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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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1

 

行政法学课程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知识体系,概念庞杂[1],行政行为类型和相关程序多样,权利救济存在类行政方式、行政方式和诉讼方式等的交织,包罗各个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章节间的跳跃性大。如何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帮助学生掌握行政法学课程的精髓,协调好教学时间与教学内容之间的某种冲突,是需要教师认真、科学地设计教学内容的。笔者在公共管理、摄影摄像、安全秘书、治安、侦查、刑事技术、交通管理、法律等不同专业学生中讲授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和教学时间,就该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做了一些实践,总结了自己的体会。

 

一、课程内容设置的原则

 

(一)区别生源类别

 

公安院校的学生有公安类专业与非公安类专业之别,这是在生源类型上的重大不同。通常,学校在课程设置上体现了两类不同生源的差别,但这是不够的。对于相同的课程,教师也应该在具体的教学中区别不同生源类别来设置教学内容。换言之,就是对相同的课程,要教出不同的“味道”。对于公安类专业的学生,学校在教学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合格的公安民警,学生本身也在主观上极力追求这样的结果。从实际的情况看,尽管近年毕业生的入警率不尽如人意,但毕业生总体还是走考公务员、当人民警察的道路。对公安类学生的客观塑造和学生自己的内在追求都促使学生走上执法者的岗位。

 

非公安类专业的学生,尽管有些人到公安院校学习是希望将来有机会从事公安工作,但从现实看,绝大多数人要走社会就业的道路。他们未来的人生道路决定了他们更多是从一个社会普通公民的视角学习、认识、运用行政法律。

 

(二)区别培养层次

 

大专和本科学生的培养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大专层次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本科层次要培养具有初步研究能力的专门人才。两者在培养目标上的差别,决定了教学内容的繁简、理论性的强弱、学生研究能力的大小等的差别。在施教的具体过程中,要以培养目标为出发点,对本科学生,要在强调学生应用能力的同时,传授学生基本行政法学理论,培养学生的初步研究能力。对专科生,则突出对行政法律的应用性,强调解决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无须苛求学生掌握过多的理论知识。

 

(三)区别专业要求

 

我院开设了十余个专业,有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它们在行政法学课程上的教学要求也是有区别的。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行政法学课程是主干科, 是核心课程,学生必须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学习和掌握。因此,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要全面、深入,既要照顾学科知识的全面性,又要体现一定的深度,还要帮助学生学会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而对于非法学类学生而言,行政法学课程是专业基础课,是进一步学习、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的基础和前提,对该课程的学习就可能是粗线条的把握。对课程内容的设置要体现与后续教学内容的连续性,起到“启后”的铺垫作用。

 

二、法学专业的行政法课程内容设置

 

(一)全面讲授行政法学课程

 

法学专业是以培养学生的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目标的专业,行政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重要课程。因此,全面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运用能力是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必备的。具体到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就是要把行政法学课程的全部内容都进行讲解,包括行政法学的本体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2],以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程序等。

 

(二)掌握行政法学基本理论

 

对于法学专业,尤其是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而言,不仅要掌握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还要在学理上搞清楚作出如是规定的理由,要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反对作出现行规定的理由和根据。这样,就能够使学生在甄别的基础上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就能够使其比较深入地把握立法的精神和实质,以及可能存在的立法缺陷。行政法学的框架包括行政法学的行政本体论、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和行政救济论4个部分。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尤其是法学本科生,必须系统地掌握行政法学的这4个部分知识,融会贯通、活学活用。

 

(三)剖析实际案件

 

行政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学习和掌握行政法律法规的立足点和根本点在于应用。因此,在学生无法亲历案件的情况下,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更多地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讲授专业知识,分析知识要点,促进能力增长,使学生能够在具体的案例中得以吸收、消化和掌握知识。此外,还应该鼓励学生多方面了解办案实际,包括从媒体报道的案件、周边环境中发生的案件、旁听法庭审理等多渠道了解办案实际,学会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培养和锻炼综合运用能力。

 

三、公安类专业的课程内容设置

 

(一)以运用为目的

 

目前,我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学生,其就业面向的就是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适应和服务于公安实践是公安教学的重点,当然也是行政法学教学的重点。从毕业生反馈的情况看,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答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不仅是他们自身的愿望,也是基层公安机关领导的期待。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把重点放在具体运用这个环节,不要在理论问题上过多纠缠,不对纯学术问题进行阐述,要着力解决现在法律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总之,用得上的内容多讲、讲深、讲透;用不上或者说一时用不上的,可以留待以后合适的机会加以补足。

 

(二)以执法为旨归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常见的案件是打架斗殴、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轻伤害等。要把行政法学的教学与公安实践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公安民警办理前述五类案件中的难点、重点梳理出来,从执法程序、执法措施、实体评判、程序运用、法律文书、卷宗处理等各个环节加以细化和深化,结合行政法律的基本知识加以讲解,让学生听得懂、学得会、记得牢、用得上,切实以执法现实为依旨。落实到行政法教学中,就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章节是讲授重点,要把这些章节的知识讲深、讲透。

 

(三)以行政原理为重点

 

公安机关从其工作内容上说,是刑事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从其机关性质上说,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是行政机关。因此,服务政府工作大局、服从政府领导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在未来的公安工作中,很可能不是从事执法工作,而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诸如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后勤保障等行政工作,这些同样需要掌握行政法律的基本知识,包括机构的系列、公务员管理、监察知识、财务法律法规等。换句话说,工作中需要掌握的行政法律知识,就要在课堂上有所体现、有所涉及。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监察等章节是教学的重点。

 

四、其他专业的行政法课程内容设置

 

(一)以社会站位为视角

 

我校在招收公安类专业学生的同时,也招收不少非公安类专业学生,他们的就业面向的是社会,是人才市场。对他们开设行政法律课程就要照顾到他们的就业实际,要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用切实的行动服务于学生就业。社会需要的行政法律人才可能更多地体现为服务于自身行政事务的办理,包括和行政机关打交道、管理企业、权利救济等,对于行政机关如何立法、自身如何管理和运作可能用处不大。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课程设置时,就要把重点放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章节。

 

(二)以行为判断为基础

 

作为一个社会人,要在社会中遵纪守法,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和判断他人的行为。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规定,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尺度,也是评判公民自身行为合法性的一个标准,学习和掌握这个标准,就能比较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行为和衡量自身的进退、得失。落实到行政法律的教学中,教师要着重讲解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部分,即重点讲授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

 

(三)以权利救济为落脚点

 

作为普通公民,一般是被动地接受行政机关的约束。公民只有在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才会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正是这时候才最需要法律知识。教会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就是帮助学生如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获得社会的认可,当然也能使学生从法律服务中得到回报,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学生也可将其作为日后在社会上生存和发展的途径。从行政法学课程内容设置的角度看,重点是教会学生行政协调、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知识,让学生充分了解这些救济手段的具体步骤和环节,为其就业打开一条可行的通道。

 

结语

 

行政法学课程是公安院校各专业,包括法学、公共管理、摄影摄像、安全秘书等非公安类专业和侦查、治安、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等公安类专业普遍开设的课程。从该课程开设的现状看,似乎仅从该课程的授课课时上予以区分,即法学专业的课时量多一些,而其他专业的课时量少一些。各专业笼统开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对课程的具体设置没有区别对待。笔者从自身的教学实践出发,在教学计划设定的课时内,结合不同的专业特点和社会面向,在教学内容的取舍、教学重点的安排和教学方法的运用等方面都作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不揣浅陋,总结成文,期待引起更深入的探讨。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2

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 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 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 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 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总理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 1.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单纯就律师行业来说,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仅有4万多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律专业目前面临的就业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要坚信: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健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越大,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就越高,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就越高。 2.我国部分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岗位需求数量较大。为此,国家对这些地区报考司法考试人员,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学历放宽到专科,过关分数线给予极大照顾。以2008年、2009年为例,总分600分,全国平均成绩360分,放宽地区为315分,地区280分。即使如此,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非常少。国家为什么会对这部分地区,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分数线?就是为了使这些地区通过率高一点。为什么希望其通过率高一点?很显然这些地区人才缺乏。司法部给这部分地区降低分数线也是无奈之举:一是为了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据粗略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达2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860多个县市区。这足以说明在当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是匮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 3.近几年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越来越多,说明法律专业仍是受青睐的专业之一。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非法律专业在职人员(有的还是国家公务员),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一种锲而不舍地的精神,连续拼搏几年,拼命往法律行业挤。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放弃原有专业,加入司法考试大军。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37万人,2009年报名人数达到42万人。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这说明法律行业并非不好就业,而在于如何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于如何攻破国家司法考试这座堡垒。如果法律行业就业不好,待遇很低,发展前景不好,那全国几十万人自愿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不都成了“傻瓜”了吗?有人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难就难在司法考试,怕就怕在司法考试。#p#分页标题#e# 有人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一是道听途说;二是对司法考试缺乏自信。我认为,现在别人不愿意报考法律专业而你报考,这是一种逆向思维,这是你抓住了机遇。报考的人少了,就业的几率就大了。反正社会越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多。 4.律师行业收入高、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人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律师在2003年人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山东省律师2009年业务收费收入平均约10万左右。有同学问,律师有没有收入低的?我告诉你,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力很强,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受人们喜欢。道德品质不好、工作能力差,对当事人态度不好,工作不严肃认真的律师,也会被淘汰。其收入当然不会高;二是律师都有成长过程,新律师与老律师,还是有差距的,就像当兵一样,你不可能一参军就当将军,就像医生一样,年轻医生与年老医生,因为年龄与经验能力的差距,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还是有不同的。其待遇也是有区别的。 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社会地位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三现阶段法律专业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对高职院校来说,在现阶段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呢?我认为: 1.教学理念、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明确。总的意思可概括为: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解决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培养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二是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基本能力,又具备其他学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三是鼓励学生继续深造。 2.努力发展本科学历。学生只有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除外)。 (1)对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2)对自考本科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考试通过率,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达到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3)对普通本科生来说,就是要加强司法考试方面的强化训练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要改革课程设置,实现“三个结合”。对高职专科教学,实现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教学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对自考本科教学,实现与业余专科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 4.实行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有些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提高通过率,为就业打下基础。我概括为教学三原则:讲,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讲;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练;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考。法律专业的教学重点就是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能力的体现。 5.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大概有三个去向:一是毕业后当年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去公检法部门工作或者去当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择其他行业先就业,然后来年再考;三是毕业后直接考研,继续深造。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对学生理想目标教育,树立自信心。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育,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培养自信心,强化训练。让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领会这种精神,都必须确立这个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而奋力拼搏。 (2)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不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就业唯一渠道。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在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空间,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综合素质。 通过选修课或业余学习,掌握除法律专业之外的一种实用强的技能,如办公文秘,打字速记、实用性电脑软件等。加强考核力度,让学生真正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而非只获得一个证书。这样,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专长,又能熟练掌握一门技能,就业路子就相对较宽了。在先就业的同时再谋求新的发展。其实,很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是非常欢迎和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如此复合型人才,就业和发展空间同样是比较乐观的。 (3)鼓励学生继续向高层次学历深造。如考研、考博等。 四、打破国家司法考试难的思维定式。 有人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很难,这也是许多考生在法律专业面前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表面上看,国家司法考试很难,因为每年的通过率摆在那里。08年最高,据估计通过率也就是25%左右。不过,这个通过率已经很高了,远远超过美国、日本和韩国。 说国家司法考试很难,但也不尽然。有一个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山东东营市“破烂王”(收废品为职业)李坤,35岁、高中学历。自2007年1月到2009年9月,用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通过了法律专科、本科自学考试31门课程,取得了全国自考法律专科、本科文凭。2009年9月,他又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456分的总成绩居东营市第一,名列全国前茅。创造了自学考试奇迹。#p#分页标题#e# 我们就是要通过努力,通过教学改革,打破司法考试通过难的思维定式。从我的考试体会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正如《小马过河》故事中讲得那样:既不象老牛说得那样“浅”,也不象松鼠说得那样“深”。只要有信心、有毅力、肯下功夫、学习方法得当,我相信一定会通过的。我觉得司法考试难,既是坏事也是好事。说是“坏事”,它使一部分只想混文凭、不认真努力、缺少毅力的人望而却步,被淘汰出局。说是“好事”,它可以磨练一个人的意志,提高了它的含金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对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控制,不至于使法律行业鱼龙混杂。如果花几百块钱,就能轻而易举拿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那我们国家司法系统人员的执业能力和律师的执业水平就真的令人担忧了。有的资格证,如计算机资格证人人都能过。这个证还有多少价值?现在,你想找一个计算机不精通的年轻人都很困难。 总之,我认为法律专业是一个社会需求的专业,是一个具有恒定发展的专业,她的就业和发展前景是比较乐观的。 有分析人士预测,5年内,有十大热门行业,把法律类专业列入其中。这些分析人士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国际法、国际经济商业法、国际商法等,同时认为,随着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合同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提高。 宋保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未来发展前景浅析修指南等方面的素材。在选材及体例上,应突出交际性和实用性原则,所选语言材料应具有多元性、内容趣味性、语言风格多样性、语言题材时代性。 四结论 英语教学是高职院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走向成功的一把钥匙。高职院校的教学主管领导及英语教师应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提高认识,确立学以致用,突出能力本位教育的思想,认真进行市场调查,以市场人才的英语能力调查为基础,以先进的应用语言学理论为指导,与社会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工学结合,与职场有机接轨。不断调整英语教学的内容,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闯出一条高职英语教学的新路,真正为国家培养更多合格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满足社会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英语要求。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3

一、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就业困境及原因

调查结果显示,多数被调查者对于师范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没有信心,且在期望就业地区、职业意向、期望值等就业偏向方面趋于一致。第一,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信心指数低。与政法类院校或重点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相比,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不仅在培养类别上与师范类混同,而且在层次、能力等方面得不到用人单位的完全认同。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被调查者对师范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就业形势并不看好。67.4%的毕业生认为当前法学毕业生就业形势较为严峻,56.2%的学生认为师范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不如政法类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29.2%的被调查者甚至认为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相比其他本科院校学生存在更大的就业困难。第二,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过高。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选择偏好以公检法单位为主的公务员岗位。在选择就业单位类型时,分别有71.3%和46.6%的法学毕业生期望进入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还有37.1%的毕业生考虑进入律师事务所,接受调查者对国有单位和专业对口的职业就业意向选择比例远远高于非公有制企业和基层单位,而非公有制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比例仅占13.5%和9%。第三,选择就业区域过于集中,东部高于中西部地区。55.6%的被调查者期望到东部沿海地区就业,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比例仅为2.2%。影响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就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社会对地方高师法学专业认同度不高。当前,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市场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对毕业生的毕业院校、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高师法学毕业生因文凭、学历不占优势,且学校的知名度较低,屡遭就业歧视。其次,地方高师法学专业核心竞争力不足。受经费及学科性质的限制,地方高师院校无法及时配套相应的法学人才培养设施。一方面,教师队伍良莠不齐,人才难求。多数地方高师地处二、三线城市,难以引进或留住优秀教师,部分教师甚至连司法考试都未能通过,理论水平较低;另一方面,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配套不足,法学教学实践基地迟迟无法建立,实践教学存在缺乏技术支撑的困难。最后,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缺少社会实践经验。由于专任教师缺乏,地方高师院校法学课程的设置往往并不科学,学生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作为应用性学科,法学专业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地方高师法学教育仍以课堂教授为主,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两个月的毕业实习课程,且无专业老师跟进。

二、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就业出路

加强政策引导,培养学生树立服务基层、支援西部建设的意识。广大基层单位承担着大量的社区矫正、邻里调解和基层普法工作,任务繁重,专业人员少,工作效率低。随着西部大开发进程的深入,中西部地区急需大量法律人才。然而,在地方高师却存在着法学毕业生不愿到中西部或基层单位就业的困境。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可通过完善毕业生到中西部或农村地区就业的各项配套措施,鼓励毕业生下基层就业。一方面,面向一般院校优秀法学毕业生设置基层法律职位,减轻地方高师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毕业生自觉支援西部建设,如国家可有针对性地推行学费补偿政策,面向来自西部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学毕业生,规定服务满一定年限后,对毕业后返乡就业的西部生源大学生返还全部学费,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免除其清缴贷款的义务,以此鼓励法学毕业生支援西部建设。通过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引导学生到中西部和欠发达地区服务。目前,我国司法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其中,C类证书不仅降低了报考的学历门槛,且仅针对来自部分受照顾地区生源的学生,但是C类证书也只能在受照顾地区使用。为鼓励更多毕业生到法学人才稀缺的偏远及西部地区,可以放宽C类证书的报考户籍门槛,以此激励一些毕业生到西部地区执业。以地方为依托,建立法学实践基地,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首先,大力推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使学生从法学理论课堂教学模式中解放出来。诊所式法学教育是指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置法学学生于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1]地方高师在设置培养方案时,应在保证教育部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前提下,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学选修课,如婚姻法、合同写作等;同时将诊所式法学教育纳入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方案,在大学一年级着重培育学生的理论素养,二年级逐步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其次,充分发挥地方高师的地方优势,提升为区域服务的层次。地方高师法学专业教师多为当地知名律师,也有部分资深法律工作者作为外聘教师到校教学,可以此为人脉资源,与本地法律部门开展广泛合作,邀请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进校开展职业讲座,组织公检法机关与学生开展辩论赛,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反应能力。最后,在公检法三机关设立实践基地,定向输送法学专业学生前往实习,由实习指导老师负责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并在实习结束后由有关单位签署学生实践结论;与律所、司法局共建教学实践基地,由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的教师带领学生承办社会案件或法律援助案件,每个案件由一位教师带领6~8名高年级学生办理,由教师指导学生办案流程及文书写作,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及时予以修正。融合师范特色,冲破思维定式,拓宽就业途径。融合师范特色,关键在于注重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格养成。地方高师院校形成了浓厚的以德育为主的校园文化,应将这种主流文化列入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心怀感恩、吃苦耐劳的职业品格。要引导学生破除专业对口的就业依赖思维。2011年,教育部要求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要把法制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在中小学配备法制教育领域工作者。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师范院校教师招聘信息较多,能够及时接收到最新、最全的法制教师招聘信息。地方高师院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要有意识地学习、借鉴师范生教学培养方式,采取开放式及随堂案例教学,鼓励学生上台锻炼口才,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加强与周边中小学合作,指导法学专业学生到中小学开展普法讲堂、普法演出等活动,提高法律教学水平。

作者:陈莉娜工作单位:闽南师范大学政治法律系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4

2018年即将过去,本所在区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以及各社区的关注和支持下,各项法律服务项目按期完成。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如下:

一、 建立机制、有序推进

本所专门成立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建立法律顾问微信服务群。我们在工作中及时有效的解决社区各项法律问题,协助社区工作人员抓好综治办、调解委、帮教小组等各方面工作,帮助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二、 继承发扬、有所创新

本所将法律顾问工作与维稳工作、信访工作、普法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多项工作职能结合起来,在做好基本项目的同时,有所创新:

1)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居民法律素质,增强居民法治意识。我们在日常的坐班服务中宣传普及宪法、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物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居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居民更加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得到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日益浓厚。

2)促进依法管理,帮助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所法律顾问积极帮助社区依法规范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化解因婚姻家庭、劳务纠纷、交通事故等引发的常见纠纷矛盾,引导居民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工作创新。我们在社区挂点律师提供服务之外,更派遣了专家律师举办专题讲座,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三、我们的优势

本所社区顾问每周固定值班,并通过微信或电话随时给社区及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之外,因本所办公室距离三个社区很近,正常走路就几分钟路程,因此我们单位从主任到执业律师都可随时前往社区提供服务。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5

日前,在西北政法大学老校区的国际法学院会议室,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瀚教授、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刘萍教授,以及国际法学院丝绸之路能源法研究所所长吕江副教授,中心话题是陕西自贸区挂牌后的制度创新,尤其是法律研究对制度创新的理论支持。

国际经验证明,法制环境与流入该地方的资本贸易量正相关。一个地区投资软环境,包括优质法律服务环境。

法律服务亟需对外开放

沿海城市法律服务的开放程度已极为成熟,但西安包括西安以西的地方尚未开放。

西安目前涉外的法律人才极为不足,能用外语执业的律师极少,这是自贸区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解决途径之一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陕西设立分支机构。有国外投资者熟知的品牌律师事务所服务,符合国际标志,条款设置公平透明,合同签订质量高,外资投资人会更放心。

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大多已达到全球网络化,其掌握的客户资源也是全球性的,其水平优于国内律师事务所。随着国外律师事务所的进入,优质服务项目也就被带了进来,对国内律师事务所如何对接国际标准有引领作用。

在自贸区设立特别法庭

自贸区的案件,大量是涉外的案件,不是现有法院能处理的。上海在自贸区设立特别法庭,审理自贸区的案件,这一点陕西自贸区可以借鉴。

应集中有水平和掌握涉外法的法官,按自贸区的政策和法律提供服务和保障,定位要与国外经贸政策对接。审理涉外案件,要求高效处理,运用国际法甚至国外的法律来处理,处理后在国外能得到执行,这就涉及到与国外的司法协作,包括与国外法院间的合作。

自贸区跨国业务多,如何在国外搜集证据也是法官将面临的问题;裁决做出后,如何在境外执行,以及如何执行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等,都需要进行一系列制度创新。

改变临时仲裁不对称现象

目前,包括陕西在内的西北地区,法律服务业发展是不充分的。以仲裁为例,用户没有很多选择,与现实需求有很大差距。作为一种创新,自贸区应当在仲裁服务主体方面有所放宽。比如,对临时仲裁的认可。

所谓临时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自己信任的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两名律师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做出的仲裁。当事人不选择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在发达国家是一种常规的办法。发达国家对临时仲裁是认可的,做出的仲裁法院认可,并有强制执行效力。我国对临时仲裁不认可,导致我国做出的临时仲裁去国外执行没问题,在中国就不行。这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

国际仲裁多元化

国际上70%的商事纠纷是运用仲裁的办法来处理的,在自贸区应当设立国际仲裁院。

我国现有的仲裁机构,处理的是国内案件,不具有处理国际案件的能力。比如,国际仲裁要求仲裁书写使用英语,裁决书的文本格式也与国内的不同。

自贸区仲裁国际化是一个急需面对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陕西省政府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制裁会合作,在西设立分支机构,其做出的裁决可被全球100多个国家认可。目前与陕西同属西部地区的重庆已经设立了这样的分会。分会如果能够落地陕西,还可以向西北辐射 ,有引领作用。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6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种法学院校、法学院系和法学专业的设置也不断普及和发展,师资力量和学生的人数也在不断增长。尤其是地方性院校的法学教育发展尤为明显,开设了许多有关法律、法学的院系和专业,招生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但是,在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许多发展过程中所累积的问题需要我们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学专业生的就业相比其他专业要困难许多,法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严峻,使得法学教育陷入了专业是否取消或限制的讨论当中。

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不能安于现状,停滞不前,而是要思考解决办法和措施,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改革优点,加强法学教育自身建设,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一、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族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其他院校大同小异,过于注重对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忽略了对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而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所学的知识与实际生活脱节,更与民族地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相悖,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困难。

第一,民族院校法学专业教育课程设置跟其他地方院校过于注重对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忽略了对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进行法学理论教育非常重要,但是,对于法学教育来说,不能纯粹的成为理论教育。而民族院校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上,仍然是纯粹理论教育,这既脱离了法律的实践,也脱离了民族院校法学学生的现实生活。结果是这种模式之下培养出来的民族院校的法学学生,不能跟其他法学院校的学生比较的自身的优势,更不能顺利地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实践工作,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困难。

第二,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单一,欠缺自己的民族特色。目前民族院校的教学内容主要依赖于遵照国家课程标准传授国家规定的基本教学内容,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的民族法学的教学内容欠缺,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所学的教学内容与其生活的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排斥。相其他的重点大学和法学专业、政法类大学,民族院校在法学专业的师资力量上比较薄弱,法学教育业不能够在理论的基础和发展上形成特色教育和实现突破;不能够成为地方性或全国性的法学理论输出中心;不能够形成有效的法学理论影响力。因此,民族院校在法学教育上,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与法学专业教育相结合,才能克服和突破目前困境,取得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第三,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教学办法,教学方式上没有充分考虑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等特本文由收集整理点,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立足于通识教育,没能与民族地区法学学生的职业生涯、职业规划紧密结合。要想教育得到发展,就必须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科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的正确、科学、现代化。笔者针对从上述民族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对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提出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二、民族院校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思考

作为民族院校,应该在教学办法和教学过程应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语言等其本民族特性。并基于这个特点设置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的教学方式。所以,在专业课程的设置、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语言等方面应该显示出自身的特点。

(一)合理设置民族院校法学专业课程

民族院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应当在全国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民族地区的现状、特点以及民族院校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本地区需要的特色专业课程,这样使民族院校的法学学生充分了解民族地区的社会实践,从而把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互结合,使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逐渐发展成一种职业教育,与民族院校法学学生的职业生涯、职业规划紧密结合的一种技术教育。

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度,每个地区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每个地区对于人才的需求也同样存在不同层次和类别。以社会对各级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为出发点,专业教育应当在专业的设置、类别、层次以及特色上体现地域特色,使院校专业结构设置变的分工合理、各具特色。因此,民族院校法学的设置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布局,在全国统一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具有民族特色的专业,从而实现专业结构上的优化布局。这种做法有利于民族院校在短期内建成自己的优势专业。

(二)合理设置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内容

民族院校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内容,既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的规定设置基本的教学内容,同时又要结合民族地区法学人才的需求和生活习惯的区别,注重传授具有民族特色的教学内容。民族院校的学生生源大多数来自于农牧区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青少年儿童由于从小就在具有民族文化的环境下成长,深受民族文化的影响,因此,其在心理、文化、语言、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的特性。这种文化特质决定了少数民族学生在入学就已经形成了具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具有本民族特性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因此,作为法学教育者的民族院校应该重视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和精神。而这些重视必然也必须反映在法学教育的内容和观念上,从而影响到法学教育的方式和思想上。他们更容易接受民族语言授课,所以民族院校的法学教学应结合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法学人才的需求,培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悉国家法律法规,系统掌握法学理论与实务知识;熟悉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熟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通晓民族语言;具有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能在边疆民族地区法院等司法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这样才能更好的为自治区的地方建设作出更好的贡献。

(三)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教学办法、教学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的基础上找出适合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办法

1.使用比较法的教学研究方法

运用比较法研究教学方式,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某类教育现象在不同情况下的表现进行比较研究,从中找出其教育的规律和特殊本质,从而得出符合实际的方式和方法。在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中使用比较研究的教学办法,比较国内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比较各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教学的特点,总结出法学教育的普遍规律及其特殊本质,找出符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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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院校自身的客观实际和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的正确的、科学的、全面的发展途径。

2.使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办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办法是最基本的教育方法,也是老生常谈的教育科研方法,但现在的民族院校的法学教学中也没有发挥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办法应有的作用与价值。在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当中除了使用普遍的,典型的案例教学在课堂教学当中的应用以外,更应该要把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结合民族地区的民族生活习惯和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找出更让民族院校学生感兴趣,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引导他们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就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学会运行法律资源、寻找法律信息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民族院校在法学教育上,应当学会扬长避短,才能在有效促进学生发展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使学生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3.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式上应结合民族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