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范例6篇

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范文1

2010年12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2011年5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和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据统计,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649条,其中各级人大161条、省有关部门68条、其他方面(包括人大代表、专家、基层执法单位与人员、行业协会、院校、专业机构、网民等)420条。

从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到的反馈来看,各方关注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餐饮具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

食用农产品:是否规定?

膨胀西瓜、肥大猕猴桃等一系列事件的曝光,让人们对食用农产品问题深感忧虑,多次呼吁立法规范与部门监管。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专设了“食用农产品”一节。草案二次审议稿则在总则中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删去了“食用农产品”这一节。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中处于源头位置,加强监管非常重要,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不够全面,难以涵盖食用农产品监管中的各方面问题。鉴于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作了转致性规定,其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因而不宜在本办法中加以规定。

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是两部并行的、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法律,建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另行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绍兴市人大提出,应进一步明确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关系,鉴于草案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均源于上位法,未加细化和分解,没有必要,建议删去。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提出,鉴于食用农产品监管的相关内容较为复杂,建议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另外规定,本办法中只需作衔接性的规定即可。

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作为2011年立法计划中的二类项目,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如何界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界定,是进行监督管理的前提。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没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界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专门在附则中增加了定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者。”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多指出要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以便加强监管。

网民温州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李川认为,草案规定了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程序,但对于其应当如何定位,属于自然人还是组织未明确。

绍兴市人大、丽水市人大、舟山市普陀区人大、省卫生厅指出,为明确监管职责,防止监管漏洞,应当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

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李兰娟认为,要进一步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概念,对小作坊的设立条件特别是设备条件等进一步明确,增强操作性。常委会委员陈永昊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提高门槛,加强监管。

绍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应当以加工为主,因为关键环节在加工,食品安全隐患也在于加工这个主要环节。应当把前店后场式熟食卤味店、炒货店、面包店、糕饼店等都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范围,由质检部门来统一监管。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指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未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概念加以明确,导致许多业态难以用列举方式划定监管职责和范围,本办法应当明确相关概念,建议参照2009年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委员会(SAC/TC313)审查通过的概念,将小作坊定义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省质监局建议,根据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近几年监管和3年整规工作实践,建议在充分考虑其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等特点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定义。

省工商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需要对现场制售是否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予以进一步明晰。

食品摊贩:如何监管?

食品摊贩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也是部分群众就业谋生的手段。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与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均单设一节规范“食品摊贩”。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了堵疏结合的方针,明确政府应规划确定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经营。鉴于实践中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为便于基层政府对摊贩管理模式进行有益探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提升改造、联合经营等多种方式,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食品摊贩管理模式。”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如何在允许设立的前提下,规范好食品摊贩以保证食品安全。

宁波市人大提出,草案中摊贩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能还是不够明确。建议根据食品摊贩监管的综合性和特殊性要求,确定主管单位,授权城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主管。

舟山市定海区食安办指出,草案对城市和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临时经营场所等规定相对明确,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乡、村的食品流动摊贩快速增多且生产经营相对无序,更应落实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舟山市人大认为应当对食品摊贩实施许可。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的时间和区域作为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场所的规定,加大对食品摊贩违法

行为的处罚力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工商局建议,由于实践中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等问题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不再上街执法,建议将食品摊贩卫生状况不到位、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也一并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以免重现多头管理的现象。

食品添加剂:怎么使用?

近期媒体曝光的染色馒头、牛肉膏等事件。反映了食品生产经营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问题比较突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文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进行了部署。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散见于各条文,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食品添加剂”专设一节,对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时增设了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观点认为,应当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特别是防止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与非法添加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吴顺江指出,有些添加剂本身是一种科研成果,但是过量使用是有害的,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生产者真正了解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常委会委员毛雪非提出,建议增加对添加剂生产的准入规定。常委会委员潘海天提出,建议增加禁止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或者非食用物质,以及生产以食品添加为目的的非食品添加剂并销售的行为,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绍兴市人大提出,作为追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证据,应当增加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最短保存期限。

地方立法网网民提出,建议将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者的行为规范扩大到“食品生产者、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范围。

此外,一些建议指出,目前出现的问题并不局限于添加剂本身,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非法的添加行为,应当对非法的添加行为予以规制。

集中消毒餐饮具:如何规范?

集中消毒餐饮具作为一种食品相关产品,近年来发展迅速,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但经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对于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规定较为简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餐饮具集中消毒”专设一节,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通报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立法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观点认为集中消毒餐饮具为新兴行业,浙江范围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单位数量较多,规模总体偏小,存在选址布局不合理、设备设施不齐备、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需要对其设立条件、经营规范等方面做较为全面的规定与监管。

针对省政府提请的草案中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国务院2004年公布的第三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包含了消毒单位卫生许可证,因此地方立法不宜再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但应设置相应的准入门槛。

绍兴市卫生局提出,老百姓很关心餐桌上餐饮具是否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餐饮具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一次性餐饮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吉县人大建议,对洗涤剂、消毒剂来源进行登记,以备查验。绍兴市人大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除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外,还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餐饮具。

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范文2

加强组织领导,重于查找问题

7月9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3次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执法检查活动安排。这次开展“一法两条例”的执法检查活动,对检查方式方法进行了改进,从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安排、检查形式、组织领导上都作了明确和规范。常委会为此成立执法检查组,由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检查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由常委会领导分别兼任四个工作小组组长,其中一组检查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情况,其余三组检查本区部分危化企业贯彻执行情况。

7月16日,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全区动员,统一部署活动安排,会议还邀请了市安监局法规处负责同志为与会干部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为执法检查开展打实基础。在各部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检查组通过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议问题,深入全区9个镇、1个街道、1个工业区,安监局、建交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分局5个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15家具有代表性的危化企业进行了重点抽查。在实地检查中,检查组发现了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检查组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检查结束后,各检查小组召开碰头会,分别汇报和通报检查情况,并汇总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完善,最后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

直面问题,为安全生产把脉出良方

9月6日,区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本区贯彻实施“一法两条例”情况的报告。随后,委员们进行审议发言,在简要肯定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更多的是直面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因为政府监管不力导致的安全事故,刘跃俊副主任开出药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专业队伍建设,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更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意识。殷金荣副主任出招:“要进一步加大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专业人员配备,加大暗查暗访力度,注重日常隐患排查,确保重点环节和全过程管理安全到位,保证安全形势可控。”

加快产业结构调是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途径。“要抓住本区推进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契机,加快淘汰一些本质安全度低、生产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重、事故隐患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劣质企业,或推动其改造转型,努力提升本区企业的本质安全度。”陈大进委员如是说。

整场审议发言持续了两个多小时。一位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不无感慨地说,“委员的发言一针见血,直面问题,建议建在点子上、言在实在处,对我们政府改进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

不是终点,加强整改工作跟踪检查

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范文3

工会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了进一步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各有关单位在研究制定涉及企业安全生产或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政策、规章、措施、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同时通过联席会议或者其他形式,研究解决工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意见和要求。

(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同级工会组织作为成员单位。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成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时,邀请同级工会组织参加。要支持工会组织独立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协助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标准。

(三)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依规参加企业“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审查验收中的监督作用。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或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后,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支持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集体协商等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组织与企业就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

(三)支持工会监督和协助企业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控告权、诉求权、紧急避险权等权利。工会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处理。

三、支持工会组织建立完善群众安全三级监督网络

(一)企业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要同步建立群众安全监督工作的三级网络,并配齐配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群众安全监督员和企业特聘安监员,应给予必要的津贴并按时发放。企业要把群众安全监督工作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在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支持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安全班组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工会组织加强配合与协作,在各类企业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安全班组活动,并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不断丰富“安康杯”竞赛和创建安全班组活动的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扩大活动范围,特别是逐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参赛的范围,提高竞赛活动的实效性。我市要把“安康杯”竞赛和创建安全班组活动的开展,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用于竞赛活动的宣传教育、典型推广、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

四、努力为工会群众安全生产创造更好的环境

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范文4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城市房屋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蚕种管理条例草案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宁波报批的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批准。同时,委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批准文本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委员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7月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

1、草案修改稿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特种设备安全后增加“职业卫生安全”的内容。

2、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修改为:“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4、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五项对机械冲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以及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行为的罚款金额过低。为此,建议单列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并将罚款金额提高到“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1、由于我省个别地方蚕业是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为了不影响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建议在第四条第一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的“农业”后增加“(蚕业,下同)”几个字。

2、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高氟、高硫”修改为“氟、硫”。

3、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第二十一五条第一款中“需要使用低于质量标准蚕种的”修改为“需要使用孵化率等检验指标低于质量标准的蚕种的”。

4、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句。

三、关于《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

l、有的委员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仅要从正面支持和服务,也要引导中小企业注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走科学发展道路,为此,建议在总则第一条中增加“引导中小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内容。

2、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小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有的委员提出,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采用,为此,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引导中小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3、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鼓励社会各界对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事业提供资助和捐赠”的规定,实际意义不大;第四十六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规定,无太多实质性内容,且其他条款已体现这一精神。为此,建议删去这两处规定。

4、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验,不得妨碍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鉴于该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此外,根据委员意见还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

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纪委五届五次会议和县委十一届五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秉持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理念,以实现“三个确保”为目标,把民主评议工作与“创先争优”、“深化作风建设”和“千局万站优环境促发展推进年”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评议活动,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安全利益的不正之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安监系统在以人为本的理念、服务群众的意识、依法行政的水平、干净干事的风气、监督管理的机制等方面有明显提升,使人民群众对安监系统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在不断开创行风建设新局面中推进安全监管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营造凝心聚力、干事干净、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

二、评议范围和内容

(一)评议范围: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评议内容:

1.服务中心。秉持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盯安全,提振服务力,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民生。

2.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规范性、严肃性。

3.政务公开。健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能、办事程序、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监督电话“五公开”,方便群众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强行政办事窗口、12350咨询投诉热线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服务行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发生。

三、评议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中旬-6月下旬)

局机关成立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层层发动,营造声势,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投入到评议工作中去,主动接受评议。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广泛宣传评议的内容、重点及投诉渠道,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使整个评议工作在广大群众的关注、支持、参与和监督下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查找问题阶段(7月份)

根据评议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抓好自查自纠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取意见,认真查找本部门、本单位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二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向社会承诺、公布热线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反映和群众的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与服务监管对象及社会各界的多向互动,广泛听取部门、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三是找准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基层(企业、群众)等多种方式,及时把握基层(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

(三)落实整改阶段(8月初-9月底)

根据自查和反馈情况,认真梳理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承诺整改时限,及时向县纠风办报送整改情况。坚持边查边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上旬)

将开展行风评议的基本情况、调查和征询到的主要意见、行风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情况等相关评议材料进行汇总,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写出自评报告。县纠风部门将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行风评议代表)进行面对面评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对安监系统民主评议工作,既有利于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对安监部门行使建议权、监督权,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安监部门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切实提高公共管理部门的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安监部门执法为民、依法行政。各科室要充分认识这次民主评议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通过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引导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理念,自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能力,全面推进全系统行风建设。

(二)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各科室要把民主评议工作列入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安监中心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督促和检查。要与中心工作有机结合,做到相互促进,一体化推进,让人民群众在安监部门安全惠民、执法维权中得到实惠。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评议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

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范文6

一、紧密围绕工作大局,依法监督取得新成效

一年来,我们紧密围绕“三农”工作大局,针对《森林法》、《气象法》执行情况、农村能源工作等,依法开展监督,取得良好成效。

1、深入开展《森林法》执法检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市、县联动开展《森林法》执法检查。我们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并于6月17日至7月2日,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就我市贯彻实施《森林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一次比较全面的检查。7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森林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向市政府提出了完善管护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妥善解决国有林场实际困难、建设城市生态圈等五个方面的整改意见。市政府和林业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将林业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偏远山区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推动林业事业可持续发展。林业部门针对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的现象组织专项行动,全市共清理临时征占用林地64宗,面积53.42公顷。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县新开镇、*楼区郭镇乡无序采矿破坏林地案均已查处,破坏植被的钒矿被关闭,当地林业部门拿出15万元用于恢复森林植被。汨罗市新市镇滥伐森林案件的2名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已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认真组织农村能源工作视察。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工作,组织好农村能源工作视察,我们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会同市能源局事先调查了五个县(区)的八个村场,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并对视察活动进行了周密的安排。5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市农村能源工作进行了视察,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农村能源工作的汇报,并进行了认真审议。这次视察,引起了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农办制定了《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农村能源工作意见的方案》。市政府于8月5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并印发会议纪要,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大宣传力度,整合发展资源,大力支持配合,把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抓好。9月19日,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工作的通知,将农村能源建设继续纳入民本*考核内容,将农村沼气建设作为省、市实事任务予以安排。

3、专项调查《气象法》执行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气象法》,9月中旬,我们会同市气象局对执行《气象法》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期间,实地察看了气象台站,听取了县(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气象法》的情况汇报,召开了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气象法》在我市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各项工作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常委会办公室与农业委于10月6日印发了调查情况的通报,建议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探测环境保护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共气象服务和灾害预警体系、进一步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通过调查和通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气象事业发展进一步重视,临湘市政府和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专门就临湘市人武部搬迁工作进行协调,认真解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问题。

4、配合做好义务教育工作评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部署,8月中、下旬,我们组成工作评议调查组,对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工作进行了评议前调查,到市教育局召开了座谈会,在市直及县、区实地察看走访学校18所,召开有143名校长和学生家长参加的座谈会9场,发放征求意见表50份,并对900名公众进行了民意调查。调查组认为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实现了整体推进,在全省有地位,在全国有影响,但也存在义务教育投入仍然不足、学校社会环境堪忧、乱收费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等问题。9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项工作进行了评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提出了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调整教育布局、优化学校环境、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促进了我市义务教育工作的进展。

在此基础上,今年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农财预算的监督力度,确保对农业投入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年财政增长比例。进一步加强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配合审查涉农规范性文件2件。

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安全行”活动迈上新水平

今年以来,我们始终将“三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作为农业委的工作重点来抓,取得了良好成效。

1、健全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全行”组委会领导成员在年初进行了调整和充实,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郭振斌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忠清、市政府副市长陈四海任副组长,市人大农业委主任委员贾罗生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农业委、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等18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并召开了组委会会议。同时,我们督促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应调整充实了“安全行”组委会领导成员,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

2、强化工作职责。3月初,我们组织召开组委会和县(市)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联席会,传达贯彻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印发了*年*市“三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实施方案。为了防止出现多头对下、交叉管理、职责不明的问题,我们制定了市“安全行”组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各守其责。市委办2号文件、市政府办10号文件都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为今年“民本*”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副市长陈四海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状》,从而在全市进一步健全了党政齐抓共管、人大监督支持、农业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3、依法组织视察和督查。为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8月份我们专门就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到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进行调查,听取了情况汇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督查。9月份又组织了常委会驻会委员视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视察意见,并督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整改落实。11月下旬,我们与市农业局一起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了暗访,并与当地人大常委会及农业部门进行了交流,既肯定了成绩,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春节后,我们将对全市“安全行”活动进行总结评比。通过视察和督查,促使组委会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突出了源头治理,严格了执法监管,加强了检验检测和市场准入,促进了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今年我市被列为全省五个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市之一。

4、落实经费保障机制。经多方努力,今年市、县两级政府都依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和“安全行”组委会工作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预算总额比*年增长17.7%。特别是组委会成员单位积极努力,争取了市政府重视,将市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由差额拨款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解决了多年来经费不足的问题。

随着“安全行”活动的持续开展,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全市通过自检,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仅为3.37%,较去年又下降近一个百分点。水果、大米、茶叶农残超标稳定在2%以下,饲料、兽药产品、水产品的合格率均在98%以上。在全省例行监测中,我市的水果、茶叶合格率均为100%。今年4月份国务院农资监管督查组、7月份省人民政府刘力伟副省长带队的督查组,都对我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全市已连续5年没有发生一起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的重大中毒事件,广大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的放心度明显提高。

三、切实加强沟通联系,自身建设得到新提高

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与各级各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努力提升工作的协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1、加强与上下级人大的联系。一是加强与省人大的联系。一年来,我们认真落实省人大农业委的工作部署,确保工作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我们不定期向省人大农业委汇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省人大农业委指导。先后两次参加全省市州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联席会议,围绕惠农强农政策落实和休闲农业发展撰写了经验材料。我们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落实《森林法》情况的检查,并对《森林法》的修改提出建议。精心组织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带队的检查组在我市的视察活动,积极参与由省人大农业委组织的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论坛和县域经济发展论坛,组稿数量和质量在全省位居前列。二是加强与县区人大的联系。我们先后召开两次全市县(市、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联席会议,分别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主题,部署工作、交流情况。在执法检查、专项调查、“安全行”等重大活动中,采用市、县两级人大联动的方式,积极发挥县、区人大力量,形成了全市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工作效果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