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科学立法质量研究

行政科学立法质量研究

本文作者:陈碧红 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1我国目前行政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行政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1.1立法权限尚有不明确之处。《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各立法主体的权限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但仍有一些重大问题,值得重视。如,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的立法权过大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对保留的立法权之外,国务院可以为执行法律而制定行政法规,也可为履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但是,宪法89条所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再如,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的权限也不明确。哪些事项只能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哪些事项应当有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这是“条块分割”行政管理体制之弊端在立法上的反映,至今没有解决好。

1.1.2立法程序还需进一步完善。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一般都按照自己制定的程序进行立法。《立法法》第58条至62条以及第74条至77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初步建立了民主参与机制。

1.2已制定的行政法律质量不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2.1权利义务失衡。行政机关往往侧重于规定行政机关应该拥有何种权力、该权力如何行使等方面的内容,而对该权力的行使是否侵害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是否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等问题较少考虑,限制公民权利,随意增加人民负担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权利义务失衡的现象。

1.2.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部门站在自身的角度和利益制定法规或规章,任意扩大、强化本地方、本部门的权力,妨碍了法制的统一,“依法打架”的情况时有发生。

1.2.3程序性规范欠缺。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律中关于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很少,许多行政执法仍然没有法定程序可循,这导致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随意、简单、粗暴,严重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

1.2.4立法技术落后,形式上不科学。如结构混乱、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语言晦涩、前后矛盾等,这严重影响行政效率,也成为某些行政人员任意解释、随意执法的“合法依据”。

2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2.1坚持科学立法必须讲求立法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立法规划是否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的高低。行政立法工作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行政立法机关在制定立法规划和选题的时候,应按照“急需先立、成熟一件立一件”的原则,对立法的未来和发展趋势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作出科学的规划和安排。既要考虑到实际的需要,又要把握好立法的时机和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立法规划的过程中,一是要认真做好立项的前期调研工作。要深入基层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弄清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立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并将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和特殊性问题作为立法的重要项目。二是要拓宽民主立法渠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广泛征求各方面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并将所征集的一些好的立法建议项目加以归纳整理,研究论证,纳入立法规划,使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行性。

2.2坚持科学立法必须突出加快发展主题。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我们行政立法的立足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我们的行政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个主题,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维护法规、规章所适用的地区经济秩序、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的根本目标。认真研究加快发展的特殊措施,不断扩大经济立法分量,促进法规、规章所适用的地区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2.3坚持科学立法必须讲求立法的专业化规范化。立法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国家权力活动。立法者的立法专业技术水平极大地影响着立法的质量和效果。坚持科学立法,实现立法的专业化、规范化,就必须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立法专业技术人才。立法者们必须坚持用科学的立法观念和理论来指导立法实践,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之中。

2.4坚持科学立法必须在立法程序上、在立法实体内容上体现科学性、民主性。坚持科学立法,首先要在立法程序上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提高公众立法的参与程度,建立人民群众利益能够充分表达的机制,让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同时在立法过程中,遵循严谨科学的立法技术,善于运用在立法创制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经验、规则、方法、技术等科学方法来立法。应建立立法的多元化起草制度;建立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建立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制度,如召开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新闻会、在媒体上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或立法信息不对称的群体,其利益的表达和诉求更要从立法的程序上加以解决。坚持科学立法,还要在立法实体内容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通过立法保护人民的权利,合理界定和配置公权,解决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一是在立法中坚持把人民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立法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致力于人民权利的保护,致力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在立法中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加大对群众的保障,解决群众就学、就医、交通、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三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克服在立法中偏重于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权利保护不够的倾向,注重规定公民应有的权利,防止随意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设定公民的义务,注重规定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有相应的救济渠道和手段等,把握好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四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克服在规定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职责时,偏重于从扩大行政机关的处罚权、许可权等权力的考虑,克服“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强调便民与服务原则等,实现立法工作从“强化公民义务和政府权力”向“强化公民权利和政府的责任”的观念及实体内容的转变。#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