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例6篇

企业纳税管理办法

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1

一、建立办税员管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可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款征收,构建和谐征纳体系。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一方面依靠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另一方面也依赖于纳税人自觉积极地依法纳税。但是当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仍然存在。税收的征收管理实质上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而办税员又是代表纳税人从事会计核算、办理涉税业务的具体人员。加强“办税员管理”,培养纳税人主动积极的纳税自觉性和准确性,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是当前加强税收征管、保障财政收入的客观需要。把办税人员培养成既是理财的能手又是办税的模范,有效地提高税收政策的执行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促使纳税人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征纳体系。

二是可培养造就一支高质量的办税人员队伍,提高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水平,提高办税效率和征管质量。通过建立规范上岗培训和定期后续教育制度,搭建办税员免费学习的大课堂,可促进办税人员自觉学习涉税知识,及时、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及其调整变动情况。经过正规化训练的办税员上岗后,不仅掌握了一定的财务和涉税知识,而且熟悉了各项涉税软件的操作技能,能很快适应工作岗位,正确、快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将使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显著提高,有效降低税收成本;当好企业的参谋和助手,为企业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把脉会诊,提供加强企业管理的金点子,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双赢。

三是可疏通征纳双方信息交流的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税务机关可以经常听取办税员和企业老板的建议和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以取得纳税人的谅解,促进税务机关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纳税人碰到问题时,可以通过办税员及时与主管税务人员联系咨询,使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政策上的指导和具体操作上的帮助;通过有效的交流,提高企业业主的纳税意识,使其更加客观地看待财务和办税员工作,更加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加强与税务机关的配合;可以通过办税人员帮助税务机关积极化解征纳矛盾,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并督促业主执行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促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四是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违反税法的风险支出。纳税人除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外,其他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不容侵犯。一方面有些企业的办税员由于未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税务部门的政策法规,该享受的未享受,而给企业造成了一些无谓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有些办税人员由于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不精,该做收入的未做、不该列支的在税前列支了而少缴了税款,被国、地税事后检查时既要补税,又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通过办税公开、接受咨询、纳税辅导等渠道,使办税人员能够了解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了解各项办税程序,了解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各种税收争议的解决渠道,避免因不了解税收政策信息或税务法律知识,而造成的纳税成本提高;可以让办税人员帮助企业负责人正确理解税法,及时“敲边鼓”不做违法事,规避企业纳税风险。这是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税务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经常看到媒体披露个别企业因为做假账被国税、地税部门课以重罚而倒闭。一些企业老总深有感触地讲:“财务人员的素质就是企业的效益,财务人员不能把好关,企业就会在税收上付出高昂代价。”因此,他们也迫切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对办税员的资格认证、纳税指导和工作考评,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

二、当前办税人员队伍的现状

1、无证从业。鉴于该岗位的重要性,部分企业任人唯亲,只选用家人、亲戚、朋友担任财务工作,存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文化程度低下的现象。

2、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办税人员不注重财会业务和税收知识的学习,缺乏系统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更新,得过且过,对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知之甚少,纳税意识和财务核算水平较低,缺乏必要的办税技能,不能准确、规范地履行应负的义务,导致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核算不准,申报出错,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风险,也不能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有的不会使用电脑,对涉税软件的操作知识一窍不通,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办税工作需要,办税员队伍的素质滞后于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

3、年龄老化。由于经济的发展,新的企业不断涌现,办税人员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部分年龄偏大(超过60周岁)的老办税人员仍然在职,办税人员队伍的年龄结构趋于老化。年纪较大的办税员由于年龄原因,行动迟缓,听话不清,视力不好,经常发生报表填错、税务部门传达的事项听错而无法及时落实等现象,有些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4、监督不力。虽然《会计法》中对单位各方面的监督权规定得十分明确,给了办税员应有的权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现有企业财会人员聘用制度不尽完善,竞争择优、任人唯贤的市场机制尚未健全,财会人员工资、福利等依附于企业,对老板只能言听计从,会计监督难以实施,内控制度也是流于形式。

5、沟通不畅。部分办税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有效地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对税务部门的通知事项不能及时向企业老板做传达和说服解释工作,对企业老板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建议不能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反馈,不能实现税、企之间的有效沟通,不能帮助税务机关化解征纳矛盾。

6、私自代账、多处兼职。部分企业因自身利益驱动,为了节省开支,违反《会计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私自聘用其他企业的会计人员代为记账;同时部分办税人员为了取得更多的记账报酬,以较低价格吸引企业主私下代账,有的一个人甚至代六户以上企业的账务,因工作量大,应付差使,账册不全,影响了会计核算质量。代账人员对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了解,月末仅凭老板提供的单据就账记账,记成流水账、糊涂账,纯属应付检查,其账务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证,在代账的纳税户中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7、换人不换证。有的企业虽然先后换了几次会计,但刚开始办税务登记时提供的会计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直沿用,而“办税人员”的信息是税务登记的内容之一,未能按税务登记的要求进行变更。

8、一证多用。有的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由于本企业没有两个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合格的财会人员,就借用其他企业的财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假变更”方法来达到目的(先变更服务单位,办好后再变回去)。

三、建立办税员管理制度的方法与途径

1、实行资格管理,明确岗职权利。要在纳税单位普遍建立办税员制度,以地方政府名义《加强办税人员管理的意见》,明确办税员的身份、职责、主管机关,建立办税员注册登记、持证上岗制度,明确纳税人的涉税事务必须由核准资质的办税员申办。

2、明确主管机关,管理统一规范。各地国、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办税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强化领导责任,联合研究制订并尽快出台统一规范的对办税员的资格、职责、培训、考核、奖惩等一系列办税员管理办法,为加强办税员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和执行依据,使基层税务机关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3、建立培训体系,加强后续教育。建立与财政等会计主管(业务)部门的定期联系和联合培训制度,通过岗前培训和后结教育,让办税员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掌握涉税业务的办理知识和流程,提高办税员队伍整体素质。办税员上岗之前要培训,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培训,日常的培训也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举行,使办税员不断熟悉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履行办税职责。

4、应用信息系统,实行电脑管理。设计并应用“办税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办税员档案资料数据库,实现计算机化管理,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办税员管理体系,使其具备办税员登记管理、违章记录及奖惩记录、年审管理、信息查询等功能,并对办税员的服务单位数量自动控制,杜绝未按规定多厂兼职现象。

5、构建考评机制,建立诚信体系。扎实推进会计人才培养,深入开展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在办税员和办税工作中确立起“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文化理念,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对办税员综合办税能力、结果和工作责任心的绩效考核考评,实行资格年审和“优秀办税员”和“诚信纳税先进企业”评先激励机制,通过教育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提高办税员和企业的诚信素质,促进诚信纳税体系的建立。办税员的违章记录作为办税员证年审、先进评比以及会计从业资格年审的依据,同时作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的依据之一,对办税人员个人来说将会影响到其工资奖金及其以后的就业;对纳税企业来说,将会影响到其以后的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认定,形成一种“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弘扬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

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登记,且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六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企事业单位(包括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预算级次是指各类纳税企业税款入库时在市国库与金安区、裕安区国库之间的划分级次。

第四条企业税收预算级次划分的原则。

(一)兼顾市、区两级财政利益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的原则。在原有纳税企业基础上,通过改制、拍卖、分立、更名、迁建等形式组建的各类企业,按原企业税收预算级次确定。撤地建市时,已纳入财政体制基数的纳税企业,仍按原税收预算级次办理。

(三)按投资主体确定的原则。市政府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纳税企业,其税收预算级次确定为市级;区政府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纳税企业,其税收预算级次确定为区级。市区共同投资兴办的纳税企业,按市区投资参股比例大小确定预算级次,其税收分成按有关协议或规定办理。

(四)谁引资、谁受益的原则。市政府或区政府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企业(包括中央、省在六安的分支机构),依据市、区招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分别确定其税收预算级次。

(五)企业税收预算级次一致性原则。今后新注册登记企业原则上按国税、地税预算级次一致性原则确定。

第五条进驻市区两级创办的工业园区和各类专业大市场的企业税收预算级次,按原企业税收预算级次确定。

第六条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其税收预算级次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财政、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招商部门会同两区有关部门按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对本季度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注册登记企业及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动企业税收预算级次进行联合确认。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于季度末10日内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

在金安区、裕安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其税收预算级次按属地确定相应预算级次。

第八条严格企业税收预算级次管理。金安区、裕安区、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出台优惠政策影响城区企业税收管理秩序,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市政府将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税收预算级次划分原则,确保六安城区各类纳税企业税收入库管理规范有序。

第九条企业税收预算级次划分及管理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范围。

第十条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加强税源监控。市财政、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纳税企业信息联网,加强纳税企业信息管理和重点税源监控。

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3

印花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一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印花税管理办法的征收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条例》与《合同法》不衔接,对应纳税凭证确认易产生争议,从而加大征管难度。

《条例》对应纳税凭证采用正列举法,合同名称基本是根据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中的10类合同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1999年10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共计列举了15类合同,与旧的《经济合同法》相比较,新增了6种合同,变更了合同名称5种。《条例》与新《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之间有差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签定的各类经济合同名称也不一致,导致就合同是否为应税凭证问题,征纳双方易形成争议,加大了征管难度。如中介服务中签定的合同、专业保养服务中签定的保养合同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频繁,但由于无法与《条例》中已列举的合同对号入座,征收依据不充分,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二)征管难度大,合同等凭证应纳印花税的缴纳和征收不到位。

印花税征收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合同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不同,不同业务的合同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销售合同一般由销售部门保管,原料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保管,等等。作为应纳税凭证的合同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并不反映在纳税人财务会计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当中。这样,客观上容易造成企业的办税人员不能全面掌握企业签定的全部合同,而导致不能准确计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合同时,有些纳税人往往借故不提供或者不全部提供合同;而税务机关现有的管理手段也不能有效监控企业的合同签定行为,依靠税务检查人员在企业不同管理部门之间转,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检查,一份合同一份合同地计算、汇总,工作效率不高。

二、实行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按收入成本比例计征印花税办法的产生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有些企业提出了以销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办法。为不断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地税局高度重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肯定了在部分企业中实行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计征印花税办法的必要性。通过到100多户企业、规划局招投标办公室、外经委等相关单位了解合同签定情况及行业特点,及时召开企业财务人员代表座谈会,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具体想法和需求,确定了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并从2003年8月份开始在部分企业中进行试点。

1、基本原则: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为目的,本着企业自愿、逐级审批、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按收入成本比例计征印花税的办法。

2、适用范围及计税依据:凡合同签定频繁,贴花不便的纳税人,可以按销售收入和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计征办法)。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对其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的征收比例和计算公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3、征收比例的确定: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70%以上及材料采购成本5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20%以上及商品进货成本2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销售收入80%以上及材料采购成本的60%以上的比例合并计算缴纳。

4、计算公式:应纳印花税税额=收入×一定比例×适用税率+成本×一定比例×适用税率

5、申请审批程序: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制《印花税计算缴纳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经主管税务所——报局地方税管理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地方税管理科返给主管税务所——送达纳税人执行。

6、审批时限:采用新办法的纳税人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报请税务机关审批,一年审批一次。

7、缴纳方法及时限:采用印花税计征办法的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内缴纳上月税款,并使用原印花税申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申报。

(二)实行新办法取得的成效

新的印花税计征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工作程序,方便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通过五个月的试点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理顺了征纳关系,促进了税收收入的较大幅度增长。2003年,××地税局共有116户纳税企业(其中:制造业67户,建筑安装业34户,商贸业15户)自愿提出申请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方法计算缴纳印花税,仅8、9两个月就入库印花税52万元,比去年同期的16万元增加了36万元,税款增收明显,同时也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2、进一步简化了工作程序,极大地方便了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缴纳税款。部分企业合同签订非常频繁,甚至每天有几十份订单,财务人员计算印花税工作量很大;有的企业合同不在财务部门管理,财务人员不掌握签订合同的情况,给印花税的完税带来很大不便。新办法的实行,从程序上堵塞了印花税征管漏洞,财务人员按自己掌握的数据就可以完成印花税的计算和缴纳工作,计算简单方便,工作量小,也有效避免了企业不按实际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和因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疏忽造成企业罚款现象的发生。

3、印花税收入进度趋于稳定,收入预测有据可依。按照新办法计算印花税,税款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成对应关系,这样印花税的税基稳定,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有了一定的保证。同时,在进行收入预测时,也可以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中找到依据,提高了预测的准确性。,

4、提高了印花税检查工作的效率。以前到纳税单位检查印花税,经常要与企业的几个部门接触,工作难度较大,实行新办法后,不用再到企业的采购、销售等部门去查找合同,避免了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企业有些部门不提供合同等问题,使印花税的检查更方便,提高了检查工作的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印花税计征办法的建议

(一)制定完善的印花税计征办法。

通过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应尽快制定完善的印花税计征办法,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需求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对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由对方扣缴了印花税的问题,应尽快明确规定以避免重复征税;与合同的登记相结合,要求企业将全部合同在登记薄中进行序时登记;与税源监控及信息交换相结合,与有关单位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全面把握区域合同签定情况。同时,通过制度增强对个别不缴或迟缴税款企业的约束力和震慑作用。

(二)计征比例的确定还需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

目前,印花税新办法计征比例的确定还有欠缺,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调研,把握行业合同签定的特点和规律,使比例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应进一步放宽计征比例上下浮动的范围,使更多的企业可以实行这一办法。同时,企业适用比例不能一成不变,税务机关要经常了解企业纳税情况和合同签订情况,定期调整适用比例,以使新办法的纳税情况更接近于实际合同签订情况。

(三)逐步扩大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目前使用印花税计征办法需要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上进行,适用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今后应逐步扩大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对不能按要求序时登记全部合同的企业,及税务检查中发现印花税缴纳存在问题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果核定其按新办法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4

一、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的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全区拥有纳税户XX个,其中非正常纳税户XX个,占纳税户总额的xx%。

(一)我区非正常纳税户构成分析

通过对我区非正常户情况的清理与分析,我们发现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动性非正常户。包括外地法人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分公司。这类企业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特别是对国地税业务划分的不清楚,造成非正常。

2、信息传递与征管措施不到位导致的非正常户。包括正常注销、变更、停业的纳税人,由于管理环节增多,税务机关不能如期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形成的非正常户。

3、经营异常企业。这类纳税人因经营微利或亏损解散等种种原因,在终止生产经营时,为了逃避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注销检查和清算而可能导致的预期补税和罚款,于是不辞而别,一走了之。

4.故意走逃企业。这类企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小,长期进行零、负申报或低税负申报,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突然失踪。包括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应接受补税罚款的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帐薄,无法按税法要求,实施查帐注销的企业。这些企业以故意走逃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和税务机关的监管,利用税务部门管理措施的不完善,逃避纳税义务。甚至易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达到偷税目的。

5.新办“空壳”企业。少数村镇受政绩考核的影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大量开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实际并没有经营,也就是无注册资金、无经营场所、无经营项目的“空壳”企业。

6、新开业户。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办理国税或地税一方的税务登记而不办理另一方的登记,从而形成"有人无户"的非正常现象。

7、企业改制。一些改制企业借改制之际不进行纳税申报,误以为改制有优惠政策无需申报纳税。有的改制企业变更名称,不办理任何税务登记手续,也不申报纳税,使原企业在税务机关有户口却无申报;

8、破产解散。有的纳税人虽然经过法定程序破产、解散,认为已经走了法定程序就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或因怕麻烦等原因,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长期"挂帐",形成有"户"无申报的非正常现象。

(二)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的特点

1、故意走逃企业多数参与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这些企业任意虚开发票,按发票金额收取手续费,牟取不义之财。注册地址只为登记注册营业执照、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服务。

2、经营时间短。剔出正常注销,变更等原因形成的被动性非正常户,非正常户的实际存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以商贸企业居多。这些企业以租赁经营场地或虚假地址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法人多为外省人,文化程度不高,购票人员多为外聘的女青年,年龄不大。会计资料残缺不全或根本没有会计资料。

4、经营规模小,经营人数少。非正常户往往租赁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屋内一张办公桌一台电脑是比较典型的摆设,财务人员素质偏低,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二、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管理现状

目前,我区地税部门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对“非正常户”认定的习惯做法是:在地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向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由责任区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通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该纳税人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在认定后一年仍无下落的,将其转为“失踪户”。

地税部门由于受无发票控制(对工、商行业纳税人而言)等客观情况的限制,对于“非正常户”的日常监控力度相对较弱,形成“失踪户”多。有一部分“非正常户”属于非主观恶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通告后,主动来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手续,成为“正常户”。而大部分的“非正常户”由于查无下落,到了一年后即被转为“失踪户”,这些“失踪户”的陈欠税、购领的发票随着失踪,欠税无法追缴,形成死欠;购领的发票无法核销,应交税款无法清缴,税法的刚性、威慑力打了折扣,使其他一些纳税人形成了逃避追缴欠税的潜在思想,能欠则欠,欠不了就溜。还有一部分“失踪户”实际在经营,但原有一些税务登记信息已发生改变,未办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使税务部门无法查找,成了税务部门新的漏征漏管户,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一要充分利用行政审批中心、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大厅三个税法宣传阵地和“政风行风在线”等税法宣传窗口,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满意的纳税咨询服务,让纳税人交明白税,全面提高全社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二要在如何加强税法宣传上动脑筋,可以通过发放相关税收宣传资料,让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友情提醒“下,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使一部分“非正常户”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纳税义务。

(二)减少审批事项,加强对纳税人管理,使非正常户无容身之处

按新征管模式要求减少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外,其余的均应采用登记备案制度,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可以抽调人员加强和规范纳税资料管理,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建立非正常户数据库,将非正常户档案资料转换成数据信息,供日管查找、分析,以便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征管。同时,对查实走逃的企业法人代表予以公告。税务机关可考虑对其各种涉税资格实施禁入办法,并向相关单位通报非正常户情况,限制其从事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大税收执法效果。及时全面地告知纳税人相关注意事项,避免纳税人对税务事项不了解或了解不清楚,成为被动性非正常

(三)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

税源的变动情况,往往能反映一定时期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加强日常税源监控,能够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向,防止纳税人在经营不善时,溜之大吉,减少“非正常户”的产生。因此,责任区管理员要对每月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如出现异常则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审核评税”,或在纳税申报期后通过“纳税评估”,及时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经营变化情况,提高日常税收征管质量。

(四)加强户籍管理,建立信息跟踪制度

加强户籍管理,对于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非常有效。因此,要建立纳税人户籍信息跟踪制度,由责任区管理员专人负责,发现纳税人户籍登记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纳税户籍信息进行维护,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要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对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要严格按新《征管法》60条进行处罚。对于对如:电话号码、法人代表手机号码等户籍信息发生变动不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任区管理员要及时采集信息进行维护,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正确的登记信息,确保纳税人的户籍信息一直处于税务机关的受控状态,防止一部分恶意“非正常户”逃之夭夭,无法查找。

(五)加强“零申报户”的检查

根据“非正常户”认定的政策规定,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容易形成“非正常户”。因此,要加强对每月“零申报户”的实地检查,检查“零申报户”的存货是否发生变化,经营地址是否发生转移,是否存在转租等变化情况,找出“零申报”的原因。如果发现纳税人虚假零申报,要严格按新《征管法》63条规定进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零申报户”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要严格按新《征管法》38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防止“零申报户”变成“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户”实地检查后,对使用发票户可采取“以票控管”的办法,收回未使用的发票,对纳税人要开具发票的,由纳税人上门开具发票,防止“零申报户”携票逃跑。

(六)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非正常户”认定制度

“非正常户”的出现有时很难避免,为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作为基层征管分局必须严格执行“非正常户”认定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搞好“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非正常户”的产生,有的时候,与“非正常户”的认定人员的责任心强弱有直接关系,有部分“非正常户”变为“失踪户”同检查人员的工作认真、负责程度有一定关系,有些检查人员未经认真查找,草率认定。认定后,又没有对其跟踪检查。因此,作为负责“非正常户”认定的人员,一定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认定无误,并要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后的“后续监控管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非正常户”认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对认定人员实行责任过错追究。

(七)健全税务管理网络,完善协税护税机制

积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加强企业法人管理。公安部门应建立、开放身份证号码查询系统,供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随时查询企业法人真实身份,企业一旦走逃,可以迅速准确的找出真实法人,由其负全部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要建立企业法人管理和纳税信誉信息平台,供公安、银行、工商管理等单位使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方便有关单位查询,评估企业信誉,以利于开展经济活动时,将非正常户排除在外。

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号)和《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税收法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单位应在*年6月15日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

三、汇算清缴程序

1.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发生的有关涉税事项(包括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2)申报阶段。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真实、准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所得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汇算清缴工作,要明确一位分管局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各科、所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要组织好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各级税务机关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核、审批事项,均应按规定时间、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审核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和勾稽关系,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等内容进行审核。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税手续。

(5)汇总报表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力做好汇算清缴就户数据录入、校对和汇总工作,保证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6)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源结构、分布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原因、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7)上报数据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汇总数据和总结分析报告。市局将按行政信用等级考核办法对此工作进行考核。

(8)检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初审的情况,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要求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评估确定的;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等。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检查出的问题区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对账制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正确核算经营成果、按照规定保存账证资料、按期申报纳税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予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纳税人出现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第四条饮食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或)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会计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净额-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条营业收入是指饮食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附营业务收入,包括:餐饮收入、住宿收入、娱乐收入、文化体育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及其它服务收入。营业收入的确认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豫地税发90号文件规定。

收入时间的确认:纳税人应在其提供劳务后,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力证明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第六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确区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第七条纳税人成本、费用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凭据;合法是指符合税法规定。

第八条饮食业成本、费用核算的对象主要包括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的核算。

(一)营业成本的核算:饮食业营业成本通过营业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期间费用的核算: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企业随经营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分立、关闭等原因终止时,应在停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的税前弥补亏损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自行弥补。

第十五条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对外投资损失等必须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准予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