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和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和法律后果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签署问题贯穿项目全程,对建筑工程的计划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正在呈现越来越多的问题,施工方对合同问题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提高。本文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考察施工合同与施工利益关系,追究法律后果,以此为建筑行业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认定;法律后果

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建筑企业数量的增多,施工合同作为施工项目开展的基础和依据,合同签订相关问题的完善已经得到了改进。但是无效合同仍然存在,这会影响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的利益,不利于施工项目的推进与完成。因此为了避免无效合同对施工项目带来不良影响,规避工程风险与经济损失,明确无效合同类型和导致因素十分必要。为确保施工企业和承包商利益协调,避免无效合同的签订,明确法律后果才能促进建筑施工工程的良性发展。

一、无效合同概述

无效合同一般指的是由于各种影响因素导致生效条件不足的施工合同,此类合同因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内容和性质都无法起到实质性的法律作用。只有有效的建筑施工合同才能保护施工工程的有效进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即使按照正常的合同程序签订无效合同也无法受到正常的法律保护,因为从内容角度来看不符合正常合同的内容规定,即便签订流程合法也会被判定为无效合同。

二、建筑施工中无效合同类型分析

(一)承包资质不达标。部分承包商没有获得对应资质证明、没有对应等级的资质证明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证明来签署的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资质或者资质级别不够的企业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是无效的、违禁的行为[1]。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也有相关条例说明此类行为无效。双重条例的规制说明资质限定是合同发挥效力的关键因素,同时对于资质合格证借用问题还有对应的法律后果责任需要承担,对于无效合同的归因也有相应的法律流程追踪和追责。如果签订了许可范围之外的资质等级合同,但施工承包方能在竣工之前获得等同效力的资质证明也可以视为有效合同。建筑施工合同与施工过程、建筑质量之间存在直接的牵连关系,因此项目合同都会经过严格的审查与核验,法律明文规定了承包商所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二)工程招标或者中标性质无效。《招投标法》对于招标工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招标政策的条文规定招标范围和招标工程信息。通过对应的项目要求与项目标准签订合同,如果超出规定范围则属于无效合同[2]。另外对无效合同的分类也有明确的划分,招投标方式不合规都会导致中标无效,那么承包商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也被判为无效合同。

(三)施工资质来源不当。建筑工程的施工是由多个方面共同协作完成的,施工合同的签订涉及企业、集团以及工人等人员要素,因此签订施工合同的企业资质需要具备充分的保障和说服力。施工企业如果借用他人资质不仅会导致施工团队与施工工程不匹配,还无法走进真正的建筑市场,勉强可通过挂靠联营等其他形式进入市场。但是挂靠行为的借用资质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期间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四)非法转包行为导致合同失效。我国建筑施工的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非法转包施工项目属于非法行为。另外对工程项目进行二次分解或者不合法分包也属于非法转包的边缘行为,从我国现有的建筑施工状况来看,有很多不合法的转包分包行为。众多企业通过转包和分包的行为从中牟取大量中间非法利益。这种行为的泛滥会导致工程质量没有统一保障,缺乏工程施工检查规范性[3]。另外第三方企业的施工资质也参差不齐,可能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偷工减料等不合规则的施工行为。不仅会导致建筑质量不达标,还会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因此承包商的非法转包行为会产生恶劣的后果,有此类行为的合同则是无效合同。分包方也要严格筛查施工方的资质和信誉,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五)规划许可违规操作导致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对于企业和政策规划许可的协商有相关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报施工工程的基础条件,如果未经过相关许可证自制就开展施工行为则会被判定为非法建设行为,因此签订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六)签订方式随意化导致的无效合同。如果没有进行书面形式的合同签署流程,施工合同也无法被审核为合法合同。书面形式包括多种,纸质合同书、合同信件、电子版合同等。建筑施工合同也要符合大类合同的要求,如果缺乏书面签订流程则在法律方面无法生效,那么合同执行阶段也会遇到各种阻碍[4],或者不同的施工方之间如果出现法律纠纷,无效合同会导致双方利益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三、建筑施工中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分析

(一)折价补偿后果承担方式。我国《司法解释》条例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如下,如果无效合同基础上的建筑物施工完成且质量没有任何问题,工程的发包人需要通过合理手段对验收项目进行收检,同时对合同作出相应的折价补偿。如果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额外费用进行归责,就需要错误方对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费用进行理赔和承担。

(二)拒绝支付工程款和赔偿项目。如果施工合同没有通过审核,被判断为无效合同,那么根据相关司法条例,施工项目修复之后如果质量仍然不达标,工程发包人则被允许拒绝支付工程款给施工企业。但是在上述过程中,发包人也对建筑施工问题造成了影响,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那么承包人就要对无法支付工程款作出合理解释,并对损失方提供赔偿项目以弥补损失。

(三)收缴非法所得款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中表示,施工方企业如果借用其他人的资质来欺骗分包方,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同时承包方承接施工项目的转包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双方都要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期间交易行为所得利益要被全部收缴。

(四)过错赔偿。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的施工方要根据实际的施工情况和过错行为对利益受损的施工方进行适度的过错赔偿。《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承包方、施工方、承包方如果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就需要各自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施工合同无效是工程质量的主要原因,但是发包方的责任也要进行追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履行刑事判决。无效合同不仅会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对于社会效益来说也有相应破坏。虽然就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合同法规来看,对于无效合同的违法判决没有严格针对性的刑事判决,但是就其危害性而言,可以根据后果危害性来对相应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定罪量刑。比如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诈骗行为,则可以根据诈骗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量刑定罪。同时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合法行为可以被判别为串通投标罪并进行相匹配的量刑方式。合同签订期间或者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出现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逃避责任而导致重大的利益损失的,可以对相应的失责人员量以失职处罚,根据劳动合同对责任人追究刑事处罚。

(六)工程欠款利息经济纠纷追责。工程欠款利息作为建筑施工工程的关注焦点,容易产生欠款经济纠纷。一方面发包人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规定将工程款给承包商。但是一旦没有根据时间要求支付则属于违约行为,那么此时就需要支付利息来弥补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工程欠款利息并不属于法律范畴。因此对于失效的施工合同工程欠款利息是否需要支付则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由于工程欠款利息的性质与合同是否生效的性质并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就需要根据司法解释中的民事纠纷解决原则来处理。

综上所述,施工过程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会对施工方、承包方、发包方带来难以计量的损失,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法律后果来看,合同签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具有关键性作用。及时规避经济风险,处理无效合同导致的企业施工问题可以有效防止阻碍因素的产生。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充分重视合同签订的有效性,保证施工后续发展的顺利进行,高度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避免上文提及的几种无效合同产生方式。同时对于法律后果的承担具有常识性了解有利于建筑施工各方协同工作,完成高质量施工项目。为确保施工活动的顺利推进,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不同方面进行监督和合法执行才能为建筑的整体质量提供有力保证,促进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付永乐.铁路建设工程单价承包合同模式探讨[J].中国铁路,2019,46(12):28-32,40.

[2]陈思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6.

[3]贾颜如.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处理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3(2):243-244.

[4]闫晓云.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计量与价款调整浅析[J].山西建筑,2019,45(3):228-229.

 

作者:蒋光辉 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