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发计划书范例6篇

项目开发计划书

项目开发计划书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临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效率,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沧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临沧市科技计划由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构成。基本计划由工业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组成,专项计划由市院市校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和科技条件能力建设专项计划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及问效等管理工作。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并根据发展要求逐步推行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制和招投标制管理。

第六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需求;

(二)在相关领域和行业具有一定的优势;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有关附件(根据需要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证明、知识产权状况、专家评议意见等材料)。

第八条项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背景、依据和目的、意义;

(二)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项目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经费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分工情况;

(七)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八)项目参加单位意见;

(九)县(区)科技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十)市科技局审批意见。

第九条立项程序

(一)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其县(区)科技局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中央、省属驻临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受理。相关计划管理科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作为备选项目送综合科。

(三)综合科根据相关计划管理科推荐的年度计划项目情况,统筹提出年度立项议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的年度计划项目议案,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协调并完成会签和向市政府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新列项目及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条项目申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时间实行全年受理制,原则上每年4月份研究年度计划,6月份下达计划和经费。

第十一条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签定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凭合同到综合科和财务室办理拨款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定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书由市科技局统一制作,合同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编号、名称;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丙方或保证方;

(三)项目的主要任务及考核(验收)指标;

(四)项目的计划进度及实施方案;

(五)经费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合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八)合同有效期及各方签章。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合同制或课题负责制管理。项目合同书甲方为市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

1.按项目合同书规定拨付或商请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

1.按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履行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

1.匹配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每年5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和综合科提交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含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分析总结。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专项报告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

(二)实地检查指导。项目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承担单位了解和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和指导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连续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须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和资金专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建立技术保密和资金使用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合同自签定之日起,项目实施即应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期间,合同书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原因和理由,经其科技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科技局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审查,并请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订立补充项目合同条款。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中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使项目无法按合同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合同执行、挪用项目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将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资助经费要及时退回市科技局。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费是指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市级财政资助经费和其他渠道来源的经费。项目经费的管理坚持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人员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并按规定在项目经费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合同书签定后,市科技局即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市财政局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落实约定的项目匹配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总结报告时,要附有经费使用情况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说明。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二十三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负责。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单位的要求和科技成果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完成合同计划任务规定的执行期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制作);

(二)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附件;

(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相关计划管理科对验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验收基本条件的,确定验收时间。验收由相关计划管理科邀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5-7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三)验收应遵照科技部颁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并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四)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八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内容;

(四)超过合同书规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验收通知后6个月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任务及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或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2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应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室。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

(三)其他验收材料。

第六章专家咨询

第三十二条为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进一步完善专家参与机制。

第三十三条市级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评审、中期检查、过程评估、项目验收等环节均可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开展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市科技局相关计划管理科应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咨询专家组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三十五条在聘请专家时,应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开展咨询活动前,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并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并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项目开发计划书范文2

如何写创业项目计划书。看下文创业项目计划书范文。大家就会明白。 对于正在寻求资金的风险企业来说,创业项目计划书就是企业的电话通话卡片。创业项目计划书的好坏,往往决定了投资交易的成败。 对初创的风险企业来说,创业项目计划书的作用尤为重要,一个酝酿中的项目,往往很模糊,通过制订创业项目计划书,把正反理由都书写下来。见后再逐条推敲。创业者这样就能对这一项目有更清晰的认识。可以这样说,创业项目计划书首先是把计划中要创立的企业推销给了创业者自己。 其次,创业项目计划书还能帮助把计划中的风险企业推销给风险投资家,公司创业项目计划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因此,创业项目计划书必须要说明: (1)创办企业的目的——为什么要冒风险,花精力、时间、资源、资金去创办风险企业? (2)创办企业所需多少资金?为什么要这么多的钱?为什么投资人值得为此注入资金? 对已建的风险企业来说,创业项目计划书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定下比较具体的方向和重点,从而使员工了解企业的经营目标,并激励他们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使企业的出资者以及供应商、销售商等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说服出资者(原有的或新来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创业项目计划书将是创业者所写的商业文件中最主要的一个。那么,如何制订创业项目计划书呢? 一、怎样写好创业项目计划书 那些既不能给投资者以充分的信息也不能使投资者激动起来的创业项目计划书,其最终结果只能是被扔进垃圾箱里。为了确保创业项目计划书能“击中目标”,创业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关注产品 在创业项目计划书中,应提供所有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细节,包括企业所实施的所有调查。这些问题包括:产品正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它的独特性怎样?企业分销产品的方法是什么?谁会使用企业的产品,为什么?产品的生产成本是多少,售价是多少?企业发展新的现代化产品的计划是什么?把出资者拉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来,这样出资者就会和创业者一样对产品有兴趣。在创业项目计划书中,企业家应尽量用简单的词语来描述每件事——商品及其属性的定义对企业家来说是非常明确的,但其他人却不一定清楚它们的含义。制订创业项目计划书的目的不仅是要出资者相信企业的产品会在世界上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同时也要使他们相信企业有证明它的论据。创业项目计划书对产品的阐述,要让出资者感到:“噢,这种产品是多么美妙、多么令人鼓舞啊!” 2.敢于竞争 在创业项目计划书中,创业者应细致分析竞争对手的情况。竞争对手都是谁?他们的产品是如何工作的?竞争对手的产品与本企业的产品相比,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竞争对手所采用的营销策略是什么?要明确每个竞争者的销售额,毛利润、收入以及市场份额,然后再讨论本企业相对于每个竞争者所具有的竞争优势,要向投资者展示,顾客偏爱本企业的原因是: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好,送货迅速,定位适中,价格合适等等,创业项目计划书要使它的读者相信,本企业不仅是行业中的有力竞争者,而且将来还会是确定行业标准的领先者。在创业项目计划书中,企业家还应阐明竞争者给本企业带来的风险以及本企业所采取的对策。 3.了解市场 创业项目计划书要给投资者提供企业对目标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要细致分析经济、地理、职业以及心理等因素对消费者选择购买本企业产品这一行为的影响,以及各个因素所起的作用。创业项目计划书中还应包括一个主要的营销计划,计划中应列出本企业打算开展广告、促销以及公共关系活动的地区,明确每一项活动的预算和收益。创业项目计划书中还应简述一下企业的销售战略:企业是使用外面的销售代表还是使用内部职员?企业是使用转卖商、分销商还是特许商?企业将提供何种类型的销售培训?此外,创业项目计划书还应特别关注一下销售中的细节问题。 4.表明行动的方针 企业的行动计划应该是无解可击的。创业项目计划书中应该明确下列问题:企业如何把产品推向市场?如何设计生产线,如何组装产品?企业生产需要哪些原料?企业拥有那些生产资源,还需要什么生产资源?生产和设备的成本是多少?企业是买设备还是租设备?解释与产品组装,储存以及发送有关的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情况。 5.展示你的管理队伍 把一个思想转化为一个成功的风险企业,其关键的因素就是要有一支强有力的管理队伍。这支队伍的成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才能和多年工作经验,要给投资者这样一种感觉: “看,这支队伍里都有谁!如果这个公司是一支足球队的话,他们就会一直杀入世界杯决赛!”管理者的职能就是计划,组织,控制和指导公司实现目标的行动。在创业项目计划书中,应首先描述一下整个管理队伍及其职责,然而再分别介绍每位管理人员的特殊才能、特点和造诣,细致描述每个管理者将对公司所做的贡献。创业项目计划书中还应明确管理目标以及组织机构图。 6.出色的计划摘要 创业项目计划书中的计划摘要也十分重要。它必须能让读者有兴趣并渴望得到更多的信息,它将给读者留下长久的印象。计划摘要将是创业者所写的最后一部分内容,但却是出资者首先要看的内容,它将从计划中摘录出与筹集资金最相干的细节:包括对公司内部的基本情况,公司的能力以及局限性,公司的竞争对手,营销和财务战略,公司的管理队伍等情况的简明而生动的概括。如果公司是一本书,它就象是这本书的封面,做得好就可以把投资者吸引住。它会风险投资家有这样的印象:“这个公司将会成为行业中的巨人,我已等不及要去读计划的其余部分了。” 二、创业项目计划书的内容 1.计划摘要 计划摘要列在创业项目计划书的最前面,它是浓缩了的创业项目计划书的精华。计划摘要涵盖了计划的要点,以求一目了然,以便读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评审计划并做出判断。 计划摘要一般要有包括以下内容:公司介绍;主要产品和业务范围;市场概貌;营销策略;销售计划;生产管理计划;管理者及其组织;财务计划;资金需求状况等。 在介绍企业时,首先要说明创办新企业的思路,新思想的形成过程以及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其次,要交待企业现状、过去的背景和企业的经营范围。在这一部分中,要对企业以往的情况做客观的评述,不回避失误。中肯的分析往往更能赢得信任,从而使人容易认同企业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最后,还要介绍一下创业者自己的背景、经历、经验和特长等。企业家的素质对企业的成绩往往起关键性的作用。在这里,企业家应尽量突出自己的优点并表示自己强烈的进取精神,以给投资者留下一个好印象。 在计划摘要中,企业还必须要回答下列问题:(1)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经营的性质和范围;(2)企业主要产品的内容;(3)企业的市场在那里,谁是企业的顾客,他们有哪些需求;(4)企业的合伙人、投资人是谁;(5)企业的竞争对手是谁,竞争对手对企业的发展有何影响。 摘要要尽量简明、生动。特别要详细说明自身企业的不同之处以及企业获取成功的市场因素。如果企业家了解他所做的事情,摘要仅需2页纸就足够了。如果企业家不了解自己正在做什么,摘要就可能要写20页纸以上。因此,有些投资家就依照摘要的长短来“把麦粒从谷壳中挑出来”。 2.产品(服务)介绍 在进行投资项目评估时,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风险企业的产品、技术或服务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或者,风险企业的产品(服务)能否帮助顾客节约开支,增加收入。因此,产品介绍是创业项目计划书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通常,产品介绍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概念、性能及特性;主要产品介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过程;发展新产品的计划和成本分析;产品的市场前景预测;产品的品牌和专利。 在产品(服务)介绍部分,企业家要对产品(服务)做出详细的说明,说明要准确,也要通俗易懂,使不是专业人员的投资者也能明白。一般的,产品介绍都要附上产品原型、照片或其他介绍。一般地,产品介绍必须要回答以下问题:(1)顾客希望企业的产品能解决什么问题,顾客能从企业的产品中获得什么好处?(2)企业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相比有哪些优缺点,顾客为什么会选择本企业的产品?(3)企业为自己的产品采取了何种保护措施,企业拥有哪些专利、许可证,或与已申请专利的厂家达成了哪些协议?(4)为什么企业的产品定价可以使企业产生足够的利润,为什么用户会大批量地购买企业的产品?(5)企业采用何种方式去改进产品的质量、性能,企业对发展新产品有哪些计划等等。 产品(服务)介绍的内容比较具体,因而写起来相对容易。虽然夸赞自己的产品是推销所必需的,但应该注意,企业所做的每一项承诺都是“一笔债”,都要努力去兑现。要牢记,企业家和投资家所建立的是一种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空口许诺,只能得意于一时。如果企业不能兑现承诺,不能偿还债务,企业的信誉必然要受到极大的损害,因而是真正的企业家所不屑为的。 3.人员及组织结构 有了产品之后,创业者第二步要做的就是结成一支有战斗力的管理队伍。企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良好的组织结构则是管理好企业的重要保证。因此,风险投资家会特别注重对管理队伍的评估。 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是互补型的,而且要具有团队精神。一个企业必须要具备负责产品设计与开发、市场营销、生产作业管理、企业理财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创业项目计划书中,必须要对主要管理人员加以阐明,介绍他们所具有的能力,他们在本企业中的职务和责任,他们过去的详细经历及背景。此外,在这部分创业项目计划书中,还应对公司结构做一简要介绍,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各部门的功能与责任;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公司的报酬体系;公司的股东名单,包括认股权、比例和特权;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各位董事的背景资料。 4.市场预测 当企业要开发一种新产品或向新的市场扩展时,首先就要进行市场预测。如果预测的结果并不乐观,或者预测的可信度让人怀疑,那么投资者就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对多数风险投资家来说都是不可接受的。 市场预测首先要对需求进行预测:市场是否存在对这种产品的需求?需求程度是否可以给企业带来所期望的利益?新的市场规模有多大?需求发展的未来趋向及其状态如何?影响需求都有哪些因素。其次,市场预测还要包括对市场竞争的情况——企业所面对的竞争格局进行分析:市场中主要的竞争者有哪些?是否存在有利于本企业产品的市场空档?本企业预计的市场占有率是多少?本企业进入市场会引起竞争者怎样的反应,这些反应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等等。在创业项目计划书中,市场预测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现状综述;竞争厂商概览;目标顾客和目标市场;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地位;风险企业对市场的预测应建立在严密、科学的市场调查基础上。风险企业所面对的市场,本来就有更加变幻不定的、难以捉摸的特点。因此,风险企业应尽量扩大收集信息的范围,重视对环境的预测和采用科学的预测手段和方法。创业者应牢记的是,市场预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对市场错误的认识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5.营销策略 营销是企业经营中最富挑战性的环节,影响营销策略的主要因素有:(1)消费者的特点;(2)产品的特性;(3)企业自身的状况;(4)市场环境方面的因素。最终影响营销策略的则是营销成本和营销效益因素。 在创业项目计划书中,营销策略应包括以下内容:(1)市场机构和营销渠道的选择;(2)营销队伍和管理;(3)促销计划和广告策略;(4)价格决策。 对创业企业来说,由于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低,很难进入其他企业已经稳定的销售渠道中去。因此,企业不得不暂时采取高成本低效益的营销战略,如上门推销,大打商品广告,向批发商和零售商让利,或交给任何愿意经销的企业销售。对发展企业来说,它一方面可以利用原来的销售渠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开发新的销售渠道以适应企业的发展。 6.制造计划 创业项目计划书中的生产制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制造和技术设备现状;新产品投产计划;技术提升和设备更新的要求;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计划。 在寻求资金的过程中,为了增大企业在投资前的评估价值,创业者应尽量使生产制造计划更加详细、可靠。一般地,生产制造计划应回答以下问题:企业生产制造所需的厂房、设备情况如何;怎样保证新产品在进入规模生产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设备的引进和安装情况,谁是供应商;生产线的设计与产品组装是怎样的;供货者的前置期和资源的需求量;生产周期标准的制定以及生产作业计划的编制;物料需求计划及其保证措施;质量控制的方法是怎样的;相关的其他问题。 7.财务规划 财务规划需要花费较多的精力来做具体分析,其中就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表的制备。流动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因此企业在初创或扩张时,对流动资金需要有预先周详的计划和进行过程中的严格控制;损益表反映的是企业的赢利状况,它是企业在一段时间运作后的经营结果;资产负债表则反映在某一时刻的企业状况,投资者可以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得到的比率指标来衡量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可能的投资回报率。 财务规划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1)创业项目计划书的条件假设;(2)预计的资产负债表;预计的损益表;现金收支分析;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可以这样说,一份创业项目计划书概括地提出了在筹资过程中创业者需做的事情,而财务规划则是对创业项目计划书的支持和说明。因此,一份好的财务规划对评估风险企业所需的资金数量,提高风险企业取得资金的可能性是十分关键的。如果财务规划准备的不好,会给投资者以企业管理人员缺乏经验的印象,降低风险企业的评估价值,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那么如何制订好财务规划呢?这首先要取决于风险企业的远景规划——是为一个新市场创造一个新产品,还是进入一个财务信息较多的已有市场。 着眼于一项新技术或创新产品的创业企业不可能参考现有市场的数据、价格和营销方式。因此,它要自己预测所进入市场的成长速度和可能获得纯利,并把它的设想、管理队伍和财务模型推销给投资者。而准备进入一个已有市场的风险企业则可以很容易地说明整个市场的规模和改进方式。风险企业可以在获得目标市场的信息的基础上,对企业头一年的销售规模进行规划。 企业的财务规划应保证和创业项目计划书的假设相一致。事实上,财务规划和企业的生产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营销计划等都是密不可分的。要完成财务规划,必须要明确下列问题:(1)产品在每一个期间的发出量有多大?(2)什么时候开始产品线扩张?(3)每件产品的生产费用是多少?(4)每件产品的定价是多少?(5)使用什么分销渠道,所预期的成本和利润是多少?(6)需要雇佣那几种类型的人?(7)雇佣何时开始,工资预算是多少?等等。三、检查 在创业项目计划书写完之后,创业者最好再对计划书检查一遍,看一下该计划书是否能准确回答投资者的疑问,争取投资者对本企业的信心。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计划书加以检查: 1.你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显示出你具有管理公司的经验。如果你自己缺乏能力去管理公司,那么一定要明确地说明,你已经雇了一位经营大师来管理你的公司。 2.你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显示了你有能力偿还借款。要保证给预期的投资者提供一份完整的比率分析。 3.你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显示出你已进行过完整的市场分析。要让投资者坚信你在计划书中阐明的产品需求量是确实的。 4.你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容易被投资者所领会。创业项目计划书应该备有索引和目录,以便投资者可以较容易地查阅各个章节。此外,还应保证目录中的信息流是有逻辑的和现实的。 5.为了保持投资者的兴趣,计划摘要应写的引人入胜。 6.你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在文法上全部正确。如果你不能保证,那么最好请人帮你检查一下。计划书的拼写错误和排印错误能很快就使企业家的机会丧失。 7.你的创业项目计划书能否打消投资者对产品/服务的疑虑。如果需要,你可以准备一件产品模型。 创业项目计划书中的各个方面都会对筹资的成功与否有影响。因此,如果你对你的创业项目计划书缺乏成功的信心,那么最好去查阅一下计划书编写指南或向专门的顾问请教。

项目开发计划书范文3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用到承诺书的地方越来越多,承诺书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欢迎阅读!

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1一、主要职能:

1、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研究,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2、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规划的修订和调整工作,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3、管理指导县城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项目工程的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工作。

4、负责对县城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二、服务内容:

1、规划选址、用地红线、建筑红线服务;

2、规划方案许可各类技术指标控制服务;

3、用地许可服务;

4、设计方案设计许可服务;

5、项目规划工程许可服务;

6、审批后规划服务。

三、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县城居民,在我县城乡规划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四、服务承诺:

实行限时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文明热情,规范工作行为;依法依规行政,公正廉明执法;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自觉严格守纪、勤政廉洁敬业

1、规划设计方案报审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对报来的规划设计方案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对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设计30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委会议审定,原则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不含规委会审定时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具备发证条件并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经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具备条件的报建项目提交规委会议审定,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后,办理发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含规委会审定和其它相关部门审查时间及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技术审查和服务时间以及社会公示时间)

项目承诺人:___

20__年_月_日

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2公司领导:

____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由项目部负责管理。印章先用于公司内幕往来文书、报表、资料及对业主(甲方)不发生经济行为的普通函件,严禁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对外签订任何类型的合同、协议、承诺。

项目负责人承诺:

1.项目经理部印章仅限于项目经理部向业主、监理发送函件和填报相关技术、质量及竣工验收资料使用;

2.项目经理部印章不对外签订物资设备采购、租赁、工程及劳务分包等合同及安全协议等事宜,且不能作为对外担保使用。

3.印章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项目承诺人:___

20__年_月_日

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3项目责任人:

按照公司项目责任管理制,本人接受公司安排,承担 项目管理的全部责任,并向公司承诺如下:

一、严格履行公司与总包方的合同内容。

二、在公司受权范围内,处理施工现场的一切事务。

三、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全面责任。

四、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接受公司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民工工资及时到位。

六、自愿承担设备、辅助材料及周转材料。

七、如本项目需要保证金的,由本人承担,并愿意在退回保证金时,不影响民工工资发放,如有影响,公司有权用于发放工资。

八、服从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按公司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九、按项目总造价向公司上缴:管理费 利润税金 ,并承担项目管理?a href='//www.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钡墓ぷ省?/p>十、承担本项目的一切经济责任,自负盈亏。

十一、本承诺书与项目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它:

项目承诺人:

20__年_月_日

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4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检测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周期)。

3、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检测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4、将勘察、设计文件报送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及时向施工现场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存在勘察设计变更的,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5、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6、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7、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程序监督。

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8、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9、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建设单位留存。

项目承诺人:___

20__年_月_日

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5项目责任人:

按照公司项目责任管理制,本人接受公司安排,承担 项目管理的全部责任,并向公司承诺如下:

一、严格履行公司与总包方的合同内容,项目责任人承诺书。

二、在公司受权范围内,处理施工现场的一切事务。

三、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全面责任,承诺书《项目责任人承诺书》。

四、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接受公司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民工工资及时到位。

六、自愿承担设备、辅助材料及周转材料。

七、如本项目需要保证金的,由本人承担,并愿意在退回保证金时不影响民工工资发放,如有影响,公司有权用于发放工资。

八、服从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按公司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九、按项目总造价向公司上缴:管理费、利润、税金 ,并承担项目管理部人员的工资。

十、承担本项目的一切经济责任,自负盈亏。

十一、本承诺书与项目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它。

项目开发计划书范文4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使房地产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开发,系指按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房地产企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要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屋及土地开发建设,并将开发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出售、出租等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房政管理、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计划、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坚持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并重,优先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及简易房集中的区域。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在旧城区进行的,应坚持拆迁与安置并重,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切实安排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提前提供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商建设部门根据市(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年度下达商品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上一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规模总量指标,会商土地管理、建设、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在省下达的商品房建设计划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额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章  房地产企业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企业,应持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建设部门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开发情况实行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被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省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事先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并将其实有资金存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银行。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般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应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当年商品房建设计划;

(二)已由城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所需土地已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土地管理、计划、城市规划、财政、物价、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其招标或拍卖,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或申请单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拍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该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

(二)具有该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并在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并交付该开发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的开发项目保证金。

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其中标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公告;

(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

(三)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投;

(四)拍卖主持人按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六)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并交付该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的开发项目保证金。

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其竞投得主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建设部门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的开发项目保证金,应在该项目开工后10日内,向支付者退还50%;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部退还(含利息)。

第二十三条  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通过评估,确定基准地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标底和拍卖的底价,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价款,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按规定期限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房地产企业应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质量、用途、进度、期限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应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的整体质量,并按规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负责。

建设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需要预售的,应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开发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或已完成该项目的基础工程。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承办或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售款,应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清偿该预售商品房的全部开发费用后,方可作为他用。

第三十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出售、出租。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承担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除微利居民住宅实行国家定价外,由房地产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报该商品房所在地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的出售、出租,应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该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涉外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应以国家和省规定的鼓励类引进项目相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为主。

第三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持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以及资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额,外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并收取外汇。具体销售比例由企业按外汇收支平衡原则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销售的商品房,境外购买者的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销售商品房,可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省内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向境外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的,应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应同时执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虚假出资或注册后抽逃、转移资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资金,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足资金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超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超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开发的工程造价1‰至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房地产企业无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手续。无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贿行为的,其中标无效,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擅自改变已依法公布的招标文书或拍卖文书,给投标者或竞投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企业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手续;不符合预售条件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其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第五十条  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的,广告经营者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企业承办或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质量问题,危及安全的,责令其改建或重建,并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地产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土地管理、计划、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除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项目开发计划书范文5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技术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是在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下,引导和吸收社会力量,加快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家计划。

第三条创新计划围绕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针对国家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技术创新,重点解决产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并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创新计划包括产业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产学研联合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提出技术创新发展规划;

(二)组织确定创新计划重点领域,项目指南;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创新计划;

(四)组织、协调创新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计划的组织与实施;部分中央企业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创新计划中本企业(集团)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项目主持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创新计划项目的汇总及申报工作;

(二)组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

(三)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将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经贸委;

(五)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创新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三)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创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项目责任人;

(二)编制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申请表、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并严格执行;

(四)准确、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和经费安排;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项目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和检查;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提出建议;

(八)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章计划编制

第八条编制创新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推动产业技术进步;

(二)以开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为重点,形成系统配套,加快产业技术升级;

(三)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五)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六)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九条编制创新计划的依据为: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三)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四)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五)近期技术创新发展重点;

(六)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规划。

第十条编制创新计划的程序为:

(一)国家经贸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济运行情况以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指南,内容包括当年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研究开发重点和技术创新目标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指南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立项建议书等申报材料。

(三)项目主持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提出评审意见。

(五)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重大项目组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六)国家经贸委根据评审意见或招标结果,组织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家技术创新计划。

第十一条申报新产品试产项目的,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请表,并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和检测报告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评审后,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

第四章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创新计划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

第十三条创新计划下达后,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尽快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目标责任书,因故延期履行的,应当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保证项目实施的各项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创新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项目主持单位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安排等,并由项目主持单位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八条对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其结论作为项目继续实施或调整的依据。

第十九条创新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依据项目目标责任书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计划下达文件、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总结报告、有关测试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有关成果、专利、查新报告和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创新计划项目主持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组成项目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不应少于7人,其成员应当是熟悉本专业并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内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和工程方面的专家,并且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具体意见。与验收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可以在项目验收时按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创新计划项目验收后2年内,项目主持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跟踪。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创新计划的项目资金由多渠道筹措组成,主要资金构成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金融贷款、市场融资,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和国家拨款等。

第二十五条对国家拨款的项目,地方也应给予相应的拨款支持。

第二十六条国家资助拨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制定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持单位应将当年项目经费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六章计划调整

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已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的;

(三)同一项目同时列入其他部级科技计划的;

(四)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或挪作他用的;

(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七)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管理不力的;

(八)因其他原因应予调整或撤销的。

第二十九条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条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应予撤销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处理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国家经贸委对项目进行评估后可直接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按期完成项目内容。延期项目未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三条已确定调整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作出经费决算按程序报批。对调整的项目应当按调整方案作出财务处理,撤销项目的剩余国家拨款应当如数上缴。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创新计划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归属,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技术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应当按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作为申请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八章罚则

项目开发计划书范文6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和技术资质审核手续,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请,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四)向财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后,核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六)凭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发企业按其拥有自有资金、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开发实绩等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个等级。按以下标准评定其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一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概预算、电气等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各1名以上,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二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预概算等专业工程师)6名以上,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三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或结构专业工程师)3名以上,会计师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持有《统计人员上岗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统计员。

四级开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须配备建筑或结构工程师1名,配备助理会计师和统计员。

第九条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评定: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定市区内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市区设立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和县级市一级、二级内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二)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审查评所在市三级、四级内资开发企业和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县级市属一级、二级的开发企业由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外资开发企业还须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发给的批准证书和企业合同、章程。

(四)法人代表证明。

(五)验资机构出具的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七)开发经历和实绩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升降级制度。

申请升级的开发企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外,晋升一级、二级、三级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4年、3年、2年,并有相应的综合开发实绩。

对不符合原定技术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技术资质证书。

第三章  计划统计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纳入计划管理。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规划部门,每年根据市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当年房地产综合开发总规模,提出商品房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根据计划安排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规模。

第十三条  商品房屋建设(包括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

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分为预备项目和正式项目计划。商品房建设施工应按年度申报商品房屋年度建设计划。

商品房项目开始施工后,列入年度商品房建设计划的公共配套设施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计划投资的10%。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计划完成相应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申报预备项目计划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二)办理规划报建及征地拆迁手续的有效文件。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十五条  预备项目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预备项目计划,向土地房管部门办理批准用地、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凭下列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正式项目计划:

(一)规划方案批文及其总体规划图。

(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年度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须提供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合作合同、章程及外商进资证明。

第十七条  正式项目计划经市建委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

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正式项目计划向市计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交易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实行综合开发统计制度,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评定其开发、建设及经营情况。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统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开发企业必须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相应技术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除单幢建设的普通民用建筑项目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由开发企业报请所在区(或县级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论证后,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开发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分工、条块结合的管理制度。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开发项目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后的15日内,持规划批文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实施过程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均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开发企业每年10月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核。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中的受让人应当在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明和原《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需要进行建筑物拆卸施工的,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开发企业在开始建筑物拆卸施工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领取《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拆卸施工。《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统一印发。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开发企业内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申报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开发企业向所在区(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拆卸项目的工程技术和安全责任由申报人负责,拆卸项目的经济责任及工地管理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办理《建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发企业申请报告及法人授权书、申报人技术职称证书及任职证明。

(二)市国土局房管局鉴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产权交换证明。

(三)房屋拆卸安全技术管理方案。内容包括承担拆卸工程施工的企业名称、资质证明;拆卸房屋原有结构构造勘察结果及其1∶500建筑物位置平面图;拆卸安全技术监督措施;拆卸施工现场围闭方式;工地余泥排放准运证;对分期拆卸的项目,应列出分期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开工,开发企业应将指定的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开发企业必须委托具备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审查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认定工程质量和数量,参与处理质量事故,验收工程,提出竣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住宅小区(组团)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  单项工程完工后,必须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全部工程完工,开发企业应当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占用道路、绿地的临时建筑、堆放的材料、工地围墙拆除、清理干净,并疏通排水管道,及时修复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同时申报综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  商品住宅小区(组团)全部竣工并经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当凭相应的验收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织综合验收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齐有关资料后,应在6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经有关部门同意实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团)的综合验收可以分阶段进行,待全部建成后再进行整体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成。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善。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第三十三条  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的综合验收,分两步进行:

(一)由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初步验收。

(二)通过初步验收的住宅小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属竣工1年以内(含1年)的,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鉴定,属竣工1年以上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属下房屋安全鉴定所负责鉴定。

经鉴定,如属非购房者使用原因造成,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质量问题严重的,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质量问题如属于施工企业或其他责任人过失造成的,销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有权向该责任人追索赔偿,或由该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建的住宅小区,或分期建设,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及其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前介入管理。承担维护居民入住范围的生活环境卫生和安全,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建筑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成并通过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组团),凭《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移交管理时,开发企业应同时移交其验收档案资料,缴交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并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合同书。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除享受国家优惠的政策性居民住宅实行政府限价外,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按照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开发企业须在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30日内分别向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销售(预售)成交价。

第三十九条  利用外资兴建商品房,需具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建设管理的初步审查意见。

申请办理利用外资兴建商品房项目初步审查,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中方合营者申请办理立项手续的报告。

(二)合作各方共同签定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要点。

(五)《建设用地通知书》。

第四十条  开发企业在向市外经贸委申报审批项目合作合同、章程时,须提交该项目用地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文件,作为合作企业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  开发企业赴境外购买土地、房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对外经济管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开发企业向境外出售商品房,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外经贸委批准。开发企业在境外出售(预售)商品房应公布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第四十三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屋,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开发企业刊登售房广告以及签订销售、预售商品房合同时,必须载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号码。

第四十四条  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必须签定售房合同,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逾期不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人变更等有关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如实审报成交价格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下列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逾期未备案的。

(二)伪造、涂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以下罚款,并视具体情况对开发企业降级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

第四十八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2年以上无开发业绩,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降级、撤并和吊销开发资质证书等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未向原土地审批部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通过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私自以合营方式开发房地产的,由市、县规划土地部门分别对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作出处理。并由市、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开发企业给予降级处理。

规划、土地部门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外,对情节严重者,按规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