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论文范例

刑事司法论文

刑事司法论文范文1

本研究根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以及实习中的交流互动四个方面,编制了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教育实习阶段反思情况调查表。选取教师教育专业实习学生70名,在实习前期和后期进行调查。通过对调查所得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一)关于“教学内容”的反思的发展情况

关于教学目标设置的反思,从不(或较少)反思教学目标的科学性的同学比例从63.3%降为60%,变化不明显。根据访谈可以发现,实习生对于教学目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经常混淆知识目标与技能目标,不能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目标。实习生对教学目标的反思受实习学校的指导教师的教学行为影响非常大,多数从不(或较少)反思教学目标的实习生是因为指导教师在备课中忽略教学目标科学性、课标中的相关要求等方面。关于对课堂教学的反思,能经常(或总是)将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相统一的同学比例从50%上升到73.3%,能经常(或总是)做到根据教学实际不断调整教学内容的实习生比例从53.3%上升到73.4%,这表明随着实际教学经验的积累,实习生对教学实践有了更好的把握。根据课堂观察发现,实习前期,实习生的教学内容往往脱离已设定的教学目标,重点不够突出、难点不能突破,经过教学实践,这些问题逐渐减少。关于教学目标的实现,经常(或总是)反思知识、技能、情感目标的实现的学生分别为50%、36.7%、40%,上升为70%、66.7%、60%;从不反思三种教学目标的实现的学生比例全部降为零,说明实习生在教育实习中认识到教学目标的重要性,将高校的学习与实际教学相结合。实习生对技能目标的反思明显提高,说明通过实际教学,学生对教学的理解和把握逐渐突破单一的知识导向,兼顾知识与技能的全面发展。关于教案重要性的反思,经过实习,对于教案的作用,实习生的看法产生了明显的两极分化,肯定教案重要性的同学比例从53.3%上升到63.4%,但是认为教案作用不大(或没有作用)的同学比例也从16.6%上升到23.3%,经过访谈发现,实习生对教案与教学二者关系的认识与所在实习学校的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示范密切相关。

(二)关于“教学方法”的反思的发展情况

关于对教学方法的反思,认为自己总是(或经常)反思教学方法的同学比例从50%升为60%,较少(或从不)反思教学方法的同学比例从26.7%降至16.7%。通过访谈发现,实习生在实习中期对教学方法的反思最多,在教学达到一个相对稳定和成熟的阶段后,对教学方法的反思逐渐减少,整体上呈波浪趋势。关于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确定教学方法方面的反思,认为自己总是(或经常)根据学生特点进行教学的实习生比例从43.3%上升到60%,这是因为在实习中,实习生对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直接的、感性的、第一手的了解,开始重视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据此改进教学。关于对教学方法的创新和突破,经常(或总是)寻求新的教学方式或方法的实习生比例从33.3%上升至40.7%,从不(或较少)寻求新的教学方法的实习生比例从26.7%降至10%,表明经过教学实践,实习生对教学方法创新的意识有了较大提高。

(三)关于“教学管理”的反思的发展情况

关于通过反思师生关系来改进班级管理方法及反思班级管理中的问题两个方面,能经常(或总是)进行反思的实习生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关于对个人行为的反思,实习前后变化不大。对比两次调查发现,实习生对教学管理的重视程度也是不断提高的。在教育实习中,教学管理对实习生往往是比较具有挑战性的,如学生在课上不愿意发言、配合等;但实习生和中小学生年龄差距相对较小,容易沟通。所以实习生需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做到教学与管理两方面同时提高。

(四)关于“交流情况”的反思的发展情况

关于教学后与学生的交流,经常(或总是)交流的实习生比例从36.7%升为50%,较少(或从不)与学生交流的实习生比例从26.6%降为16.7%。交流互动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实习生与学生的交流随着实习的深入逐渐增多。关于与指导教师进行教学交流方面的反思,实习前期,只有26.6%的同学经常或总是与指导教师进行教学交流,因为实习生刚刚开始接触教学,对于交流的内容尚不明确,或与指导教师不熟悉。实习后期,比例上升为60%。但有约1/5的同学很少或从不交流,经访谈发现,原因有几个方面:指导教师工作繁忙,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交流;对教材和教学内容不熟悉,听课后感受不深,问不出关键性有实质性的问题;此外,听课或上课初期,问题、疑问较多,与指导教师交流较多,适应一段时间后,交流逐渐减少,即交流呈现出波浪趋势。关于与实习小组同学进行教学方面的交流,53.3%的同学经常(或总是)与实习小组的同学进行教学方面的交流;26.7%的同学有时与实习小组的同学进行教学方面的交流。反映出实习生在实习小组内部比较乐于沟通,能够互助合作,共同进步。

二、关于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反思性思维发展的建议

从实习生教学反思性思维发展的趋势来看,要发展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反思性思维,应主要从各类课程及实习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考虑。课程主要包括专业课、教师教育课程、学科教学法课程及通识课程,其中教师教育课程主要由教育科学学院开设,学科教学法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开设,因此分别进行调查。实习实践主要包括教育实习之前的各种实践活动,如微格教学、教育见习、课外教学实践(家教或带班)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此外,本次调查还就实习中的教师的指导作用进行了调查。从各类课程对实习的影响来看,重要程度依次为:学科教学法课程(90%)、学科专业课程(86.7%)、教师教育课程(73.3%)、通识课程(40%)。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学科教学法对实习的作用最为明显,与实习联系最为紧密;通识课程对实习的直接作用不大,多达20%的学生认为通识课程的学习不重要(或比较不重要)。从各类实践对实习的影响来看,重要程度依次为:课外教学实践(93.3%)、教育见习(90%)、微格教学(70%)、其他社会实践活动(66.7%),可以发现,学生个人的课外教学实践为教育实习做了较好的铺垫,同时,开始实习前应该有“见习”这个感性认识阶段,此外,微格教学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关于指导教师的作用,实习生认为实习学校指导教师的作用大于所在高校指导老师的作用,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在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学校指导教师接触较多;第二,实习学校指导教师了解中小学实际教学,能针对实习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这就要求高校的指导教师也应更多的深入教学一线,了解中小学教学实际,提高教学和指导的有效性。而且,高校指导教师应发挥自身理论水平较高的优势,帮助实习生把感性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在下一步的论文指导中发挥作用。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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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促进资源型地区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

为促进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2007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提出2010年前,资源枯竭城市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大多数资源型城市基本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截至目前,国家分三批确定了69个资源枯竭型城市名单,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2月,中央财政累计下达转移支付资金303亿元,其中2011年资金135亿元,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等。以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例,自2007年4月起,国家先后对东北三省煤矿棚户区改造以及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资金给予投资补助,并下达补助投资计划。对不能通过商业开发的棚户区改造所必要的小区内部基础设施、以及与市政公共设施连接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以及配套学校、医院的建设给予投资补助。2004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国土资发〔2004〕204号);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是国家组织开展的政策性扶持的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目标是在有资源潜力和市场需求的老矿山周边或深部,新发现并查明一批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成效

近些年来,我国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转型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力性转移支补助资金为逐步解决民生和历史遗留问题、推动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综合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二是接续产业培育初具雏形,产业转型取得新成效;三是民生状况逐步改善;四是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五是城乡面貌发生重大改观,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加强;六是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能力明显提高。自国家实施《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以来,资源危机矿山的深部及找矿专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如辽宁阜新八道壕煤矿、安徽省铜陵市铜山铜矿、河南灵宝市秦岭金矿、辽宁抚顺红透山铜锌矿等找矿工作均取得突破性进展,获取了一些重要的后备资源。据统计,自专项工作开展以来,累计探获新增资源储量68.65亿t,其中原煤52.89亿t,铁矿石10.5亿t,铜金属量327万t,铅锌金属量848.9万t等,平均延长资源危机矿山服务年限17a,稳定职工就业60万余人,为国家提供资源保障、稳定矿山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为资源危机矿山所在的城市转型工作赢得了时间。

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庞大的系统工程,尽管在过去的几年里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旧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资源枯竭城市大多经过几十年的开采,依托资源发展起来的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已经面临着因资源缺乏而困的局面,支撑经济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受到严峻挑战。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资源型城市发展过程中积累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较长时期的探索来逐步化解,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且资源枯竭型城市现有工业企业中,竞争力强、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企业较少,效益普遍较低,影响到财政收入的增加,经济转型过程中大量的支出需要国家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财政保障压力逐年增大。中央给予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对资源型城市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支持力度和时间还不够。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衰退产业援助机制、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等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地方政府迫切需要国家尽快解决这些问题。由于矿山采区、塌陷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环境和生态的不断恶化,因塌陷造成供水、供电、道路、学校破坏严重,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同时这些区域的移民问题已刻不容缓。交通发达是促进一个地区发展的必备因素,资源枯竭型城市大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交通设施落后,招商引资受到限制,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交通瓶颈问题依然存在,实施大通道建设迫在眉睫。

相关政策建议

资源枯竭型城市在近几年国家及地方政策的支持下,找矿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资源瓶颈问题仍然是制约资源型城市的主要问题,因此加强资源枯竭型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依然是一个城市面临的主要内容,需要国家及地方政府继续给与相关政策支持,使地勘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2008年以来,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下达,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工作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2010年经国家发改委评审,经批准“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规划”实施期是到2015年,展望到2020年,根据规划启动的一批重大替代产业发展项目才刚刚起步,要真正形成替代产业还有一个较长过程,并且生态环境修复任重道远,民生问题解决任务艰巨,建议国家发改委延长中央财力性转移支持期,与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规划同步,使资源枯竭型城市在中央财力的引导下,加快实现转型发展目标。《关闭条例》仅适用于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的矿山,不适用因经营不善等其他原因造成的矿山关闭;适用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矿山关闭(其中对国有矿山关闭要有特别规定);适用于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矿山);适用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资源枯竭矿山,也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资源枯竭矿山。鼓励资源型(矿业)城市推进矿业循环经济,拓展资源开发利用领域,提早规划资源型(矿业)城市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目标,努力培育新兴产业,加强矿产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延长矿业加工的产业链。认真做好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业走集约节约、清洁高效、绿色安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矿山生产过程中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在矿山闭坑前,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对矿业用地及塌陷区进行了恢复治理,但企业因资源枯竭闭坑后,受现有土地政策的制约,导致资源枯竭型城市大量闲置的矿业用地无法转化为建设用地,建议国家建立相应的矿业用地流转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自然生态的良好,是城市最好的“名片”。资源型(矿业)城市应积极探索绿色发展模式、构筑绿色产业体系,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抓住绿色经济发展带来的契机,引导绿色投资,培育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新的增长点,推进绿色转型。#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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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1995年,为了更好的改革银行体系,改革金融体系,扶持地方经济,服务于居民,国务院决定对我国地方5200多家信用社重组整合,随即成立了城市商业银行。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2008年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了136家,在2008年资产总额以达到300亿元。虽然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在从艰难的起步,到迅速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而且从城市商业银行的区位优势来看,处于发达地区,人均收入也较高。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仍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市场竞争加剧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无疑给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国际顶尖银行花旗等差距很大,而与我国的工行、建行、农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的规模较小,例如:截至2008年年末,136家城市商业银行的总资产约为41,319.7亿元,还不及全国资产规模最大的中国工商银行的1/2:而盈利能力则差异较大。

(二)业务发展缓慢

新业务的开展,是目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随着银行与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业纷纷向全方位、多功能、综合化方向发展,而且还开辟了信托、现金管理、租赁等全新业务,全柜员也已经成为时尚。然而,目前,城市商业银行业务组合缺乏多样化,面对的固有的客户群体单一,贷款组合缺乏多样化,风险集聚在特定的行业,对所在区域及当地经济的依赖性过大。

(三)客户集中度高

由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产品缺乏差异化,品牌定位存在缺陷、现金管理、财富管理等产品服务落后,造成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的客户集中于政府,高端企业等,而中小企业和大众的客户缺相对很少。限制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2009年,在上海召开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会议提出了从长远角度做好城市商业银行的规划,提出了要进一步做好市场定位、客户定位、产品定位,进一步做好差异化经营和产品服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队伍建设,做好员工的技能培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结合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客户发展策略。

二、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客户发展策略

(一)树立客户发展战略意识

城市商业银行的客户发展组织战略是影响银行经营模式的直接因素。城市商业银行的客户发展组织战略目的为了实现城市商业银行的整体战略目标。目前,城市商业银行实行以总、分支行制管理架构,基本是以各分行为主的经营核算,各业务经营部门按层级进行管理的客户经营管理模式。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城市商业银行需要重新审视原有的客户发展目标,建立完善的客户发展模式,推行面向大众化的金融产品,这对城市商业银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要明确客户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衣食父母,客户发展才是城市商业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之道。因此,城市商业银行首先要明确我们的客户是谁?我们怎样维护好我们的客户?我们如何加强客户的管理?我们如何提升客户的服务质量......具有了客户发展的战略意识是全面推进客户发展战略的思想保障。

(二)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面对来自国内国外竞争对手的压力,通过优质的客户服务管理提高自身竞争力已成为各银行抢占客户的秘密武器,成为银行制胜的法宝。有资料表明,企业的服务质量每提高1%,企业的销售额可增加1%,员工每怠慢一位顾客,就会影响40名潜在的顾客。服务因素已日益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焦点。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优质的客户投诉机制。

客户的投诉会涉及到银行的各个环节,如对金融产品的投诉、对服务的投诉等,为了保证城市商业银行各个部分处理投诉时能保持一致,通力合作,快速高效,最终使客户投诉得到圆满解决,城市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客户投诉的规范和制定出统一的投诉机制。员工要学会向客户道歉,向客户致谢等投诉技巧的使用,出现投诉时要及时处理。

2.打造自己的服务品牌。

服务品牌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服务品牌的好坏成为银行经营优势的重要尺度,服务品牌的功能已成为影响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的宝贵资产,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城市商业银行一旦形成了独具魅力和个性的服务品牌,就能在客户心中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成为开辟客户市场、维护和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为城市商业银行带来持续的效益,引导城市商业银行走向更高的台阶。

3.培养优质的客户群体。

培养优质的客户群体是提高客户忠诚度的重要措施,培养优质的客户群体的核心是“精确化服务”,精确地了解客户希望的服务,找准客户,目标到户,充分利用产品、服务、网络、品牌等优势,建立、拓展、保持、强化对优质客户服务,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制定不同的营销方案,认真落实客户发展战略措施,积极争揽新的优质客户,着力挖掘他行高端客户,在较短的时期内,使中高端优质客户比重实现快速提升。培养优质的客户群体,要留意客户的动向,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系统,对客户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提高优质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三)推行个性化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创新是城市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客户发展战略的重要组织部分。金融产品创新是城市行业银行运用高新技术来开展融资活动,包括新金融工具的使用和银行业务的创新。推行个性化金融产品包括创新城市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创新城市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品种、创新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等。一是对存款业务和借款业务进行创新,消除环境变化对自身筹资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强融资能力;二是对传统的中间业务如结算、银行卡、各种业务的服务功能上进行改良、向管理费用和服务领域上进行延伸,如信息咨询业务、投资基金业务等。三是全力抓信用卡客户拓展,通过向目标客户的高层管理者直接营销白金卡,通过目标客户高层管理者向我行推荐白金卡等方式,加快建立高端客户服务营销机制,提高白金卡在财富目标客户中的渗透率,实施中高端客户市场拓展策略。四是巩固和扩大电子银行业务优势。深入开展客户体验工作,提升产品价值和服务内涵,加大网银产品演示力度,组织开展企业和个人中高端客户网上银行精准营销活动,并将目标客户分配到法人客户经理和个人客户经理进行营销,持续提高网上银行中高端客户渗透率,快速发展和提高网上银行中高端客户渗透率。要抓牢抓实“一日一柜新增三户个人网上银行和WAP手机银行”的营销活动,加速抢占优质客户市场,促进业务规模的持续发展和业务质量的双提升。

总之,面对新的挑战,城市商业银行无论是从金融产品的创新还是从服务上都要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不同方面的个性化金融需求。

(四)打造优秀的客户发展团队

随着外部经营环境的加速变化,特别是外资银行对人才的争夺将日趋激烈,以及银行内部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再造,跨区经营等战略行动的开展,城市商业银行打造优秀的客户发展团队势在必行。制定客户发展团队的人才规划,立足培养,多管齐下,引进优秀的营销人才,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和营销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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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案例之所以被笔者选为刑事案例教学的特定试验田,是因为此类案例具有其特定的性质,在刑事法教学中具有不同于一般案例的特有优势。影响性诉讼是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是可能引起制度变革,影响法治发展进程的典型个案。伴随现代传媒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近年来,现实中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和启发性。从佘祥林、赵作海冤案到呼格吉勒图再审案、念斌死刑改判无罪案中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从许霆ATM机取款案到杭州飙车案中引发的究竟该定何种罪名、判处刑罚轻重的争议;从药家鑫杀人案到一系列反腐大案要案带来的犯罪原因和犯罪防控对策的反思等等,引发了笔者将影响性诉讼案例引入刑事法教学的冲动。这些现实发生的鲜活案例极易激起同学们学习探讨的兴趣,是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刑事法律科学知识运用于实际的良好契机,同时,这些具有时代感的真实案例还具有模拟案例、编写案例等普通小案例所难以具备的综合性和延展性。

1.鲜活性与时效性

影响性诉讼是真实世界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将其引入高校法学课堂,能够为刻板的照本宣科式的传统教学注入新鲜的血液。当下发生在现实中的刑事案又因其具有特别的社会影响力而极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连一般社会成员都不能熟视无睹、置若罔闻的有关法律实践,法科生怎会不跃跃欲试地加以探讨呢?并且,刑事影响性诉讼往往关乎生命、自由、重大财产利益等,更是牵动人们敏感神经的焦点。此时若将影响性诉讼案例运用至刑事法教学当中,必然能够极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寓教于乐,使课堂更加生动活泼。此外,影响性诉讼案例往往还具有鲜明的时效性。也就是说,这些案例往往和特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联,反映时代特色。刑事影响性诉讼案例具有的时效性能够促使学生们更好地掌握现行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前沿和热点问题,更准确地了解新时期、新形势下犯罪案件的新特点、新变化,使自己能够运用的刑事法律知识不断更新,贴近时代。同时,历时性的纵向观察和思考还能促使法科学生更理性地以历史的眼光看待犯罪的发展变化以及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乃至社会的动态变迁。

2.复合性与延展性

影响性诉讼具有真实性、影响性,常是大案、要案、典型个案,其发生的前因后果、包含的法律关系、涉及的社会问题往往复杂而非单一。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影响性诉讼案例更具有复合性,可以运用于其中加以解释和分析的法律理论、制度、观念等通常不止某个侧面,针对此类案例人们往往可以多角度多层次地加以看待。就某一个影响性诉讼案例而言,其可能跨越刑事和民事法律的边界,可能贯穿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各论的具体罪刑,可能兼具实体和程序问题,也可能需要对事实和规范分别作出评析。正因为影响性诉讼的复合性、综合性特征,使得在刑事法教学中教师能够更灵活地根据需要对之加以适用。例如,既可以提取影响性诉讼案例中的某个或某些侧面作为教学重点,穿插进某一部门法的课堂,也可以在学生已经完成先修课程的情况下让其就整个案例综合分析判断。同时,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将某个影响性诉讼案例与其他相关个案加以链接,对比案与案之间的类似或差别,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等。这些都体现了影响性诉讼作为教学案例所具有的较好的伸缩性和延展性。对于教师如何选择运用于教学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建立影响性诉讼教学案例库,经过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两点经验。一方面,可以参照官方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对此,至今年年初,我国正式的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已经正好届满十周年,在中国案例法学会的官方网站上,每年评选出的影响性诉讼案例都可以公开查询到。此外,其他一些机构也有类似的评选可以作为参考,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评选的年度最受关注刑事案件等。同时,还可以借鉴司法机关的权威指导案例,例如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诸批指导性案例,作为经过严格筛选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就为法学课堂的案例教学提供了极好的材料来源。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影响性诉讼案例的选择要为刑事法教学服务,这就要求教师加以甄别并各自根据特定的教学过程加以设计。首先,教师要把握其选取的案例不能是仅仅具备社会影响力、夺人眼球的新闻式案例,真正的影响性诉讼在具有影响性的同时更要有代表性,要有真正的理论研究价值。如果仅仅因为案件情节的离奇、当事人的特殊身份甚至是纯粹被各种媒体炒作而成的所谓大案名案是不适宜作为教学案例的。其次,教师还应注意案例的选择和匹配,即根据课程设置的需要和学生的已有知识、课堂规模等状况选择和使用恰当的影响性诉讼案例。

二、刑事法教学引入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意义

1.是新时期法学教育目标和指向的必然要求

将影响性诉讼案例引入刑事法教学不仅对于多项教学效果的直接达成具有重要意义,更和新时期法学教育的长远目标和指向相关联。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国各部门各领域都需要大量具备法律知识的高层次人才,也就是说新时期的法学教育既要使学生掌握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也要培养有创新能力、跨学科、宽基础的复合型能手。可见,法学教育要实现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一体化。从近年来法科生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去向来看,一方面法学专业“就业难”主要体现为供需结构性失衡,毕业生在校学习的知识与实践相脱节,不能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另一方面,如今法律人职业环境也愈加多元化,法学专业毕业生早已脱离了早年向“公检法”定向输出的轨道,转而进入由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组织、新闻媒体、NGO等组成的多元化的就业环境。这些新形势要求法学教学必须转变思路、创新方法,以培养集知识、能力、道德于一身的法律人才为目标。在刑事法教学中,教师必须认识到在让学生掌握关于犯罪、刑罚等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更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使其和学生日后法律职业相衔接,要注重锻炼加强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鼓励引导学生就刑事法理论、刑事立法、司法等各方面提出科学合理有见地的质疑和反思,为将来成为司法实务和法学研究创新型人才做准备。在教授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能力之外,教师还应注意学生法律伦理以及人文素质的培养,例如传播和教育宽严相济、无罪推定、人权保障、尊重生命等刑事法理念。

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法教学中主体间的良性互动

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能够推动师生间和学生相互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使教和学的过程成为多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根据刑事法学科主要课程(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侦查学等)的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运用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能够使学生更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施展自己的创造性才华和活跃的思维。传统的课堂教学因缺乏学生参与,容易使教学氛围枯燥呆板,甚至出现教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学生在座位上神游四方的现象。没有调动学生自主性的知识不可能被其真正消化吸收,只有当其主动参与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过程,对其自身脑细胞产生足够刺激,才能实现学习的内化过程。而分析和探讨影响性诉讼案例的教学方式恰恰为学生提供了足够的参与机会,鼓励学生在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具体案例的过程中敢想、敢问、敢说,激发每个学生发挥自己的主观性和独特的个性。这种体现学生参与的教学过程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建立师生间平等欢快的人际关系,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教学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实现教学相长。另一方面,学生之间也能在交流中发挥集体智慧,碰撞出思维的火花。其中有相同观点的同学可能在论据上相互补充,或者持不同意见者相互辩驳和修正。笔者在运用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实践中也切身体会到,与单纯理论教学过程相比,学生的兴趣更浓厚,不同类别学生的注意力和参与度都有很大提高。学生的潜能得到发掘,一些以往课堂表现和卷面成绩一般的同学在案例评析和论辩中能够脱颖而出,发言相当精彩。因此,这一教学模式可以展示不同学生的优势、提升各种学生的自信,普遍强化其学习动机和效果。

3.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的良性互动

对影响性诉讼案例进行专业角度的分析,需要学生以相关法律理论知识为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论学习和实践应用是先后关系,不学无以致用。一个有着扎实理论知识基础的学生往往在案例分析时不至于过分偏离专业思路或出现基本的法律常识性错误,相反,如果理论基础不牢,则可能会缠绕于案例事实的细枝末节之中甚至错失判断的方向。虽然实践应用要以理论学习为基础,另一方面,实践应用也能反过来推动理论学习的深入。教师以案释法、学生以案明法,影响性诉讼案例更是以其鲜活性和综合性而成为更生动、更高层次的实践应用形式。要做到对影响性诉讼案例全面科学、合法合理的分析,必须对理论知识进行加工,目光往返于事实和规范之间,这是对理论学习的进一步升华。同时,已有的多种实践教学方式中可以并且需要应用影响性诉讼教学模式。在理论课教学过程中,由于课时有限,而综合复杂案例可能占用较多时间,因此引入影响性诉讼案例只能是局部的和片段式的。而对于典型的法学实践课如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等,影响性诉讼教学模式则大有用武之地。一方面,这是因为实践课教学的重点即在于知识的运用,让学生充分参与复杂案件的分析有大量的时间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实践课教学面临的一些实际局限。例如,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真正参与实践应用的机会相对有限,因为对于挂靠在学校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下的法律诊所所接收的真实案件,学生更多的仅是起辅助作用,并且需要主要人和当事人的信任和授权,更何况现实中还存在提供诊所服务的学生数量有限,进行的“诊断”效力有限、难以考察其正确性,当事人事案处理时间与学生其他课程冲突等问题。因此,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以同样是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带动学生的常态化参与,可以通过较低的成本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在刑事法教学中的应用路径

首先,教师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运用影响性诉讼案例,例如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探索:一是分组讨论法。在选取案例的基础上,由学生进行课前预习和准备,在课堂上将学生按4—6人分成若干小组,各小组随机或轮流抽取1名代表进行发言。每组代表发言后,其他同学可以补充也可以提出不同观点。最后,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由教师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和评析。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课前的准备要充分,例如至少提前一个星期告知学生案例主题,分配好组员,明确分工,这样才能控制讨论的进度和效果。二是辩论式学习法。对某一案件中有关问题持相对观点的同学或模拟案件中的控辩双方,展开辩论,在论辩的过程中明法晰理。这个过程也需要教师有极为熟练的教学能力,控制辩论的进程,把握教学的方向。学生之间在就特定案例展开辩论的过程中,也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假设、类比、反问等不同辩驳方式,从而提高其逻辑思维能力。这种方法可以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相结合,使学生在角色扮演的同时充分参与理论应用过程。三是论文研究法。影响性诉讼案例除了在课堂教学中值得应用,在学生学期论文、毕业论文等的写作指导中也很有运用价值。结合热点案例分析法律理论和制度的论文不仅生动而新颖,并且能够很好地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社会观察能力。在对相关影响性诉讼案例进行剖析的论文写作与指导过程中,学生和指导老师的相互交流能够一对一地贯彻此种案例教学模式。四是讲座拓展法。对于新近发生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即时举办专门的讲座。在讲座过程中,可以运用多媒体视频资料,更为直观地展现案件原貌,也可以邀请实务部门的专家走进校园,使学生能够直接接触司法第一线的信息和动态,为学生就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答疑解惑,使教学与法律职业需求相衔接,此外还可以鼓励学生自己就影响性诉讼案例准备讲稿、演示稿等并上台进行讲演和展示。其次,对于影响性诉讼教学模式应用的不同形式,都要做好相关存档,形成案例分析报告、讨论稿、辩论记录、论文和讲座录音稿等书面材料或者用音频视频资料加以固定,以便为进一步规范化教学积累经验,同时相关文档可以为学生考评和教学评估提供依据。

四、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应用的配套机制

1.教学主体自身的提升

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对于教与学的主体双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应该更多地以学生为中心,学生需要主动分析案例材料、寻找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解释和相关推理,在认真听讲的同时还要积极动脑、动手、动嘴。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的应用需要学生拥有良好的学风和精神面貌。例如,学生需要有主动搜集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不能封闭自我,更不能满足于“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状态,而是应当关心重大事件和实际法律问题。又如,学生需要在课前进行充分准备,在课上认真倾听和积极回应其他同学的观点,而不能仅仅消极地复制自己查询到的已有论点作为敷衍。此外,此种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了自我表达的良好机会,学生应当把握机会而不应害羞胆怯。其次,教师也应在避免唱独角戏、讲“一言堂”的同时充分发挥引导和控制教学过程的作用。例如,教师要善于通过直接干预或表情、肢体语言,鼓励支持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同时,应当根据案例提出启发性的问题,有效控制讨论的方向和进程,把握好教学要点的选择与连接并画龙点睛地加以点评和总结。在教学准备过程中,教师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例如筛选和更新教学案例库,全面搜集和加工处理案例相关信息等。在刑事法教学中,教师还需要注重刑事法专业知识的系统运用,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课程有机联系起来,再现刑事案件在实际中的真实运行,引导学生进行刑事一体化的思考。此外,教师应当尽可能地从事和参与司法实务,获得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样在运用影响性诉讼案例教学模式时便能够更加自如,也更加有权威性和说服力。

2.教学环境和手段的完善

刑事司法论文范文5

关键词:生态环境污染;立法;司法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让人痛心的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此令人担忧的环境状况与建设美丽中国极不相符。立法上的缺陷、行政权的过于强势、以经济制裁取代刑事责任等诸多问题长期存在,让民众不得不质疑中国环境污染刑事救济体制是否能够真正发挥其作为生态保护的最后屏障这一作用。

一、生态环境污染的惩治现状

(一)处理数量、办法

2016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3.78万件,下达处罚决定12.47万份,罚没66.3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4%、28%和56%。2017年,全国查办环境违法案件23.3万件,罚没款115.8亿元,无论是在案件数量上还是处罚金额上,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在处罚手段上,仍然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为辅。

(二)立法缺陷

1.关于污染环境罪的有关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由此,该罪在立法上存在以下问题:(1)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仅包含过失,对于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无相关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无法对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定罪量刑。(2)污染环境罪不包括噪声污染的行为。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噪声不仅仅是会干扰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还会造成听力损伤,甚至诱发多种致癌致命的疾病。所以,噪声污染的危害性并不亚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刑事立法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严重噪声污染行为的束手无策。2.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等到危害结果发生后再去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常常是不可逆转的。3.我国《刑法》在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置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该类犯罪的罪名过分强调破坏而忽视了污染。目前我国刑法中仅有5个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从而导致一些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污染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4.刑事处罚机制不足。我国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存在以下问题:(1)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量刑幅度小。法定刑中均无“没收财产”一刑,且罚金的数额没有明文规定,可操作空间太大,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引发渎职犯罪。(2)资格刑应用不足。法定刑中均不设置资格刑,无形中给予了犯罪人屡屡实施同类犯罪的机会,毫无后顾之忧。(3)没有引入“环境恢复”这一制裁措施。所以,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并缴纳罚金之后即可重操旧业,为自己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

(三)司法障碍

1.审判组织专门化难以落实。以广西为例,2015年6月环资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但其他各地市都没有成立环资庭。而且,广西高院的环资庭除了承担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外,还负责审理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案件。2.行政权过于强势,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刑事责任难以实现。因为涉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出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地方政府就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的处理结果。3.实践中,常常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这实在是司法机关的无奈之举。虽然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十分相似,但它们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及犯罪主观方面的具体内容上仍然存在很大区别。4.环境公益诉讼难以推进。(1)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排除了个人,范围过于狭窄且具有很大的模糊性。(2)环保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仅要顶住当地政府施加的重重压力,还要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面临着信息落后、环保专业知识不足和律师等困难。

二、完善对策

(一)立法上

1.在《刑法》第338条中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38条之一,增设“故意污染环境罪”,并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设置不同档次的法定刑: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基于很多环境被污染后难以修复的考虑,建议将环境污染犯罪规定为危险犯。当行为人实施的污染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时,即可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3.将噪声污染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的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当噪声达到一定分贝给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时,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进行调整:针对不同的环境要素如水、大气、海洋、固体废弃物等分别设立水污染罪、大气污染罪、海洋污染罪、固体废弃物污染罪等,并对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加以明确规定。当行为人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不能适用上述罪名时,就依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5.完善刑罚机制。(1)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提高罚金刑的量刑幅度。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低廉的犯罪成本是目前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大诱因,罚金刑的数额上采用倍比罚金制,即根据违法所得的50%以上二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2)增设资格刑并扩充其内容。资格刑是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资格或权利的刑罚,相对于其他刑罚来说,资格刑能更有效地遏制犯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因为一旦剥夺了犯罪人从事特定行业或活动,甚至终身禁止其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犯罪人就从此丧失了再犯能力,其威慑力远胜于一般的自由刑或财产刑。(3)将环境恢复确立为污染环境犯罪的特殊制裁措施,并将其置于与其他刑罚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司法上

1.将审判组织专门化落到实处。吸收环保专业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以便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增加判决的权威性。2.加强两法衔接,恰当处理地方利益保护与司法体制之间的冲突。打击环境犯罪要想取得实效,需要加强环保部门、资源和生态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资源和生态保护部门最先接触、了解和掌握环境违法情况,如果上述主管执法部门不及时移送可能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一般很难了解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反之,对于那些有可能构成犯罪的环境污染事件,环保主管部门移送给公安机关后,假如公安机关不立案,也会使得行政执法部门陷入两难境地。可见,做好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衔接与配合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再次,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扭转“GDP至上”的错误观念,坚决杜绝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当干预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干预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最后,环境污染犯罪的实施,往往伴随着职务犯罪。所以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地介入,绝不放过任何环境污染现象背后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严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3.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司法权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避免将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混为一谈。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故意污染环境行为的罪名,所以对故意污染环境的案件不能作出有罪的判决。经审理后认为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4.依靠群众,鼓励、引导民众参与环保监管工作。首先,开展送法到乡村、到社区、到学校、到企业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机制、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办案程序和时限,落实承办人。

三、结语

目前,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任重而道远,因而既要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又要帮助刑事司法逐渐走出困境,才能有效地规制环境污染犯罪,为建设美丽中国铺就一条康庄大道,进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开展。

参考文献:

[1]安克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人民法院报.2014-07-04.

[2]周训芳.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法学杂志.2015.

[3]韩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惩治破坏环境行为为视角.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1).

[4]潘常瓛.广西生态环境污染的刑事司法难题与对策.学理论.2017(2).

刑事司法论文范文6

从巴县档案研究论文分布的时间来看,1979-1980年有2篇论文,1980-1989年有13篇,1990-1999年11篇。研究论文主要分布在2000年以后,尤其是2000-2009这个时间段,共发表47篇论文,占总数的52.8%。2010年-2012年,对巴县档案的研究持续升温,平均每年发表5.3篇论文。但是总体来看,对巴县档案的研究还很不够。巴县档案共11.3万卷,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材料,内容丰富,从1979年至2012年,平均每年才发表2.54篇论文,对巴县档案的利用和研究均有待进一步深入。

巴县档案研究论文的作者单位地域及其单位性质分析

从作者单位地域分布来看,四川的作者居多,共52篇,占总数的58.4%,加上重庆的10篇,川渝地区就占了70%。原因有两点:第一,川渝地区的研究者利用巴县档案在地域上比别的地方更具优势;另一方面,巴县档案主要反映的是清代四川巴县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情况,是川渝地区历史研究的重要方面。除了川渝地区,数量紧随其后的是美国,共有8篇论文,显示出美国学者对巴县档案的关注程度,比国内除川渝之外的其他地区都高。从作者单位的性质来看,档案馆32篇,占论文总数的36%,全无例外,都是四川省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其次,高校54篇,占61%,显示出在研究巴县档案的问题上,高校依然是研究的重地。其中,四川高校发表20篇,加上重庆发表的9篇,川渝高校共发表29篇论文,是总数的33%,高校总数的53.7%。但是的川渝高校,主要集中在四川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除川渝高校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高校所发表的论文主要分布在:美国8篇,其中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7篇,哥伦比亚大学1篇;太原师范学院陈亚平5篇;中央民族大学邓建鹏2篇。

巴县档案研究论文的研究主题分析

从研究主题进行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巴县档案为对象所做的文献学、档案学研究,共28篇,占论文总数的31.5%。另一类是以巴县档案为主要文献支撑而进行的清代历史问题研究,共61篇,占论文总数的68.5%。这部分研究内容涉及广泛,其中对工商业的研究论文数量最多,共有论文14篇,占所有论文的15.8%。这是因为巴县为嘉陵江和长江的汇合口,是四川通商航运的枢纽。理所当然,巴县档案中反映工商业内容的档案数量庞大,对其进行研究的文章也相对较多。排在第二位的是保甲治安的研究论文,包括保甲制度、保长乡约客长、消防等方面的研究,共有12篇文章,占所有论文的13.5%。位居第三位的是司法研究,有9篇文章。巴县档案中,司法档案数量最大,所占比例最高。排在后面的依次是政治研究,宗族、家庭研究,民俗研究,学务教育研究等,分别为2-7篇不等。从这些主题的分析来看,对巴县档案中的内容挖掘得还不够。比如,巴县婚姻档案有6000多卷,内容丰富,价值珍贵,但是在已经发表的论文中,只有2篇与此相关,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亟待我们去开发。

巴县档案研究论文刊载期刊与发文数量分析

从巴县档案研究的期刊来看,CNKI、读秀搜索引擎及Google学术搜索引擎上搜索到的70篇论文中,有43%发表在档案、文献期刊;有21.5%发表在历史类期刊;有17.1%发表在高校学报;7.1%发表在社会科学综合期刊;5.7%发表在法律类期刊;5.6%发表在宗教类、社会学类及其他期刊。从中可以看出,档案、文献期刊仍然是发表巴县档案研究论文的重地,共30篇:《四川档案》11篇,《历史档案》8篇,《档案学通讯》2篇,《中国档案》2篇,其他期刊分别发表1篇。历史类期刊中,《清史研究》4篇,《ModernChina》3篇,《中国农史》2篇,其余均为1篇。高校学报12篇,主要发表在《重庆大学学报》、《南京大学学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等期刊。社会科学综合类期刊中,《社会科学研究》2篇,其余均为1篇。从中可以看出,巴县档案大都发表在核心期刊,比如《历史档案》、《档案学通讯》、《历史研究》等重要刊物上,表现出这些期刊对巴县档案的重视程度,同时反映出这些文章的质量也比较高。

与巴县档案有关的著作

1.主要以巴县档案为文献支撑的著作

台湾政治大学李清瑞所著《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1752-1795)》,以巴县档案的拐案记录为中心,集中剖析了清代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女的案件及所反映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西南科技大学廖斌等人所著的《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以巴县司法档案为例》,以巴县司法档案为主要文献支撑,对清代四川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张渝的著作《清代中期重庆的商业规则与秩序: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以巴县司法档案和契约文书作为主要研究资料,对清代中期重庆行会习惯法的发展及其变迁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2.在研究清代历史问题的过程中,使用少量巴县档案的著作

四川大学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西华师范大学蔡东洲《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重庆大学张晓蓓《冕宁清代司法档案研究》、云南大理学院李艳君《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等著作,在分别研究南部档案、冕宁档案、徽州档案、淡新档案的过程中,使用了少量巴县档案,但并不主要以巴县档案为支撑。与此类似的还有西南科技大学龙伟《民国医事纠纷研究(1927-1949)》等著作。

3.将巴县档案和其他地方档案都作为研究对象,对清代历史问题进行研究的著作

以黄宗智教授为核心的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黄宗智、白凯、苏成捷、白瑞德等人的著作,均利用了大量巴县档案,对清代州县及其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中,黄宗智在1996年出版的专著中,使用了从巴县档案、宝坻县档案和淡新档案中收集的628件清代民事档案。白凯的著作中,使用了68件清代档案,巴县档案名列其中。苏成捷的著作中,使用巴县档案500件。[1]492-495中国政法大学李青于2012年9月出版的专著《清代档案与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依据清代四川巴县、河北宝坻、四川冕宁、陕西紫阳、台湾淡新档案,对档案中的民事案件进行了数据分析和法理分析,概括出了清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与特点。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对清代巴县档案的整理和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整理和研究的成果还远远不够,巴县档案中还有很多的内容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和探析。2011年,西华师范大学与南充市档案馆合作,成功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据悉,课题组将以南部档案为主要文献支撑,结合其他文献,展开跨学科、多领域的专题研究,最终完成系列学术专著。课题组的核心成员共38人,涉及历史学、社会学、档案学、法学等学科领域,阵容十分强大。[2]相比较而言,巴县档案从1953年发现,距今已有近60年时间,并没有形成类似的各学科领域集中深入研究的状况,大都是零敲碎打,各自为战,对巴县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并没能做到全面和系统,对巴县档案的整理和研究尚不能令人满意。#p#分页标题#e#

对巴县档案提供利用者维度的思考

1.出版汇编的分析和思考

迄今为止,已经整理出版的巴县档案汇编共6本。从出版时间来看,1981-1996共16年的时间里,整理出版了5本汇编;1996-2010,也是近16年的时间,却没有一本汇编问世。直到2011年6月,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从汇编涉及的朝代来看,现有的6本汇编中,除《四川保路运动档案选编》、《四川教案与义和拳档案》两本专题汇编之外,其余4本综合汇编仅涉及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四朝,还有同治、光绪、宣统三朝尚未有汇编。而这三朝的档案数量占巴县档案总数的57.4%,亟待相关汇编问世,以方便利用者。从整理出版的内容来看,去年出版的《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共有16册,内容非常细致,对研究者来说是一个福音。但是,反过来看1981-1996出版的5本汇编,在数量和内容上均不够丰富。尤其道光朝,共有21787卷档案,已经出版的汇编却只有两本,还有大量档案需要汇编出版。从汇编价格来看,这6本汇编价格分别为1.52元、4.75元、8.95元、10.10元、55元、8800元。前面5本汇编的价格对研究者来说,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但是新出版的《清代四川巴县衙门咸丰朝档案选编》价格确实太高,普通研究者很难利用汇编为自己的研究服务。

2.利用服务的分析和思考

巴县档案是馆藏精品,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但是,如果不能充分提供利用,其价值也只能在库房里慢慢消失。作为档案保存者和提供利用者的档案馆,应该加大档案开放利用的力度,最大限度地方便利用者,降低收费标准。从现在的巴县档案利用收费来看,只适合每天有时间去档案馆抄档案的人群。如果外地利用者要想在短时间内找到自己想要的内容并进行还原,费用非常高昂。而现在利用巴县档案的中国利用者,大多是高校的老师和研究生,一般是没有经费支撑的,即使有,也非常有限。在这方面,台湾地区和美国做得比较好。比如在台湾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郭廷以图书馆,就收藏了数量较多的从中国大陆购买的巴县档案及其他地方档案的复制件。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先后从中国复印36533页档案,购买135盘缩微胶卷,目前保存在斯坦福大学东亚图书馆黄宗智—白凯档案库。[1]根据四川省档案馆利用编研部的报道,1985年至2006年5月,前来四川省档案馆利用清代巴县档案的外国利用者已达到1977人次,共查阅档案139232卷次,复印67245页。然而,对于中国大陆研究者来讲,复印如此多的档案、购买如此多的缩微胶卷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对巴县档案研究者维度的思考

1.对国内研究者的分析和思考

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国内研究巴县档案的人群主要集中在四川,其他省市研究巴县档案的较少;研究主题主要集中在清代法律史方面,对清代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导致这些结果的原因主要有:在时间和经费问题上,四川以外的国内研究者不可能有大量时间抄录档案,想要复印档案经费又不允许,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多么有价值的档案都不会对其有吸引力;在研究方式和方法上,都是各自为战,缺少美国研究者团队作战的战略和战术,很难产出深入研究的成果群。希望国家能够加大对地方研究的投入力度,降低收费标准;希望高校的研究群体能够像UCLA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群一样,团队作战,共同研究,形成某个学科的研究群。不仅有大量,而且还有集中研究的系列著作出版。同时,也希望四川省档案馆能与所在地高校密切合作,结合高校特色,共同进行巴县档案的开发和研究。

2.对国外研究者的分析和思考

到四川省档案馆查阅巴县档案的国外研究者很多,主要是高校教师和博士研究生。他们在研究方式上,比较倾向于以巴县档案为文本,针对某一专题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研究主题较为广泛。比如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唐泽靖彦的博士论文题目是“清代中晚期法律文件中诉状与口供语言运用与演变”;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州立大学欧中坦教授的研究题目是“调和的中间地带———清代调解诉讼研究”;美国密苏里大学的魏达维博士则着力于对“清代家族的分家与家业分配”进行研究。[3]在所选择材料上,他们也不拘泥于巴县一地的档案。重庆市档案馆、南充市档案馆、台湾地区,都有他们的足迹。比如,来自卡内基梅隆大学的教师ElisabethKaske(白莎),致力于对“清末捐输制度”进行研究。她不仅来四川查阅和抄录了部分巴县档案,还到台湾查阅了相关资料。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的博士生MauraDykstra(戴史翠)致力于对“清末四川商业”的研究,在四川省档案馆查阅巴县档案近一年之久,还到重庆市档案馆查阅档案多次。这种研究方法对各地档案文献的掌握更全面,得出的结论也应该更加客观。

刑事司法论文范文7

建国六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得到逐步强化,全社会正在形成尊重法治与自觉守法的良好风尚。但毋庸讳言,我国法治水平还处在较低层次,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彰显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等级特权观念与集权思想意识还在一定社会层面存在。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尽管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司法改革与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持续推进,但由于刑事司法整体权力配置未作任何调整,加之配套制度未能全面建立,刑事诉讼中的老问题在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同时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例如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形成,检察官对刑事程序控制程度加强,合议法庭受控方左右甚至被支配现象时隐时现;被告人的主体地位与辩护权利在复印件模式下更加恶化;程序的正当性仍然严重不足,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程度不高的现状未得到根本改变。[1]这既与刑事司法系统诸要素结构功能缺损密切相关,更与其外部环境条件缺失不无联系。本文尝试全面分析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的社会生态环境障碍,提出破解具体举措,旨在开辟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全新改革道路,最终通过刑事程序法治全面推进国家法治,从而增进人民幸福,拓展人民权利,最大限度地促进公平正义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全面实现。

一、刑事程序法治的普遍价值及中国刑事程序法治进程简要回顾

刑事程序法治是国家法治的核心领域与关键环节,刑事诉讼作为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严重冲突的法律机制,必然关涉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为它是以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司法活动,通过对罪犯的必要惩戒达到消除其再犯可能性,警示社会其他公民并保障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目的。但是,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是所有法律制度的最高目的和最终价值取向,维护社会秩序是必要的,但不得随意剥夺公民个人人权。“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2](P4)

况且,社会是由所有公民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保障又构成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内容,个人基本人权被侵犯将直接危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鉴于公共权力扩张和滥用的高度危险性,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有必要预防与遏制公共权力对于公民人权的侵犯,有必要对公共权力进行分解以实现相互制衡成为国家刑事司法运作的重中之重,刑事裁判也由此构成公民人权保障的最后制度屏障。刑事司法理性运作直接关系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与公民个人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其解决严重争端的基本方式决定了对于公民人权处分的严重性与广泛性,刑事司法运作正当性水平成为了衡量刑事法治乃至国家法治的根本标志。而且,刑事司法本身处于国家活动的核心区域,刑事程序法治由此构成国家法治的关键环节。刑事程序作为规定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推进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规范和步骤程式,其制定和实施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故而必须对刑事司法行为进行严格的程序规制与严密的司法控制,刑事诉讼法的动态宪法特征正是由此而决定的。从西方主要国家法治历程可以十分清晰地判断刑事程序的发展演变俨然构成了国家制度发展的主旋律,从最早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到现代《联合国宪章》乃至今天完整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可以看到一根鲜明的红线,那就是刑事程序正当化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兴衰更替,贯穿于社会制度从神治模式经人治模式最终发展到法治模式的漫长历程。难怪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感叹到,“刑事程序的历史,清楚地反映出国家观念从封建国家经过专制国家,直到宪政国家的发展转变过程。”[3](P143)

中国法治进程肇始于清朝末年帝国主义列强侵略瓜分我中华民族之际,亡国灭种的危险迫使国人变法图强,思想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探索风起云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派创立的“中华民国”吸收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理论,创设了五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新型司法制度,确立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有效辩护、自由心证等现代刑事诉讼诸原则,民国历届政府也都不同程度地推进了中国法律制度近代化进程。新中国成立之初,总结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司法基本经验,确认和肯定了诸多现代刑事诉讼的思想、原理与制度,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继续发展。但是在50世纪50年代后期,国家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十分曲折的发展阶段,乃至“十年动乱”时期全面陷入停顿。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制定颁布刑事法律之后,刑事司法才逐渐做到有法可依,国家及社会生活也才走上法制轨道。但由于法治文化根基比较薄弱,立法技术欠缺,该阶段刑事司法着重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而突出严厉打击犯罪,公民人权保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受前苏联影响和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理论的片面理解,相当时期比较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政策是法律的灵魂等传统思想理论,严打刑事政策也一度成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最高准则。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多,保障人权与国家法治日益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并最终入驻国家宪法,刑事司法如何实现在有效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这个制度根本问题就必然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1996年刑事诉讼法与1997年刑法相继修改标志着中国刑事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刑事法典相继完善反映了国家法治的根本诉求,表达了人们对刑事司法公正所寄予的热切期盼。当然,从中国法治道路的百年追求来看,中国对于法治道路的认识探索与西方国家有相当差异:西方国家属于自觉主动选择,有学者就指出,西方宪政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是传统发展不期而至的产物。[4](P61)中国则是不自觉被迫选择,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政像我国的这么多灾多难。那就是,在国难重重中酝酿和准备宪政,在炮火下制定和实行宪法。[5](P279)很大程度上,西方国家将法治看作实现公民人权的唯一手段;中国则将法治看做是国家与民族强盛的必经之路。这一关键结点不可忽视,因为国家法治宏观大环境恰恰决定和影响着刑事程序法治进程的自身面貌与具体状况,国家法治的工具色彩必将深刻作用于刑事程序法治的微观结构。

二、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社会生态环境障碍#p#分页标题#e#

刑事诉讼样态是刑事程序法治化程度的典型表征,刑事司法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大背景下运作的,受到特定的政治体制、经济模式、文化传统、社会价值观、道德伦理以及民族特性等外部社会生态环境因素的深刻影响,受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意识形态的浸染。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紧密地触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6](P66)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道路还很漫长,究其原因,不仅与刑事司法系统结构缺陷密切相关,而且还在于刑事程序法治生成的社会生态环境条件还远未成熟。在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各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利于国家刑事程序法治的诸多生态环境障碍,理性分析这些具体障碍,找寻克服障碍的适当路径就成为本论文探讨的主要目的所在。大体而言,我国刑事程序法治的社会生态环境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是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政治环境障碍中国古老文明灿烂辉煌,但同时存在着难以轻松卸载的沉重历史包袱,几千年形成的封建专制传统就是其中之一。任何社会制度都会受到自身传统的深刻制约,封建专制的制度沉渣和思想

余毒不可能不对新中国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各种影响,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与基本制度的现代性要素与传统性要素并存就是其具体表现。传统因素还不时影响着中国政治运行的整体格局,使得当代中国政治的民主程度还不充分,法制还不健全。“民主政治是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民主政治仍然是我们奋斗的理想目标,而不是既存的客观现实。”[7](P205)现代民主宪政要求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统治,并且取得合法性与正统性,法律制度必须真正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并具备公平正义等良性道德内涵。这就必须建立健全普遍而公正的选举制度和代议制度,通过实现立法权的普遍代表性来保证人民主权的彻底实现。马克思就把普选权说成是“人民主权意志的内容”[8](P406),那是因为没有普选制就没有代议制,就不可能实现代议制的民主内涵,国家的合法性依据就会被质疑。[9](P69)弗里德曼指出,“选举是现代国家运作的基本程序,而投票正如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是最后的合法形式,也是政府所仰赖的最终基石。”[10](P47)同时,现代民主宪政要求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独立部门,并且实现相互制衡,要求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并赋予其违宪审查的权力。实践证明,该制度充分体现了广泛代表性,彰显了人权法治的基本精神,能够有效缓解民主与法治的紧张、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冲突,个体价值与集体价值失衡等政治难题。在相当程度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尽管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性,但制度运行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一,人大代表的选举普遍性程度不高,民众的选举参与性相对不足。人大代表中党政官员与工商实业界代表较多,而真正反映各个阶层愿望和呼声的普通民众代表较少,尤其是基层民众代表更少。其二,个别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与法律素质不高,难以真正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他们疏于思考和关注涉及民主法治与国计民生等全局问题与根本问题,对法律草案的提出和讨论缺乏相应理论支撑、实证调研数据支持,更无可具体操作的建议。其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机制不规范,简单地采用听取报告、审议讨论与投票表决方式,缺乏全面听证与相互辩论机制,诸多重大立法事项委托于常务委员会甚至直接交由行政机关具体起草,既难以充分发挥其民主议事与民主决策的基本功能,又造成行政机关自己立法自己执行的既成事实,客观上助长了行政权力自我膨胀。其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约束机制不力,人民如何具体行使对代表的监督还需要制度完善,个别人大代表对其使命没有清醒的认识,履行职责不力;有的则滥用权力,随意监督具体个案甚至介入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个案。近年来,作为官员或企业家身份的人大代表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另一方面,权力分工还很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其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尽管被国家宪法确认,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政党法》,使得合作与协商缺乏规范明确的操作程序;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还缺乏具体法律规范,“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法律来专门规范执政党的活动,而主要是依靠党章和党中央的文件,这样,在某种程度上造就党章和党中央的文件获得高于宪法、法律的地位。”[11](P123)其二,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如何处理加强党的领导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两者关系还存在着诸多误区,以党代政,以党压政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一把手”权力制约不力的实质就在于党政不分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其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的分工权限并不明确,还存在着职责不清,交叉重叠与相互扯皮推诿现象。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不突出,也不平衡,无法形成权力制约的良性互动关系。司法权没有实现真正的独立运行,从而无法从制度上保证权利的救济与权力的规制。由于司法裁判权受到多种上位权力的控制,导致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严重受损。民主集中制作为指导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更多的是强调了集中而非民主。群众民主意识的淡薄与民主制度的缺乏直接导致权力的滥用与恣意,权利空间受到相当的挤压与排斥,也就无法构成对权力的有力约束。

(二)市场经济发展严重失衡是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经济环境障碍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得以成功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渐次生成,市场基础观念和基本制度正在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程正在遭遇巨大困难。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经济改革所触动的利益格局和层面越来越大,最终形成了强大的改革阻力。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其一,受地理环境、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方式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经显现出严重失衡的情况,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与行业差距逐渐拉大,党的机关报近期连续四次刊载评论文章,从各个层面分析解读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12]其二,受国家经济建设指挥棒影响,各地方政府为突出各自政绩,不顾自身条件确立诸多经济赶超指标,片面追求GDP增长率,拼命争取部级、省市级等重点建设项目,盲目上马本地区重大基建项目与建设各种新区、园区及开发区,结果出现大量重复性建设,形成恶性竞争甚至构筑地方壁垒,造成资源大量浪费,环境破坏严重,经济发展畸形化,个别地区正遭遇或面临着巨大的生态风险。其三,在市场经济改革缺乏配套制度支撑的情况下,资源类行业以及垄断性行业逐渐成为高收入行业,加上官商勾结、权钱腐败,导致社会财富非正常急剧转移,利益分配失去平衡。其四,国有企业垄断化经营不断得到强化,大量非市场行业却过度市场化。一方面,国有企业不但利用政策上的漏洞和偏差谋取巨额利润,有的继而直接瓜分支解企业收益,而且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与政策优势排挤乃至兼并民营企业,工商、税收、质检、银行等部门也往往偏向支持和照顾国有企业,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生存十分艰难。另一方面,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事业等社会领域却存在加速市场化趋势。最为突出的是中国社会贫富悬殊所带来的社会分化已经相当严重,失业半失业问题突出,社会结构冲突正在逐渐升级。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已经广泛而深刻地影响国家政治、文化及社会生活,对刑事司法系统的直接影响在于:其一,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各地司法机关的财政收支水平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财政收入状况,而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财政预算巨大差异,从而造成司法机关的办公经费与工资收入的巨大悬殊。有学者早就指出,司法经费由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由同级政府机构的财政部门拨付使得司法机关雪上加霜,所谓“创收”即在政府拨款之外开拓财源,以弥补常规拨款的缺口,解决法院人员的福利,成为各级法院院长们最感头痛的难题。[13]在国家司法队伍较为庞大,大幅提高工资待遇及改善福利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有的要么下海经商,或选择自由职业,造成专业人才的巨大流失;有的要么开始利用手中的职权捞取不义之财,从而引发司法腐败;其二,在经济市场化缺乏总体布局与整体推进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仅致力于本地经济建设而疏于民生、教育、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事务,过分强调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继而摊派细分到各个部门,司法机关常常不得不为完成招商、环卫、维稳等各种指标而疲于奔命,有的公安司法机关甚至成为了地方政府违法行政的开路先锋,最为突出的就是许多地区的城市拆迁过程中的暴力执法与严打战役中的野蛮司法导致公民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甚至不时出现公民非正常死亡等严重情况。其三,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事权、人权和财权的隔离与脱节,使得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收支呈现倒金字塔状况,同级公安司法机关之间设施配备与经费投入差距也较大。其五,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权力寻租现象在国家职权相对集中的部门表现较为明显,例如公安机关拥有广泛的治安处罚权、刑事强制措施及刑罚执行权而存在较严重的腐败现象,审判机关裁判权滥用及违法犯罪案件也为数不少。#p#分页标题#e#

(三)民主宪政与公平正义主流共识还未达成是刑事程序法治的文化环境障碍

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是指通过普遍而公正的选举制度的理性运作,推选出广泛代表民意的成员组成代议制政府来行使人民授予的国家权力以管理社会的制度安排。民主宪政是现代政治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充分显示了对于人民主权与公民人权原则精神的普遍尊重与制度建构努力。我国在塑造和强化民主宪政理念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其一,社会各界在对待普适性的制度与地方性的知识方面未达成共识,强调地方知识重要性与特殊性的声音还十分强大。有学者甚至断言,世界不存在普遍的法律模式,中国法治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14](P55)实际上,民主法治潮流浩浩荡荡,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受其影响。其二,国家政治法律生活在处理民生、民意、民主与法治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偏重民生建设而对民主法治制度建设重视不够,比较强调尊重民意而对法律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强调不力。而实际上,他们都具有内在的协调性与统一性。国家宪法对意识形态强调多于制度建设,而且修改过度频繁,但又不能直接进入司法领域,导致宪法的各项刚性规定难以落实。其三,主流意识形态反映在法治观念与法律制度中,人治思维仍然相当发达,国家权力本位色彩极其深厚,权力分立与制衡理念彰显严重不足,公民个人权利保障缺乏坚实的制度支撑与观念认同。由于立法、行政与司法没有得到严格意义上的区分,司法独立的理念、制度和技术远不足以保证司法权力独立运行最低限度。各种争端的法律解决机制不畅甚至阻塞,而作为非正式渠道的信访与上访负荷严重,司法公正价值实现受到很大削弱。我国宪法及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不懈追求,并不断地扩大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正践行着从没有过的平等权利与社会正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这个封建专制文化传统特别深厚的国家仍然存在着不平等的思想残余及社会现象,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中的极差、等级与特权痕迹时隐时现。在这些形形色色的思想及制度糟粕中,尤其是国家本位思想、权力本位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较为严重。[15](P120)片面强调公共利益第一,社会秩序优先,稳定压倒一切。历史经验表明,公民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总是处在二者不断博弈与逐渐平衡的状态之中,因为社会集合体是个人组成的,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程度直接诠释着社会的民主与和谐程度。从一定程度上说个人与社会在利益、自由与选择方面具有一致性与共同性,但是,从总体上说二者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在特定的社会秩序中,如果希望公民个人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利与活动余地,必然要求社会放松对于公民个人的若干限制;如果希望保持特定社会的高度协调一致与整齐划一,势必要求每个人接受相同的价值观并统一其行动步调,也就必然要求公民个人放弃自己的独立意愿与自由权利。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始终存在着这种两难紧张冲突关系,于是需要进行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法律的和政策的手段加以调整,使之保持大致平衡的状态。受权力至上观念与人治意识的深刻影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文本过分突出了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核心的社会本位思想,强调通过严厉打击犯罪来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价值目标。而对于公民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法律保障则强调得不够充分,特别是对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诉讼地位关注还远远不够,刑事诉讼价值体系中各要素非平衡性特征十分突出。具体反映在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以及刑事程序运行的各个环节,致使现行刑事诉讼运作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权力恣意、权利救济缺失甚至相当程度的政治化现象。[16](P428)

(四)市民社会未获充分发展是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社会环境障碍

市场经济发展启动了中国社会由单一性走向多元性的伟大历史进程,市民社会日渐形成,并推动了多元社会权利的扩展伸张。但中国社会本身存在着国家主义思想特别浓厚、市民社会极端积弱的典型特征,这构成了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深刻制约,因为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可能性或基础性空间是由国家通过推进市场经济以及松动身份制、单位制、行政制以及户籍制而形成的,在获得、维护和拓展这些空间的过程中,中国社会或个人及社团表现出对国家的依附性及相对的脆弱性,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保持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促进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有学者指出,“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

[17](P59)市民社会的自治与独立能力不足严重制约着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契约精神与法治理念的生长,推动政治民主化与法制化强大的市民社会力量还远未形成。当然,我国市民社会成长缓慢与僵化落后的社会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受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体制深刻影响,国家及社会事务无一例外采用高度集中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与之配套进行的是制定和实施整套指标体系的目标化管理模式,过度强化“上令下从”与“监督检查”,结果导致国家与社会结构的单一化、行政化与官僚化。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国家权力分化相对不足,权力系统单元没有明确的法律边界而且严重失衡致使其良性约束机制难以形成。行政权力恶性膨胀,具体表现在几乎所有国家与社会事务运作都陷入行政化、官僚化甚至利益最大化困境。实际上,单纯采用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并与高度细化的目标管理模式相结合,再辅之以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可能会在多元社会中失效甚至产生相反效果,最明显的莫过于机构重叠、权力内讧、管理失灵乃至监督畸形化发展。对于司法而言更具有灾难性后果,因为司法职业是一种需要进行专门训练的特殊职业,更多体现的是法律素养、法律知识与专业领域的个体决策而不同于行政工作几乎一成不变的例行公事化作业,如果将司法与行政等量齐观甚至进行归并管理将会对司法构成致命打击。有学者就指出,人民检察院以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而不注意按照司法的要求管理检察业务,是我国检察制度建立以来的一个重要教训。[18]人民法院如此管理,其危害性更烈,当前社会比较突出的司法腐败与行政化的司法管理模式不无关系。#p#分页标题#e#

中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非平衡性反映在刑事诉讼场域中,表现为刑事司法专门机关权力的过度恣意,而作为市民社会代表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辩护人的权利缺失。现行刑事诉讼存在的“流水作业模式”与“倒三角”诉讼结构生动而形象地展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模式与诉讼主体的行为方式。这种模式体现出公共权力与对个人权利的单向度压制与教化特征,即权力对权利构成了强大压力与高度统制关系,个人权利始终处于公共权力的掌控和笼罩之下,很难指望权利能够平等对话乃至制约权力。在国家权力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以及国家权力没有完成相对分化的政治体制中,要使个人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权力本身具有侵犯性与扩张性。“权力的本性在扩张,而且权力的扩张总是通过侵蚀个人权利来实现的。”[19](P409)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着严重的权力恣意现象,国家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与规范,专门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以至于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都存在着国家权力难以受到法律规制和程序控制的困境。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监管与违法后果制裁机制的缺失将大大加重个人权利遭受公共权力恣意侵犯的危险性。而权利救济机制的严重阙如,使得公民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没有可行的法律途经来为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与关照救济。特别是在刑事侦查阶段,国家专门机关采取大量刑事强制措施或其他强制侦查行为时问题显得尤其严重。随着刑事诉讼向前推进,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也就渐渐地被剥夺,直到法庭宣判的时候,羁押才会最终结束。一个本来自由的公民,只要被侦查机关留置或拘捕而沦为犯罪嫌疑人,就几乎处于一种“无助”的状态,不仅仅是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甚至连作为人的尊严乃至生命,都完全被置于侦查、起诉机关甚至某个具体官员的控制之下。[20](P223)刑事司法作为严重冲突的法律解决机制的理性协商与平等对话要素太弱而压制服从要素太强,其根本症结就在于中国市民社会未获蓬勃发展而无力抗衡政治国家的强大压力。

三、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社会生态环境障碍的破解路径

环境是系统存在的必要条件,系统的生存和发展都要依赖于环境。系统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在系统研究中不能仅就系统本身进行分析,而始终是既研究系统,同时也研究与系统有关的环境。即通过环境研究系统,同时,又通过系统研究环境。[21](P228)推动中国刑事程序法治化进程不仅需要思考对刑事诉讼系统本身各要素进行改革调整,更需要思考如何全面优化刑事司法系统的外部生态环境。故而,破除中国刑事程序法治的社会生态环境障碍就成为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环节。

(一)积极推进民主宪政以替换集权管理体制现代民主宪政要求贯彻人民主权与公民人权的原则精神,亦即,通过普遍选举实现人民主权,解决国家权力来源问题;通过权力制衡规范权力运作,解决公民人权保障问题。并将此制度根植于国家宪法中从而将民主宪政加以全面实施。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但该制度需要在运行过程中逐渐加以完善。为了使人民代表大会更全面充分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就必须努力改革执政党的领导方式,改革完善国家的民主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和比例。同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程。邓小平深刻指出,我国管理体制最大的弊端在于权力过分集中,其他种种弊端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权力集中有关。“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22](P176)从而深刻揭示了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平衡互动关系,阐明了推进二者同步改革的必要性。其次,必须继续强化党政分开,党务与政务应当有明确的界限,党委书记与行政首长应当各司其职;国家权力应当得到相对清晰的划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当独立行使。在现行一府两院体制中,行政权主导过分强势,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对较弱,造成国家权力本位思想的严重泛滥。在党的领导下,应当充分肯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逐步缩小乃至全面废除目前采用的委托立法模式,并借鉴法治国家做法建立人大代表法律助理制以提升立法水平,从源头防止行政权扩张。国家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司法没有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财政体制与人事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导致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与官僚化现象,致使国家法治进程缓慢。因此,必须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全面而独立的司法预决算;改革组织人事体制,将司法官员的选拔、任命、惩戒与行政官员区分开来。再次,必须改革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与司法管理、行业管理乃至社会管理应当从根本上加以区分。行政管理采用权力相对集中的领导体制,但是司法管理、行业管理与社会管理只能采用比较宽松的分散管理体制,遵循司法自主与行业自治原则。同时,必须保证国家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与最高权威性,并通过建立和实施违宪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宪法对于人民主权与公民人权精神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功能。

(二)继续深化经济改革以破除市场垄断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特征在于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与市场准入的均等原则,中国市场经济改革遭遇的强大阻力实际上就是来自于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特权、身份因素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配套制度缺失而造就出各种利益集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普遍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在全社会广泛实现,就必须义无反顾地继续推进市场经济改革进程。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必须切实解决以下主要问题:其一,必须全面贯彻实施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健全市场经济法规,将经济生活全部纳入法治轨道,从而建立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二,全面规范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经营领域,明确界定二者的活动范围,所有国有企业必须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分解垄断性国有企业,引入竞争机制,以防止其形成垄断后操纵国家经济生活。一般竞争性领域贯彻市场准入的均等原则,禁止设立身份性质的门槛条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与环节。其三,实行彻底的政企分离,剥离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所有附属企业,隔离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的经济联系,禁止政府部门与企业的任何经济往来,防止腐败现象滋生。其四,加强国有企业的经营监管与财务监管,防止其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国民经济的支柱作用,真正体现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属性。其五,通过国家税收制度与财政预算制度调整经济生活,缓解目前严重的地区差距与行业差距,逐步消除因为制度缺失造成的贫富不均现象。其六,废除对于地方党委及政府官员的经济建设考核做法,政府机关主要履行宏观层面的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统一完整的司法体制与快捷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切实解决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配备问题。从而切断地方党委行政控制属地司法的制度弊端,赋予其相对独立的司法权实现其守护社会正义的基本功能。#p#分页标题#e#

(三)持续强化公平正义以洗礼身份特权罗尔斯曾指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23](P4)公平正义既是任何社会的底限伦理要求,也是其终极价值目标,其实质是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权利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既体现为一种价值理念,也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既可视为一种原则和标准,也可视为一种状态和结果。在建设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必须持续强化公平正义理念,社会制度安排与主流价值观必须高扬平等思想,祛除身份、等级、特权等陈旧观念意识。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基本权利必须体现完全平等,尤其要贯彻人的尊严与人格平等,机会平等与地位平等的形式平等原则。逐步实现权利平等、分配平等的实质平等原则要求,努力缩小已经严重扩大的贫富差距,增强人们对于法律平等的理想信念。当然,法律制度本身必须体现平等价值的基本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在克服社会不公现象的同时,我们必须关注平等原则对于国家公共权力的特殊要求,即政府必须与公民个人平等,政府官员必须与普通百姓平等。长期以来,人人平等的观念和制度得到了极大重视,但对于公民个人与国家权力之间平等的观念强化不力,这是建构和谐社会必须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具体落实在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中,必须强化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的平等观念,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辩护与裁判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诉讼权力与权利都必须得到一体尊重和保障。当然,只有全社会形成了以平等和正义为核心的价值共识,才有可能为刑事司法系统的程序正义价值观奠定坚定的道德基础与信仰基础,也才能为刑事正当程序提供运作环境与持续动力。

刑事司法论文范文8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提出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求乃大势所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以培养生态文明法律新型人才为目标,为我国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1997年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以来,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亦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生独立开设2个学分32个课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许多原则、制度和专业术语与宪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学学科紧密联系,其内容更体现出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生态学等多个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制式。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本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该课程呈现出整体的理论体系比较分散的特点。笔者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多年,深知传统教学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讲授式教学法

如果仅仅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对知识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点的掌握靠强行记忆,会导致缺乏学习热情,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无法达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如何对现有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且环境要素本身体现出高度的社会性,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必须反映自然科学规律,在理念上吸收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展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状况的了解,是单一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无法完成的。加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若教师细致讲解,会导致填鸭式教学,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若教师不讲,会导致学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识,所学有限视野狭窄。

(二)案例教学法

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激发学生的兴趣、拓展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的参与性等,当然,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也体现出它的局限性:第一,如何保证高质量案例作为素材。第二,学生愿意深入思考案例而不是仅仅“听故事”。

(三)模拟法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内容包括了总论、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国际环境法等多方面的内容,需要学生具备法理、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础学科的功底,且需了解环境学、经济学、生态学、社会学等其他跨学科的基本原理,知识跨度大,科技性强。这使得在32个课时的条件下,不宜选择模拟法庭等特别费时耗力的实践教学模式,否则可能会导致因教学基本信息量不足,致使学生无法较好应用,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较之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目前尚不处于“显学”地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极少,这使得学生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和学习兴趣降低;同时,现实的就业压力促使学生更加现实,多数学生在四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准备研究生考试或准备司法考试,无心在课程学习中投入过多精力。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思路

现代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有创造性的人才。创造性思维包括:一是发现问题、二是解决问题。创造性思维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教师的创造性思维即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创造性。

(一)优化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逐步改变过去以讲述为主,老师讲、学生听的课堂教学方法,采用“参与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是一种师生共同合作式的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内容,整合各种教学资源,采用多种教学方式,设置若干教学环节,为学生创造出参与教学过程的充分条件,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以及教师主导作用,在师生双边互动的过程中进行教与学的活动。使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促进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调动全体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本次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式教学方法主要通过“小组合作式专题讨论”来实现。专题讨论由教师事先准备讨论内容,共设计14个选题,主要涉及实案讨论,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等,案例为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10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其他4起案例也较新颖并具有代表性)以此作为教学案例具有客观真实性、多样性,且与时俱进,及时跟踪最新立法和法律实施进展情况。这10起典型案例均为获评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的案件,案件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大气、海洋、渔业资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处罚等纠纷,涵盖大气、水、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所涉案件能够反映出最前沿的问题,如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法院在认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主观犯意前提下,正确区分各自的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共同犯罪理论区分主从犯予以裁判,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取向,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系因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造成养殖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在确定三种可致环境污染因素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了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体现了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弥补了个体受害者诉讼能力的不足,无论对个人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涉及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程序合法性的认定,明确了不能证明取样程序合法的监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处罚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的裁判规则。通过专题讨论可以真正体现学生参与,弥补传统单一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单向信息传输和“听故事”等局限性,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查,如锻炼学生的资料整合才能、案例分析才能、研究才能、授课才能、语言表达才能、团队合作才能等。全班学生通过抽签组成学习小组,各组推选1名组长,打破原有的班级界限。每一小组专题讨论的参与者,可以通过一个案例熟悉多部法律,如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环境资源案例,可能涉及到《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法等,以及了解司法是如何将若干法律运用于实践当中解决问题。小组各成员基于他们的各自分工不同,又可以得到不同的能力培养。如讨论需要完成六步分工合作,第一步,课后收集、整合资料,在中国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获取讨论详细内容;第二步,案情简介;第三步,判决结果简介;第四步,本案适用法律梳理;第五步,该案启示等;第六步,需要学生制作课堂演讲PPT。以上六步分别由六个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完成,互相配合、相互监督,每个成员的任务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小组团队总任务的完成。其他小组学生可以通过专题讨论参与者制作的PPT和演讲,了解多个领域。在知识水平、思维方式等方面,各学生间存在差异,通过参与,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使得各参与主体思想相互碰撞、启发、互补,从而达到拓展学习的目的,开拓学生的视野。

(二)更新课程内容

不断更新、完善授课内容,结合最新教材及法律,讲授内容涵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本理论和该领域前沿热点问题,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经过两年的探索与实践,现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课件一套习题、形成与教学内容相配套的相关学习资料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读写议材料”一套,教学视频素材文件50余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读写议材料”第一部分推荐网站,如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知网、环保部官网、及各高校、科研院所网站等;第二部分环保知识,如臭氧层被破坏造成的危害等;第三部分实例讨论,如最新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等;第四部分实例阅读,选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如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在环境执法方面选取“环境保护部公布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等;第五部分习题;第六部分法律法规汇编。

(三)完善考核方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考查课,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不拘泥于传统考试方式,期末考试采用课程论文方式,课程论文不少于3000字(由教师选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前沿问题作为选题),评分标准为:论文写作过程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30分;论文结构的合理性、论文观点正确性、内容翔实表达准确为30分;论文的创新性为30分;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工作态度为10分,共计100分。环境纠纷反映出新型化、复杂化等特点,我们必须夯实环境法治基础知识的传授,加强环境法治基础知识的“通识教育”以回应社会需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专注于我校“应用性复合型”全方位人才培养要求,以提高学生的参与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以“参与式教学法”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方式,加大教学改革力度,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由传统教学方式向全方位综合教学方式转变,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随着课程教学方式改革与创新的继续深入,将使学生获得更新、更全面的专业知识,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质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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