,在车辆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1.过于看重经济效益,淡化安全意识

这一问题在一些单位的管理层表现甚为突出。市场经济注重竞争、效益,单位管理层必须考虑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这个时候,可能会采取划块的管理方式。也就是说,经过组建实体,划小经济核算单位,实现自负盈亏。于是,汽车作为单位的交通工具,也实行分散管理、使用的方法。应该说,从单位工作实际来讲,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它调动了各个部门的生产与工作积极性。但是,汽车作为特种工具,在这一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少问题。比如说使用权与管理权的变化,就容易导致职责的空缺,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2.过于关注短期效益,容易导致车况欠佳

这一问题主要出现于各用车单位。车辆作为国家财产,在表面上与个体经济利益无关。于是,一些人员在使用时产生了不良思想:只管使用不管维修,以尽可能地减少花销。这就埋下了安全隐患。再者,管理层在人员配备上一般从严掌控,以减少单位开支。这也可能导致车辆检查人员的匮缺。

3.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

车辆作为特种工具,上级部门一般比较重视。但是,上级关于加强汽车运输安全管理的要求往往得不到落实,很多单位都流于表面,做形式文章,仅仅只是应付一下。很多时候,一些单位只是办理一下证照、审验手续,发放一些学习材料,以此当成是对上级精神的贯彻。部分司机因此放松、懈怠,容易导致相关事故的发生。

4.责任意识的淡漠

这主要体现在车辆的挂靠方面。单位员工及其子女购买的车辆,都挂靠在单位。在审验时,他们的执照都入了单位的户头。但是这些车辆的情况,单位并不了解,很难进行情况追踪。如果出现事故,相关连带责任又必须由单位承担。

二、车辆安全管理建议

1.加强安全知识学习

要教育驾驶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单位制定的《汽车行车安全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制度,力争做到:(1)熟知法规内容,掌握精神实质。交通法规是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规则,必须掌握它、熟悉它。(2)严格要求,遵章守纪,逐步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使每一名驾驶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事事处处、时时刻刻都要认真执行法规,一丝不苟。(3)杜绝侥幸心理。车辆安全管理要做到寓教于乐,组织安全知识竞赛,经常开展安全活动,通过竞赛和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增加安全行车知识。出黑板报、办宣传栏,使职工在趣味活动中受到安全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争当驾驶技术能手,及时奖励和宣传先进典型,以点带面。营造驾驶员学技术、练本领的氛围。也可以采用小型化、随时随地的培训方式。如在车队门口悬挂小黑板,书写驾驶员培训内容,做到一日一题。遇到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书写有针对性的安全注意事项及行车技术要求。“记驾驶日记”可以促使驾驶员思考.领悟车辆驾驶的内涵。积累驾车经验,提高业务素质和驾驶本领。结合复杂道路.特别是边远农村行驶不便的实际,利用开展演练之机,让业务娴熟驾驶员带新驾驶员,通过开展实地操作。培养新驾驶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水平。

2.切实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风险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尤其是在重大节日时,要进行重点检查,把好驾乘人员上岗关、车辆技术关,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车辆维修管理,提高维修质量,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在严格落实检查、保养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进行车辆安全大检查,加大对车辆的检修和维护力度,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立即进行修理,做到小病不过夜,大病及时修,隐患未排除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把事故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安全警钟常鸣。凡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检查小组视情况通知驾驶员限期整改,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检查情况通报。采用先进技术,加强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管理,结合推广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对车辆超速、超载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确保行车安全和驾驶人员安全。

3.车辆使用管理

严格车辆派遣审批权限,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和节假日用车,不该派的车坚决不派,防止车辆失控失管、公车私用。严格落实“一支笔”审批,长途用车逐级报批等车辆审批的有关规定。车厂值班室“点火开关钥匙包”专人管理,执行任务随拍碎去,用完即交。车厂值班员和门卫哨兵严格检查“三证一令”,手续不全的不予放行。车辆运行秩序必须重点抓,经常抓,坚决消除“特权”思想,开展经常性教育,场大雨方针紧紧扭住平时行车中的车辆安全隐患不放松,以小见大、见微知著、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车辆违章违纪,减少车辆交通事故。

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检验安全行车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奖惩制度;对车辆要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必须做到一车一档。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要随时掌握车辆的状况,制定维修计划并按期落实,领导要在资金上给予保证,增强安全意识,保证厂内运输和施工现场作安全。

4.严格目标责任制

把预防车辆交通事故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和个人,落实到各级领导的职能部门,真正做到按级负责、按职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预防车辆事故是事关部队安全稳定的大事不是哪一个部门和哪一个人的事,预防车辆事故也必须做到齐抓共管,人人有责。

5.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搞好车辆安全生产工作,首要任务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安全第一、谨慎操作”的职业道德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在宣传教育上多下力气,多动脑筋,采取多样化宣传教育方法。(1)灌输法。通过举办各种安全教育培训班、轮训班,组织驾驶员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2)启发引导法。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发挥组织、家庭和社会的作用,使之树立“高高兴兴出车。平平安安回家”的思想,从各个方位角度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3)形象教育法。把安全驾驶理论变成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具体形象的内容,充分利用录像等形式播放一些交通事故的场面,起到震慑作用。(4)正反对比法。积极宣传安全驾驶的先进典型,又要批评“三违”的思想和言行,使正反两方面形成明显的对照。(5)提示教育法。要及时提醒驾驶员杜绝各种侥幸心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6.车辆维修

每年因汽车的技术状况不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总数事故的5%左右。掌握车辆因素引起的隐患、苗头和征召,最有效的方法便是落实车场日制度,严防失修、失保,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严格车辆安全环保检测,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