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办法范例

更新时间:2023-06-22 09:51:27

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业;税务风险

1金融企业营改增后存在的税务风险

随着“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给金融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如果金融企业不能及时的预知到这些风险的存在,就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

1.1加重企业税负

企业的税负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交税费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简单地说税负就是税收造成的负担,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说税负率是多少,税负率=应缴税金/销售收入×100%。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就是指4%或6%,一般纳税人因为有抵扣,所以税率不固定,但在行业间有一个平均数。在国家试点“营改增”改革中,金融业的税负出现了增加,就导致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的增加[1]。

1.2对改革后税收政策的把握不稳

国家进行“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本质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发展。但是在改革试点地区,企业还不能很好地把握新税收政策的优惠,无法获得免税和税收优惠的待遇。因此,在新的税收政策下来之后,企业内部专业人员要及时研究新的税收政策,把握税收政策的有利方面,争取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1.3专用发票取得状况的改变

金融企业主要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企业都属于金融企业。在国家“营改增”之后各大金融企业的专用发票存在着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现象出现,从而造成了专用发票很难获得,导致企业税负进一步增加[2]。

1.4违法现象的出现

在国家进行“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之后,有些金融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可能会选择代开或者是虚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的办法来减少抵扣,减少正常缴纳的税款。这种行为已经是触犯法律,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自然后加大金融业的税务风险。

1.5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强

对于国家实施的“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国家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就给金融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不光进行税务的核对还要面临更多的风险评估,无疑给金融业带来了新一轮税务改革的冲击。

2“营改增”后在金融企业中出现的问题

2.1金融企业的“营改增”进展缓慢

金融企业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及机构,其资金的筹集主要靠在货币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汇集的资金是用于贷放给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的消费者及小企业。金融企业分为不同的公司有销售金融公司、消费者金融公司及工商金融公司三类。每一种金融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金融业又因为它自身的复杂性使得金融企业的“营改增”进展缓慢。

2.2理论与实践的脱离

国家实行的“营改增”政策,有很多明文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金融业又有其独特性,作为虚拟经济的存在形式,金融业的发展可以脱离实体经济而独立的运作,所以变化条件之多,频率之快。在践行增值锐的改革过程中,很多金融企业并不能完全的按照规定所要求的那样。许多更多的试点和实践来完善增值税的改革,使其真正的帮助各行各业减轻税收负担,实现更好的发展[3]。

2.3加重金融成本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是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这种税收政策会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加重金融业的发展成本。

2.4没有参考,缺失发展经验

国家实行的“营改增”政策,从2012年开始”营改增”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后来陆续在江西、安徽、天津等地区进行试点。在金融业的试点很少,所以在金融业增值税的改革过程中,没有参考对象,缺乏发展的经验,就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3“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防范办法

(1)金融企业要进一步研究营改增政策。“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防范,最重要的是对政策的深刻解读,只有在全面了解政策的基础上,才能落实好各项税务工作,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在充分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同时,明确好金融企业内部人员的工作,对于税务要严格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落实,成立专门的政策解读小组,为整个金融企业内部的税务进行管理。对于试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也要依据政策进行积极的纠正和整改。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的企业经营策略,从而更好的规避金融企业的税务风险[4]。(2)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规避税务风险。“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防范中,金融企业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规避税务风险。金融企业在进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时,要按照流程,不可偷税漏输,做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必须保证本金融企业的税收井然有序的开展。对于发票的问题,要十分的注意,只有严格的按照政策行事,才能保证不会出现税务风险的威胁。(3)引进专业人员,进行税务管理。“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防范中,需要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对金融企业稳定税务改革进行管理。专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的税务管理知识,可以很好的应对国家税务政策的改变,实现金融企业发展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所以在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防范中,一定要引进专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就金融企业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和处理,并制定出详细具体的税收风险管理预案。(4)建立金融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体系。“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防范中,在金融企业内部也要建立全面系统的金融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体系,从税务人员到风险评估,企业都要有完备的应对方案。在积极试点“营改增”政策的同时,把握企业发展的机遇,运用各种优惠的税务政策,实现金融企业更好的发展。(5)建立督查小组。“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防范中,在金融企业内部要建立专门的督查小组,进行对税务人员工作的督查,确保公司的所有税务进出都十分的清晰和透明。通过定期的督查,落实新的税收政策,严查金融企业内部的违规行为,实现金融企业税收体系健全的发展[5]。

4结语

国家试点的“营改增”政策,不仅为企业减轻了负担,而且还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型经济提供了前提。本文在分析了金融业营改增后存在的税务风险的基础上,总结“营改增”后在金融企业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防范办法,在金融业税务制度改革缺少参考的条件下进行相关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为以后的金融业的税收改革提供了有利的借鉴。

参考文献

[1]许金娥.“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的税收筹划[J].时代金融,2017(35).

[2]覃雪婵.金融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及其应对建议[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23).

[3]吴江虹.“营改增”对证券公司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12).

[4]周泽敏.论营改增对企业科技创新影响[J].财会学习,2017(2).

税务管理办法范文2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销售处置特殊货物如废品、废料、边角料等不具备原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和已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和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具有二次使用价值的旧货。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规,企业在销售货物环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以及个别货物涉及到消费税。本文主要是对企业在销售处置这些特殊货物时是否交纳增值税、如何交纳以及发票如何开具等问题进行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分析和探讨。另说明本文所涉及到的企业不包括专门从事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专业从事于旧货回收和销售单位,其政策有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由于新增价值是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在实际操作中采用间接计算办法,以销售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税率计算税款,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税款,其余额为应纳的增值税额。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除对部分特殊商品适用13%的低税率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以外,税率一律为17%,凭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除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销售额与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适用征收率为6%。   二、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六条第八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94)第26号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第三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3-13财税[2002]29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凡需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六条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政策分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而对其他企业销售废旧物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可以认为一般企业销售废料、废品和下脚料等废旧物资视为正常的销售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其适用税率与企业增值税税率一致。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除由免税的农产品引起的下脚料,因为进货环节抵扣税率为13%,销售时适用税率应为13%以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废料一般是17%,并允许抵扣相对应的原材料或产品的进项税额。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税率为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6%(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p#分页标题#e#   我国对销售旧货的相关税收法规出台较多,而且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细化的发展过程。税率先由1995年规定的6%调整至1998年的4%,2002年又调整为税率4%再减半。可以这样理解,企业销售旧货主要是由于旧货不能再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或企业不再需要这些旧货而销售处理,而且销售旧货的价格一般要低于其原值。可见,企业在销售处置旧货环节不能获得增值额或不是以获得销售货物的增值额为目的,而依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增值税主要对销售货物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因此,销售旧货如果按照一般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则有违实际情况,而且有可能因为高税率而阻碍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更新设备,从而不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所以我国对销售旧货的征收率一直在调整。依据销售旧货相关税收法规,可以这样认为: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外,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2)企业(不包括个人和旧货经营单位,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3)企业销售应税固定资产(不包括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只要符合国税函发(1995)第288号中规定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4)企业销售除上述(2)和(3)规定以外的旧货,销售额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关于享受免税政策的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和其他已使用过的旧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参照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购买货物的企业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企业销售特殊货物如废料、旧货,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如果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专用发票。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主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税务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引言

 在国家基建中高速公路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也表现出了体量大的特点,并朝着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更是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原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根据《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财综〔2002〕7 号),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额上缴至财政,再由财政部门扣除 3% 的水利基金后返拨至项目(由省财厅在拨付通行费收入的时候扣除),经营中基本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现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将脱钩财政,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再纳入政府性基金,转为“统贷统还”并转为企业管理实施相关税收政策(以下称之为“新政”)。现有多个法人主体模式下,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模式调整,这意味着现行的税务处理模式亦将发生转变,税负或有增加。对应的业务经营模式、内部财税管理模式等,都可能面临调整。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2.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高速公路简称“老项目”,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含)后的高速公路为简称“新项目”)。高速公路增值税税率由最初的 11%,降为 10%,再降至9%。2016 年 5 月 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政策,确定了高速公路增值税税率结构。高速公路通行费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适用 11% 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适用 3% 的征收率。2018 年 4 月 4 日和 2019 年 3 月 2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两次下发通知,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高速公路通行费一般计税方式的税率最终下调至 9%。目前的税率明细如表 1:我国采取的是以发票为基础的税额抵扣型增值税,绝大多数只有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乎都是增值税的主要核心内容。新政前政府还贷公路项目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并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极少涉及增值税,财务人员的纳税筹划意识存在不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较少涉及增值税相关问题,因此财务人员普遍缺少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了解,尤其是使用财政票据,对税务更是极少了解,较为关注当前的政策,从而忽视了未来税务成本的增加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新政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进项税额仍然无法抵扣,且按 3% 征收率缴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税率 9%。为更好地做好增值税税务筹划,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应加强财务人员学习能力,积极开展培训,加深对财务、审计和税务知识的理解,培养财务人员税务筹划意识,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一)单一法人主体老项目选择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税务筹划

 新政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基本是小规模纳税人。新政后,由于项目不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新项目只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式或也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式,若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则 36 个月内不得改变计税方式。新政前,政府还贷公路项目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并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下,极少涉及增值税。此外,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新政后,两种计税方式税负轻重可以通过计算得出,假设 X1和 X2分别表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式下应纳增值税税额,Y 表示含税收入额,N 表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有:X1=Y/(1+9%)*9%-NX2=Y/(1+3%)*3%计算计税平衡临界点,建立等式 X1=X2,可得 N=5.35%Y,即进项税额达到总含税收入额的 5.35% 时,两者的增值税额是一样的。因此项目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计税方式,如果进项税占含税收入额的比例低于 5.35% 时,就要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高于 5.35% 时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新政前,绝大多数项目新政前在建设期的大量工程款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大部分项目建设期已结束进入营运期,营运期的进项纳税额较少,新政后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销项税税率 9% 导致销项税额较大,且因项目建设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因此新政后选择一般计税的税负较重;新政改革后,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改交 3% 的增值税,产生额外负担不大。例如,假设通行费收入 100 万,改革前需要承担水利基金 3(100*3%)万;新政后,需要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额(暂按增值税的 12% 计算)为 3.26 万 [=100*3%*(1+12%)/ (1+3%)]。虽然新政前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营运期进项税额较少,整体来看,简易计税总税负额更低,因此,通常情况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更为有利。

(二)单一法人主体新项目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税务筹划

 2016 年 5 月 1 日(含)之后开工,属于营改增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即通行费收入需要适用 9% 的税率,同时扣除成本和费用等相关支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针对只能一般计税项目且大部分建设支出已经完成的新项目,新政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新项目未取得专用发票的,与其对方单位沟通,要求退回已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尽可能置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新政后发生的业务取得专用发票,用以进项税额抵扣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按规定,申请期末留抵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连续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不区分行业通用的退税比例约为 60%,因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也可以申请留底退税。针对只能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建设期先于收费期,且历时较长,前期增值税留抵税巨大,资金占用大,可考虑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新项目的一般计税方式下应尽可能地置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请留底退税。

(三)同一法人主体下兼有新老项目计税方式增值税税务筹划

1. 新老项目都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同一法人主体下既有老项目,也有新项目的情形下,若新老项目都选择一般计税,则需要按 9% 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同一法人主体下其他新建的新项目产生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老项目的销项税额,与单一法人主体新项目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一样,应尽可能置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最大限额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留抵退税。2. 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新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若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新项目选择一般计税,需要注意将老项目与新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若无法划分,需按老项目的销售额占比,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财 税〔2016〕36 号)“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同一法人主体下,若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新项目选择一般计税,为做好进项税额抵扣,应重点关注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和换取专用发票,区分好一般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费用支出。无法判断新老项目费用支出的,也应取得专用发票并做好登记以便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高质量完成税务筹划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并不是偷税、逃税和漏税等,而是公司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的活动。因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为做好新政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应全面了解适用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并应随时调整其税收政策,只有与时俱进,更好地利用税收政策实现节税,为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和成长创造条件。

(一)将多个法人主体合并为一个法人主体

由于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部分在偏远地区,车流量较少,通行费收入较少,所以部分项目属于亏损状态,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项目则处于盈利状态,需要缴纳所得税。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对盈利主体与亏损主体实施合并,亏损抵消盈利,可整体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可以将多个法人主体合并为一个法人主体统一合并或汇总申报纳税。相比合并前,合并后可使一些项目在前期若干年的亏损期间的亏损额,被充分利用。合并前,一些项目在亏损期间的亏损额,若超过了现行税法规定的企业亏损最长可弥补年限(5 年),将不能抵减后续年度的盈利;合并后,若其他主体存在盈利,该些亏损可在盈利当年在内的连续 5 年内抵减其他主体盈利。不同法人主体合并后,各个项目当年的盈利与亏损,可合并计算,而后再根据净盈利或亏损,计算并申报企业所得税,使企业所得税税负最优。

(二)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大力引进外资去促进经济增长和优化产业结构,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只有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得当,才能更好地发展。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充分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从而起到鼓励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及某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作用。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下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的方法和获取渠道,加大对国家政策的研习力度,努力创造各种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并依托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从而减少项目的纳税支出,提高项目运营实力。根据相关规定,第一,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下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若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若亏损,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若盈利,则按15% 的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利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若计入当期损益,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 75% 在税前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企业能够在研发的过程中取得创新的收入,同时又能够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帮助下降低研发成本,从而使得预期的收益得到提高,增加自身经济效益。

三、 结语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税务的重中之重。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面,本文通过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企业所得税合并扣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探讨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寻求降低税负的有效途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应该增强财务人员的税务筹划意识,提高税务筹划能力,并且注重综合型人才的培养,落实在“人才”之上。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把握时刻变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遵守税法税规的前提下,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帮助其实现降本增效的目标,提高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财务管理水平,促使其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2016 (19):62–69.

[2] 曹亚男 .“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研究 [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20(09):72–73.

[3] 蒋瑶虹 .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思考与防范策略分析 [J]. 纳税,2021 (17):63–64.

税务管理办法范文4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与管理风险日益增大,凸显了财务风险管理的优势与不足,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势在必行。本文以税务机关为例,通过对财务风险的分析,提出了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涉及财务管理各方面内容,包括筹资、投资、日常运作、收益分配等,会导致单位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出现偏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主要是财务上发生的经济损失,主要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单位无法获得预期经济收益。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应深入分析财务风险原因,增强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多措并举,做好财务风险控制措施,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分析

(一)财务风险意识不强

当前,很多税务机关中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在财务管理工作中,他们认为只需要做好预算管理,缺乏对财务风险的正确认识。同时财务管理人员认为在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才会出现财务风险,尤其是税务机关属于非营利性机构,财务风险并不存在。然而实际却恰恰相反,因为税务机关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薄弱,不利于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财务风险为单位带来了不必要经济损失。

(二)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现阶段税务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中,只有少数单位将财务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很多单位的财务管理都流于形式,通常仅仅是费用的审批与报销等问题[1]。税务机关主要问题在于责任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方法落后,缺乏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同时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组织构架缺失,大多由财务管理人员承担职责。在税务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控制体系与流程上,也有一定程度的缺失。

(三)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不完善

当前,一些税务机关内部的审计监督制度不完善,因为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比较特殊,也很重要,这需要财务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能够遵纪守法。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税务机关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且严格执行建立好的制度。然而很多税务机关审计人员匮乏,审计过程流于形式,审计不够客观,所采用的审计方法也比较单一,这极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财务风险。

(四)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缓慢

从税务机关现阶段情况来看,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较少,综合素质不高。在信息化时代下,各种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更新很快,所以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税务机关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因而在会计工作上容易出现纰漏,从而加大了会计管理的难度,增加了财务管理风险。表现在:财务报告敷衍了事,核算基础薄弱,账目不完整,账目不符等方面。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风险控制策略

(一)增强领导财务管理意识

税务机关领导应积极参与到财务管理培训中,正确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对单位发展的重要性。不仅要加强财务管理培训,还应将领导责任制的制度与财务直接挂钩,让财务管理成为税务机关相关领导的工作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提升财务管控工作水平,为税务机关的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完善费用控制体系,加强资金管理

为让税务机关资金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应在内部建立政绩考核制度,在单位领导者政绩考核内容中纳入资金管理,让管理更具强制性。在部门和科室考核内容中,还要包括单位内部费用管理控制,促使科室更加重视预算管理。在上级部门宏观管控的过程中,增加对单位资金管理的压力,让单位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重视费用控制,主动转变现金的管理理念,妥善解决费用控制、资金优化配置等问题。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针对当前税务机关财务监督控制力度不足的现状,应弄清根源,通过内部改善、外部监管的措施,加大财务监督控制力度[2]。调整理顺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合理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完善税务机关内部审计监督体制,确保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及两权分离下的委托。因此,随着税务机关内部各项制度的不断创新和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应尽快设置相应的内部审计监督的组织机构。同时要完善工作规则、改进工作方法。以现有的法律制度准则为基础,在实践中紧密结合未来发展变化情况,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或成功的经验与做法,对之不断加以总结改进充实提高,以制定出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最终实现税务机关内部审计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落实激励机制,实行财务电算化管理

税务机关要从内部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出发,对财务管理人员要实行有效的激励机制,为会计人员提供晋升培训的机会,提升他们的待遇、职称等,以此激发会计人员的工作热情。因为受到环境和业务的限制,税务机关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定期考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规范等。此外还要明确待遇提升标准,让财务管理人员在提升能力的同时,更好的服务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不断完善会计软件,充实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增加基建管理有关内容,并举办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培训班,组织计算机记账替代手工记账的验收,提高财务电算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系统财务管理计算机化。

三、结束语

总之,税务机关承担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税务机关财务风险控制力度的强弱,对我国其他社会服务工作影响很大,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领导,进而务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位,确保各项资金的安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与完善创造条件。

作者:张业 单位:江苏省泗阳县地方税务局

参考文献:

税务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中小农业企业;财务风险;对策

在我国经济体系当中,中小型农业企业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不过,当前中小型农业企业存在财务管理不佳的情况。为了推动中小农业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就需要寻找财务管理风险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解决。

一、农业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特点

农业企业就是从事种植业以及养殖业,从事综合经营同事兼具法人地位的一种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受农业生产所影响,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以及地域性。主要体现在产品劳动时间以及阐述时间有所差异,生产工作、自然环境以及市场环境相互影响,从而导致农业企业其生产成本具有不确定性。特备是中小型涉农企业,经常出现资金断链、惠农政策不同意以及税务风险等问题。所以,当前中小农业企业需要加强对自然环境、国家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关注,这也是中小农业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特点。

二、农业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风险问题分析

(一)现行涉农优惠政策缺乏统一体系

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统一性以及区域实施灵活性。我国当前的涉农税收政策具有很多的细则,很大一部分都分不到不同的税种当中,隶属于很多不同的政策规定。但是中小农业企业在执行惠农政策时,存在各种优惠政策相互交错,不同意的情况。我国税务总局在不同税种的法律法规、规范细则当中明确规定了原则性的优惠内容,同时,国家财政部以及税务总计还按照当前形势发展需求,出台了一些新型的涉农优惠政策和补充政策。不过上述各种优惠政策条款归属的文件不同,因此出现了优惠政策体系不同意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惠农政策之间不同意,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准确的标准,不能进行合理区分,政策之间相互掣肘,最终影响中小农业企业财务管理效果,存在一定的风险问题。

(二)筹资困难

对于中小农业企业而言,在其生产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资金。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不过很多中小农业企业存在资金缺乏以及融资困难的情况。根据实践调查研究发现,农业企业的融资途径是银行信贷(含农村信用社)、市场融资、商业信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等,企业规模不同,其融资渠道也存在差异。其中,中小型农业企业主要是通过内部职工或者是农村信用社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渠道较为狭窄。这样一来,就给企业财务管理带了风险,容易出现资金断链的情况。

(三)企业税务风险

另外,企业税务风险也是当前中小农业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当中的一种风险问题。因为中小型企业的管理人员缺乏对税务管理的深入了解,从而导致在执行税务管理工作时具有局限性以及差异性。很多企业在开展税务战略管理、目标管理、信息管理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因为涉税工作的不确定性,就使得企业效益受到影响。通常来说,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或者效益都受到税务管理工作人员在税务风险认知以及管理方式等的影响,而若是合理开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就能提升企业税收成本,防止税收带来的经济亏损。

三、中小农业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对策分析

想要保证中小农业企效益,减少财务风险,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意识

在中小农业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需要协调企业生产、技术、质量以及采购管理方面的工作,控制财务管理风险问题。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是获得资金、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必要手段,也是查找农业生产问题以及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因此,中小农业企业需要防止使用单纯性财务资金管理模式,而是以财务管理为工作核心开展全面管理的模式,协助企业实现经济增长目标。所以,中小型涉农企业应该不断强化财务管理意识,合理应用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控制风险问题,保证企业效益。

(二)政府应统一惠农政策,加大农业资金投入

对于当前我国颁布的惠农政策较多、各种政策交互的情况,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对各种惠农政策进行优化和统一,保证中小农业企业享受更多、更全面的优惠,保证其经济效益。此外,政府还需要加强对中小农业企业资金帮助,加强资金投入,降低贷款标准。进一步发展借贷机构,鼓励更多资本和其他商业银行参与到农业市场融资中,改变农业信用社一家独大的情况,减少企业融资成本。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中小涉农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合作,加快农产品研发,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优化税务风险管理

随着运营环境日趋复杂化,很多传统税务风险管理措施已逐渐不能满足时展需求,所以,想要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就需要优化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措施。这就要求管理会计切实了解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掌握税务风险管理重点,进一步分析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办法。此外,企业还需要充分发挥管理会计的价值,科学应用信息技术,在税务风险管理中合理使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以及物联网技术,促使税务风险管理措施得到优化。同时,企业还可以建立税务风险预警平台和管理机制,将其应用到税务风险管理中,强化税务风险管理力度,促使税务风险管理水平提升。

(四)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除上述措施外,中小涉农企业想要做好财务风险管理,还应该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断加强财务人员、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有效提高其专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水平。所以,中小农业企业需要聘请财务管理专家,加强财务、税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多方面教育,促使其发展为中小农业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中坚力量。并且,财务人员和税务管理人员还应该树立大局意识,强化财务风险管理知识方面的学习分析,发挥专业优势,探析中小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风险点,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制定风险防范方案,发挥其功能作用。总而言之,随着我国中小型农业企业的持续发展壮大,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方向。但是在当前很多中小农业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风险问题,所以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本文从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意识、政府应统一惠农政策、加大农业资金投入、优化税务风险管理、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素质等几个方面着手,分析了中小农业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希望对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中小农业企业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郭炎.中小型农业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2]王静,嵇红亮.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J].纳税,2018(10):88.

税务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引言

在国家基建中高速公路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也表现出了体量大的特点,并朝着系统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更是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原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根据《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财综〔2002〕7号),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额上缴至财政,再由财政部门扣除3%的水利基金后返拨至项目(由省财厅在拨付通行费收入的时候扣除),经营中基本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现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将脱钩财政,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再纳入政府性基金,转为“统贷统还”并转为企业管理实施相关税收政策(以下称之为“新政”)。现有多个法人主体模式下,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模式调整,这意味着现行的税务处理模式亦将发生转变,税负或有增加。对应的业务经营模式、内部财税管理模式等,都可能面临调整。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简称“老项目”,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高速公路为简称“新项目”)。高速公路增值税税率由最初的11%,降为10%,再降至9%。2016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政策,确定了高速公路增值税税率结构。高速公路通行费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2018年4月4日和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两次下发通知,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高速公路通行费一般计税方式的税率最终下调至9%。目前的税率明细如表1:我国采取的是以发票为基础的税额抵扣型增值税,绝大多数只有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乎都是增值税的主要核心内容。新政前政府还贷公路项目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并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极少涉及增值税,财务人员的纳税筹划意识存在不足。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较少涉及增值税相关问题,因此财务人员普遍缺少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了解,尤其是使用财政票据,对税务更是极少了解,较为关注当前的政策,从而忽视了未来税务成本的增加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新政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进项税额仍然无法抵扣,且按3%征收率缴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税率9%。为更好地做好增值税税务筹划,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应加强财务人员学习能力,积极开展培训,加深对财务、审计和税务知识的理解,培养财务人员税务筹划意识,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一)单一法人主体老项目选择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税务筹划

新政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基本是小规模纳税人。新政后,由于项目不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新项目只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式或也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式,若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则36个月内不得改变计税方式。新政前,政府还贷公路项目使用通行费财政票据并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下,极少涉及增值税。此外,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新政后,两种计税方式税负轻重可以通过计算得出,假设X1和X2分别表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式下应纳增值税税额,Y表示含税收入额,N表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有:X1=Y/(1+9%)*9%-NX2=Y/(1+3%)*3%计算计税平衡临界点,建立等式X1=X2,可得N=5.35%Y,即进项税额达到总含税收入额的5.35%时,两者的增值税额是一样的。因此项目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计税方式,如果进项税占含税收入额的比例低于5.35%时,就要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高于5.35%时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新政前,绝大多数项目新政前在建设期的大量工程款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大部分项目建设期已结束进入营运期,营运期的进项纳税额较少,新政后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销项税税率9%导致销项税额较大,且因项目建设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无法抵扣,因此新政后选择一般计税的税负较重;新政改革后,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改交3%的增值税,产生额外负担不大。例如,假设通行费收入100万,改革前需要承担水利基金3(100*3%)万;新政后,需要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税额(暂按增值税的12%计算)为3.26万[=100*3%*(1+12%)/(1+3%)]。虽然新政前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营运期进项税额较少,整体来看,简易计税总税负额更低,因此,通常情况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更为有利。

(二)单一法人主体新项目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税务筹划

2016年5月1日(含)之后开工,属于营改增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即通行费收入需要适用9%的税率,同时扣除成本和费用等相关支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针对只能一般计税项目且大部分建设支出已经完成的新项目,新政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新项目未取得专用发票的,与其对方单位沟通,要求退回已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尽可能置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新政后发生的业务取得专用发票,用以进项税额抵扣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按规定,申请期末留抵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连续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不区分行业通用的退税比例约为60%,因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也可以申请留底退税。针对只能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建设期先于收费期,且历时较长,前期增值税留抵税巨大,资金占用大,可考虑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新项目的一般计税方式下应尽可能地置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请留底退税。

(三)同一法人主体下兼有新老项目计税方式增值税税务筹划

1.新老项目都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同一法人主体下既有老项目,也有新项目的情形下,若新老项目都选择一般计税,则需要按9%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同一法人主体下其他新建的新项目产生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老项目的销项税额,与单一法人主体新项目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一样,应尽可能置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最大限额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留抵退税。

2.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新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若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新项目选择一般计税,需要注意将老项目与新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若无法划分,需按老项目的销售额占比,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同一法人主体下,若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新项目选择一般计税,为做好进项税额抵扣,应重点关注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和换取专用发票,区分好一般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费用支出。无法判断新老项目费用支出的,也应取得专用发票并做好登记以便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高质量完成税务筹划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并不是偷税、逃税和漏税等,而是公司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的活动。因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为做好新政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应全面了解适用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并应随时调整其税收政策,只有与时俱进,更好地利用税收政策实现节税,为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和成长创造条件。

(一)将多个法人主体合并为一个法人主体

由于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部分在偏远地区,车流量较少,通行费收入较少,所以部分项目属于亏损状态,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项目则处于盈利状态,需要缴纳所得税。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对盈利主体与亏损主体实施合并,亏损抵消盈利,可整体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可以将多个法人主体合并为一个法人主体统一合并或汇总申报纳税。相比合并前,合并后可使一些项目在前期若干年的亏损期间的亏损额,被充分利用。合并前,一些项目在亏损期间的亏损额,若超过了现行税法规定的企业亏损最长可弥补年限(5年),将不能抵减后续年度的盈利;合并后,若其他主体存在盈利,该些亏损可在盈利当年在内的连续5年内抵减其他主体盈利。不同法人主体合并后,各个项目当年的盈利与亏损,可合并计算,而后再根据净盈利或亏损,计算并申报企业所得税,使企业所得税税负最优。

(二)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大力引进外资去促进经济增长和优化产业结构,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只有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得当,才能更好地发展。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充分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从而起到鼓励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及某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作用。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下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收政策的方法和获取渠道,加大对国家政策的研习力度,努力创造各种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并依托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从而减少项目的纳税支出,提高项目运营实力。根据相关规定,第一,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下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若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若亏损,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若盈利,则按15%的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利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若计入当期损益,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75%在税前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能够在研发的过程中取得创新的收入,同时又能够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帮助下降低研发成本,从而使得预期的收益得到提高,增加自身经济效益。

三、结语

税务管理办法范文7

关键词:金税三期;税务风险管理;方法研究

1引言

信息化时代国家推出的十二项电子政务工程,并对税务管控进行重点建设。国家税务管理的环境明显该改善,税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都得到提升。对多数企业而言,金税三期的上线带来更多的挑战。企业需要和大数据对接,以驱动业务发展。信息化技术支撑的税务管理手段和工具的应用将会加大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尤其新税制使用后,增值税的统一管理急需企业加强对自身的风险控制,不断优化税务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创新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办法,主动适应税制改革环境和互联网+模式的管理大背景。

2金税三期概述

金税三期是国家税务局根据税务工作的特点研发的可以提供税务管理和决策的支持的系统。其中税务管理系统涉及个税管理、核心征管和网络发票管理三大部分内容。税务管理系统可以实税收数据的处理和相关业务工作,涵盖对所有税收业务。并且系统凭借统一的管理流程、数据处理标准以及规范的外部接入可以是实现对税务数据的动态监控,有利于税收执法的统一执行,为国家税务工作的优化提供数据服务平台。而税务决策系统主要包括数据应用和公共数据两大模块。决策支持系统则通过对数据信息的深度挖掘,实现对数据的基础分析、数据仓库和数据治理,并为不同主体提供开放的数据资料,实现数据共享。金税三期相较于以往税务管理系统具有更高的智能性,不仅可以实现票据税号和金额等全部信息的识别,还可以进行信息采集、查验和存储,智能化进一步提升了发票的真伪识别准确率。应用信息系统对发票进行识别,可以提高鉴定效率,并且有效规避个人操作中的失误,减少主观性问题导致的工作不规范。金税三期可以对所有业务工作进行详细记录,且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记录,为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真实、完整数据信息。在金税三期系统下,税收征管单位只需要掌握企业的税务识别号便可以对纳税人的税收情况实现追查。而系统内设的商品编码监控和限制可以使税务征管单位进行针对性的监督,及时掌握企业的库存状况,通过系统计算企业库存量和商品增值额,对发票的使用情况实现精准掌控,并降低税务计算错误。该系统同时可以掌握企业全面的信息资源,实现对发票信息和企业资金流向的管理,全面掌握企业信息可以实现针对性的监督。

3金税三期下企业税务管理模式变化

3.1税务活动实现全过程管控

自2016年10月金税三期全面推广以来,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管理活动逐渐过渡到全过程控制,通过五证合一实现通过识别系统进行相关信息自动关联的信息处理。系统自有的规则体系可以实现对编码的识别和管理。同时税收系统中的分类编码可以对纳税人票据上的商品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税收编码进行关联,注明税率和征收率,便于税务统计、筛选和比对分析,对于不符合规范的票据进行系统自动识别和报警,实现对企业票务管理的全程监督。此外,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实现对企业发票开具、纳税申报以及申报完成后的全过程监督。

3.2系统自动稽查,实现企业全样本监控

金税三期系统全面落实后,每天可以自动处理几千万条税务信息,相较于传统的人工甄别操作,系统自动化、智能化信息管理平台可以对风险指标进行自动过滤,完善的风险指标数据库,可以通分析系统自动识别、筛选可疑涉税业务。系统平台首次引入排队理念,系统操作员的任务工单适用双随机派单,实现对事不对人的管理,“双盲”核实推动了从管理账户到管理事物的推进。平台的自动推送任务明确了税源指向,同时推动了税务核查工作的公正廉明。同时由于系统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税务监控,无论企业性质、规模一旦发生票据错误、申报异常系统就会收到报警提示,实现自动预警,且自动派单给稽查工作人员。改变以往多抽查纳税大户的部分抽查监督,实现了对全企业样本的监控。

4“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方法创新

在互联网+税务管理模式下,企业需要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创新企业风险管理规避策略,实现对税务风险的转移和消化。

4.1企业建立税务自查流程,提高风险认知

税收自查系统应该围绕企业纳税人的税务工作内容,全面开展税务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对税务风险的认知、企业所处的行业发展、企业自身组织机构、内部控制系统、涉税人员的财务管理能力和税务处理水平,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从合同流、资金流、信息流、票据流进行“四流合一”的税务自查体系。从合同流来看,企业应该规范合同管理,根据税制改革后企业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等对合同规范管理,通过合同条款的规定明确双方权责,降低企业风险。从企业的信息流来看,财务报表、账簿和财务凭证等形式都会经过财务部门,能够反映企业的经营业务状况,通过报表、账簿和凭证可以核查企业不同部门、不同环节存在的税务风险。从资金流来看,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业务和指向单位应该得到关注,调查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通过内部自控确定资金的合理流动,规避企业资金流动过程中转移定价的发生。此外,保证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传递、索取、认证和抵扣,实施发票管理,对于各单位开具或者取得发票的经办人、开票人、财务人员和开票、受票单位进行规定,传递过程的参与人员要进行移交和办理登记手续,做到每一张发票的可追可查。

4.2改进企业的风险评估手段和技术

企业采用的风险评估技术直接决定企业风险评估的效果和税务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企业应该主动适应大数据技术的数据挖掘优势,通过优化企业的风险评估技术,逐步改进落后的人工稽查方式,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从税源源头进行管理,借助技术和软件的优势,打通各个业务管理流程。目前金税三期的大数据技术成为实现税务精准稽查的核心技术,企业单靠过去人工稽查会引入过多的主观看法,并且稽查效率不高,需要借助与企业自身相匹配的税务信息系统来化解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借助税务信息系统帮助企业重新梳理税务处流程,统一税务处理方式和口径,使企业税务工作更加符合政策规定。通过企业使用适合税务管理解决方案的财务会计软件,加强票据管理、降低企业成本,创造企业价值,并自动实现票据开具、进销管理、纳税申报实现企业基础税务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尽早适应金税三期的税务管理模式。

4.3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构建税务风险控制体系

在金税三期管理背景下,企业需要建立规范化的内部控制系统,通过自身管理流程重塑,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降低运营风险。建立具有前瞻性、针对性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从监督、审计、管理、考核和反馈调节机制上逐步完善内控体系,为企业自身实现增值。此外,培育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税务管控文化,完善税务制度和流程,通过评估考核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强化对税务风险的管控。

参考文献

[1]宋丽.金税三期后企业税务风险的规避与控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8).

[2]谢卫.“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财会学习,2018(8).

税务管理办法范文8

一、抓重点,严部署,扎实做好增值税改革政策培训辅导工作

2019年,国家减税降费的规模和力度持续加大,为迅速落实好减税降费新政,我股作为税务局增值税改革的牵头单位,多点发力,多措并举,把减税降费“大礼包”送到纳税人手中,并多方征求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期盼和心声,频频获点赞。首先强化学习培训。截止目前共组织纳税人培训8次,组织税务干部6次,参加培训人数达23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600份。其次走访小微企业。组织各股室、税务分局业务骨干成立减税降费辅导团队,定期带着减税降费“大红包”,截止目前共走访了260多家企业,开展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精准化辅导,确保新政措施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普遍知晓。第三搞好宣传服务。一是通过短信平台,通过金三精准筛选符合减税降费条件企业,发送信息400余条,提高宣传精准度;二是依托纳税人在线学堂微信群,图文并茂宣传新政策,充分发挥微信群的扩散效应,让减税降费新政在“企业圈”热起来,增强宣传效果。三是利用办税服务厅LED屏、公告栏减税降费政策及解读文件,增加政策宣传的权威性、影响力。同时要求办税厅前台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做好温馨提醒,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用足用活用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第四做好答疑解惑。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后,在首个纳税申报期及时兑现和落实,安排局领导大厅带班,组建导税团队,专设“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辅导岗”,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预约办税等各项服务制度,抽调责任心强、业务全面、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现场解答纳税人咨询问题,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

二、广宣传,强培训,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推行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全省将于9月27日上线全国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发票系统2.0”)。为保证发票系统2.0顺利上线,我局迅速建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推行工作组,制定了系统推行整体工作方案,抽调县局精干力量集中办公,认真做好数据清理、软件联调、压力测试、系统切换、培训宣传、问题反馈等各项工作,保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在规定的时间节点顺利推行上线,实现各项税收业务和数据的正常延续使用。各税务分局通过新闻媒体、税务微信公众号、短信、办税服务场所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告知纳税人系统升级期间暂停办理以及可正常办理业务范围,并就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予以提醒,避免系统停机升级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带来不良影响,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县局共组织纳税人培训2次,组织基层分局培训2次,向市局反馈、提交问题户300多户次.

三、强管理,严监控,继续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

按照省市局关于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局在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的基础上,加大对新登记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监控。各税务分局依据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8〕51号)的要求,利用异地协作平台、异常扣税系统、抵扣凭证审核系统、进销项监控分析系统对疑点企业认真进行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发起跨区域异地协查,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截止11月底,我局通过新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发出异常抵扣凭证4份,接受异地发来的异常抵扣凭证52份。对疑似未转出进项税额的8户企业转出进项税额50.6万元,加收滞纳金0.81万元,调减留抵15.5万元。

四、细分析,重效应,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出口退税情况:截止2019年11月底,我局为马利食品有限公司办理出口退税3笔,共计49.8万元;

(二)普惠性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截止2019年11月共减免增值税小规模企业1173户,共计减免税款911万元。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8226户次,免征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计650万元,惠及面达100%。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极大地支持了我县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即征即退政策落实和福利企业退税情况:截止2019年11月底共对符合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18户企业风电企业退增值税6393万元,对2户符合安置残疾人条件的福利企业退增值税48万元。

(四)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情况:截止2019年11月底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运达风电有限公司退税302万元。

(五)转登记及加计抵减政策落实情况:2019年1-11月,我股共受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55户;共受理符合加计抵减政策10%的纳税人19户;受理符合加计抵减政策15%的纳税人7户。

五、多协调,勤沟通,扎实做好车购税完税证明电子化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安厅关于转发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通知》(冀税发〔2019〕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冀税办发〔2019〕51号)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实行车购税完税证明无纸化办公,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针对此项工作提出新要求,及时成立以“一把手”任组长的车购税电子系统信息无纸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确保我县车购税电子系统信息无纸化工作顺利实施。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明确责任目标,联合县交警队车管所成立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专项工作组,确定双方直接负责人,制定工作办法,做好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条不紊推进;二是强化协作配合,交换联系方式并建立工作联络微信群,及时通报和反馈情况,密切协作解决问题,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确保工作衔接到位;三是做好宣传培训,通过双方大厅、微信微博平台、电视、走访、宣讲会等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派发相关宣传资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查询网址和方法,确保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改革举措;四是加强应急保障,在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点配置扫描枪,保障应急业务办理,对网络无法查询到车辆完税信息的,将采取容缺模式,避免纳税人往返和长时间等待;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对工作中可能引发负面反应的舆情做出预警,及时掌握舆情隐患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办税厅和车管所信息传递顺畅,未发现有关问题。截止2019年11月共入库车购税4219.63万元。自2019年6月1日实施车购税完税证电子化以来截至11月底共受理车辆购置税2206辆车,征税2142辆,64辆免税,入库车购税税款2072.07万元,车管所已办理上牌照业务2100辆。

六、2020年工作谋划

(一)强化增值税业务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值税也将由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新增值税法的出台和增值税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对税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提出了挑战,对税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显得极其重要。2020年我股将重点抓好基层干部和纳税人增值税相关业务的培训。

(二)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水平,明确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职责,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按照税务总局出台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专项工作,加强对营改增纳税人增值税使用方法和风险意识的管理和指导,严密监控增值税发票的填开和使用情况,严防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坚决打击偷骗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