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文化范例

古代法律文化

古代法律文化范文1

 

一、大众化的北宋开封茶馆   赵宋统治的三百余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和文化均获得极大发展的时期。经济和文化的繁荣带来了市井休闲娱乐气氛的空前活跃,特别是在北宋都城开封,娱乐休闲已经成为当时广大市民的一种生活追求。在此背景下,茶馆文化诞生了,在茶馆品茶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北宋开封的茶馆和市民阶层有着紧密的联系,可谓是最为贴近市民的一个休闲场所。首先,北宋开封的茶馆多是开展简单的饮茶服务,其特点是开店成本较少,既不需很多的资金支持,也不要较多的服务人员,因此开设茶馆成为众多市民维持生计的理想之选。其次,茶馆的主要消费人群是街坊邻居,茶客们喜欢在此品茶休闲、交友聚会。可以说,茶馆就是当时市民阶层生活舞台的一个缩影。   中国人饮茶的习俗由来已久。传说神农氏发现和利用了茶。史料记载,早在汉代就有各种茶饮活动;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了卖茶粥者;唐代玄宗时期,来往商旅的道路两旁出现了固定的“茗铺”,“煎茶卖之”,这可以说是一种茶馆经营服务的初级形式。但在宋朝以前,城市中的茶馆还远远没有普及,没有大众化。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人员的社会流动性显著增强,加之社会饮茶之风日盛,这些因素促进了茶馆行业的兴起。唐代出现的茶铺,到了宋代迅速普及并发展起来,茶馆普遍存在于州、县之内,尤以京师开封为最。   北宋开封的茶馆较之前代有了极为明显的发展。宋之前的茶馆经营者初衷主要是为过往的行旅商人提供解渴休息之用,没有真正在市民生活中扎下根基。直至宋代,茶馆才开始向功能多样的休闲场所转变,它不仅面向流动人口提供饮茶服务,而且还成为城市内常住居民的一个重要的日常聚会之地。市民光顾茶馆的目的也开始因人而异,并非只是为了喝茶解渴,更多的是休闲娱乐。   二、北宋开封茶馆的辉煌景象   宋人陈师道的《后山谈丛》记载了一则北宋初年宋太祖赐画开封城内茶馆的史实:“宋太祖阅蜀宫画图,问其所用,曰:‘以奉主人尔。’太祖曰:‘独览孰若使众观耶?’于是赐东华门外茶肆。”由此可见开国皇帝赵匡胤那种与民同乐的天子气概。它还说明,茶馆虽是市井社会之产物,但因其在宋代社会中普遍存在,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故也引起上层统治者的关注。   北宋时期的开封城内星罗棋布地分布着大大小小的茶馆,以著名的潘楼与御街附近最为密集。先说潘楼周围。赵宋时期这里是一个金银彩帛交易集散地和饮食服务业集中地,类似于今日的北京王府井或者上海豫园商城。宋人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记载了潘楼附近茶馆经营兴盛的状况:“潘楼东去十字街,谓之土市子,又谓之竹竿市。又东十字大街,曰从行裹角茶坊,每五更点灯,博易买卖衣服图画花环领抹之类,至晓即散,谓之‘鬼市子’。”在“从行裹角茶坊”的周围甚至还形成了一个繁华的夜市,这倒有点类似于如今开封著名的“第一楼”小笼包子馆和鼓楼夜市,两者隔街相望,相互映衬,共同发展。再来说说御街附近。北宋开封的御街很宽阔,《东京梦华录》记载:“坊巷御街,自宣德楼一直南去,约阔二百余步。”宽二百余步也就是300多米,这大约是如今首都北京80米宽长安街的4倍。位于御街上的州桥可谓是北宋开封最著名的景观之一,“州桥明月”位列汴京八景之中,《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杨志也曾在此卖刀。这里风景秀丽,游人如织,自然也分布着众多的茶馆供人娱乐休闲。《东京梦华录》卷2《宣德楼前省府宫宇》记载:“御街一直南去,过州桥两边皆居民。街东车家炭、张家酒店,次则王楼山洞梅花包子、李家香铺、曹婆婆肉饼、李四分茶,街北薛家分茶。”[2](P52)   另外,北宋开封汴河沿岸的商业区域也不乏茶馆的身影。开封的兴衰和汴河密不可分。汴河是维持北宋王朝繁荣的重要生命线,汴河漕运在北宋时期十分发达,两岸也成为商货贸易的重要场所。《清明上河图》中就详细描绘了开封城内汴河两岸众多店铺集中经营的繁华场景。从全图来看,河区的店铺以饭铺、茶店为最多,店内及店门前都摆设有许多桌凳,不管客人多少,看上去都很干净。桌子有正方形和长方形两种,凳子则均为长方形,而且凳子面较宽,凳子大都摆放整齐。   说到北宋开封的茶馆,我们就不得不提在东京城穿梭往来的无数个流动茶摊。它们分布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之中,以流动经营为主,满足了京城内不同阶层人士在各个时段、不同地点的饮茶需求。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卷3《马行街铺席》记载:“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至三更,方有提瓶卖茶者。盖都人公私荣干,夜深方归也。”[2](P112)这些提茶瓶者还扮演了邻里之间传话借物之人的角色。“或有从外新来邻左居住,则相借措动使,献遗汤茶,指引买卖之类。更有提茶瓶之人,毎日邻里,互相支茶,相问动静。凡百吉凶之家,人皆盈门。”[2](P131)《水浒传》更是栩栩如生地刻画了一个以卖茶为生、爱搬弄是非的王婆形象。从历史文献记载来看,大部分的流动茶摊和提壶上门点茶者还是起到了加强邻里联系、促进和睦关系的作用;同时,他们对于推广饮茶习惯、促进茶馆行业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北宋开封茶馆的经营模式   北宋时期,开封的茶馆行业经营规模十分庞大,行业内部相互之间的竞争也异常激烈,经营者需要采取更高明的宣传促销方式,以招徕更多的顾客,促进自身发展。   首先,茶馆经营者大都利用旗帜、幌子等来标明自己茶馆的名号,以区别于其他茶馆。《东京梦华录》记载,当时茶馆、酒肆旗幌很多。“彩楼相对,绣旆相招,掩翳天日。”在重大的节日里,茶馆经营者常常推陈出新、频出妙招,他们不但张灯结彩,而且还燃放各种新颖的烟火来吸引顾客。《东京梦华录》卷6《十六日》记载,在北宋开封,每年正月十六日,“诸坊巷马行、诸香药铺席、茶坊、酒肆灯烛,各出新奇。就中莲华王家香铺灯火出群,而又命僧道场打花钹,弄椎鼓,游人无不驻足”[2](P173)。#p#分页标题#e#   其次,当时的茶馆经营者很注重在店铺设计中营造浓厚的艺术氛围,以达到提升茶馆品位档次的目的。他们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视觉形象,建筑和装饰的风格必须符合当时人们的审美习惯,只有这样,才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使之产生艺术共鸣。他们主要从茶馆的建筑本体设计、字画装饰、花草装饰等处着手。   实力雄厚的商家都试图将自己的茶馆修建得规模宏大、富丽堂皇,以显示其资本和经营实力,来吸引茶客们的目光。宋代政府对民间建筑的规模控制得较为严格,《宋史》卷154《舆服六》记载:“凡民庶家,不得施重拱、藻井及五色文采为饰,仍不得四铺飞檐。”[3](P3600)但为了鼓励旅馆与饮食等行业的发展,朝廷放宽了对旅馆、茶馆、酒楼等建筑的限制。景祐三年(公元1036年),宋仁宗下诏:“屋宇非邸店、楼阁临街市之处,毋得为四铺作及斗八;非品官毋得起门屋;非宫室、寺观毋得彩绘栋宇及朱黑漆梁柱窗牖、雕镂柱础。”[3](P3575)朝廷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茶馆行业的发展。茶馆经营者尽其所能,修造翻新。从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虹桥附近繁华地段有一处高大房屋,门前立有“茶”字旗幌,店内茶客众多,应该是北宋开封城内一处规模较大的茶楼。   有些茶馆还建有仙洞、仙桥等极富特色的内部建筑。《东京梦华录》记载,北宋开封的“北山子茶坊,内有仙洞、仙桥,仕女往往夜游吃茶于彼”[2](P70)。茶客步入其中宛如进入仙境,自然流连忘返。   其他地方的茶馆受此影响,竞相模仿。如宋代庄绰的《鸡肋编》记载:“严州城下,有茶肆妇人少艾,鲜衣靓妆,银钗簮花,其门户金漆雅洁。”[4](P11)但大多数州县的茶馆硬件设施极其有限,建筑简陋低矮,楼阁凤毛麟角。   更为重要的是,北宋开封的茶馆经营者已经认识到:外表的富丽堂皇只能起到吸引消费者眼球的作用,还不能赢得真正懂得饮茶之道的茶客们的青睐,茶馆艺术氛围的营造更加重要。   北宋开封的茶馆大多通过悬挂字画尤其是朝臣、名士的画像、字画等方法来增加店内的艺术气息。《范太史集》记载:北宋名臣范祖禹上书皇帝时,陈述了开封茶馆内悬挂司马光画像的情况:“陛下岂不见司马光以公忠正直,为天下所信服。陛下与太皇太后以为相,海内之人,无不欣悦;光没之日,无不悲哀;乃至茶坊酒肆之中亦事其画像。光所以得人心如此者,为其能辅佐陛下与太皇太后,功及天下也。”至北宋中后期,字画装饰之风更加盛行,茶馆经营者常求文人墨客赐字画以抬身价,但由于名人名士对此多有不屑,故茶馆中张挂的字画大多仍是世俗画匠的作品,难怪北宋著名书画家米芾在《画史》中道:“今人画亦不足深论,赵昌王友镡黉辈得之,可遮壁无不为少;程坦、崔白、侯封、马贲、张自芳之流,皆能汙壁茶坊酒店,可与周越仲翼草书同挂。”[5](P13)花草装饰是北宋开封茶馆装点店铺的另一种重要手段。当时民间风靡种花、赏花、卖花、买花,京城尤盛。据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记载:“是月季春,万花烂熳。牡丹、芍药、棣棠、木香种种上市。卖花者以马头竹篮铺排,歌叫之声,清奇可听。”由于鲜花品种多、数量大、成本较低,故当时的茶馆往往使用鲜花来装饰门面和店堂,迎合市民的欣赏格调。北宋开封“九月重阳,都下赏菊有数种,其黄白色蕊若莲房曰万龄菊,粉红色曰桃花菊,白而檀心曰木香菊,黄色二圆者曰金铃菊,纯白而大者曰喜容菊。无处无之。酒家茶肆皆以菊花缚成洞户”。北宋开封茶馆中的鲜花绿草使茶客们仿佛置身于大自然之中,进一步体味了品茗休闲的真谛。四、北宋开封茶馆文化的传承在金国南侵的铁蹄下,宋徽宗粉饰的太平盛世顷刻间灰飞烟灭,靖康之耻成为永恒的历史记忆。   北宋王朝虽然灭亡了,京师开封虽然逐渐没落了,但已经兴盛起来的茶馆文化伴随着逃亡宋人在中国各地发展起来。江浙地区后来居上,临安(今杭州市)成为新的饮茶胜地。可以说,宋代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的城市饮茶生活。南宋临安茶馆的经营风格明显受到北宋的影响,大多承袭了开封茶馆的衣钵。《梦粱录》卷18《民俗》记载了南宋临安在饮食服务业人员着装、服务态度、装饰环境等方面效仿北宋的状况:“杭城风俗,凡百货卖饮食之人,多是装饰车盖担儿,盘盒器皿新洁精巧,以耀人耳目,盖效学汴京气象,及因高宗南渡后,常宣唤买市,所以不敢苟简,食味亦不敢草率也。”[6](P249)北宋开封茶馆的字画装饰艺术同样传播至南宋临安,《梦粱录》卷16《茶肆》对此有详细的描述:“汴京熟食店,张挂名画,所以勾引观者,留连食客。今杭州茶肆亦如之,插四时花,挂名人画,装点店面。”[6](P210)《都城纪胜》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大茶坊张挂名人书画。在京师只熟食店挂画,所以消遣久待也。今茶坊皆然。”普通市民在品茶休闲的同时,还可以观赏当时社会名流的画像或墨宝,以饱眼福,这样的茶馆自然门庭若市。   宋代茶馆对后世的影响极为深远,从元明清茶馆的发展轨迹中均能看到宋代茶馆留下的烙印,从日本茶馆等亚洲饮茶场所的发展中也能领略到宋代茶馆的神韵。   五、宋代茶馆的发展给现代休闲旅游业的启示   中华民族有着灿烂悠久的历史文化。如何弘扬优秀文化传统,使之更好地融入现代社会?如何看待当今中西方文化大融合的时代潮流?这些都是需要学术界不断探讨的问题。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形成了一系列别具特色的休闲传统,中国茶馆文化就位列其中。我们可以开发中国茶馆休闲文化为切入点,进而得到解决这些问题的钥匙。休闲虽说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概念,但休闲的样式或类似休闲的消遣方式古已有之。可以说,休闲是与人类历史同在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休闲娱乐成为大众丰富业余生活的必需。我国也因此进入了休闲旅游发展的黄金时期,相关产业的规模得到了迅速的扩大。发展休闲旅游产业是提高我国人民休闲生活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著名旅游经济学家魏小安先生指出:“休闲产业的发展,对于城市来说是城市功能的完善,也是城市水平的提高,更是当地人民生活质量时代的要求提高的一种重要表现,以及城市品牌的塑造。”[1]2006年杭州市被世界休闲组织授予“东方休闲之都”的称号,成为一个国际公认的休闲文化生活发达的城市。开封市也正在努力建设国际化旅游休闲名城。传统的茶馆休闲在这些古老城市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凸显了中华茶文化特色。#p#分页标题#e#   中华茶文化可谓是最具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之一。中国茶馆既是中华茶文化的载体,又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文化景观。中国茶馆既有日本茶室的精致高雅,又带有西方咖啡馆的轻松自由;既保持了东方特有的含蓄宁静,又有海纳百川的豪放大气。因此,我们在茶馆中就可以充分领略到中华传统文化的风采。当代休闲学研究专家马惠娣女士在《休闲:人类美丽的精神家园》一书中指出:“21世纪是一个休闲的世纪,包括以旅游业、娱乐业、服务业和文化产业为主体的休闲产业必定会在全球范围内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中国当然也不例外。而且,国家经济越发展,居民的休闲时间会越增加。”[7](P145)在环境幽雅的茶馆中品茗交谈是具有中华传统特色的休闲方式之一,逐渐成为当代社会新的休闲潮流。   我们应该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借鉴茶馆休闲等古代休闲模式,积极拓宽思路,开创现代休闲旅游发展的新局面。我们可以组合包装多种民俗旅游资源,进行系统开发。各种民俗文化之间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在茶馆里除品茶、欣赏茶艺表演之外,还可以增加品尝传统小吃、观看传统戏曲杂技表演等活动,把极具魅力的中华文化与茶馆这一载体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甚至还可以让休闲者参与茶艺表演,这样不仅可以提升茶馆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和内涵,而且可以增强其吸引力。   总之,应积极创办茶文化经营实体,深度挖掘中国茶馆的休闲文化内涵,促进当代旅游休闲产业的发展。饮茶的历史与文明的进程息息相关,茶馆休闲必将成为21世纪中国社会生活的新时尚。

古代法律文化范文2

(一)法律教育起源的主要媒介

古代西亚地区最早出现楔形文字,拉起了人类文明的大幕。古代西亚苏美尔人在生活中对事物进行总结、凝练,形成了早期的象形文字。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区域居民对象形文字进行简化和完善,于公元前2600年左右形成了楔形文字,为古代西亚文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该文字发展下,古代西亚区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并被记录保存下来。相关资料显示:早在楔形文字时期古代西亚区域就开始出现“法律”一词,通过该文字保存相关性质的法律内容。文字逐渐丰富后,该区域通过文字对法律规则、法律法典进行保存,为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使法律教育更加系统化、层次化。

(二)法律教育起源的主要场所

文字为法律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使法律内容能够与法律教育充分结合在一起,从根本上加速了法律教育体系的发展进程。而学校为法律教育的衍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使法律教育能够扎根发芽,在这片肥沃的知识土地上开花结果。古代西亚学校教育的过程中对法律教育内容较为重视,通过学校体系构建形成了高效的法律政治人才培养结构,为国家输送了一大批行政人员。该区域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了专门的教材范本,设置了系统的教学内容,采用了多样的教学方法,全面提升了法律教育质量。该区域学校对法律教育的实际功用非常重视,教育内容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行政内容、法律内容息息相关,培养了大批行政、法律等方面的精英人才,为法律教育的兴起与繁衍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法律教育的发展状况分析

(一)法律教育的形成

法律观念是促进法律教育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西亚楔形文字法典中对法律教育内容进行明确,充分凸显了法律教育观念。该时期苏美尔人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对法典中的内容进行明确,形成了良好的法律观念。该观念中明确指出要维护公平正义,对国王统治下的社会公平进行把握,通过法律实现社会秩序的保障和社会内容的规范;古巴比伦制定了《赫梯法典》,对法典中的法律条文进行明确,指出在法律条文分析的过程中要以法律观念为核心,树立良好的法律认知,在法律内容基础上带动法律教育,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

(二)法律教育的成熟

法律体系形成后,古代西亚区域对法律教育进行全面把握,迅速拓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上述制度是法律教育发展的催化剂,使法律教育发展进程迅速加快。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在进行法律教育构建的过程中对法律内容较为重视,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教育结构,使法律法典的核心内容与法律教育体系相融合,从根本上提升了法律教育质量。该时期国王对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希望通过法律巩固自身的统治,法律发展非常迅速。成熟的法律带动了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形成了具有典型制定法特征的法律教育工作内容。与此同时,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在进行法教育构建的过程中还对习惯法进行强调,形成了以习俗、惯例、通例等为核心的法律内容结构。习惯法中以口头誓约和契约最为常见,将文书和证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常规的法律教育内容形式,为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资源,使法律教育能够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融于生活,大而化之。

(三)法律教育的贡献

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教育对法律教育方式和法律教育内容的丰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法律教育方式方面,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教育形成了特定的精英式教育途径,在知识传授的基础上融入实际生活,注重不同专业技能的提升,结合求职意向形成了与学生发展相协调的法律教育结构,这种结构从根本上提升了法律教育质量,改善了法律教育效益;在法律教育内容方面,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教育形成了与自身法律内容相协调的教育体系,在法律知识基础上形成与之相对应的教育结构,其培养效益与法律需求相适应,从本质上提升了法律教育培养指标,改善了法律教育培养水平。

三、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一)法律教育改革措施

1.学校法律教育的过程中法律教育应选取通才还是选取专才

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对法律教育非常重视,多选取专才进行法律教育,这种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教育质量,但整体教育范围受到限制。通才可以有效提升法律教育工作的知识面,向学生灌输更多的知识,使学生从不同角度认识法律教育内容,形成辩证的认知,但该教育过程中专业程度欠缺,教育效益仍需进一步提升。因此,新时期我国法律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可以选取专才对法律内容进行教育,实施专业知识的灌输,完成法律教育的专业化内容讲解;选取通才对法律教育的本质进行挖掘,通过辩证的角度对法律教育的内容进行分析,结合实际内容对法律教育的实际意义进行提升,从而全面优化法律教育质量,改善我国法律教育发展进程。

2.法律教育应走向精英化还是走向大众化

精英化和大众化是当前我国法律教育发展的两个主要方向,精英化可以从根本上提升法律教育质量,大众化可以从根本上拓展法律教育范围,两者在纵向和横向方面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古代西亚地区主张在精英化教育的基础上逐渐大众化,以精英化为核心对法律教育内容进行全面落实,在上述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法律教育的范围,实现法律教育大众化,从而达到教育效益的全面改善。我国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也可选取上述教学设置方案,强调精英教育,不断提升法律教育质量,在质量基础上尽可能拓展范围,全面提升我国法律教育工作效益。

(二)法律教育注意事项

1.弘扬精神,形成正确价值观

我国法律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弘扬精神,强调法律体系下的价值观,形成正确的法律认知。人类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内容不断变化,知识体系不断转变和丰富,但其本质价值观是一定的,主要是为了以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发展秩序,形成公平的价值理念。因此,我国法律教育工作改革的过程中将价值观作为法律教育改革的核心注意事项,对价值观内容进行强调,确保法律公平的价值要义能够充分渗透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环境。

2.发扬传统,坚实教学规律性

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过程中要对法律教育核心传统进行把握,以上述传统为主要内容开展法律教育,对法律教育知识体系和内容结构进行合理构建,从而全面提升法律教育效益。要对法律教育的规律进行分析,在传统基础上形成科学性教学体系,确保法律教育能够与时展相适应,最大限度改善法律教育水平。

3.坚守使命,强调法教重要性

法律教育工作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其教育效益直接影响着社会建设质量,影响着日常生活秩序。在对法律教育进行优化的过程中人员要把握好上述法律教育作用,对其社会发展的使命进行强调,将法律教育落实到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从而全面优化法律教育质量。我国法律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坚守使命,对法律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强调,将法律内容与法律教育结合在一起,是法律内容能够充分渗透到法律教育中,从本质上加速法律教育发展进程。

四、结语

古代法律文化范文3

郭沫若指出:"民族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同阶级和国家的产生相适应,历史地形成的,这里谈的羌人、夷人、戎人、狄人、苗人、蛮人,正是汉族的前身。历史上所说的华夏,乃是由他们共同融合而成的。中华民族中的各个民族,在其形成过程中,都具有这样的特点。"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化格局决定了民族法律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多元化的格局。民族的融合导致民族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具有同一性,民族的差异又导致民族法律文化的价值表达形式具有特殊性,苗族"古老话"就是集上述同一性与特殊性为一体的历史文化画卷。少数民族民间法律制度是中华民族传统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少数民族习惯法律制度中许多诗性智慧、原创文化以及和谐价值因素至今还存活在各民族的法律生活中。"古代中国人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把法律看成是实现这一道德目标的手段;其法律因此只有否定的价值,争讼乃是绝对的坏事。"探究比较苗族"古老话"的各种文本载体,考察苗族"古老话"流传地武陵山区的法律事象,可以发现,苗族"古老话"的各种流传文本富含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和谐。

椎牛祭祖,合鼓结社,是旧时苗族各部落首领共同议规、以鼓为标志的结社活动。巴代(苗老司)是在苗族社会中经常替人们主持祭祀与祈祷的神职人员,也是苗族"古老话"传承的职司者。据巴代古歌"合鼓建社"记载:"合鼓合在占求地,占怕古地椎了牛。绕圈旋转齐跳舞,喜笑颜开乐悠悠。飞歌传上云天里,震天动地无忧愁。"苗族古歌云:"姜央兴鼓社,全疆得共和,得富大家有,得福大家享。"这是苗族先人施行合鼓结社的法律行为所追求的和谐价值的描述。《苗族理辞》是旧时苗族"理老"等头面人物为他人说理断案、排解纠纷、向纠纷当事人叙说和判断是非曲直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它也是苗族"古老话"记叙的一种文本。在这些规则中,对破坏和谐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谁的心不正,谁的意不良,他起蚂蝗心,他起臭虫意。掐别人的好花,摘别人的甜果子,进别人田捉鱼,钻别人园‘讨'菜,偷别人的伴侣,抢别人的妻子,小案要银两,大案要性命。"苗族人之所以愿将和谐作为民族习惯法的价值追求,其原因是"上古时候,古代时期,仡索仡本,本是兄弟。一娘两个膝头,你坐我坐,一娘两个乳头,你吃我吃",所以,本是同娘生,相煎何太急。苗族"古老话"中的"开天立地"篇写道:"古时天上灰蒙蒙,地下黑沉沉,天地相连,乾坤接近;水里无通船通筏的道,地上无走马走驴的路;天空无飞鸟,水里无游鱼。""古老话"在这里强调了人是大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与大自然不存在物我之分,自然与我之分。人与大自然不能割裂、也不能对立,而是浑然一体、和谐统一的。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生态家园,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法律文化作为服务于社会建设的文化形态,和谐必将成为主导性的价值取向,因此,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苗族"古老话"中所寻求的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价值不谋而合。

"古老话"所传承的苗族习惯法对于本民族成员而言,不仅蕴涵着人情、天理、国法,而且有着自我救济和自我修复的功能。"古老话"告诫人们:"管世上事,象流水入穴,理凡间情,如牲口归栏。前面不说东道西,后面不挑是生非,莫踩好禾好苗,要惜好谷好米。不要左边砍倒树,不要右边砍倒竹。"千百年来,湘西苗族人民崇勤劳、鄙懒惰,尚礼仪、鄙骄横,珍团结、鄙分裂,爱公物、鄙自私,扶危困、鄙打劫,讲良心、鄙阴谋形成了以习惯法基本规范和乡规民约为载体的社会风尚。这种情、理、法相互交融的习俗法规已构成长期约束当地人思想行为的法律机制,它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相辅相成,从而形成苗寨山村淳朴好客的民风、互帮互助的生产生活习俗、青山绿水的自然环境,一直为外界所称颂。

二、苗族“古老话”展示了苗族先民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觉的民间方法

作为一种文化要素,苗族民间习惯法之所以能够得到传播与演化,因为它是由固定生活于苗族社会环境中的苗族先民所推行的一套有组织的苗族风俗与生活仪式的体系,苗族"古老话"正是这套有着法律文化性质的民族风俗与活动的文化载体。苗族学者龙炳文先生在《古老话》一书中记叙的事实正好验证了这一点。他认为,苗族"古老话""自苗族的先民三苗、?兕、南蛮、武陵蛮,到宋时的苗,都一直把它视为自己的‘百科全书'而广为传颂,家喻户晓。‘'的十年浩劫中,它的手抄本和方块苗文记载本被焚烧殆尽,但苗族人民还是悄悄地用民间口传形式,将其保存下来了。"苗族"古老话"的文化生存能力为什么能如此强大?这是因为苗族先民创造了一种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觉的民间方法。

如果说苗族"古老话"由于在内容上富有了深刻的法律规则、维护了社会的正义而备受苗族人民推崇的话,那么,它在艺术上的表现形式则更为富有能歌善舞天赋的苗族人民所喜爱。笔者生于苗家,长于苗寨,自幼说苗语生活,唱苗歌叙事。成年后,用苗话说理,编苗歌育人,湘西苗族"古老话"的部分内容早就耳熟能详、心领神会。所以,苗族"古老话"的艺术形式对笔者的熏陶感染至深。

如苗族《古老话》一书的"后换篇"中有关家庭伦理规范的记载:JongsIebIioxros,(七兄七弟)JongsIebIioxkad;(七弟七兄)Mouxguantjibzonggoudmel,(管家中姑娘)Mouxguantjibzongdednpad;(管屋里姐妹)Mouxguandjidblouddebnpad,(不准破口骂娘)Mouxguandnzhadlotndatmat。(不准咒骂父辈)又如《苗族理辞》《议榔》篇有关禁止换妻的榔规记载:Deddiongxhsattiedwid,(制筒不准?妻)Kheikqangthsattiedhvab,(刻木不准换妻)Xilniangbxangxtiedliod,(只有调换牛市场)Axniangbxangxtiedwid。(没有调换妻集市)

"苗族理辞讲求对仗,而且对仗工整,词语声调高低升降,起伏跌宕,极富韵律之美。"苗族"古老话"的表达方式既有诵读(分单人、双人诵读),也有歌唱,还有读唱结合等多种形式。所以"古老话"的记事体裁,既有白话体、诗辞体、还有民间古歌体。苗族古歌为纯苗语演唱,女声高亢嘹亮,男声豪迈奔放。苗歌曲调因方言不同而不同,装饰音也因内容变化而变化,苗歌也因柔和、明快、婉转,细腻而极具感染力,它是苗族性格的写真。苗族"古老话"中所记载的民族习惯法规范通过苗歌的艺术形式来表达,使它成为了苗族人民实现法律文化自觉的一种有效的民间方法。虽然旧时的苗族人民,因诸多的原因尚难以完全掌握本民族的文化使命和社会命运,但是,他们却能够创制维护自身民族利益的民族习惯法,并创设了特殊的表达方式使它历经千年的洗礼而延续至今。运用这样的法律文化,完成了苗族人民的文化自觉,这在苗族历史上也是一项奇迹。须知一个民族的发展,其民族文化的生存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民族的力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自觉的程度。

苗族古代的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整体已经很难显现,但其包含的很多因素则分散地以各种形式延续下来。法律意识、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等不少内容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建设性价值。肯定苗族"古老话"所展示的苗族先民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觉的民间方法,其意义也是积极的。在"古老话"开篇"濮斗娘柔"中,苗族先民以惊人的创造力、想象力和形象思维能力通过"盘古开天,南火立地"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在"古老话"第二部分《前朝篇》的"亲言姻语"中,反复出现过"诗体法"韵文,如:"东方聚齐了启明星,西方升起了夜明珠。齐了坪地的大岩,到了盆地的名村,齐了超山的高竹,到了超岭的高树,齐了五亲六戚,到了五宗六族。"这种"亦歌亦法"的韵文式体裁反映了苗族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变迁,对阐释早期苗族社会的民间规约具有珍贵的历史价值。

武陵山区苗族没有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本民族文字,主要是通过口述的神话史诗来记录民族迁徙、文化制度和宗教祭祀活动等,"古老话"以其粗糙模拟性、直观象喻性、实物类比性证明了它是一种创造性的载体,这种创造性集中表现为诗性智慧的创造性本能。因此,"古老话"所贡献的诗性智慧起自于人类从内心深处萌发出来的一种自由抒发情意、向往公平正义的原始潜意识与冲动,它是各民族谋求社会平等的人类理想的初始展现。可见,诗性智慧是沟通神话史诗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桥梁,二者是"诗中有法、法中有诗"以及"水乳交融"的关系。诗性智慧代表法律文化结构中最本质最优秀的文化因子,它对理想社会的追求,对和谐秩序的渴望,决定了原生态诗性文化在整个少数民族习惯法体系中的形象和地位。正如茅盾所分析的:"原始人民并没有今日文明人的理解力和分析力,并且没有够用的发表思想的工具,但是从他们浓厚的好奇心出发而来的想象力,却是很丰富的;他们以自己的生活状况、宇宙观、伦理思想、宗教思想等等,作为骨架,而以丰富的想象为衣,就创造了他们的神话和传说。"因此,对"古老话"法律文化价值的研究与发掘将对我国民族自治区域的立法实践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苗族“古老话”传播了苗族习惯法的生态化信息,它演绎了一部精彩的原生态的法律文化

苗族"古老话"中所提到的苗族先民的生存环境,就整体而言并没有发生危机,更不存在危机加剧的问题。然而,局部自然环境的破坏与人的生存矛盾在任何时候、任何地区都会发生。应当承认,旧时的苗族先民并没有构建出系统的法律生态化的理论体系,但是,苗族的"古老话"却蕴涵了现代"法律生态化"的规则和理念。他们用"古老话"的诗体韵文形式,记载了极富法律生命力的民族习惯法,保护了自己的生存环境,也演绎了精彩的初始化的法律文化。

从"古老话"所反映的民族习惯法来看,推动自然的生态系统趋向平衡的内容颇为多见。"烧山遇到风,玩狗雷声响。烧完山岭上的树干,死完谷里的树根,地方不依,寨子不满。金你郎来议榔,罗栋寨来议榔。议榔育林,议榔不烧山,大家不要伐树,人人不要烧山。封河才有鱼,封山才生树。"苗族先民将具有维护生态平衡内容的民族习惯法,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起到了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

苗族先民生态法律意识的产生,来源于苗族的自然崇拜。《庄子•盗跖》云:"古者禽兽多而人少,于是民皆巢居而避之,昼拾橡栗,暮栖树上,故命之日有巢氏之民。"苗族先民乃中华"巢民"之一部,他们日日与森林为伴,面对生机盎然的树木时,自然会产生一种崇敬的情感。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这种情感不断堆积,形成了自然崇拜。贵州地区的苗族先民曾将枫树当作万物的始祖,无论是传说中的人类始祖姜央,或者是汉文献记载中的苗族首领蚩尤,都与枫树的崇拜有关。《苗族古歌•枫木歌》中这样唱道:"远古那时候,山坡光秃秃,只有一棵树,生在天角角,那是什么树,那是白枫树。枫树在天家,枝桠漫天涯,结出千样种,开出百样花,各色花相映,天边飞彩霞。"由于枫树在苗族人民的信仰中,极有灵气,所以,就把枫树奉若神明加以保护,世代声口相传,不得砍伐。苗族村寨立下村规民约,实施法律保护,尽在情理之中。

苗族生态法律意识的产生,还来源于苗族的生态智慧。苗族先民不仅用道德和法律的标准去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且也用这些标准规范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苗族先民十分依赖自然环境,大自然中的土地、河流、森林、植被对他们的生活极为重要,所以他们要把生态保护措施付之于实践,各种禁令纷纷产生。

苗族先民把自然万物理解成与人一样有喜怒哀乐等情绪变化的生命体,表达了人类这一大地之子对自然万物的尊重与友善,阐释了人类源于自然,就应该尊重自然,与自然万物平等共存,和谐共生的深刻道理,而对破坏自然,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嗤之以鼻。苗族先民以自然崇拜的形式来表达他们对大自然的关注和敬畏,从容地运用生态调适的功能,诗意地维护着自身的生存环境,展示了苗族深邃的生态智慧。苗族"古老话"传播了一种法律生态化的信息。这种信息,一方面,对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猛,生态失衡难以阻止的情况下,唤醒人们对法律生态化的重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展示了苗族先民对文化的创造。这种文化创造的精神,对当今文化兴国战略的落实,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苗族“古老话”为多元一体的中华法文化贡献了法律智慧,书写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不朽篇章

张晋藩先生指出:"一个王朝的法制的生命力毕竟是有限的,而内蕴在少数民族心目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是世代相延的。"苗族"古老话"对于中华法文化的突出贡献在于,它创造了原生态的法律文化、弘扬了法社会学、法哲学的科学思想。

首先,在原生态的法律文化的价值创造方面,"古老话"是我国武陵地区苗族古代习惯法的传承手段和文本载体。"古老话"的成千上万的篇章诗句里传承了大量历代苗族民间的族规祖训、盟约会款、寨规村约、会典祭仪等法文化信息。在"古老话"流传的武陵山区,每当苗族民间举行祭祀仪式、婚丧嫁娶、建房造桥、生产劳动、议榔议款等重大场合时,长者理老都要诵讲"古老话"。公平、正义是现代法律的原则和精髓,它普遍存在于国家制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若干部门法之中,也反映在"古老话"所传承的苗族习惯法之中。"古老话"记载了苗族习惯法的法律主体对公平正义的运用,它从内容到形式、从意识到效果都体现了一个古老民族对法律文化的创造。例如,苗族理词是"古老话"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读苗族法律文化,认识苗族历史、伦理道德、哲学思想的珍贵文献,它具有"法"的性质和功能,是"理老"司法、执法的主要依据。理词这一口述文本经由人们诵唱、传播,其价值观深入人们的心灵,形成一种内在的民间规约调节机制,苗族人民正是依靠这种纠纷调解机制,在实践中维护了苗疆秩序的稳定。"在苗族传统文化中的‘贾'、理词、巫辞与古歌的内容不可能完全独立,往往相互渗透,不同程度地负担着对习惯法的传承功能。苗族社会的‘知识分子'理老、寨老、巫师(包括主持各种宗教活动的占卜师、通司、算命师、鬼师)以及主持祖先祭祀活动的鼓藏头、管理生产的‘活路头'、主管娱乐活动的‘芦笙头'等,这些对自己‘专业知识'娴熟于胸、训练有素、知识渊博、富有创造性的非职业歌者,在苗族文化,包括法文化的传承中都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

因此,苗族法律文化经过"古老话"、理词、古歌等多种形式的传承和创造,经过一个民族数千年的凝练,而成为我国法律文化宝库的璀璨明珠。"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它凝聚着少数民族的法律智慧,吸纳了少数民族优秀的法文化成果,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从"古老话"章节"仡戎仡夔"中所反映的部落战争,突出了舅权最早在战争调停、纷争调解中所显示的地位:"房屋倒悬,堂阶变换,摧垮绝壁,拖倒高山,粮仓被破坏,米桶底朝天。如今,我们要不记旧仇,如今,我们要烟消气散。要找舅舅作证,要找根根为凭,作证要一千载,为凭要一万年。""古老话"从舅方的权威立场强调,"我帮你们消水一塘,我给你们了事一桩,帮你们讲和,帮你们解劝。日后相亲如父如子,日后相爱像兄像弟"。可见,苗族社会"娘亲舅大"的传统习俗从远古一直流传至今,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苗族人的这种习惯心理造就了一种原始的法律规则,古代舅权的法律规则明显有利于维护苗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古老话"关于苗族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转化过程中比较完整的舅权制度的记载,见证了苗族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原生早熟性、特殊性。

其次,在法社会学科学思想的弘扬方面,"古老话"是苗族社会土地制度、婚姻制度和解决内部纠纷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和裁决标准。在湘西、黔东地区所流传的"古老话"的另一个版本《中国苗族古歌》章节中,我们看到一幅幅苗族先民立祖立宗、立村立寨、分姓氏定居的生动场景:"从吉吴的水乡迁来啊,沿河边的陆地找地方;一支来到泸溪县,一支来到泸溪峒;到泸溪县就住泸溪县,到泸溪峒就住泸溪峒。迁到十二个兑现啊,住十二个兑现;迁到十二个溪峒,住十二个溪峒;十二个兑现有了苗人,十二个溪峒有了苗众;苗人又发满了坝坪盆地,苗众又发满坡满岭。"这里所折射的是古代苗族部落土地占有制度的丰富信息,从中窥探古代苗族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对于维护氏族利益和家族财产的价值功能至关重要。从而表明,深入中国西南腹地的部分苗族,可以沿迁徙路线组成氏族或村社,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本民族生活秩序的相对独立性。"古老话"的"戴?戴轲"、"戴卢戴辽"分段描述了"一十二姓十二支系"定居武陵山区之后,面对日益增多的土地所有权纠纷,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是:"奶仡与奶让,争分大田大坝,争要大田大坝,互相残杀,把肚肠刺穿。去请阿濮仡偻芈评理,到深潭去呼戎解劝,去聘阿濮仡偻芈来,到云里去呼索出面,大戎帮助挖沟分界,大索帮助立碑划线。分了大塘大坝,分了大田大坪,永不相争,各占一方。上边叫做奶仡塘,下面叫做奶让坝,兄弟之间,言归和好;了事一桩,消灾一场。"

"古老话"的"亲言姻语"章节反映了吴、龙、廖、石、麻五大湘西苗族姓氏相互通婚和"姑舅表单方优先婚"并存的婚制。"姑舅表单方优先婚"是汉族和许多少数民族都存在的婚姻习惯法,但是"姨表不婚"在苗族的习惯法中显得比较特殊,其他民族的婚姻习惯法中鲜则有此规定,苗族的习惯法在"姨表不婚"原则上彰显了它的科学性及其与现代国家婚姻法规则的一致性。至今,"姨表不婚"规则依然是现代各地苗族社会成员严格遵守的法律规则。有学者指出:"这种产生于蒙昧时代并延续了数千年的、为国家机器推行的‘主流文化'价值观所包容的、苗族‘原创'或‘独创'的、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文化标本'体现出重大的科学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

古代法律文化范文4

关键词:领导哲学;儒道法;君主论

领导理论包含三个基本范畴:领导、领导科学和领导哲学。领导指向行为层面,多被认为是一种影响力,领导科学主要在于研究领导活动中增强影响力的方法,而领导哲学则揭示了领导活动的基本原理。对于中西方古代领导思想中蕴含的领导哲学研究,必将对现代社会的科学领导有所启示。

一、领导哲学的概念

早在古希腊时期,先哲们就开始了对领导活动的哲学关注,柏拉图率先明确提出哲学与领导以及领导者的关联性。而领导哲学最早由加拿大学者克里斯托弗•霍金森提出,他在《领导哲学》一书中详细论述了领导对于发展人的潜能的重要作用以及哲学在领导中的应用价值。霍金森认为:“哲学是一种补偿的力量,必须对领导活动进行价值的、伦理的、情感的分析,建立一门领导哲学。”①因此,领导哲学不仅仅是探讨领导理论和领导过程规律的形而上的思想,而且是可以在具体的领导领域中应用、为领导目标的实现提供指导的补充力量。

二、领导哲学的特点

首先,领导哲学具有价值性。正如霍金森所言,“领导哲学主要关注人类领导活动的意义和价值的问题,特别是道德价值的问题。”思想家对于领导哲学的研究,同时也是对社会规则的深度思考以及对领导者自身的信念追寻。其次,由于领导哲学探讨的是领导理念和社会规范的问题,并且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引导性,领导哲学不可避免地具有意识形态性。最后,合法性也是领导哲学的重要特点之一。凡有领导现象,必然关系到领导关系和行为的正当性。基于国情的不同,合法性在中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表现不同,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常常表现为道、天理、德政等,而在西方政治文化中,它则被称之为正义。与之类似,在中西方古代传统文化中蕴含着相似或者完全不同的领导哲学思想,下面进行具体阐释。

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领导思想

(一)儒家“为政以德”的领导哲学。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是诸子百家中对中国古代影响最深的一个学派,它的领导哲学可以概括为“为政以德”四字,具体表现为施惠于民和明德慎罚。孔子在《论语•为政》中言“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由此可见,儒家主张明德亲民、重教治心,提倡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孔子认为,只有用礼义道德引导和教育百姓,使其懂得礼义廉耻,他们才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善治”的最终目标。而明德慎罚则是儒家推崇的主要治国手段。其中,明德即崇尚德政,统治者需要持之以恒地谨慎修德,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慎罚即慎用刑罚,统治者要慎重断案,不能滥用刑罚,如若刑罚过重,就会使民积怨,从而威胁到统治者的政权。

(二)道家“无为而治”的领导哲学。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学派阐述了领导的更高境界———无为而治。道家推崇的无为而治,既是无为也是无不为,老子认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②也就是说,君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必须要效法“道”的无为无不为。无为指领导者应该顺应客观规律以及适当地授权给自己的下属,充分信任下属并给他们发挥的空间,而不能凡事以自己的想法为中心,专制强断。无不为则指对于领导者来说应该审时度势,把握大方向,对于正确的事情也要积极采取行动,顺应时势而为,如此才能引导国家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

(三)法家“法、术、势”一体的领导哲学。以申不害、商鞅和韩非三人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与儒家的德政、道家的无为不同,强调法、势、术三位一体的领导思想。商鞅在《商君书》中最早提出严刑峻法的思想,“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他认为,民风民情古今不同,百姓巧伪的现实决定了理民治国要有成效就必须把刑罚置于首位,实行法治。而且,刑罚宜重不宜轻,只有“刑重者,民不敢犯”,才能做到“无刑而民莫敢为非”。申不害在商鞅“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术”的概念,包括为君之术与驭臣之术。他认为,君主应该牢牢掌握权力、发号施令,臣对治国之道不具有建言之权,对君主亦无谏诤之责,否则就是挑战“治主”的地位,而君主的无上威权就体现为“势”或“势位”。因此,法家的领导思想可以概括为以法为本,严刑峻法;尊君卑臣,刑赏严明;君主集权,驭下以术。

四、《君主论》蕴含的西方领导思想

(一)领导者的绝对权力。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开篇就提出君主应该依靠自己的力量取得统治地位。他认为,“依靠能力成为君主的人虽然在取得君权的时候困难,但是以后保持它就容易了”,而“单靠幸运由平民崛起成为君主的人,夺取政权成为君主的过程可能不难,但要维持国家的统治却困难重重”。③因此,马基雅维里特别强调君主,即领导者的绝对权力。他认为君主应该运用法律来进行统治,然而法律离开权力则如同虚设,所以必须以武力为后盾,两者相结合就是领导者的立身之本。

(二)必要的民众支持。在强调领导者权力的同时,马基雅维里同样重视保持与民众之间的良好关系。他在《君主论》中提到,“君主必须同平民保持友好关系,否则当他陷入困境时只能坐以待毙”。马基雅维里认为,如果君主获得了足够的民众支持,他就不必担心有人叛乱,反言之,如果君主感到人们对他有敌意,那他就得处处提防所有人。由此可见,对于西方领导者而言,获取必要的民众支持也是保证君主统治的重要基础。

(三)高超的智谋和权术。不同于中国重道不重器,普遍奉行以德治国的领导原则,西方领导者更加重视高超的智谋和权术。在《君主论》中,马基雅维里有一段关于狮子和狐狸的著名类比,他认为,君主必须像狐狸般的狡猾,像狮子般的凶狠,充分运用各种手段来获取权力。同样,不同于中国对君主美德的普遍要求,马基雅维里提出美德对于君主并非必要因素,甚至有时候可能成为阻碍。在他看来,君主不必真的拥有良好的美德,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有时只需要伪装一下,表现出自己拥有这些美德即可。

五、中西方古代领导思想的共同点

(一)对百姓的重要性认识。无论是中国儒道法三家的思想家们还是西方以马基雅维里为代表的政治家们,对于百姓在国家建立与稳定上的重要性都进行了深刻阐述。古语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中国,百姓既是君主夺得天下的基础也是王朝覆灭的直接推动力。在西方,百姓也是君主实施统治的对象和达成一切目的的手段。古往今来,得民心者得天下正是对于百姓重要性的切实写照。对此,中西方的领导都形成了共识:以民为根基,重视民生,施惠于民。

(二)对时势的运用与准备。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中提到君主的行为如果顺应时代精神就会治国顺利,如果与时代精神不相符就会走向失败。这对应的正是中国道家领导思想中的无为而治,无为即效法自然,充分尊重客观规律,顺应时势而为。同时,马基雅维里要求君主在和平时期也应为不利时期准备好可以利用的资源。这也对应着道家领导思想中的无不为,正如前文所述,“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审时度势,积极行动也是领导者应有的重要素质。综合而言,中西方领导思想都要求领导者善于运用时势并能够为未来的各种情况都做好充分准备。

(三)法律与军队的强制约束。我国古代通常将法律称之为“律法”或“刑法”。在法家看来,它是君主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是政治统治的延伸。对于西方政治家,法律同样被认为是维护政治统治和约束民众的重要手段,而军队被视作维护法律强制力的必要机构,也是实行政治统治的暴力机构,具有对外抵抗外敌、对内巩固政权的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特别强调法律与军队的强制约束。

六、中西方古代领导思想的差异

(一)对待道德的态度差异。中国自古崇尚明君圣主,特别强调领导者的自我修养。古语有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我国一直将领导者的个人素质与治国之道紧密相连。在用人上也讲究尚贤使能,除“量才”之外更注重“论德”,宁用庸人、愚人,不用小人、恶人。与之迥异,西方选人则注重能力、业绩,只要能达到目标,对个人德行不作过多要求。从《君主论》可以看出,西方奉行领导者为了维持自己手中的权力,可以抛开道德的约束,采取任何可能的手段以实现自己的目的。简言之,如果可以靠道德统治,则不采用恶行;靠道德不能统治,则必须采用恶行。由此可见,对待道德的态度差异是中西方领导思想中最主要的差异。

古代法律文化范文5

 

社区警务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自20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风行全球警界,对各国警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上个世纪80年代其理念、运作方式传入我国。近年来,它与我国公安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给公安基层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其实际效果势必将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使社区警务这一舶来品不脱离与中国社会、文化的融合,是值得探究的。中国是古代文明的发源地,无疑也是社会治安防控方法和制度的孕育地。历史与现实总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现代治安防控体系的全面性和治安防控制度的复杂程度是古代无法比拟的,但是应该充分看到,古人在社会治安的思想和制度设计方面取得了众多的成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治安防控中形成的许多思想和方法对现代社会治安防控实践活动依然有着指导作用。   一、中国古代治安防控思想与社区警务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其中儒、法两家思想在中国两千年来的封建社会中作用影响最大。特别是儒家文化直接成为在历代统治者的用于维护统治的正统思想。儒、法两家对社会治安防控都有重要论述。   (一)儒家与法家在社会政策方面的思想   儒家文化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儒家主张“省刑罚,薄税敛”[1],反对苛政、暴政和严峻刑罚,同时主张实行富民政策。孟子认为社会治安问题地根源是破坏了小民的“恒产”,使其基本的生存需要得不到满足。“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己。”[2]他提出社会治安防控的首要措施是“治民之产”,使民有衣食之源,然后再“教之人伦”,“驱而之善”。荀子同样认为“欲而不得”就会危害治安,解决的最好方法就是政策上予以扶持,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先富后教。在刑事政策方面儒家反对“不教而杀”[3],主张“德主刑辅”。儒家认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统治方法,但应该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政的辅助手段。汉代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大德而小刑”[4]的思想。因为这一思想特别适合统治阶级德需要,自秦汉至明清一直为历代王朝所奉行,其中《唐律疏议》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是对它的最为简洁明快的概括。   法家的先驱者也认识到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治国理民中的重要作用,管仲就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5]的重要论断。他认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其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6]百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就会凌上犯禁,因而必须富民。管仲认为道德规范有重要作用,他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7]法家主张以法为本,认为法令一经制定,应成为判断是非、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   为此,法家要求应做到公布成文法,以使“万民皆知所避就”。[8]此外还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9],“不分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0],并进一步主张“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1]法令要有绝对的权威。“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再讲“仁义”、“慈爱”,“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12]   (二)儒家与法家在教育方面的思想   “仁”和“礼”作为儒家的道德思想,贯穿于儒家道德教育的始终,并以此来规范百姓的思想、言论、行为以及预防犯罪。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3]就是说单靠行政、法律乃至刑事惩罚的形式来控制人们的行为是不够的。因此,只有通过道德教育提高人们道德觉悟,从而有效的预防犯罪。儒家认为预防犯罪要使众多的百姓能够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因此儒家提出了许多针对百姓的教育思想。比如《论语》中写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4]这是要求人们不要把自己不喜欢做的事情去强加于他人。儒家最为提倡的“和为贵”的思想教导百姓无论何事都应该按照和的要求去做。   孔子的这些道德思想为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起了重要的作用。儒家教育还渗透着“礼”和“忠”的思想,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5]的思想。认为君臣和父子都应严格遵守各自的名分和尊卑长幼的次序,应当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儒家利用这两种思想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不去侵犯别人的事情。孔子又提出“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6]的“四勿之教”。儒家以上的道德教育思想在百姓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有效地预防犯罪的产生。   法家非常重视法律教育的作用。商鞅认为,人人好利恶害,在人际关系中首先要定“名分”,而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使人们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消除不和谐因素,进而使社会实现安定统一。“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17]法家认为法律教育的任务应该由各级官吏来执行,即所谓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商鞅提出官吏要成为“天下师”,教导百姓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这样就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法家的代表人物还在实践中积极实施法律教育,以预防犯罪发生,促进社会改革。商鞅在秦国实行社会改革之初,为使百姓相信其言必信、事必成,便在一个城门口立一大柱,言谁能将其扛至另一城门口,可得五十黄金。诸人不信,故不去扛。一男子去扛,果得五十金。国人于此皆信商鞅所言。商鞅通过“徙木立信”,使百姓相信其变法的决心,不敢轻易去触犯法律。后来秦国太子犯法,商鞅给予太子的老师刺面的刑罚,为百姓展示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使百姓看到法律的威严,不敢轻易去违反法律。从此,“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8]#p#分页标题#e#   (三)中国古代治安防控思想对现代社区警务的启示   1.发展经济是预防犯罪的基础   自古至今,财产类犯罪都是第一大犯罪,贫困则和财产类犯罪有密切的联系。无论在什么社会,经济衰退与萧条都会使人民生活水平下降,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需要,穷到要犯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也就愈来愈增长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是我们常常引用的一句话。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经济问题是一切问题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才能使我们的各种教育有可能实现,才有可能具备各种预防犯罪的硬件设施。中国古代儒、法思想家、政治家都指出了贫困与社会混乱、行为越轨有直接联系。因此,儒、法两家“先富后教”的思想是值得提倡的。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使大家有稳定的工作,足够的衣食,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从而不去犯罪。   2.加强和完善社区警务工作中的法制建设   法家所强调的“事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主张应为我们社区警务的法制建设所借鉴。在建设社区警务的过程中,应该首先做到立法平等,在这种社区治安防控体系中,警察不再是管理者,居民也不再是被管理者,双方都是治安防控的平等参与主体,因此参与主体的平等地位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确认。而只有将所有社区的成员同等看待,才能产生民主的观念,做出民主的决策;只有将每个成员看成是平等的主体,才能保证利益分配时符合最大多数成员的最大利益。   同时应该坚持依法办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杜绝不按法律程序凭主观意志做决断的情况。完善执法监督体制,确保社区成员可以直接监督本社区的警务工作。   3.注重教育,强化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导致大量的犯罪现象发生。面对着犯罪率的提高,“以史为鉴”让我们看到教育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教育措施在整个犯罪预防措施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犯罪预防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儒家代表人物孔子特别重视道德教化,其“德治”的观念内含有重视精神文明特别是道德建设的意蕴,我们可以在社区文明建设的层面中吸取养分。如孔子提出的“富之”、“教之”理论,即在强调使人民富足的同时,还必须对人民进行道德教育。法家注重法律教育和宣传的思想同样值得我们借鉴。现阶段我们法律宣传范围和力度不够,特别是社区作为基层的宣传阵地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有许多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却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历史让我们看到加强道德教育会使社会出现良好的道德风尚,减少因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   法律教育可以使人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减少无谓的社会冲突,避免犯罪的发生。   二、中国治安防控的基层主体机构及其运行保障   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治安防控中得而封建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让这些机构更加有效地运行从法律、人员选拔和物质上都给予其充分的保障。   (一)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基层治安主体   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政府机构职能的复合性,所以地方治安机构肩负着抓捕罪犯,调解民事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综合职能。地方治安机构处于社会治安管理的最前沿,它们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这样说基层的治安管理机构是中国传统治安防控体系中构成的基石。   1.秦汉时期的基层治安机构   秦代是我国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其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都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秦国商鞅变法时,始在全国实行郡县制。县设县令,负责一县的行政与司法。下设县丞和县尉作为县佐,其主要职能是刑事司法方面的职能,主管治安捕盗。县以下还设有乡、亭等派出机构,乡有三老、啬夫、游缴等乡吏,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职听讼,收赋税,游缴缴循盗贼。[19]从上述分工看,掌教化,职听讼,缴循盗贼都与治安有紧密联系。在乡以下还设有里,里以里正(后改称里典)作为主管人员,是乡辖管下的社区基层治安组织。里以下还有什和伍。里典、伍老虽是秦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但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治安,所以他们也是治安机构的组成部分。秦代治安防控体系架构的组织核心是“亭主伍辅”。[20]下面将详细介绍亭的职能及其组织设置。   “亭”是秦代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专门机构。它的职能一是巡逻防盗,二是发生案情后捕盗。《后汉书•百官志》中记载“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曰:亭长,主求捕盗贼。”三是盘查过往行人,秦汉时期,居民外出需持有关机关发的通行证,经过关隘或住宿登记时,都要出示通行凭证。设在驿道、关津的亭,有权盘查、验示行人的证件。亭在秦代是设于县之下的治安机构,其设置和某些职能类似现代的公安派出所。在驿道、关津、街道,以及市场,也设有亭。《风俗通》中记载“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这就是说秦汉时期在驿道上大致每隔十里设置一个亭。郡治所在的“正门有亭长”,以及《后汉书•陈传》记载:曾“为郡西门亭长”和《水经•谷水注》谓偃师城门前面石人胸前铭文曰“门亭长”,《封诊式》中“盗马爰书”中有“市南街亭”等历史记载,不仅可以判断秦汉时期在全国各郡国的治所也有亭的设置,而且可以说明亭又是设置于城门的专门机构。   2.宋代的巡检司与县尉司制度   宋代在全国设有两套行使国家警察职能的机构,一套叫巡检司,另一套叫县尉司。统治者依靠前者维护大城市、农村、运输、边境的社会治安,后者维持一般城镇的治安。可以说巡尉两司制度,是国家治安防控制度区别于前朝的一大特色。#p#分页标题#e#   (1)巡检司的组织机构与职能   巡检司是一种地方机关。宋代地方分为路、州、县三级,巡检司也因此分为三级。巡检司除按行政区划分,还在河道、沿海、驿道、边境设置专门化的巡检。宋代专门的巡检同现代的专门警察性质是相同的,可以这样说,现代的水上警察、交通警察和边防警察早在一千年前的我国宋代已经出现了。巡检司的长官叫做巡检或巡检使。巡检既受上级巡检的指挥,又受所在州县守令的节制,实行双重领导。巡检司下面统辖士兵。在某些边远地方,统治者还注重让当地人自治管理地方治安工作,并且在少数民族由少数民族头人充当巡检,被称为本族巡检。巡检司主要巡逻,捕盗,缉私和消防等任务。其中捕盗是最重要的任务,对巡检的考核主要是看捕盗的任务完成得如何。宋初曾经颁布过“捕盗令”规定凡是发生劫盗(既现在的抢劫)或杀人案件,都要限期破案。巡检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有广泛的权力,但是他只有行动权,没有决断权,这点在宋太祖乾德五年下诏明确说明,各处巡检“自今捕得盗贼及犯曲盐人,并属本属州府,不得擅自决断。”[21]从这点上看,宋代的巡检司同现代警察机关也是一样的。   (2)县尉司的设置与职能   县尉是一种主管捕捉盗贼和处理民间纠纷争诉事件的地方官,秦汉一直设有此项官职。后来历经五代的战乱,县尉的职权被驻守的军人将领所侵占,职务也随之被废除。宋朝建立后恢复这一职务。每县设置一名县尉,县尉下面统率弓手。县尉的首要任务就是抓捕盗贼。建隆三年(公元962年)颁布的《捕盗令》规定:出现盗贼,“县尉躬亲部领收捉”,也就是要亲自部署或带领弓手去捕捉。除了捕盗,县尉还有缉私的任务。此外,县尉还负有处理打架斗殴之类争讼的任务。在宋代,平决狱讼是县令的职责,县令的决断权至杖罪而止,徒以上的罪要送上级机关处理。因此县尉处理斗讼纠纷,实质上仅是调解和预审。县尉更倾向于基层,包括广大的县城及其郊区的治安,和处理情节较轻的犯罪。   (二)传统治安防控体系中治安主体的运行保障   在古代传统治安防控体系中,封建国家政权已经十分重视从法律、人员以及设施配备上保证基层治安防控职能的顺利运行。   1.治安防控的法律建设   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使得历代的统治者都认识到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特别是关于治安的法律,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维护封建统治。早在春秋时期,李悝就参照春秋列国的法律制定《法经》,后来商鞅变法时期,秦国根据《法经》六篇并结合本国实际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奠定了秦国的立法基础。秦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传统社会治安防控奠定了法律基础。而秦国的法律是以刑为主,这样也就奠定了有关治安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维护封建社会治安需要立法,但仅此还远远不够,有法而没有执法的人等于无法。有鉴于此,统治集团很重视学习法律,培养法制观念,唐代出现了专门的法律人才培养机构———律学,律学是国立政法高等专科学校,有严格的学制和培养计划。此外唐代的科举制的常举科目有明法,用以选拔法律人才,明法科是考核应试者对法律的熟悉程度。宋代对官员的法律素质非常重视,宋太宗曾经告诫臣下说:“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22]   即要求官员知法、守法,从而更好地执法。宋神宗时期,又在国子监中设立律学,配置教授四员[23],是专门的法律学校,为加强法制建设培养人才。以上的做法,强化了官员的法制观念,使之自我约束,避免“举动是过”,还能使之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   2.地方治安机构的专司人员与专门职责   亭的成员包括亭长[24]、亭父和求盗。亭长是亭的负责人,其职责比较广泛,但是主要任务是维护所辖地的治安。包括巡逻街道,向县级机构报告案情,发现被盗赃物时立即拘捕盗窃者,追收赃物,以及守候了望和当盗贼逃亡时进行追捕等职责。《汉官仪》中也谈到“亭长课巡循。尉、游缴、亭长皆习设五兵。……亭长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这些记载说明,亭长的主要任务是求捕盗贼,维持社会治安。亭父,掌管“开闭扫除”[25],是亭雇的佣人;求盗[26],专事追捕盗贼。《秦律》对求盗有种种规定。如《捕盗律》中规定:“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资二甲。”这就是说,求盗的任务是捕盗,不能让他干迎送官吏的事情。法律还规定,求盗如果进行偷盗,要加重处罚。《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求盗盗,当刑为城旦。”此外云梦秦简有几处关于求盗活动的记载:①“求盗追捕罪人”;②求盗捆送某丙到官府,控告其盗马;③某亭求盗甲因所辖地一男子被杀,向县廷报案。秦代的乡、里和亭的官吏虽不是中央任命的正式官员,称为乡里官吏,但其自身却代表着最基层的政权职能。秦代乡以下以五家为一伍,设伍老,是最基本的社会细胞单位。二伍为一什,设什典,然后若干什组成为里,里的负责人为里正。秦代还在地方上普遍设置亭,亭的负责人亭长以亭为固定场所,警视收捕奸盗。汉承秦制,其中对里伍负责人的治安职责有专门规定,里正和什、伍的官员主要责任是维持治安,具体是:“置正,伍长,向率以孝弟,不得舍奸人,闾里阡陌有非常,吏辄闻知,奸人莫敢入界。”   至宋代,基层行政机构中也设有官员专门负责治安事务。各镇设监官,“掌巡逻盗窃及火禁之事”各寨设寨官,“招收土军,阅习武艺;以防盗贼。”镇、寨的治安处罚权限是:杖罪以下者,自行处理,杖罪以上者,解送县里处理。[28]宋代县以下的乡村基层组织比较复杂多变,各时期,各地区并不统一。宋代基层政权组织是管。管设耆长。“管干斗打、盗贼、烟火,桥道等”公事,以管理基层社会治安为基本职能。   3.地方治安机构的人员的选拔与物质保障   汉代规定,亭长从退役军人中,挑选合格的人担任。《汉官仪》:“材官(步兵)、楼船(水兵)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应合选为亭长。”为了能胜任其职务,亭长要有一定文化水平还要学习军事技术。所谓习设五兵,是指学会使用五种武器,包括弓驽、戟、盾、刀剑,铠甲。在南宋时期,有规定选用县尉司“不许差癃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因为县尉的工作量很大而且有很大的危险性。县尉所统领的武装力量是弓手,居民按户等服役。弓手的多少按该县户口多少而定。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增,而大幅度增加人员数额。#p#分页标题#e#   弓手日常由县尉教阅训练,每天教阅一次,每人有官方支给日食米二升。[29]弓手所必须的武器装备由官方提供,也可以自己配备。按规定,每次差出的弓手不得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保障有后备力量;请假的弓手不得超过三人;每月要轮流有七名弓手在县尉身边值班听差。[30]目的都是保证有一定的武力以应付突发事件。此外,宋代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还大量使用乡兵,乡兵在经济上享受一些优待。乡兵在执勤的时候,官府支付口粮,乡兵官则可以得到俸赐;部分乡兵由官方提供武器等军用物资,如盔甲、弓弩、旗、鼓。   (三)中国古代基层治安机构设置和运行保障对现代社区警务的启示   1.完善社区警务室的功能和社区民警角色的转变   古代的“亭”作用类似现代社区警务室,它的设置和职能都对现代社区警务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根据古代亭的设置,我们应该广泛设置社区警务室,特别是设置在一些重要的、关键的部位。只有这样一是可以形成犯罪预防的网络化,而是增强公民的安全感。目前在全国各地开展的社区警务活动中在社区内都设置了社区警务室,其功能也较全面,甚至派出所的某些职能也被前移至警务室。虽然这有助于便利派出所对辖区的就近管理和控制,但是却背离了社区警务室设置的本意。古代的亭设置在居民区中的,亭长要经常沿街巡逻,亭长也经常是本地区的居民,便于和周围群众交流。社区警务室是派出所在社区联系公众的站点,是社区民警与居民密切联系和沟通的固定场所。同时,社区警务室有助于在居民深表建立安全防范的心理保障。社区警务室在社区建设过程中要发挥沟通、联系群众,以及就近保证社区安全的功能而不是警察在社区办公、休息、落脚,甚至审讯、关人的场所,因此社区警务室应该方便群众多来往,促进居民和警察交流。随着社区建设的实施,社区民警的作用将会得以扩大,社区民警不能仅仅作为普通的警力来使用,需要赋予其更多的职能,结合现代民主理念,在制定社区警务决策的时候应该广泛的接受民警的意见和建议,提升民警的地位。   2.借助经济的作用来促进公众参与治安的热情   在传统社会中,能够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就意味着拥有某种政治资本,甚至是政治身份的象征,可以免除劳役,同样带来的经济收益也是可观的,可以免除租税,因此公众具有主动参与的倾向。现代,物质利益是人们的重要价值取向,公众以“经济人”的视角投入社会治安工作,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关注其所投入资源的物质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进一步强化经济杠杆的促进、调节作用,拓展有偿服务,为公众参与社区警务提供新的支撑点。

古代法律文化范文6

关键词:音乐;法律;互动性;融合性;礼乐

音乐与法律都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它们各自以自己的规律和特点影响或塑造着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二者之间均存在密切的联系,从古代中国礼乐制度之盛行,到近代音乐版权的保护,无不彰显了音乐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密可不分的联系。因而,对音乐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和分析,对于促进法律和音乐的发展,以及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对音乐与法律辩证关系的研究可以填补理论上的空白,同时,也可以吸收和借鉴我国古代礼乐的精华,实现音乐与法律的良性互动和发展。

1音乐与法律的共通性

1.1内容上以“律”为核心

从内容上看,音乐与法律均以律为核心。首先,音乐以律为核心内容。无论多么复杂的音乐,其实背后都有规律、规则可寻,或者说都受到律或规则的约束。音乐内在的律和规则,使得美好的音乐可以保真的情况下得以传播和继承。其次,法律同样以律为核心内容。无论是古代的律法,还是现代的法律,其核心内容均为规则和原则,而其中规则是最为主要的内容。法律之所以规则和原则为核心,主要原因是规则和原则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能够为社会提供秩序,为个人权益提供保障,从而使得够使得公众能够安居乐业、国家能够安定经济繁荣。

1.2逻辑上均遵循“规范———执行”的路径

从逻辑上看,音乐与法律均遵循从规范到执行的过程。首先,音乐的运行逻辑是制作乐谱———根据乐谱演奏的过程。乐谱是音乐规则的载体,而音乐规则构成乐理。无论何种音乐、何种曲目,其创作的过程一定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乐谱便是音乐规则的体现。其次,法律的运行逻辑是制定法律———根据法律执行的过程。根据现实考察,法律的运行大体上分为: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执行,具体而言就是立法者制定法律,然后执法者根据法律文本去执行法律。

1.3功能上具有调控与教化作用

首先,音乐对个人和社会的调控作用。中西著名的哲学家与统治者很早便发现良好的音乐教育,对社会能够一定的教化和调控作用。柏拉图曾在其著作《理想国•法律篇》中提出,音乐最主要的功能体现在社会教育方面,它规范人们的道德、思想,而非起享受或娱乐作用,并警惕人们远离不适度的音乐。其次,法律对个人和社会的调控作用。从古至今,法律的内容和理念虽然在不断的变迁,但其基本的功能和定位均是调控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的秩序。韩非子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庞德认为:“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促进和传送文明”。古今的先贤学者,均看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国家富强的作用。

1.4二者均内在包含精神追求

黑格尔认为,音乐和法律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均为超越现实而追求真善美的艺术。首先,音乐源于人性且追求灵魂之美。《荀子•乐论》云:“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强调的是音乐源于人性、关乎人心、反映人情,因此与人的内心世界相通。其次,法律源于人性且具有精神追求。法律虽然是以冷冰冰的法条为主要内容,但是其法条背后却充斥着精神追求。法律的核心价值和终极追求在于实现社会正义以及人类福祉。法律规范通过惩治邪恶、奖励善行,规范者人们的行为,使得社会充满正义。

2音乐与法律的互动性

2.1古代音乐与法律的相互促进

首先,古代音乐对于法律功能的实现具有补充作用。在法律无法起到有效作用的地方,音乐起到了补充的作用。古代音乐因为具有礼的功能,所以规范和调控人们的内心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音乐以“律”核心,讲求规则和秩序,这对于个人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得人们更加自然的遵守规则和秩序。另外,音乐具有较高的精神追求,有助于净化人们的心灵、从而引导人们做出善行而非恶事。其次,在古代法律对音乐的传播和发展具有保障作用。通过对我国古代音乐的运行和现实的考察可知,法律对于音乐具有保障作用,甚至可以说音乐本身亦是一种法律。以周朝开始盛行的礼乐制度为例,礼乐制度有着严格的等级性,各个阶级的人所使用的音乐不能相互混淆。例如,周天子祭祀上天,演奏《雍颂》;诸侯会见他国使者,演奏小雅中的《鹿鸣》、《皇皇者华》、《四杜》。

2.2音乐有助于法律更好地实施

首先,音乐富含哲学,让人深思而心灵得以净化。哲学对现实世界做出批判,音乐则是对内心深处的情感表达。哲学在理性与感性中寻求平衡,音乐也必须在和弦的建立和解决中,找寻和谐的韵律。音乐与哲学在思考与解决自身问题时具有很多共同点。由此可知,音乐与哲学是相通的,音乐中处处充满着哲学思考。所以思考音乐可以认为是对哲学问题的思考,让人在深思中感受音乐所想要传达的美德,从而达到塑造道德观念,净化心灵的效果。一旦人们建立起良好的道德观念,那么他接受法律比起“不通王道”的蛮夷就会轻松且高效。其次,音乐能够起到熏陶教化作用,以使法律得以更好实施。音乐本身具有教化的功能,一方面可以净化人的心灵、提升个人的审美、品味和品德;另一方面有助于使人们自觉养成一种遵守秩序的习惯,提升整个社会的公众素质和公共品德。只一味地推行严刑峻法是效率低下的,如果以音乐教化民众,那么法律的推行会是事半功倍的。音乐可以塑造人们良好的道德观念,从而创造一个易于接受法律、所谓“文明开化”的社会。这就是法律与音乐相结合的好处。

2.3现代法律为音乐保驾护航

首先,法律为音乐的创作、传播和发展提供了和谐的环境。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建构和谐的社会环境。而和谐的社会环境对于音乐的创作、传播和繁荣是必不可少的。虽然说战乱和动乱并不会阻滞音乐的发展,但是,良好的社会环境下音乐的发展才能如虎添翼。从现实来看,法律对社会秩序有着维护作用,社会秩序稳定,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经济才能发展。其次,法律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有助于激发音乐人的创作和传播的积极性。保护音乐著作权可以规范音乐创作、音乐市场,使得音乐创作更为规范,音乐市场更为有序,从而使得音乐创作人应有的权益得到保护,音乐产业更为良好有序地发展。音乐人的权利和利益包括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权利人状告百度,侵犯了歌词作者《爱我中华》等50首歌词的著作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指出,被告所称的搜索已经实际起到了替代来源网站提供歌词的作用,侵犯了原告对50首涉案歌词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推动音乐与法律互动发展的新路径

注重音乐与法律的共同教育,探究共同教育的结果与好处,礼乐的传统继承与发扬的意义及可行性,找寻音乐保护与音乐共享的平衡点,促进音乐产业的发展。

3.1注重音乐与法律的互动性

首先,注重音乐与法律之间互动性的研究,深入挖掘音乐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以更好的使二者能够互动和融合。其次,注重音乐和法律的共同教育。早在古希腊,柏拉图便提出:通过音乐来督促人们内在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的外在秩序和谐共处来调整社会的稳定。如果尚乐崇法的观念在社会上蔚然成风,那么社会秩序以及公众的道德素养将有较大的提升。再次,注重法治建设中,引入音乐的因素。比如,法治教育中,将一些法律知识或者常识用音乐的形式进行表达。相关的文化部门也可以制定一些关于“仁义礼智信”等传统价值观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歌曲。

3.2吸收和借鉴传统礼乐制度中的合理成分

礼乐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强调的音乐与“法律”之间的融合性和互动性,时至今日仍然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当今公众虽然重视音乐的教育和学习,但是,总体而言是一种功利化的教育和学习模式。比如,家长普遍重视孩子对音乐的学习以及兴趣的培养,可是过于片面地执着于出成绩,缺少了乐德的教育,忽视了音乐陶冶情操,培养良好品德的功能。实际上,从礼乐制度的精髓来看,音乐远不是一种简单的技能,其内在的包含着精神追求和道德情操,而且包含着对于道德和美的熏陶。因而,我们对于音乐的教育和学习,应当注重吸收和借鉴古代礼乐制度的精华。近80%的人认为现在的教育中应当加入与礼乐有关的内容。

3.3实现音乐保护与音乐共享的平衡

音乐既是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同时又是全人类的精神财富,因此,在法律和音乐的关系上,我们应当注重音乐版权的保护与音乐为人类免费分享之间的平衡。音乐本身具有社会属性,对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上文中提及,百度与三大唱片公司签订协议,唱片公司的音乐借助网络平台,使其旗下的音乐得到了更好的传播;百度支付了版权费用,使音乐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平台成为音乐传播的主要媒介。法律应当更好的保护音乐版权者的利益,同时,也应当制定一些措施和政策,促进音乐的共享和传播。毕竟,音乐与法律之间具有共通性和互动性,音乐的普及和传播对于法治的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4结语

音乐与法律的辩证关系提醒我们:首先,应当注重音乐与法律的互动性、推动二者的共同研究和共同教育,促进二者的优势互补;其次,吸收和借鉴中国传统礼乐制度的精华,应用于现代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最后,基于音乐本身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应当寻求音乐版权保护与音乐共享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舒国滢.音乐与法律[J].法制资讯,2014,(1).

[2]谢可训.论法律与音乐[N].人民法院报,2014-1-24.

[3]钟轶腾.音乐制度与法律关系辨析[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4]朱星辰.中西方音乐乐谱发展历程研究[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4.

[5]钟轶腾.音乐制度与法律关系辨析[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6]崔树刚.曾国藩经世思想的哲学意蕴[D].石家庄:河北大学,2007.

[7][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出版社,2010.

古代法律文化范文7

【关键词】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环境保护意识;启示

从原始社会开始,中国古代人就已经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并且逐渐形成了“天人合一”的思想意识,强调因势利导、协调统一、与自然和谐共处等,认识到人类生存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联系。在此背景下,中国古代的统治者经过数个朝代的尝试,逐渐形成以生态环境立法为主要措施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法,并且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而不断创新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环保意识体现

(一)环境保护意识在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的体现。中国古代历史十分丰富,历经数十个朝代,人类发展史与文化发展史都特别丰富,具有很高的考古价值与研究意义[1]。在中国古代各朝代的发展历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早已根深蒂固,国家统治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十分强烈,虽然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典,但是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却十分多,并零散的分布在各种地方律例、诏令以及禁令当中。自夏商周时期开始,中国就已经出现了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令,当代的中国统治者已经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开始遵从环境可持续发展原则。夏禹曾过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2],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当时的统治者夏禹就已经发现了春、夏两季的自然生长规律,并认识到人类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颁布了有关的禁令,约束百姓的行为,进而为人们提供了可持续的供给,推动着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中国古代历代生态环境立法中的生态文明建设。在某种程度上看,中国古代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共生史。在中国古代早期社会,人类为了能够更好地生存下去,不断地开采自然资源,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不断恶化,人与自然的矛盾也愈加凸显。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中国古代社会开始出现了私有制生产关系,人类日常生活与生产的需求逐渐增加,人与自然的矛盾无法回避,并且随着国家形态的诞生,人类的生态文明建设逐渐形成规模,并有意识的开始通过立法去规范人们行为,希望可以缓解人与自然的关系,提高生态环境的持续利用率。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并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的生态环境立法,是秦王朝颁布的《大秦律》中的《田律》[3],其中规定了“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该律法中包括了众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例如水源、动物、植物以及森林等,是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雏形。随后,中国由经历了隋唐、宋朝、元朝以及明清时期等多个朝代,传统法文化不断发展与进步,生态环境立法也得到了十足的进步。同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人口数量也急剧增长,人类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使得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也越来越完善,对后世的生态环境立法起到深刻影响。

二、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评价

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历史悠久,其中包含了人类的立法智慧,也是我国古代哲学思想以及传统文化的传承结果与外化表现。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体现了“天人合一”、“仁民爱物”的儒家思想,也体现了道家的“道法自然”思想,具有浓厚的儒家、道家思想意识,对中国生态环境立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天人合一”思想。“天人合一”思想最早是由孟子提出的,他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认为人与天是相通的,人的善良心性是天赋予的,认识了人类自己的善性就可以认识天。孟子的“天人合一”思想也对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起到了重要影响,在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当中,“天人合一”的“天”指代的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的“天人合一”指的是人与天、人与自然、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统一体,并且在统一体中,天、自然以及自然环境的地位要高于人和社会环境,是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的必要前提。所以,在孟子的“天人合一”思想影响下,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明确肯定了人是自然的产物,并且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人的生命与自然生物应该在同等的地位上,需要和谐发展,统一共生。所以,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要求人们敬天法天,主动认识与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时刻遵循自然发展规律,从而实现“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思想对中国古代生态环境保护的朴素意识形成,以及生态环境立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不容忽视。

(二)“仁民爱物”思想。“仁民爱物”思想对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影响也十分大,孔子说:“仁”者不仅要“爱人”,更加需要“爱物”,要把人所有的仁、智等德行与山、水等自然产物联系起来,处处表露出人对生态环境的尊敬与热爱。由此可见,“仁”不仅仅可以用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可以用来纠正人类面对自然环境的态度。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体现出很多保护动植物的法令,其中都体现出儒家的“仁民爱物”思想,是儒家思想独特生态伦理观的外化表现,同时也是人类在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得到的生存启示。所以,无论是从儒家的“仁民爱物”思想,还是从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的方面去看,人类早就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认识到自然环境的持续发展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从而才会通过生态环境立法去规范人的行为,让人更加热爱生态环境、关心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从而拉近人与生态环境的距离,实现人与自然协同发展的目标。

(三)“道法自然”思想。老子主要的哲学思想是“道法自然”,他认为:“道”虽然是生长万物的,但是却没有目的与意识,不会将万物据为己有,并且不会主宰和支配万物,而是放任万物自然发展。由此可见,“道法自然”思想强调的是顺应自然的“无为”行为,需要做的事就是顺和自然的“无事”之事。所以,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也着重提到了生态环境自然发展的内容,并推崇了自然法则,人类的生活与生产活动要尽可能的不影响生态环境的自然发展,以此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完美境界。“道法自然”思想尝试从根本上解决人、自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问题,主张人与万物同出于自然,人类不应该也不能对自然发展进行干涉,也不应该破坏自然的生存法则,人类的一切生活行为与生产行为都要以顺应自然发展为前提,根据万物的自然本性而进行,为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与思想支撑,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对当代的启示

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历经数千年时间的发展与演化,其中包括了大量的立法内容与生态环境保护思想意识,其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也不断进步,我国的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却越来越大,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也逐渐增多。因此,我国现代化发展要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并从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获取启示,不断完善中国环境保护法,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尤其是在进行现代生产活动的时候,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天人合一”、“仁民爱物”以及“道法自然”等思想,并将其渗透到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提高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丰富法律内容,加强执法力度,从而有效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建立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先进社会模式,为中国绿色、可持续化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四、结论

综上,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立法汇集了古代人的思想意识与智慧,为当今社会发展与国家进步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是不可多得的历史法文化传承。因此,我国在致力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同时,也要从中国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获取有用的启示,总结与剖析古代生态环境立法中先进的法文化以及思想内涵,从而推动我国现代生态文明建设有序发展,促进中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贾秋宇.中国古代的生态环境立法及史鉴价值[J].人民论坛· 学术前沿,2018(19):104-107+13.

[2]方明星.中国古代环境立法略论——从儒道环保思想出发[D].苏州大学,2012.

古代法律文化范文8

 

数学历来是人类文化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对许多文化产生过深刻的影响。考察法律文化,不难发现,数学对其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无论是历史上的法律还是现实中的法律,都可发现数学留下的烙印。深入探讨数学思想对法律理性的影响,对于法律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无疑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最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宝贵的、无可比拟的人类成就,数学运用其理性的基本内涵在对自然界的研究中,采取客观的、定量的、超验的、简单的思维趋向,追求确定性的知识,注重演绎推理的方法,无时无刻的不在影响着法学,潜移默化的引领法律向着理性、正义、自由等方向发展。   一、数学思想对法学产生影响的本源   (一)数学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   数学思维几乎可以表征人类思维的普遍特征。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都是社会科学和数学共同运用的。著名哲学家、数学家罗素就曾说过:“数学,如果正确地看它,则具有……至高无上的美———正像雕刻的美,是一种冷而严肃的美,这种美不是投合我们天性的微弱的方面,这种美没有绘画或音乐的那些华丽的装饰,它可以纯净到崇高的地步,能够达到严格的只有最伟大的艺术才能显示的那种完美的境地。一种真实的喜悦的精神,一种精神上的完备,一种觉得高于人的意识———这些是至善至美的标准,能够在诗里得到,能够在数学里得到。”[1]当然,数学思维也是一种辩证思维,具有自己特殊的表现形式。数学中有一系列辩证关系,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又被马克思的理论吸收。黑格尔、马克思都对法律文化有着重要影响,而辩证法又是他们理论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数学的辩证思维也间接地影响了法律文化。由于数学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思维工具,所以,在现代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里,数学也成为法律行业必备的知识。   (二)数学是一种重要的科学语言   数学语言是最科学的语言之一,数学文化的这一特点,能使数学超越各种文化的局限性,达到广泛和直接传播的效果。数学语言中有概念、公式、定理、模型、图像、方程等,数学运用这些语言要素,对科学现象和规律进行精确而简洁的表述,从而使数学语言成为一种对人类文化贡献甚大的语言。“因为我们在这里所发现的不再是孤立的语词,而是按照完全相同的基本程序排列起来的项,因此,它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清晰而明确的结构法则。”[2]数学语言对人类文明的贡献是非常巨大的。在当代,法律科学中已充满了数学语言,尤其是在运用系统科学等新兴学科研究法制的工程中,数学语言比比皆是。   (三)数学是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   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数学思考方式曾对文化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推理可以说是数学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思想方法。早期数学属于经验数学,是古希腊人把它发展为演绎数学,演绎数学从简明的公理出发,可推出无可辩驳的结论。这种推理演绎的方法也吸引了无数的法律思想家,把数学这种推理方法运用到法律领域,推动了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数学是研究量的科学,对客观对象进行量化,在量化基础上进行数量的分析、测量和计算,这是一种常用的数学思想方式。要把握事物的质,就必须对事物的量有所了解。不了解事物的量,就无法把握事物的质,质和量往往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在法律中也涉及到量的关系,对一系列法律行为都要作量的分析。通过对数量的分析,数学把它的触角深入到法律领域。   二、数学特性对法学的影响   (一)数学公理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公理是一个理论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正因为有了公理的存在我们才可以根据推理原则推出这个理论体系中的其他具体规则。西方自然法学家借鉴公理化方法,把那些五花八门的法律追溯到几条确定的原则作为自然法的公理,然后他们从公理出发,以欧几里德般的精确性,推演出人类全部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分析法学派利用公理来证明了不同法律规范的体系同一性,如凯尔森。   自然科学中的公理往往是唯一的,但在法学中的公理却由不同的法学家提出了不同的公理,这主要是由于法学中的价值因素所决定的。尽管法学是一门充满价值的学科,但这不妨碍法学家利用公理思维方式来思考法学问题。但在古代中国缺少公理思想思维模式,我们认识问题时擅长举一反三,由此及彼,而没有想过从这一和三上的共性中抽象出公理来。   (二)数学确定性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确定性,往往是由公理思想和推理规则所决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公理已定,根据推理规则所推导出的结果便是确定的。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人们往往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一定的规范是确定的。但是传统中国数学思想中缺乏公理思想、推理思想以及由此得出的确定性思想,这便使中国人在考虑问题时不会关心遵守规范是确定的,而是在考虑问题时就问题本身来考虑,就事论事,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而非以遵守规范为必须。   典型的中国调解制度便是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调解非以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为己任,而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圆满的把问题解决为最终归宿。确定性思想对西方法学的程序中心主义也不无影响,程序是可以确定的,程序一旦确定后,便是必须要遵守的,即使实体不公正,但由于这是严格按照程序得出的,因此也是被人们接受的。数学确定性思想对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及罪刑法定等原则的确定也是影响深远的。   (三)数学函数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函数讲得是一对一或多对一的一种变化关系,如Y与X的对应关系,X变Y便变。一个或多个自变量的变化引起因变量的变化,而因变量的变化必然是由自变量的变化所导致的。这种思想对西方的现实法学派影响较大,他们将法官的判决视为因变量,而这个因变量是由许多自变量所导致的,如法官家庭出身、生长环境、学历大小、性格爱好甚至性别、年龄、婚否等等。所以在这个复杂的函数关系中要想研究法官的判决便必须从上述诸多自便量入手,因为每一个自变量都会影响法官对某一方面的判决。#p#分页标题#e#   数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是间接的,也仅是思维模式上的和形式上的,但是研究数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却是必要的。数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我们认真思考这个题目是非常有必要的。[3]   三、数学思想对法律精神影响内容考察   众所周知,古希腊文化与古代其他文化最大的不同是崇尚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在数学领域的体现主要就是推理的运用。数学观念对古希腊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影响表现在对民主制度的影响上。由于“万物皆数”,所以数学的普遍性、确定性就成了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特性。由此可推导出自然运行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结论,把这种“自然之法”引入人类社会,就产生了自然法。由于民主制度是符合自然法的,所以,崇尚理性的古希腊人(主要是雅典等城邦)自然就要选择民主制度了。   求得国家全体成员共同生活的协调是古希腊人国家观念的基本思想。“这种和谐的共同生活应使每个公民以参与其中为最大的乐事,这个现象虽然不稳定地实现过,却始终是希腊政治学说中的主导思想。”[4]诚然,古希腊人选择民主制还有其他原因,但我们绝不能否认、也不能低估数学观念对古希腊人选择民主制的影响。我们须记住一点:古希腊人的数学观念和政治法律观念在深层次上是相通的。[5]   在古代,除了古希腊外,在其他文明古国的法律文化中,或多或少都受过数学的影响。在早期社会,人们大多给数学披上神秘的外衣,把数字看作神奇的符号,具有某种深不可测的象征意蕴。[6]   数学文化这种神秘特性又往往与占卜、占星等结合起来,以影响法律文化。以中国为例,老子就有数生万物的思想:“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当然,最典型的是《易经》,利用数学及其符号的变化来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规律予以规范和预测。中国古代留传下来的还有“河图”、“洛书”,用以解释宇宙生成和人类社会起源。以上这些理论就涉及到法律的起源问题。而且把数学运用到巫术中,也会对法律文化产生影响,因为早期社会的法律无不受巫术的影响。[7]   数学的抽象性、确定性、精神性、严密性等特点决定数学永远和时代的精神———法学联系在一起,所以,数学对法律的影响将是长期的,而且会更加巨大。数学为法律文化的变革提供着不断更新的理论和方法,促进了法律知识的增长和法律文化的进步,同时也为法律科学开辟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现代社会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正期待着运用数学的方法去研究和解决。数学思想作为开启法学智慧之门的钥匙,为法律科学提供了一套科学的知识体系,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科学化进程,使许多法律问题的研究建立在更加可靠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