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法范例

城乡规划管理法

城乡规划管理法范文1

[关键词]城乡规划设计;管理;生态环境

管理城市和乡村作为两个不同的区域正在呈现出典型的不同特点,在城市不断发展现代工业化,而在农村则是发展小农经济。于是一些问题开始展现出来,农村和城市的经济收入存在差距,发展水平不均衡,城市与农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1]。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党的报告明确指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这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缩小城乡经济收入差距、解决我国“二元”经济发展格局的重要手段。研究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发展对策,可以消除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也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径以及模式起到重要的启发作用,也能够为我国的其他城市发展城乡一体化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1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工作

近几十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小镇的建设以及小城的经济发展都呈现出了迅猛之势,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升,在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带动之下小镇经济呈现出了持续增长的态势。合理布置城乡格局、有效开发和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为人们提供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从而进一步为小镇居民创设更加轻松愉悦的生活氛围。除此之外,生态环境建设也是我国城乡建设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合理规划一方面能够优化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合理配备资源、加速城乡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更加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的融合,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通过对城乡现有资源的利用与合理配置,从而对农村进行针对性的改造,大幅度提升城乡之间的融合度能够进一步加速农村的招商引资步伐,更好地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除此之外,进一步地加强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管理工作可以不断优化农村的产业结构,从而避免城乡出现两极分化矛盾,引领农村经济的发展[2]。

2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

2.1城乡居民权益差距

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只是生活的地方不同,行政划分区有所不同,在教育、医疗、就业、交通等方面应当享受同样的待遇,而不能说城市居民就是文明的,生活配置就应该高于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就理应优于农村居民,教育医疗方面也是领先。只有从思想上认同这一点,不对城市和农村进行划分,才可以合理推动城乡发展。

2.2农村土地资源不合理

农村基本都是家家户户建楼,大面积建楼盖房,但又不是高层住宅,导致房屋占地面积大,可容纳人口却是有限的,土地利用率十分低下。另外部分地区出现了许多违规违法的现象,农村有部分土地被基层征用,或者因为租用土地的价格便宜被一些小企业用来建造工厂,作为基层或者工厂处理工业废水、生活废水的沼泽池,不仅浪费大量土地,还污染周围的土壤环境,降低土地再利用性,加之监督力度不到位,从而使得城乡规划工作并没有达到预期。

2.3城乡管理一体化缺乏稳定性

城乡统筹发展,是城市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在规划过程中,由于发展制度的不完善,加上各地政府不断变动的政策,或者相关政府部门不切合实际不停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导致城乡管理一体化极其不稳定。城乡管理一体化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专业人士的现场调研,配合科学的指导[3],确定可实施的合理方案。而且城乡一体化需要投入不少资金,只有找准投资方确保足够的预算,才能够保证一体化进程稳步推进。

2.4环境污染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意识越来越被重视。城市中居民素质相对是比较高的,环保方面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农村居民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对环保意识的认知有高有低,农村环境还是存在脏乱差的问题,清理工作是一项艰难的任务,而更难的是清理之后能保持多久,如果仅在改善卫生环境方面就需要投入巨大人力物力,不能使整洁卫生成为一种常态,这对城乡一体化建设会造成很大的阻碍,严重影响一体化建设的进程。

2.5监管力度不足

为了保证审批工作达到更好的效果,政府相关部门会在审批的过程中加设多个环节,然而由于监管力度的不足,使得部分地区出现了任意更改城乡规划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给执行方案带来了许多的不利影响。

3新形势下城乡规划设计管理一体化可行性路径

3.1根据城乡特点,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在城乡一体化的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科学严谨的规划,在进行规划时也需要对相关的方法和使用策略不断进行创新。城乡规划体系完善过程中所需实行的事项如下。(1)按照较高的标准对城乡、县城、社区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严格按照“三位一体”执行,将这3个部分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2)在实施的过程中也要保持一个较高的标准,对相应的审批流程进行规范,明确管理的方法,需要对存在的随意性问题进行彻底的改善。(3)要确保城乡一体化工作高质量地推进,不是盲目建设,而是应该严格按照地方的特色,保留地区的特色文化进行,在建设时需要对施工标准、材料的选择、现场管理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安全顺利地进行,逐步使城市成为一个有品位和文化内涵的城市。

3.2创新城乡一体化发展理念,实现城乡间动态平衡发展

在进行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带动农村与城市的同步发展,还需要保证平等发展,要将双方的优势进行互补,加强城乡制度的一体化规范性发展,要保证规划是同步制订、实施及共同发展,确保城乡居民都可以受益。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需要重视双方之间的交流,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趋势是带动农村的发展,不断地去促进农村发展,带动农村可以向着更好的方向去发展,逐渐可以实现城乡发展达到动态平衡。就如学者汤卫东针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素的研究中提出,城乡的动态平衡是需要借助许多的反馈机制及变量的引入来实现改善的,也就是说要发挥政府在发展进程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以及相关措施进一步确保城乡一体化发展既遵循人类发展规律,同时又能够使得城乡一体化发展收到良好效果。

3.3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管理

由于大部分农村目前还没有被政府严格管控,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土地分散、经营杂乱、产权模糊等。很多土地是由持有者自己决定用途,有的种植农作物,有的被建成房屋,有的被租赁给小企业作为工厂或者养殖基地之类,被用来建成工厂的土地,企业只考虑效益,忽略工业制造排出的废气污水,长此以往,不仅破坏了工厂的土壤,还严重危害周边环境。而且在农村区域,环保并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管理,没有像城市一样有环卫工人清扫,也没有定点投放垃圾桶,随处可见的都是瓜果纸屑,人们也没有环保方面的意识。在城乡管理一体化的过程中,生态环境是特别需要注重的一个方面,不能在发展的同时忽视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是不可逆的,要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科学发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使环境也得到保护。

3.4合理调配城乡资源

目前情况下,城市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心,商业以及服务业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最关键环节。然而近几十年我国出现了严重的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因此,可以看出单方面地依靠生产调节很难综合协调城乡的发展,这也足以显示出城乡资源的合理调配对于科学合理的规划城乡建设工作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在规划与建设的过程中最大程度上减少对资源以及环境的破坏,践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规划建设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制订可行性较高的城乡规划管理对策,从而进一步制约不良行为的产生,进一步地促进人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

3.5加大管理监督力度

城乡规划设计一体化是城市的新阶段,很多人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全局观,无法将各个城市的特色最大化发挥,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制度都不够完善,监管力度相对也很薄弱,对实施过程产生一定的干扰。因为监管力度不够,很多管理人员也是思想懈怠,没有责任心,走一步看一步,提出方案就去实施,实施不下去就推翻重来,只是不断反复,没有深度分析失败的原因,也不去做相关方面的探讨,导致很多无用功。要想加快一体化进程,快速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职能管理,出台相应的管理法规及全国统一的政策管理方案,不断完善政策制度,严格依法执行,规范开展城乡规划建设活动,让管理者从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上制约,对违纪操作者严肃处理。

3.6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性

由于大城市里生活环境、工资待遇等优越的条件,吸引了大部分技能人才前来就业,中小城市或者乡镇严重缺乏技术人才,留下来的工作人员也是半路转行,专业知识也相对薄弱,无法达到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要求,因此想要稳步推动城乡规划设计管理一体化,必须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入手。(1)培养城乡在职的工作人员,根据当地的发展情况,为其进行科学专业知识的教学和培训,提高专业素养,中小城市或者乡镇地方政府应该给予入职人员补贴,通过高补助吸引专业人才走进小城乡,更好地实现城乡管理一体化。(2)加强人才的引进,这对于城乡建设工作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针对人才问题应该进一步制订科学合理完善的人才引进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才能够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4结束语

针对我国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而言,城乡规划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价值以及理论意义。因此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可以看作是现阶段情况下应该长期坚持并且不断优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不是空口号,需要在政府管理人员和所有公民的努力配合下,进一步带动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协调以及统筹经济建设,大幅度缩小城乡发展之间的差距,从而更好地缓解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让城乡早日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敢.城乡一体化的“实践逻辑”与“实践过程”[J].城市规划,2021,45(3):7.

[2]赵世涛.城乡规划和新时代乡村规划管理的相关性研究——评《新时代乡村规划》[J].中国蔬菜,2020,379(9):122–123.

城乡规划管理法范文2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相应的,我国的土地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改革,从计划管理、行政划拨到市场化运作的转变激发了城市建设的热潮及对土地开发“增殖”的追求。在新旧制度的过渡期,许多城市非理性地快速拓展,土地资源不当消耗,甚至非规划建设区的土地也被大量蚕食,对城乡持续发展构成了巨大威胁。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新理念,这可看作是国家层面针对这一时期城市粗放式发展的反思和回应;此后,中央进一步明确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统筹城乡发展”。在此背景下,规划界对传统城市规划“重建设用地、轻非建设用地,重开发、轻保护,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也有了较多反思,有的人还开展了对“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研究和实践。可以说,“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是在“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演进的过程中,规划理念、研究视角与工作思路等方面发生转变的产物。需要指出的是,“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内涵模糊,沿用这个命题难以做进一步的深化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非城市建设用地问题,在满足规划理念性需要的同时,最基本的是要解决好“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统一分类问题,以满足规划的工具性需要—将“非城市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进行统筹布局和管控,为城乡统筹的健康城镇化模式提供完整的用地规划平台。   2“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理性”与“困惑”   提出“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这一命题是希望通过建立一种新的规划概念来解决“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现实问题,至于其是否真的能成为一个准确的规划对象尚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2.1“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缘起   2003年以前,“非城市建设用地”曾被视作一种规划管理工具,探讨的也多是其规划管控的相关问题。深圳市早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中就提出了“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问题;张永刚指出,在深圳市总规中划定为“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类型中,除水源保护地和部分农田保护区外,均缺乏相应的管理依据,没有形成合理的管理机制[1];而对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管控手段,胡细银、廖永生提出以生态敏感区为重点的“非建设用地”的控制对策[2];冯雨峰、陈玮提出了对“非城市建设用地”实行强制性控制的观点[3]。随着2004年《成都市非建设用地规划》《杭州城市非建设用地控制规划研究》《厦门市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规划》等较为完整而系统的“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研究)”的相继完成,“非城市建设用地”开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规划对象而被一些研究者所探讨,涉及对其规划理念、规划内容、规划方法、规划技术、规划体系构建等的研究。规划理念上,强调城乡统筹、生态保护、增长控制等原则;规划技术路线上,融入生态学、环境学、景观学等领域的概念和思路;规划内容上,表现为针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现有规划体系中非建设指向的内容被强化了(表1)。   此外,学术界将“非城市建设用地”作为规划控制和管理工具的研究也一直没有间断。谢英挺认为“非城市建设用地”保护难题源于规划局的实际管辖范围局限[4];朱查松、张京祥进一步总结了当前“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保护困境,并从制度和规划两个层面分析其原因,指出多头管理是造成“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失控的重要原因[13];邢仲余则提出了基于“非建设用地优化分类”的控制对策[14]。回顾涉及“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理论与实践的既有研究成果,尚看不到欲将其作为独立的规划对象或是规划管理工具的统一认知,或者说对其尚难以形成概念共识(图1)。事实上,“非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在空间上相互嵌套;在各地已编的针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中,规划控制范围也很不一致(表2)。实现均是十分重要的。相比“90国标”,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版国标”)已在用地范围、用地划分、体系衔接等方面有了长足的优化。在此基础上,应强化对新版国标的运用,以加强用地分类工具对城乡统筹规划的支撑力度。   3.1“90国标”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忽视及“新版国标”的有关规定   在“90国标”中,“非建设用地”主要是通过设定“水域和其他用地”来体现③,其实质“度量”的仅是城市规划区中的集中建设用地,未能真正做到全域覆盖。这种分类模式已无法满足当今城乡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对用地分类工具的要求[13]。对此,新版国标设立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个完整体系;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出发,对原“水域和其他用地”进行拆分与充实,将“非建设用地”划分为“水域”“农林用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3个中类。同时,新版国标还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用地分类衔接,这样也有利于强化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管控④(表3)。此外,新版国标将“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等的管理服务设施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归为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中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非城市建设用地”既有研究中用地划分不闭合,以及相互嵌套等问题。总之,新版国标将用地视野拓展到市域范围,提供了与国土规划有效衔接的平台,细化了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⑤的界定和划分,可望能为城乡规划和空间资源管理提供更为适用的工具。#p#分页标题#e#   3.2新版国标的应用策略   可以说,新版国标已在城乡统筹的框架下,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做了较明确的划分。在此基础上,为加强用地分类工具对城乡统筹诉求的支撑力度,对其的运用应处理好以下问题:   (1)尊重非建设导向的主题规划的内在诉求。以城乡生态保护目标为例,新版国标中“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分类没有与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有效对应。对此,在应用新版国标的过程中可将其中具有不同生态功效的用地分开设置(如绿地与广场);较为彻底的做法是在有关的主题规划中,以用地的生态功能为依据,对用地进行细分⑥,如加入水陆交错带、消落带、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用地分类,以此有效加强用地分类工具对生态保护诉求的支撑力度,便于城乡生态整体布局。   (2)充实用地分类对应的空间政策内涵。在新版国标的用地分类中,对于“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分类的划分基本局限于对用地功能属性的界定,欠缺与用地分类对应的空间政策内涵。相比“城市建设用地”而言,“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功能通常较为简单;因为开发建设的比重较小,其所对应的控制内容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无法完全由用地功能所界定。故只有充分界定这些用地分类所对应的空间政策,且使其规范化甚至法律化时,才能切实有效地落实非建设导向的主题规划目标,进而有效保护与管理城市的非建设空间⑦。   (3)与管理部门的职能相配合。“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分类的设置涉及农业、绿化、环保、水利等多个管理部门的利益,鉴于我国现有的部门条块分割现状,分类体系应尽可能结合各管理部门的专项需要,使各管理部门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各尽其职,以增强各部门在“非城市建设类用地规划”实施中的合作与协调,解决现存用地管理主体缺位的问题,故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分类应能反映出各管理部门所掌管的用地类型,如将农用地中的耕地与林地分开标注。对于全局性与片区性的“非城市建设类用地”,无论是从其管理职能还是从城市用地指标计算的角度考虑,均宜分别划定,如将区域性与地方性的绿地及开放空间分别对待等。   4建构城乡统筹的完整规划体系   新版国标引入了“城乡用地分类”,这无疑将成为加强“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保控、乃至建构覆盖城乡的完整规划体系的契机。只有建构统筹城乡的完整的规划体系—使规划回归其“本源”(即具有完整的资源配置功能),城乡统筹的空间发展目标才能得到统一的谋划和解决。对此,应突出新版国标与《城乡规划法》的匹配,其中包括体现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的不同作用。总体规划层面主要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城乡各类用地的总量、布局结构和主导政策;详细规划层面则突出规划管控与保障。   4.1城乡规划体系中的统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等战略目标和理念,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一个体系。这意味着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规划局面被打破,城乡规划必将步入一体化的新阶段。为此,必须建立以城乡总体规划为核心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在战略层面支撑城乡协调发展。总规中的“空间管制区划”⑧的主要内容就是制定协调建设与非建设空间属性的空间管理策略,提出用地发展的宏观要求。其中,“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为城乡统筹的规划诉求提供了明确的落实框架和统筹平台,但之前对空间管制区划的覆盖范围、具体划分标准等问题并没有定论,目前仍主要是基于经验判断的定夺[16],故空间管制区划的划分方法、标准等技术基础仍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支撑,空间管制区划的细化空间政策也有待进一步的限定。   此外,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城乡规划区作为规划的空间落实对象,对其划定应跨越城市建设区的空间粘滞范围,拓展到本级行政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语境中,“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不仅包括城市空间增量外拓的需要,而且还包含城乡空间重组、社会结构优化、环境治理和改善等丰富内涵。例如,农田、山体、林地、水域等“非城市建设类用地”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对人居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故在规划中不应当只是消极地将它们划定为保护区,将其独立于城市规划系统之外,而应是保护、保育和必要的建设开发相结合,使“城市建设用地”和“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结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4.2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制度保障   对于城乡土地统筹管控,虽然我国已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定管控要求⑨,有些地区还针对生态保护诉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⑩,然而现实中土地的非法侵占并未停止。对此虽可以简单地归咎于执法不严,但也暴露了现存制度环境下缺少用地控制的有力空间抓手,从而导致法律保障无力的诟病。为此,在规划区全覆盖的基础上,还要在法定规划—控规层面细化总体规划对城乡用地的统筹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精神,控规的用地保护控制机制体现在其能够有效地控制管理主体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限—使规划许可行政行为遵循控规这一实体性依据,以便能有效地制止城市开发活动对土地的非法侵占,即实现“不占用就是保护”这一基本目标。#p#分页标题#e#   在此基础上,只有建立与适宜用地分类工具相对应的、差别化的控制要素体系,保证控规的“控权”操作性和实效性,才能切实统筹城乡空间发展。可设想对控规编制进行分类指导,如针对不同功能地域(如一般工业区、居住区、旅游度假区、生态保护区、防灾重点区域等)、不同特性地域(如新城区、老城区、历史街区、考古价值地区)采取差别化的策略;在可建区和适建区范围内,施行以建设发展为导向的规划控制;在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内,施行以环境保育和生态保护为导向的规划控制—控制要素的选择以及“严格”与“宽松”不一概而论[17]。唯有如此,才能促使“城市—区域”的“建设—非建设”用地的规划管控工作日常化。此外,完善的城乡土地权益机制是城乡规划体系的制度保障。虽然新版国标已设立了城乡统一的用地分类工具,但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分属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及农村地区的建设管理主体基本上是分设的,农村集体与农民事实上也在行使农村土地的处分权[18]。这种城乡二元的建设管理格式亟需被打破,其基本路径应是应用城乡统一的用地分类体系和制定覆盖城乡的统一空间规划,然后在这个共同平台上各自深化和严格施行空间发展规划。   5结语   从既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中可见,重视“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有其一定的内在合理性,它针对以往规划实践过于倚重城市建设用地的弊端,在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演进的过程中进行了积极探索。然而,城乡规划体系的原本目标就是统筹各方发展诉求和合理配置土地使用功能,包括开发建设和环境保育等功能。规划偏重于“城市建设用地”亦或是“非城市建设用地”属同一逻辑缺陷,有悖于“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城乡统筹发展初衷。故不应将“非城市建设用地”作为与“城市建设用地”相对立的一个规划对象单列出来加以研究或规划,而是应着眼于建构城乡统筹的规划编制和空间管制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框架下,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对“城乡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规划和管控。新版国标创立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将用地分类视野拓展到市域范围,提供了与国土规划有效衔接的平台,细化了对“非城市建设类用地”的界定和划分,为城乡规划和空间资源管理提供了更为适用的工具,从而也有望支撑城乡统筹的完整规划体系的建构和运行。

城乡规划管理法范文3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规范我县城乡村(居)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村(居)民住宅建设(以下统称村(居)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房对象管理

第三条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㈠户籍在本村,以户为单位有责任田土,且确无住宅的;㈡本村村(居)民已经结婚确需分家立户的;㈢房屋鉴定属C类、D类危房或人均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等原因确实不宜居住且无其它居所的;㈣受地质影响,居住环境危及生命安全确需迁建的;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集体土地建房,应继承父母原宅基地进行建设,父母有多子女(且属本村户籍)的,至少有一名子女继承父母原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特别偏远的乡村村民原宅基地确实不宜居住的,可以审批新宅基地,原宅基地收归集体管理使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宅基地:㈠凡是一户多宅的;㈡被拆迁户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㈢曾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优惠政策且新建或改扩建房屋的;㈣非法转让宅基地(含出卖或其它形式)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含将住宅改作它用);㈤其他情况不予批准宅基地的。第六条严禁城镇居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将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建设零星住宅或以出租的形式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村(居)民建房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第八条在县城规划区、里耶古城规划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总体规划划定私人住宅禁止建设区,对禁止建设区内停止审批村(居)民建房手续,采取集中安置和区域连片整体规划建设。私人住宅禁止建设区包括县城规划区的华塘官渡社区、螺蛳滩社区、华新社区,石羔龙凤火车客运站、环城公园、行政中心、高速和铁路出入口、酉水河和果利河沿岸等规划控制区,规划城市主干道两厢50米范围;里耶古城规划重点保护区。各乡镇(街道)具体划定禁止建设区红线图,经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和里耶古城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居)民建房要符合村庄整体规划,引导适度集中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推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县财政给予一定奖励:㈠农村村(居)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㈡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居)民新建住宅的;㈢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㈣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㈤其它适宜集中建房的。

第十条村(居)民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引导其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利用国有土地建房,选址在路幅宽度大于24米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引导其建筑高度不超过7层(房屋总高度不超过20米),其它地段不超过5层(房屋总高度不超过15米)。村(居)民建房与周边建筑物的间距、临路退让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老城居住区小区道路路幅宽度小于6米的两侧建筑物以现状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分别退让3米;大于6米的,按现状控制。

第四章、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下列土地(区域)用于村(居)民住宅建设。㈠基本农田保护区;㈡各乡镇(街道)划定的耕作条件良好的农用地;㈢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控制用地;㈣城乡规划确定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消防、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㈤城乡规划核心区和旅游规划控制区;㈥河道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绿地、广场、水源地等用地;㈦近期建设的重大项目用地;㈧地质灾害隐患区;㈨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依法依规保护的用地。

第十三条村(居)民建房应当在不违反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林地。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宗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的,每宗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每宗不超过180平方米。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设计资质人员设计的设计图纸或选用标准通用设计图纸,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原则,注重节约用地、地质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

第十五条村(居)民建房外观一次性装修符合特色乡镇、特色村寨等民居建筑形态控制规划的可按政策优先享受特色民村(居)改造等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村(居)民建房要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层高。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建筑层数在3层以下(含3层),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超过以上控制范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房产证的办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第六章、审批与监管

第十八条规范村(居)民建房工作流程,一是村(居)民向村(社区)自主申请,二是乡镇(街道)对村(居)民建房条件审核并公示,三是规划部门和乡镇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办理选址审批意见,四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选址审批意见办理土地使用证,五是住建部门对需要施工许可证的建房户办理好施工许可手续,并指导施工设计。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对每个工作环节从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每个环节的审批、审核必须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明确工作职责,村(社区)和乡镇(街道)负责对申请建房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的审批与监管;县规划部门负责对县城规划区、里耶古城规划区申请建房户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审批与监管;乡镇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建房户建房选址是否符合乡镇规划进行审批与监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申请建房户的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土管理相关政策等进行审批与监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申请建房户房屋设计的审核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与管理;县交运、县公路、县水利、县林业、县环保、县文物等部门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建房的监管。

第二十条县监察部门、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治理办公室应加大协调、监督、管理力度,对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的严肃查处。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申请建房户手续不齐全或采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段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一经查实,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查处。

第二十二条村(社区)办理建房条件审批手续过程中,出现一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对经办的村(社区)主干全年绩效工资予以扣除;出现两次不符合或违规办理的,对违规经办的村(社区)主干予以撤职、罢免或责令引咎辞职。

城乡规划管理法范文4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防范化解危及人身安全风险隐患,深查、细查、严查,补短板、堵漏洞、扫死角,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事故有效遏制,全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基层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开展,局下设办公室,并具体负责指导开展工作。

三、行动时间

从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整治重点

按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安委〔2020〕4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整治重点工作如下:

(一)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方面。严厉查处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县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及整治工作。(责任科室:生态修复和地质矿产管理科、监察大队、各基层所)

(二)消防安全整治方面。积极配合县消防救援部门做好全县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及整治工作。(责任科室:各科室、基层所)

(三)交通运输安全整治方面。积极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无证运输矿产资源、砂石行为的查处及整治工作。(责任科室:监察大队、各基层所)

(四)城乡建设安全整治方面。一是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将安全发展落实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手段,推动城乡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二是积极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坚持地毯式、全覆盖、无死角、零容忍,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清理,坚决整改整治到位,坚决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行为。(责任科室: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管科、政策法规科、监察大队、各基层所)

(五)自然灾害安全整治方面。围绕地质灾害隐患点、房前屋后高陡边坡等防范重点,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范规定,按照分级分类管理,采取确保人身安全的对应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汛期巡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其他自然灾害领域安全监管及整治工作。(责任科室:生态修复和地质矿产管理科、各基层所)

(六)全力做好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学习及本领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责任科室:各科室、基层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由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各科室、基层所要立即开展行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原则,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城乡规划管理法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用地管理,革除丧葬陋俗,杜绝铺张浪费,提倡文明办丧,节约殡葬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殡葬管理条例》、《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范围内所有殡葬用地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三)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利于人居环境的改善。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殡葬用地管理主体,国土资源、民政、交运、规划、城管、文物、旅游、水利、公路、林业等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共同搞好殡葬用地管理。

第五条建立殡葬用地困难救助机制,由县民政局制定救助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殡葬用地控制

第六条严格殡葬用地管理,科学合理划定禁葬区,禁葬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告实施。禁葬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耕地、重点保护林地;

(二)县城规划区、里耶古城区、乡镇规划区的核心区域;

(三)重点景区和居民聚居区的核心区;

(四)河道、水源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五)国省县道、高速公路、铁路可视范围500米内。

第七条县民政局应建好县城公墓山,切实解决县城殡葬用地相关问题。乡镇应结合实际,建好公益性公墓,有序规范辖区内殡葬用地行为。

第八条严格控制殡葬用地面积,公墓山按照《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执行;其他地区殡葬行为可适当放宽绿化等用地面积,但每宗坟地不得超过15平方米。

第三章、禁葬区内现有活人墓的处理

第九条全县禁葬区内现有活人墓按照“主动申报、限期迁移、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禁葬区内现有活人墓需限期迁移,不得进行殡葬。乡镇(街道)应制定殡葬用地安排预案,有效解决活人墓迁移及其他殡葬用地问题。活人墓迁移用地未落实,确需紧急使用的,先由当事人在禁葬区外自主解决殡葬用地问题;当事人自主解决存在困难,且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民政、国土等部门配合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活人墓用地经营权转让关系由当事双方自行解决。转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迁移用地由政府解决的,活人墓业主按土地征收标准支付迁移用地费用。活人墓用地转让方不予退还相关款项,活人墓业主自主解决迁移用地的,按征地标准和规定墓地面积予以补偿,活人墓业主自主解决存在困难,迁移用地由活人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原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收归公有。

第十二条禁葬区内活人墓业主2015年5月31日前主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迁移的,按征地拆迁坟墓迁移补偿上限标准下浮10%予以补偿,申报登记、补偿兑现等相关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补偿款项由县财政负责,具体标准为:

(一)迁移费:令箭碑450元/座,三厢碑1800元/座,五厢碑2700元/座,七厢碑3600元/座,九厢碑5400元/座,牌楼碑7200—9000元/座。

(二)碑圈补偿款:卵石圈160元/m3,砖砌体200元/m3,条石圈240元/m3。

第十三条2015年5月31日前,禁葬区内活人墓业主未主动申报登记的,或者迁移用地落实后,活人墓业主不在规定限期内迁移的,依法强制迁移:

(一)活人墓在县城规划区、里耶古城区的,由县城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办、县民政局、县林业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迁移;

(二)活人墓在其他区域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乡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办依法强制迁移。

第四章、殡葬用地监管

第十四条县域内所有殡葬用地均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内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林业局负责重点保护林地内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交运局负责管理的县道和乡道两侧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和管理的县道两侧的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水利局负责河道两侧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旅游局负责重点景区内殡葬用地的监管及处置;县民政局负责县城公墓山建设及管理,负责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指导。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力度,逐村逐户宣传殡葬用地管理政策,特别是辖区内禁葬区划分、殡葬用地面积控制等相关规定,积极引导群众不得修建活人墓、豪华墓,确保辖区内殡葬行为规范有序。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殡葬用地管理纳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处置范畴,完善对违规殡葬用地的劝阻、告诫制度,有效监控辖区内殡葬用地行为。

第十八条辖区内出现违规殡葬用地行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处理,要求当事人限期迁移;当事人不在限期内迁移的,应依法予以强制迁移;违规殡葬行为在相关县直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联系相关县直单位,共同将违规殡葬用地行为及时处置到位。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辖区内出现违规殡葬用地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县直单位应及时告诫、劝阻;当事人不听劝阻的,会同国土、民政等部门责令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依法予以强制迁移(强制迁移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城乡规划管理法范文6

关键词:乡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策略

1背景

“”报告就乡村未来发展趋势,明确提出了乡村振兴计划,[1]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三步走”的战略,同时提出“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战略指向。[2]2017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了筹城乡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建设美丽宜居村庄。

2国内外发展现状

为了实现本国的乡村环境,各国都积极采取了有效政策和法规,得到了很好的成效。如英国的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就开始重视乡村环境整治,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取得了一定成效,1949年建立了《国家公园与乡村进入法》(即《NationalParksandAccesstotheCountrysideAct》),1981年了《野生生物和乡村法》(即《TheWildlifeandCountrysideAct》)、2000年《乡村和道路通行权利法》(即《CountrysideandRightsofWayAct》)等。[3]美国在乡村环境治理方面也十分的重视,早在1927年就提出了《纽约乡村法》(即《VillageLawoftheStateofNewYork》)。[4]后来,相继提出了《农业法案》、《土地法》、《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及《住房法》等;早在上世纪40年代,日本就出台了《农地调整法》,之后相继提出了《过疏地区对策紧急措施法》、《过疏地区振兴特别措施法》、《过疏地域活化特别措施法》和《过疏地域自立促进特别措施法》等[5]。纵观我国乡村环境发展之路起步较晚,从建国以来,国家在农村环境恶化方面投入了一些资金,但是经济支持力度还有些不足,限制了农村环境改进的推进和实效性。[6]。早期针对性的政策法规不多,如《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时效性和指导性还有待完善。虽然一些地区已开展相关工作,但是由于政策管理、技术方法及地域性各不相同,取得的成果也不相同。一些发达地区,如苏南地区、浙江部分地区,由于发展较早和经济基础等原因,乡村环境品质很好;而对于发展较晚,如中部和西部地区,在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一种规划策略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由于乡村发展经济状况、人口分布、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历史文化等建设受到制约,规划建设不足,风貌特色彰显缺失严重,这些都是未来临待解决的问题。

3人居环境治理的规划策略

针对我国乡村发展现状,主要改善的内容包括: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要因地制宜,保护、保留乡村风貌[7]。乡村本来是一个具有着良好的生态环境,优美的田园风光。但是,由于大力发展经济,很多地区生态系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毁灭。如乱砍滥伐,排污排废,严重影响村庄环境。对于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策略,是一个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主要以城乡规划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学为主要手段,采取多学科研究方法,涉及生态学、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综合研究。村庄整治最核心的是人居环境整治,农民是村庄整治的主体对象,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决定着规划整治和实施的成败,所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上农民的积极参与,结合社会团体的共同参与,形成的三方联动形成了整治机制。从目前规划建设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为治理:主要针对居民思想意识进行改进,着重从管理和意识形态教育层面,例如:对于脏、乱、差、破、污、缺等现象给予改善,并让村民认识到这些给人居环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另一方面为提升,该策略主要涉及具体层面,包括景观提升、建筑风貌提升、村容村貌提升、意识提升、设施提升等相关人居环境提升的具体工作。总体概括为三治理,三增强,三提升,即为治脏、治乱、治违,增强功能、增进文明、增加绿量,提升规划水平、提升建设水平、提升管理水平,其中对于人居环境整治规划可以针对两治理,一加强,三提升的策略实施,具体策略及步骤如图1所示。

4案例分析

4.1环境现状调查研究

笔者通过调研当前一些乡村,发现人居环境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沿街道路两侧堆放和搭建随意性及占道经营等现象,构筑物上乱涂乱画现象比较严重;道路部分受到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河流水系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垃圾和废水等废弃物随意其中;绿化、亮化等设施设置不够齐全,一些绿化植被受到人为破坏,绿地养护不足,出现了褪化现象;公共设施配套有待增加,休闲游憩设施不足;商铺沿街招牌随意设置现象较多;建筑风貌特色不明显,有待提升。以上这些因素影响了整体的人居环境。具体现状情况如表1所示。

4.2规划整治策略

针对人居环境发生的问题,可以采取两个基本策略,首先采取治理策略,然后进行乡村风貌提升,以治理为主风貌为辅的前期规划整治,循序渐进,逐渐转化为以风貌提升为主的深层次规划,最后进行整体提升为主的后期建设策略。首先,通过对整治范围内脏乱差局面。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加强整治村镇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实地调研,针对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总体规划分项实施的原则,对整治范围内环境出现的脏乱差问题及基础设施问题加强整修;通过修复及翻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的规划设计建筑风貌;对公园、广场、村镇入口等景观节点进行设计和环境塑造,对在节点处进行标识设计,构建一个管理有序、设施配套、环境有没的美丽乡镇。具体改进前后对比情况表2所示。通过具体的规划整治工作,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环卫设施、公服、道路、停车场、商业设施等项目,对局部问题个个排查处理,比如入口景观、道路绿化等,影响因子比较大的节点进行重点整治,并加以宣传教育,使得整体环境得到了提升。

5结论

国家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在此战略的指导下,将开辟一个充满光辉的道路,在此大政策的指导下,一些城市病的问题将得到很好的,也为理想人居环境开辟了新的前景。实现乡振兴战略首先要解决乡村人居环境问题,人居环境问题的改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规划整治策略,并在此指导下,通过系统的整治,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实现乡村层级的全面复兴。

参考文献

[1]于世玲.美好乡村建设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8(1):289+291.

[2]张立.我国乡村振兴面临的现实矛盾和乡村发展的未来趋势[J].城乡规划,2018(1):17-23.

[3]韦悦爽.英国乡村环境保护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小城镇建设,2018(1):94-99.

[4]黄辉.论美国乡村自治法律制度———以《纽约乡村法》为例[J].当代法学,2009,23(1):140-146.

[5]徐素.日本的城乡发展演进、乡村治理状况及借鉴意义[J].上海城市规划,2018(1):63-71.

[6]鞠昌华,朱琳,朱洪标,孙勤芳.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配套经济政策不足与对策[J].生态经济,2015,31(12):155-158.

城乡规划管理法范文7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改进措施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应与时俱进,紧跟时展步伐,不断更新消防监督审核观念,优化消防监督审核环节,有效提升其工作管理效率与质量。

1影响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的因素

1.1消防规划体系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当地政府应在城市规划中规划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设置、消防供水等内容,并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实施并落实消防规划[1]。就目前情况而言,虽然大多数城市都制定了消防规划,但水平较低、质量较差,对城市建设的消防保障作用有限。

1.2消防监督力量不足

就目前情况而言,大部分地区住建部门的消防机构都存在人力不足的问题,尤其是专业从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的人员更是少之又少[2]。因此,专业人员稀缺与工作量巨大形成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很多消防人员包揽了审批、监督、执法、调查等工作,致使其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难以保障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另外,各地政府实施政务改革,要求行政审批不断简化工作流程和缩短工作时间,这对消防机构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0修正版)规定,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应由设计单位、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多个相关部门共同负责[3]。但现阶段,职责过于集中,致使住建部门的消防机构任务艰巨、工作量大。

1.3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交叉

施工安全检查是设计审核环节的关键,决定着建筑工程中各项消防要求能否具体落到实处[4]。但由于职能交叉,会导致建筑消防工程出现问题时,各部门或单位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

2优化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标准化管理工作

2.1明确工作范围

要想有效提升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工作效率与质量,就要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审核范围与权限。笔者经过实践探究,将其优化措施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选择工程建筑地址,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负责审批,值得注意的是,应合理地设置建设生活用地,经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受理审结,认定建筑工程规划对社会基础建设、自然生态和他人生产生活均无明显影响,无不良严重违法记录,方可签字同意在规划区内有序选址建设[5]。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建筑工程规划存在问题,应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纠正错误,避免后续整改困难。2)当建设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后,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严格审核建筑施工图纸[6],对其中不合格之处,应要求建筑工程单位进行优化整改后重新提交审核,对检验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应颁发施工图纸审核批准书。同时,告知建筑工程单位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消防、环保等专项审核。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不得越权审核其规划选址。施工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监督由质量监理单位负责,施工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明确。但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质量监理部门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抽样检查,并将其结果如实反馈给质量监管部门,以便作为后续执法证据之一。

2.2落实工作责任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的技术工作,需强制规定专业人员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才能抓住安全生产源头,进而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这要求相关单位及人员在享受国家强制性规定带来福利的同时,还应承担应有的职责和使命,以思想引领行动,进而规范自身设计行为,更好地做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工作。切勿只为眼前利益而放弃自身职责,进行建设违规设计的操作,因为这样不仅会让社会蒙受巨大损失,还会使自身陷入道德困境和违法行为中[7]。首先,建设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与施工质量负责,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与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其负个人责任。例如,建设单位不能明示或暗示其他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其次,将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若需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再次,需严格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设材料、设备配件等物资。最后,需依法向当地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与消防工程有关的档案。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同时,对文件中选用一切消防物资应严格注明规则、性能等信息,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签章确认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除了规范各单位或从业人员行为外,还应不断提高其专业素养,组建高素质、强技能的人才队伍。在实践过程中,应以现行建审模式为根本,定期组织消防监督审核培训,不断强化各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消防管理责任意识,使其以全面推动消防社会化改革发展为己任。另外,应严格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个人,切实提升其岗位职责意识。

2.3完善运行机制

1)审核。合理的建筑设计是安全施工开始的源头[8]。因此,在开始设计时一定要着重考虑防火间距、耐火性能等影响消防的因素。同时,建筑工程若设计好了消防图纸,一定要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并通过后才能进行后续施工,负责执法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审查不合格、违法施工等行为进行查处、勒令停工,直至通过消防审核整改后方可重新施工。2)批准。当消防设计方案完成后,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报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更改设计方案。若确实存在变更情况,应根据修改更新后的图纸重新进行上报审核,直至审核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施工。3)使用。建筑工程竣工后,需按要求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同时,对自动消防设施还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且深入的消防审查后,应及时整改该部门检验出的各种消防漏洞和安全隐患,直至审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使用该建筑物。基于此,我们应与时俱进,紧跟时展步伐,不断健全与完善消防监督审核机制,并对该项改革明确法律依据。为使该项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可在大城市先行试点,直至经验成熟、流程完善再全面推广。当然,监督审核全过程应有法律法规的支持,各项建设活动都应自觉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保障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实现自身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4加强审查监督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监督审核工作由上一级部门主管部门指定负责。第一,运用新时代的互联网等技术开展相应的监督审核工作,并不断完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优化建设工程的消防环节,进而最大限度提升建设质量与效率;第二,在监督审核过程中所需的经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第三,应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情况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其共享建筑工程消防的相关资料,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从事审核、建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定期参与相关职业培训,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建筑工程消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第五,一方面,对特殊工程按照一般程序执行。例如,人口集中、面积较广的体育场馆、商场、市场等场所发生火灾的概率较大,所以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消防管理要求。首先,建设单位应准备好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等资料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未审查或审查结果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值得注意的是,若消防设计文件中运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还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其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申请之后,应对资料齐全的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凭证。反之,则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同时,自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材料十五日之内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若组织专家评审,也应在二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查申请应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对于审核通过的审查申请,建筑、设计、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应重新申请消防设计申请。特殊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准备好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受理的验收申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建筑物防火设施进行现场抽样查看,对高度、宽度等指标进行抽样测量等,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另一方面,对普通工程按照简易程序执行。对危险系数较小的普通办公楼、非高层住宅等建筑工程项目来说,无需另设自动消防设备。可按照以下流程审核:准备资料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备案、抽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其他工程应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其按要求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直至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常施工。

3结语

城乡规划管理法范文8

一、着眼激活农用地,大力发展现代都市农业

农用地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是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重要载体。璧山区丘陵面积占到80%以上,耕地呈现面积少、地块小、坡度大、零星分散的特点,传统基地农业的粗放式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因此,在充分考虑区位特点、资源禀赋和产业情况的基础上,璧山区以发展现代都市农业为抓手,通过“五大系统”有机融合,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业供给多元化、农业产业融合化,倾力打造重庆的“菜园”、“果园”、“花园”,带动订单农业、农文旅、田园乡居等产品共生互生。一是建立农业生产标准化系统。全面普查掌握农用地及水域面积、土壤和水质等基本情况,根据产出农产品品质要求,分类制定土壤改良、种苗选育、化肥农药使用、病虫害防治、成品分拣等标准,确保生产经营标准化、一致性。积极探索农田宜机化、农机宜地化,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农田宜机化改造,变“小田”为“大田”,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农机装备及农机化生产新技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综合利用率。二是建立社会化服务系统。搭建农业技术公共咨询、农业机械租赁服务、农业用工服务、涉农资金平台,提供低成本技术咨询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租赁等综合配套服务,降低农业生产主体资金和人力成本。建立涉农资金“拨改投”机制,整合涉农财政资金,打造涉农“资金池”,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格局。三是建立农产品监测认证系统。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传感器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农产品检测、“一码全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政府监管、监测认证保险体璧山:有效促进生态增值、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文︳蓝庆华特别策划璧系,打造从田头到餐桌安全全产业链。四是建立品牌营销系统。构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品牌矩阵,打造线上线下独具特色的营销方式,成立由国资控股的农产品销售平台公司,实现产销一体化。“线上”分门别类将农产品集成到城市生活网,通过“一站直达”智能物流配送体系第一时间配送到居民家中。“线下”采取直供方式,在重庆市内各大超市设立专柜、居民小区设置直销点,精准对接高校、中小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形成“订单式”供应。五是建立利益联结系统。构建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庄+家庭农场+农户”生产经营形式,以“保底+分红”的形式分配利益,联结各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服务平台和社会基金,使各方结成“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分享农业产业发展的红利。

二、着眼激活宅基地,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

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处于长期闲置状态,但由于政策限制,缺乏将闲置农房进行交易的合法渠道,农房潜在价值无法实现。同时,大量闲置农房因年久失修,出现墙体歪斜、垮塌等情况,有的甚至已成为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璧山区始终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充分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宅基地收回机制,深入推进农村“三权”分置、“三变”改革,有力助推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一是探索建立宅基地拆旧复垦机制。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建新未拆旧、一户多宅的房屋统一拆除;对长期无人居住的,由所在镇街进行证据固化后统一拆除,并给予户主残值补助,当事人凭证据享受农房审批政策或在征地拆迁时按征地时的政策享受补偿安置;对群众自愿且符合复垦标准的,给予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12万元/亩、2.1万元/亩的最低成本价标准补偿,地票交易价款中按规定扣除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的地票净收益,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85∶15比例分配。二是探索创新“三变”改革新路径。按照“点上突破、面上铺开”原则,选取璧山区丁家街道莲花坝村、石垭村等20个村作为“三变”改革试点,探索以“公司+合作社+农民”方式,引进有实力的企业盘活农村闲置资源,有效提高农民财产增值效益。比如,在丁家街道莲花坝村民宿项目开发中,村集体成立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与企业共同成立合营公司,再由合营公司与乡村旅游股份合作社(即入股农户)签订协议具体运营民宿项目,项目实行“保底+效益分红”方式,入股农户按农房结构每月获得砖混4元/平方米、土木2元/平方米的保底收益,村集体按此总额的10%获得保底收益,企业没有保底收益,项目产生利润后,乡村旅游股份合作社分配20%,余下利润由企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按7∶1分配。

三、着眼激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大力发展田园康养乡居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