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中的公平竞争

体育法学中的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任何体育竞赛都要坚持的最基本原则,也是所有运动员最重要的权利…。正如顾拜旦在《体育颂》中所写:“荣誉的赢得要公正无私,反之便毫无意义。”公正可以说是体育竞赛最基本的伦理,也是体育的核心伦理[2]。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曾经专门谈到:运动员精神、团队合作精神和公平竞争精神,是体育贡献给社会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但体育竞赛中发生的、假球、让球、虚假年龄、兴奋剂等现象,又无不严重侵害了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引发人们对运动员公平竞争权保护的思考。   1运动员公平竞争权概说   1.1公平竞争:权利、机会、规则和结果的一致性   公平竞争是指体育竞赛活动中.各相关主体为了争夺有限的体育发展资源(物质或精神)或对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以规则公平为前提.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各相关主体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裁定的竞争[4】。公平竞争具体体现在权利、机会、规则、结果等方面的一致性。第一,权利公平。权利公平是指运动员在参与体育竞赛有关的活动中.主要包括参赛和比赛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任何人在体育竞赛中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的不同而不同,其合法权利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和尊重。权利公平是运动员公平竞争的核心。第二.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指任何运动员都有参加体育竞赛的权利,其参赛机会实现过程本身是平等的.即每个运动员都能普遍的参与到获取体育发展资源或对自己有利的存续条件.主要表现为每运动员都平等获得参加体育竞赛的机会。第三.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是指体育竞赛的各项规则具有合理性和统一性。它要求运动员所面对的竞赛规则和比赛准则都是符合公平竞争精神的.每个运动员都受同样规则的制约。违反者必然要付出代价。第四,结果公平。结果公平是指各相关主体应当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对运动员的竞技成绩进行评定,保证运动员的竞赛成绩准确、真实,实现体育竞赛优胜劣汰。   因此,运动员的公平竞争包括竞争权利的公平、竞争机会的公平、竞争规则的公平和竞争结果的公平四项基本权利内容。为保障运动员公平竞争权四项基本权利内容的完整实现.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具体权利应当主要包括:参赛双方主体平等权、裁判标准一致权、竞赛条件相同或相近权、成绩准确真实权和优胜劣汰权[51。   1.2公平竞争: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准则   根据存在的形态.权利可以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最初形态.是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条件而产生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社会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常常以道德权利的形式出现,因此.它也经常被称为道德性权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进行竞赛是体育精神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现代竞技体育的精神实质.也是体育竞赛所追求的理想与目标.同时也是运动员最重要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运动员作为运动员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故为运动员基本的应有权利。要使竞技体育能够实现其内在要求.展现竞技体育本身的魅力.竞技体育必须树立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但在法律没有对运动员公平竞争这一重要权利进行具体规定时.运动员的公平竞争还是一项道德权利.其存在形态是自然权利。   但随着竞技体育的法治化.公平竞争逐步被很多国家确立为体育法律的基本原则.被规定为运动员的基本权利.从而公平竞争转化为权利的第二步形态——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人们的应有权利通过立法得到了规定和确认后的以规范形式存在的权利.法定权利是法治社会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如我国1995年《体育法》第4章第34条明确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1992年第7届欧洲体育首脑会议通过《体育伦理纲领:公平竞赛一通向胜利之路》,本纲领的基本原则是倡导公平竞赛[6]:作为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根本法的《奥林匹克宪章》更是明确规定,“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互相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体育运动特别是公平竞赛和体育道德.归根结底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至此。公平竞争成为运动员的一项法律上权利.其权利存在状态转化成法定权利。   因此.对于运动员来说.公平竞争不仅仅是一项道德准则.更是其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公平竞争权.是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准则。   1.3公平竞争——运动员权利之最   运动员在参与竞技体育的训练、比赛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范围.有为获取体育发展资源或有利的存续条件而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也可以要求国家、其他组织及自然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劳动报酬权、受教育权、公平竞争权、注册权、转会权、社会保障权及听证权、申请仲裁和诉讼等权利。在这些权利当中.对于运动员来说.公平竞争是运动员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竞争之于竞技体育.是其内在属性和本质特征.而公平和平等则是竞争体育的基础和内在要求.公平竞争赋予运动员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所有的物质和精神利益都需要通过平等的竞争来实现.故而公平竞争成为运动员有效发挥个人竞技能力和水平的规范。公平竞争是运动员最重要的权利.是运动员公平竞争之外的其他权利存在的前提。   2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法律基础   公平竞争权不仅是体育竞赛的基本原则.也是运动员的道德和法律权利。当公平竞争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存在时.需要有法律基础来进行支撑。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一些体育政策对维护公平竞争权的顺利实现也做出了很多规定。   2.1宪法   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运动员享有公平竞争权.但运动员作为我国的公民.同样享有宪法所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上述法条可以推出。公平竞争权只是平等权在竞技体育中的运用.是运动员“平等”权利在竞技体育中的最直接最实际的体现。因此.运动员享有公平竞争权有着宪法上的依据。这种平等抛弃了参赛者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也不顾及参赛者的自身条件,只考虑~个宗旨:让每一个参赛者都有均等的夺冠机会[7].#p#分页标题#e#   2.2体育法   从法律的严格意义上讲,《体育法》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调整体育关系的法律,但体育法从其内容上更多是一部管理法而非保障法.在其条文中更是缺乏具体的保护运动员的条款[8]。   尽管如此.作为我国调整体育活动的基本法律。体育法中关于公平竞争还是有着明确规定的。《体育法》第34条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活动。”第49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1二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0条,“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51条,“利用竞技体育从事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虽然在体育法的上述条文中没有直接关于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内容.但从这些条款中处处体现着对公平竞争权的保障。   2.3体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体育事业而制定的体育行政法规,主要是《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对于维护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从其立法目的中即可以看出。《反兴奋剂条例》第1章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并且在该条例中对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在禁用兴奋剂方面也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反兴奋剂条例》第23条规定,“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当教育、提示运动员不得使用兴奋剂.并向运动员提供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咨询。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运动员发现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有权检举、控告。”第24条规定.“运动员不得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我国通过体育行政法规对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进行调整.其实质就在于保护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保证运动员处于平等的同一起点。   2.4体育政策   政策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政策在法律制定之前是主要的调整依据和手段,法律是对成熟、稳定政策的确认和固化.因此.政策也是法律制定的重要渊源。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体育方面的大政方针历来就是我国重要的体育法律渊源。在我国的很多体育政策性文件中都有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第28条指出,“某些地方存在的不遵守竞赛规则、扰乱赛场秩序和其他各种腐败行为,是对‘公平、公正、公开’竞赛原则的背离,与公民道德建设背道而驰”。在《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第27条中指出.“要不断完善竞赛规则和规程.建立健全体育赛事的仲裁制度和赛风赛纪的监督、检查、认定和处置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执裁不公、扰乱赛场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中指出.“从业于竞技体育工作的人员。要严守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准则和道德要求。   在运动员中要大力倡导……严守规则、公平竞争...…-等道德规范。……在裁判员中要大力倡导……精通业务、公正准确;秉公执法、不彻私情等道德规范。针对体育比赛中存在的使用违禁药物、裁判不公、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要加大教育力度、进行作风纪律整顿……切实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和纯洁性,……”。在《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指出。“要按照‘公开选拔、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国家队。……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坚定不移地贯彻‘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方针。严肃整治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打假球和裁判员执法不公的现象.加大处罚力度”。   3运动员公平竞争权实现中的问题   3.1体育比赛中的侵权行为   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9].主要有:虚假行为、受贿行为、侵犯行为、行为、破坏行为等。   3.1.1虚假行为   虚假行为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制造虚假现象和虚假情况.以获取竞争优势.如操纵比赛、虚假年龄、使用违禁药物、打假球、假摔等。在虚假行为当中,无论是让球还是操纵比赛,都有悖于体育竞赛公平、公正的本质,使运动员的竞技成绩丧失了真实性.从而造成了比赛结果的不公平。   3.1.2受贿行为   受贿行为主要指裁判员和官员收受贿赂而控制改变比赛结果,如更改比赛结果、黑哨、体操及花祥游泳等比赛中多次出现的裁判给分不公正等EIo]。在比赛中.赛场上的生杀大权更直接地掌握在裁判员手中。如果裁判在竞赛中因收受他人贿赂.则势必会偏袒行贿方.从而使裁判员无法公正、准确地执法,裁判进行裁定的标准丧失了一致性.从而裁判结果因无法反映运动员训练水平和成绩的评价而缺乏了客观性.最终侵犯了运动员的公平竞争。   黑哨是体育运动中裁判违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行为,裁判在收受贿赂或受人指使后违背公平、公正执法的裁判原则,在比赛中通过有意的误判、错判、漏判等个人行为来主导比赛结果。“黑哨”行为是对我国《体育法》所规定的公平竞赛原则的破坏。使比赛结果无法反映真实的竞技水平。#p#分页标题#e#   3.1.3行为   是我国足球运动中的一颗“毒瘤”.一般是指人员为了谋取暴利,采取行贿或威胁、恐吓等手段,向裁判、教练、队员施加压力或影响,要求其打“假球”的行为,以及运动员、教练、俱乐部人员等体育业内人员参与或组织的行为。一旦比赛中有参与其中.则正常的比赛因的影响而被干扰.运动员的正常技术水平和正常实力发挥因而被限制.体育比赛最终被人为操纵、控制。体育竞赛的公平原则被践踏.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被侵犯。   据公安机关调查.2006年8月19日.“中甲”联赛第17轮.有“冲超”希望的广州医药队主场对阵山西陆虎队。赛前王鑫、王珀等人放出风声,希望广州医药队来买这场球。随后二人在联系丁哲、杨旭等人后,通过贿赂的方式,操纵了比赛结果。最终,广州医药队5:1大胜山西陆虎队。而王鑫、王珀等人不仅获得了贿赂款.还利用非法操纵比赛结果这一手段.在比赛当日某国际网站.牟取暴利[11]。   任何一个国家的足球.都是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明确保障的,如西班牙的皇家法院。法国的民法,阿根廷甚至是宪法,巴西有贝利法、济科法.日本韩国也都有.但是中国在管理整个足球的法律方面是一片真空.正是整个黑色的地带.导致了我们执法机关没法去进行介入E12]。   3.1.4破坏行为   竞技体育中的破坏行为.通常指通过破坏设备、威胁对手、谋杀、互派间谍、收买对方运动员等手段,蓄意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比赛[13]。运动员在比赛中应当拥有基本的竞赛条件,拥有与其他运动员相同或相近的竞赛条件。但在破坏活动中.运动员丧失了基本的竞赛条件.从而无法进行正常的比赛,导致无法发挥其竞技能力和竞技水平。   3.2训练、选拔中的侵权行为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体育圈里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全能够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选拔制度.通常选拔背后的“猫腻”都是在保证国家利益不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产生的。也就是在确保金牌在手的情况下.才会平衡运动员与运动员、省市与省市之间的关系。即使这样.也严重违背了体育场上公平竞争的原则L14J.侵害了相应运动员和体育团体的平等权、公正权、真实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使公平竞争无法得到实现和有效保护。当然,“体育公平竞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把握体育中技术运用的度.要与不公平现象作长期斗争”[15]。   4公平竞争权侵权行为要件   4.1侵权主体   侵害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主体主要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实施了有悖公平竞争行为的主体和其行为在客观上会妨碍运动员的公平选拔和公平竞争的其他主体。在这里,侵害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实施有悖公平竞争行为的主体。我国《体育法》第34条的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据此。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他们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从事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时.构成对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侵犯从而成为运动员公平竞争权侵权的法律主体。除上述人员以外.其行为在客观上会妨碍运动员的公平选拔和公平比赛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其工作人员。   4.2侵权的客体   公平竞争权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法律保护体育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即法律所保护的正常的体育竞争秩序与竞技体育原则和道德。具体来说,侵害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运动员的利益、观众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运动员的利益既包括与运动员发生直接竞争关系的运动员的利益.也包括与运动员存在潜在竞争关系的运动员的现在和潜在的利益。当运动员之间存在不公平竞争时.就使比赛失去了真实性,从而损害了观众的利益。侵害运动员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影响具有外溢性。其负面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体育内部,它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公正、公平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因此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4.3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   运动员公平竞争权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所实施的行为和该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侵害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在于其不正当性,是一种不公平、不诚实、不道德的行为.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严重损害了运动员的权利和利益。另一个特点是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非紧密联系性:侵害行为可能是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可能是潜在的尚未发生的损害:可能是直接的损害,也可能是间接的损害,是一种广义的并非针对特定竞争对手的损害。运动员公平竞争权侵害行为的重点是行为本身.并不在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因此.运动员公平竞争权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紧密型的。对于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侵害行为.我国法律采取的一般性条款规定的方法.对于具体的侵害行为并没有列举.只是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即凡是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都可以视为对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侵害。   4.4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   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一般包括故意和过失。对运动员公平竞争权侵害的行为人来说.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况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故意的心理状态.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过失。侵权人实施侵害运动员公平竞争的行为时.主要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者使一方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所以通常情况下采取的侵害行为都是出于故意和恶意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侵权人在过失的情况下实施了侵害公平竞争权的行为,如裁判的误判、漏判等,他们并非故意、有意侵犯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只是由于疏忽或大意而产生了误判或漏判等。#p#分页标题#e#   5公平竞争权实现的加强   公平竞争权的维护不仅仅关乎运动员的权利和利益,更是关乎体育诚信、体育道德和体育法律的遵守,最终关乎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顺利实现.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平竞争权的实现。   5.1公平竞争权实现的动力:观念   竞技体育中之所以经常发生侵犯公平竞争权的行为,根源之~是在观念上存在着错误思想,从而忽略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本质。为保障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权.必须加强体育法律宣传.树立正确的公平竞争权观念。加强体育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赛事组织者.尤其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的体育法制观念。树立公平竞争权的法制观念.从思想上、意识上保障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实现。   5.2公平竞争权实现的基础:立法   完善公平竞争权实现的法律.首先要完善公平竞争权保障的立法工作。根据竞技体育中出现的侵犯公平竞争权的新情况.及时更新体育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体育政策。反映保护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新需求。通过立法.使得运动员选拔和运动竞赛规则、运动员和教练员及裁判员管理制度、行业和部门的管理规则等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明确界定各方利益关系人的行为规范,明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权力和职责,使竞赛的选拔、竞赛的过程、竞赛的结果都能够实现透明、公开,保证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确保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实现。   5.3公平竞争权实现的关键:执法   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等于废纸一张.法律规定的权利则形同虚设。对于侵犯公平竞争权的行为.运动员可以一方面通过民事手段.对实施了侵犯公平竞争权行为的人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实施侵权的人是行政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相关管理部门也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和行政处罚.依法采取禁赛、取消资格、警告、罚款等措施:针对行为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介入,对于查证属实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5.4公平竞争权实现的保证:监督   为保证公平竞争权的实现.必须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机制.监管者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另外,保证司法监督的适时和依法介入.用强制性监督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行政监督要依法合理进行,正确定位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及其职权范围.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后.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保证体育活动的公开性.增加其透明度,保证公平竞争的实现.保证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实现。   5.5公平竞争权实现的支柱:道德   如果竞技体育的运行仅是借助法律、规章、规则等机制的外在约束.即仅仅基于他律的约束.而没有道德精神自律的介入。其运行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义利”失衡的现象[16],因此,需要坚持法律和道德并重。道德是以是非、善恶为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用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的总和[•引。体育道德作为调节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规范的职业道德,能够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在信念等抑制和克服不公正行为的影响,保持竞赛的纯洁性,坚定竞技的信念,为运动员提供等同的竞赛条件和基础。公平竞争恰恰又是竞技体育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和奥林匹克运动倡导的“费厄波赖”(fairplay)精神相符。因此,除了法律对运动员公平竞争权进行外在的强制性保护外.道德对维护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实现也是必不可少的,加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道德建设,通过对人的内心的良好品质进行培养.使公平竞争成为人的自在的意识,最终使公平竞争从自主意识转化为外在行为.使竞技运动从业人员严守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准则和道德要求,保证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