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范例

刑事技术

刑事技术范文1

关键词:量刑精准化;电脑量刑;理论与实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被告人认罚”,从而要求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达成量刑上的“合意”,尤其是检察机关要求尽可能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公诉人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量刑权由审判机关掌握,公诉机关缺乏量刑经验,更重要的是,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都不可能达到一样的量刑,让公诉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为法官所接受,无疑会难上加难。是否有一个让公诉和审判人员都能参照的量刑标准,从而让各方的分歧减少,成为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当涉及量刑标准问题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非常火热的当下,不得不让人想到“电脑量刑”这一可能实现人们对量刑标准化期望的事物,而“电脑量刑”并非一个新鲜事物,其提出和发展历程值得我们去回顾和研究。

一、电脑量刑的提出

早在30多年前,电脑尚未在我国社会生活和日常办公中普及的年代,我国就有人提出关于电脑量刑的想法,并有学者着手进行课题研究和系统设计。例如,1986年《法学》杂志第9期上就刊登了一篇文章《电脑量刑目击记》,记录了一场电脑模拟量刑的场景,在当时华东政法学院的计算机房,由刑法专业青年教师史建三和上海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胡继光合作,编制了一个盗窃案的电脑量刑软件,通过让一群审判人员回答盗窃金额、犯罪手段是否严重、犯罪动机、悔罪态度、是否从犯、有无自首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在电脑里输入相关数据,最终的量刑结果出来后,“大家争着一看,公认这个结果是公正的,与自己的想法也是相符的。”1987年,该软件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长宁区法院刑庭对已决案件和未决案件进行测试,100多个案件,电脑和审判人员裁判相符率在80%左右(包括正负误差不超过半年的情况)。同期杂志也刊登了史建三教师的论文《量刑最佳适度与电脑的运用》,阐明了电脑具有运算快、精度高、能充当“铁包公”的角色等优势。在《从量刑现状的调查看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的作用》一文中,列举了一个调查现象:给予100名审判员150个盗窃罪的假设事实,要求审判人员仅就每个案件中给定的事实提出量刑意见,100名审判人员对拟定某一案例量定的最低刑和最高刑之间的差,小则半年,大则为18年,150个案例平均量刑差为5.08年。如果除去不同地区盗窃数额规定不同等合理差异,150个案例平均量刑差为4年左右,案例的有关量刑情节越多,审判人员的量刑差异就越大。该文认为,电脑不可能完全取代审判人员,而永远是审判人员手中的工具,电脑辅助量刑系统也存在无法自行从过去的经验中学到东西、处理新型犯罪现象的能力较差等缺陷,但却不能否认它在处理90%以上常见多发犯罪时的高超水平。对电脑辅助量刑的研究能够推进定罪量刑活动定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1988年《中国法学》第4期上刊载了《未来的“电脑法官”——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论》一文,该文认为当时我国的审判实践中,量刑偏轻偏重、畸轻畸重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在一些审判人员的私下交谈中,也有把量刑和自由市场相提并论者,不无讥讽地将量刑不平衡现象喻之为“一个市场一个行情”;而且举例一个主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二审判处二十年;另一个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件中,一审判处十五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文还追溯了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在1979年首先提出了建立法治系统工程的建议,1985年4月又在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上进一步提出了在法律事务中运用人工智能、知识工程和专家系统的具体设想。1986年11月,由华东政法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部分专家学者共同承担的《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研究》被定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科研项目。除上述华东政法学院研制成功盗窃罪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外,湖南大学研制出贪污罪量刑模型,中南政法和内蒙古大学专家在量刑数学模型研究上取得了进展。

二、电脑量刑的实践及争议

电脑量刑的概念和系统设计虽已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人提出,并让司法机关产生了浓厚兴趣和肯定,但除了部分测试和学者研究,并未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笔者也未查到具体文献阐述原因。根据笔者推测,大致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在2000年之前,司法机关电脑办公普及程度不高,对电脑量刑推广形成了硬件上的限制;第二,量刑问题尚未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刑事司法制度还有如辩护权、庭审方式等很多重大改革问题没有解决,量刑问题还不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三,电脑量刑需要巨额的投入和研发才能应用于司法实践,而我国地区经济水平差异过大,大部分地区缺乏对电脑量刑软件开发的资金支持,因而电脑量刑根本无法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综合上述几种因素,电脑量刑虽然探索较早,但迟迟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在对电脑量刑的应用和讨论沉寂了近20年后,电脑量刑终于迎来了司法实践的首次“试水”。2003年,山东省淄川区法院开始设计审判软件,到2006年山东省推广淄川经验、在当地各级法院中普遍实行电脑量刑,只花了近3年的时间。山东省淄川区法院的电脑量刑试验引发了学界和舆论的广泛关注,如《新京报》在2004年5月23日刊发题为《输入犯罪情节,电脑作出量刑》,2004年9月13日《法制日报》刊发《电脑量刑争议中前行》,2006年8月2日《法制日报》又报道了《电脑量刑能否避免同案不同刑,淄川法院探索刑事审判量刑标准化》,2006年9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刊发《电脑量刑挑战自由裁量权》,2006年9月12日《南方都市报》刊登《山东争议声中推广电脑量刑,刑期有望精确到天》,山东省法院的创举还引发了国际关注。对淄川区法院的做法,赞同者认为:对于抑制法官的权力膨胀,电脑量刑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克服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公正。反对者则认为,电脑量刑忽略案件的个别化标准,这些标准无法量化,电脑量刑助长法官惰性,也无法考量法官对个案的情感而做出相应的量刑[1]。对电脑量刑的反对声音很多,如季卫东教授在《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发表《电脑量刑辩证观》一文明确提出:电脑量刑应当缓期执行,电脑不可能完全取代人脑。理由有四个方面,一是电脑不考虑人权保障、预防为主等思辨性要素,也无法进行政策和利益衡量;二是忽略地方性知识和具体语境;三是中国法官太多,应当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四是中国成文法有着“宜粗不宜细”的简约,有多种解释、临机应变的空间,不宜让电子计算机处理。对电脑量刑的反对意见阻止了其大规模应用,但司法系统已经开始关注量刑问题,量刑也迎来了司法系统的顶层关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将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量刑指导意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则于2006年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起草了“量刑程序指南”,2008年8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部分法院作为试点,2010年了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如提出量刑的“三步法”,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数额、次数、后果等因素确定量刑基准,第三步根据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并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宣告刑。法院的这些改革举措更多是从规范意义上去指引法官量刑,例如,具体的确定量刑起点、量刑基准和宣告刑,有定量方法的指引,但本质上还是法官依据个人经验进行推算,也即法官们经常采用的“综合估量法”,甚至可能确定好宣告刑之后再去进行量刑步骤的完善。对电脑量刑这种纯技术意义上的操作并未给予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对量刑的设计和指导,部分来自对《美国量刑指南》的学习借鉴,但缺乏美国量刑的细化程度。美国于1984年通过了《量刑改革法案》,该法案授权美国量刑委员会监控联邦法院的量刑活动,制定对联邦法官具有约束力的“联邦量刑指南”,该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4月13日向国会提交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经国会审议,该量刑指南于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和实施,指南对可能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情况以及应受到的处罚,进行了具体描述和限定,并要求法官严格遵守。

三、大数据时代量刑系统的新发展

法律人常引用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而推崇个人经验主义在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并认为一切司法活动都应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活动,机器、电脑乃至人工智能都无法取代法律人的大脑。确实,很多司法活动必须依赖人的大脑和思维去完成,例如,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分析案情等等,都是由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完成,但这并不能排除当下新兴的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去完成部分司法活动,例如,抓获犯罪嫌疑人,通过街头摄像头的图像采集及与数据库的比对,能将多年后容貌改变的犯罪嫌疑人识别出来并提示警方去实施抓捕,而这单凭侦查人员的人眼识别无疑难度要大得多。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给司法系统吹来了一股新风,推动了法律信息化的发展。2016年,第一个人工智能律师ROSS在美国诞生,它可以“通读法律”、收集证据、作出推论,然后给出基于证据的高度相关性答案。在检察系统,2017年江苏省检察院研发出“案管机器人”,上岗首日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机器人对扫描的卷宗材料进行阅卷后,找到了案件中的3个疑点,包括尸检报告通知书上无犯罪嫌疑人签字,一份侦查笔录仅有一人签名等问题,检察官对疑点问题进行处理后,智能机器人生成了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文书,并根据类案量刑情况,生成了量刑建议书。这比传统办案节省了一半时间[2]。2017年2月6日,中央政法委要求由上海高院研发一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该软件后被定名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也因其日期而被定为“206工程”,该套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已在2019年用于辅助庭审[3]。当下,我国不少互联网企业也在与司法机关合作研发智能定罪量刑系统,如北京F科技有限公司专门针对检察机关设计的“量刑建议辅助系统”“量刑比对分析系统”,广东B科技有限公司的“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具备较强的智能精准预测量刑功能,已在全国近300个法院、检察院使用。新型的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是将电脑量刑推向一个更为精准、更与时俱进的水平,之前提及的电脑量刑是基于已有的数据进行了权重和赋值设计,而这些数据大多是一些客观的犯罪数额和量刑情节,如果出现法律修改导致入罪标准提高,根据以往数额得出的量刑结果必然与前面已有判决差异较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则是一个可以实时更新、实时不断纠偏的系统,同一地区的判决量刑会被及时更新到数据系统中,如同我们观看互联网节目的习惯会被大数据搜集,进行算法推演后给我们精准推荐节目、推送广告一样,关于被告人身份、年龄、职业、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悔罪态度等与量刑相关的个别化因素都将逐渐纳入系统考量中,同时,法官的个性化裁判理由也会逐步被考量进来,从而让电脑量刑更接近多数法官的量刑标准。面对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兴起的时代,我们不应对法律领域内“一切都非人不可”的观点进行固执的坚持,应当承认电脑量刑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当然,目前我们还肯定和明确了一点:电脑量刑并不是把量刑权交给了电脑,电脑量刑仅是法官量刑的辅助工具。这种前提之下,大多对电脑量刑的反对意见实质上只是对“电脑将取代法官享有量刑权”的误读。而所谓的电脑量刑无法考量差异化量刑因素、忽视法官经验等观点都会不攻自破,还有电脑量刑会让法官产生惰性、不利于法官素质提高、浪费人力资源等观点更是站不住脚的理由。人工智能时代,量刑规范化要想获得更为深入的发展,不再是法官根据个人经验进行的估量,根本出路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学习等新技术的深度融合,才能更深层次推进量刑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人工智能量刑系统可能会成为减少控、辩、审三方分歧的最佳的工具,在智能量刑系统给出的量刑建议基础上,控辩审三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变更时也仅能在一定幅度范围内。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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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犯罪;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

一、网络犯罪的现状

根据2016年1月22日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超过半数的国民已接入互联网。据此可知,在数据庞大的网民规模下,线下犯罪也不再是唯一的犯罪方式,大片的网络也成为了孕育犯罪的“沃土”。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曾尝试根据网络犯罪侵害法益的不同对网络犯罪进行划分。但对网络犯罪进行划分不只是要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网络犯罪,而更应该是对防范和惩治网络犯罪提供方向和思路。而打击网络犯罪的关键在于定位到相对参与到网络犯罪中的各个主体之中,因而,需要从网络犯罪的主体下手。在此,可以把网络犯罪的主体划分为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信息获取者、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信息提供者四个方面。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由于是网络平台的构建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费用结算、业务推广等技术方面的支持与帮助的网络经营者,常常会与中性业务帮助行为进行连接。由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大多都不是犯罪实际行为的执行者,因而对于其行为的惩罚应当以帮助犯还是正犯论处的问题依旧存在疑问。除此之外,就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对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应当起到管理义务以及管理义务的程度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将在后文中具体就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犯罪归责问题进行仔细讨论。

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在实际法律中的体现及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操作与运用中,主要是针对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尽到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和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进行讨论,相应的这两方面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也得到了体现。

(一)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仍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此可知,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虽然大多不是犯罪行为的执行者,但由于其地位作用的特殊性,是需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的管理义务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不仅需要考虑在网络服务提供的所需管理的内容及管理的程度,而且在学界就其是否应当对“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也存在疑问。就后一问题而言,有学者认为是不需要的,其理由如下:首先,互联网为用户提供服务,但并不能对用户的行为负责,同时这也不是必然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出现的原因;其次,如果认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这将导致与宪法所提倡的言论自由相违背;最后,由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是网络平台的构建者,需要处理审核海量的文件和信息,附加该义务将会使得其负担过重,影响互联网的正常运行。同时笔者认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一些明确的管理和处理业务,但这类的管理义务应当更体现在事后处理与维护上,而法律对此的定义并不清晰。就前一问题来说,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能够进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预先审查、实时监控义务和事后管理。显而易见的是,由于事后管理更加清晰准确,一旦发现存在问题后能够通过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进行及时删除处理等,所以事后管理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也是法条能够规定和管理的。而在预先审查和实时监控义务上,现今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与理论上都应当对其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网络技术服务者对现今盛行的网络文学的管理,其既是存在有事后管理的情形,也有预先审查和实时监控的管理行为,但总的来说还是根据不同情况选取的。就其著作权问题上来看,由于现在意义上的抄袭并非是逐字逐句的抄袭,而是对于故事的纲要和情节结构进行抄袭,还存在不止抄袭一部作品的情况。即使网络服务者进行事后管理也需要大量的人工成本用以分析检测,若在此情况上,网络服务者还需提供预先审查和实时监控就会明显增大其运营负担,阻碍其正常发展,因而不可取的。但是,就网络文学中存在的明显暴力色情内容而言,网络服务者对其进行预先审查和实时监控的管理就变得很有必要。

(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中性业务帮助行为

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出台实施后,徐州市彭楼区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有关提供网络技术帮助他人犯罪的案件,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进行了判决处理。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条文来看,其主要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给予了肯定的指示。就主观方面来说,网络技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存在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意识和行为;而就客观来讲,该技术与犯罪内容存在有确切的关系,并对这一类支持与帮助的技术做出了一定的限定,具体而言就是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给予了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同时,也有学者提出此类行为应当属于中性业务帮助行为(在经济生活中的日常经营性业务行为,其客观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但是,刑法理论上对此是够需要承担刑事处罚,以及入耳划定处罚界限一直都存在争论。因为,中性业务帮助行为的显著特征在于其无差别地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这里的中性业务帮助行为人既不存在主观上的促进犯罪的意思,又没有与犯罪实行行为人的通谋。因此,既不应当认定其为通谋共犯,也不应当认定其为片面共犯,所以很难被纳入传统共犯结构中。而显然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是符合中性业务帮助行为的客观要求的,所以,也有学者认为其是将中性业务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标志。既不存在主观上的促进犯罪的意思,又没有与犯罪实行行为人的通谋。因此,既不应当认定其为通谋共犯,也不应当认定其为片面共犯,所以很难被纳入传统共犯结构中。

三、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上也呈现出各类的技术服务提供者,相应的在他们运营的过程中,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一定量的社会责任。因而,研究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也应当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即信息安全管理的义务和信息网络犯罪技术的提供。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由于网络技术更新换代速度不断加快,网络信息呈现出大数据化、“云端化”,这些无疑都在持续的加剧数据安全管理难度。因此,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需要再次明确并应当对管理义务的范围进行划分,从广义上来说,其管理义务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所有技术服务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内容等;而从狭义上来说,其管理服务应当是法定其所需管理的范围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不明显不当增加其的运营成本或网络运行的负担为限的管理。因此可知,笔者认为就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刑事责任范围应当更大程度上的偏向于狭义。就法定所需管理的范围来讲,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上传、传输的信息,一般意义上是不需要承担事先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只需要承担事后被动删除、报告等法定义务。所以,对于网络技术服务者在此范围内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应当在后续的事后处理范围内。因此,就有学者对其“法定范围”提出建议,认为监管部门只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其运营网站已经出现的暴力恐怖信息或色情图片等违法信息。同时“改正要求”中提出的信息必须是具体的和客观存在的。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因没有执行或完成监管部门的此类改正要求而承担刑事责任。虽然预先审查和实时监控对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而言,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存在巨大的困难性,但是也不能否认或者确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需要承担此类义务,笔者认为其应当以不明显不当增加其的运营成本或网络运行负担为限来进行处理,而对于超出期待可能性或就当前技术标准的而言存在有明显过高义务的,不能作为刑事归责的客观基础。因此,在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时,应考虑到其管理义务的边界。综上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管理义务应当主要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定要求的所必须管理和处理的内容义务,主要是监管部门及其自身自查后对违法内容或行为的事后管理义务,另一部分是在预先审查和实时监控方面,但主要承担以不明显不当增加其的运营成本或网络运行负担为限的管理义务。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犯罪技术提供

其实,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犯罪技术提供的问题的答案是统一的,不管是在2004年最高院和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中断、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还是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其刑事责任的范围是肯定的,只要存在有明知且有为其提供技术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总述

刑事技术范文3

(一)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创新型人才

刑事技术人才培养的质量是衡量学科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随着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科学技术手段也在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社会对创新型刑事技术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刑事技术的自然学科属性也决定了应该注重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这样才能保持本学科蓬勃发展的气息。刑事技术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必须实现三个转变。第一,老师要实现由注重知识传授向重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转变。刑事技术教育必须注重培养学生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使学生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把握本学科领域内的重要知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刑事技术教学不能只是给学生“输血”,关键是要让学生有“造血”的功能,能够独立自主地对问题进行探索研究。第二,要让学生实现从被动接受知识到主动思考问题的转变。通过端正学生治学的态度,使学生充分认识刑事技术的学科属性,树立物证和法律的双重意识,找到自己的兴趣点,提高自主学习本学科知识的能力。第三,让知识实现由理论研究层面向实践操作层面的转变。刑事技术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成立学科兴趣小组、开发创新型实验设计等途径给学生提供创新实践的机会,鼓励学生进行科技制作和应用方法的研究,在必要的时候启发学生,帮助学生开拓思路,充分调动学生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二)服务打击犯罪需要,培养应用型人才

近年来,犯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的趋势,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也越来越强,如在作案时戴手套避免留下手印、作案后销毁痕迹等。这给刑事技术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也对刑事技术人才的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技术与犯罪活动在经历着一场“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需要更多的应用型的刑事技术人才来充实公安队伍。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同时,国内外法庭科学领域对于刑事技术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也从未间断。新形势下的刑事技术教育应该注重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来武装学生,强化学生的物证意识;锻炼学生敏锐的观察力、敏捷的思维能力以及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使其熟悉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掌握各类物证的寻找发现、勘验提取、分析判断和检验鉴定的基本方法,能够将刑事技术手段发挥得淋漓尽致,在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不遗漏任何蛛丝马迹,真正做到“物证尽其用”,进而能够胜任公安刑侦工作,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同时,在传授这些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该注重学生政治立场、思想道德的培养,避免学生以后走上社会不从事警察这一职业而形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二、明确刑事技术的学科属性

学科属性的明确不仅能够使学生对课程有个全面、深入的认识,学习过程中更讲究方法和目的性,还能够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实现向应用型学科的转变。

(一)具有多学科知识相互交融渗透的特点

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先进的科学技术正在朝着多学科多领域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方向发展。刑事技术是一门综合交叉的学科,涵盖了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医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同时也与犯罪学、社会学、历史、法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紧密联系,并且为侦查学、现场勘查学等学科提供技术支撑。在教学过程中,不仅仅是要让学生掌握科学的技术手段,还需要使其了解刑事技术学科的发展历程,从中探寻规律,能够在多学科交融的知识框架下灵活应用。一方面借助其他学科的最新研究进展来完善刑事技术的手段,另一方面用刑事技术的研究成果来服务社会。所以说,专业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但是专业知识并不是孤立的,我们应该在学科大背景下来进行刑事技术的学科教育,使培养的刑事技术人才具备扎实的自然科学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科学基础知识。

(二)具有物证研究与法律规制相结合的特点

刑事技术研究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物证,在对物证检验的过程中形成结论性的鉴定意见,为案件的侦查提供线索和证据。所以在教学过程中需要教会学生最基本的物证收集、固定和检验鉴定的方法和技能。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忽略物证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法定证据的八种形式,其中物证和鉴定意见是与刑事技术密切相关的两大类证据形式。所以,还要给学生灌输法律意识,保证物证的合法性,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所以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法律服务。我国当前对于物证和鉴定结论的研究缺乏将刑事技术视角和法律视角的有机结合。尽管《刑事技术》和《刑事诉讼法》都作为专业课程来学习,但没有形成体系。刑事技术的教育往往注重自然科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在相关的法律知识层面有所欠缺,对物证及物证鉴定结论的法律规制把握的不够全面;而从法学理论视角研究物证的学者通常缺乏相关的自然科学的理论知识,不熟悉各类物证形成的原理及处理的基础方法与手段。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物证的合法性、科学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刑事技术教育应该尽快融入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在物证勘验和检验鉴定环节出现法律不规范的问题。同时,法律层面也应该更加充分考虑物证技术的基本原理、基本特点,真正做到用物证说话,坚决杜绝由于物证层面的问题而导致冤假错案的现象,从而保证案件侦查的科学性。

三、改革刑事技术教学方式

教学方式直接决定了教学质量的好坏。现如今,有相当一部分刑事技术课堂教学还停留在老师讲学生听的灌输式教学方式层面,这是极不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锻炼和学习态度的转变的。刑事技术教育与学科特点密不可分,需要通过教学方式的革新来保证教学效果。

(一)采取多元化的课堂教学方式

刑事技术课堂教学必须明确的一个理念就是:学生才是课堂的主体,所以,课堂教学必须充分焕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在课堂上多组织学生开展分组互动式讨论,并可尝试将讨论结果计入本学科考核的成绩,形成一种激励机制,提高学生自主思维的能力,同时,在作业布置、考试题目设置方面也要注重启发学生的思维。其次,应该多引入案例教学。利用刑事技术手段侦破的案件不计其数,适时引入贴切的案例教学,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学习的趣味性,另一方面也可从案例中学习成功的经验、总结失败的教训。结合相关案例设计的一些问题也可以促进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课堂教学方式的组织决定因素在于老师。老师首先应该在备课环节做好充足的知识储备“,想教人一勺水,必须有一碗水”。课堂讲授的内容不能局限于教材,照本宣科,而应该注重基础知识的拓展和延伸。同时,还要充分借助现代化的教育技术手段服务教学。作为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的多媒体课件一定要保证质量,文字精炼、图文并茂。鉴于刑事技术学科操作性较强的特点,对于一些必要的操作方法,可以附加必要的教学视频在课堂上向学生演示,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掌握。

(二)强化实验主导刑事技术课程

实验是刑事技术课程的精髓,是公安人才教育必不可少的一个教学环节,通过实验可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使其对刑事技术理论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但是,当前刑事技术实验教学在很大程度上还附属于理论教学,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基本上是按照教材和老师要求的去做,实验教学大多是理论教学的重复,侧重于验证理论课叙述的现象。有些院校甚至存在实验课时严重不足的情形,重理论轻实践。这种实验教学模式已经严重背离了刑事技术学科发展的规律,不能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强化实验教学的意识,突出实验的主导地位。首先,应该保证实验课时的合理比例,这是最基本的保证。刑事技术的内容较多,但在有限的学时内不能搞走马观花式的教育,如何在有限的学时内合理地分配重点知识与一般知识、理论讲授与实验教学的比例才是最重要的。这个比例可根据各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校情来具体确定,这也是实现实验教学效果的最基本保障。

其次,按质按量完成基础验证型实验。大多数公安院校的刑事技术实验室硬件条件已经相当完善,能够满足诸如刑事照相的方法、各类痕迹的检验和鉴定、笔迹检验等基础实验项目的开展,有条件的实验室还可开展法医尸体检验、毒物定性定量分析以及电子物证检验分析等专业性较强的基础类实验项目。总体来讲,基础验证型实验的开展主要是让学生了解如何借助刑事技术器材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各类物证固定、寻找发现、勘查检验,掌握对各类物证进行分析判断和检验鉴定的基本技能。

再次,探索综合性、创新型实验项目。刑事技术各模块之间有其内在的逻辑性,刑事影像技术综合实验可以模拟室内或室外犯罪的现场对现场照相的方法进行规范设计;痕迹检验综合实验可以将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和枪弹痕迹融入一个犯罪现场,从痕迹的寻找发现、显现固定、分析鉴定等角度综合考察;法医检验综合实验可以将尸体现象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结合起来进行设计;同时,刑事技术各模块之间又是彼此紧密联系的。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检验都离不开刑事照相的知识,同一犯罪现场也经常会遇到多种物证的情形。所以,开发综合性实验,将照相技术、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检验等知识综合起来进行实践考察,也是很有必要的。另外,在基础实验和综合实验的基础上,应该启发学生的思维,开拓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型实验设计,对传统方法进行完善,研究新技术,开发新设备,为刑事技术理论和实践注入新的活力。这些不仅有利于学科知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考虑问题的全面性,提高学生应对复杂犯罪现场的实力以及学术研究的水平。

总之,刑事技术实验教学的主导地位不能动摇,实验教学应该朝着能够培养更多的具有刑事技术专业理论知识和物证鉴定实践技能的人才这个方向而努力。

(三)保持刑事技术教育的活力

社会在发展,刑事技术教育也在不断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学科的建设只有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才能在科技高速发展的现代化教育背景下立足。

1.刑事技术教育离不开知识的开放交流

知识如同水源,只有流动才能保持活力。刑事技术教育必须保障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首先,要加强国内外知识的交流。充分利用公安部外专引智项目计划,拓宽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的渠道,邀请国外法庭科学及物证鉴定领域的专家学者交流经验,为刑事技术教育注入新鲜的学术活力。同时,选派优秀的学者出国参观访问,“走出去、引进来”,在国际视野下实现资源的开放共享。其次,要将国内各公安院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公安院校与实际办案部门的经验交流以及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达到"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实际效果。可以组织各公安院校从事刑事技术研究的专家学者开展学术讲座,邀请地方办案实践部门的人员到院校进行讲学,介绍办案经验,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相互结合。再次,要多进行学科知识的交流,形成良性的学术交流氛围。要及时了解边缘学科的最新研究动态,及时将相关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刑事技术领域,例如将纳米技术应用于手印显现,将3D技术应用于现场制图、颅像复原以及立体痕迹的勘验等方面。可以说,学科间的交流是没有界限的,是促进彼此共同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

2.应秉承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意识

自然科学知识更新日新月异,刑事技术学科的发展也必须与科技的发展同步,紧跟时展的步伐。教育部在1998年12月制订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高等学校要跟踪国际学术发展前沿,成为知识创新和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培养的基地”。刑事技术人员只有具备开拓创新的意识,适应知识与技术上的快速更替,才能把握未来的发展趋势。

学科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是相吻合的。刑事技术教育要及时关注本学科的最新研究动态,研究和解决本学科的前沿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学生介绍本学科知识的最新研究进展,进而拓展学生的思维。另外,学生也应该充分利用图书馆网络资源来了解刑事技术手段应用的发展态势,查阅《刑事技术》《警察技术》《中国司法鉴定》《证据科学》《广东公安科技》等期刊以及我国各公安院校的学报相关的刑事技术栏目,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另外还应该掌握本学科的一些基础外语知识,通过外文文献检索《ForensicScienceInternational》《ForensicScience》等国际权威法庭科学杂志、浏览相关的外文网站,这样不仅有利于开阔视野,还有利于提高学术修养和从事本学科学术研究的能力。

四、结语

刑事技术范文4

关键词:量刑精准化;电脑量刑;理论与实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被告人认罚”,从而要求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达成量刑上的“合意”,尤其是检察机关要求尽可能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公诉人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量刑权由审判机关掌握,公诉机关缺乏量刑经验,更重要的是,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都不可能达到一样的量刑,让公诉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为法官所接受,无疑会难上加难。是否有一个让公诉和审判人员都能参照的量刑标准,从而让各方的分歧减少,成为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当涉及量刑标准问题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非常火热的当下,不得不让人想到“电脑量刑”这一可能实现人们对量刑标准化期望的事物,而“电脑量刑”并非一个新鲜事物,其提出和发展历程值得我们去回顾和研究。

一、电脑量刑的提出

早在30多年前,电脑尚未在我国社会生活和日常办公中普及的年代,我国就有人提出关于电脑量刑的想法,并有学者着手进行课题研究和系统设计。例如,1986年《法学》杂志第9期上就刊登了一篇文章《电脑量刑目击记》,记录了一场电脑模拟量刑的场景,在当时华东政法学院的计算机房,由刑法专业青年教师史建三和上海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胡继光合作,编制了一个盗窃案的电脑量刑软件,通过让一群审判人员回答盗窃金额、犯罪手段是否严重、犯罪动机、悔罪态度、是否从犯、有无自首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在电脑里输入相关数据,最终的量刑结果出来后,“大家争着一看,公认这个结果是公正的,与自己的想法也是相符的。”1987年,该软件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长宁区法院刑庭对已决案件和未决案件进行测试,100多个案件,电脑和审判人员裁判相符率在80%左右(包括正负误差不超过半年的情况)。同期杂志也刊登了史建三教师的论文《量刑最佳适度与电脑的运用》,阐明了电脑具有运算快、精度高、能充当“铁包公”的角色等优势。在《从量刑现状的调查看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的作用》一文中,列举了一个调查现象:给予100名审判员150个盗窃罪的假设事实,要求审判人员仅就每个案件中给定的事实提出量刑意见,100名审判人员对拟定某一案例量定的最低刑和最高刑之间的差,小则半年,大则为18年,150个案例平均量刑差为5.08年。如果除去不同地区盗窃数额规定不同等合理差异,150个案例平均量刑差为4年左右,案例的有关量刑情节越多,审判人员的量刑差异就越大。该文认为,电脑不可能完全取代审判人员,而永远是审判人员手中的工具,电脑辅助量刑系统也存在无法自行从过去的经验中学到东西、处理新型犯罪现象的能力较差等缺陷,但却不能否认它在处理90%以上常见多发犯罪时的高超水平。对电脑辅助量刑的研究能够推进定罪量刑活动定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1988年《中国法学》第4期上刊载了《未来的“电脑法官”——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论》一文,该文认为当时我国的审判实践中,量刑偏轻偏重、畸轻畸重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在一些审判人员的私下交谈中,也有把量刑和自由市场相提并论者,不无讥讽地将量刑不平衡现象喻之为“一个市场一个行情”;而且举例一个主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二审判处二十年;另一个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件中,一审判处十五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文还追溯了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在1979年首先提出了建立法治系统工程的建议,1985年4月又在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上进一步提出了在法律事务中运用人工智能、知识工程和专家系统的具体设想。1986年11月,由华东政法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部分专家学者共同承担的《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研究》被定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科研项目。除上述华东政法学院研制成功盗窃罪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外,湖南大学研制出贪污罪量刑模型,中南政法和内蒙古大学专家在量刑数学模型研究上取得了进展。

二、电脑量刑的实践及争议

电脑量刑的概念和系统设计虽已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人提出,并让司法机关产生了浓厚兴趣和肯定,但除了部分测试和学者研究,并未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笔者也未查到具体文献阐述原因。根据笔者推测,大致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在2000年之前,司法机关电脑办公普及程度不高,对电脑量刑推广形成了硬件上的限制;第二,量刑问题尚未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刑事司法制度还有如辩护权、庭审方式等很多重大改革问题没有解决,量刑问题还不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三,电脑量刑需要巨额的投入和研发才能应用于司法实践,而我国地区经济水平差异过大,大部分地区缺乏对电脑量刑软件开发的资金支持,因而电脑量刑根本无法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综合上述几种因素,电脑量刑虽然探索较早,但迟迟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在对电脑量刑的应用和讨论沉寂了近20年后,电脑量刑终于迎来了司法实践的首次“试水”。2003年,山东省淄川区法院开始设计审判软件,到2006年山东省推广淄川经验、在当地各级法院中普遍实行电脑量刑,只花了近3年的时间。山东省淄川区法院的电脑量刑试验引发了学界和舆论的广泛关注,如《新京报》在2004年5月23日刊发题为《输入犯罪情节,电脑作出量刑》,2004年9月13日《法制日报》刊发《电脑量刑争议中前行》,2006年8月2日《法制日报》又报道了《电脑量刑能否避免同案不同刑,淄川法院探索刑事审判量刑标准化》,2006年9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刊发《电脑量刑挑战自由裁量权》,2006年9月12日《南方都市报》刊登《山东争议声中推广电脑量刑,刑期有望精确到天》,山东省法院的创举还引发了国际关注。对淄川区法院的做法,赞同者认为:对于抑制法官的权力膨胀,电脑量刑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克服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公正。反对者则认为,电脑量刑忽略案件的个别化标准,这些标准无法量化,电脑量刑助长法官惰性,也无法考量法官对个案的情感而做出相应的量刑[1]。对电脑量刑的反对声音很多,如季卫东教授在《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发表《电脑量刑辩证观》一文明确提出:电脑量刑应当缓期执行,电脑不可能完全取代人脑。理由有四个方面,一是电脑不考虑人权保障、预防为主等思辨性要素,也无法进行政策和利益衡量;二是忽略地方性知识和具体语境;三是中国法官太多,应当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四是中国成文法有着“宜粗不宜细”的简约,有多种解释、临机应变的空间,不宜让电子计算机处理。对电脑量刑的反对意见阻止了其大规模应用,但司法系统已经开始关注量刑问题,量刑也迎来了司法系统的顶层关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将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量刑指导意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则于2006年参照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起草了“量刑程序指南”,2008年8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部分法院作为试点,2010年了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如提出量刑的“三步法”,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数额、次数、后果等因素确定量刑基准,第三步根据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并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宣告刑。法院的这些改革举措更多是从规范意义上去指引法官量刑,例如,具体的确定量刑起点、量刑基准和宣告刑,有定量方法的指引,但本质上还是法官依据个人经验进行推算,也即法官们经常采用的“综合估量法”,甚至可能确定好宣告刑之后再去进行量刑步骤的完善。对电脑量刑这种纯技术意义上的操作并未给予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对量刑的设计和指导,部分来自对《美国量刑指南》的学习借鉴,但缺乏美国量刑的细化程度。美国于1984年通过了《量刑改革法案》,该法案授权美国量刑委员会监控联邦法院的量刑活动,制定对联邦法官具有约束力的“联邦量刑指南”,该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4月13日向国会提交了《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经国会审议,该量刑指南于1987年11月1日起生效和实施,指南对可能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情况以及应受到的处罚,进行了具体描述和限定,并要求法官严格遵守。

三、大数据时代量刑系统的新发展

法律人常引用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因而推崇个人经验主义在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并认为一切司法活动都应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活动,机器、电脑乃至人工智能都无法取代法律人的大脑。确实,很多司法活动必须依赖人的大脑和思维去完成,例如,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分析案情等等,都是由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完成,但这并不能排除当下新兴的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去完成部分司法活动,例如,抓获犯罪嫌疑人,通过街头摄像头的图像采集及与数据库的比对,能将多年后容貌改变的犯罪嫌疑人识别出来并提示警方去实施抓捕,而这单凭侦查人员的人眼识别无疑难度要大得多。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给司法系统吹来了一股新风,推动了法律信息化的发展。2016年,第一个人工智能律师ROSS在美国诞生,它可以“通读法律”、收集证据、作出推论,然后给出基于证据的高度相关性答案。在检察系统,2017年江苏省检察院研发出“案管机器人”,上岗首日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机器人对扫描的卷宗材料进行阅卷后,找到了案件中的3个疑点,包括尸检报告通知书上无犯罪嫌疑人签字,一份侦查笔录仅有一人签名等问题,检察官对疑点问题进行处理后,智能机器人生成了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文书,并根据类案量刑情况,生成了量刑建议书。这比传统办案节省了一半时间[2]。2017年2月6日,中央政法委要求由上海高院研发一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该软件后被定名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也因其日期而被定为“206工程”,该套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已在2019年用于辅助庭审[3]。当下,我国不少互联网企业也在与司法机关合作研发智能定罪量刑系统,如北京F科技有限公司专门针对检察机关设计的“量刑建议辅助系统”“量刑比对分析系统”,广东B科技有限公司的“小包公智能定罪与量刑系统”,具备较强的智能精准预测量刑功能,已在全国近300个法院、检察院使用。新型的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是将电脑量刑推向一个更为精准、更与时俱进的水平,之前提及的电脑量刑是基于已有的数据进行了权重和赋值设计,而这些数据大多是一些客观的犯罪数额和量刑情节,如果出现法律修改导致入罪标准提高,根据以往数额得出的量刑结果必然与前面已有判决差异较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则是一个可以实时更新、实时不断纠偏的系统,同一地区的判决量刑会被及时更新到数据系统中,如同我们观看互联网节目的习惯会被大数据搜集,进行算法推演后给我们精准推荐节目、推送广告一样,关于被告人身份、年龄、职业、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悔罪态度等与量刑相关的个别化因素都将逐渐纳入系统考量中,同时,法官的个性化裁判理由也会逐步被考量进来,从而让电脑量刑更接近多数法官的量刑标准。面对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兴起的时代,我们不应对法律领域内“一切都非人不可”的观点进行固执的坚持,应当承认电脑量刑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当然,目前我们还肯定和明确了一点:电脑量刑并不是把量刑权交给了电脑,电脑量刑仅是法官量刑的辅助工具。这种前提之下,大多对电脑量刑的反对意见实质上只是对“电脑将取代法官享有量刑权”的误读。而所谓的电脑量刑无法考量差异化量刑因素、忽视法官经验等观点都会不攻自破,还有电脑量刑会让法官产生惰性、不利于法官素质提高、浪费人力资源等观点更是站不住脚的理由。人工智能时代,量刑规范化要想获得更为深入的发展,不再是法官根据个人经验进行的估量,根本出路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学习等新技术的深度融合,才能更深层次推进量刑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人工智能量刑系统可能会成为减少控、辩、审三方分歧的最佳的工具,在智能量刑系统给出的量刑建议基础上,控辩审三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变更时也仅能在一定幅度范围内。

四、结语

刑事技术范文5

适宜技术最早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Atkinson和Stiglitz于1969年首次提出,其原意是“Localizedlearningbydoing”[1]。而本文采用的是林毅夫(2005)的解释:“本地的在实践中积累知识”,即厂商在“实践中积累知识”要受到当地特定投入要素组合的制约。对投入要素差别的阐释则是Caselli和Coleman[2]的解释显得比较合理,他们曾提出“各个国家之间的要素禀赋结构(资本、高技能劳动力及低技能劳动力)的差异是造成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技术结构的主要原因”。同样Basu和Weil(1998)的“适宜技术理论”也提及到了一定的技术结构必须和一定的要素投入结构相匹配[3]。从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角度来讲,在中国农村地区推广卫生适宜技术必须要与当地的要素禀赋结构相匹配。这些要素包括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可利用的卫生资源、卫生服务人员以及技术结构等要素。

1推广卫生适宜技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07年国家科技部在“十五计划”研究基础上,将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研究继续滚动列入了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继续加大农村卫生适宜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与应用。在全国范围包括甘肃、宁夏、四川和重庆在内的17个省市(自治区)引进、推广大约30项覆盖西医、中医和计划生育领域的适宜技术,其中适合县级机构应用的适宜技术有20项,适合乡、村机构应用的适宜技术各5项。

1.1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

新世纪以来,随着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广大农民对医疗卫生保健的需求明显提高。然而,由于政府对卫生投入长期不足、农民收入低下、乡村医疗机构设备简陋、人员素质偏低以及药品价格增长过快等原因导致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4],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在农村地区推广价格低廉、安全、有效的卫生适宜技术不仅有利于发挥县、乡(镇)、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功能,而且对于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以及构建畅通、高效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挥积极的作用[5]。

1.2城乡统筹的发展目标

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对重庆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大城市带动大农村”,加强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这对于典型二元城乡格局的重庆市来讲无疑是一次严峻的挑战。因此,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卫生适宜技术成为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必要条件。

1.3新医改的迫切要求

2009年国务院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在政府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规定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的使用,为广大群众提供低成本服务,维护公益性质”。这对于各级卫生适宜技术推广方来讲不仅仅是一次良好的契机,也要求他们必须加快推广工作的进程,满足广大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新医改的技术需求。

2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适宜性”的问题分析

虽然在农村地区推广卫生适宜技术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随着推广范围的不断扩大,推广进程的不断深入,卫生适宜技术越来越多的“不适宜性”被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部分适宜技术库中的技术可操作性与实用性差根据技术结构应该和本国的要素禀赋结构相匹配的理论(2001):一个国家或地区引进适宜技术时必须与当地的要素禀赋结构相匹配[6]。因此,在引进适宜技术时,必须综合考虑引进技术成本,遵循由本地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技术优势发展原则,循序渐进地进行技术变迁,而没有必要引进最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卫生适宜技术应定位于“安全、有效、成熟、经济、可接受、方便易行以及可持续应用”的关于预防、诊断、治疗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技术。但在实际中,一些推荐的技术虽然成熟,但已显陈旧,不适宜多数县、乡开展。在部分推荐技术中还存在如下问题:(1)对设备、条件要求较高;(2)患者接受度较低;(3)所用试剂、药品与器具的购买难度大或价格不菲;(4)其疗效与常规方法比较无优势等[7]。所推荐的适宜技术在设备和医务人员素质方面较高的要求导致理论与实际产生偏差,技术的实用性不强,在推广层面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2.2适宜技术“移植”双方存在目标差异适宜技术推广的本质就是技术移植,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地方的“树苗”移植到另一个地方的土壤中。因此,它的成活率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不仅仅包括接受方的自身因素,而且很大一部分还取决于嫁接方的因素。相对于卫生适宜技术而言,即适宜技术推广效果,不仅取决于被培训方自身的知识结构、临床经验和学习能力等因素,而且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培训方的意图和培训机制。但实际上,不少项目培训方在实施中都存在走马观花式调研,拍脑袋式决策的现象,不考虑项目示范县的社会、经济情况、卫生资源配置、卫生从业人员素质和年龄结构差异等,而一贯式地采用讲授课程的方法,不管接受者的理解程度和具体掌握情况。

2.3硬技术传递速度与软技术发展脱节技术按性质可分为硬技术和软技术,通常讲引进或推广技术都指的是硬技术[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部分医疗机构十分注重对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而对先进的管理科学等软技术的引进则很少见,导致硬技术的传递速度与软技术发展脱节,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出现较多的系统故障,人员素质与新技术之间产生落差,直接影响硬技术的效能发挥。实地调研发现,被调查者(546人)中,硕士及以上学历者仅有2人,占总数的0.4%,本科学历120人,占22.0%,大专学历246人,占45.1%,中专学历149人,占27.3%,初中及以下者29人,占5.3%。学历高低直接反映人们受教育程度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水平高低[9],这导致在推广卫生适宜技术时,多数医务人员课堂上能够听懂或理解,却不能应用到实际医疗工作中。

3推广农村卫生适宜技术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更好地推广农村卫生适宜技术,保证适宜技术的推广达到预期效果,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p#分页标题#e#

3.1建立科学、合理的适宜技术筛选机制

示范县筛选适宜技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各示范县的要素禀赋结构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可利用的卫生资源、卫生技术需求和居民疾病经济负担等因素,尤其是要注重当地卫生队伍的素质评价。然后,从国家技术库中选择与本地要素禀赋结构相匹配的适宜技术清单,权衡利弊,确定具有安全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可推广性和可持续性的技术项目。(2)在同一个地区内(以县为基本单位)筛选适宜技术时应对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区别对待。有关调查显示县级医院与村卫生室考虑适宜技术的第一要素是疗效好,与经济性相比,他们更关注技术本身的安全性及可操作性;而乡镇卫生机构则不同,他们首先考虑适宜技术的经济效益。因此,在选择卫生适宜项目时,对县级医院和村卫生室可推荐治疗效果显著、安全、操作性较高的适宜技术,而在乡镇卫生院一级推广的应是经济效益相对比较好的技术[8]。(3)国家应及时更新卫生适宜技术库,淘汰过时、操作性不强的技术。政府在推广适宜技术时应注意收集各地的特色卫生技术(如藏医、蒙医等),将其添加到技术库中,还应及时收集各地上报数据,及时终止不适用且效果不显著的适宜技术。(4)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形成示范县、推广单位和政府三位一体的反馈制约机制,及时更新消息,收集推广以后的效果,按责任制对推广不力的单位追究责任。

3.2注重硬技术和软技术的协调发展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广大农民对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他们不但要求卫生从业者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还希望其服务态度、人员的职业素质能进一步提高。古语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传授基层医务人员几项简单的适宜技术,只是让他们多学一点医学知识,他们未必能掌握并应用,而如果传授他们学习知识的本领和技巧,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医学思维,可使其不拘于学历和知识结构,积极研究与当地疾病谱相适应的卫生适宜技术和预防治疗方案,形成人才培养的良性循环,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卫生人员知识结构偏低的问题。

刑事技术范文6

语言学学者将语言的功能分为表现、唤起、和描述三大功能。同样的图形语言作为语言学中的一个分支,有着相似的特征和功能。当今社会,信息融合,我们处在一个信息交流的时代,面对信息的基本描述能力这是图形所不能及的地方,但论起唤起力这一点来说,简单的文字描述特征绝不能与图形语言相比。

打个比方,“有一只猫咪在凳子上安然的睡着了!”这句话第一次被写在一张A4纸上,第二次被一个写实派的画家淋漓尽致的勾勒出猫咪的神情,最后将这两张效果给儿童观看,毫无疑问,他们更加喜欢形象且生动的绘画作品,这就是图形图像的唤起力作用,无论文字再多的形容词加以修饰,它的直观性是无法和图形语言所传达的情感相提并论的。

贺来斯在他的《诗意》中比较了舞台的影响力和文字叙述的影响力之后说:“心灵受耳朵的激励慢于受眼睛的激励。”这句话用在依靠视觉获取的图像图形这里同样适用。

二、视觉隐喻的内涵

视觉隐喻指把一张图形的意思转移到另外一张图形上。他们是没有相互关系的两张图片。隐喻是用具象的物质表现抽象的含义,视觉隐喻是通过我们直观的图形揭示超早着所要表达的深刻内涵,图形语言所传达出来的信息能与受众达成互动这样的结果就是视觉隐喻这样的视觉表现手段所促成,视觉隐喻是手段,情感共鸣是结果。最终使得图形成为新颖、独特、深刻的艺术效果。

视觉隐喻需要有与受众有着相当默契的认同感,恰当的视觉隐喻不受国际和民族的限制,但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设计者能够站在特定的受众角度去考虑特定的设计问题,并能使得人们最大限度的感受到隐喻的含义。

正如田中一光所说:“海报是一张充满信息情报的纸,……为世界各国人士交流的海报,具有设计上独特的普遍手法和情感,优秀的作品可以跨越国境,促膝谈心,相互理解。”而图形语言的表达和设计在设计中占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视觉隐喻在图形设计中同样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三、结论

无论图形是为了增加视觉冲击力,还是想表达一种价值理念,图形终将有着一种其它媒介不可以取代的地位,图形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符号语言,它的高度概括剩余大串的文章和字符,图形语言是当今社会不可缺少的必要传播媒介,隐喻表现手法可以使平庸的图形变得有深度,可以使单调乏味的图形变得生动形象。图形语言借助隐喻方式,沁人心脾,可以唤起人的真实情感,打动受众,使得图形语言的价值大大提高。

视觉隐喻是用已知的符号、代码去表达抽象的意义,但隐喻表现手法的表现性并不是表面上的这些几何物理存在本身所传递的,而是由这些物质本身的物理性质在受众的神经体统中所唤起的力量所传递的。而这个过程需要通过我们的视觉去感知,去作为图形和情感的桥梁,每个代码和符号有着它本身所特首的“倾向性的张力”,比如“鸽子”经常被用于“和平”题材的反战图形设计中,这就是一种视觉代码,无论设计师如何变形或者是嫁接、拼合图形,他要传达的意义就已经成为定性的趋向。

刑事技术范文7

 

目前,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艺术设计作为一种需求也日益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建筑、环境设计,小到书籍装帧。无论平面、三维空间,还是四维空间,其艺术设计的创新性都将影响更多人的情感体验。因此,艺术的创新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现在艺术设计的创新性被大多数设计师视为培养的对象,但他们只将创新性归结为偶然的灵感、瞬间的思维,不可回味与强求。没有逻辑可循,因而也就不能进行推理、总结和归纳。因此,这些思维的误区常常使艺术设计的创新受到局限性,变得无章可循,同时也导致了大众审美的误差。所以,如何能寻找一种新的创新体系,如何从形式逻辑中剥离出属于艺术设计独立的逻辑结构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从形式逻辑与艺术设计的创新性的关系来论证出这一套新的逻辑体系。   一、形式逻辑的内涵及其与艺术设计的关系   所谓的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思维的基本规律以及一些认识客观现实的方法”[1],所以,我们对它的研究,是排除其内在的思维内容,而仅仅只对其构架以及规律进行探讨。典型的形式逻辑如数理逻辑,即“采用严格的,符号化的方法研究在数学领域中特有的推理。”[2]而作为一般(特殊情况如集合论中的悖论等除外)的数学推理中的结论只有“是”或“否”,“有”或“没有”。因其答案的确定性,我们将它称之为“二值逻辑”。只通过答案的准确性和其“是”与“否”的判断,便解决了大量的、复杂的,诸如计算机运算似的难题,而这一难题的前提恰恰是遵从于客观规律和科学逻辑,并利用客观的推理和演绎得出由特殊到特殊的严密推论。艺术设计往往会因为客观的功能、结构以及材料的属性要求,而推导出必然的设计空间和设计作品。这种设计方法就是逻辑的应用。而这一逻辑的应用,更多的佐证了设计的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强调了设计在生活中的实用性、经济性和效益性。功能主义是十九世纪中期乃至二十世纪主流的设计思想,作为功能主义的代表,杰出的建筑大师沙利文提出了“形式追随功能”的口号。这一思想,倡导设计师要理性地设计,设计的产品不要附加任何装饰,而是通过结构和材料来表现美。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沙利文设计的“希尔辛格——迈尔”百货公司。这一建筑,他强调形式服从功能,因采光的功能需求,他把建筑窗户的宽度设计的要比一般建筑物宽,而整座大楼从基层到顶层,无一例外都是整齐的窗户排列,其水平结构线也没有半点变化,给人极强的透视感和整体性,很好的将建筑客观的功能需求通过逻辑思维展现出来。由此看出,客观的规律往往对艺术设计具有极强的导向性,材料、结构和功能需求,均会成为设计的直接导向性因素。所以,二值逻辑的提出,为广大设计者提供了一条较为严密的设计逻辑思维,为以功能为主的设计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与设计方法。   二、形式逻辑的外延与艺术设计的关系   形式逻辑中更强调的是二值逻辑,但在科学不断发展的今天,二值逻辑已经越来越无法解决事物之间的多值关系和多值的逻辑关系,因而提出了三值逻辑、四值逻辑、五值逻辑进而到多值逻辑的理论。比如早期的计算机命令多以二值线性逻辑为基础编程,因此其功能有限、应用范围较狭窄,在这之后,多值逻辑的诞生,使得计算机能够做出多值方位的立体运算,如今,利用计算机画画已经不是什么难事,其逻辑基础便是多值逻辑,能够使其具有多种逻辑程序的选择,从而能够不断地像大树枝干一样延生开去,让计算机功能涉及各个领域。而在计算机不断发展的同时,还有一个逻辑理论的应用应值得注意,就是以多值逻辑为基础产生的新的逻辑——模糊逻辑。模糊逻辑是建立在多值逻辑基础上的原有的逻辑与数学难以描述和处理现实世界中许多模糊性的对象。它是运用无穷连续值的模糊集合去研究模糊对象的科学。例如“变量渗透”“综合分析”以及“情感起伏”等,利用模糊逻辑容易从上而下的分析模糊对象的各个成分,也利于从下而上的形成对象逻辑关系的集合。所以,模糊逻辑是对复杂事物精确的分析。艺术设计中,这一模糊逻辑现象的出现往往是设计师的灵感、情感和理念的综合表达等的主观逻辑,并最终体现在设计师对设计本体的具象或抽象表达中,通常我们称之为形态。与之相对应的大多是设计上形态先行的方法。设计领域中与此相符的设计理念是反对社会中一切规范性、同一性和秩序性的后现代设计。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建筑师弗兰克•盖里建造的“西班牙古根海姆博物馆”,它看起来像一些不规则的几何体积垒而成,完全看不出人类居住的痕迹,其造型的扭曲、变形就像一座天外来物一样矗立在那里。而它内在的成分,有建筑形式对周边河水流动感的呼应,有对日光光影角的运用以及为建筑赋予生命活力等的这种形态的抽象,更加表现了设计师的个人创造力。由此笔者认为,再复杂的设计,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它不像大家所普遍认为的设计灵感源于灵光一现,源于偶然发现,而是有逻辑可循,而它的逻辑基础就是多值逻辑与模糊逻辑。   三、形式逻辑对艺术设计创新性的影响   艺术设计是一门独立的艺术学科,它的研究内容和服务对象有别于传统的艺术门类。同时艺术设计也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它涉及到社会、文化、经济、市场、科技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其审美标准也随着这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改变。所以,随着社会上事物与事物之间关系的瞬息万变,对艺术设计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而作为设计思维规律的形式逻辑,如何协调二值逻辑、多值逻辑与模糊逻辑与设计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上文已经提到了二值逻辑为主的功能主义,是以更为直接和单一的逻辑关系进行设计,更好的服务于大众,但是由于它对功能的强调过于理性而忽视了艺术性和情感,往往使设计缺乏特色,减少了创新性,容易千篇一律。而以多值逻辑与模糊逻辑设计的后现代设计,则充满着幻想与奇异,多以形态至上,强调视觉突破与情感的共鸣。但是在现实设计中,设计作品不符实际,建造改造屡屡皆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设计思想形态先行的缺陷,另一方面是设计者的脱离实际,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费。因此,将两者统一与相对完善的框架之中,将会有效的提高我们的设计作品的创新性与实用性。通过以上的论述与划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形式逻辑框架。本文中所指的多值逻辑与模糊逻辑,更多应用于人的主观意识的分析与综合。只有将理智的客观逻辑与头脑中的主观逻辑共同作用于我们的设计,才能设计出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产品。#p#分页标题#e#   四、结语   在当前的设计阶段,大多都是关于科学逻辑推导的例证,有关具体的艺术设计方面的例证却少之又少,且大多数人认为艺术设计的创意思维是属于不可控的因素,这其实是不合理的。任何设计都离不开逻辑思维的推理,无论是从客观必然的联系,还是从主观情感的延续,都应如此。而对于艺术设计的创新性,我们更应该将注意力放在后者。因此,笔者着重提出了多值逻辑与模糊逻辑的概念,阐述其发展规律与艺术设计规律的关系,从而推论出艺术设计的逻辑基础,并倡导将主观逻辑与客观逻辑很好的结合,设计出更多具有创新性且符合社会需求的作品。

刑事技术范文8

关键词:数字化施工;数字化技术;空间信息技术;数字化监管技术;工程施工

行业工程施工存在诸多风险因素,可能会因为自然环境或者人为操作等方面因素干扰,而出现施工安全问题。为妥善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保证事故发生频率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行业加大了对各种管理技术以及施工技术的研究力度,在此背景下数字化基础开始在施工操作以及管理中得到应用。数字化技术会在网络以及计算机等技术平台的支持之下,达到对工程施工进行远程监控以及实时控制的目标,能够更好地减轻管理人员工作压力,保证各项管理数据收集效率与准确性,可以为高质量的工程施工作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1数字化施工

传统工程施工存在施工技术单一以及人工操作效率低等方面的状况,可能会因为操作不当或者不规范的问题,而造成工程施工存在隐患,无法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为对各种工程事故发生概率进行有效控制,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控,而数字化技术也在此环境中开始在工程施工中得到应用[1]。通过对数字化技术的合理使用,能够通过对工程施各个环节进行建模的方式,通过设置虚拟建造模型,对工程设计方案可行性以及施工方案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会通过对相关技术软件的应用,完成对整体数据方案的计算,确定具体的施工参数以及最佳施工方案。可以利用数字化技术对工程建设施工进行动态化模拟,能够有效提高整体工程施工效率与质量水平,实现对工程成本以及施工安全性的有效控制。

2工程施工中的数字化技术应用价值

2.1有利于提升工程施工管理效率

对数字化技术进行应用,能够有效提高整体工程的施工管理效率,可以加工技术的作用之下,实现对工程施工的智能化管理。在具体进行施工过程中,会按照施工的特点以及具体情况,根据数字化技术的应用特征,展开工程的施工管控[2]。能够打破传统人工管理效率低以及点对点施工管理存在困难等方面的限制,能够通过对各项数据信息的详细分析和研究,确定追加的工程管理方案,保证工程管理工作开展效率。

2.2有利于提升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能够通过对各项数据信息的有效分析和研究,使用数字化技术展开管理系统的建设,可以通过构建完善数字化信息处理平台的方式,实现对各种工程信息的有效整合与处理,进而帮助企业更好地展开工程管控工作,保证管理工作开展水平能够得到切实提升。可通过购入成熟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的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按照工程的施工具体要求与规范做出精准指示,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能够达到标准要求[3]。能够利用数据管理平台达到对各项数据的精准处理,及时发现施工异常状况,以便对各种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纠正与处理。

2.3有利于优化施工管理流程

因为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内容相对较为复杂,需要进行施工管理的分层相对较多,可能会出现信息部稳定以及管理针对性不足等方面的问题,所以需要通过对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对管理规范机制以及管理流程进行优化[4]。可通过对先进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构建完善工程施工流程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施工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展开,能够按照科学的施工安排进行流程设置,这样不仅能够利用数字化系统对各项施工管理作出指示,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事宜能够安排得当,同时还能够保证不会出现管控遗漏或者其他方面状况,能够保证最终的项目建设质量。

2.4有利于工程施工设计

因为数字化施工技术拥有良好的交互性以及沉浸性特点,能够为用户带来较为强烈逼真的感官冲击,使其能够获得身临其境的体验,可以更好地帮助管理人员以及涉及人员进行方案评估以及设计辅助,所以更加有利于展开交互多维化的信息环境建设。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数字化施工技术应用,展开设计风险规避,通过构建数字模型的方式展开项目设计目标以及三维场景建设,能够通过对规划项目进行仿真呈现的方式,及时对事先存在的规划不周全问题进行挽回和解决,能够有效提高项目评估质量。可通过对数字化施工系统的运用,工程的各项数据参数进行调整,可以极大的提高方案设计质量以及速度,保障方案设计与修改的灵活性。

3数字化技术在工程施工中的具体应用

3.1数字化技术的应用

3.1.1空间信息技术

该项技术能够对施工场地地形地貌以及建筑物等各项空间信息进行数据收集与统一分析,能够通过对全球定位系统以及遥感等技术的合理使用,对整体工程空间做出正确判断以后评估。例如,在对地理信息系统进行使用过程中,能够利用系统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可视化表达,将空间信息以更加立体化的方式呈现出来,可以更好地帮助技术人员完成工程项目风险评价以及项目选址分析等各项工作[5]。由于系统中拥有良好的查询功能,所以技术人员能够利用系统随时对各项信息进行查询,掌握实体的各项数据信息,明确空间坐标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对动态化过程信息的获取,利用施工过程信息等各项数据内容,完成高质量的建设把控工作。

3.1.2设备数字化监控技术

设备智能监控系统能够对运输以及照明等各项设备展开集中监控和管理,可以突破传统人工监控在时间以及空间上的局限,通过对智能化技术进行应用的方式,实现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有效监控。能够通过对计算机局域网络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合理使用,达到良好的集中管理以及分散控制的效果[6]。可通过构建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的方式,做好机电设备的操作以及综合管控等各项工作,能够达到良好的节能效果,可以通过和设备基础各项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式,及时发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异常状况,准确对设备可能出现的隐患进行排除,从而保证设备能够为施工工作开展提供持续性支持。

3.1.3数字化施工监控技术

数字化监控技术会运用现代化监控手段,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不间断、全方面的监督管控,能够为现场施工管理工作开展提供精准数据支持。施工管理团队能够通过对数字化监控技术的应用,对各环节的施工情况进行详细监管,并能够对人员的操作行为以及安全防行为进行评估,能够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人员操作失误以及设备设置安全隐患等各项问题,能够在第一时间对其作出纠正,保证工程施工能够顺利进行[7]。为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以及有效性,可利用监控系统对工程施工展开重点监控,做好材料堆放以及防火防盗等各项内容的监控工作,按照安全管理相关标准,对存在隐患的地方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对各项危险问题进行制止,以便达到理想化安全管控效果。

3.2数字化管理模式应用

3.2.1分解管理任务

因为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内容相对较多,单纯采用直接管理模式,很容易会出现管理没有重点以及管理杂乱无章等方面的问题,所以需要对工程管理内容进行分解,通过进行项目清单罗列的方式,展开针对性的管理工作。在具体进行分解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数字化技术对所有的工程量进行总结,通过罗列清单的方式,按照施工重点以及施工顺序对项目进行分解[8]。需要保障分解项目的划分明确性,并要对分解出的各个模块进行编码设置,按照工程清单规范基本原则展开各模块的编码设计,从而为智能化的管理工作模式推广奠定扎实基础。会按照各模块的具体管控目标,有针对性的对各模块的工作内容进行管控,从而实现精准管控模式,保证工程管理质量。

3.2.23D数字转换技术

目前,国内的工程施工技术水平以及管理方式都在不断改进,信息化技术也开始在工程施工中得到应用,各种施工模式逐渐从传统的人工绘制模式转变为3D技术操作模式,尤其在图纸设计中的表现更加突出。与传统2d平面模式相比,3d绘制模式能够将数据与模型的方式呈现出来,整体的施工方案呈现更加立体化以及直观化,不仅能够帮助设计人员及时发现设计方案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还能够通过进行数据输入的方式,对各模型数据进行自动化的调整,可以通过反复对比的方式获得最佳施工设计方案,可以有效提高整体方案的设计效率以及更改速度,保证数据设置的精准度[9]。而且利用数据模型还能够实现高精准的技术交底模式,可以通过立体化的呈现方式,帮助施工人员更好地理解设计理念以及设计方案,可以及时根据工程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对施工方案执行存在问题的部分提出疑问,进而通过与设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的方式,获得最为科学的施工模式,避免后续出现大量返工的问题。

3.2.3做好数字化管理内容落实

在对工程施工内容进行分解处理之后,需要根据施工内容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项影响因素进行研究。让施工周期以及施工造价等都是影响工程施工的重要因素,需要通过对各项因素的综合分析,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施工周期以及施工成本具体控制范围,从而通过进行数字化表达的方式,利用数字化辅助模式,制定出较为精准的施工管控方案。在进行单位模块具体数值确定过程中,需要对施工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各项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要明确工程建设情况以及投标数据等各项内容,保证单位模块目标确定的合理性以及有效性[10]。同时,需要在完成前期施工部署之后,通过进行大数据收集的方式,利用数字化技术展开相应的数据模型建设,确定各模块具体存在的问题,通过及时进行处理的方式,保证各分项目的施工质量。

3.2.4推行机械施工数字化管理模式

以往工程侧进行施工时,会采用传统机械施工模式,会造成一定量的机械以及人工浪费问题,导致施工成本以及施工质量等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很容易会出现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的状况。所以需要通过借助数字化技术,对机械施工模式进行调整,通过各项数据信息内容,对工程机械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把控,做好施工设计以及操作评估,保证各项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改正[11]。同时,可以通过对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对施工现场操作情况进行直观观察,保证施工各项操作的安全性以及标准度,确保工程施工能够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3.4技术应用注意事项

在使用数字化技术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1)如果工程位于偏远地区,需要对监控设备安装位置进行合理设置,保证设备使用信号,确保监控对象数据输入、输出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保证电源供给质量,对监控部位进行全过程监管,及时进行监控设备的检查与维修,保证监控设备运行质量;2)需要保证空间信息技术的应用准确性,在进行空间分析以及可视化之前,需要对信息数据的准确性进行验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以及精准度;3)系统仿真技术在应用过程中,需要做好仿真工程和实际工程之间差异分析,需要通过进行仿真计算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进行对比分析的方式,确定最终工程量,并以此为基础展开相应的施工方案设置;4)保证虚拟技术所使用软件版权,避免因为使用盗版软件而出现数据不准确的问题,保证多个智能体施工技术的协调性与统一性,确保技术应用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价值;5)因为数字化的技术种类相对较多,每一项技术都拥有不同的价值以及使用效能,所以,在进行具体的选择以及组合使用过程中,需要按照工程的具体使用要求以及技术各项性能做出对比分析之后才可以做出决断,不可以盲目对数字化技术进行应用,以防出现技术应用无法达到预期要求的状况[12]。

4数字化技术应用发展趋势

4.1系统仿真计算

系统仿真技术会利用信息技术以及系统工程等技术,通过对计算机等设备的应用,运用系统模型展开对真实以及设想系统的动态化研究。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主要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仿真处理,会通过对循环网络仿真软件等先进软件的应用,对管道以及桥梁等工程施工进行模拟。虽然国内的仿真技术起步相对较晚,但整体发展速度较为理想,已经在水利水电工程中以及建筑工程等领域中得到了高质量应用。在今后,该项技术仍然会成为各行业关注的重点内容,会为我国的工程施工行业发展形成有效推动力,成为数字化技术重点研究内容。

4.2虚拟现实技术

虚拟现实基础会通过对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展开集视觉以及嗅觉等感官为一体的模拟环境建设,在高科技领域以及工程领域中的应用较为理想。因为虚拟现实技术能够利用自身可视化特点,为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设计以及调整提供有力支持,并可以通过进行实时交互修改参数的方式,为工程的施工方案改进提供帮助,所以该项技术深受工程施工行业所重视。今后行业会进一步加大对该项数字化技术的研究以及优化力度,会对技术的深度以及广度进行不断拓展。

4.3多智能体施工

各种新工艺以及新材料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使得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整体工程施工也变得更加复杂。在施工建设过程中需要涉及多项内容,需要做好协调以及统筹规划,而多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可以为复杂系统的管理提供可靠助力。多智能体系由可计算智能体所组成,每一个智能体都是抽象或者物理实体,能够在环境以及自身中产生作用,和其他智能体形成良好通信关系。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