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路径

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路径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逐步推进,法学教育改革也势在必行。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目标定位不清晰、对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不足以及法律人文教育缺乏等问题,要结合司法改革时代背景,理清思路,积极开展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的实践探索。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学教育;创新思路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全国共有292所高等院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2005年增加至559所,目前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已经超过600所。我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为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及全民法律素养的提升意义重大。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逐步深入,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所提升,我国的法学教育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结合司法改革时代背景,客观审视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法学教育改革思路,积极开展法学教育创新探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目标定位不清晰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的标准相当高,不但要具备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还要具有经济学、社会会、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知识储备;一方面要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还要具备极强的实践及操作能力,可以灵活运用法律规定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此外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上述目标的实现并非易事,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要保证足够的学习与实践,同时还要配备高素质师资及优质教学物资。[2]在英国,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属于大学教育范畴,法律教育分为基础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以及实习阶段;在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实行以研究生为起点的模式,美国传统观念中,法律人承担社会医生的角色,扎实的知识储备及宽广视野是必备条件。相比较而言,在我国,法学教育似乎不受办学层次及办学形式的限制,绝大多数的高等院校中都开设了法律专业,同时也标榜积极向司法机关及律师队伍输送专业法律人才。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晰,直接导致我国法学文凭价值的降低,接受法学教育的群体规模庞大,而真正达到要求的法律人才远远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二)对实践能力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理论知识的灌输上,对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重视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教学方法以理论填鸭、说教教学为主,法学课堂上,最常见的场境就是教师在讲台上乏味的读教案,学生在下面机械的做笔记,这些笔记是应对考试的良方。这种方法见效快,学生可以较为系统的掌握相关概念、原则及知识要点,在考试前只要熟悉笔记,就可以获取良好成绩,可以更加直观的反应到科目考核中。另一方面,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几乎全部是民法、刑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法以及劳动法等主要的法律科目,诸如法庭辩护、法庭调解、庭审实践或者律师实习等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的课程极为罕见,尽管大部分法学院也规定了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设计之前进行实习,然而随着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扩大,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剧,实习已经形同虚设。

(三)法律人文教育不到位

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似乎都没有赋予法律人文主义教育以应有的位置,法学教育给人的印象似乎就是枯燥的法理以及条条框框的规定,学生的思考能力及批判能力培养没有收到应有的关注,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知晓法律条文,不知道其中蕴含的法律文化;知道法律规定,而不懂其中的人文精神。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思路

(一)明确差异化法学教育目标

对于不同等级的高等教育院校而言,应当立足自身实际情况,同时遵循法律人才培养与成长规律,确定科学可行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切不可采取脱离自身实际情况,简单的将培养高素质法律人作为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做法而是应树立差异化教学目标,所谓法学教育的差异化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向法律职业部门培养综合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应用型及研究型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培训,针对社会在职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再教育培训服务,同时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升法律辅助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与水平;(2)引导并强化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及素养,促进执政能力的进一步提升;(3)结合现实需求开展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即既具备所从事行业出色的业务能力,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储备,可以在实践工作过程中更加的灵活的应用法律;(4)积极面向广大社会群众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树立法制意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更加理智的对待矛盾与纠纷。

(二)强化法学实践性教学

法学教育不论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在外在形式上都与其他学科教育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这主要是由法学教育实际特点所决定的。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改革法学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其中最为关键的一项举措就是积极推行实践性教学,也就是在常规法学教育基础之上,引入案例教学,并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很好的结合起来。对于法学教育而言,案例教学是开发并提升学生能力的有效途径。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主要目标有以下几点:(1)通过案例教学引导学生熟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学教育中实行案例教学,并非简单的让学生知晓解决问题的方式与方法,更主要的目的是让学生知道对于一个矛盾或纠纷,从法律层面有几种可行的解决方式,每种解决方式的可行性及可能达到的效果;(2)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可以为学生创造一个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的氛围。法学教学过程中的案例教学环节中,教师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传授者角色,更多的是扮演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与引导者角色,组织学生针对案例展开分析与探讨,引导学生利用法言法语阐述自己的观点,在案例谈论结束之后,针对大家的意见与观点进行简单的总结与汇总,帮助学生梳理思路;(3)将学生的潜能充分发掘出来。

(三)注重法律人文素养的提升

在司法改革时代背景之下,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首要任务是准确的差异化目标定位,同时对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法进行改革,除此之外,还要关注学生法律人文素养的培养与提升。此处所谈及的法律人文素养,一方面是指注重除法律之外的人文及自然科学的知识积累,另一方面,要树立并强化公平与正义的信仰与观念,并将其落实到法律事务的解决过程中去。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关注人文素养,引导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及社会文明的进步均具有积极意义。从这一层面来分析,法学教育过程中,人文素养的提升占据关键地位,甚至比简单的技能培训来得更重要,因为说到底,法学教育所关注的还是人文教育,并不是简单的技能培训。

三、法学教育改革与模式创新实践探索

(一)中国政法大学“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

中国政法大学于2008年4月正式获得教育部关于“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项目的批准,并于同年9月份正式落实招生培养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报告中将该项目的定位明确界定为法律职业教育。所谓六年制模式,实际上是将法学教育划分为基础学习阶段与应用学习与技能培训阶段,其中,法律基础学习阶段共四年,教育计划为:第一年,学生主要是开展通识教育课程学习,之后三年主要是开展专业基础课程学习以及实践教学,培养目标是使学生构建完善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体系,掌握灵活的法律思维方式,具备初级专业技能;应用学习及法律职业技能培训阶段两年,这一阶段的培养目标主要有:第一,通过一年的专业实习使学生对法律职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实务工作有基本的认识与掌握;第二,司法考试辅助课程,目的是向学生提供有关司法考试相关培训与教育,以帮助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第三,通过专业课程训练,帮助学生在基础阶段学习基础之上进一步开展更深一层的法律知识训练,以具备专业硕士研究生应有的素质与水平;第四,毕业设计,学生借助几年的法律专业学习及训练开展毕业设计工作,这也是对学生几年学习成果的一个重要检验。

(二)法律硕士招生新政策

法律硕士是我国1996你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中所设置的一个专业学位。所谓法律硕士是具备专门法律职业背景、具有职业性质的学位,是在对美国学士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学习与参考基础之上所设定的一个专门致力于法律实务性人才、特别是与本科专业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学位,相比较而言,法律硕士具有宽口径、实务性以及复合性的优势,就业面更为宽泛。[4]2010年,在外界质疑声中,法学硕士可以申请调剂为法律硕士的做法依然执行,不仅如此,有些高等院校尝试将没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的学生与原本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分开培养。

(三)中国人民大学组建律师学院

人民大学于2010年4月26日成立律师学院。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本着培养高端法律专业人才,提高我国律师队伍素质的理念,积极致力于在职教育与学历教育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针对律师提供在职培训服务;另一方面,面向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提供相应的引导,以有效缓解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对法律实务工作不知所措的局面,引导法学专业学生将法学教育与实务更好的进行结合,积极探索法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促进我国法律人才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升,有效缓解我国法律教育实证不足的局面。对于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的成立,社会各界一直给与极高的评价,“春风化雨,生逢其时”。

四、结语

结合我国司法改革时代背景,立足当前实际情况,明确法学教育差异化培养目标,积极开展法律实践性教学,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并不断提升法律教学的人文素养,积极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有效途径,带动我国法学教育取得更显著成绩。中国政法大学的“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项目、人民大学的律师学院以及法律硕士招生新政策,都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的新尝试。

[参考文献]

[1]崔超.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下贵州高等法学实践教育改革与创新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01).

[2]刘艳,闫国栋,孟威,权宇彤,逯家辉,滕利荣,孟庆繁.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深度融合[J].中国大学教学,2014(11).

[3]莫英耐.高等学校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路径探索[J].法制与经济,2016(02).

[4]王福英,林艳新,侯新.创新创业教育与会计学专业教育融合探讨[J].会计之友(上旬刊),2010(03).

作者:蔡仕鹏 单位:浙江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