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全球化发展思考

法学全球化发展思考

 

一、法学教育全球化概念简析   从20世纪下半叶、特别是90年代以来,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支撑,以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运动为先导,人类开始进入“全球化”的新时代,“全球化”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学术话语也同时被广泛认可和使用。伦敦经济学院前院长吉登斯教授认为,全球化主要与时空的伸延过程有关。全球化可以被理解为世界范围内社会关系的增强,这些关系以这样一种方式把相距遥远的地方连接了起来:本地发生的事情实际上是由发生在许多英里以外的事情建构而成的,反之亦然。   故全球化首先指全球交往体系的形成。在该交往体系中,时空的边界进一步拓宽,个体和集体的生活领域也大大开放,个体的一举一动与全球发展处于紧密联系之中。全球化的维度一般包括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环境全球化、军事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六个方面。法学教育全球化这一概念近几年才被提出,学界对它的关注、讨论都还不多。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全球化既不能简单归入法律全球化的范围之内,也不能简单划到文化全球化中的教育全球化的麾下。法学教育全球化应属于一个边缘问题,笔者试图从语义分析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详细阐释。   (一)法律全球化   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和公共事务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法律全球化是近代以来法律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历史上法律的跨国发展(国际化)是法律发展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方面和基本标志,源于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的冲突、交流与合作。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概括为三项:世界法律的多元化、世界法律的一体化和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法律全球化在目前仍是一个进程、一个过程、一种趋势,但同时也已经成为当今法律的发展趋势。而法学教育既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面,又是法律发展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发展取决于法学教育发展的程度。适应经济和法律的全球化趋势,法学教育的全球化自然也被提上议程,成为法律全球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教育全球化教育全球化是教育中出现的一种新现象,人们对它的研究尚显薄弱,目前很难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   对教育全球化最广义的理解为:一种社会存在,是人类社会的教育不断跨越时空障碍和制度、文化等社会障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充分沟通(物质与信息的)和达成更多共识的共同行动,同时不断获得和深化现代性的过程。   教育全球化的本质,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以不同形式不断扩大教育资源的共享,并且不断增加不同教育体系的共同因素以形成一个联系更加紧密的全球教育体系的过程。法学教育作为教育体系下的一员,自然也被并入教育全球化的潮流之中,具有教育全球化的一般特性。但是,它同时又是法律全球化中的一员,因而必须兼顾这种双重身份,成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特涵义的边缘概念。   (三)法学教育全球化   综上所述,笔者将法学教育全球化定义为:是指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日益发展的背景下,世界各国之间的法学教育影响、合作、互动愈益加强,使得具有共性的法学教育样式逐渐普及推广,成为全球通行标准的状态或趋势。当然,必须承认法学教育全球化并不是各国所有法学教育内容的全球化,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教学内容(如:涉及各国自身法律文化传统的内容)不可能、也根本没有必要“化”为“全球性”法学教育。同时,法学教育全球化并不意味着国内法学教育的消失,而只是意味着各国之间的法学教育呈现多样化、多元化,各国的文化互动不断加强,一种无边界教育理念产生,而这种无边界教育必须、也只能是建立在各国教育“和而不同”的基础之上的。   二、法学教育全球化主要媒介   法学教育全球化作为文化全球化下的一个分支,其过程和结果都体现了一种法律文化的互动。实现这种法学教育文化互动的媒介,历史上主要包括:人口迁移、跨国传教、留学、跨国贸易、聘请外国专家、法律翻译等等。到了全球化时代,笔者认为文化互动的媒介主要有学术人才的流动、跨国公司的推动和英语工具的使用。   (一)学术人才的流动   全球化时代留学已经不再是本国学生接受外国教育的唯一途径了,很多的世界级大学都开始建立自己的海外分校,直接在当地接受学生入学授课;随着网络的普及,远程教育等新教育形式的出现开创了跨国教育的新篇章。因此,我想用“学术人才的交流”这一概念代替原有的“留学”概念,它更能准确表述跨国教育的情况。学术人才的流动包括留学和学术教育机构的跨国化两个方面。   1、留学   从有留学生开始,留学就是文化传播和流动的重要路径,留学生是构成全世界教育均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全球化最为直观的现象,是跨文化的知识携带者。留学也就成为了促成法学教育全球化的主要媒介。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蜂拥而入中国,中国派往欧、美、日诸国学习的法学留学生起到了重要的媒介作用。据统计,从晚清至民国时期,留学国外的法学留学生有4500多人。   进入全球化时代后,留学生人数更是迅猛增长。1978-2003年底,25年间中国内地出国留学人员总数为70.02万人,留学回国17.28万人;2003年度,各类出国留学人员总数11.73万人,年度留学回国人员总数2.01万人。   法学   留学生之所以会在法学教育全球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学留学生归国后大多在政治、法律和法学教育、研究领域担任重要职务,深刻影响乃至主宰本国法律和法学的发展。目前,在中国的法学教育界,几乎所有出名的法学专家、教授都有在国外留学或者至少是访问学习的经历。大量的学者和科学家为了从事研究或教学暂时旅居国外,对学术工作而言,这意味着大量的学术移民。全球化鼓励这种流动,而且会确保这种流动持续增长。随着学术系统的日益接近,学位逐渐在国际范围内广为接受,移民规则越来越有利于那些高技能人才的流动,同时大本身也越来越向全球杰出人才开放,可以预计全球人才教育市场将继续不断壮大。留学这种法学教育全球化的途径存在如下问题。#p#分页标题#e#   首先,留学现在还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往发达国家输送留学生,而大多数留学生都是自己付费上学,这样就为东道国带来了一笔可观的收入,同时也是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一种榨取。据估计,某些发展中国家用于海外留学的费用比该国所获得的国外援助还要高。   其次,留学生不仅获得法学专业领域的训练,还吸收了留学国的法学学术系统的规范和价值观。当他们回到自己的国家后,往往热衷于用他们在国外习得的方式来改造本国法学教育,而这样的行为往往被证明可能是不现实也不可行的(如中国引进美国J.D.教育而设立的法硕教育的失败)。因为虽然留学生起到了国际学术文化载体的作用,但这种文化反映的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则和价值观,而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最后,人文社会科学教育与理工科教育不同,前者带有很强的“本土”色彩,尤其是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学科,除了立志投身学术研究的学生或者是选修国际类法律课程(如国际经济法)的学生可以在海外学习中获得实用性提升外,其他想要从事实务的学生前往海外深造的作用其实真的不大。因为实务中适用的通常是本国的法律,没有任何海外学校能比本土学校更了解它们。   2、学术教育机构跨国化长期以来,大学一直深受跨国界的文化环境影响。当今世界各国的大学,除了开罗的艾资哈尔大学(Al-AzharUniversity)以外,均起源于共同的渊源——中世纪欧洲大学,特别是有教授治校传统的巴黎大学。   由于殖民统治的缘故,非西方世界很多地区也输入了欧洲的大学模式。即便是那些没有经历过西方列强殖民统治的国家——如日本、泰国、埃塞俄比亚和其他一些国家,也接受了西方学术模式。这种情况也存在于中国,尽管中国业已建立坚实的本土学术传统,但中国大学仍表现出了国际性和中世纪欧洲大学传统的特征,譬如院校的基本结构和教学方向。美国大学结构在全球影响深远,表征着世界各地大学特征的基本结构,但其自身也是熔铸了各种国际影响的混合物。最初的来自英国的殖民地学院模式,与19世纪德国的研究型大学理念及美国式的服务社会观念相结合,形成了现代美国大学模式。通过一些创造性的方式,外国模式与美国国情紧密结合起来。随着欧盟迈向在“共同欧洲空间”(commonEuropespace)内寻求各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协调,外来影响再次凸显出来邱收:法学教育全球之媒介研究——学位结构、课程学分制和其他改进中的成分结合在一起,产生了不断演化的学院校模式。这些都说明了,大学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全球化教育的缩影。   全球法学教育市场是以一系列跨国法学教育创举的形式出现的,从不同国家法学院之间的联合办学到一国法学院在国外设立分校不等。各种跨境法学教育投资项目包括应用互联网和其他远程教育方式传输课程。许多营利型公司和机构已经积极投资于跨国教育,不少传统大学的法学院也在从事这种活动。   当前,一些高等教育项目的输出是全球趋势的标识。少数高声誉大学在全球一些地方设立了分校,一般都是开办包括法学在内的热门专业。在新加坡,有一种很有意思但又不常见的跨国高等教育形式,即邀请一些世界著名大学或其院系,到新加坡开办项目。那些被新加坡政府精心挑选出来的大学在受到激励后,前往新加坡办学。类似地,吉尔吉斯斯坦、卡塔尔、保加利亚和其他国家也建立了一些由美国支持的大学。这些学校基本上源自本地的倡议,与美国的大学保持着密切联系,一般都得到了美国专家的指导,并且获得了美国方面的认证。它们使用的教学语言是英语,课程也来自美国。而一些地区由于曾为殖民地的历史原因,一直以来都会受到原宗主国法学教育机构的影响,如英国的伦敦大学就在香港开设海外法律学位课程,定期安排英国教授来香港授课。   这些联合办学的跨国教育机构,使得许多学生可以不必选择出国的留学教育就能获得外国法学院的学位教育。但有时候,外国学位课程仅仅是由本地院校“授权”开办。外国大学出让其名称和课程,对当地院校机构或商业公司提供一些(非常有限的)指导与质量监督。新设机构获得了对本地学生授予外国院校学位的权限。这些授权协议导致了大量的赝品和批评。   英国媒体的一些批评文章尖锐地指出,英国高等院校特别是那些名声一般的院校,纷纷加入海外教育市场,严重地损害了英国高等教育的“好名声”。与此同时,“买方”也就是付费的海外学生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标准的英国学位,殊不知这些学位实际上不可与英国国内院校的教育水准同日而语。   (二)跨国公司   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跨国贸易活动,从它产生之日起,在直接推动国家间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同时,无形中也充当了国家间文化沟通与互动的媒介,当然地成为了推动法学教育全球化的使者。跨国贸易不仅表现为资本、货物、技术、人员等经济要素的流动,也表现为思想观念、管理制度、交易习惯等文化要素的流动,最终集中体现为全球教育制度的同化,尤其在经济学、法学等学科上表现最为突出。从法律方面来观察,国际贸易往往是民事规则、商业制度、交易习惯跨国传播和交流的重要渠道。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越来越密切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世界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提供了可能和必要。甚至可以说经济全球化不过是自古以来的跨国贸易在空间范围、交易广度、交易规模上的扩展,不过是追逐利润的跨国商人利用现代科技所创造的经济“奇迹”。   而跨国公司在创造“奇迹”的过程中,发挥了最主要的作用。因此,跨国公司被认为是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器,使经济全球化形象的代言人。   从1994年到2000年,全球跨国公司由大约4万家、分公司约25万家发展到总数6.3万家,共有国外分公司70万家。而知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又导致全球企业兼并的步伐加快。到2000年上半年,全球企业并购总金额猛增至3.38万亿美元,超过了1990~1995年并购总额之和。通过企业兼并,跨国公司的规模也进一步扩大,至2000年末总收入居世界前11位的跨国公司的年收入均超过1000亿美元。#p#分页标题#e#   根据《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2001》的分析,全球跨国公司的销售收入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控制着世界商品和服务贸易额的85%以上,还控制着国际工艺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的80%左右和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90%以上。   目前而言,跨国公司的产值已占世界总产值的三分之一,这又促使它们推动经济知识化、全球化的能量大大增强。跨国公司为何能对法学教育全球化产生深远影响,充当其最主要媒介?笔者认为原因如下。首先,必须弄清楚跨国公司有何能耐横跨国界闯全球?1、它拥有顶尖科技人才优势;2、有高超的科技水平;3、有严密的协作团队作战精神;4、有强大的巨资投入进行科研和开发;5、有及时培训学习的科研机构组织;6、有严格的管理及创新能力。跨国公司上至总裁老板,下至职员,每人每年必须培训学习1~3个月,一种方式是利用国际互联网络远程性地接受本公司的技术技能培训;另一种方式是带有保密性、高级性的高新技术的培训,职工必须回本公司进行封闭式培训学习。终身教育、继续教育、创新教育在跨国公司里体现得淋漓尽致。为此,跨国公司始终保持着技术的先进性、知识的新颖性、经营的灵活性、竞争的强大性和超前性。所以,跨国公司这一经济全球化的载体越发展越强大,越能显示出不可战胜的雄姿。   其次,跨国公司从两个方面推动了世界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一方面,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冲突是国际贸易的制约和阻碍因素,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因而国际贸易的发展必然要求协调和统一世界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长期的国际贸易又使得各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地互相碰撞、互相作用、相互影响,这为世界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奠定了基础。最典型就是WTO的规则,它的很多规定就是跨国商人间的交易习惯,而这种商业习惯最原初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就是各跨国公司。有了这些国际间通行的规则体系,这就为法学教育全球化的推行提供了同一的规则学习内容,使得法律的学习内容不再局限于各自国内的法律体系,为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课程的开设提供了依据,也为各国法学教育界共同协作研究提供了对象。   最后,市场经济环境下,跨国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标准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自然具有重大影响。跨国公司基于自身贸易发展需要,对其员工水平要求甚严。随着其影响力的加强,它成为吸纳法学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市场。为了推销出自己培养的人才,法学教育界不得不迎合这个市场的需要来推行这种跨国公司需求的全球化法律人才的培养。以中国为例,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融入法律全球化潮流,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连在一起,成为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一部分,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聪明过人的外国律师行已经瞄准这个市场,并将以充分的准备前来瓜分这个市场,中国律师行业面临严峻挑战。   面对跨国商贸,我国律师除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包括运用计算机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在内)整体上极不适应外,还有三个极不适应:其一是有关涉外贸易、金融、保险、证券、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不适应,而这恰恰是入世之后法律服务的主要领域;其二是运用计算机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不适应,未来的法律服务将越来越网络化,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更多地是通过网络联系,律师将主要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其三是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力不适应。   从跨国公司看当今世界法学教育革命的新潮流,终身教育、通才教育已成为新世纪教育最具影响的新潮流,一个重视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大气候已在全球形成。知识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全新的人才出现,而法学教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阵地,发挥出新的教育潜力。   (三)英语   英语是21世纪的拉丁语,现在已经成为主导研究和学术的语言。在当前,要进行全球范围的知识交流,英语至关重要。从即便是那些不使用英语作为高等教育用语国家的教学,到跨国学位课程及其他课程计划,都是这样。英语获得这种统治地位并不让人惊奇,如果说全球法学教育意味着必须把握英语的话,那么英语就是全球化过程中一个值得分析的因素。   作为世界上最广泛学习的外语,英语还是非英语国家最广泛使用的第二语言。英语不仅是当前差不多所有国际通行科学期刊的共同用语,还主导着其他学术领域。大多数国家都很看重其教授在国际科学期刊上,而这些论文基本上以英语为媒介,这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语言的优势地位。科学和学术互联网站点也基本采用英语。实际上,英语成为科学和学术交流的语言。赴英语国家大学留学的国际学生群体规模最大。随着英语重要性的日益加强,其内部的力量均衡被打破,英语更多地被非英语母语的人们使用,英语不仅仅作为英语母语的国家之间以及非英语母语和英语母语国家之间沟通的工具,还成为非英语母语国家和非英语母语国家的人们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以及一些非英语母语国家内部的人们沟通的第二种语言工具,如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等。   当把英语作为第二种语言的人口超过把英语作为第一种语言的人口数量时,标准英语的概念逐渐被淡化,出现了英语的“多样化”。英语处于学术交流的顶端、给美国、英国和其他富裕的英语国家带来了明显的优势。而美国则因为其具备世界上最大的学术系统和最重要的英语使用者,拥有双重优势。举例来说,很多科学期刊都是在美国编辑的,这一点也不令人奇怪。这就给美国作者以便利,这不仅表现为他们可以用母语写作,而且其同行评价体制也是以美国学者所熟悉的语言和方法论来进行的。别人要与他们交流的话,就不得不采用外语,并且要尽量适应这种陌生的学术规范。如前所述,许多地方的学者面临在国际期刊的压力,人们认为在“最佳”科学期刊是学术工作成绩的必要证据。这样就使得国际和区域会议逐渐以英语为专用语言,反过来又强化了掌握这门语言的优势。   总之,英语作为推行法学教育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工具,在国际学术市场上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为各国学者间的学术交流提供语言媒介、学术资源共享提供平台等等;同时,使用英语,让那些使用英语的国家取代母语教学的国家逐渐向主要英语国家的学术体系方向发展,这反过来又提高了后者的影响。#p#分页标题#e#   中国法学教育界目前就普遍认为,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应必备的条件中,下面三条应是至关重要的:1、接受过严格的、系统的学校教育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2、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能密切跟踪国内外科技前沿课题的进展,并在重大课题上有所创新和突破;3、精通英语,能够快速阅读大量英文资料,快速撰写英文论文,在国际会议上用标准语调宣读英语论文和讲演,在国际会议上听懂各国代表即席发言和自己作即席发言,用英文著书立说。   在法律实务界,英语作为全球语言,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代愈加重要。律师如果不能熟练地运用英语处理法律文书,用英语直接与自己的客户交流,而仍然借助于“翻译”,那就不仅抢占不到跨国商贸带来的法律服务市场,甚至不可避免地被挤出原有的法律服务市场,那些高级的、报酬可观的法律服务将被外国律师行垄断。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至今已历经20多年的发展,其学科体系已初具规模。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或Languageofthe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   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他语种,如法语、拉丁文等。现在全国已有近40所政法院系在本科生、研究生不同层次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最早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学校是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山大学,中山大学还倡导教师用英语讲授法律课程;中南政法学院于1994年成立了“中美律师培训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率先在其学报《现代法学》中开设了全国惟一的“法律英语”专栏,刊载有关法律英语的教学与研究文章。近年来,外语类核心期刊《中国翻译》、《外语界》和《外语教学与研究》等也相继刊载有关法律英语的学术文章。   法律英语这一边缘学科的教学与研究虽已得到较快的发展,但亦存在不少问题,面临不少困难。第一,法律英语还有待引起重视。长期以来,法律英语并没有成为法律人和语言学家共同关注的对象。法学家一心研究法学而不关心语言学的问题;语言学家一心咬文嚼字而不知法律为何物。真正能操一两门外语进行法律教学和研究的法学家廖若晨星;能把语言学理论运用于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律研究的语言学家屈指可数。第二,我国法律英语的教学和研究还有待加强。   总体看来,我国关于法律英语的研究还是很薄弱的。诸如法律英语的学习方法、教学方式、课程设计等等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法律英语教材选用方面,各种版本的法律英语教材都是依个人的经验和观点来确定选文和编写体例的标准,而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词汇选用标准。因此,完善法律英语课程设置,在实践中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