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经济法保护初探

消费者权益经济法保护初探

[摘要]从信息化技术不断发展的现实来看,人们的消费能力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全球范围内的消费每时每刻都在进行中。作为消费主体的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行为中起到实施者的关键性作用,而作为消费主体的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时候,其权益由于整个消费市场环境的杂乱或者由于有关消费者权益制度的不完善而受到侵害,文章主要就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经济法;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行为变得越来越频繁。由于诸多主观、客观以及不断在发展变化的因素,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成为了消费者在开展相关消费活动中的一个漏洞,因为现实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并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约束作用,也很难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权益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因此,需要积极调整对策,使用经济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障。

一、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经济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性

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起着基础性作用,因为经济法相对于力度不太强的民法来说,通过法律规范途径,能够对消费者在实际消费活动的开展中,其消费的市场环境以及相关消费状态下的消费制度规范,给出更加明确性的规定,①为消费者的消费活动的开展创造一个健康主动的环境,同时通过对卖家制度环境下的相关硬性规范,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维护一个更加公正、和谐、平稳的社会市场环境。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仅仅是对当下消费者所正在进行的消费行为的一种保护,对正在消费下的社会财富的一种保护,更是对长远性还未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进行的一种保障性作用,更加有利于消费者在消费中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经济的平稳性以及长远性的发展。

(二)经济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所起到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使用,可积极促进消费市场环境的和谐性创建,有效遏制有关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为消费者的消费活动的正常开展保驾护航。并且,为有效加强对消费者消费权益的保护,积极贯彻经济法理论的赔偿举措“双倍赔偿”理论,有利于有效监督消费者市场中产品的真实性,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利于打造一个更加健康的消费市场,为社会财富的创造提供更加有力的条件。同时,通过经济法对“知假买假打假”理论的严格性实施,既有利于对侵害消费者行为的经营者以及对类似的欺诈性行为进行打压,予以严肃处理,极大程度遏制经营者的欺诈性行为,同时也为维护合法经营的经营者的利益提供了保障,对购买者即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关键性保障。②再者,从更深远的角度来看,以经济法的强硬手段对经营者欺诈性行为的打压,能够减少其对社会财富的削弱,减少对社会有限资源的浪费,很大程度上来说,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2.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属性的强调

经济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积极运用,有利于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有利于对相关执法部门的部门属性及其职能的强调,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更能够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③的实际意义以及在消费市场中所起到的重要性作用。经济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过程中具体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有效的现实性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经济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下最直接的影响手段,故需要不断加强经济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理论性贯彻,将其相关条文更多地赋予经济法思想、价值理论,从而有效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经济法的思想及其精神,以及依照该部法律进行执法的部门其工作的有效性开展,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地位,依照经济法所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深刻内涵,有效实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提高相关部门的执法效率,为消费者创建一个更加有利的更加公正公平的消费交易环境。

3.有效处理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民法以及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从我国现阶段的消费市场关系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以及行政法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紧密相连,要想真正处理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民法以及行政法之间的合理性关系,必须要不断加强经济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运用,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经济法范畴,可是在实际运用中,也对民事关系以及行政管理关系起着调节性作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起着基础性作用。但是,由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识不同,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经济法效力的实施受到了阻碍,由于二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民法以及行政管理法之间的关系理解性具有偏差,不能很好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至于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仅仅运用了有关行政或者民法之中的理论,而对经济法理论的运用却有所忽视,从而削弱了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本质属性即经济法的认识程度,这也直接导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有效性欠缺。因此,要想真正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用,必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属性,从而让民法以及行政管理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各司其职,发挥其各自的作用的同时,也不占用经济法的重要地位。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现实中遇到的实际状况

(一)网购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破坏

随着信息化技术迅速发展,消费者也更加趋向于使用一种更加快捷更加省时省力的消费方式,即网上购物。随着消费者选择网上购物比重的逐年增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任务也逐渐加重。

1.网购中存在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现象

传统的购物模式更倾向于将产品展示到消费者的面前,消费者可以直接接触到、看到具体的产品实物,能够更加清楚所要购买的产品的特征及其属性。而现阶段的网购活动虽然能够实现快捷便利的购物体验,但是并不能满足消费者对实体商品的全面了解。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更多的需要通过商家的商品信息、部分商品的月销量和商品的评价来了解所需商品,而网购环境所特有的虚拟性便给了不法分子乘虚而入的机会,为获得利益而造假,对商品给出不负责任的评价,或者商家对其所的商品为达到最终盈利目的,而虚假性夸大其功能,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网购消费市场下的环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④

2.网购中无法及时实现退换货请求

网购的一个很大的弊端在于时间或者空间上的距离,虽然网购环境有所整顿,但仍然存在很多假冒伪劣的产品,消费者碰到此类问题时,直接面临的就是退换货问题。传统购物方式下通过实体店购买商品,如果有售后问题可以找到实体店解决,而网购商品如果出现售后问题则是通过商家的售后客服进行调节,进行退换货的商议。网络上有限的交流,不能保证消费者马上就能得到理想的回复,并且商家在遇到消费者退换货的时候也会设置各种门槛,不能切实满足消费者对退换货的请求,损害了消费者退换货的权益。

三、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相应经济法保护对策

(一)保护网购中消费者权益

1.切实保护网购中的消费者知情权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举措,是实现消费活动有效性开展的基础性保障。在对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中,需要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设定的规范,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确保消费者能够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有充分的了解,避免上当受骗,创建一个和谐健康的网购消费环境。⑤一方面,严格要求商家确保其的商品的真实性以及同产品介绍的相符性,另一方面,经济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应赋予消费者拒收的权利,在消费者收到与实际购买描述不相符的商品时,有权利提出退换请求,并且商家必须予以答复,若证实确实是商品本身问题,应当予以退货退款处理,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2.更加完善网购下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

是否能够退换货是现在越来越多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因为在虚拟网络上购买商品无法直接接触感受到商品,遇到不适合自己的商品的几率也变高了。因此,不断完善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也是经济法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进行有效保障的前提要求,故需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无偿退换货权利,该权利在消费者收货后七日内有效,商家不得拒绝消费者的请求,如有争端应当提请该网络购买平台进行协商解决,提出合理性解决方案。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普遍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也越加频繁,而由于消费市场因素的复杂性,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性行为也是屡见不鲜,且经济法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相较民法或者行政管理法来说具有更加实际性的效力,故,需要不断加强经济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作者:朱敏霞 单位:江苏商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