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理念下经济法论文

课程教学理念下经济法论文

一、用经济学的方法阐释经济法理论

在所有法律学科中,经济法最热门、内容最繁杂,也最恼人:教经济法的教师觉得难教,学生更觉得经济法难学。为此,本人考虑能否换个角度去思考,我认为,法学、政治学、哲学和经济学都是各自拥有自己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但是,许多著名的政治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视野中都比较重视研究与学科有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哲学家总是力图用哲学的观点来阐明法律的定义和性质、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以及法律实用的哲学机理等。而经济学家也总是主张运用相应的法律形式来支撑自己的理论,从而说明他们总刻意遵循一种把哲学、经济学和法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问题的方法。因此,经济学的任务是揭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规律,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而经济法的任务是使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具有法律形式。为此,借鉴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成果,无疑有助于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的完善和推动经济立法。于是本人在经济法教学当中运用经济学的原理,阐明经济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首先应当告诉学生什么是经济法。对于这一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各种类型教材对经济法的解释不尽相同,而且随着经济立法的不断完善,颁布一部经济法律,就将纳入经济法教材,导致经济法内容繁杂,学生对此不理解,认为经济法就像是“大杂烩”,况且经济法还面临着行政法和民法学界的指责,学生提出问题:经济法的存在是否必要?面对诸多问题,本人并不急于争辩,而是换个角度从经济学方面去分析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让学生从中领悟经济法的真谛。经济法是个历史范畴,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经济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经济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而人类从事经济活动势必要结成一定的具体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遵守一定的经济活动准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入19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各种矛盾日趋激烈,特别是经济问题日益严重,伴随资本的高度集中,社会分工越来越细,面对这种情况,人们对“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产生了怀疑,新一代经济学巨匠凯恩斯提出:“国家干预”的经济理论,并很快受到重视。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只能依法进行。那么具体又该通过什么法律来“干预”呢?这时传统的民法显然已不能适应,不能担此重任,因为其“契约自由”的精髓与“国家干预”互不相容,而行政法虽然可以实现“干预”,但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是不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所以不可取。为了既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遵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应运而生,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软硬适中的法律手段。至此,学生就已明白经济法是民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而且在法律体系中居于独立地位,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使学生准确理解经济法,应当运用经济学原理,向学生说明“国家干预”并不是直接干预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在尊重经济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通过间接手段对其行为加以引导,即“国家干预”只是对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加以协调,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立法”的经济法,实际上就是国家用以协调经济运行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结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阐明经济要协调发展,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独立的主体、有序的市场、宽松的环境和健全的保障机制。与之相适应的要建立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体系。通过这样讲解,经济法是“大杂烩”之说不攻自破,相反,为学生更好地学习经济法理清了头绪、提供了线索,便于学生用联系的观点和方法学习、理解经济法。经济法的“经济性”决定了它的很多内容无法用纯法学的方法去解释和说明,而需借助相关的经济学知识才能阐明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依据、立法目的。据此,学习有关的经济学知识,然后将这些经济学知识运用到经济法教学上来,解析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的总量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而购买其他公司的债券和股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发放贷款的资产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等。法律为什么要这样限定?以及《商业银行法》为什么规定银行要保持最低限度的流动资产?为什么要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这些问题必须从经济学的公司负债能力、银行信贷风险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理论上加以解释,结合现代商法确保商业安全的原则进行阐述,使学生认识这些限制性规定的必要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认识到金融安全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同时让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不会限于对数字的死记硬背,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能够理解性地去记忆,学得更轻松、扎实。

二、用案例分析方法讲解经济法的内容

从理论上对经济法律制度的解析是通常使用的教学方法,但是毕竟是用抽象的理论知识去讲解有关规定,学生不易具体适用。因为经济法的实践性较强,比如《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从理论上容易将其界定,职务发明的条件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的发明,非职务发明的条件是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实践中具体案例的情况是该发明人是利用业余时间,租赁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的发明,那么这一发明是属于职务发明呢?还是属于非职务发明?法律依据是什么?这就需要学生在理论的基础上去理解分析具体的案例,因为通过接触大量的实际案例,学生们会清楚:法律规定是硬性的,具体案例是活性的。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在经济领域中很难找到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那么如何用同一法律规定去适用不同情况的具体案例?这就要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别的问题要特殊对待。这样使学生从抽象的理性认识向具体的感性认识过渡,让学生通过独立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特别是实用性较强的《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中均针对疑难问题,常举几个典型案例加以分析,比如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给学生讲明该法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怎么确认,怎么处理。然后举出具体典型案例,让学生分析这些案件中的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该法规定的哪种禁止行为?确认的依据是什么?处理的具体方法和意见?通过列举的生动案例,既丰富了教学内容,同时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他们不但能掌握法律知识,而且能学会具体操作。在经济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是可行的,但关键问题是作为教师如何选择案例的问题。本人认为:案例教学本身只是一种教学手段而不是教学目的,它的基本功能是论证并说明理论,以实例的形式指出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指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此,教师必须使所选的案例服务于教学,防止为了举例而举例的现象。本人认为:在选案例时应侧重一些社会影响大,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由于典型案例往往反映了当前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或者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会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入思考和讨论,学生们也对此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这类案例的课堂讨论较深入,其特点是涉及的观点多,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对学生观察和思考问题,开拓思路有很大启发。本人认为:如果说正确地选择案例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那么科学地评述案例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和落脚点。案例本身只是一个具体事件的陈述,只有通过分析讨论,找出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以及争论的焦点和核心是什么,运用经济法理论和法律条文对其定性并指出其法律后果。评述案例时应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语言流畅,富有表现力。这样才能赋予案便以生命力和教学的意义。

三、司法实践教学是经济法课程的核心

(一)课堂讨论是经济法教学中常采用的形式。

经济法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经济法伴随着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完善,从计划体制的经济法到商品经济的经济法,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其中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问题,特别是理论上存在着许多争议大,难以把握的问题。比如老师认为《企业法》中涉及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怎样正确分离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增强企业活力采用什么形式分离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企业为什么要改制为公司?等等问题均引起学生浓厚的兴趣,安排学生讨论,非常热烈,许多学生还为完善这些制度提出了颇有见解的意见和建议。

(二)课堂法律咨询是近年在经济法教学中采用的一种方法。

尝试的结果颇受学生欢迎。例如在讲授如何依法签订合同内容时,改进以往的教学方法,采取课堂法律咨询的形式,编写许多问题及综合性案例,制作成卡片,以抽卡片的形式向学生进行咨询。本人作为咨询方询问学生:承租方要想签订融资性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哪些条款应作为防范的对象?有的卡片上陈述具体案情,向学生寻求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以此了解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程度及应变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同时还采用让学生彼此之间临摹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的方法,使学习学会签订合同的技巧,学会防范对方设计的陷阱,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生对此教学方法感兴趣,而且反映强烈。

(三)学生通过去法庭身临其境的旁听同样也是经济法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这是理论与实践最直接的结合。旁听的案件往往是选择一个较为典型和突出的,通过旁听使学生的感觉和认识更直接,不但对法律的实体内容清楚了,而且对法律程序也更熟悉了。旁听之后再组织学生讨论,从实际案例中提高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认识,收效甚佳。

(四)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以鼓励学生主动参与、主动探索、主动思考、主动实践为基本特征

以实现学生多方面能力综合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为目的的一种新型教学形式,模拟法庭教学具有教育性、创造性、实践性及操作性。模拟法庭活动不仅培养了学生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学生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使学生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模拟法庭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了,而是完全融入到案件的角色之中,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是视角的转换。老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

四、结语

经济法教学由于涉及的内容较丰富,采用的教学方法类型会很多。本人多年的教学方法是;第一,讲理论,让学生熟悉、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第二,讲案例,让学生学会分析、适用法律;第三,课堂讨论,使学生学会思考、并提出建议;第四,课堂法律咨询,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了解基础知识的掌握与具体法律操作;第五,举办模拟法庭,锻炼学生的实战演练的能力。本人认为这是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功,以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操作技能走出学校,走向社会。作为教师能以实用的教学方法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产品”而感到欣慰。

作者:王芳 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