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制度范例

卫生制度

卫生制度范文1

一、组织起来:农村医疗卫生制度

从营利到福利的曲折发展解放前,广大民众处于疾病丛生、缺医少药的困境,而农民尤甚。据1947年统计,全国只有县医院1437所,且条件非常简陋。县以下除一些私人开业医生外,没有任何医疗机构[1](p.2)。地处冀中平原的深泽县,至1948年底全县171个村只有药铺56个,医生62人,平均3个村才有一家药铺,万名群众占有医生数仅为6人[2](p.501),农民看病非常困难,因找不到医生或买不起药而延误病情的事例时有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医疗卫生工作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0年8月,在《对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卫生工作是一件关系着全国人民生、老、病、死的大事,是一个大的政治问题,党必须把它管好。”此次会议还制定了新中国卫生工作的三大方针: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此后,防治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和建立城乡、工矿的基层卫生组织成为医疗卫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建立是以农业合作化运动为背景和基础的。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建国后第一个《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决议》指出:要按照积极引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发挥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提倡“组织起来”,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兴起,农村掀起农民集资办医热潮,出现联合诊所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保健站两种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前者由个体开业医生联合组成,人数不等,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后者由农业合作社出资建立,经济基础较雄厚,医务人员也是农业合作社成员,由农业社支付报酬,改变了医生靠赚病人钱维持生活的局面,把医疗卫生事业变成了农业合作社的福利事业[1](p.8)。在当时看来,保健站比联合诊所更具生命力,更符合人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构想和期望。

1955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七届六中全会,贯彻“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再次掀起办社高潮。相对于农业合作高级化和农业生产高产化运动而言,卫生工作远远落后于形势的需要。12月27日,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序言中写道:“中国工业化的规模和速度,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项事业的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已经不能完全按照原来所想的那样子去做了,这些都应当适当地扩大和加快。”[3]此时,深泽县入社农户已达83.7%,基本实现了全县农业合作化,但医疗卫生行业的“合作化”却毫无进展,民间医生除在卫生工作者协会领导下参与本地防疫活动外,仍和解放前一样个体行医。1956年2月2日,石家庄专署下发《关于发展农村医疗机构的意见》,批评部分地区卫生干部存有右倾保守思想,严重影响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要求在春耕前把可能组织起来的医生完全组织起来,对当时没有条件者也应积极培养和创造条件,在1956年内全部组织起来[4]。在专署《意见》的严厉批评和具体指导下,深泽县人民委员会不敢再怠慢,马上召开了“发展医疗机构全体卫生人员大会”,动员农村医生自愿组成联合诊所或农业社保健站。会后全县先后“建立了8个乡的农业社办保健站,9个联合诊所,参加联诊所和社保健站的医生83名,另有个体开业者56名,半农半医176名”[5]。在卫生部门统一领导下,卫生工作密切结合生产,受到广大社员欢迎,有社员反映:“社里有了自己的医生,多方便哪!早请早到,晚请晚到,不请也到(指医生巡回和复诊),开个药铺总比开个茶铺强!”[6]然而,由于联诊所和社保健站建立过快,热情高、经验少,因此存在着成员之间不团结、入不敷出、制度不健全、赊欠严重等诸多问题[7]。不久深泽县社保健站只剩1个,其他均转为联合诊所。

1958年8月运动兴起,开始乡社合并,深泽县9个乡改建为3个大公社。医疗机构也随之进行大规模调整:以取消私人单干和自营自收为目标,号召以原有区卫生所、联合诊所、保健站为基础改建医院(附设产院),负责全社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和疾病治疗工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转入公社后,所有药物资金全部作为社内投资,不得私自撤出,医务人员待遇采取吃饭社里管、酌情给予部分工资的半工资制。11月深泽县和晋县一起并入束鹿县,三县合并后共建立17个公社医院,37个分院,117个门诊部,186个附属产院。“历史遗留下来的个体开业组织,转成了的福利事业———医院。”[8]公社医院成立后,医疗力量得到统一安排使用,对集中防治主要疾病、改造医务人员思想等方面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原有医疗机构一律集中到公社,管理一度出现混乱,加上公社化后“平调”现象严重,新医疗机构仍有不少问题。其中县、社两级医院人员拥挤与基层卫生工作薄弱的矛盾尤其突出。同时,因为仍实行单独核算、各计盈亏,开大方、要大价、生产队要求保健站必须上交利润的现象依然存在,不仅加重了病人负担、浪费了药品,而且影响卫生防疫工作开展。有鉴于此,根据省委指示,1959年下半年束鹿县对农村医疗机构连续进行四次整顿,将全县医疗资源调整为17处公社卫生院、70个管理区卫生所、90个保健站、316个生产队保健室。全县有288名医务人员安排到公社卫生院工作,386名到管理区卫生所,275名在生产大队保健站,632名在生产小队保健室。在经济上,公社卫生院、管理区卫生所、保健站实行统一核算,保健室由生产队统一核算。医务人员的工作待遇,卫生院、所、保健站采取固定工资加奖励,保健室则采取固定工分加技术津贴[9]。#p#分页标题#e#

统一核算和固定收入解除了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滥用贵重药品、多用药品的浪费现象随之减少,减轻了患者负担。至此,“几千年来医生收入建立在病人痛苦基础上的生活方式一去不复返了,从而使医生生活在生产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也得到逐步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大大发挥出来”[10]。1960年,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已是有目共睹。7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工作会议,决定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会议重申农村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从10月开始,在农村部署。伴随着,农村医疗机构也开始了以下放公社医务人员为中心的整顿工作。为适应“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整顿原则为“精简上层,充实下层,便利生产,便利群众”。为做到生产队①、医生、社员三满意,让医生走得愉快、留得安心,束鹿县卫生科采取“先外后内”、“两抓”、“多方面征求意见”的方法,总体遵循医生尽量回本村的原则,不能回村即照顾其地区威望进行妥善安排,实在做不通工作者进行说服教育由公社决定。

“先外后内”即整顿时先放卫生所和保健站医务人员,在“外面”的医生基本安排好后,再着手安排卫生院内的人员,防止“一齐端”造成顾此失彼,影响卫生工作的开展。“两抓”即抓经济、抓思想。为防止因人员下放造成药品、家具、器械丢失现象,各院、所、站在下放前首先盘点药品、器械,为下放打好基础。就医生个人而言,多数医生愿回生产队,尤其是年岁大和家里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的更是积极响应,因为回队后不仅可以照顾家人,而且比在公社卫生院自由。但是有些技术不高的医生和实习生、护士、司药因回村后不能学习技术、不能挣工资而不愿回去。针对这种情况,公社书记向全体医务人员做了动员报告,同时也对生产队的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批判了把保健站当成副业经营和挑拣医生的做法,减少了下放工作的阻力。在下放过程中,还注意征求生产队、医生、社员等多方面的意见,尽量做到三满意。

总体而言,这次整顿下放工作比较符合医生、生产队和社员要求,因此受到普遍欢迎。下放医生大多回到本村,与干部、社员关系融洽,工作比以前积极主动。如总十庄公社赵兰庄生产队医生回生产队后,每天自制豆汤、糠枣丸到食堂给社员分发,全村24名浮肿病人已有17名治愈,其余7人也已好转;和睦井朱家庄医生与生产队干部分包食堂,在他包的食堂内,不仅食具干净卫生,而且饭熟菜热,做得细、软,受到社员好评。他还主动到外地找来牛骨头给病人熬汤喝,全村6名浮肿病人已有5名治愈。还有的医生归队后,主动整顿粪便管理专业队。社员反映“看病方便了,再也不担心有病请不到医生”;医生说“工作有了死地方(指固定地点),不来回跑腾,工作好做了”;公社卫生所觉得“卸下了个大经济包袱,就能够集中精力考虑如何加强对医务人员政治思想领导,做好督促检查工作”[11]。这个阶段的调整主要是为了纠正公社医疗机构人员过于集中的问题,目的是“便民”,而不是“减压”。下放工作也比较细致、稳妥,更重要的是,公社卫生院和部分保健站保留了原来的核算方式及人员的收入方式,既调动了农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保证了医疗制度的福利性,对于困难时期正在遭受疾病折磨的农民来说恰如雪中送炭。

二、精简机构: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由福利转为营利

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正式通过了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此后,我国国民经济正式进入调整阶段。精简职工、减少城镇人口被确定为减轻困难时期城镇粮食压力和国家财政压力的重要措施。中央要求从1961年初到1963年6月全国共精简职工约2000万人,减少城镇人口2600万人。1962年1月深泽县恢复县制后,县以下保留地段医院1处,其余3处转为公社卫生院,并新增两处,再加上原有的4处公社卫生院,共计9处。1962年6月,根据中央提出的“精简机构,减少经费开支,减少商品粮,加强农业战线”精神,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首先,加强地段医院,将原工委卫生所中条件较好(技术条件、设备能力)者设为地段医院,其标准为:面积较大的山区县可设3~5个,平原县2~3个,小县可以不设,全区共设57个。深泽县因面积较小仍保留1个。地段医院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国家不再给予补助。其次,公社卫生院全部撤销,下放到生产大队。如生产大队无力举办而当地又需要者,允许医生成立联合诊所或个人开业。

这样,吃商品粮的医务人员数量急剧减少,大大减轻了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负担和粮食负担。1962年8月1日,卫生部颁布了《关于调整农村基层卫生组织问题的意见(草案)》,明确提出:“为了减轻国家和公社(大队)的负担,更好地适应当前农村经济情况,就必须依靠群众自办卫生事业,坚决改变由国家和公社(大队)包得过多的做法。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应该以医生集体举办为主要形式,少数确有条件的公社、生产大队也可以举办;还要允许医生个人开业;县以下国家办的区卫生所、地区医院等,可以转为集体办(少数情况特殊的地区可保留一部分,作为县医院的派出机构)。”[12]至此,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的主体形式基本退回到1957年。

1963年,卫生系统仍面临着更加艰巨的精简任务,前两年一直保留的少数国办地段医院,这一次也未能幸免。石家庄专区原有地段医院57个,在编592人,1963年除保留平山等五县的89个编制外,其他一律转为公社集体经营,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但人员按原来指标继续吃商品粮。深泽县唯一的地段医院转制后,原14名医务人员退职4人,回农村6人,另有2人去向不明,仅有2人转为集体所有制。全区地段医院医务人员中,转集体制246人,外调23人,其余323人均退职或回村务农[13]。这次调整对于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无疑是一次重创,机构减少,人力、物力的散失使初具雏形的医疗保健网濒临瘫痪境地。“屋漏偏逢连夜雨”,1963年8月河北省中南部遭受洪涝灾害,深泽等5县受灾严重。刚刚被精简得七零八落的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显然难以应对灾区和灾民对防疫及医疗救治的需求。

首先,县级医疗机构不堪重负。深泽县医院编制35张病床,按规定门诊量是每日70人次,实际该院水灾前每天应付300多人次,灾后每天高达480人次,住院患者经常在90人以上,医务人员每天工作十几小时。尽管加强县医院一直是调整工作重点,其诊疗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有了提高,诊疗病种范围有所扩大。但是由于编制名额限制,难以消解患者数量过多的巨大压力,对医疗质量和职工健康均有一定影响。防疫、妇幼保健人员编制偏低,深泽、栾城、高邑等县防疫站编制4人,妇幼站2人,担负全县的防疫、妇幼保健任务,实在力所不及[14]。#p#分页标题#e#

其次,公社一级医疗机构名存实亡。精简后,全区81.9%的原工委区片无医疗机构。地段医院原来一般15~30人,医疗器械比较完备,能做一般腹部手术。精简下放后人员大幅减少,只能应付一般门诊,原有的一些大型医疗设备分散或闲置,失去了技术中心,使原本就比较贫瘠的医疗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不仅影响群众看病,还导致县医院压力过大。从管理角度而言,公社卫生院的缺位,使农村医疗网络失去了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形成上边任务落实不下去,下边情况反映不上来的尴尬局面。县卫生科指挥不灵,大队保健站各自为政,医务人员的自身利益和群众健康又出现无组织无保障状态。

最后,大队保健站问题丛生。1961年以来,虽然卫生部明确提出基层医疗机构最好是医生集体经营,但实际上最后大都是落实到大队。然而,面对如此大规模的机构与人员下放,生产大队的接纳与承受能力如何呢?一方面,农村的确急需大批医疗资源。后的“低指标、瓜菜代”难以满足人们维持健康所需要的营养,农民早已饱受营养缺乏性疾病的折磨,而身体虚弱又使其他疾病有机可乘;另一方面,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下放到生产大队,加大了农村粮食供应的窘况。下放人员的社员待遇难以实现,造成医务人员大批流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陷入两难境地。

一是群众性防治工作无法开展。由于医务人员的口粮、工分等都由大队负担,保健站拒绝接受群众性防病灭病任务,理由是:“你们不供应粮食,也不管开支,今后防病灭病工作不要再找我们了,找公社吧!”生产大队往往也会从中阻拦,不让医生出村,否则不供应口粮,不记工分。大队干部甚至批评参加防疫工作的医生:“挣着大队的,做全公社的工作,保健站是队办还是社办?”结果负责疫情报告的保健站只能估计推算,数字与实情出入甚大。受灾后有的县计划抽调灾病情较轻地区的保健站医务人员支援重灾区,因生产队不同意也未调成。

二是医生待遇难以保障。有的大队因不愿供应医生粮食,不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即私自缩减人员。被减人员一时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生活无法维持。与公社联系,公社书记的答复竟然是:吃人家的粮食,别人不好说话。特别是受灾以后,不少医务人员家中房屋倒塌,东西损失,但灾后灭病任务繁重,无暇顾及,影响其工作情绪。西固罗公社王家庄大队医生赵根水收入形式为记工分,灾后房屋倒塌,土地全部淹没,收成无望,工分落空,生活无着落,无心工作;铁杆公社何家庄大队保健站医生实行工资制,灾后欠帐多,工资无法开支。有的基层医务人员反映:社员重建家园,拾柴割草,我们医务人员防病灭病昼夜奔忙,队上不给粮,工资无法支,家中不能管,这种日子真是无法过,甚至已有医生准备外出逃荒。

三是生产大队干部对保健站的性质认识存在误区,将福利事业视为副业。下放机构的资金绝大部分为原来医生集体所有的公共积累和部分国家投资(原公社医生医疗机构),无偿平调给生产大队,医务人员本来就有意见;而生产大队却让医生交款记工,与医生按比例分红,分配交队利润指标,甚至任意从保健站抽款,用作购买牲畜、农具和分配给社员,有的大队甚至要求保健站上交全部利润。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公社和县委领导认为从保健站抽款支援农业是应当的:“不让社、队从基层医疗单位抽款,如何能体现出是福利事业呢?”这样做的直接结果就是促使医疗机构抬高药价,非法经营,加重患者负担。再者,医疗机构下放后,社员认为保健站是生产大队的,赊欠药费现象十分严重。多数县外欠资金占资金总额的半数以上,有的高达76.1%。除去固定资金、药品和受灾损失后,平均每站仅有流动资金22元,最少的仅有10元。保健站有医无药,外欠过多无法经营,严重影响疾病治疗。除上述问题外,由于1961~1963年基层医疗机构不断精简下放,放松了行政管理,卫协会组织涣散,会务活动不经常,对医务人员社会主义教育不普遍、不深入,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不能解决,使医生感到前途暗淡,滋长了走回头路、回家单干的情绪,个体自行开业者显著增多。据1963年年底统计,全区个体开业机构332个,336人,较1961年底增加了4.5倍。基层卫生组织的频繁变动,不但影响到卫生工作的开展,也使基层领导苦不堪言,以至于在正式文件中说出如此“犯上”的话来:“上级应及早确定方案,很(应为尽———笔者注)快将基层卫生组织安排下来,以后无特殊情况短期内最好不再变动。”[14]

三、“六•二六指示”出台:农村医疗卫生制度回归福利性

1964年四清工作队进入农村时,看到的就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千疮百孔、混乱不堪的局面。四清工作队及时将这一问题反映到党中央,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1965年1月,、对卫生部做出了“组织城市高级医务人员下农村和为农村培养医生”的指示,指出“这是卫生工作面向工农兵必须走的道路”,“是当前卫生工作适应社会主义革命需要,促进卫生队伍革命化的一条有效途径”[15]。针对城乡医疗资源分配极度不均的状况,6月26日,又发出了“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重要指示。这些指示犹如雪中送炭,大大加快了医疗资源由城市向农村转移以及农村医疗制度恢复重建的步伐。1965年7月15~26日,河北省卫生厅召开农村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城市卫生医疗机构要派出30~50%的人员支援农村,其中心任务是培训半农半医和卫生员、接生员;防病治病;开展卫生宣传和爱国卫生运动;整顿基层卫生组织,建立以生产大队半农半医为主体的卫生网。

从1965年9月到1966年5月“”爆发,农村卫生工作队为农村培养了大批办农半医。其中,深泽县共培训半农半医213名,卫生员1555名,节育技术人员10名,基本上达到每个大队有一至二名半农半医,每个生产队有一两名卫生员,每个村有两三名接生员,每个公社有一名节育技术人员。石家庄专区共培训农村医生5930人,占全区农村基层卫生人员总数的83.1%。平均每个生产大队有半农半医1.3名。培训不脱产的卫生员、接生员27700多人,平均每个生产队有一名不脱产的卫生人员[16]。1966年3月,半农半医第一期学习结束后回到大队,一面防病治病,一面劳动和学习。为使他们学得的知识及时服务于群众,深泽县委决定组织全县各生产大队出资建立卫生室,并对旧保健站加以整顿,改造为新型卫生室,使其真正成为社员的卫生福利事业。在专区卫生工作队的协助下,深泽县委在总结过去办保健站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建室六原则:第一,卫生室必须有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第二,面向生产,面向贫下中农,送医送药上门;第三,坚持预防为主,实行防治结合;第四,坚持实行亦农亦医,一面防病治病,一面参加劳动;第五,自力更生,勤俭办室;第六,建立一套科学的经济管理和工作制度。在以上原则指导下,县委先组织工作组搞样板,积累经验,然后稳扎稳打,建一个,巩固一个,使建室工作逐步铺开。#p#分页标题#e#

1966年4月底,全县已经村村有医生,队队有卫生室。卫生工作面向农民、面向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成为现实。贫下中农对新建的卫生室倍加赞扬:“建立卫生室可真方便极了,过去孩子种牛痘,耽误了就种不上,今年是什么时候种,什么时候现成。”还称赞它是“咱贫下中农自己的事业,过去做梦也想不到的事情今天在共产党和的领导下办成了”[17]。由于公社级医疗机构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无可替代,其恢复与重建势在必行。为使该项工作切实抓紧,各县成立卫生所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县的卫生院、所和保健站。1964年,深泽县恢复了部分公社卫生院。次年,深泽县公社卫生院由医生集体经营转变为公社办,重新建立了公社卫生技术指导中心和管理中心。1966年,集体所有制的大队卫生室、公社卫生院与全民所有制的县医院一起,构成了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期间,由于“六•二六”指示的保驾护航,以及1968年12月至1976年8月《人民日报》连续刊登的107期“关于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的讨论”,使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不但没有受到破坏,反而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普遍实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公社医疗机构承上启下,功不可没,因此受到国家高度重视。

当时,公社医疗机构有国办和集体办两种。国办卫生院因为医务人员的收入有保障,对国家政策执行较好,不但支持和帮助合作医疗,还经常派人到大队蹲点,以加强大队卫生室的工作力度。而集体办的卫生院多为自负盈亏,实行合作医疗后,到卫生院看病的人少了,医务人员收入受到影响,出现卫生院与合作医疗对着干的现象。为此,1971年初,卫生部提出公社卫生院实行社办国助的计划[18]。社办国助计划是指农村地段卫生院和公社卫生所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贯彻“六•二六”指示以来从县以上医疗机构下放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分配的毕业学生,一律由国家包工资,吃商品粮。农村卫生院(所)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国家给予补助50~60%,其余由业务收入补足,吃公社集体粮[19]。

人员报酬问题解决后,当年县分院(即原地段医院)和公社卫生院装备问题即正式纳入建设轨道,为体现“社办国助”原则,国家支持部分主要用于增添设备。“从一九七二年开始,卫生部为农村公社卫生院装备一批主要的医疗器材。其中,包括化验室、手术室和放射科所需要的生物显微镜、离心机、保温箱、手术器械刀包、手术床、无影灯、吸引器、麻醉机、X光机及防护用品等。”[20](p.410)再通过公社努力,做到房屋、人员配套,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至1974年,河北省已装备1800个县分院和公社卫生院,占全省总数的48%[21]。1975年为纪念“六•二六”指示发出十周年,省财政局、卫生局提出“把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农村卫生工作建设,坚定不移地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重点装备公社卫生院和县防疫站、妇幼保健站等卫生机构”的要求。

1976年全省公社卫生院装备数已达总数的81%强[22]。在国家强有力的支持下,1966~1976年十年间,石家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增加60%,全区共有4000多张病床,农村占80%。国家用于卫生事业的经费逐年增加,1976年比1965年增长近两倍,其中70%以上用在农村[23]。1977年深泽县被列入全省重点装备的34个县之一。根据羊村公社卫生院库存材料明细账的确切记载,1973年3月至1977年底,该院共获得石家庄地区8个批次分配医疗器械16种,总价值7628.51元。耿庄公社卫生院账目记载,自1975年底至1978年8月,该公社共4次获得地区分配医疗器械,总价值6692.9元①。小到时价二三十元的出诊包、血压计,大到价值5520元的X光机,一般手术器械基本装备齐全。社办国助计划的实施,一方面使公社医疗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担负起当地卫生行政工作、爱国卫生运动、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传染病以及一般外伤和农药中毒急救、培训赤脚医生和卫生员等重任,成为支撑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的强有力骨架。另一方面,国家投资保证了医务人员收入和医院设备更新,使医疗机构没有了营利的动机。国家财政和集体经济犹如车之两轮,支撑着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稳定发展,历经波折的农村医疗卫生制度真正完成了由营利到福利的嬗变。受益于此的农民朴素地表达自己的内心感受:“过去是请医如拜相,买药贵如金,穷人有了病,小病抗,大病躺,重病等着见阎王。现在是,人民的医生为人民,送医送药走上门,社会主义就是好,全靠来领导。”[24]

四、结语

卫生制度范文2

为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行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拓宽执法监督渠道,改进工作作风,扩大案件来源,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已有不少卫生监督机构聘任社会卫生监督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卫生监督覆盖率及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保障良好的卫生秩序,促进社会健康,提升卫生监督机构的社会形象。然而,社会卫生监督员这一做法目前还只是处于一种探索试行阶段,尚未作为一种普遍实行的卫生监督执法新制度。笔者拟通过阐述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功能及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期唤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搭建好卫生监督与社会公众联系交流的平台。

1社会卫生监督员的人员构成和职责

1•1人员构成

社会卫生监督员一般可由政府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界、行业协会、工矿企业、旅店业、医疗系统、学校、幼儿园、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组成。社会卫生监督员的多专业、多部门背景,有利于缓解当前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不足、专业单一、部门合作不顺畅等问题。例如,上海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现有卫生监督员1064人,占全市常住人口比为0•51人/万人口,需负责公共场所、有职业危害因素企业、医疗机构、涉及饮水卫生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学校、二次供水单位等20万余家单位;约11•7万名医护人员;约200万名公共场所、企业等从业人员;及约100万名大、中、小学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员疲于应付日常繁重的监督执法工作,无暇顾及执法能力及自身内涵的提升。监督员的严重不足,也势必导致卫生监督覆盖率低、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足等问题,最终给社会健康结果及卫生监督机构的社会形象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卫生监督员普遍存在专业单一问题,主要以医学专业为主,其他专业人员如法律专业、空调专业、建筑专业等所占比例很小,既学医又学法律的人员更少。社会卫生监督员队伍的建立,将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注入新鲜血液。有利于缓解卫生监督人员不足、专业单一问题,提高卫生监督覆盖率及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有利于卫生监督执法多部门合作的开展;有利于及时、全面了解管理相对人的信息、需求;有利于完善卫生执法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有利于增进卫生监督机构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有利于提升卫生监督机构的社会知晓度等。

1•2职责范围

社会卫生监督员的职责主要可分为两类:外部监督;参与、协助监督执法。具体可分为:①对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②承担部分管理相对人卫生状况的巡查;③督促卫生整改措施的落实;④提供管理相对人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及协查;⑤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⑥提出加强和改进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职责。社会卫生监督员将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又一层监督保护屏障。

2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功能

2•1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卫生监督员都是社会各界公众的代表,对管理相对人的情况及社会公众的卫生需求较熟悉,能够及时全面了解社会公众的意愿。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是社情民意的规范化反映方式。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也是卫生监督机构“集中民智”的制度化。这一制度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举措,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信任,减少社会合作成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2强化外部监督

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卫生监督执法权也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卫生监督执法权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卫生事务的直接民主式监督。形成有效的规范化、制度化外部监督机制,促进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2•3彰显程序正义

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对卫生执法权增设了一道来自人民的监督程序。这种程序设计,保障了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拉近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距离,缓解了政府与管理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紧张关系,而面对与自己处于相同社会地位的社会卫生监督员参与的执法程序,管理相对人更容易接受执法的结果,程序吸纳不满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言“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的确,当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真正能够成为我国卫生监督执法程序中独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一分子时,其价值已不仅仅在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而更在于其对程序本身正当性之增进,及其对法律公信力本身的提升。

3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3•1囚徒生存案例揭示制度经济学原理

1770年,英国库克船长宣布澳洲为其领地后,英国为解决当时监狱人满为患的难题,采用政府付费的方式把大量的罪犯雇佣私人经营的海船运往澳洲,结果死亡率高达12%,最高达37%,原因是私人船主为了从中牟取暴利,尽可能的克扣乘船人员的生活福利,令船上的生活环境和卫生条件都极差。此事在西方人道主义精神看来是绝对不可的。怎么办?他们试过三种办法。①对船主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要他们良心发现,结果收效甚微。因为作为人的船主,都有自利的人性,远涉重洋要冒极大的风险,其间有个成本核算,他总是千方百计地争取投人最小收益最大。特别激烈竞争的远洋航行业,谋取自利是人(船主)的理性行为,从人性的角度讲,没有理由过多地责怪他们。②政府派员跟船,最后试下来发现两个问题。一是政府派的随船官员到了海上面临两种选择:不与船主同流合污,就被丢进大海且死无对证。而同流合污还可以获得船主给的一大笔好处。二是从管理上看,政府为此支付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所以此办法试验后效果不佳。③依靠“制度”。后来英国政府设计了一种制度,既把按离岸人数付费改为按到岸人数付费,甚至包括上岸人体检情况统计。此举效果极佳,最后死亡人数减少到1%,正好符合英国的人道主义原则。为什么此举有效呢?船主还是那个船主,还是那么自私自利的人性,人性没有变。对官员而言,既免除了经受旅途风险和劳顿,又免除了受贿的诱惑和受审判的痛苦,政府也减少了管理成本。第三种办法改变的仅仅是一个付费制度。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人性的自利是难以改变的、而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社会经济现象,并不着意去改变人的自利本性,而是引导这种“无法改变的自利人性”,让他做有益于社会的事。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最鲜明的原则是:制度的设计要顺应人的自利性。它甚至认为,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做坏事,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做好事,因为在经济学看来,人的自利无好坏之分,关键在于制度设计。#p#分页标题#e#

3•2创设和运行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成本———效益

目前,由于管理相对人钻法律空子的行为越来越多,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反取证能力越来越强,导致执法成本越来越高。执法费用在一些情况下变得十分高昂,要有效控制与减少执法成本的支出,必须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创新。制度创新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信息问题;二是制度激励问题。前者通过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确定性问题;后者通过正负激励规则安排,提高违法成本,防止侥幸违法行为的发生。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创设和运行,符合“成本———效益”的经济学原理。这种外控社会监督能够获取公正、秩序、廉洁的收益,节省单向内控监督持续增长的成本,避免制度再造投入成本与收益的不确定性,符合制度创设与运行“成本———效益”理论。

4规范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4•1要明确、扩展社会卫生监督员的职责范围。目前社会卫生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多在于卫生监督的行风建设,应当加强其参与、协助卫生监督执法功能。不仅要发挥其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而更要强化其对执法程序本身正当性增进之功能,及其对法律公信力本身提升之功能。

4•2要完善社会卫生监督员的资格和产生程序。社会卫生监督员应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强的政治敏感性、鉴别能力;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具有一定的卫生知识、卫生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敬业精神。另外,社会卫生监督员产生的程序也应当予以明确和细化,应当有最基本的候选、公告、异议、确认以及更换等程序。

4•3要保障社会卫生监督员的活动经费。进行监督活动不可避免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应探索建立稳定的、适宜的社会卫生监督员经费保障机制。

4•4灵活采用专职、兼职两种工作方式。对于专职的社会卫生监督员可参照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对于兼职的社会卫生监督员则可设立一个非常设的社会卫生监督员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

卫生制度范文3

2009年8月18日,卫生部等9部委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正式拉开帷幕。浙江省和山东省第一批试点机构分别于2010年2月25日和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本文抽取两省部分试点县区,具体分析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况。

一、资料与方法

1.资料来源

数据来源于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期预评估调查。浙江省以杭州、绍兴两市各3个区县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样本,收集了2009年8月和2010年8月同时使用、同规格剂型药品的销售情况;并随机收取2009年8月21-30日和2010年8月21-30日的门诊处方每日10张。山东省以日照市苣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样本,收集了2009年6月、2010年6月和2011年6月同时使用、同规格剂型药品的销售情况。所有数据以2009年为基年。剔除数据有误、基本信息不全的调查表,最后得到山东省14个有效样本;浙江省76个有效样本,处方15028张(2009年7519张、2010年7509张),其中男性7446人,女性7582人,平均年龄43.4岁。

2.研究方法

评价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后药品销售情况、合理用药情况。销售指标包括销售额、销售量及价格。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合理用药国际网络(WHO-INRUD)公布的《医疗单位合理用药调研方法与评价指标》[1],结合处方信息,选取以下处方指标作为合理用药的评价指标:(1)每张处方平均药品种数;(2)每张处方平均国家基本药物(NationalEssentialDrugs,NED)种数;(3)每张处方平均抗菌药物种数;(4)每张处方平均针剂种数;(5)每百张处方使用输液的比例;(6)每百张处方使用激素的比例。以价格变化率为横坐标,其他指标变化率为纵坐标,用四象限法分析价格与各个指标的变化分布及强度。分布用n表示,为落在该象限的样本机构数量。当纵坐标为销售量和NED品种指标的变化率时,阳性结果为第二象限;当纵坐标为药品、抗菌素、针剂、输液和激素指标的变化率时,阳性结果为第三象限。各个象限变化强度用I表示,公式如下:i=姨x2+y2,I=∑iX表示价格变化率,Y表示其他指标变化率,i表示单个样本机构的变化强度,I为该象限的变化强度,表示某象限所有样本机构的变化强度之和。

二、浙江省药品销售和处方行为的分析结果

1.药品销售与处方的总体描述(1)药品销售情况。分别统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NED)、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药品(ProvincialEssentialDrugs,PED)及全部药品的销售情况,结果见表1。与2009年相比,2010年药品价格明显下降,销售额下降幅度较大,最高达39.29%,销售量略微下降,降幅仅1.39%~2.29%。浙江省增补基本药物201种[2],其价格明显高于NED。(2)处方情况。浙江省平均每张处方的药品种数显著下降,NED种数显著上升,占处方药品种数由2009年的60.39%上升到2010年的83.42%。抗菌药品、针剂、输液和激素的使用均有减少(见表2)。

2.药品价格与销售量、销售额的四象限分析(1)价格与销售量。NED、PED和全部药品均有超过50%的样本落在第二象限(阳性结果),即价格下降、销售量增加的机构最多,变化强度也最大。其中价格下降的机构比例均在80%以上(见表3)。(2)价格与销售额。降低药品价格、增加基本药物使用量分别从不同方向影响销售额的变化,因此难以判定阳性结果。如表3所示,超过60%的样本机构落在第三象限,即价格下降、销售额也下降的机构最多,变化强度也最大,与表1分析结果一致,说明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

3.药品价格与处方行为的四象限分析(1)药品种数与基本药物种数分析。药品种数的阳性率达51.32%,强度为11.88,药品种数减少的机药品销售情况2009年2010年变化率(%)NED销售额(元)97531.4459209.44-39.29NED销售量1971619264-2.29NED价格(元)16.3612.60-22.98**PED销售额(元)71706.6459584.57-16.91PED销售量52045132-1.38PED价格(元)29.2624.60-15.93**全部药品销售额(元)168294.57118010.00-29.88全部药品销售量2485224328-2.11全部药品价格(元)21.7918.66-14.36**项目2009年2010年变化率(%)每张处方平均药品种数(种)3.523.24-7.88*每张处方平均NED种数(种)2.132.7127.25**每张处方平均针剂种数(种)1.771.60-9.89每张处方平均抗菌药品种数(种)0.760.71-6.22每百张处方使用输液的比例(%)43.1140.82-2.29百分点**每百张处方使用激素的比例(%)14.5911.58-3.01百分点**表3浙江省药品价格与销售量、销售额的四象限分析结果构占64.47%;NED种数的阳性率达64.86%,变化强度为38.94,远远大于其他象限,NED种数增加的机构占71.62%(见表4)。(2)抗菌药物、针剂、输液、激素的使用分析。抗菌药物、针剂、输液、激素指标的象限分布情况相似,结果略显阳性。针剂和输液第二象限I值大于第三象限,表示药品平均价格下降且针剂和输液使用增加的强度更大,二者在变化强度上的一致可能与“输液是针剂品种的主要给药途径”有关。若单独考虑纵坐标,各个指标的增减分布差别不明显(见表5)。

三、山东省药品销售分析结果

1.总体描述2010年,药品价格降低,销售量大幅上涨,销售额略有下降。可见,基本药物价格下降的同时使用量快速增加。与2009年相比,2011年NED和PED都出现价格与销售额下降、销售量上涨的情况,而全部药品的价格却比2009年高3.16%。可见,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价格较高,使用量较大,从而造成全部药品价格的上涨。山东省增补基本药物150种[3],与浙江省不同的是,山东省PED的价格比NED低(见表6)。

2.药品价格与销售量、销售额的四象限分析(1)价格与销售量。2010年、2011年分别与2009年相比,分布情况较为一致,均出现阳性结果,尤其是PED,阳性率达71.43%,I值为7.98,远远大于其他象限。而2011年与2010年对比,分布阳性则不明显(见表7)。可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贯彻基本药物制度精神,配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降低了基本药物价格,促进了基本药物使用。(2)价格与销售额。药品价格与销售额变化的四象限分析结果显示(见表8),各年分布不集中,没有规律性。由表6可见,销售额2010年略微下降,2011年各有增减,亦无规律变化。第二象限I值较大,即价格下降,销售额上涨的强度最大。说明价格下降带来的销售量增加对销售额的影响更大。#p#分页标题#e#

四、讨论与分析

1.药品价格整体下降。价格是直接反映制度效果的指标之一,基本药物价格在可支付能力内是人民群众能受益于基本药物政策的前提条件[3]。浙江和山东两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药品价格有不同程度降低,切实减轻了人民群众的就医负担。浙江省级增补药物的价格高于国家基本药物,而山东省级增补药物价格则低于国家基本药物,与两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关。因此,各省在制定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时,必须结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另外,分析发现山东省药品销售量大幅上涨,而浙江省却轻微下降,但是两省的四象限分析结果一致,均出现第二象限的阳性结果。表明浙江省销量下降大多来自原销量大的机构,而销量增加大多来自原销量小的机构。当平均价格下降时,基本药物的使用量增加。本文对销售量和销售额采用算术平均数计算,而价格则通过销售额赋予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削弱低销量高价药的权重,增强高销量低价药的权重,更能真实反映实际价格水平。因此在分析中会出现价格乘销售量不等于销售额的情况及“价格涨、销售量涨、销售额降”的情况。

卫生制度范文4

本文通过对上海、江西、陕西3省市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相关实践的总结,在法律法规和实践层面上从信息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对象及公开方式等方面进行比较,为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基层药品使用透明奠定基础。

1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中有关药品使用信息公开的规定

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及时向社会、患者、机构内部员工以及卫生行政等部门公开,在我国有关药品的法律体系中早有规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总结,归纳结果如表1。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与药品有关的法律体系中包括药品购销价格、购销数量、价格清单等18项内容,对透明主体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并且每一项需要公开的信息都有较明确的公开对象。从表中可以看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主体都是医疗机构,应主动或依据申请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患者、社会和处方医师公开与药品有关的18项信息。

2地方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现状

选取可以获取信息公开资料的东、中、西部的上海、江西、陕西3省市,通过查找当地卫生厅、药监见表2。表中空缺处为该省公开信息没有此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统称为医疗机构。表中公开内容的数字为表1中的序号(下同)。

2.1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内容比较将表2中用药信息的公开内容和表1比较发现,上海、江西和陕西分别只公开了法律法规规定的10项、9项和6项内容。其中3地都公开的内容有购销价格、价格清单、常用药品价格、检查事项、不良反应和医疗报销政策和程序6项。陕西除此6项内容外,没有其他相关信息公开。上海基层医疗机构还将药品购销数量、新农合中的报销比例、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名称数量和药品费用信息进行公开;江西还将药品在新农合中的报销比例,医疗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名称数量和药品信息进行公开。通过比较发现,用药不合适的处方、不合理的用药或用药错误、药品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的相关信息、处方点评管理情况、便民服务措施、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患者使用新农合报销目录外的药品和其他应依法公开的或申请公开的信息3地都没有公开。

2.2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主体比较按照表2所示内容对3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主体进行汇总,结果如表3。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由医疗机构、发改委、药监局、卫生行政部门公开,江西省由医疗机构、药监局、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局公开,陕西省则全部由医疗机构公开。在表1中可以看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应全部由医疗机构进行公开,3地实践与之有出入。

2.3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信息公开对象比较按照表2所示内容对3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对象进行汇总,结果如表4。上海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主要向发改委(2项)、患者(4项)、社会(2项)和医疗机构(1项)公开;江西主要向价格主管部门(1项)、社会(6项)和患者(2项);陕西主要向患者(3项)和行政部门(3项)。与表1比较可知,3地公开的信息中总体上具有明确的信息公开对象,并且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公开对象中未涉及处方医师。

2.4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方式比较由于没有专门的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并且由表1可以看出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方式做出规定,但信息公开对象能否及时、有效的获得信息公开主体的信息,与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密切关系。按照表2所示内容对3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方式进行汇总,结果如表5,3地同一信息公布方式并不相同。

2.5信息公开依据比较通过表2可以看出上海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的10项内容中只有5项有明确的信息公开依据,江西公开的9项内容中仅有3项有明确的公开依据,而江西公开的6项内容中也只有4项有较为明确的公开依据。其他内容没有公开依据。

3讨论

3.1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不健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指南》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应在卫生部文件基础上,制定各地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开目录。但由于指南没有全面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等关键问题,以至于缺乏指导性。目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制度和目录时,为维护医疗机构利益,大多以从简的原则,甚至直接印发国家文件或无信息公开目录。另外,我国未建立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也导致基层用药信息公开现状缺乏实证数据。由此可见,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建立全国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十分必要。

3.2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主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不完善

由于相关研究不足,政策制定者认识不够,相关经验不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应该由谁公开,社会、患者、卫生行政部门等公开对象应该获取何种信息,在基层实践中都不明确。另外,信息公开对象能保,如政府出钱为村医购买养老保险,或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对村医实行聘用制,由乡镇卫生院为被聘用的村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2提高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可获得性

对农村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调整时要遵循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方法,综合考虑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及各地区农村疾病谱状况,把更多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儿童疾病的药品收录在内,减少使用率较低的药品,并根据当地疾病实际用药需要做出适时调整,提高基本药物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优化基本药物的品种、类别、剂型。同时,在农村地区,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提高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引导农民群众选择基本药物。为了规范药品的采购渠道,降低药品的配送成本,保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及时供应,首先,各地区应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免费代购;其次,要加强配送环节监管,建立配送企业诚信档案,一旦出现基本药物供应不全或不及时等问题,应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按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予以相应的制裁,确保村卫生室正常用药不受影响。#p#分页标题#e#

2.3促进乡村医生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卫生制度范文5

1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和工资总额核定的内涵

1.1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构成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全国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原有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临时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奖金、清凉饮料费、书报费和物价补贴等津贴补贴以及本次实施绩效工资的增资额统一合并范围绩效工资。在此基础上划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原有的特区津贴和新设立的“基础津贴”组成。“基础津贴”分为48档,与特区津贴联动运作,按照规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按不同的比例核定,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总额的30%的比例核定,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按40%、50%的比例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1.2工资总额的构成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合理控制单位用人成本,建立权责清晰、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在此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中,对事业单位实施工资总额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基础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过节费和年终考核奖等所有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深圳市人民医院绩效管理的现状

事实上,我院已早于全市实施绩效工资管理。2005年10月我院制定《绩效奖考核方案》并报市卫生局批准和组织实施。总的原则是以工作量为计算依据,以医疗质量、医疗(生产)安全、服务质量、医德医风和成本控制等为考核指标,以减轻病人诊疗费用为目标,实行院、科两级分配,优质优酬,科级领导因承担风险责任和医疗风险责任,正、副职分别提高50%、20%绩效工资风险系数。职能科室去全院核算科室平均奖的40%~90%,行政后勤科室一类人员按0.9的风险系数计发绩效奖,工勤辅助二类人员按0.4~0.8的风险系数计发绩效奖,体现了向临床一线倾斜,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关于工资总额的核定问题。根据市卫人委的规定,内部分配人员费用占本单位业务支出控制比例的42%,我院一直控制在37%左右,离市卫人委的控制指标还有5%左右的空间。绩效管理具体实施措施:一是从2008年1月起增设同比工作量奖,按核算年份的前两年季度平均工作量与当月工作量对比,工作量在80%的200元/人,81%至90%的300元/人,90%至100%的500元/人,101%以上的800元/人(护理组封顶500元/人)。二是从2008年7月开始,临床科室的人员工资补助支出由原来的3500元/人调整为5000元/人,盈余指标人均降低1500元。三是从2009年4月起增设医疗质量及服务安全绩效奖(从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按季度发放),各科室在完成本科室核定工作量且未出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问题的,以2008年同期工作量为基数完成基数的100%时给予发放奖金。具体标准为医疗类为每人每季度1000元,护理类每人每季度800元,且规定在统计工作时限内发生以下情况的所有科室全体人员不予奖励:一是发生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的科室;二是有效投诉达到3次的行政后勤科室,设立此项奖励后,医疗质量明显提高,服务态度有所改善,医疗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3此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核定深圳市人民医院工资总额的情况

2009年市人社局按绩效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核定我院工资总额为人均13258元/月,而我院2008年实际人均收入已达14721元/月,因此,实行绩效制度后,我院人均收入将下降7.1%。据测算,其他卫生系统直属单位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有的单位下降幅度高达20%。如按此标准执行,势必会大大降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阻碍了医院的快速发展。

4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如何根据行业特点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和工资总额管理

4.1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和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4.1.1科学性、合理性不强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调整为全国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全国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年资等因素由市人社局核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则根据事业单位的经费类型核定,如差额单位以四六开、自收自支单位以五五开的方式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重。这一办法虽然操作简单,但由于没有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也没有区分单位的性质、职能进行分类管理,管理方式显然存在“一刀切”。因此,卫生事业医疗单位有必要根据自身的性质、职能、特点对核定办法进行细化、调整和完善。

4.1.2核定的水平不能满足单位的实际需要当前,由于高房价、高生活成本造成人才引进困难,尤其是对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吸引和竞争力明显不足。深圳卫生事业单位医务人员收入与其他二线城市相比,已无太大优势。若按此办法执行,造成医务人员收入大幅下降,人才引进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5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和工资总额管理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5.1坚持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深圳市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和工资总额管理,符合国务院办公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的要求,总体体现在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突出公益性。二是发挥医疗系统,特别是医疗机构队伍的积极性。确定了绩效薪酬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只是在制定具体的核定办法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改革的差异性,做到科学、分类管理。这样才能发挥绩效工资的制度创新效应。

5.2充分体现绩效考核因素对业绩的准确评估是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发挥工资激励促进作用的关键。由于我市人口机械增长速度快,卫生资源总的来说是不足的,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目前都是超负荷运转,门诊量和手术量逐年增长,医务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经常加班加点,半数以上的医务人员年休假、探亲假无法安排。因此,应将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作为系数核定单位工资总量,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核定的传统理念和做法。工资的调整机制由主观变为客观,由机械变为灵活,由一方主导变为多方参与,工资核定更为科学,可以营造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氛围[2]。#p#分页标题#e#

卫生制度范文6

一、引言

医疗服务市场具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政府干预及非营利性等特征[1],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堪称“世界性难题”。进入21世纪以来,尤其是2005年以来,对于医疗卫生改革成败及出路的大讨论无疑是我国社会公共政策领域的一件大事。2003年SARS的大规模流行,引发了全体国民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广泛关注。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更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成为举国关注和争论的焦点[2]。

在对于医疗体制改革的讨论中,一些学者强调了税收政策的作用。我国于2000年推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其中一项重要改革是实行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与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政策相配套,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但是,从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来看,分类实施的税收政策事实上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构成了一种税收歧视[3]。沈彤指出,医改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尤其要减少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2000年以后实行的医疗服务征税制度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税收歧视;二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少税负重,难以发展[4]。在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方面,朱铭来和丁继红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政府在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进行引导时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实行全民健康保险仅靠政府的财政直接投入远远不够,因此他们建议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消费者购买健康保险,从而提高全民健康保障水平[5]。

经过多年的讨论,2009年4月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新医改方案)终于面世。新医改方案提出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总体目标,涵盖了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等事关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所有重大方面。其中,在医疗服务体系方面,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在医疗保障体系方面,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同时,“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方面,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

新医改方案启动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卫生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这些配套文件涉及多个政策层面,涵盖新医改的各个方面,但是并没有对税收扶持政策给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毫无疑问,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完善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在新医改方案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内容仅有一条,即“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后续出台的系列配套文件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在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税收政策工具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6]。

二、医药卫生领域的政府干预与税收支持

与公共卫生服务相比,医疗服务(包括与其相伴的药品服务)并不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医疗服务本质上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经济私人品[7]。无论是医生的诊断服务,还是药品、医疗设备的使用,其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都非常明显,其生产和消费过程也不会产生多少外部效应。但是,医疗服务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经济学家阿罗在《不确定性与医疗保健的福利经济学》一文中首次阐述了医疗服务的特殊性[8]。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不确定性,包括疾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一方面,个人健康状况以及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人体的复杂性,医生以及病人对于各种治疗方案的结果经常无法准确确定,这一特征是最显著的。其次,医疗服务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在患者的消费(就诊)过程中,患者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生)之间实际上建立了一种委托关系,但这种委托关系具有特殊性,一是相对于患者,医生拥有更多的关于患者病情、疾病诊疗知识等方面的信息,而患者通常对于复杂的医疗技术难以有太多的了解,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素质及服务质量也只能做出有限的评价;二是医生作为人,同时充当了患者的建议者(乃至决策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即存在所谓“两权合一”性[9];三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医生是一个“利润最大化”者,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供给诱导需求”或者“医生诱导需求”的风险就极有可能发生。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从社会伦理和人权的角度,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往往被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医疗保健,这种权利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收入状况的不同而改变,这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也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庄严承诺,是政府的政治责任[10]。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基本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公益性”。#p#分页标题#e#

综上所述,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践中各国政府对于一般性的医疗服务领域(尤其是基本医疗服务领域)普遍地进行了较多的干预或介入,其根本原因在于从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原则出发,人们普遍将接受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视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换句话说,政府对于基本医疗服务普遍存在较多的介入和干预,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介入医疗服务领域可以有多种方式:一是强化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以化解或缓解医疗服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二是推行财政政策措施,为基本医疗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如一些国家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向民众提供免费或接近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三是推行税收政策措施,为医药卫生服务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提供一定的税收支持,如针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基本药物的生产和流通采取税收优惠或减免措施,以适当降低基本医药服务的价格,对购买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一定的税收激励等。国际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拉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有效杠杆[5]。

三、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税收政策考察

在医药卫生领域,税收政策手段一般通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课税制度、药品税收制度和医疗保险税收制度发生作用。在此,有必要对我国在以上三大涉税领域的税收政策演变进行梳理。

(一)医疗机构课税政策:从全面免税转向差异性课税

1.新中国建立至2000年的医疗机构免税政策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鼓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央政府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进行工商登记和免征工商业税的政策,为此连续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其中重要的文件有以下三个:(1)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1950年11月17日,财经计(财)字第5242号);(2)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登记的函》(1951年2月25日,(51)财经私字第20号);(3)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免征工商税务的通知》(1955年12月21日)。在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间,政府对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实行了大体相同的免税政策,这一政策一直执行到2000年实施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后才有所改变。

2.2000年以后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和差异性课税政策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卫生部等四部委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做出了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政策规定,其政策要点是“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7月10日发出《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做出差异性的课税政策规定,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见表1)。根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最大差异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须缴纳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的各项税。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2008年11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延续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实际执行中,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3年免税期内除外)。

(二)药品增值税政策

建立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新医改的重要内容。我国在药品领域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方面。药品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会发生价值增值,因此应对其征收增值税。2008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未单独就药品销售做出规定,因此目前药品与一般商品一样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在税收优惠方面,我国目前对于药品的税收优惠范围非常狭窄,仅限于避孕药品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增值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三)医疗保险领域税收制度:差异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是我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保险领域,现行税制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做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安排,而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无论是购买团体健康保险还是个人健康保险,均未做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排。

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补充医疗保险方面,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2008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现行税收政策与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非协调性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并将这一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基本制度”的高度规划医疗卫生事业,是我国在国家层面的重大制度创新;同时,新一轮改革还强调将“公益性”作为基本制度建立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注重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重视发挥社会(民营)资本的作用。对照这些改革理念,现行税收政策与新医改目标尚存在一定的冲突或不协调、不匹配之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p#分页标题#e#

(一)医疗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如上所述,医疗服务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公益的特征,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密切相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政府的政治责任,也是此次医改的根本目标。这必然要求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应以适宜乃至相对低廉的价格向全体公民提供,以保证医疗卫生事业总体上的公益性和一定的社会福利性。在营业税方面,按现行税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而营利性医疗机构需照章缴纳营业税,但是,究竟应对医疗机构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率,现行制度并未给予明确①,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一般参照一般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5%)进行课税。在增值税方面,对药品征收增值税,适用一般商品17%的税率。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均为间接税,所以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税收负担最终将由消费者(患者)承担,医疗机构营业税及药品增值税的税负高低将直接影响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或药品的价格水平。由此可见,现行将医疗服务(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比照一般服务业进行课税以及将药品视为一般商品予以课税的政策,未能体现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公益性特征,不利于医疗行业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不利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以及多元办医格局的形成

2000年医疗机构分类课税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营利性医院在3年免税期满后须承担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兵优抚费、水利水电建设基金、地方养老基金、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十多项税费。根据温州市卫生经济学会对温州市营利性医院税费问题的一项调查,营利性医院的六项主要税费,包括营业税(业务收入的5%)、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4%)、水利水电建设基金(总收入的1‰)、地方养老基金(总收入的5‰)、33%的企业所得税,其税费总负担占医院全年业务总收入的10.11%[11]。医疗服务行业具有高风险、高成本、投资回报期长等特点,而现行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只给予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在3年免税期满后,税收负担明显加重,难以形成积累以进一步发展。过高的税费负担不利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进而不利于新医改方案设定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目标的实现。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歧视不利于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截至2009年底,在我国76.89万家医疗机构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占71.8%和28.2%,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诊所(占营利性机构的61.9%)、门诊部(占营利性机构的2.3%)为主,在办医主体上以民营资本为主。在全国715.88万卫生技术人员中,营利性医疗机构仅占10.41%,全国441.36万张病床中,营利性医疗机构仅占4.61%[12]。在这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源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很难形成有效的竞争,而税收环境的差异进一步扩大了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竞争能力的差距,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直接制约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四)现行税制缺乏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扶持商业健康保险是一个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的迅速发展及其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不仅能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同时也能促进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

各国政府在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进行引导时大多采用税收扶持政策,即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来刺激和调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OECD国家中,有一半以上国家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税收优惠激励措施来鼓励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13]。例如,美国对商业健康保险,包括团体健康保险、个人健康保险和自由职业者健康保险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即税式支出)政策。对于雇主缴费的团体健康保险,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业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对于个人健康保险,如果满足一定条件(保险产品的免赔额不低于1050美元或每个家庭2100美元),即可建立个人健康储蓄账户,该账户的缴费可以在个人收入所得税前列支。对于自由职业者购买健康保险,对其缴付的保费的免税办法,则经历了从部分免税(起初只允许25%免税),逐步提高免税比例(2001年免税比例达到50%),直至全额免税的过程(2007年以后实现了100%免税)[5]。2006年,美国政府联邦税对健康保险的总税式支出约达到1430亿美元[14]。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医疗保险的政策导向已越来越明显。例如,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对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税收优惠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首次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对补充医疗保险给予鼓励和支持。这些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但是,在商业健康保险领域,无论企业购买团体健康险还是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方面,都没有做出有效的税收激励和税收扶持的政策安排,而缺乏激励性税收政策是制约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建立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体系

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新医改方案提出的“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的目标,应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体系。

(一)改革医疗服务营业税及其税收优惠制度

根据医疗服务的层次性和公益性程度,可将医疗服务区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是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必须平等惠及每个人的医疗服务,其公益性较强。相反,特需医疗服务则是根据个人对健康维护的偏好而提供的医疗服务,其公益性相对较弱。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所有医疗服务的消费均关系到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因此上述两个层次的医疗服务的公益性都不能被忽视[15]。医疗服务征税体系建设,既要体现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又要能够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在医疗服务营业税制方面,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营业税课税标准取决于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而不是医疗服务本身的性质(基本医疗服务或特需服务),这使得同类医疗服务在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可能遭遇不同的课税(或免税)待遇,不仅造成医疗服务市场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而且同时加剧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行为扭曲。要扭转这一局面,可以有两种改革思路。第一种改革思路是由目前“按医疗机构性质”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转变为“按医疗服务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及征税标准。具体地,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医疗服务”税目,按医疗服务的性质,对特需医疗服务征收营业税,税率按低于一般服务业的标准设置,以3%或更低为宜,特需医疗服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技术发展状况予以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特需服务以外的医疗服务给予税收优惠,适用零税率。第二种改革思路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以消除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营业税方面的不同待遇,同时体现对民营资本开办医疗机构的税收支持。#p#分页标题#e#

(二)完善医疗机构所得税优惠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做出了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并规定了认定标准,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认定标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议继续给予免税待遇。同时,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于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多元办医格局,建议将医疗卫生事业列入“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目录,据此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所得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待遇。具体地,建议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所得起,对其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属性以及我国医疗机构地区布局的现状,建议税收政策的确立要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便于百姓更好地就医。为促进医疗资源在地区之间,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缓解目前农村和基层社区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建议对在农业县及县以下地区经营的医疗机构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以引导医疗资源进入这些地区。

(三)完善药品增值税及其税收优惠制度

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商品的销售或进口设置了三档税率,即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其中,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煤气、图书、报纸、化肥、饲料、农药等与国民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适用13%的低税率。药品不同于市场提供的普通产品,它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要求,属于应由政府给予支持的特殊产品,不能完全实行市场化经营。因此,基于药品对于国民健康的特殊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建议降低药品增值税税率,明确对其适用低于一般商品的较低税率(13%)。同时,为配合建立和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建议对基本药物给予税收优惠,适用零税率,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的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

卫生制度范文7

关键词:卫生应急素养;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中国

“非典”疫情之后,我国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本建成,此次应对疫情印证了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成绩也暴露出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不足,公民个体的卫生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初期的群众反映过度,恐慌无序,医疗系统应对乏力等等加速了疫情的传播。以全民卫生应急素养提升为抓手进行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发挥人民群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主体作用,理顺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一、公民卫生应急素养的内涵

关于卫生应急素养的具体定义,学界目前还未达成共识。从内容上看,卫生应急素养一般是指公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获取、理解、接受、运用卫生应急知识,掌握避险、救援技能并参与简单应急救援活动的素养与能力,集中体现为公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自救与互救。它是全民健康素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建立公共卫生群防群控机制的社会基础。提升我国公民的卫生应急素养是我国公民卫生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新时代人民健康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我国已将突发性传染病防治与紧急救援工作纳入十三五规划,从战略层面给予重视。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要以广泛普及基本的卫生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方式,提升我国公民的卫生应急素养,增强我国公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自救与互救能力。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了《公民卫生应急素养条目》,以简单生动的图解形式,将居民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所行动的十二条注意事项进行了扼要的科普性传播。这是我国首次就开发公民的卫生应急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做出的,结合了中国实际、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创造性尝试。

二、我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优势明显但公民卫生应急素养不足

(一)应急管理体系中“集中统一领导”优势明显。我国的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是一套综合性系统,它以疾控中心为骨干,以医疗机构为依托,以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为支撑,将针对公共卫生风险的监测预警、治疗处置、科研攻关等环节进行有机结合,除现有的疾病防控体系与医疗救治体系之外,还统筹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监测、应急处置、救治救援、物资和技术保障等各个环节。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是一项具有明显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任务。我国的国家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具有“有力、有序、有效”的特点,“集中统一领导”是其显著优势。在此次抗击疫情的战役中,我国国家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发挥了这项优势,实现了抗击疫情的全面动员、全面部署、防控全面加强的有力态势。我国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种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考验之下发展起来的,是我国合理高效应对重大疫情、深入完善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系统的基础与优势。但在肺炎疫情的防控实践活动中,这一应急管理体系也暴露出诸多短板和不足之处,成为此次疫情大考留给我们的“思考题”,有待在实践中继续加以完善。

(二)公民个体的卫生应急素养缺乏,群防群控难度加大首先,由于我国公众卫生应急素养教育起步较晚,我国公众在面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时,容易受到因缺乏卫生应急素养,生物疫情的蔓延与信息疫情的扩散相叠加,在初期带来了医疗资源的过度挤兑。此次疫情发生之初,惊慌失措的群众蜂拥至医院,给医疗系统带来了巨大负荷,拖慢了我国医疗系统对疫情应对的反应速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疫情的蔓延与扩散。其次,我国目前推广的公民卫生应急素养条目中的内容较为浅显,且缺乏与之配套的详细规范、防护措施、细则··标准、操作流程等具体指引,且宣传工作尚未形成常态化机制,对于提升公民卫生应急素养起到的作用还较为有限。

(三)以相关疾控知识引导公民个体行为的应急人才缺失。在疫情发生时,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行动,但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对纷飞的信息进行精准有效的识别,此外,老龄人口、残疾群众、困难群众等人群获得信息的途径狭窄,加剧了他们的恐慌与无助。当健康码、体温在线上报等技术抗疫手段推出后,这部分人群又因信息技能的不足而难以掌握操作要领,生活处处不便。公共卫生事件爆发时,因缺乏有公信力的相关专门机构的引导,群众缺乏安全感,一部分群众对疫情的危害性缺乏科学认知,认为“没事”从而并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护,另一部分群众则草木皆兵,稍有不适即就医,造成医院、药店等场所人员拥挤,加剧了疫情的传播与蔓延。

三、制度化提升个体卫生素养对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至为重要

(一)全民卫生应急素养是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社会的广泛参与是建设好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撑,而提升全民卫生素养是实现社会广泛参与的基础。全球化趋势的深化也带来生物安全形势的不断恶化,“黑天鹅”式的传染病危机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经济的有序发展。信息时代的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往往与“信息疫情”叠加传播,人民群众对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所产生的情绪反应与相关知识技能的储备情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疫情传播的速度与范围,是影响医疗系统相关应对措施的重要因素。具有一定卫生应急知识技能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的公民群体,能够在医疗系统找到合理应对措施的过程中节省宝贵的时间,降低全社会在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与应对中的成本,减少牺牲。对于国际社会来说,具备良好卫生应急知识、素养的公众还可以有效遏制病毒疫情与信息疫情在发生地的传播,为世界其他地区人民争取宝贵的应对时间,树立并巩固有担当、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二)全民卫生应急素养是基层卫生服务系统建设的重要环节。“健康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治”是我国应对此次疫情的行动准则,也是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与运作准则。“群防群治”是我国打赢此次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制胜法宝和关键武器。每一次公共卫生事件阻击战都是一场人民战争,只有充分动员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够真正赢得每一场公共卫生事件阻击战的彻底胜利,因此,全民卫生应急素养提升对于充分发挥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作用来说有重大意义。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正在推进,分级诊疗机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全民卫生应急素养的提升,对于推动分级诊疗机制落地有着重要意义。在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具备一定应急卫生素养的公众能够迅速进行先期自救和互救,并根据自身症状冷静、有序、就近就医,根据症状轻重程度合理地选择乡镇医院、乡镇医院或大医院进行治疗,避免蜂拥入院的情况,从而大大降低医疗系统的短期负荷,缓解疾病预防与控制系统的压力,为及时阻断疫情传播争取宝贵时间。在具备一定卫生应急素养的群众的配合下,疫情的预防可以实现“关口前移”,避免小病发展成大疫,真正将“以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三)以全民卫生应急素养为抓手符合我国国情。1.选择居民卫生应急素养作为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抓手,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居民的卫生应急素养相对较弱,且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地区差异显著,而建立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因此必须首先提升居民个人和家庭的卫生应急素养。“防治结合,平战结合”是我国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标准,只有提升了每个居民的卫生应急素养,才能够真正落实疫情防控的属地管理原则,阻断疫情传播。2.建设居民的卫生应急素养,是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中“关口前移”原则的要求。对于任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来说,有效应对的基础都是“早发现”与“早报告”。虽然我国已经开展网络直报体系建设,但在疫情的传播过程中,最先发现线索、做出响应的还是公民。“关口前移”要求的真正落实,要求网络报告系统不断提高其侦测与报告的灵敏性,更加有赖于公民在发现异常事件时向卫生系统提供及时、准确的报告。只有提升公民参与卫生应急事件防控的水平,才能够真正做到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实现群策群力、群防群治。3.提升居民的卫生应急素养便于实施与操作。社区是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是离居民最近的生活主场景。因此,现代化的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需要从社区起步,居民卫生应急素养建设也可以以社区为起点开始实施。公民卫生应急素养建设可以与我国城市的精细化治理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协同推进,在提升全社会卫生应急意识的同时,加强公民对政策的理解与支持力度。也有利于进行属地管理。4.疫情带来的影响深刻,此时进行全民卫生应急素养提升工作可以“趁热打铁”。在此次抗击疫情的实践中,人民群众展示出坚强的斗志和必胜的信念,也显示出卫生应急素养水平的不足、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欠缺,为进一步提升全民卫生应急素养提供了实践依循。这些经验来自近期成功抗击疫情的生动实践,可以视作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绝佳场景实验。疫情带来的思考在群众中反响强烈,此时进行深入的卫生应急素养教育正当其时。

四、提升全民卫生应急素养的路径

(一)进一步深化全民卫生应急素养教育。首先,强化全民卫生应急素养教育的力度,合理分配、适当深化培训的条目内容,增加应急技能实操训练在整体素养教育中的比重。在《公民卫生应急素养条目》基础上,对宣传和培训材料的内容进行深化,在常识性知识的基础上,增加关于国际重大传染病、流行病和公共场所食品卫生事件等紧密结合时事的、与人民群众生活贴近的宣传,增加宣传教育的频次,丰富宣传教育的形式,培养专业的公民卫生应急素养教育工作队伍,将提升我国公民的卫生健康素质作为长期的重要任务来进行。其次,探索进行我国公民卫生应急素养水平的监测评估,建立并完善我国公共卫生监测报告系统。在定期进行公民卫生应急素养宣传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还应当相应地制定全民卫生应急素养水平的评估机制,对公民卫生应急素养培育工作进行动态跟踪,通过政府监测、社会预测、群众评测等多元主体的监测与评价,及时地发现和修正卫生应急素养教育在知识普及、技能提升等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更为精确地掌握我国居民卫生应急素养水平,提升素养培育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完善各级各地卫生应急培训信息的统计收集和需求反馈机制,使我国的公民卫生应急素养培育工作形成动态跟踪—监测评估—成果—反馈提升的闭环,不断就培训结果进行自我总结。设置合理的监测内容、监测指标、监测频率与监测方式,坚持科学预测、问题导向、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充分运用大数据、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确保监测评估工作的执行与结果能够反映我国公民卫生应急素养的真实水平。再次,实施定期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将公民卫生应急素养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披露,同时根据现实需要及时相关应急卫生提示,利用好大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卫生应急素养监测评估结果在预测引导、激励监督和决策支持等方面的强大优势,为国家卫生健康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与处置工作提供参考。权威、真实、定期、有序的全民卫生素养信息披露和应急卫生信息提示能够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心。同时,加强卫生应急专业引导人员培训,建设一支公共卫生应急人才队伍。应当加强对流行病学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培养,加强各个公共卫生学院对急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教学和科研攻关,在重点公共卫生学院建立传染病学、流行病学的博士后工作站和科研站点。在高校探索开设并深入研究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学、健康经济学等新兴学科,培养一批具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和健康管理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健康中国的建设需要。相应地,完善公共卫生人才在培养、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提高疾控人员的待遇,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营造尊重疾控工作人员、重视公共卫生知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织牢基层群防群控联动网。首先,进一步优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布局与医疗资源配置。全民卫生应急素养的提升需要质量高、可及性强、供给充足的基层卫生服务资源来作为配合。应当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配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与规模,充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应急服务在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可及性。提高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卫生应急单位的建设标准,强化乡村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能力。在整体规划上,将与卫生应急有关的医疗资源向基层倾斜,进一步加强大医院对基层卫生机构在卫生应急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人员支持,增强基层群众对基层医院妥善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的信心,引导群众就近、有序就医。其次,健全并优化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强化基层尤其是社区、乡村卫生机构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反应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织牢织密基层疫情信息数据网络,提升信息网络的反应速度,强化基层群众在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应对中的参与感。

卫生制度范文8

关键词:医疗卫生系统;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策略

在市场经济时代,社会各项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和多样,给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带来了较大挑战。为保证医疗卫生系统平稳运行,国家近年来不断出台政策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希望能够推动医疗卫生系统财务会计工作改革发展,通过提升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持续改进,为国民身心健康提供保障。研究医疗卫生系统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制度实施问题探索发展对策,能够为相关工作开展指明方向。

一、医疗卫生系统财务会计概述

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中持续深化的过程中,需要创新自身财务会计管理模式,消除系统存在的财务管理缺陷,通过维持系统经济运行确保事业取得长足发展。随着国民医疗需求的快速增长,国家的医疗卫生系统面临了巨大挑战,需要加快财务会计管理改革满足民众基本医疗需求。一方面,国家开始推行责任制度,通过落实“有权比有责、权利受监督”要求开创新的财务会计工作局面[1]。另一方面,在基层医疗机构资金使用方面,通过推行新的预算制度、核算制度等规范资金使用,细化资金核算,强化资金监管。针对机构资产,开始实施减值准备,确保系统内部资产状况能够得到展示反映,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提供保障。在制度改进和实施过程中,应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能够有效落实,保证医疗卫生收支管理能够得到强化,为达到更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持。

二、医疗卫生系统财务会计制度分析

(一)预算制度

伴随着医改工作的深入开展,医疗卫生系统获得的财政资金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含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部分,公益性责任日渐突显。而随着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比重增加,强调做好收支活动预算管理。按照新《政府会计制度》,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将预算收支、财政预算收支、预算结余统计成报表,提高机构整体预算水平,掌控各周期收入支出差额[2]。通过与往期对比,能够掌握机构预算情况。在会计工作方面,要求采用平行记账方式,依靠会计信息反映机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在“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核算体系下,需要以收费实现制为原则编制决算报告,并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编制财务报告,建立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双体系框架”[3]。通过分别开展收支预算和财务预算,在加强现金流入流出管理的同时,强化应收应付账款、折旧摊销等方面预算收支管理,通过实施“双预算”全面反映各方预算需求。

(二)核算制度

在会计核算方面,强调对各补偿渠道资金流程进行清晰反映。基于简化核算需要,将部分旧科目取消,实施科目综合和新增,为会计结算提供便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账目清晰。按照新医改精神,需要对主要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推行零差价,取消一级会计科目单列中的药品收支科目,纳入医疗收入和医疗卫生支出科目实施明细核算。在医疗款计算方面,为满足“收支两条线”管理需要新增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并设置门诊收费和住院收费明细科目。根据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定位,在医疗卫生支出科目中增设相应支出科目,并增设“疫苗”等科目进行特殊项目管理,新增“受托负债”等科目明确机构资产用途和负债组成,强化机构负债风险管控,清晰反映内部财务收支活动。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针对现金收支外的业务进行核算,内容包含资产、净资产、费用、收入、结余五类要素,与预算会计进行要素互补,反映机构资金流向[4]。

(三)绩效制度

自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战略部署以来,医疗卫生系统开始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完善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划分管理者和所有者职责、权利等,形成具有激励性、约束力的管理机制。而医药分开改革制度落实后,基础医疗服务由政府、个人、社会分开承担,贯彻落实政府补助政策,需要通过强化绩效管理强化医疗卫生系统财务监督和内部运行监督,规范机构服务费用,推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深化改革。按照财务会计制度,需从商品经营管理角度建立适用于基层医疗机构的会计准则和机构,确认各部门和环节的预算责任。针对基本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预算管理职责,按规定授予绩效评估拨款,用于对机构超支和盈余进行弥补。通过实施财务和会计监督,能够加强预算间的联系,强化内部主要医疗资源管理,确保医疗卫生基金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三、医疗卫生系统财务会计制度实施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足

从财务会计制度实施情况来看,许多医疗卫生机构依然无法适应体制改革要求,出现成本管理混乱问题,造成资金流动较多,资源配置失衡,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分析原因可知,部分机构长期缺乏资金管控意识,在成本管理方面建立的组织结构单一,仅通过简单分析即进行资金分配,导致内部资金流动不合理。在预算管理方面,则未能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导致预算执行缺乏有力支持,难以进行责任追究或风险管控。日常运营中,机构将开展大量现金业务,而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较多,在机构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收支管理失控问题。目前,部分机构现金流通率较高、金额较大,但仍然未能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创新内部管理制度,在设备购买、项目研发方面随意进行大额资金支出,导致不必要的开支较多,引发了资金浪费问题。不以盈利为目的,则造成财务审计工作被忽视,缺少完善内部管理条例,无法对各部门、科室进行有力监管。而未能落实内部审计,同时内控管理薄弱,造成机构无法实现财务问题有效监督,在市场环境日渐复杂的背景下面临一定资金流动风险。

(二)会计信息失真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对核算业务进行细化,原本应使机构核算报表包含全面信息,如财务绩效、预算执行等,确保管理人员掌握机构财务状况,能够制定科学决策。但实际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基层医疗机构并未准确区分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等科目,而是将通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获得的收入统一纳入医疗收入范围。针对公共卫生拨款,则计入到财政拨款,并将事业收入和拨款收入均纳入一个账户,导致收入制度难以施行。在费用支出方面,则面临无法区分资金来源的问题,在决算报表编制上则仅记录收入内容,引发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资产核算方面,由于支出科目中缺少有关折旧的细则,也将给医疗费用核算带来负面影响。在资金结余调整方面,涉及基金科目、库存物资等各方面调整,在机构历史账目不清、应收应付项目多、资产多的情况下,将造成核算准确率下降。受这些因素影响,无论是在收支核算还是资产核算等方面,获得的会计信息都缺乏准确性,难以全面反映机构财务状况,容易给人员制定决策带来误导。

(三)核算手段单一

在各项政策法规出台的背景下,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做好内部制度的调整,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开展提供科学指导。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在多数机构已经引入财务软件、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设施的情况下,人员由于无法深入理解财务会计改革要点,依然将工作重心放在基础核算内容上,造成机构会计核算手段单一,难以全面掌握机构财务状况。如对医疗支出和药品支付费用进行核算时,依然采取记账方式,人员仅掌握了基础信息技术应用方法,未能在技术应用方面投入更多精力,难以进行预算分析和评估,造成人员难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计划和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在管理费用核算方面,由于难以进行细化分类,仅按照人员数量进行费用分摊,给收支平衡性带来了不良影响。而机构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长期存在核算与管理相分离的情况,同时未能建立台账和卡片,造成资产和账面难以对应[5]。在会计核算时,由于不了解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容易出现遗漏已计入固定资产情况,导致资产核算存在账实不符的问题。

四、强化医疗卫生系统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的策略

(一)强化监督管理

想要有效实施制度,需要先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环境,解决内部控制失灵问题。围绕这一目标,针对财务会计工作应实现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增强业务透明度和提高机构内控能力。首先,应落实岗位责任制度,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资金核算、资产核算等不同工作。根据具体岗位内容,需要做好职责和权限划分,确保责任有效落实。其次,需要对机构预算管理机制进行健全,细化医疗卫生系统预算编制,并健全预算约束机制,有效增强预算规范性和执行力,通过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系全面开展预算工作。根据机构发展战略规划,可以在各部门参与下制定年度预算,明确各项经营活动目标,增强预算计划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部门合理配置公用费用、发展费用等各项资源,将预算落到实处。再者,需要完善内审机制,在保证机构独立于财务、纪检等部门,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工作实现财务会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提供高效的审计服务。此外,需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由会计师注册等行业负责开展第三方审计工作,定期公布机构财务报表,确保公众清楚了解医疗卫生系统运行情况。

(二)做好科目调整

为做到精准实施会计核算,应及时根据财政部办法的《政府会计制度》进行医疗卫生机构会计科目调整,建立完善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体系,保证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首先,应在财务会计体系中增设科教收入、医疗收入等不同科目,对事业收入一级科目进行详细划分。在医疗收入下,应进一步划分门急诊收入等科目。而在预算会计体系下,应增设对应的医疗预算收入等二、三级科目。在累计盈余、专用结余等科目下,需要设置对应明细科目,加强核算管理。其次,针对固定资产科目进行增设,应在资产净值基础上添加累计折旧,纳入备抵相关科目中,完成数值相减。结合机构资产状况,应在财务列报中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反映可变现净值和市场价值,直观体现机构资产状况和价值。此外,添加管理费用明细表时,应增加财务费等相关科目,每月将费用纳入收支结余,进一步反映资产状况。而针对新增会计核算科目,推行核算稽核制度,通过复核财务数据消除核算误差,可以保证结果更加精确。

(三)规范制度衔接

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应确保能够与医疗卫生系统现有财务会计制度较好衔接,确保新制度能够顺利推行,推动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围绕这一目标,需要对各项制度条款进行分解,建立相应工作规范和流程,为人员作业提供指导的同时,加强人员行为约束。如在收支管理方面,应建立归口管理制度,由固定岗位人员负责进行收入分析、对账、票据管理等。与此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收支预算管理制度、集中支付制度、支出审计制度等各项制度,合理进行资金分配,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在资产管理方面,应对物资采购、验收、保管等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如针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制度流程要求人员一次完成账面、实物清查,建立登记台账和卡片,做好对应关系的估计,为资产核算、价值评估等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保障。为确保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工作,需要针对各条款设立分值,纳入到人员绩效考核工作中,将得分与业绩挂钩。建立相应奖惩措施,按月给予奖励或处罚,能够提高人员对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在实现制度衔接的基础上,能够使财务预算、会计核算与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相互衔接,为制度落实提供保障。

(四)设立重点项目

在医疗卫生系统财务会计制度改革过程中,药品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都属于重点项目,应通过强化管理避免医疗资源浪费和资产流失。一方面,针对药品进行核算管理,应结合药房、药库分类记账,体现价格层次差异。如在管理科室非销售药品时,应按成本入账。针对药房销售药品,按照零售价入账,反映药品差价率,确保核算达到国家管理标准。另一方面,针对固定资产应将双基础会计核算当成是基础,通过完善核算流程消除机构承担的财务风险。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资产控制权转移时,应在入账后及时补偿相关信息,并给出使用和处置说明,对管理业务流程进行规范,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完整。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差异,可以在保留以往核算项目的同时,详细划分不同业务活动收支和结余情况,通过专项核算进行经济分类,真实反映专项资金盈余情况。针对不同来源资金,应做到按比例进行计提折旧,确保机构财政资金使用和财产构成更加清晰。而结合核算经验对项目运营存在的财务风险展开分析,制定相应管控措施,能够预防风险发生。

(五)重视收支管理

落实财务会计制度,应确保机构收支得到有效管理。在收入控制上,针对医药收费、医疗预收款收取、医疗费用上交等过程进行管控,应明确进行各项业务区分,以免出现费用混淆问题。针对服务项目进行收费,应综合考虑医疗成本价格和患者承受能力,设立专门部门进行检查,避免出现重复收费、变相收费等问题。通过实现电子化管理,能够按月上交报表和现金。在支出控制方面,针对医用耗材、科室药品等,应实施严格管控。优化现有管理流程,应确认各部门先制定和提交采购计划,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和研究后,确认用品、用材数量、类型、价格等合理,然后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前后,应加强部门资源耗用情况监督,避免出现资源浪费问题。通过建立规范、可控的流程,能够高效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确保预算计划有效落实。在管理实践中,收支管理需推行平行记账模式,将导致核算量增加,为保证核算工作顺利开展,应更新机构财务信息系统,通构连接业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并完善系统核算功能降低核算难度,如设置月末结转公式等,有效提高核算效率和质量。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