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论文范例

保险业论文

保险业论文范文1

一、明确政府和有关各方的职责,整合各方面资源

推进农业保险是一项造福千家万户的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和民生工程,必须整合各方面资源,各级政府必须有所为。要下决心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顶层设计”,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其农业保险调研、规划、险种和险率确定、年度预算、组织政策宣传、统计分析、理赔等工作职责。地方政府应根据各自的实际制订和颁布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细化落实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建立地方财政补贴筹集、使用和监管制度,为农业保险建立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财力保障,对市场形成稳定预期。应明确保险机构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以及开办费、营运费用和业务存量增量奖励政策,明确对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和保险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应逐级建立统一的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和巨灾保障、救济和灾害补偿机制,整合农业技术部门、农业病虫害监控防疫机构、气象部门、地质灾害监控机构等部门资源,给予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全面的技术支持,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和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

二、努力探索开发与创新农业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2013年6月4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保监会在通知中列举的新型产品包括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对新型产品,保监会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接受报备。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农业产业结构和业态特征开发地方特色险种并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特别是开发菜篮子、果盘子、农家乐、渔家乐、牧家乐以及新兴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都市型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区等险种;针对农房、农机,开展农房、农机保险;针对林权,按照“商业性信贷+政策性信贷+森林保险”组合模式开除保险;针对特色产品,开发茶叶保险、烟叶种植保险、桑蚕保险等。

三、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管理制度

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是一般财产保险经营风险的10倍。在世界其他国家,因为经营农业保险遭受系统性风险损失而破产的公司并不是个案。在目前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缺乏顶层设计、统筹安排的情况下,要单独解决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问题恐怕很难,因此,《农业保险条例》第8条对于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做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笔者认为,兜底的规范办法,可以使用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快探索和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二是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参与,尽快建立起政府和保险机构风险共担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三是建立专门机构科学管理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提升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至于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筹集,大抵可以来自以下3个方面:第一,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国家根据农业保险公司年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提高巨灾风险的偿付能力。第二,国家粮食风险基金。国家为防止国内粮食短缺,用来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而储备的风险基金,可以在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补贴巨灾风险基金。第三,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主要是巨灾风险证券化,把农业风险和资本市场结合起来,设计发行巨灾债券,采取融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或者从世界银行获取支农“软贷款”。

四、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

结合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建议从以下四种模式考虑:一是规范利用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从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数量分析,从2004年的“4+2”的结构—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4家专业性农险机构加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保险公司2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到2012年时增加到总共22家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中商业性保险公司都是经营的主力。二是积极支持与规范互助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和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来经营农业保险,但由于其逐利动机,难免出现诸如风险高的业务不愿开展,赔付高的时候又可能惜赔,甚至还会出现套取国家补贴等行为,加之农业保险预期收益偏低、业务分散、运营成本高、道德风险大等特点,使农业保险的有效推广和普及受到制约。相对说来,互助保险组织则基本上无上述问题(套取国家补贴行为除外),因此,支持互助保险组织的发展非常必要。三是有条件的省市可成立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具有主题明确、责任明确、动力充足、人才专业等优点,应支持其发展。四是建议组建全国政策性农险的再保险公司,承担再保险和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由中央财政出资组建,归农业部主管,在省市自治区设机构,形式可以分两种,即在那些地方财力比较充裕的地区,由它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市区公司,成为一级法人,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级统筹,统一使用和管理的体制;在那些地方财力不足,需要中央财政转移解决的,则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统由中央财政安排,统一使用和管理。

五、提高保险机构的服务水平

第一,坚持规范经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管理。保险机构要严格遵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并做到“五公开”,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针对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注意总结经验,完善自身的运行机制,并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作贡献。第二,必须坚持诚信经营,以实际行动赢得农民的信任。要完善内控机制,杜绝农业保险中的误导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三,要简化理赔程序,做到方便及时理赔。

作者:韩泽县 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二)

一、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

运行呈现出明显波动态势自2006年以来,国际农产品市场进入高位波动阶段,不仅结束了过去30多年的低价时代,发生过多次上涨,上涨幅度相当大,而且波动剧烈,波动幅度也很大。2008年世界大米价格每吨曾上涨到近千美元,进入2009年后世界大米价格在一直在高位波动运行,每吨国际市场上大米价格波峰与波谷仍然可能相差几百美元。在中国,近些年来无论是买过菜的居民,还是卖过菜的农民,都经历过时而这种农产品价格暴涨,时而那种农产品价格暴跌。时而居民抱怨菜价太贵,有的甚至“吃不起”;时而农民抱怨菜价太贱,亏得不敢再生产。2012年国内市场上生姜价格曾出现过每斤不足1元,而2013年则涨到每斤10元多。农产品市场波动主要表现在农产品价格涨跌幅度、范围和发生频率等方面。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农产品市场波动明显,有时农产品价格低迷并严重滞销,有时农产品价格明显上涨而农民没有农产品可卖,这些都给农民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害,甚至冲击国民经济健康运行。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保护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国内外一直在努力探索缓解农产品市场剧烈波动的有效途径。遗憾的是,目前并没有公认的有效措施可以避免农产品价格过度波动。

二、农业保险与农产品市

场稳定性之间关系农业保险对农产品市场稳定性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而产生效应的。农业生产是市场供给的最主要来源。在不考虑进口的情况下,一个特定的市场供给最终都来源于农业生产。农产品市场主要是由供求两种力量构成。对于农产品市场来说,通常情况下需求具有相对稳定性,除非受到炒作等因素影响,消费者失去理智大肆抢购,不同人口总量和人均消费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市场需求的弹性相对较小。而由于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影响和受到生产经营者决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农产品供给则可能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波动明显。尽管我国统计上的多数农产品年度产量一般都是增长的,但是生活中的经历往往是:每当某个市场上某种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则该种农产品供给相对紧张,收购困难;每当某个市场上某种农产品价格下跌时则该种农产品供给相对过剩,销售困难。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产品供给波动带来了农产品市场波动,造成农产品价格上涨下跌,通过农产品价格涨跌调节实现平衡。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重发频发的国家。改革以来,我国每年农作物受灾面积在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超过25%,多的年份甚至超过30%;每年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平均在50%左右,绝收面积占成灾面积的比重一般都会超过10%。自然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一般都超过千亿斤。在中国自然灾害中,对农作物生长不利影响比较严重的是干旱和洪涝灾害。改革以来,旱灾和洪涝灾害在中国农作物受灾面积中所占比重约80%。其中,旱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比重大约55%,旱灾是影响中国农作物生长的最大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极其明显,巨灾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可能是毁灭性的。当重大灾害发生时,轻则可能减产,重则绝收,减少了短期内农产品供给,可能引起农产品市场波动。当重大灾害发生给农业生产者造成经济损失后,如果农业生产者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而无法恢复农业生产时,或者农业生产者不再对恢复农业生产有积极性时,则农产品供给可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紧张,这势必影响到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波动。如果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农业保险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给予农业生产者合理的经济补偿,不但可以帮助农业生产者使用农业保险赔付款重建农业生产设施等恢复农业生产能力,而且可以提振农业生产者的信心和恢复农业生产能力积极性,尽快恢复农产品市场供给的稳定性。当然,农业保险并不能必然地具有稳定农产品市场的效应。如果农业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农业生产者面临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时,故意地等待农业保险体系赔付。农业损失越大,赔付越多规则的设计,可能带来农业生产者面对自然灾害而无所作为,这可能不但不会增强农产品市场稳定性,反而会加剧农产品市场波动。国内外都有农业保险在农产品供给方面产生不同效应的案例。据了解,美国2012年发生了严重干旱灾害,美国农场主不但不积极抗旱,反而有农场主希望干旱能够给农产品产量造成更大的损失,以便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由于美国健全的农业保险等政策构成的安全网可以给予农场主损失足够的赔偿,收获的农产品在市场上又可能卖到较高价钱,因而美国农场主可能在经济上并没有因为2012年7月份发生的干旱而遭受很大的损失,结果只是国际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了。美国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和完善的农业保险政策并没有在稳定农产品市场方面发挥效应。

三、运用农业保险手段稳定农产品市场的对策思路

综合来看,农业保险与农产品市场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具有两面性,既可能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稳定,也可能加剧农产品市场的波动。我国是一个农业资源稀缺的国家,农产品供给时而宽松,时而偏紧。立足国内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首要目标。农业保险必须要在稳定农产品市场方面发挥出积极效应。美国是农业保险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根据美国2008年农业法相关条款,美国每年花费约70亿美元用以支付农民三分之二的保险费用。据了解,新的美国农业法在大幅度调减农业补贴预测支出的同时,不但继续保留农作物保险,鼓励农民通过购买农作物保险弥补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而且拟将设立农产品价格险,一旦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时,参与农产品价格险的农民可以通过政策性保险获得补偿。美国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及其完善方向值得我国在设计农业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时借鉴。美国是农业资源禀赋优越的国家,人口相对较少,农产品供给过剩是长期的主要矛盾。美国农业保险在向农场主提供经济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我国是一个小农业生产者为主的国家,农产品稳定供给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救助救灾体系,这些国情都要求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要突出创新,形成自己特色,这才具有生命力。我国农业保险在给千家万户提供经济救助方面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未来担当为小农户提供经济救助的功能也可能难以提升。当自然灾害发生后,我国民政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在给小农户提供生计方面已经形成优势,未来不管农业保险以商业为主,还是以财政支持为主,不太可能削弱现有小农户救助体系来发展农业保险。商业化的农业保险,面对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运作成本高,收费难,赔付有限,保险公司和农民都不会积极参与发展保险。财政支持为主的农业保险,上级政府可能仍然会借助现有政府机构启动应急机制实施救助。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产品市场方面是有可能发挥作用的。探索缓解农产品市场波动难题,前提是对引起农产品市场波动的原因进行研究和判断,然后才能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否则,提出的对策建议可能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甚至可能加剧农产品市场波动。如果我们认为农产品市场波动主要是由于农产品供给波动引起的,那么稳定农产品市场就需要从稳定农产品供给着手。农业保险就是要通过稳定农业生产来促进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如何才能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产品市场方面的作用?这需要从顶层设计上选择和处理好各种关系,打破现有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让农业保险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促进农产品市场稳定。

首先,农业保险要确定合适的服务对象。既然农业保险无法替代现有救助体系解决小农户生计问题,未来农业保险服务的对象应该是专业化大农户家庭农场或者农业龙头企业。随着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科技化、集约化、信息化的农业生产者将会成为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供给主体。规模越大,投入越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发生后,对于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带来的损失就会越大。民政为主导的救助体系难以发挥作用,迫切需要农业保险发挥作用。

其次,农业保险要处理好财政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我国农业保险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通过农业保险,稳定农产品市场,促进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理应得到财政支持。如果没有财政支持,高收费高赔付不适合农业保险。保险金收费过高,新型农业生产者参与积极性就低;农业风险源多,风险损失大,高赔付可能经常让农业保险主体破产。农业保险发展不起来,各类风险发生后损害的农业生产能力就恢复困难,农产品市场可能会剧烈波动。农业保险就是要在恢复和保护农业生产能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支持农业保险需要效率和目标瞄准性,这就要求在微观上发挥保险公司作用,实现商业化运作,建立高层次上财政支持为主的农业再保险。

第三,发展农业保险要处理好借鉴与创新关系。直接照搬其他国家农业保险模式,可能在我国很难成功。面对自然灾害风险,需要进一步发展农业灾害险。农业灾害险的赔付不能完全根据单个农业生产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否则农业生产者面对自然灾害就会等待农业保险。农业灾害险要有利于调动农业生产者防灾抗灾减灾积极性。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波动剧烈,价格忽高忽低。农产品市场风险很大。为此,可跟踪并借鉴美国在创立农产品价格险的做法,在我国设立农产品价格险。我国已经有地方通过建立特定农产品价格险,在农产品价格过低时给予农民一定的农业生产成本补偿。未来国家还需要加大试点,力争早日在给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提供农产品市场价格险方面取得进展。

第四,发展农业保险要处理好与推进农业现代化政策措施关系。农产品市场波动剧烈,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市场与小生产不适应。农业生产盲目性大,农产品供给时多时少。我国基本建立了惠农强农富农政策体系。未来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必须促进农产品市场自身的发育,必须有助于促进大市场与小生产之间矛盾的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要确定优先领域,未来农业保险应优先在促进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并与农民建立稳定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

作者:李国祥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三)

一、余杭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问题

(1)理赔定损操作难一是责任划分确定难。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主要是农作物和牲畜产品,具有不对称性特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于投保的为活性标的,核损过程较为繁复。二是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保险公司规定理赔、勘察、定损必须是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农业生产一旦受灾,往往多地同时出现灾情,而余杭区保险公司只有3名工作人员,保险公司承诺的24小时到位制很小时到位制很难兑现,这样就造成了定损难或者不能定损。三是保险公司在具体承保审核过程中,偏向从严理解执行保险条款,并且在报案受理、查勘定损时,有消极应对、效率不高、态度欠佳等现象,尤其是理赔、定损环节缺乏专业人才,极易引发镇村经办人员和农户的不满情绪。

(2)道德风险尤存投保后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尤其在水稻、毛竹、能繁母猪险种上表现较为突出。毛竹、水稻受大灾后,由于成灾面积大,勘查、定损很难及时,就会出现多报现象。

(3)参保积极性不高一是宣传发动不到位。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高费率的特性;而保险公司比较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不够重视涉农保险的广大市场潜力,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了解不多,因此,造成投保面较小。二是农户参保意识不强。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一方面是保险条款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农户或投保人较难理解,定损理赔手续复杂;另一方面对农业灾害心存侥幸心理而不愿投保。从近几年投保情况看,农户愿意参保水稻、能繁母猪,而对蔬菜大棚、油菜积极性不高。

二、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要注重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的宣传,让农业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农业保险公司,制作印发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宣传单,打通到农户保险的最后一公里。三是组织人员深入农村(街道)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的有关知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特别要注重宣传大灾之后农民受益的典型实例,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提高投保信心。

(2)完善保险机制一是制定简单明了的保险条款。督促人保公司推出“傻瓜化”保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关键条款信息,方便农民阅读和理解。同时,引入会商机制,由政府、人保公司、农民三方代表共同讨论确定保险条款重点内容,以方便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二是建立第三方定损机制。由农民代表和人保公司协商选定专家组建第三方定损机制,提供灾害查勘、定损等专业技术服务,形成高效、可信的评估体系,减少认定争议,科学合理地对受灾农民进行理赔,保护人保公司和农民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制定无赔款优待政策。农民连续2~3年不发生赔款的,续保时可考虑给予其一定比例的优惠或免缴保费。四是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依托农村基层载体,利用基层干部和农技人员熟悉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定损和灾害预防工作。(3)创新经营模式一是建立“以险养险”补充机制,制定鼓励措施,推动人保公司发展多种保险业务,探索将各地政府和部门的各类财产险,以及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农村财产保险与农业保险有机结合,增强人保公司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能力。二是目前普通实行“低保费、低保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削弱了保险对农民(尤其是企业、大户)的吸引力,适度推进保险内容应从“保成本”到“保产量保效益”转变,增加农户投保的收益率。三是每2~3年进行一次农业保险大灾演习活动,确保24小时报案受理制度、大灾定损理赔方案等及时到位。

(4)完善保险险种和条款一是扩大险种。及时了解农户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保障需求,把保险的功能与农户的投保需求有机结合起来,扩大保险品种范围,把优势产业如径山茶、水产、水果、花卉苗木、大棚蔬菜等种类及时申请省共保体,尽快纳入保险范畴;想方设法将特色产业如莲藕、苦竹等纳入到保险中来。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实际需求,自行探索开发保价格、保收入的新型农业保险种类。二是修改可操作性较差的保险条款。建议对蔬菜大棚、棚内作物、鸡、竹木等保险品种的条款和保险责任适时进行修改,简化定损理赔程序。三是取消绝对免赔率,消除霸王条款。

保险业论文范文2

1.相关理论

明确城镇化将以何种方式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对今后政策的制定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镇化将从以下3个方面来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

(1)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会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进而使未来的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樊帆则认为,在农业发展新时期,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关系密切。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广阔舞台。汤鹏主则主张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协同发展。在当今制度下,土地流转制度必然改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转后形成的规模农业生产主体都将无一例外地迫切需要农业保险。

(2)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即农业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必然对农业保险提出新的要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存在相互作用机制,农业产业化会通过加强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组织两方面来提高农业需求、降低道德风险。唐瑾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发展,要求构建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石晓军和郭金龙认为,农业产业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制造业的产业化和农业的本地产业化,因此,政府有动力推动特色农业的全面保险。农业的产业化是一种必然,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3)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逐步唤醒,就是人们对生活品质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指的是“人力资本意识对保险需求的直接影响是认识到要对不确定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保障,而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全面的风险保障意识的唤醒。”这种意识的唤醒进而对于农业保险有着更多的需求。综上所述,笔者将城镇化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划分为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人力资本的唤醒三个方面的影响。为此,笔者搜集相关数据,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各省农业保险需求即各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因变量,来衡量这3个方面在现阶段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

2.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可得到以下假说:假设1:土地的集中,农民的收入更多的从工资性收入转向于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意愿越强,使得土地的集中趋势越高,进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产。土地流转意愿越高,农业保险需求越高。假说2: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第三产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更多地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催生出多元化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假设3:公共教育的普及,对于现有的生活,人们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会促进农业保险需求的快速发展。

(1)土地流转意愿。

参照曹建华等采用的近似方法,土地流转采用土地流转意愿来衡量。农户土地的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也有人探讨过,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度的指标进行评价。

(2)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

农业的工业化、产业化使得第一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第二产业保持基本不变。对于各省、市的农业产业化水平,笔者选用各省、市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以下简称为第三产业占比)来衡量。即: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第三产业值/GDP

(3)高中以上文化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比重。

教育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而居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则是城镇化的目标和愿景之一。美国经济学家米凯•吉瑟的研究证明:在农村地区,教育水平每提高10%,将多诱导6%~7%的农民迁出农业。对于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则采用各省、市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来衡量(以下简称为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比)。

(4)农业保险保费收入。

反映省份农业保险需求水平的指标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于先是考察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时间序列,因此,研究中没有采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量纲化。

二、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

本研究中各省的农业保险收入来自于2006~2013年《中国保险统计年鉴》。各省城镇人口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三产业值、高中文化以上的劳动力均来自于2003~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2.统计分析

(1)省份的农业保险需求变化。摘自2013年的《中国保险年鉴》,因为数据较多,只选取了由北到南的5个省(市)在2005~2012年间其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数据。全国范围内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都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景况。不同省份的增长速度与增长水平有着较大差异。黑龙江、安徽、湖南省保费增长较快且水平较高,北京市与海南省农险保费收入增长平缓且水平不高。同时,不同省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早期水平出现了较大的“跳跃”,回归分析很难去涵盖不同省份的发展变化,因此,选用相关系数度量农业保险需求与三大因素的关系。(2)相关性分析。利用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农业保险需求与流转意愿、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水平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越接近于1,相关程度越高,其绝对值可以比较不同现象相关程度的高低。结果如表1所示。

三、结论与分析

全国各省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是逐年增长的。但增长的方式和增长的水平存在着显著性地差异。从各省(市)的皮尔逊相关系数来看,大多数省(市)的土地流转意愿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并不强,只有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几个省份的系数达到了显著相关的水平并不能很好地验证假设2的猜想;对于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与农业保险需求的相关性有着较大差异,近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高,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弱;除广西、贵州外,其余省份的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对于以上结论分析如下:

1.原有农业基础和经济发展方式

高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水平的几个省份,如内蒙古、黑龙江等都有着厚重的农牧业基础,有着广泛的种植或牧养面积,且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对于第一产业的依赖较大。

2.土地流转因素

土地流转因素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并没有假设中的那么大。可能受到以下原因的影响:一是逐渐消失的土地红利。在土地红利上,下降了太多。城市中心城区的土地被卖得差不多了。有数据表明,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33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37平方米,再过两年,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会超过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农村的土地资源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再者,中国农村的土地红利价值低微,因为现今农村实行的集体土地制,缺乏基础设施的农村土地成本非常低廉。二是现今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流转虽然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但也存在土地用途改变、保障机制不健全、运作欠规范等问题。三是土地流转的后续安排欠缺。如土地流转必然使得土地集中化,大量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如何解决这部分劳动力亦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3.农业产业化因素

农业产业化表现为第三产业占GDP比重的上升,许多省、市的农业保险需求增长与之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山西、江西、河南、福建、贵州、甘肃、新疆等地都表现出较低的系数,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市的发展动力和所依托的产业模式相关,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省、市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并不高,只有0.3%~0.5%。不同省份的工业化水平或者说发展阶段不同,因此,第三产业对于经济发展乃至农业保险的推动就有所差别,这个因素许多学者都有研究。

4.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与农业保险需求的水平有着高度相关性。人们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需求有着高度相关性,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教育也具有“迁出效应”。许多受到高等教育的人们会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大多会在学成之际,去大城市寻求更多的工作薪水待遇与深造机会。由此造成大城市人才的聚集和小城市人才的流失,从而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政策建议

由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保险

黑龙江、新疆等农业基础较好的省、区,土地流转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作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土地流转;现代化程度高的如北京市、上海市和海南省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作用性较强。但教育是一个周期较长回报较慢的育才途径,应尽早开展教育改革,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

2.适应农业产业化需要,提升农业保险发展的层次和内容

保险业论文范文3

一是纳入保险目录的农产品分必保和选保两大类,其中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为必保农产品,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发展特色、产业规划和实际风险状况,选择不超过6种选保农产品;二是共保体保险保障的对象以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为主,其中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都可以参保能繁母猪、奶牛、油菜的保险;三是共保体保险以保障投保主体的物化成本为主,保险金额一般是承包农产品物化成本的50%,保险责任以暴雨、洪水等主要自然灾害为主;四是各级政府均对参加共保体保险的农户进行保险费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最高,达到80%,水稻保险费补贴75%,蔬菜等经济作物的保险费补贴45%;五是共保体保险实行有限额的赔付责任,其中保险赔付在当年保险费2倍以内的,由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付责任。如果超过当年保险费2倍,超过部分由政府与共保体各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六是理赔支付分两次进行,发生灾害损失时,首先由共保体中的保险公司先向受损农户支付核定赔款的50%,剩余部分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完全年总赔款后,按照前述赔付责任承担比例再对受损农户支付余款;七是对共保体中的各保险公司实行以险养险的经营支持,鼓励共保体中的各保险公司承保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和综合财产险等业务以及开展农村建房险等其他涉农险种的开发与承办,以弥补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出现的亏损;八是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伴随农业巨灾风险的是承保保险公司的巨额损失,这也是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最大后顾之忧。为了提高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2011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保险费25%提取巨灾风险保险准备金,逐年积累、专款专用。

2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效率分析

在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这种模式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非常显著,在灾后恢复生产、农户损失补偿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及与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共性的问题。

2.1农业自然灾

害的系统风险和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还没有有效解决浙江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农业自然灾害高风险和低风险地区分布较为广泛,在遇到重大灾害的时候,政府和共保体按照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但是风险分区、保险费率和区域风险系数差别并不大,在采取农户自愿参保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高风险地区参加积极性增加,低风险地区参保积极性下降,进而出现一些地区超赔,而一些地区参保率不足,风险不能在系统内通过大数法则有效分散,不利于其自身基金积累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2.2对种养大户

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吸引力较大,对普通小农户的覆盖面不足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模式重点面向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承保,对普通小农户则以自愿参保为主,而普通小农户由于耕地少、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比例下降,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非常低,但是遭受自然灾害损失时,又是自身难以抵御的,这个矛盾目前还很难解决。虽然地方政府对农户进行财政项目扶持时要求其必须参加共保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普通小农户在购买农业保险时自身的成本效益核算。根据相关的调查分析,农户经营规模越大,就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从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农户水稻种植面积每增加1%,保险支付意愿会增加0.581%。

2.3农业自然灾

害风险再分担机制还不够完善浙江作为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省份,发生巨灾的可能性比较大,全省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损失平均在40亿元左右,遇到大灾之年农业直接损失则在100亿元以上,共保体承担的风险也相应随之增加。为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成熟的农业保险市场,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而在这方面,浙江省共保体模式的试点中尚未有新的突破。虽然浙江省政府已经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但是运行时间尚短,资金积累还不够充分,对巨灾风险的抵御能力有限。此外,浙江省政府虽然财力相对充裕,政府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有能力为共保体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财政兜底,但是考虑到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这并不是一个健康的可持续的长效机制。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最终发展走向,依然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加以高度关注。

3提升杭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3.1推进适度规

模经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的需求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种植规模是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非常显著的因素,规模越大的种植大户对保险的支付意愿越强烈,甚至可以自己承担全部保费以期得到保险的风险保障。目前,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经营呈明显增加趋势,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他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是迫切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农业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是一个历史的进程,必须从实际国情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出发,必须与城镇化进程、农业人口转移程度、农业技术进步、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可拔苗助长,必须坚持在适度规模的尺度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2建立巨灾风

险分散转移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赔付能力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是典型的巨灾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一旦遭遇巨灾损失,会吞噬掉共保体中各保险公司多年积累的准备金甚至资本金,因此迫切需要在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的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形成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损失多方承担、共同化解的风险保障体系。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分散保险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应该逐步建立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充分的再保险保障。可以考虑建立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为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保险公司提供价格合理的再保险保障,分担其承保的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二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应建立区域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对遭受农业自然灾害巨灾损失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其抵御农业自然灾害巨灾风险的能力。

3.3建立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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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研情况反馈

1.台风暴雨猝不及防,巨灾处理缺乏经验。集中表现在大量被浸车辆无法脱离水洼地,没有大型停车场,也缺乏熟悉地形的当地人充当向导,一筹莫展。

2.各家公司各自为战,理赔标准水涨船高。由于缺乏统一的定损标准,各家公司为快速完成案件理赔,往往按照各自的定损依据做出赔付,结果导致不同公司承保的客户相互沟通后倒逼保险公司,按就高原则要求更多赔款,保险公司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3.客户围攻保险公司,骗赔欺诈屡见不鲜。部分受灾群众因不满理赔处理意见而长时间围堵保险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为了多得赔款,各种骗保丑剧轮番上演。

(二)理赔特殊性表现

通过了解,笔者发现:

1.保险公司正常理赔规则被打破。“菲特”造成的洪涝多日不退,由于缺乏水上交通工具,受灾的群众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部分受灾严重区域的群众迁怒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并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为了息事宁人,大部分保险公司纷纷放宽了保险责任范围,打破了保险正常理赔规则。

2.超责任范围的理赔案件成批发生。以车险为例,余姚地区车险理赔先后经历了三套不同理赔方案,赔付条件一次比一次宽松。理赔方案的不断调整,不仅给本次理赔中先期结案的客户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还对保险合同的严肃性造成伤害,且势必影响到未来当地乃至其他地区车险的正常理赔。

二、政府和保险机构在巨灾救助中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契合

(一)政府职能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尊重市场的作用,而政府在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时,时常存在“越位”“、错位”或“缺位”问题。笔者认为在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中,政府担负的主要职能包括:

1.灾前:注重防灾工程建设和预警,修建应对巨灾发生的战略物资储备仓库,提高巨灾应急效率。

2.灾中: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灾害应急处理机制。其中,建立一个指挥高效迅速、运作协调有力的职能体系尤为重要。

3.灾后:紧急救援、维持社会秩序以及基础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二)商业保险职能

在巨灾损失出现之际,商业保险应本着市场契约精神,以履行基本经济补偿职能为宗旨,追求商业合同承保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精益求精,用专业承保能力和优秀的风险管理水平来确保社会管理责任的承担。保险企业应充分预见巨灾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及早为公司相关产品做好再保险安排,同时根据国际再保险惯例,确定分保价格和分入公司后再对投保人提供原保险合同报价,以此确保巨灾风险能够安全足额转嫁。

三、巨灾救助中加强政府和保险公司互动的对策建议

基于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工作机制契合的认识以及实地调研反馈,笔者认为,尽管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自主要职能不同,主体性质各异,但在共同致力于社会风险管理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求合作,加强互动,从而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一)政府角度

1.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加快风险管理制度化设计。我国现行的保险产品目前还不能完全承担重大灾难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政府可参照国际上较通行的办法,即对于某些特别巨大的特定风险开设巨灾保险。“菲特”大灾后,2014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同意巨灾保险在宁波市试点。保险公司作为巨灾保险的主体,政府应督促其加强业务培训和诚信教育,积极提升管理和服务效率,为今后在巨灾中更好地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做好准备。

2.提供基础支援协调,实现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根据调查,2013年“菲特”台风施救理赔期间,各家保险公司遇到的困难都差不多,主要是政府可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资源不足,如停车场地、志愿向导人员等,再者是社会治安问题。此外,政府应在灾前公开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公估专家库,并征求保险公司意见。灾害发生时应建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级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就灾害定损应由政府牵头统一各公司定损标准,

3.重视灾时舆情引导,约束受灾客户理性化索赔。政府应及时组织主流媒体作正面报道,传递正能量,做好社会舆情引导。从2013年的“菲特”台风理赔情况看,不足额投保现象较多,多数被保险人可能不理解理赔时将要按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规定,如果大灾期间主流媒体能做类似的公益宣导,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确定正确的保险赔款心理预期。

4.保障商业保险利益,以灾害参数确定补贴程度。商业保险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义务的同时,也承担了重要的灾害管理安抚灾民的社会责任。在不违背保险契约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企业本着快速理赔、充分理赔的原则,一般均按照就高原则向受灾的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对此,政府可对保险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补助。

(二)保险公司角度

1.参与政府防灾决策,提高防灾减损专业化水平。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保险公司需要以行业风险管理专家的身份参与政府相关决策,为自然风险防范建言献策,派代表参与政府防灾减损的相关决策。如参与市政府抗洪防灾指挥部泄洪排涝的相关决策,参与城市排涝工程规划等。

2.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强化保险市场联动性能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充分调动查勘理赔资源,最大限度利用公估公司的查勘力量。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预案,在巨灾来临之际能迅速启动预案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充分调动包括上级公司的接报案和查勘理赔资源,如果人手还不够可根据协议联系公估公司前来协助。

3.加强保险基础教育,提高全体市民保险意识。近年来,宁波保险行业为普及保险知识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保险进社区、保险进学校等形式积极推动市民保险教育活动。从处理去年“菲特”台风的理赔案的情况来看,仍有为数不少的群众缺乏保险知识,片面理解甚至误解保险的现象屡屡可见,严重搅乱了理赔的正常秩序。由此可见,市民的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是何等的重要。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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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对全面预算管理的深入了解。

近年来,由于保险企业的不断发展,彼此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被很多保险企业应用到企业的管理中。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企业引入全面预算管理的时间尚短,对全面预算管理还缺乏深入地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手段,因此要求保险企业在短时间内能够灵活运用到企业的实际管理中是非常困难的,保险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尚未全面了解全面预算管理;第二,全面预算管理的构成内容非常复杂,不同的管理者理解的角度也不同,因此在利用全面预算管理进行企业管理的过程中,不同的人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二)全面预算管理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全面预算管理与保险企业的资金以及企业员工的业绩息息相关,因此在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企业员工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会做出一些违反道德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少数保险人员为了业绩考核,采用拆分保单的形式;第二,一些管理人员将所有的费用全部用完,这样才能在下次的预算中申请等额度或者是更高额度的费用,造成了预算资金的浪费。

(三)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存在缺陷。

由于全面预算管理与保险企业的财务和资金等息息相关,也与保险企业未来的发展密不可分,因此很多保险企业建立了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虽然控制系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预算管理的调整不及时,对于保险企业的很多部门来讲,预算一般是一年调整一次或者是一个季度调整一次,预算调整不及时造成资金预算缺乏弹性,很有可能造成预算与最后的决算差距很大,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发挥;第二,全面预算的精度不够,对于一些预算项目,对其中能够定量预计的内容进行计算是非常容易的,但是还存在很多无法定量分析的内容,针对这些内容预算的计算比较困难,因此预算可能与实际需求相差很大;第三,保险公司管理系统众多,但各系统间数据对接和数据最终归集存在较多问题,导致数据不一致性。

(四)全面预算管理评价体系不合理。

由于保险企业是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因此保险企业非常重视保险收入,也将保险收入作为评价员工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仅仅将保险收入作为评价员工的标准,造成了评价体系不合理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保险公司非常重视保险收入的相关部门,例如:保险的营销部门、保单的处理部门等等。但是,却忽视了保险核保部门、保险赔付部门以及人事财务等后援部门的工作,这些部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因此无法正常发挥这些部门的作用,从而无法提高这些部门的服务质量;第二,由于保险企业过分重视保险收入,造成了很多营销部门的员工之间产生恶意竞争的现象,例如:员工多要手续费、隐瞒保单的某些条款、制造虚假信息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质量,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在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迅速发展,因此必须要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积极发挥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有的作用,进而促进保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保险企业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

全面预算管理是促进保险企业不断发展的有效动力,因此为了更好地将全面预算管理运用到保险企业中,必须加深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为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积极宣传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作用,同时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解释,进而提高保险企业员工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第二,国外的一些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国内保险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而促进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二)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成本预算管理。

对于保险企业来讲,其成本预算管理是企业管理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必须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成本预算管理,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对业务收入预算和赔付成本预算的管理,收入和赔付是保险公司的重要控制内容,必须要深入分析收入预算和赔付支出预算产生巨大差距的原因;第二,在保险企业的日常运作中,运营成本和获取成本也是非常重要的预算部分,同样需要深入分析这些成本预算与实际预算产生差距的原因。

(三)进一步完善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针对这些缺陷的原因和表现,可以采取一定的弥补措施,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企业预算管理的调整,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节,例如:某些部门的预算变动比较大,预算调整可以变为一个月一次;另外的部门可能预算变动比较小,预算的调整可以是一个季度一次;第二,对于预算管理中一些无法定量的因素,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然后使得对其的预算与实际预算的差距逐渐变小;第三,整合各管理系统建立互相完全对接的数据系统,以保证数据一致性,为预算管控提供最准确数据。

(四)建立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考核体系。

对于保险企业来讲,保险的收入和赔付都是保险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不能够单纯地将保险收入作为员工考核的标准。为了保证对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更好地考核,必须要建立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考核体系,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针对不同部门的员工,制定不同的考核内容,使得不同部门的员工能够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第二,应该从多个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只有这样才能综合性地评价一个员工的表现,才能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三、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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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农业损失巨大

受季风气候和全球变暖影响,我国巨灾频发,干旱、洪涝、泥石流、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屡见不鲜。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受灾农作物面积均在200万hm2以上,占每年播种面积20%以上。据中国气象局公布的年度全国农业气象灾害评估结果统计,2013年6月下旬的高温干旱造成南方7省(市)农作物受灾802万hm2、绝收112万hm2。而2013年4月6~11日全国主要粮食及经济作物产区遭受“倒春寒”影响,据调查,仅安徽砀山受冻面积约4万hm2,砀山梨减产85%以上,全县水果直接经济损失达34亿元。深刻认识并认真分析自然灾害对农业产生的影响,利用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对发展农业保险,化解灾后冲击,弥补农户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2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生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提出迫切需求

农业保险实施的自然基础是大规模、集约化生产,分散、零星的田地,不同的种植品种不利于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理赔的展开。而农业保险也是保障农业生产有序进行,促进农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的有效手段。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提出,“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及其向全国的扩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1.3农业保险公益性特征明显,不宜由市场主导

农业受到自然环境影响很大,收益和损失都极不稳定。根据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在皖北实地调研,如果发生旱灾,仅抗旱每亩就要增加成本100~150元。如果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得不到利益,甚至亏损的情况下,很难想象他们愿意承保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这需要政府在农业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给予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相应的补贴或优惠政策,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实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不仅创新了政府救灾方式,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还在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促进我国保险业改革创新以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4适应国际形势,充分发挥“绿箱政策”作用

“绿箱政策”是一种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存在的补贴,这种补贴不论多少或有无,其他国家和企业均不得实施补贴立案,也不得对其征收反补贴税。我国在加入WTO之前实行的许多财政补贴及优惠措施因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因而需要逐步取消,而属于“绿箱政策”范畴的农业保险恰是各国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有效工具之一。农业保险的施行,不仅是现代农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还发挥着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加入WTO后,我国农业不仅面临来自国内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还面临来自国外的市场风险,要想使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就要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发展农业保险。

2目前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尽管我国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2.1农民自身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面向的主体是农户,其能否顺利进行和良好开展都将直接依赖于农户是否认同与支持。随着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医疗保险在农村的推广,农民尝到了保险保障的甜头,也渐渐对保险知识有了切身的了解,投保意识较过去有所增强。但是,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宣传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农民对政策性保险仍重视不够。一方面,没有专人负责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解释,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另一方面,以往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时,农户大多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救助,农民便形成了遭遇自然灾害时等待政府救济的依赖心理,主观方面缺少自救及对风险预防的意识。另外,有一些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遭受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这不仅降低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2.2高保费、低赔付以及理赔手续繁琐导致农民参保意愿不高

我国农业生产多为个体分散经营,收益极低且不稳定,农民难以承受较高的保险成本,而农业保险因其保费厘定及计算的复杂性等固有特点,使得其成本较高。一般情况下,农业保险费率与其他险种费率相比要高出十几倍,即使政府补贴费率超过50%农户仍交不起保费。有些农户坦言,相比领取赔偿金,他们更愿意替人打工来弥补受灾的损失。投保需求不足从本根上阻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较之理论上的保费精算,由人为操作的保险理赔手续也很繁琐。理赔时要多趟奔走于各种机关部门盖章、交各种证件,耗费数月也未必能拿到赔偿金。2013年7月17~23日笔者随安徽大学调研组前往皖北宿州调研,并就保险赔偿能否弥补2013年初冻灾损失与砀山县相房水果合作社负责人座谈,该负责人表示:“保费高,不是所有人都交得起,像我们种植大户还交得起,一些散户根本不愿买保险。受灾了领导要检查,专家要鉴定,等到赔偿的时候又要一趟一趟往村委会跑,折腾了十几天也没有结果,到最后几个月也拿不到赔偿金”。

2.3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作为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品种,农业保险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更强,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将影响农业保险正常、规范发展。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但仍存在许多需要完善健全的地方。如虽确定了政府主导地位,但没有具体规定政府的职能和作用,操作随意性大;相关细则没有出台,遇到具体问题时无法可依,土地流转后保费补贴应补贴给转出人还是转入人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很容易引起矛盾;没有明确相关保费精算制度,费率计算与赔付存在不合理等现象。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建立一套健全的农业保险法规已刻不容缓。

2.4财政补贴效率不高,且有违公平

目前,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保险公司或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税收减免;二是对于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费补贴。一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管理费用补贴的方式过于粗放,易造成责任不明,效率不高,难以保证补贴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于农户的保费补贴容易产生累退效应,导致以下2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违背了农业保险的公益性特征:首先是区域不公,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保费的补贴比例分别是35%和25%,这忽视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别,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部分欠发达地区推行起来较困难,而这些地区往往是农业大省,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其次是农户之间的不公,补贴同样存在着边际收益递减效应,相对于小农经营而言,补贴大户边际收益较低,也容易产生累退效应。

2.5缺乏有效机制应对巨灾冲击

我国一直以来饱受自然灾害困扰。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在1000亿元以上,2008年更是高达11752.4亿元,常年受灾人口达3亿多人次。目前,我国针对干旱、洪涝等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机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后融资模式,即灾害发生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等形式对灾害损失进行补偿。一方面,政府财力有限,单靠财政补贴难以弥补上千亿元的巨灾损失。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其中,财政用于救灾补偿的资金仅27.5亿元,占比仅2%。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巨灾赔付成本,多数保险产品种将巨灾列为除外责任,商业保险在巨灾补偿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其中通过保险补偿的损失仅为18.06亿元,仅相当于损失的0.21%。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和运作过程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前机制来缓解保险公司的资金压力。

2.6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我国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的,以扶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为目的的公益性保险产品,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这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有很大差别。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截然不同的性质,导致了二者经营理念的不同。就商业性保险而言,监管部门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盈利,也要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尽量做到二者的利益平衡;然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将其作为一项政策进行推动,达到政策目标是其最终目的。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保监会,而保监会向来是针对商业性保险进行监管,监管政策性保险经验不足。同一监管部门对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营业理念不同的保险进行监管,必将产生多方面的冲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监管非常有必要。

3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3.1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转变相关认识

《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自主自愿的原则,这表明不强制每人每户都投保,是否参保全凭个人意愿。政策的非强制性特征与农业保险的公益性特征相冲突,为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政府在宣传方面要做足功夫。受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影响,我国农民普遍小农思想根深蒂固,不愿接受新鲜事物,一项新的政策执行起来较困难。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实施不久的政策,农民对其不了解,持怀疑态度是有可能的,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创新宣传形式,加强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可以印发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小册子,通过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宣传;还可以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功试点户的亲身讲授,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让农户看到购买保险的好处,鼓励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3.2发展“信贷+保险”模式,填补农户资金缺口

“保险+信贷”的模式,具体来说就是以农业保险的保单向指定银行进行质押贷款,借款人投保信贷保险是取得贷款的前提条件,保险的第一收益人是银行,投保人无需另行提供抵押物或保证,借贷资金用途限定为与投保品种有关的种植或养殖活动。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的“草莓种植信贷保险”为例,该产品保险费率为6%,其中省、市、县财政各负担25%、25%、30%,农民自行承担20%,同时银行实行利率优惠,农户贷款成本总体上不高于现有的抵押贷款。自2009年开展草莓种植信贷保险以来,截至2012年已有433个农户从银行获得了超过2000万元的无担保无抵押贷款,累计赔付150万元,当地草莓种植面积扩大333.33hm2,促进农民增收6000万元以上。这种银保互动机制既解决了农户的资金需求,又盘活了保单,一旦出现巨灾或大的亏损,政府财政通过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一定的补偿,也解除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

3.3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促进其长久发展

发展农业保险不仅需要自下而上的创新改革,更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统筹完善农村、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世界上较早尝试农业保险且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先后出台过一系列法律来保证农业保险的实施。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信用担保保险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农业风险保障法》等。《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使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但“条例”的保障作用仍不及“立法”更有说服力。我国在农业保险立法方面可以充分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适时制订并出台《农业保险法》,并以此为基础完善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体系,考虑制定《农业金融法》、《农业信用保障法》等法律,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农业法律体系,为农业保险体制的健全提供有力保障。

3.4规范财政补贴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应利用财政补贴的杠杆作用,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落实补贴资金,规范补贴流程。其一,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管理费用补贴应逐步倾斜到保费补贴及再保险上,同时增加对经营农保的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其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受益人应是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生产者。就农地流转而言,他应是运用转入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转入方,而不是转出土地后脱离农业生产的转出农民。其三,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扩大保费补贴比例,并定期公开补贴用资金的去向。完善和优化财政补贴制度还可从下3个方面入手:首先,实行区域性补贴和差异性补贴,对于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进行重点补贴或优先补贴,并结合对于国家粮食安全的贡献,进一步增加补贴标准;其次,鼓励质量补贴,对于拥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等的农产品实施优先补贴并相应提高补贴标准;最后,科学制定保费补贴标准,使财政补贴在发挥支持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保险机构及农户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补贴的激励作用。

3.5建立巨灾基金及再保险制度,减小承保公司资金压力

农业对自然灾害的反应较其他产业敏感,尤其是面对巨灾造成的损失,仅靠财政补贴和保险赔偿难以弥补,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基金来源可由政府预算、农民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以及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构成。该基金由专门机构集中管理使用:可对保险公司超赔部分提供一定补偿;也可为受灾农户重建生产资料提供资金;还可用于灾害的预防,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病虫害防治等。此外,还需要建立国家补贴的再保险制度,可考虑由国家财政直接承担再保险责任,一旦发生保险公司超赔事件,超赔部分由财政承担。结合当前,可考虑由国家投资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由国家专门部门负责其运行管理,承担国家农业再保险职能,并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大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分散承保保险公司风险。可能的话,也可考虑引进外国再保险公司,促进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有实力、有经验的大型保险公司的合作,进一步分散农业风险。

3.6明确监管责任,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健康有序运行

保险业论文范文7

(一)营销文化及其作用

关于营销文化的结构,学术界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但支持者较多的一种观点认为营销文化应当分为三个层次:处于营销文化内核的精神层面、处于中间层次的制度和行为层面、处于表层的物质层面。本文也认同这种观点。精神层是营销文化的核心,是企业关于营销活动的意识形态的总和,包括企业的经营理念、价值观、营销道德等对企业的营销活动起决定作用的观念,这些观念是企业经过长期营销实践形成的基本信念和行为准则,也是评判企业和员工行为的标准。处于中间层的制度层是指那些保障企业的营销活动、员工行为、企业形象严格按照企业的营销理念进行和设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是企业营销精神文化的载体和表现形式。行为层包括企业及其员工在营销活动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它是以人的行为为表现形式的企业营销文化,是企业精神面貌、经营作风的动态体现。营销行为文化包括营销礼仪、营销习惯等。按照人员划分,行为文化包括营销管理层行为、榜样行为和员工群体行为。物质层是以物质形态表现出的企业营销文化。营销物质文化是指企业对外所展现出的形象,它是可见、可听甚至可触摸的,包括企业的产品、宣传手册、广告、商标、员工形象、设备设施等,是营销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营销文化作为决定企业竞争力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软实力,除了具有指导营销活动开展,促进企业获取利益与长远发展的作用之外,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第一,营销人员会自然地把个人的命运与企业的兴衰联系起来,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第二,营销文化对营销人员的个体行为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第三,营销文化作为一种软约束能够在营销人员心中形成一种定势,自然而然地按照企业的要求行动。第四,具有辐射作用。营销文化通过各种渠道穿越企业组织的围墙,传播到更广阔的领域,并得到社会的认同,因而使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整体形象都因此得到改观。

(二)保险企业营销文化的特色

保险企业营销文化是指保险企业通过长期营销活动,在产品开发与设计、费率厘定、销售管理、促销开展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逐渐形成并向外传播的,独具企业特色的营销理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企业形象、行为习惯与营销制度等。除了具有一般企业营销文化所具有的社会性、民族性、市场性、差异性外,保险企业营销文化还具有独特之处,即更注重诚信文化、合规文化、服务文化的培养。这是由保险经营和保险产品特殊性决定的,是保险企业营销文化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险企业构建营销文化的目标和方向。

1.保险企业营销文化更注重诚信文化。

从本质上来讲,保险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是一种信用契约,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承诺式服务。如果在契约生效之后保险企业不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和给付责任,那么投保人所持有的保险单就如同一张白纸。诚信是保险企业营销文化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保险企业营销文化的灵魂。一般的企业文化中也涉及“诚信”,但由于保险企业经营的是一种无形的产品,诚实信用就成为保险经营活动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险企业营销文化中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

2.保险企业营销文化注重合规文化。

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时刻保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章制度、行业习惯等准则相一致,即要保证合规经营,这是保险业稳健运行和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保险营销活动是保险经营的重要部分,营销人员必须遵章守规,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因此,无论是产品设计还是售后服务,都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将合规作为营销员的行为准则,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将合规操作的意识和理念渗透到营销活动的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使合规文化融入营销文化之中。

3.保险企业营销文化注重服务文化。

保险服务存在于保险售前、售中以及售后的整个过程。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产品同质现象十分严重,那么衡量保险产品价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的好坏。谁的服务更好,谁的产品就更加物有所值,更容易获得客户的认可。规范化、始终如一、贴近客户个性化需求的优质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又能提高保单的续保率和顾客的忠诚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因此,服务文化是保险企业营销文化中核心内容。激烈市场竞争中,客户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尤其是延伸服务)的差异性。服务文化就是赋予保险产品和服务以文化含量,让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享受到产品和服务中所蕴含的文化,在满足客户的文化消费需求同时,实现与客户的心灵沟通。

二、构建我国保险企业营销文化的必要性

(一)我国保险企业营销文化现状分析

1.缺乏有特色的营销理念。

“营销文化”这个概念在保险企业还没有得到广泛关注,营销文化更多地是作为企业文化中的一种亚文化而存在,受企业文化的影响和指引,服从于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近年来,随着文化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各保险企业开始重视文化软实力的培育和应用。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起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例如中国人寿的“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双成”文化;人保集团“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太平洋保险的“诚信天下,稳健一生”的核心价值观。这些理念虽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营销精神文化,但这些理念正是保险营销文化应当涵盖的服务文化、诚信文化等文化内容,在现实中确实充当了各保险企业的核心营销理念和价值观,指导并规范着保险企业营销行为、营销活动的开展以及营销部门中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但是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的营销文化存在雷同的现象,“创新“”一流“”奉献”等词语频繁出现在企业的营销理念之中。这样不考虑本行业、本企业特点,盲目地简单模仿所总结出的营销理念必然成为空泛的政治标语。在这种缺乏生命力的营销文化中进行的产品开发和企业形象设计也必然毫无特色,营销文化也难以被客户、市场以及社会所接受和认同。因此保险企业的当务之急是加深对“营销文化”的重视和理解,确立一套适合自身实际的、科学的、具有特色的企业营销理念和精神。

2.缺乏与营销理念相匹配的营销制度文化。

目前保险企业营销制度方面还存在着制度与精神“脱节”的现象,制度与营销理念不匹配,没有起到应有的辅助与保障作用。例如,我国寿险公司仍以保险人为主要销售产品的渠道,这种以推销为主的“人海战术”式的营销制度,以及营销人员高度的流动性、营销人员缺乏归属感,导致大量“孤儿”保单产生,影响了保险售后服务水平,也为保险公司的保单续期等后续工作带来麻烦,影响了保险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因此,我国保险企业应在营销制度设计和创新方面加快步伐。

3.保险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营销是保险企业经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管理层一般都对营销活动给予高度重视。我国保险企业通过选拔和塑造在营销各个环节中最能体现企业营销文化并做出卓越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和表扬,引导其他员工尊重和效仿模范榜样的行为,潜移默化地将企业的营销文化灌输到每一个员工的头脑中。营销方式上,保险企业在“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引导下,逐渐改变以往依靠“狂轰滥炸”的“煽情式”的游说方式,取而代之的是真正站在客户的角度上,设身处地地帮助客户设计最佳的保险方案,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与客户建立起合作互惠的良好关系。我国保险企业一贯重视营销人员的礼仪修养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自身价值,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在营销行为文化方面,未来我国保险企业应当在如何选择一套科学的营销策略,不断完善营销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方面下功夫。

4.尚不能满足国民迫切需要的保险需求。

我国保险企业在产品开发、服务创新和硬件技术等物质营销文化建设层面取得了不小进展。保险产品种类不断丰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开设理赔绿色通道、开通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建立网络、电话保险销售支付平台等。尽管目前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在“以合理的价格提供满足国民迫切需要的保险保障”方面,还存在巨大差距,这是当前保险产品设计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保险企业构建营销文化的必要性

加速构建保险企业营销文化是保险企业做大做强、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

1.是提升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C.K.Prahalad和GaryHamel认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两个部分:即产品、技术等硬件和价值观、使命、远景等软件。其中产品和技术是归属于营销文化物质层面的元素,价值观和使命等则归属于营销文化中的精神层面。企业的营销文化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和目标市场的选择,也就决定了企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采用什么样的技术。产品质量是产品的生命,也是企业赢得客户的前提。体现在保险企业中就是保险公司履约能力和其他售后服务水平。质量的关键在于员工的质量意识。如果保险企业营销文化顺利形成,质量文化就会成为员工的整体文化,质量意识被灌输于每个员工心中,那么履行约定,提高服务水平就会成为员工的行为准则。这种约束方式既节省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成本,还可以保证约束力的持久性。营销价值观渗透于企业营销过程的各个环节,决定了企业营销方式的走向。在产品同质化较严重的保险行业,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不仅仅取决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还在于它的营销方式是否能够被客户接受,它的营销理念能否被客户认同。可见,优秀的营销文化构成了保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持久竞争力,有力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是保险企业打造品牌做大做强的需要。

品牌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更是企业文化总体的一个缩影。好的品牌必定凝结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能够带给人心灵的慰藉和精神的享受。好的品牌不仅仅是好的产品和服务,还要使客户获得额外感受上的附加价值。客户对一个品牌的了解和忠诚度,往往是通过与品牌的产品、服务、营销员工的接触逐渐形成的。优秀的营销文化正是通过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向客户展示企业形象,传播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理念,以获得客户的认同和支持。因此,通过建设营销文化,能够增加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使产品和服务升华为一种精神,一种象征,将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打造成响亮的品牌,形成企业的生命力、竞争力和吸引力,增强客户的忠诚度。保险产品容易被复制,开展价格竞争和品种竞争的空间较小。但如果将企业打造成一个品牌,在产品中融入文化因素,融入企业的精神和价值观,满足客户的精神需求,就会将企业形象提升至更高的境界,实现企业长期盈利和做大做强的目标。此外,通过打造品牌还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员工认同和共享企业价值观,凝聚成一个积极进取的队伍。

3.是规范企业和员工行为的需要。

营销文化作为一种软性的约束,更强调精神理念的灌输,用理念去规范员工的行为。当保险企业营销文化形成之后,由于共同观念的约束,企业的经营决策、员工的营销活动都会自觉地按照企业营销文化所规定的标准去做。建设符合市场规则要求的营销文化,有助于提升保险行业整体形象。

4.是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

不同企业的营销文化各不相同。即使两家企业推出的产品在保障范围、费率设定等合同内容完全相同,但由于其背后的营销文化不同,凝结在产品中并传递给客户的知识、习俗、道德、情感等内容会给客户带来不同的感受,使产品焕发出独具一格的文化光彩,为产品创造出惊人的差异性。可见,构建营销文化是打造个性化产品,满足保险客户差异化需求的有力支撑。

三、构建我国保险企业营销文化的建议

1.在精神文化层面,倡导诚信文化,建设合规文化,提升服务文化,鼓励创新文化。

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是保险企业必须坚守的生存之道。诚信营销理念要求秉持道德的正确的利益观,要保证客户利益的实现,在客户满意的同时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还要求对同行竞争对手同样保持诚信,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设诚信文化,要求保险企业制定明确的诚信行为准则,将企业价值观和理念融入其中,并作为评判企业政策和员工行为的标准,教育、引导员工树立诚信观,规范员工的行为。在建设合规文化方面,可以借助我国儒家传统文化中的自觉、克己的理念,强调遵纪守法的价值观和行为观,倡导合规创造价值、自觉合规等理念。有了合规意识还要有完善详细的规范标准。除了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外,保险企业还应当结合自身情况设立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在提升服务文化方面,保险企业要用真诚、细致入微的服务为客户提供便利,提升客户忠诚度,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这就要加强对员工进行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的培训教育,使员工自觉改变以往被动的、基础的服务,取而代之的是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主动的个性化和感情化的服务。用面对面、情系情、心连心的服务,带给客户热情和温暖,激发客户的信任。特别是保险售后服务,更要求提供充满真情和人文关怀的服务。为此,保险企业要制定一套员工服务行为准则,明确每一个岗位员工的服务要求,便于企业内部开展服务监督检查以及开展量化考核。保险企业可以建设顾客满意度CS系统,请客户配合企业的满意度调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客户满意度指标,及时掌握服务中存在的漏洞,并积极寻求方法加以完善。保险企业营销文化的创新不仅指营销文化精神层面的创新,还要求相关的制度、行为和物质方面不断创新。以保险产品为例,创新文化需要保险企业开展市场调研,研究保险需求,科学地开发新型保险产品。此外,在保险营销策略方面,保险企业也需要不断探索,学习世界先进的营销方法。例如引入文化营销的方法,给保险产品注入文化元素,借助文化的力量促进营销的开展。在宣传保险产品时除了宣传产品的功效之外,还应当宣传保险产品本身蕴含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和我国传统文化的“孝道”,使保险产品从一种经济补偿产品升华为一种文化产品,开发潜在客户的需求。

2.加快营销制度文化与行为文化建设。

制度是根据企业的营销理念和价值观等精神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企业的营销观。制度在企业的营销文化还没有完全被员工接受时,可以作为一种外在约束引导员工的行为,保证员工行为不违背企业的营销理念,同时硬性约束久而久之会成为员工的工作习惯,进而成为企业的一种文化。因此,企业制定的制度首先必须严密,尽量不留漏洞;其次必须切实可行,切忌简单照搬照抄;再次必须公平,即企业营销制度一旦实施就要对公司所有员工具有约束力,不应有例外者。保险营销制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模型,每个企业应针对自身实际设计相适应的制度。面对的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保险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持续地对营销制度文化进行优化和完善。在具体操作步骤上,保险企业一要根据已经确立的营销核心精神构建与之相匹配的营销制度框架体系,具体的制度规章可以逐步出台,但是整体框架应当尽可能一次性设计好,避免出现完善过程中偏离最初预想的现象;二要根据拟定的制度框架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步出台相关营销制度,先出台基本的营销制度,具体的产品开发、销售等环节的制度办法可以逐步完善;三要结合营销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的标准化文件,保证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目前改革人的薪酬制度、建立责任明晰的权责制度、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以及完善员工培训制度等。尽快建立起与企业营销理念相匹配的制度,避免营销文化流于口号。构建保险企业的营销行为文化,就是要在企业营销理念的引导下,在规章制度的约束下,由各个级别的员工共同努力、实践,打造具有企业特色的营销行为文化。根据营销人员职位级别不同可以将员工行为分为高层领导行为、中层管理者行为和基层员工行为。不同级别员工的行为在保险企业营销行为文化中发挥的作用不同。高层领导是文化的提炼者和推行者,他们在企业营销行为文化构建中起到重要的引导、带动、传播和示范作用,还负责理念的提炼宣传并以身作则;中层管理者是企业营销行为文化贯彻落实工作的操作者,发挥着承上启下和监督管理作用,他们需要正确理解企业营销理念,自觉践行营销行为文化的要求,还要指导和帮助员工理解营销理念,实践行为文化,监督员工行为;基层员工是保险企业营销活动的直接操作者,他们直接面对客户,充当了企业形象代言人,客户从他们的一言一行中感受企业的营销文化,其行为对企业核心营销理念和规章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影响,关系到理念和制度设置成功与否。具体选择何种营销行为,需要各个保险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和创造,保证营销行为既有特色又具有适用性。例如,针对目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认知度低、信任度低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开展公共关系营销———不以销售产品获取利益为首要目标的营销方法,通过开展公关活动,回报消费者对企业和产品的支持和厚爱,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具体操作上,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建立慈善基金等方式,树立回馈社会、奉献社会的企业形象,传播企业关注社会、服务社会的价值观,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此增强公众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产品的了解和认同,水到渠成地实现产品热销。

3.建设营销物质文化。

保险业论文范文8

第一,费率厘定方面,一方面,保险人掌握保险合同定价权,费率厘定不合理,可能会导致部分险种定价偏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验数据,地方政府可能过分压低费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亏损。第二,投保、承保环节上,冒保(利用代办或组织农业保险的机会,在农户不知情前提下,借故取得农户身份证明材料,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进而骗取保费)、替保(农户放弃保险权利时,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垫付保费,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以套取保费补贴资金)、虚保(投保时,故意将实际投保数量扩大)、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投保等情况屡见不鲜,而且农户也通常会对更容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进行选择性投保。除此之外,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甚至地方政府还可能从享有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抽取手续费或佣金。第三,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不采取任何预防风险的措施,任农业风险扩大和蔓延。第四,报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能将保险标的偷梁换柱,故意虚报或夸大损失,捏造保险事故骗取赔款。另外,他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也该救灾时不救灾,造成了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的扩大。第五,赔付时,少保多赔、一案多赔、无灾赔付、小灾超赔、协议赔付、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的情况也时常发生。除此之外,农业保险的各方参与者在监管不利、法制缺失的条件下可能相互勾结、共谋骗保,通过非法手段来谋取私利。地方政府在保费补贴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自己的特权,干预市场活动,控制市场资源的分配,让保险机构或中介结构有机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政府的特权供应,以此谋取自身经济利益,即寻租问题随之产生。同时,政府理所应当的认为可以从补贴中“分享”好处,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在国家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增大保费补贴数量,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同时,道德风险也在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上升,损失范围扩大,农业保险赔付率增高,增加了运营成本,并间接引起农业保险的保费提高,更是导致了政府补贴资金的流失。这些行为不仅增加了农户获得保障的成本,损害农户的利益,也给承保机构造成损害,增加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降低了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违背了财政补贴的初衷,同时影响了行业形象,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打乱了市场资源配置,降低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分析

道德风险,源于合约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是一种重要且无法避免的风险,无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均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准公共品性质,大部分农业保险是由财政支持给予保费补贴的。特殊的运作方式,有了利益的诱惑,甚至有政府部门通过直接干预农业保险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使得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不光局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还有政府机构的因素,较一般的商业保险风险更高。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按照参与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农户的小农意识滋生道德风险

农业保险中,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农户,大部分保险意识水平较低,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投保后担心事故发生无法获得赔付,或者认为不会有事故发生,买保险就等于让保险公司白白赚钱。基于这种心理,农户的道德风险就会通过隐瞒事实或者灾后不作为等方式发生。农业保险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有生命的植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掌握和控制了保险标的生长情况、风险环境等绝大部分信息,较承保机构占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农户有意隐瞒、谎报案情、扩大保险事故、替换保险标的、灾后不作为等欺诈骗保现象不可避免。

(二)保险人的技术水平及监管漏洞引起道德风险

在保险合同制定上,农业保险从保险责任到定价机制都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道德风险极易发生。在合同条款方面,农业保险多为综合性保险责任,专业的术语让农户并不能完全理解保险责任的准确范围;在保险费率确定上,由于现在农业保险的费率厘定方法以经验法为主,保险人可能“随意”提高费率,以避免高风险造成的亏损,甚至获得正常利润水平之上的超额利润。另外,农业保险标的物的特殊性,导致保险人难以对每一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难以充分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技术有限,标的物的损失测定也没有办法达到精确测量,这也是世界性难题。这在客观上就给道德风险提供了发生的空间。保险人在有意无意间促成了虚报或扩大损失赔付情况。同时,我国在农业保险监管上也存在漏洞。保险机构利用监管漏洞,与投保人、中介机构,甚至是政府人员密谋,签订虚假保单,骗取财政补贴、赔款或者多收保费,据为己有。

(三)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源于监管失灵

农业保险准公共品的性质,使得政府成为农业保险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在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下,地方政府即便不是农业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但却是农业保险的重要参与主体,不仅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还参与协助农业保险的组织工作,若没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农业保险难以持续发展。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缺失的情况下,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特殊地位,存在监管失灵的情况:监管主体不明确,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有利时相互争权,而无利时则无人问津。道德风险也在监管失灵中产生。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能准确把握自己在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定位以及权限,过度干预、寻租问题在所难免。

三、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可以说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要较一般商业保险更有难度。面对这些欺诈骗保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展开:

(一)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农业保险立法的空白,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及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提供了依据。但《农业保险条例》仅明确了对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行为的法律处理,而对虚假承保、选择性投保、虚假赔案、虚报灾情、虚报损失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保监会的《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承保、理赔等环节上对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治理。但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政府的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工作来防范道德风险。

(二)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农业保险在经营方面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和组织,其监管比一般的商业保险更复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权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也使其存在多部门监管的情况,其中权责不清导致的监管低效和监管盲区引起了道德风险,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等行为,并不受保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包括特定的监管主体以及统一的监管规则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对农业保险实行全面监管,以防范某些方面的监管失灵产生道德风险。首先,设立一个相对独立、专业化程度高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条款和费率的制定、承保环节、损失测定、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以实行农业保险的全面监管。其次,建立一个农业保险的信息共享平台,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形成农业保险数据库,实现行业信息共享,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最后,建立相关审查制度,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的资金预算、拨付程序和监督以及使用效果评估,防止保费补贴低效运行,对道德风险的防范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

第一,加大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的投入。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第二,加强核保工作,提高承保质量。保险公司在对农户进行承保前,应进行实地勘察测算,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第三,建立专业化的理赔队伍。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专业技术强的理赔队伍,能够迅速识别保险标的的生长情况,判断保险灾害的损失情况。第四。加强查勘定损工作。由于农业保险标的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农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标的损失的测定工作以保证定损的准确性。第五。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保险公司内部应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和理赔制度,保证农业保险在经营过程中能够规范操作,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工作人员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严格防范,避免以权谋私或内外勾结实行保险欺诈的行为发生。

(四)加大保险知识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发挥公众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