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气设施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事务

国际油气设施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事务

摘要:法律事务管理贯穿国际油气地面设施建设工程的整个生命周期,涉及安全与环保、财税、合同招投标、国际货物运输和清关、人力资源管理等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决定项目的成败。专业的法律人员需要深入了解资源国及通行的国际法律法规,并引领项目管理团队全员参与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国际工程的顺利执行。

关键词:油气设备;工程管理;法律事务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石油天然气等资源需求的快速增长,由于国内资源的短缺,转战国际油气资源市场成为了必然趋势。在资源国开展上游的油气勘探和开采作业、输送、炼制和深加工,或是下游的油气销售,都涉及相关油气设施的工程建设,需要具备有效的项目管理能力以保障工程的各项目标受控。国际油气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专业相互关联,形成有机的有机体,其中法务管理触及面广,贯穿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如同这个有机体的中枢神经。企业在走出国门前对安全、技术和质量方面可能面临的挑战有足够地认识和准备,但是,在法务方面常准备不足,遇事拆招,时有出现法律风险失控的状况,导致项目陷入纠纷之中。如下是国际油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法务管理相关的主要内容及实践情况:

1法务管理团队建设和工作流程

在进军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企业或集团总部的法律部门对项目法律风险的管控提供支持和指导,项目也应建立自身的法务组织团队和程序,以利于及时发现和应对项目所面临的特有风险。由项目法律部牵头,项目管理的各个专业部门共同参与法务工作,管理流程如下:(1)对资源国法律环境进行调查与评估。(2)制定项目法务管理程序。(3)法律风险识别,制定应对措施。(4)过程管控,实施应对措施。(5)法律纠纷解决。

2法务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以及中西方企业的业务合作与竞争,国内和国际油气工程管理的要求有共性趋向,但受国际和区域法律法规的差异制约,法务管理的内容不尽相同,有如下几方面的重点差异。

2.1环境保护

油气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和有毒有害的混合液体物质,有污染总量大、环节多、类型复杂等特点。油气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质量直接决定了油气设施投产后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风险等级,此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染物也是监管重点。生产排放物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都比较苛刻,但国际上各个地区、各个国家因发展程度不一、利益驱动差异,在环境保护的实际执行力度有较大差异。以上游的生产水和伴生气余气为例,北美洲、中东、太平洋地区的大部分国家都执行严格的生产水处理和回注、伴生气脱硫脱烃及再利用、污染物回收处理,要求实现处理后达到无害排放标准;如中石化在澳洲的煤层气项目的工业污水经多级过滤后达到饮用水标准。但非洲、南美洲及中亚的的一些区域由于追求开发速度,且区域内没有充足的伴生气需求市场等因素,出现大量燃烧伴生气的现象,对生产水的处理也没有强制的指标要求,以不污染回注地层,不影响生产为原则。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是《巴黎协定》的缔约国,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都积极制定了减少气体燃烧,熄灭火炬的计划,并将之纳入油气田开发的合同要求,有专门的惩罚性条款。油气设施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生产排放物的处理设施,实现“三同时”,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尽一份责任。

2.2工程资源准入及招投标管理

在制定发包策略时,一定要对工程所在国的劳动资源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如主要工程建设公司的数量和实力、当地劳动力和施工设备租赁行情、国际工程资源的准入规定等。油气行业比较活跃的中东地区,对建设资源的需求量巨大,自2000年以来资源准入门槛逐渐放开,国际知名的工程公司基本都已进入,劳动力和设备租赁市场非常成熟和规范。资源当地化比例依然受各国劳工法或矿产资源法等保护,更有如科威特依然施行外商制度,《商法典(KUWAITICOMMERCIALCODE)》规定外国公司在科开展业务必须与一家当地公司合作,不能以独资公司的形式存在,与石油行业相关公司也不例外。外国公司与当地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和合作模式。西非的尼日利亚也实行严格的外商制度,且当地资源数量和质量相对其它西非国家要高很多,给低质量的工程建设资源进入形成了壁垒。同处西非的加蓬劳动力资源却非常匮乏,油气行业的工程设计及具有技术特殊性的专业基本不设准入门槛,但常规工程范围却要求必须由当地公司执行。根据资源国的资源状况和准入条件,框定潜在的工程承包商群体,合理地切分工程包,确定并执行发包策略,才能成功地选择到合适的、胜任的并且有价格竞争力的工程承包商。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格式、开标和评标等招投标过程应遵守国际惯例,更需要贯彻当地《招投标法》的程序以及油气田开发合同中关于工程管辖的门槛及监管要求、考虑资源当地化的比例,确保招投标过程合规,保障招标结果的质量和合法性。

2.3税法

国际油气运营商和工程承包商作为跨国纳税人,是国际税法的纳税主体,他们承担纳税的义务,并不相应地享有权利。行业环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能源政策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地域性的政策和费用控制的难度都在增加。根据企业所在国及资源国的税收结构,设计合理的跨境交易、国际经营的模式和流程,避免重复纳税,有效保障利益。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尤其是造价额高的工程,对潜在国际承包商的经营模式和资源模式进行调查和澄清,让投标人充分认识应缴纳的税种和税额;并在授标后的工程执行过程中,实时监管,保证合法纳税。以西非国家加蓬为例,其《税收管理法》规定政府征收的税种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主要有:公司所得税35%,投资资本收益税35%,股息税25%,增值税20%,特许税10%,如果是在国外执行的工程设计等合同仅执行20%的代扣税。

2.4劳工法

工程建设是劳动密集型作业,有效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决定了工程进度及成本,各国劳工法都以保护本国劳工的权利为主旨。当地化比例基本是普遍而强制的要求,比例略有差异,在同一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提高。当地员工的雇佣需要谨慎,这是一个法律诉讼高发区,而且由于地域保护意识和时间的原因,雇主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些国家的《劳工法》详细规定了员工基本权利如休假、福利等,譬如现场工作时长允许12小时每天,每周工作6天;海上平台或一些交通不方便的油区实行每周7天,4周倒班制。也有规定雇佣关系成立一定年限后雇员将成为企业的永久编制员工,与工程项目管理的临时性质发生冲突。外籍员工进入时需要取得当地的劳工许可,这需要以工程合同或项目组的背书为支持条件,劳工许可从办理申请到发放都会有几个月的周期。具有技术专长的岗位在申请时,较易取得许可,附加条件是必须培训相应的当地员工。一些劳动力资源短缺的中东国家也大量放开普通工作岗位,但发达国家、工会组织比较强势的南美、中亚和一些非洲国家则相对苛刻。

2.5合同管理

2.5.1合同签订

一方面由于工程的复杂属性,另一方面整个过程需要政府监管机构(如石油部等)的监管参与。大型新建油气工程的招投标过程持续时间长,短则几个月,长则跨年,需要充分计划。合同文本的起草可以借鉴FIDIC条款,理会其中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业主和承包商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本质关系,切忌完全照搬,不考虑实际情况和合同执行环境。大型工程合同要求承包商出具履约保函是惯例,当国际承包商以当地注册公司为签约方时,也会有被要求提供其母公司保函的情况。

2.5.2合同执行过程管理

油气设施建设的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通常还会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内容:质量和安全:工区和营地的环境评估、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压力管道和设备的建设及检测标准和职业病防护等都应了解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监管要求。油区内的道路交通、机场和码头的建设审批、大型和重型设备的运输及相关的公用设施管理需要符合当地交通部门的法规要求;一些重要公用设施在建设完成后,使用和管理权限也有可能会移交给交通部门。工程建设需要采购多品种的大宗物资、以及建设设备等的临时进口,清关效率和关税的征收和减免需要在项目计划和预算阶段考虑,了解资源国的《关税法》或《海关法》,相当一部分资源国对石油公司的物资采购有税收免减政策,但不惠及工程公司,这种情况可以由工程公司负责采购管理。特种作业如无损探伤等都受法规约束,部份中东国家不允许国内常用的X射线探伤,只接受伽马源等辐射强度较小的射线源。

2.5.3合同关闭管理

由于争议未解决、程序忽略等原因未能及时关闭合同,可能会遗留下隐患,作为合同方都应当积极推进争议的解决,完成合同关闭及相关手续办理。

3法律纠纷解决

国际工程建设中的法律纠纷以合同纠纷为主,合同中应该约定纠纷的解决方案及适用法律。纠纷解决通常以争议方间的协商为主,其次可能邀请专业人士组建仲裁小组或由专业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研究并出且专业意见。适用法律的选择应本着采用合同方相对都较熟悉的,对合同各方都公平的法律体系。常见的纠纷有当地或国际员工与公司之间关于福利待遇的诉求、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瑕疵、服务商的服务质量或内容不符、工期及工程变更等。可分为:公司与个体之间、公司与公司间、公司与监管部门间三大类纠纷。

3.1协商

各方要随时警觉纠纷的苗头,尽早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避免形成对抗情绪、拖而不决,导致问题积累给相关方带来更大的损害。协商的解决需要各个管理层次共同工作,工作层面以收集信息并提供证据为主,高级管理层间的互动最终确定解决方案,以形成纠纷解决的书面协议为准。

3.2仲裁

仲裁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或协议,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的组织,提交仲裁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的权利。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旦做出,立即生效。

3.3诉讼

仲裁和诉讼适用二选一规则,准确来说是: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管辖约定,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出现诉讼管辖条款;相反,出现了诉讼管辖条款,同时是可以出现仲裁条款的,但此时的仲裁约定属于无效约定,诉讼管辖并包了仲裁,仲裁约定条款是无效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因此,在争议解决条款设计和审查中,如果存在仲裁和诉讼管辖进行选择时,务必进行明确选择,不做选择或选择不明视为选定了诉讼管辖,仲裁协议约定无效。诉讼过程中,公司内部律师与外部律师之间保持紧密沟通,设定共同目标,分工协作,务必与诉讼事件相关的业务部门和人员就事件事实、书面证据链等进行沟通和分析。

4结语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及其法务管理有一定的程序和模式,但更重要的是在不断实践中总结和回顾,法务管理部门要注重历史数据的整理与存档,并在公司范围内提供分享和交流。

作者:蔡波 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