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中的模拟式运用

法学教学中的模拟式运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特别提出“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司法部《法学教育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法律人才不仅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法律监督部门所必须,而且日益成为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成为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主干人才。高校法学教育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在人才培养的方式上进行改革,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争取大学教育的每一步都围绕着素质培养的目标进行。   一、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方法的利弊分析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基本知识与法律技能的联系一直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急于解决的难题,也是法学专业教学的目的。然而,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就形成了单向性和封闭性的满堂灌的方式,实践证明,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模式有利也有弊。   法学作为理论性很强的一门学科,所以对学生知识的灌输和理论的探讨也是必不可少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大而全,能为学生全面的掌握法学知识打下了基础。然而,传统教学方法呈现的弊端也是我国法学教学方法必须改革的重要原因。   首先,在“填鸭式”教学模式下,老师处于主体性地位,而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性不足,学生在课堂学习中处于被动和机械记忆的状态,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都不好。其次,法学同样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的实践技能的培养也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目标。传统“填鸭式”教学只注重了法科学生理论素养的培养,却忽视了专业技能的训练。为了解决这一困境,高校法学教师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了很多的改革。   受到普通法系案例教学法的影响,我国教师将案例教学融入到传统的演讲式教学模式中,然而长期以来,教师对于“案例教学法”并不理解,在教学中把案例教学变成了简单的“举例法”,实质上还是教师满堂灌,学生机械听,实现的仍然是解释法律理论和原理的目的,学生的实践能力未得到培养。   为了解决教学与实践的矛盾,现在很多学校的法科专业开设了专门的实践课———模拟审判,即由教师提供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例,交由学生在专设的模拟法庭实验室中审理。通过模拟审判,使学生对诉讼中的审理程序有了很深的理解。   但在模拟审判中,有些是学生自己思考和写文书,而大部分是教师为了完成工作任务,直接将案例书上的审判过程包括文书全部复印下来,让学生在模拟法庭上读,具有很强的表演性,所以在实际中很多的模拟审判实验就变成了“放羊式”的教学。即使很好的开了这些实验课,也只是达到了学生对相关程序法的掌握的程度,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仍然无法实现。   虽然这些传统的教学方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实际效果不明显,教学方法仍然单一,教学与考试相结合,学生也只是单纯的记忆,实践能力还是需要进入社会的长时间的培养。   二、社会需求与现实教学的冲突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法律人才炙手可热。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活动的增加也刺激了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当然对法律人才的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需要的是既有理论功底又有极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对于法学本科学生而言,要想很好就业,也必须达到走出校门很快就能独立处理一些法律事务的能力,这也是用人单位对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中国每年有几万名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可是现今法学专业成了就业最不理想的专业之一,“就业难,难就业”成了法科毕业生的强大压力。   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的缺口和大量法科学生难就业现象的发差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学专业的教育现状的不科学,大学四年,老师很努力的传授,学生也很努力的学习,可这些只是纯理论的学习,再加上实训课流于形式,所有的知识没有在学习中探索和应用,所以在学生毕业时,很多的知识没有灵活掌握,如果课程开设也不合理的话,学生掌握的有限的理论知识也是不成体系的,这样就使得法科毕业生需要很长的时间适应社会和实践锻炼。法学本科毕业生一般分布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业的法务部门,不管具体工作如何,都在承担者法律工作者的任务。所以法律职业要求就职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能应用法律,还需要有敏捷严密的思维和雄辩的口才,再加上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实施方式都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这就更需要我国的法律职业人不断的进行知识更新,提高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这样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而这些能力的培养依靠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改革课堂教学方法,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作为教学的最终目的。   所以,法学本科教学中,如果不重视法学职业技能的培训,不然会导致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这也意味着法学教育的一种失败。而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要建立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教学模式,以此尽量缩小学校知识教育和社会需求人才之间的差距,使法学理论教学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紧密结合。   三、案例模拟式教学模式及其优点   在改革法学本科教学方式的各种方法中,是采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分离(即在课堂演讲式教学之外又安排适当学时的实训课),还是采用将实践教学贯穿于整个课堂教学之中的方式,是很多高校教学改革中一项重要的课题。前一种方式弊端很多,后一种少有人尝试,但这种方法更能解决教育与产出相矛盾的难题。案例模拟式就是实现实践教学的最有效的课堂教学方法。   案例模拟式教学是将具体的案例讨论与角色模拟相结合,理论知识贯穿到案例里,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让学生通过模拟、自己学习和思考,老师指导,在实践中学习,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模拟中不断的提高。#p#分页标题#e#   案例模拟式主要通过以下阶段完成:   首先,课程教学之初的教学模式的讲解、学习方法的引导和任务的布置。案例模拟式在不同的部门法教学中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学习方法也不尽相同,即使在一门课程的教学中,针对不同的章节和知识,方法也可不同,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设计变换方式,使学生不至于形成倦怠情绪,在好奇心中完成对知识的掌握和应用。   其次,是课堂中理论知识的概括提示和核心问题的讲解。在此环节,老师的讲授必须采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找出制度设置的目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力等深层的理论知识。最后老师应以提问式指引学生在掌握知识时会出现的问题和注意的难点。   再次,是具体案例的情景模拟,这是对知识理解的检验环节,也是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核心阶段。案例模拟式教学很重要的是案例的选择,无论是真实的案例还是虚拟的案例,均可以作为模拟教学的手段,老师对于真实的案例应进行一定的修改,使课堂内容能够融入案例中,以达到学生对知识的全面掌握,同时还要考虑到案例背后是否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以及带来的社会影响,让学生自己思考对现有制度的利弊和完善的看法。   在案例模拟的过程中可以引入辩论式方法,通过提问———分析———辩论的过程,有机的联系了各教学环节。老师在此环节中不仅是老师,更应扮演引导者和辩护士的角色,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通过辩论式,开发了学生的潜能,也锻炼了学生的思辨能力。学生在案例模拟中,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和口才也得到了很强的锻炼。接着在具体案例模拟后,教师要对学生模拟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讲解,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抓住案件的争议的核心问题,针对不同的难题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以此培养学生全方位思考问题的能力。   最后,是学生自己学结阶段,通过学生对学习内容的总结,写出学习笔记,这也是模拟式教学非常重要的阶段,是对学习内容进一步整理和思考,通过总结报告,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更加条理性和系统性,通过这个阶段,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就根深蒂固,同时,老师可以要求学生写相关的小论文,以训练学生自己总结的能力和学术研究的水平。案例模拟式教学贯穿的理念是在法学教育中切实实行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终身教育的思想,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把专业知识传授和实践技能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案例的具体分析和处理中培养了学生的创造精神、创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精神。所以,案例模拟式教学方法具有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可比的优点。   案例模拟式使学生的学习由被动变成主动,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体,这种教学方式符合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学生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习,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味的一层不变的满堂灌,学生必然失去专业兴趣,即使学生很用功,也难以达到理想效果。专业兴趣对法学的学习以及将来从事职业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好的方法胜过好的老师。法学教育以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为直接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是检验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准,案例模拟式将案例与角色模拟,指导与实践结合,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需要。   通过整个案例的具体模拟,使学生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精神、职业情操,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更有利于学生在宽广的专业知识背景下形成创新型专业思维能力。经过大学几年的学习,学生必然具备适应社会的能力。   四、案例模拟式教学需要具备的条件   案例模拟式教学主要是为了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所以不论是对于老师还是对于学生都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首先,教师应当在课堂之前根据教学内容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发给学生,或者让学生在课外针对授课内容去查阅相关资料。教师在课外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和学生就案例和理论知识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以确保课堂教学效率更高。   其次,案例模拟式主要适用于应用法各课程,理论法学适用的范围较窄。在实施中必须要采用小班上课,学生分组承担不同的角色,这样能确保课堂效果和管理的需要。   再次,教师要认真选择案例,平时注重理论学习,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学术动态,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这样才能引导学生和解决学生在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于学生的总结报告和学习笔记要认真批阅,避免案例模拟式流于形式。   最后,课程考核方式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构建多方位的考核制度,以此来检验教学方法改革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