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律师养成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律师养成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美国现代法学教育的特色就是律师养成教育,其提倡的“案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律师式思考方式为目标,同时辅之以“苏格拉底教学法”,教导学生成为律师的必要技巧。我国应借鉴美国法学教育之经验,探索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新模式,在课堂中引入境遇式实验教学法和“席明纳”教学法,注重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培养具有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的法律人。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职业伦理教育;“席明纳”教学法

一、前言

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而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建设有赖于高水平的法学教育。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关注法学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立足本国,积极吸收外国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1]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被世界各国关注和借鉴,其教育本质就是律师养成教育,在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培养和职业伦理教育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二、美国的法学教育特色分析

(一)推崇案例教学法,培养律师思维方式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依赖上诉法院意见的法律教学方法,其教材即为上诉法院的判例汇编。其具体教学过程如下:首先教授在上课前一周指定学生课下研读的案例,学生需要对指定案例仔细研读。课堂上教授会针对此案例提出形形色色的问题并要求学生回答。[2]此教学法可以使学生藉由阅读上诉审法官判决意见,归纳纠纷的争论焦点及法律的原理原则,进而锻炼学生法律思维分析的能力。同时,案例教学法能充分体现法律教育的个性化,正如艾姆斯教授描述的那样: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就像在一个已报道案件中的被邀请者一样,必须在广阔的法律领域中寻找自己的出路。他每一次战胜困难,都在为自己积累法律知识。[3]他头脑中的法律概念都有独特的个性,那是属于他个人的。

(二)重视苏格拉底教学法,培养律师诘问技巧

反映美国法学教育的影视资料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镜头:课堂上教授提出一个问题后,被选中的“幸运学生”积极作答,然而教授好像早就预料到学生的答案,马上会针对学生的回答抛出另外一个问题,如此若干个来回,课堂气氛在教授的启发、诘问中高涨,老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会在互相提问、回答、争论的唇枪舌剑中度过。而这种教学方法就是美国法学院推崇的“苏格拉底教学法”。[4]这种教学法是和上述的“案例教学法”配合使用的。“苏格拉底教学法”以怀疑为起点,以反诘为手段,目的是启发学生探寻案件的真相及其包含的法律原则,进而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众所周知,法庭辩论是美国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而律师的诘问技巧是决定法庭辩论能否成功的关键,而这种技巧的学习培养主要来源于法学院中“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熏陶与训练。

(三)强化律师伦理教育,培养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伦理主要体现在律师的各种义务与责任上,如社会责任、忠实义务、守密义务、真实义务、进修义务、谨言慎行义务等。《美国律师专业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了律师对委托人的尽责义务和保密义务。尽责义务包括律师对于委托人的诚实义务、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美国十分注重律师职业伦理教育,各法学院的教育模式不尽相同。有的法学院专门开设了44—62课时的律师伦理教育课程,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有的法学院将律师伦理教育融入其他课程之中,如天普大学法学院;而塞顿霍尔大学法学院在一年级的律师课程中融入职业伦理教育。[5]无论是哪种教育模式都凸显了美国对律师职业伦理道德的重视。

三、美国的律师养成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一)整合“案例教学法”与“法律文本教学法”,引入“境遇式实验教学法”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以法官所作的判决先例为主要法源,英美法的理论来源于案例的整理和归纳,而不在于法条的解释。因此,学生必须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材研习法律。而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律研习必须以法律文本为基础。然而单单对法律文本进行研习很难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出的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欠缺,也很难应付法律实务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借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载体,建设适合各学科教学的案例库,整合“法律文本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引入“境遇式实验教学法”,引导学生在设定的情境中将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进而推理出相应的法律原则及理论。[6]相比“案例教学法”,“境遇式实验教学法”更适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更能加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二)聚合“苏格拉底教学法”与“独白式”教学法,引入“席明纳”教学法

美国推行学士后法学教育,只有拿到学士学位后才能申请到法学院就读,学生起点高,教育背景各异,这为以质疑、讨论、互动为特点的“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推行奠定了基础。同时美国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而“苏格拉底教学法”迎合了对抗制诉讼模式的需求,然而中国作为制定法国家,其法律适用是对法条的演绎,其法律研究多是对制定法的诠释,因此法律教学多以“独白式”的教师讲授为主。“独白式”教学法可以系统、完整地把法律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传授给学生,但学生多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理论上讲,“苏格拉底教学法”可以弥补“独白式”教学法的不足,但这种教学法得以推行的前提是学生丰富的教育背景,而我国的法学学生多是应试教育的产物,其年龄小,知识层次低,面对教授咄咄逼人的追问往往会无所适从,进而导致课堂学生的“整体沉默”。“席明纳”教学法即“讨论式教学法”,教师针对案例或主题对学生循循善诱,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相比较而言,“席明纳”教学法更受我国法学师生欢迎。

(三)融合法律技能教育与伦理教育,培养具有责任感的法律人

法学教育说到底是职业教育,职业技能教育与职业伦理教育缺一不可。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要立德树人,培养德法兼修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随着法学教育理念的更新,法学教育手段的提高,我国法律技能教育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然而法律伦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我们应该将法律技能教育与伦理教育有机融合,通过开设单独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在部门法学习中融合法律伦理教育等方式,在丰富学生法律知识、形成法律职业思维的同时,培养具有社会正义和责任感的法律人,从而提升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1]陈科.认真学习贯彻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N].人民法院报,2017-5-6.

[2]闵宇经,等.人权影像:从电影文本理解公民社会[M].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9.

[3]洪肇良,黄源谋.从电影《金法尤物》谈美国与台湾法学教育养成与律师专业伦理[J].应用伦理教学与研究学刊,2012,(1).

[4]石凌霜.苏格拉底方法在法律通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实践与研究,2013,(1).

[5]廖鑫彬.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模式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4,(8).

[6]王康.境遇式实验教学在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中的实践策略———以法学本科民法学课程为例[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5,(1).

作者:杨军 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