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制度范例

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1

关键词: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层次分析法

我国的社会工作机构起步较西方国家起步晚,但近年来发展迅猛。社会工作机构推动了政府在社会福利体系中的职能改革,成为了政府服务公众的双手。社会工作机构的使命是服务社会群众,因此机构的长远健康发展和机构的服务质量都是很重要的。探讨怎样构建一套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体系,一方面可以确定机构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可以起到鼓励机构的发展、监督机构服务质量的作用,对社会工作机构绩效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新疆社会工作机构发展基本情况

新疆民政厅针对新疆实际情况,顺应国家的号召,坚守社会工作地方化方向,制定政策文件,加强了政策层面上对社会工作机构的支持。新疆地区社会工作机构业务活动的开展基本上都很简单,都是围绕项目和岗位运作的模式去开展业务活动,内部组织结构也很简单,规模普遍偏小。从新疆民政局等部门公布的数据信息来看,目前有登记的社会工作机构,专职工作的人员数量普遍在4-10人,只有极少数拥有援疆资金支持的社会工作机构,其规模大且专职人数较多。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往往与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密切相关。新疆社会工作机构由北向南分布不均也是因为新疆南北发展水平的差异。通过调查分析资料文献和实地的考察,在北疆地区经济较发达,社会工作机构数量较多,南疆地区的社会工作机构的数量相较北疆少。并且通过调查发现,在阿勒泰、伊利和经济发展较好的克拉玛依地区社会工作机构数量远高于其他地区。而拥有援疆资金的社会工作机构,虽然拥有援疆资金可以使其机构自身规模大,但援疆资金只能注入本机构内,不能从本质上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所以拥有援疆资金的社会工作机构自身发展较好,但不能使当地社会工作机构的数量增幅。

二、新疆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现状及问题

(一)新疆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现状

新疆社会工作机构现有的绩效评价是对项目的绩效评估,如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项目的社会影响、项目服务的数量等。项目绩效评价多由机构内的总负责或某一个项目的负责人评价,评价指标多为定性指标。因为每个项目评价人不同,考核的标准大部分都是主观的,想实现统一的评价方式是基本不可能的。另外,部分机构的员工绩效评价工作是以员工服务满意度和考勤情况作为基础的。询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可知当地机构的情况和现行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的评价内容不相适应,内容多、实现的成本过高、机构自行评估时都没有使用该标准体系;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在每年年底都会由地方民政局进行审计,政府目前还没有比较完善的绩效评估方案。

(二)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问题

1.机构绩效评价管理不完善,缺失绩效评价体系

当前的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内容相对简单,绩效评价标准不尽相同,评价内容的逻辑相关性也比较模糊,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社会工作组织内部管理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绩效管理意识,但他们的绩效管理意识不是很强,在整体绩效考核管理和考核体系上还存在许多不足。现有的绩效考核体系的规定相对粗略,没有具体的操作方式。评价工作没有对其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进行评价,基本都是集中在年底这个时间,依据政府的指示工作,或者是为了捐赠者的诉求才进行的绩效评价,导致评价结果只是形式上的,而且不能反映组织的情况。

2.绩效评价不透明,不利于外部监督

社会工作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仅内部留存使用,这使得社会工作机构自身透明度低。社会工作组织对绩效考核结果不能及时上报和公开披露,导致评价考核结果的资源被浪费,利益的相关者不能去对其进行充分利用。并且,没有权威的外部机构监督,无法让外部获得评价的结果。如政府和被服务者这些社会工作组织利益相关者,几乎没有外部进行监督,所以基本不存在用外部监督来督促其绩效评价的情况。政府不能使用机关绩效考核对社会工作组织进行良好的监督,不能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发挥保障社会工作组织服务质量的作用。

三、新疆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结合社会工作机构的特点,依照财政部统计评价部门对企业绩效评价的定义,定义了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概念。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的概念是社会工作组织把自身使命作为最高目标,参照指定的评价标准,使用指定的评价方式,在一定的运营期间针对社会工作机构的社会效益做出公正、客观、和正确的判断。

(一)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目标的确定

社会工作组织致力于服务群众,虽然盈利不是组织的主要目的,但不代表组织不需要效益,这种利益主要是服务于公众的组织所实现的社会利益。因此,社会工作相关部门绩效评价的目标最大化的实现社会效益。机构建设作为社会工作组织生存的基础,保持相关机构的持续性发展,给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实现社会效益。机构内部管理者目标和员工的目标,以及外部政府和社会工作目标构成了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目标,机构管理人员目标和机构员工的目标是:改良管理的制度体系,保证机构可持续发展;外部政府和社会工作目标是: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实现社会效益。

(二)绩效评价体系指标设计

评价指标对评估活动的公正和客观性,评估活动是否能实质性地展开,社会工作机构绩效是否能得到有效的提升都有直接影响,也是社会工作组织绩效评价体系的核心。以因果关系为基础,去构建可持续发展动态指标体系,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缺一不可。社会工作机构的绩效评估要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向去切入。当前,我国不断探索研究如何去建设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体系。依据民政部2010年颁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政策,本文试图构建一个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个权威数据库中查询到的的相关文献和资料,查找己有文献的涉及指标,总结这些数据,依据指标数据的精简、可比性、可得性原则,筛选出2015年的《社会工作服务评价标准体系》(试行)指标,结合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改善管理制度,确保可持续发展;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实现社会效益”的目标。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应分为组织建设、服务质量和发展能力三个方面。

1.组织建设层面指标设计

用考察建筑地基类比组织建设评价。高层建筑需要好的地基质量来支撑。“危险建筑”部分就是因为地基不坚固造成的。了解组织的管理体系情况和组织规模的可以通过对社会工作组织建设的绩效评价来实现。在组织投标项目时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定位,也可以在社会工作机构之间进行横向以及纵向的对比。或者学习别人的长处来弥补自己不足的地方,或者相互学习对方做的好的地方,从而达到王社会工作机构健康发展的目的。

2.服务水平层面指标设计

社会工作组织是一种在一定的社会福利制度背景内,遵循一定的价值观念,帮助困难的人或群体摆脱当前困境的职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形成了为福利服务的运作模式。而且,福利服务性也成为了社会工作机构的显著特点,为人民服务也成为它的本质。因此,在组织绩效评价中,必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服务质量评价。

3.发展能力层面指标设计

社会工作机构已渐渐成为社会福利制度配套机制得以长期健康发展的前提。社会工作机构在政府资金支持和国家政策支持下慢慢的发展壮大。综上所述,本文对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3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22个三级指标构成,并运用确定权重最常用的计算方法———层次分析法计算各指标的具体权重。最终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的计算结果,如表1: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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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福利;企业管理

一、引言

保险在企业管理制度中属于一项基础的福利制度,是对企业管理制度的人性化补充。就企业员工而言,完善的保险福利制度能够为员工提供多项社会保障,提升员工的归属感,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工作热情,促使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价值;就企业而言,完善的保险福利制度有助于保留人才,控制人员流动率,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经营与生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基于人员问题的风险。也就是说,一个完善的保险福利制度,无论对员工还是对企业整体经营都具有着深远的影响,需要引起企业管理者的关注,将保险福利纳入到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中。

二、福利保险管理的要求

福利保险是一种以非现金形式为企业内员工提供的经济酬偿,其核心价值是体现企业作为一个团队应该具有的温暖,以此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向心力。福利保险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需要与岗位员工的业绩贡献进行挂钩。通用性质的福利保险会弱化激励效果,进而间接的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二,严格控制发放量。本着以合理有效的原则制定福利保险管理制度,企业毕竟不是家庭,没有责任全面的保障所有员工的各项事宜。第三,差别对待。差别对待主要是体现不同岗位或不同个人对企业贡献的差异性,更为凸显福利保险的激励性。第四,确保公开度。福利保险的审核与发放都需要确保一定的透明度,不能够过于随意,需要避免将此项福利变成某个岗位的规定收入,导致其失去激励性。

三、企业福利保险管理特征

1.管理综合性较强。福利保险是一项较为综合性的管理内容,社会管理保障主要受到管理的对象与内容的影响。企业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管理对象较多,包括企业内部所有员工甚至还包括社会上的劳动者。正常情况下,企业内部会具有着较为广泛的福利管理内容,包括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养老保险等,同时还包括了企业内部的福利津贴、保险规划、员工服务等,所有项目都是社会福利管理中的主要内容。2.专业性较强。企业管理中的社会福利管理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管理中的社会福利实际上是一种资本运作体系,在对福利资金进行指出与存储等管理过程中,需要具有独立的体系。第二,需要认识到福利管理与专技术知识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第三,福利管理需要有大量的技术装备做支持。第四,福利管理需要有一个具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队伍。3.管理性质具有特殊性。福利管理就一个企业而言,其目的在于为企业内部员工提供良好的生产与生活环境,在企业内部员工发生疾病或失业等过程中,能够及时给予社会支持。基于此,福利管理具备了一定的服务性质,其服务质量如何将会直接影响到福利管理的质量,同时也是福利效率的客观反映。

四、保险与福利在企业管理中的成效

1.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与生产风险。保险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对各种风险进行控制的有利保障。在企业内部实施福利保险管理不仅仅是为了保障企业内部员工的利益,同时也是一种对企业风险进行控制的手段。就这一点来看,企业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发生意外或因公受伤等众多意外情况发生,只要在保险受理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或劳动部门就会承担理赔兑付,既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避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基于此,可以认为福利保险对降低企业经营与生产中所遇到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若企业内部没有一个可靠的社会保险员工制度,在员工工作过程中出现事故后,企业则需要单方面承担所有经济损失。例如,某私营中小企业,基于控制企业经营成本考虑,企业管理者也就是企业法人并没有在企业内部制定一个合理的福利保险员工制度,对企业内部员工并没有提供保险福利保障,在生产过程中,一名员工由于机械故障导致其深受重伤,其责任自然归于企业,企业需要承担该名员工的所有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等,其金额高达70万,对一个中小企业而言,70万已经是一个会影响到企业正常运转的金额,在支付巨额赔偿金后,企业的流动资金已经所剩无几,后续项目以及正在开展的项目没有资金注入,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到困局。就此实际案例的发生能够看出,福利保险不仅仅关乎到员工的自身利益,同时对企业的稳定经营也是一项有利保障措施。2.有助于激发员工积极性。企业福利保险中常规包括五个保险内容,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五项保险内容与员工的基础生活保障具有重要关系,也就是说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况时都能够依法得到应有的基础保障。企业为员工提供这种与生活平稳度息息相关的福利保险,能够充分的显示企业对员工的关爱,进而得到员工发自内心的对企业的认可,提升对企业的向心力。另外,在各项福利制度得到保障后,员工也会将自己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相互联系起来,均能够充分认识到,只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保障,自身的各项社会保障才能够得以实现。为此,也进一步增加了员工的归属感,提升主人意识,成为一个企业人,为企业的发展贡献更高价值的力量。总结而言,企业为员工提供一份社会基础保障,虽然增加了企业的一部分成本投入,但是有助于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以及对企业的向心力,从而提升企业的生产力以及整体经营效率,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对于实现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3.有助于企业保留人才。就中小企业而言,是国内经济市场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经济市场中,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进行对比,在品牌、资金、人才等优势上均有较大的差距,竞争优势较为薄弱。基于此,多数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为在最大限度上控制人员成本投入,不愿意为员工较大保险,极大的降低了员工的安全感与归属感,导致人员流动率的增大,为企业的发展形成阻碍。中小企业依靠劳动力获取到经济效益,但由于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频繁流动,反而增加了人力资源成本的投入,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不仅没有做到成本的控制,反而弱化了企业的生产力优势。针对此,在企业内部合理的进行福利保险管理,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社会保险福利,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具有着极大的意义,有助于控制人员的流动性,维持企业的稳定性,从而促使企业能够更为健康的发展。

五、结语

劳动力是任何一个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中都不能够脱离的要素,对企业的健康以及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而一个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是提升人员优势的有效途径。保险与福利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向心力、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企业管理方面,可降低企业经营与生产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为此,基于何种角度考虑都应该不断强化企业内部的福利保险管理。

参考文献:

[1]常伟.如何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5,02(21):377.

[2]李宝云.刍议社会保险在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J].经营管理者,2015,06(29):170.

[3]刘春培.探究保险与福利在企业管理中的成效[J].现代商业,2015,04(24):226-227.

[4]李巧娟.试论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J].经济师,2014,08(04):239-240.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3

 

养老保障是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国养老保障制度在不断调整和改革之中。纵观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实践,尽管由于不同的国情、不同的发展历史和发展阶段、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各国养老保障制度各有特色;总体来看,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也体现出一些共同的发展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家庭养老走向社会养老是各国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共性   长期以来,各国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主要由家庭成员予以支持,家庭在养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作用至今不可忽视;尤其是在一些东方国家,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根深蒂固,家庭成为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归宿。如今,家庭这种非正式的、非制度化的养老形式已经开始动摇,并逐步开始走向社会化、制度化的养老形式。农业社会时期,随着劳动者人身自由的获得和生产资料的获得,开始通过自己的劳动维护个人和家庭的生活。   随着劳动者年龄的变老,各项技能也随之更加成熟,经验更加丰富,拥有的可支配资源越来越多。正因为如此,老年人在家庭和社会中拥有较高的地位,社会和个人对老年人非常尊敬,老年人处于家庭的核心地位,赡养老年人成为后代应尽的义务,否则会丧失家庭财产,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随着各国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原有的生产方式已经不能满人们的各类需求,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传统的农业、手工业作业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率先开始探索发展现代工业,现代工业的发展对作为生产资源的土地和传统生产方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人们开始走出家庭、走向工场,获取个人生存和家庭生活的来源。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出现和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老年人所拥有的传统技能已经难以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老年人所拥有的财产、资源、权力和社会地位也逐步下降。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年轻人在家陪伴、照顾老人受到了时间和距离的限制,家庭作为养老的主要形式在工业社会已经越来越困难。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开始探索在家庭之外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建立出现在19世纪末期,以1889年德国《老年与残疾保险法》的颁布为标志的,对德国所有工人和普通官员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制度。此后,欧美一些国家也相继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①   二战以后,各国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养老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国家、社会、单位、个人之间在养老保障制度方面的合作机制不断健全。二战以后西方福利国家的浪潮进一步推动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随着全球化、工业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对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将促进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但无论如何改革,从家庭养老走向社会养老已经是各国养老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不可逆转的趋势。②   二、不同养老保障模式下的政府作用方式有所不同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政治制度的不同、文化的差异、发展阶段的不同等方面的原因,各国养老保障的模式有所不同。这里主要参照安德森对福利模式的“三分法”,③将各国的养老模式分为三种类型,不同制度模式下政府发挥的作用方式有所不同。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国家在自由主义原则的指导下,采取市场提供为主、国家提供为辅助的方式为国民提供养老保障。国家的职责主要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各类养老保障的发展提供依据和规范,加强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政府通过财政为那些没有能力提供自我保障的弱势群体提供急需的基本养老保障,鼓励有能力的人通过市场的方式获取保障。但是政府对市场也并不是完全放任不管,而是通过给予税收或政策支持,加强监管,促进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政府往往是通过间接方式提供保障,直接提供较少;通过法制、管理、政策支持较多,而直接的资金支持较少。欧洲大陆模式国家实行以社会保险为主的养老保障制度,由于合作主义的传统,强调国家、社会、企业、个人之间的合作与平等参与,需要照顾到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需求差异,而不仅仅是弱势群体的基本养老需求。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强调政府主导的原则,不仅需要为没有能力的参保对象缴纳大部分费用,而且要履行雇主的责任,为公职人员的养老买单。此外,社会保险制度在面临支付危机时,也由政府财政做最后的保障。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中,政府与市场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发挥比较平衡。在财政支出方面,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相比,负责相对较重;但与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相比,政府财政负担相对较小。   欧洲大陆模式既发挥政府的适度财政支持责任,也注意利用市场的作用。除适度的财政支持以外,这些国家的政府同样也负担着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国家政府几乎负责为国民提供全面的相对高水平的社会福利,在国家、社会、雇主、个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方面,政府负主要责任,不仅负责提供养老保障的大部分资金来源,而且要负责养老保障制度的具体运营和监管,市场负责提供的比例相对较小。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国家的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负担相对较重,需要相对较高的税收来源作保障,而较高的税收又会对企业的竞争力造成影响,并影响个人的积极性,乃至对整个经济发展造成影响。这也成为近些年来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纷纷进行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因。但由于长期经来形成的福利体制的深层次影响和根深蒂固定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改革存在较大的阻力,在近期内还很难完全改变这些国家的福利国家性质。   三、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追求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纵观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经济发展对养老保障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二战以后,随着战争的结束,各国纷纷开展国家建设,发展国家经济,使得各国经济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以养老保障制度为核心的整个社会福利制度迅速发展,一些欧洲国家相继宣布建立福利国家。而且,战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各国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制度不断健全,管理逐步完善。可以说二战结束以后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是西方各国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p#分页标题#e#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西方石油危机的爆发,各国经济出现了低增长、高通胀、高失业率的现象,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由于战后以来各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而导致的福利支出的不断增加所形成的福利支出刚性在此时已显露出诸多问题,各国政府财政负担加剧。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不利于提高各国的经济竞争力,也使养老保障制度自身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打击。因此,各国政府开始对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开源节流,提高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比如直接缩减待遇水平,降低替代率,严格待遇给付资格,延长退休年龄,提高缴费率,等等。一些国家甚至彻底改革原有的养老保障模式,从现收现付制走向基金积累制。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国家大胆向福利制度开刀,严格控制福利支出。20世纪末21世纪以来,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发展不是走向完全相反的极端,而是在经济发展与养老保障制度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以求二者的健康发展。   养老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往往是在经济发展不顺利或者是出现诸多社会问题时产生和发展的,比如19世纪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在德国产生就是为了应对工业化以来出现的诸多问题而产生的。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促进了美国养老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促进当时的社会稳定和恢复经济发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经济发展不顺利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养老保障的支出水平超越了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给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因而促使各国进行改革。在最近一次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各国通过健全、完善养老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刺激经济发展,发挥了养老保障制度的经济调节功能。   四、在加强经济保障的同时越来越注重服务保障与精神保障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各国在注重制度保障、经济保障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服务保障与精神保障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了相对完备的养老服务与精神保障的法律法规。各国在发展养老服务保障的过程中非常注重法律规范,制定了各种关于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日本在1963年颁布《老年福利法》,1982年颁布、1986年修订《老年保健法》,1989年出台“黄金计划”,1990年重新修订《老年福利法》。自1965年起,美国陆续颁布了《老年法》《老年人志愿工作方案》《老年人营养方案》《多目标老人中心方案》《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法》等。   二是建立了多主体参与、内容完备、设施齐全的养老服务与精神保障体系。从参与主体来看,除了政府在法规制定、资金支持、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外,一些国家还注意发挥社会、个人等其他主体的作用。美国建立了社区志愿者工作方案,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由志愿者来完成。日本政府鼓励支持民间机构投资老年服务事业,并给予税收优惠。瑞典鼓励慈善团体、非营利机构大力兴办老年公益事业,鼓励商业化经营老年护理机构。从服务内容上看,涵盖了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物质支持、心理安慰、护理服务、就业服务、住房服务、教育服务、社会参与等方面。瑞典的地方自治团体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的住宅,提供交通优惠服务和家庭入户服务,包括在打扫卫生、菜肴烹制、送餐到户,建立日间老人活动中心,组织老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交友等活动。韩国在加强老年人的医疗保护制度的同时,还开办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在老年人日托中心,老年人之家等。④英国政府部门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送餐上门、夜间服务、洗衣、看管孩子、日间服务、老年人俱乐部和娱乐室。⑤从服务设施来看,很多国家建立了比较齐全的服务设施。日本开办了多种形式的老年大学,目前有老年大学400多所。美国除了建立养老院之外,还建立了非营利性的老人看护中心,包括健康中心和社交中心。美国的退休村设立了各种类型的文体设施和生活设施。新加坡创办了“托老所”。日本为独立生活的老人配备了无线电呼救设备。⑥   三是建立和完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护理问题,一些国家相继建立和完善了护理保险制度。德国在1995年引入了护理保险制度,包括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类。护理按需要强度分为三级,由实物和货币组成。⑦日本继德国之后制定了世界上第二部《护理保险法》,于2000年起正式实施。2004年日本厚生劳动生向政府提交了《关于修改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准备对护理保险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国会在2005年对《护理保险法》进行了修改。⑧   美国是长期护理保险较早的国家,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不同年龄的投保人通过自愿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合同的方式参加。⑨一些国家在注重对养老服务的资金、政策、设施投入的同时,还重视老年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包括老年社会工作人才、老年护理人才等。比如,日本建立了庞大的老人专业服务人才队伍,上岗前需要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在美国,2004年包括养老院和老年中心等机构在内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社会工作者有11万人,约占全美社工的19.6%。⑩   五、国际组织在养老保障制度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国际组织在全球养老保障改革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世界银行、国际劳动组织和国际社会保障协等国际组织的作用十分明显,这些组织通过宣传、资金、技术、研究、交流等方式为各国制定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帮助。世界银行(Worldbank)认为只有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才能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退休收入,在1994年的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化危机》中提出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主张,即强制性的公共管理支柱、强制性的私人管理支柱和自愿性支柱。2005年又提出了五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是非缴费型的“零支柱”,提供最低水平的保障;第二是与收入相关联的缴费型制度,即第一支柱;第三是强制型的个人储蓄账户,即第二支柱;第四是自愿型的养老储蓄,即第三支柱;第五是非正规的家庭保障支柱。#p#分页标题#e#   世界银行的政策主张得到了很多国家的响应,一些国家开始了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世界银行不仅为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一些技术方案,而且通过养老金贷款支持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1984年至2004年,世界银行共计向68个国家的养老金改革发放了204笔贷款。一是通过技术支持和投资贷款对具体的改革进行直接资助,二是通过项目和结构调整贷款予以间接资助。   国际劳工组织(ILO)也提出了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主张,基于公平保障的理念提出了改革的五条基本原则:一是将养老保障制度覆盖全体人口,二是防止所有都看人陷入贫困,三是提供可预期的收入保障弥补退休后收入的减少,四是根据通货膨胀调整退休金,五是吸收雇员和雇主代表参与管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劳工组织从全面保护老年人的角度出发,陆续提出了一套政策主张:为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老年人应该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建立强制性的保护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遗属的保障制度;建立弹性退休计划;采取部分积累的融资方式;延长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国际劳工组织还通过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来规范和促进全球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此外,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在全球养老保障发展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的目标是发展全球社会保障事业,促进国家之间的社会保障合作,改进各项社会保障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具体活动包括:组织国际性和地区性的会议和大会,开发国际数据库,开发出版物,促进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为世界各地的社会保障组织的人员组织培训项目,与其他相关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进行合作。ISSA主办的刊物《国际社会保障评论》为全球的养老保障研究和交流提供了较好的平台。每四年举行一次的全球社会保障大会也受各国所关注,对于传播养老保障政策和研究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是各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趋势   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证明,完全追求绝对的公平而不顾效率,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持续发展;完全追求养老保险制度的效率而忽视公平的目标导向,更是违背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本质。在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国家吸注重追求养老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政府与市场作用的有效结合。各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既不过度强调政府的作用,也不一味靠市场来解决问题,而是注重政府与市场作用的有效结合。政府始终是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主导力量,发挥着法制建设、政策制度、资金筹集、监督管理、协调关系等重要作用。同时,各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也注重发挥市场的适度作用。这样既可以为养老保障提供更多的资源,也可以提高保障的效率,还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养老保障的发展遭遇困境,各国越加重视发挥市场的作用,甚至一些国家纷纷进行养老保障的私有化改革。   二是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相结合。由于保障对象在个人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性,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和缴费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别。一些国家在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针对保障对象的差异性采取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相结合的办法。针对全体国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需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或者差别比较小;政府在基本保障部分的筹资和管理责任相对更大。而对于国民养老的差异性需求,则通过设立补充保障的制度或措施。在补充保障中,政府的直接筹资责任相对较小,但是仍然负有监督管理、政策制定等责任;而市场和私人部门在补充保障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三是缴费型保障与非缴费型保障相结合。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障采取的是以缴费型保障为主,但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国家相继引入了非缴费型的“零支柱”,将缴费型养老保障与非缴费型养老保障相结合成为这些国家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目标的有效途径。根据部分国家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的实践,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可以分为家计调查型的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和普惠型的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两类。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无需要个人缴费,大部分是通过国家税收进行融资,少部分来自于国企红利和雇主缴纳。非缴费型的养老保障制度是确保养老保障实现公平的重要途径。但是不能以非缴费型为主,更不能只以非缴费型为单一的保障形式,而必须将缴费型与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有效结合,才能既确保公平,又实现效率。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4

福利文化是福利制度的内驱动力,与此相对应,福利制度也是福利文化的具体外化。通常而言,围绕残疾人福利制度的构建主要有两个理论模型:一是个体模型,即将残疾的原因、责任归因于个人,其后果也由个人承担;第二是社会模型,将残疾视为个体与社会多元因素的结果,社会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与祖国大陆同文同宗的台湾地区毫无疑问选择了后者,并以立法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这种努力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探索,以“一辈子照顾、无所不在的保护、全方位的服务”为宗旨目标。台湾地区自1980年制定出台《残障福利法》以来,又先后于1997年、2007年颁布施行《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及《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围绕残疾人群的就业、培训、康复、无障碍参与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陆续出台30多项法规,逐步在制度层面构建起日益完善的残疾人福利保障体系。《残障福利法》对于台湾地区残疾人的福利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其立法宗旨彻底改变了对残疾人进行单纯养护的传统观念及模式,进而转化为注重完善外部救济与扶助自立更生。从“授之以鱼”兼而“授之以渔”,不仅使残疾纯粹作为一种固有的家庭负担,获得了社会力量的分担和化解,更为残疾个体提高物质权利,进而实现人生价值、满足精神追求,提供了必要保障和可行途径。《残障福利法》施行18年间历经3次修订,扩大了残疾人的认定范围,将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老年痴呆者、自闭症、慢性精神病等也纳入保障对象。1997年颁布的《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最大的立法价值在于: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残疾人群应负的各类责任,彰显了将残疾人纳入公平参与社会生活机会的核心价值;更认识到解决残疾人群的多重困境、多元需求,无法仅依靠单一的社会福利部门,因而创造“多重主管机关”概念,划清了不同部门在残疾人福利保障体系中的权责,强化分类规范和服务,重视构建个性化、在地化和小区化的保障模式。2007年制定的《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则是台湾地区在残疾人保障立法方面首次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一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2000年提出的国际健康、功能与身心障碍分类系统4大组成要素及所定身体功能结构8大分类,规划设立残疾人的认定种类和伤残等级,改变以往标准特殊化、定级不对等的情况。二是将残疾人家庭及其主要照顾者也纳入服务范围,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家庭生活质量。三是强调机会均等,以积极的福利取代消极的救助,以需求而非身份作为提供服务的主要依据,同时将残疾人福利体系从单纯的物质给予向公共服务、人身安全及居住权保障等相关领域拓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以来也已进行3次修订,现有的116条条文在康复、就学、就业、养老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彰显残疾人享有的健康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及经济安全、人身安全等权益,致力于为其提供全生涯式的服务保障。目前台湾地区对经相关专业评定并领有身心障碍证明的残疾人群,依据障碍类型及程度、家庭经济情况、服务需求、社会参与需求等因素,提供的福利及服务主要包括:

1.经济安全。

经济安全是残疾人拥有生存权、物质权的基本保障。《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的保险与就医、教育训练与辅导、生活维护与救济,应予保障,并扶助其自立与发展。”在实践中,除了对低收入残疾人群直接发放生活补助费、障碍年金,还按其残疾等级,在托育、养护、交通、辅具、重病医疗及保费、房屋租金及购房贷款利息等方面给予补贴。为使残疾人在其直系亲属或扶养者年迈时仍受到应有照顾及保障,促进残疾人财产有效管理,台湾地区重视推广残疾人财产信托制度,授权相关信托业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财产信托服务,增强其抵御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2.就业支持。

实现就业是残疾人强化经济保障的重要支撑,更是其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台湾地区一是以“点面结合”的措施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在“面”上通过推行公私营机构的“定额录用制度”,开放合适岗位以保障残疾人拥有就业机会。在“点”上则针对有就业意愿但能力低下、无法参与竞争性就业的特殊人群,设立集培训、就业于一体的“庇护工场”,让其在获得薪资报酬的同时,也享有社会康复的机会。二是以专业化的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能力,注重提供就业辅导和职业培训,通过成立协助残疾人就业的专职服务机构,在能力评估、岗位培训、就业信息、提供支持性就业方案等方面,为残疾人群提供专业化服务。

3.教育保障。

与大陆同样,台湾地区也注重保障残疾人的教育公平权利,以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受教育过程和公平的受教育结果为基本原则。在对残疾人“零拒绝”和“完全就学”的基础上,更注重教育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提供学前义务教育、就读交通服务、个别化与小区化教学、多元化教育安置、社会适应训练、开放大专院校科系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积极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提升残疾人群心智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

4.医疗复健。

为残疾人提供人性化、便利化、多元化的医疗复健服务,对于改善其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台湾地区面向残疾人群除了在居家护理、居家复健、医疗辅具补助、医疗复健费用补助等方面提供相关支持外,还通过小区化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信息、预防及早期疗育、在公立医院试办身心障碍者特别门诊、推动专业人员及资源在城乡实现均衡配置等便利措施,积极为残疾人群提供精细化保障。

5.社区服务。

在传统伦理语境下,居家养护是残疾人的主要生活方式,其生老病死都以家庭为主要依赖,这在相当于程度上制约了其“生活半径”。而台湾社会提倡家庭养护与社区服务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由残疾人福利机构或团体提供包括康复矫治、心理咨询、临时及短期照顾、休闲服务、亲职教育、技艺陶冶等系列服务,有效改善了家庭养护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境。

6.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的软硬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前提。台湾地区对此较为重视,一方面通过修订推行建筑技术规则,积极改善和打造各类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活动场所的无障碍环境,为残障特殊人群提供通行无阻的便利。诸如依法定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汽机车停车位、实行残疾人专用车牌等举措。另一方面大力推广公共信息无障碍,通过信息电子化、字幕化、语音化,构建无障碍视听环境。此外,还制定“残疾人特别服务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倡导“有爱无碍”,促进大众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强化尊重残障人群应有权益的无障碍人文环境。

生涯转衔服务。“生涯转衔”是指残疾人在不同的人生阶段,随着角色、任务与生活型态变化而发生的生涯规划和衔接教育等。针对残疾人在不同人生阶段所面临的就医、求学、就业、休闲、安养等生涯规划,台湾地区自2002年开始推行“身心障碍者生涯转衔服务整合实施方案”,积极订定转衔服务统一表格数据格式,建立整合式残疾人个案管理系统,实现相关部门、地方专业服务组织之间数据无缝衔接,从而为残疾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个性化的专业服务。

二、台湾地区残疾人福利文化的重要特色:方兴未艾的“志工文化”

志工(volunteer)即志愿工作者的简称,是“一种助人、具组织性及基于社会公益责任的参与行为”,《台湾志愿服务法》将志工定义为:一群人本着服务的热忱及个人的志愿,不取报酬地付出时间、财物、劳力和智能,协助别人解决困难。助人的美德及福利活动、具组织性的利他行为、基于社会公益的参与行为,上述三大要素构成了志工文化的基本精髓。台湾地区的志工最早称为义工,自上世纪五六十代开始在社区推动,随后义警(警察)、义交(交通引导)、义消(消防)等相继出现,志工服务向医院、学校及社会其他领域不断延伸。2001年初,台湾颁布实施“志愿服务法”,对志工从招募、训练、管理、保障、补贴到奖励作出明确完整的规定,志工事业更趋蓬勃。庞大的志工人群及其组织化、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构成了台湾社会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据不完全统计,活跃在台湾地区的志工团体多达两万多个,参与人群占台湾总人口的15%左右,在15岁到64岁的人群中,接近1/4的人有志工经历。这些志工团体的服务领域遍及社区、医护、残障、文化、环保、法律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建立在同情心、同理心、感恩心基础上充满正能量的志工文化,培育了亲残助残共建共享的的社会风尚,也成为台湾地区残疾人福利文化中独特而鲜明的一大亮点。台湾志工文化的兴盛,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文化传统对社会福利的长期影响和制约作用,包括人们对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基本态度、对国家干预的基本判断以及有关幸福、需要等等的价值观念,这些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政策和福利体制毫无疑问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两岸同根同源,同文同宗,台湾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自古就有扶弱助残的优良传统,从儒家经典著作《礼记•礼运》中描绘“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世界”理想,到宋神宗时期设置福田院收养幼老废疾者,清末状元张骞开办首家特殊教育机构“南通盲哑学校”,及至两岸纷纷出台各类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规制度“,亲残助残”是中华传统文化中一以贯之、一脉相承的社会准则和道德操守。

中华民族之所以历尽磨难仍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这种“人溺己溺,守望相助”的文化基因。由于岛域的特殊地理———有限的资源及“浅碟型”经济,以及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上世纪50年代两岸的对峙,形成了台湾社会集体潜意识中的危机感,强化了民众间的互助情结,由此逐步催生了志工群体的不断壮大。台湾志工文化的兴盛,也缘于其独特的社会基础即宗教信仰的普及。据不完全统计,台湾地区现有宗教场所16000多所,信众超过1000万人,民间信仰300多种。作为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和社会条件下产生的文化现象,宗教是台湾社会的稳定器和减压阀,也是劝人向善、助人为乐的精神动因。不管各种宗教教义如何,“存好心、说好话、做好事”(佛光山星云大师语)是其共通之处。“助人”之所以“为乐”,是因为“赠人玫瑰而能手留余香”。由证严上人一手创办的慈济基金会,作为全球最大的宗教慈善组织,拥有超过200万的志工规模,惠及的残障人群已难以计数。证严上人眼中的志工是“能闻声救苦的人间活菩萨”,要求慈济志工奉行的准则是“在付出之中时时自我观照,感恩对方愿意接受帮助,让我们有机会体会生命的真义,得到心灵净化的资料”。在这种社会心理氛围中,助残爱残不是单向的被动给予,而是施受同乐的共同体验。对这种超越物质回报的心灵净化及精神愉悦的高度珍视与自觉追求,构筑了志工文化兴盛的强大社会心理基础。如果说兴盛的志工文化温暖了残疾人群,与此相对应,这些不幸者在人生寒流中所展现的自强自立精神,也成为其赢得社会尊重、构建良好福利文化的重要感召力。“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是五千年中华文明史中最为核心的价值规范。“胜人者力,自胜者强”的文化基因在台湾残障人群中同样得以传承,与张海迪、史铁生、邰丽华等大陆残疾人榜样遥相呼应的,是双腿瘫痪但仍高唱“星星点灯”逆流而上的“水手”郑智化,曾经风靡大陆校园的励志歌声成为一代青年的集体记忆;是“中的一条船”郑丰喜,虽命运多舛、英年早逝,但以无腿人生照亮了前行的航程;是失去双臂、一条腿和一只眼睛,但大声呐喊“可以成功,可以失败,但绝不可以放弃”的励志大师谢昆山;是深情唱响“你是我的眼”的盲人歌手萧煌奇,以及许许多多秉持“弦月虽然有缺,一样遍照九州;身体虽有残障,亦可创造圆满”这种“弦月精神”的平凡个体。他们在平淡而艰辛的日子里,默默承受着身心残障带来的沉重与不便,以“不怨天、不尤人”的乐观坦然和“天生我材必有用”的自信自强,书写着别样的人生精彩。

三、台湾地区残疾人福利文化发展的几点启示

海峡两岸虽然政经体制不同,但都肩负着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相同使命。台湾地区的探索和实践,对于大陆加快发展残疾人福利文化提供了诸多有益启示:

1.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并明确定位。

残疾人由于身心方面功能的缺损以及面临相应外部障碍,客观上制约了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福利政策的本质是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政府作为社会资源最大的所有者,理应也是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因此,对残疾人群体提供补偿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责无旁贷的职责。从台湾地区的实践看,无论是直接的经济保障,还是间接的环境营造,行政部门是残疾人福利保障的主要提供者,是构筑这类社会弱势群体安全线的托底者。当前大陆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找准定位,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一方面要始终坚持政府在残疾人福利事业中的主导地位,紧紧围绕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的目标,强化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在残疾人福利保障体系中的牵头作用,从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完善残疾人教育、医疗、就业保障譬如探索设立“庇护工场”等方面,学习借鉴台湾地区的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另一方面,也要厘清政府的责任边界,统筹而不包揽,着重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的手段进行规划、引导、控制和监督,整合资源,合理分工,努力从供给面上不断提高解决残疾人发展需求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改善和加强社区化服务。

根据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Ostrom)夫妇提出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不同性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可以通过多种选择来提供。从台湾地区的实践看,社区化服务在残疾人福利体系中相对于政府和家庭具有某些不可替代的优势。社区是最小的基层组织,具有实行网格化覆盖的便利条件。强化残疾人的社区化服务,一方面有助于解决传统居家养护的弊端,为残疾人参与社会交往、争取社会康复提供了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也使针对不同残疾个体的贴近式、个性化服务有了良好的依托,提高了公共服务对个体保障的人性化水平。大陆地区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关键要把握好社区服务的“四个原则”、“四个确保”。“四个原则”:一是公共性,即着眼于残疾人群的共性问题,努力满足其公共需要。二是公平性,即着眼于残疾人群平等参与和享受社会生活的需要,助其追求和实现社会地位、社会机会的公平获得。三是公益性,即着眼于满足公共需要和追求公共利益,不以追逐利润为目标,提供免费、非盈利或微利的服务。四是特殊性,即着眼于残疾人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和专业性的服务。“四个确保”:一是要确保规划建设同步化。在社区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同步考虑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项目等方面,充分保障残疾人获得应有的便利。二是要确保工作机制常态化。残疾人是散布在各个社区的“少数派”,容易成为社区日常工作忽略的“边缘人”,因此要注重强化内部分工,建立完善有专人负责、有专门经费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三是确保服务保障专业化。随着残疾人事业的进步和残疾人素质的提升,对社区专业化服务的需求也日趋强烈,因此要通过引进专业人员、加强专门培训等多种方式予以积极回应解决。四是要确保部门协作联动化。针对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职能部门,要以社区组织为整合平台,推动各项惠残助残政策举措进门进户、落地生效。

3.打造优质的软硬环境。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5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农民工的数量在总就业人口中的比重大,农民工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昌盛意义重大。而我国现有的对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进行保护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却是极不完善的,呈现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良好态势,极其不匹配的局面,因而,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农民工的利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经济法;法律制度

我国在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的道路上取得的成果不计其数,我国的农民工仍然是我国从业人员中的一个重要人群,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化改革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点,从立法层面对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相应的改革,减少农民工在医疗、工伤、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风险,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与幸福度,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遵从的首要原则就是公平,保护社会中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将资源进行第二次分配,促进更加公平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这一理论与传统的经济学中所提倡的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理论看似有着根本的区别,可是从构建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合理公平的分配劳动资源角度考虑其是共通的。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

由于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刚开始设立的时候并没有充分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完全考虑在内,所以,直至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根本就不将农民工这一群体包括在内,这是一个严重的缺口,在其他几个险种上面,由于农民工因其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其是一个流动性非常大的群体,而我国目前的险种当中,只有养老保险能够进行跨区域的流动,其他的险种,只要农民工一移动,那么以前所缴纳的费用都归零,这对农民工自身是非常不公平的。再加上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缴纳的保险费用较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人群非常少,这一笔高昂的社保费用,他们根本承受不起。

(二)农民工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的射虎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个方面的内容,可是在现阶段,我国更加侧重的是在社会保险方面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在社会救济方面很少涉及。即使是2014年最新颁布的我国第一部《社会救济法》,它所要救济的对象也是农村五保制度、自然灾害救济制度和社会最低保障制度,对于社会中农民工这一特殊的主体,却没有得到特殊的保护与救济。《社会救济法》中关于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和农民工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且明显可以看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适用的相关规范的效力大于农民工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所适用的文件的效力,这种差别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契约,它对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还不到所务工农民工的一半。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我国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再加上用人单位明显的优势地位,基本上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第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农民工签订合同并没有详细且明确的细则予以规定,用人单位即使不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受到的处罚也较轻,即上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再加上,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缺乏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农民工很难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

二、经济法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从经济法理念的角度分析,其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公平竞争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法遵循的是公平竞争理念,它倡导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无差别的市场准入,而无关进入市场的主体的实际的能力强弱。给每个进入市场竞争的公民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最终达到利益的均衡分配,为了能够达到以上目的,在经济法制度下对农民工这一特殊主体利益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的经济法理论的实质精神。

(二)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可持续发展理念就是促进人、自然与社会的和谐统一,达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的目的。而经济法作为调整与有效干预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基本的一般性法律,通过指定一系列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营造良好且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而农民工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成员,通过经济立法,为其社会保障提供良好的法律后盾,保障其就业、养老、医疗的方面的合法权益,既符合经济法的理论宗旨,同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有序竞争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有序竞争理念也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提倡每个公民在公平的市场经济市场氛围中,发挥各自的优势,营造一个和谐且理性的发展空间,所以为了能够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得每个进入市场主体的权益最大化,就需要在经济立法上对处于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对于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权利提供实质意义上保护,而社会保障制度对其的倾斜性保护就是最有利的保护[2]。

三、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加强农民工社会福利立法体系建设

如果我国想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制度的话,农民工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必不可少,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所涉及的人员包括老弱病残集体,而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主体却完全没有考虑到。所以,我国应该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现阶段,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新一轮的入户、入学制度对流动性极强的农民工是极其不利的,所以要想城镇户口的居民和农民工的待遇真正实现无差别化,必须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其次,要加强立法,在用人单位,增选农民工作为企业工会组织的一员,扩大农民工的话语权,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用白纸黑字予以切实保护,这对于农民工进行自身权利的维护具有积极作用,从而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力度和社会福利程度作用明显。

(二)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道路所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我国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而现阶段农民工作为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很容易也最为普遍的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害,所以,有必要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给予应有的关注,从而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首先,对于现阶段立法还没有进行规定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将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于虽有相关规定但不能随时进行跨区域流动的除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改善,农民工与其他稳定性较强的工作人员不一样,应该得到特殊的保护;其次,应该降低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制度缴费率,让政府、企业分担一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三者一体的缴费模式,

(三)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加强立法建设,对农民工合同签订立法进行比较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且要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建设,对那些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打击,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督促其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为老劳动合同是保护农民工利益最后的屏障与救济[3]。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视野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需要从经济法律制度着手,建立一整套适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同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方面,政府与企业应当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缴纳提供一定的帮助,减轻农民工的经济压力,提高其幸福度,营造有序、公平且合理的经济竞争环境,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健全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张士红 单位: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春燕.经济法视野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6(01):42~45.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6

 

老龄化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一方面源于医疗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的寿命普遍提高;另一方面,由于生育率的不断下降,导致人口结构趋于老龄化。日本早在老龄化社会到来前就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并一直在不断改革和完善,可以说现在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中国在2000年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并且,我国老龄化具有速度快、人口多、未富先老等特点。此外,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本身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所以,老龄化现象将会给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带来巨大影响,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一、日本的养老保障制度   早在老龄社会还未到来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即以一定的超前意识颁布了面向高龄者的社会福利政策。此后,随着日本高龄化程度的提高,日本的福利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深化。   (一)日本老人的社会保障   1.超前颁布“老人宪章”。1963年颁布的《老人福利法》被日本各界称为“老人宪章”,它是日本第一部关于高龄者福利的专门法[1]。《老人福利法》对开展老人福利服务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建立托老所、老人福利院和老年保健中心;组织派遣人员到家中协助老人处理各种生活问题;捐赠健身活动器材;开办各类学习讲座,组织老人俱乐部等。   2.回归社区,预防为先。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及社会福利的发展,日本对以往所提倡的设施养老进行了反思,强调地方社区应在老人福利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1982年颁布的《老人保健法》强调家庭和社区是老人保健实施的社会基础,表明今后日本的老人福利保健由设施福利向居家福利的转化。从消极的医疗治疗转向积极的预防保健是今天日本老人医疗保健的一个重要转变。   3.社会力量分担重任。日本政府对发展民间的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十分重视,从国家到地方都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社会福利事业,并对其进行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并给予政策优惠,包括:财政补助、税收减免和融资优惠等。目前,日本80%左右的福利设施由民间社会福利法人经营[2],民间社会福利团体已成为老年社会福利运作的主要力量。   (二)日本老人社会保障的特点   1.健全的法律保障。目前日本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法律有《国民年金法》、《老人保健法》、《老人福利法》和《介护保险法》四部,它们为老年人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制度保证,覆盖了经济收入、医疗保健、社会福利和生活护理等多个方面。国民年金制度确保了日本所有达到65岁的老年人都能够领到养老金。《老人保健法》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训练等。《老人福利法》确立了日本现行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框架。《介护保险法》将原来由医疗保险支付的介护费用单独分离出来,并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支付老年人生活护理所需的费用。   2.完善的服务体系。目前日本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以收养型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照顾系统为基础。这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了老年人各方面的福利服务需求,成功地解决了由老龄化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收养型福利机构大体上分为三种:护理老人福利院、特别护理老人福利院和低费老人福利院[2]。社区照顾服务主要目的是建立和完善社区照顾服务体系,以社区依托,建立多种服务设施,开展家庭看护服务,满足老年人在社区和家中安度晚年的愿望。   3.多元化发展趋势。日本社会福利体系是一个多方位、多元化的,国家、地方政府、民间团体及市民共同参与的网络体系。日本政府对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进行科学规划,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团体投资社会福利事业,并提供多种优惠政策,如财政补助、税收减免和融资优惠。利用民间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大大减少了政府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负担,为企业增加创业机会。同时它满足了老年人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不同阶层的社会福利需求。   二、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   (一)保障覆盖不全,没有惠及全民   我国社保基金的供给向城市严重倾斜,占35%的城市人口得到近80%的社保基金。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最大。目前,我国城乡老年人的养老保险覆盖率差距很大,而且待遇差别也很大。不同行业、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与待遇差别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待遇明显高于企业职工。   (二)社会保障支出总量水平低   社保支出中政府所承担的部分称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国际上,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体系中,政府最主要的支出项目就是社会保障及福利方面的公共消费,一般占财政支出的30%~50%,占GDP的比重也多在10%-30%之间[3]。与国际比较,中国社会保障支出的水平仍然是很低的。   (三)医疗保障体系两极分化   近年来,中国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急剧上涨的医疗费用和不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尽管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在迅速扩展。但是,仍有很多的人没有被医疗保障制度所覆盖;同时,目前的医疗保障补偿水平也无法追赶迅速增长的医疗费用。   三、中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改进   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并让各方共同分担养老保障的责任,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制定相应政策,完善法律法规   日本社会保障法规从保险的对象、保险项目、保险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到基金的经营、管理等社会保障的各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4]。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法的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但是,现在有相当多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未向老人提供必要的服务。我国必须建立起适应老龄化社会的社会政策体系,其中包括医疗保健与福利体系、参与社会活动体系、住宅和生活环境体系等,进一步完善现有老年保障政策。#p#分页标题#e#   (二)建立养老保障行政机构   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是日本老人福利成功发展的又一经验。日本的老人福利行政领导体系从中央贯通到地方。而我国尚缺乏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老人福利管理机构,我国现行的管理一般都放在各自的企事业单位,没有纵向和横向的紧密联系。应当设置具有权威性的专门行政机构来管理老人福利,通过行政手段和建制,将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老人福利转为社会化的统一管理,这是我们在老人福利管理方面急需进行的工作。   (三)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福利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就是将国家包揽型的一元化社会福利机制向多元化机制转换。改革现行的官办型福利体制,走多元化发展社会福利的道路,是唯一的解决办法。为了满足多需求的社会福利要求,需将经营管理权下放,鼓励地方和企业积极参加社会福利事业,从而使单位办福利向社会办福利的机制转换。此外,在一定限度内,充分利用民间企业的力量发展营利型的老人福利服务项目[5]。   在不断地总结、学习先进国家经验的同时,我国政府注重了养老和医疗社会制度的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对策,人们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断高涨,多层次地养老需求产生,自身养老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为此,要抓住时机,尽可能快速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制,加快我国养老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7

封建时期军人保障制度的建制基础恩恤理念:虽然我国军人福利保障制度发端较早,并且有着比较稳定的制度延续,但是受封建礼教和政治制度影响,我国的军人保障制度以恩恤理念为主要理论基础,在建制理念方面有着先天的失衡性。“恩恤”一词最早出自于《周书》“赖皇齐恩恤,差安衰暮”,此后就用于描饰统治者对于臣下困难时的周济和恩赏,如王士祯在《池北偶谈》中所言:“本朝大臣,身后例有恩恤。”在封建时代,个人意志卑微,个人相对于统治者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儒家价值理念又片面强调个人对于统治者的义务,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而忽视个人的独立人格和经济权利的主张。因此在封建时代的政治伦理下,向军人提供福利保障是统治者仁政的恩赏和奖励,其建立的基础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而是统治者的道德施予。统治者以军人保障制度为政策媒介,向自己的臣民宣扬儒家“内圣外王”的德行垂范,体现尊上对卑下的道德关爱。即使是清末受西方影响较深的《恤荫恩赏章程》中,也大量使用了“恩恤”、“恩抚”、“天恩”、“谥予”等词汇,其语言范式典型地体现了传统军人保障的伦理道德支撑。

民国初年军人保障对恩恤理念的沿承

?一?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军人保障制度:在南北对峙的背景下,1912年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是一个战时政府。为了稳定政权基础,临时政府非常关心军人的福利保障制度建设,先后颁行了《陆军战时恤赏》和《陆军平时恤赏》等规定性政策。《陆军战时恤赏》所保障的“伤亡事实”分为“阵亡、伤亡、临阵受伤、因公殉命、积劳病故”。“恤赏”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恤赏,根据军人死亡原因和军职阶级,提供一次性的恤赏金;另一种是年恤赏金,根据军人军职阶级、伤亡原因和伤残等级,向伤残军人本人或其遗族提供数额不等的恤赏金。《陆军平时恤赏》的保障范围为“剿办内乱、因公伤亡、积劳病故”,保障形式与“战时恤赏”制度相同,但年赏恤金最长申领期为3年至5年不等。北洋政府时期颁行的《陆军战时恤赏章程》和《陆军平时恤赏暂行简章》两部政策规定,在制度结构上与临时政府的政策基本一致。值得一提的是,民国初年制度化的军人保障政策覆盖范围仅为陆军,对于海军军人的保障权利如何实现则没有明确的政策颁行。

?二?民初军人保障制度对恩恤理念的继承:中华民国的建立虽然意味着中国政治制度的系统性变革,但是在每一个公共政策领域,依然会遵循着制度惯性,按照一定的依赖路径流变发展。传统恩恤型军人福利保障制度并没有随着封建王朝的瓦解而终结,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被民国政府所继承。民国早期的军人保障实践中大量显示出恩恤型福利观念的痕迹。例如,孙中山在担任临时大总统的三个月短暂任期内,提出了“赏为其功”的保障制度建设理念,并了二十余个与军人物质抚慰与精神抚恤相关的命令。孙中山本人的文稿和其他政策行文,仍然频繁出现“赏恤”、“赏功”、“恩给”等词语。[4]这表明民国时期的军人保障制度虽然发端于民主共和的体制,但是在政策运行层面与传统封建恩恤制度有着明晰的沿承关系,强调军人获取保障的伦理基础是政府对军人军功和忠诚的道德恩赏,而不是军人的天然权利。

在恩恤导向理念影响下,初生的民国军人保障政策表现出和封建时期政策高度相似的制度结构特征。首先,在保障内容上精神鼓励性的表彰与物质抚恤并重。[5]除了发放抚恤金之外,南京临时政府对辛亥之役“死义烈士”采取的主要优抚方式为精神激励,包括祭文旌表、发予“功牌执照”,建造忠烈祠堂,通过对杀敌立勋和尽力忠勇者予以褒扬,以鼓舞和激励军人在战争中赴死如归。其次,保障范围狭窄,以战死殉职和伤残军人为主要保障对象,对于正常退役军人的生计问题,则长期缺乏关注。恩恤理念的出发点在于鼓励军人为统治者尽忠献身,因此政策的着力点在于那些因公殉职和负伤的军人。在民国初年南北议和之后,大批民军亟待遣散,南京临时政府安排的遣散费用仅占同期军费的3.36%。[5]由于很多军人没有得到妥善安置,最后蜕化为散兵土匪,成为民初社会治安败坏的重要原因。孙中山曾提出对烈士遗孤子女进行教养性安置设想,“幼者育之,长者教之,俾后长成,擅一技之艺,足以自立”。但是受到政府财政的制约,相关设想并没有落实。

第三,以短期救助性保障为主,缺乏长期的经济支持计划。恩恤理念着力突出统治者道德优势的“符号”性效果,对抚恤军人这一行为的聚焦性要强于对军人保障政策本身是否科学、合理的关注,因此我国历朝历代的军人抚恤都是一次性的短期经济行为,这一特征也被民初军人福利保障制度所继承。在民初的《陆军战时恤赏》制度和北洋政府的《修正陆军战时恤赏简章》中虽然都规定了伤残年抚恤金和遗族年抚恤金,但是年金制度并不是全员覆盖型,只有少数伤残军人和战亡军人遗族才能受益,并且领取年抚恤金需要放弃一次性抚恤金权利,从制度结构来看居于非主导地位。伤残和遗族年抚恤金并不是终身领取的,伤残抚恤金的普遍领取年限为3至5年,遗族年抚恤金的领取资格截止至未成年子女成年,只有无子的寡妇,才可以终身申领。

第四,保障水平悬殊,高级军官和普通士兵待遇差别较大。传统的中国社会一直将士绅阶层视为社会政治结构的主导性力量,普通民众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在这样道德理念的支撑下,民初的军人保障政策并没有将所有军人视为平等的利益需求客体,而是以军人的军衔高低决定福利保障的供给水平,对普通士兵的利益诉求重视不足。以南京临时政府颁行的《陆军战时赏恤表》为例,最高阶级军官的抚恤金水平比最低阶级士兵的抚恤金水平高出33倍多,普通士兵战亡的抚恤远低于高级军官低级伤残的抚恤水平?如表1所示?。而同期的美国《战争保险法案》确保决定军人抚恤金的首要决定因素是军人的伤残等级和抚养人数,军阶差异的影响不超过12%。#p#分页标题#e#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多因素冲击下军人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重构

?一?权利型保障观的确立

建制理念是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根本依据,不同的建制理念,所反映的是不同社会制度下,对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约定和个人权利的分配。我国较早建立起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皇权成为了调节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社会资源的配置和人们的生活安排都以统治者的意志为中心。统治者以社会成员的服从为条件,承担着终极庇护者的角色,在社会成员遇到困难时,提供道德上的仁慈和经济上的恩惠。恩恤型保障观正是这种不对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交换方式的制度化映射。

西方社会封建历史时期的社会组织方式和政治结构形态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异,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力中心,而是以分散竞争的形态运行。统治者的威权不能作为解决社会冲突和达成社会共识的唯一依据。人们普遍认为个人与国家、政府的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或者被保护与保护者的关系,而是个人让渡了某些天然权利形成的国家。在这样的社会体制和意识形态下,逐步形成权利型保障观,即个人为国家或者政府履行义务,发生风险的时候,也就同时被赋予了要求国家提供福利保障的资格。建制理念规定了福利制度的原则、边界和发展轨迹,不同建制理念指导下的军人保障制度,会有着较为显著的制度特征差异。恩恤型保障观下,军人保障强调非经济化手段,保障措施的临时性强,保障水平与保障对象的身份地位有较强关联度,话语范式中着力体现国家与受保者双边关系的不平等性。权利型保障观下,一般以军人保险、年金等经济手段为主要保障工具,保障政策相对制度化、长效化,保障待遇确定依据主要取决于保障对象的需求,话语范式中强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927年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和之前的政权相比,其行政管理形态展现出了进一步的近代先进性,这其中包括政治道德理念的革新和军事管理制度的系统性变革。封建性的恩恤理念很难与近代化的政治架构包容共生。1945年5月召开的国民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对复员军人安置问题做出了决议,承认了“每一复员士兵、残废士兵及阵亡士兵遗族,均有向国家要求工作或者赡养生活的权利”,承认了军人福利保障事业为“政府履行义务”,标志着民国军人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彻底性重构,以现代公民契约权利理论为基础的权利型保障观上升为当时的主导建制理念。导致南京国民政府放弃恩恤理念的原因包括:内部制度挤压、社会环境变动和欧美思潮引入等多因素冲击。

?二?建制理念重构的原因

1.义务兵役制挤压恩恤理念的制度基础: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并于1936年9月施行。该法案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男子皆有服兵役之义务”,我国从此废除了绵延千余年的募兵制,引入了近代化的征兵制。义务兵制的建立改变了军人的职业性质,政府对军人的保障责任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募兵制度是恩恤理念能够长期持续的军事制度基础。这是因为在募兵制下,“插起招兵旗,就有吃粮人”,政府与军人的关系表现为劳动买卖的商业性契约关系,政府所需负担的首要财务责任是军饷责任。军人福利保障则居于相对次要地位,是对优秀军人的奖饰。在义务兵制下,政府与军人的关系为国家与公民的社会契约关系,公民参军服务不再是自愿性的职业选择,而是法律约束下的国民义务。当国民进入军队之后,脱离了原有的职业,无法为自己和家人承担职责,从法理上来说,政府需要为参军过程中所发生的因公身故、伤残风险和退伍后的基本安置承担财务责任。

2.抗日战争的爆发为军人保障制度改革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1937年抗战军兴,国民政府在全国大量征兵,服役对象日趋广泛。不完全统计,国民政府抗战期间共征集兵员13922859人,伤亡总人数达到3311419人。[9]再考虑到军人的直系亲属,军人保障制度的利益关联者已经占了总人口的20%左右。服役对象的增多和战争的伤亡都显著增加了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军人福利制度建设的诉求,军人保障制度从社会少数群体的局部性利益调节政策上升为具有全社会影响力的公共福利性政策。由于国民政府微观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大量伤残军人和遗族得不到应有的抚恤,生活状况困窘。一些军人遗族为了缓解经济压力,开始主动向政府伸张抚恤权利:“国民既已尽极忠义务,政府就应执行恤典,以报功酬死。”[10]社会舆论也认为:“饮水思源,战士们的功劳大至无比,他们应该获得最高的崇敬,更应该获得最大的报称。”[10]这说明民众已将军人福利保障视为政府应尽的责任和军人的基本权利,而不是执政者的道德体恤,从而构成了民国军人保障制度建制理念重构的社会环境压力。为了维护统治秩序,保障军队安定,同时彰显所谓“仁政”的施政理念,国民政府在潜移默化中慢慢地部分尊重并认同了社会诉求,对军人保障制度的道德基础进行了重新审视和调整。

3.欧美国家权利型军人保障观提供了制度镜鉴:在人本主义思想和社会契约理念的主导下,西方社会一直将军人保障视为军人的应得权利,也同时是政府的必尽责任。在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交互作用下,欧美各国政府积极设置机构,颁行法令,建立各种军人福利制度,以保障伤残军人和身亡军人遗族的基本生活。例如,英国1870年颁行了《陆军兵役法》,在建立义务兵制的同时,也建立了军官和士官的退役制度,为长期服役的军人提供养老金。美国自立国之初,就为每次战争伤残和身亡军人遗族提供长期抚恤,抚恤时间一直到遗族身故。1812年战争最后一个退伍军人是在1905年去世的,但当时美国财政每年仍需要向5个遗族支付5000美元的抚恤年金。[11]两次大战期间,各国参战官兵的大规模伤亡,军人福利保障问题成为社会各个阶层所共同关注的社会议题,并直接与大量选票相关联,各国在做好经济型保障的基础上,逐步扩展军人保障的内容和实施形式。意大利在1917年成立了全国残废军人救济协会,为伤残军人提供包括职业、卫生、康复、家庭等全面的支持保障。美国在一战末期建立了战争保险计划,通过引入国家保险公司和私营保险公司的竞争机制,在减轻财政压力的同时,分散经济责任,为军人提供高水平、长效、可持续的保障。英国则在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中明确政府有“为伤残军人提供适当就业保证”的责任。

#p#分页标题#e# 抗日战争爆发后,身亡和伤残的官兵人数日增,恩恤型保障制度的无效性日益彰显。一些有识之士开始转变观念,主张汲取西方权利型军人保障观的经验,以更加积极的方式长久地解决军人福利保障问题。1942年5月,国民政府抚恤委员会官员程树阴发表《残废官兵的救济问题》,在文章中他强调:国民应征入役是国民的基本义务,但是官兵在服务期间为国家作战,以致伤残阵亡,那么就应有向国家要求优待和法律保障的权利。[12]以程树阴为代表的一批相关领域行政官僚的观点已经具有西方权利型军人保障观的基本要点。由此可见,西方先进的军人保障经验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军人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重构和转变提供了一定的智力借鉴。

建制理念转变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军人保障制度发展的影响

建制理念的转变对民国军人保障制度的建设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影响,使其在保障内容、管理体制、经办操作等方面都获得了优化和调整。1.拓宽保障内容,为军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民初的军人保障基本只涵盖了两个内容,其一为有限的经济保障,向伤残军人和遗族提供抚恤;其二为精神性的表彰和支持。南京国民政府在保留和完善这两方面保障内容的同时,逐步拓宽保障形式。一方面积极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将家属优待、婚姻保障、伤残军人教养和退伍军人安置纳入军人保障制度的范畴。另一方面,结合国民政府的目标,开展了“战士授田计划”,强制征收多余土地和边疆区闲置土地,授予复员官兵和遗属。这可以被视为对我国古代土地保障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但保障对象不再局限于有军功的高级军官,而是所有士兵都有平等的授田权利,因此是中国传统保障形式和西方权利型保障观的有机融合。从而在败退大陆前夕,形成了保障内容广泛、保障形式多样、保障手段多元的军人福利保障体系。

提高保障水平,提升军人保障的充足性:保障周期短、保障水平不足,是制约恩恤型军人福利制度保障能力的主要问题。随着民国军人保障制度建制理念的转变,决策者开始逐步调整军人保障的保障水平,延长待遇领取时间,提高待遇给付标准,扩大待遇享受者范围和享受资格条件。本文以经济保障中的主要内容,军人抚恤金制度为例,来说明这种变化趋势。南京国民政府早期颁行的《国民革命军战时抚恤条例》,在对于保障待遇水平的规定方面,部分拓展了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将年抚恤金最长领取年限提升至15年。但制度的保障范围依然有限,仅局限为现役军人和军人遗属。保障待遇因官兵阶级差异较大,并且待遇水平为固定制,不随物价和其他因素而调整。1928年8月的《陆海空军战时抚恤暂时条例》,进一步放宽了保障时限的规定,将年抚恤金的最长领取年限从15年提升至20年,并提高了抚恤金待遇,如,战时因公殉命一次抚恤金从少将到二等兵分别提升200元至5元不等。1934年颁行的《空军抚恤暂行条例》进一步优化了待遇规定条件,空军上将因公作战身亡的一次抚恤金为20000元,遗族年抚恤金为1500元,之前的规定分别为3000元和800元。[13]1949年颁行的《军人抚恤条例》,其关注点在于扩展抚恤金制度的受惠范围,明确了预备役军人在征召期间因公殉职或者负伤享有视同现役的抚恤金权利。明确预备役军人在非征召期符合受恤条件,可以按照平时抚恤办法议恤。明确了军校学员和随军叙有军阶军属的抚恤金权利。

明确经办流程,改善事务性管理工作,提升军人保障的可及性:民国初年虽然屡有军人福利保障的制度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主办机关、经办流程和权益领取办法,以至于在颁恤和领恤的实务程式上呈现为申领人的“恳请”和主管机关的“矜怜”,具有很强烈的恩恤形式表现。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于1929年12月13日和1930年1月30日分别颁行了《军政部陆军署各残之人教养院各陆军医院伤废官兵请领抚恤金及给予办法》和《国民革命军誓师日以前为革命殉难军人之抚恤办法》,明确了军人抚恤细节和实务作业规定,以作为办理军人保障事务的基本依据。从而使南京政府的军人保障在实务流程上基本脱离传统封建时代恩恤程式的藩篱,具备了一定的西方权益型保障制度的架构。

结语

民国时期是我国由传统封建社会形态转向现代社会形态的过渡时期,军人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了清晰的转型态势,这种变革较为突出地表现在建制理念的重新构建,逐步打破了恩恤型保障观存续两千余年的稳定形态,确立了以国家义务和个人权利为契约基础的新型保障观。义务兵役制建立、抗日战争和欧美福利思想的输入,共同构成了民国军人保障理念革新的基本动力。随着建制理念的变迁,军人保障制度结构也有所优化发展: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军人福利保障体系,保障内容、保障形式和保障手段都实现了多元化;不断提高各项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保障能力;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制度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也趋于成熟。这些举措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和积极效果,应该予以肯定和承认。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8

【关键词】社保档案;社保档案管理制度;创新;法律法规

一、社保档案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一)随着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入,需要建立并完善社保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则会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在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成本占有较高的比例,企业为了能够更好地运营,则会打破传统的终身聘用模式,利用合同制来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同时也使人员流动性增加。在企业改革不断深入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正常生活,国家则需要建立并完善社保体系,随着参保人员数量的增加,必然需要建立健全社保档案管理制度,从而实现对社保档案的科学化管理,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建立并完善社保档案管理制度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需求。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及社会救济四个方面的内容为主,这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性问题,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性,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且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高社会保障服务质量,则需要加快对社保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从而实现对社保档案的高效管理。

二、社保档案管理制度创新的策略

(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机构。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机制,可以实现对社保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社保档案管理机构建立后,通过对原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使社会档案管理工作能够有据可依,从而落实好相关管理责任,实现对社保档案的有效管理,为社保体系稳定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另外,通过对社保档案管理机制实施制度化管理,还能够进一步提高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使社保档案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民众和社保管理工作。

(二)健全社保档案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氛围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就导致社保档案管理标准存在许多的不同之处。但针对于一般性的社保业务档案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统一社保档案管理标准,从而为社保档案的流动和交换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当前人员流动性增加,通过健全社保档案管理标准,可以为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保档案的转移提供制度支持。同时,还要在当前社保档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实际情况进一步对社保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要针对社保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借阅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全面提升社保档案的科学性和社会性,实现对社保档案的科学化管理。

(三)加大经济投入,完善社保档案基础建设。通过制定社保档案管理办法,可以将社保档案存储内容、范围、设备配置、管理、人员职责及软件开发利用等内容进一步翔实规定,从而形成一致性的社保档案管理体系,实现对社保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这就需要重视社保档案基础建设,加快对社保档案管理的投入,进一步完善社保档案管理设施建设,重视社保档案信息数据库标准化建设,构建社保档案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创新社保档案管理模式,实现社保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 

(四)完善社保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当前社保档案管理制度创新过程中,需要通过充分的调研来进一步完善社保档案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进行了解和分析,从而找出与实际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矛盾的地方,对其加以修改和完善,确保社保档案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实践工作中,需要深入调查社保档案管理部门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环节的工作,并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将公众的反馈信息作为档案法律法规修改的依据。最后还要结合相关专家的研究分析结果,从而制定出严谨、科学的社保档案法律,全面提升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三、结束语

社保制度作为社会福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创新社保档案管理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档案的有效管理,从而为社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重要的保障。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针对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对社保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使其不断完善,从而推动社保工作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钟闻.对社保档案管理规章修改的若干建议[J].中国档案,2011(07).

[2]池利蓉.对社保档案管理重要性及对策研究[J].群文天地,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