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乡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一)工作目标

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一旦发生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动物防疫条例》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九江乡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瑞昌乡非洲猪瘟应急预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范围内。

二、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

为加强对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任组长,政协联络处主任任副组长,乡政府办公室主任,乡畜牧站、财政所、肇陈派出所、卫生院、张家铺交警中队、肇陈林业站、民政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各村村长为成员的乡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乡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乡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畜牧站,具体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指导并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各村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村非洲猪瘟的防控工作。要做好应急准备,强化监督排查,物资储备和应急指导,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二)部门职责

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畜牧站

(1)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将疫情及时向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3)履行组织协调职能,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4)培训防疫人员,强化防疫管理,组织做好防疫宣传工作;

(5)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

(6)根据上级授权疫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疫情;

(7)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工作;

(8)评估疫情处理及所需补贴资金,提出使用意见。

2.财政所

根据疫情需要,负责安排应急处置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3.肇陈林业站

要加强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配合畜牧部门及时处理疫情。

4.民政所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5.张家铺交警中队

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交通工作。

6.肇陈派出所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区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

7.乡卫生院

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释和诊治,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应急反应

(一)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采取病料,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诊,必要时请上级专家到现场诊断。

(二)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集技术力量和后勤保障组人员实施疫情控制措施。

(三)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策。由乡人民政府封锁令,组织力量扑灭疫情,并安排好疫区群众的生产、生活。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1、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及时报请市政府,并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2、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及时报请市政府,并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及时报请市农业农村局,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4、野生动物和虫媒

肇陈林业站、畜牧站协调市林业局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6、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农业农村局向市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市政府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与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相配套的物资储备,负责本乡内疫情发生时物资的储存和调运。

(二)资金保障:切实安排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及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兽医站人员要业务精通,能快速、准确地诊断动物疫病。

(四)人员保障: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时,由我乡报,逐级上报后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专家进行诊断。

乡防治非洲猪瘟疫病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村要组建扑灭疫情预备队,承担本地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上一级调配其它地区的预备队集中扑疫。

五、疫情管理

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和报道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感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各村对非洲猪瘟疫病应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非洲猪瘟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非洲猪瘟疫病应急所需经费物资等储备。各部门要在乡政府统一指挥下,调动一切力量,通过协作,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采取有力的预防、监测、控制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应急反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按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