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公司工作总结范例6篇

信贷公司工作总结

信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1

一: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自3年7月6日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以来,在嘉峪关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大力协助下,在公司领导、公司各位股东的正确领导下,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公司既定的工作目标,共同努力取得了令人较为满意的经营业绩,在短时间内为公司业务稳定、高效、良好地发展奠定了基础。

回顾和总结3年的工作,现将3年有关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1、学习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贷款政策及贷款利息政策等。良好的制度是管理一个公司的基础,是公司持续发展、稳定发展、长久发展的保障,是公司的软实力,它确保我公司业务的长久有序发展。在公司成立初期,我公司就组织制定了《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进公司的初期,我认真学习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懂得了应该干什么,明确了工作分工,为我在公司的循章办事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2、半年来,经过公司上下一心,一致努力,我公司业务经营取得了令人相对满意的经营业绩—业务发展平稳,经营效益实现稳定。3年7月至3年12月,华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发生业务40笔,累计发放贷款3081万元,累计利息收入94.9917万元,已收利息47.0017万元,应收未收利息47.9900万元。到期贷款收回率90%以上,信贷资金实现了良性循环,经营效益较为可观。在此过程中,我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贷款相关工作,遇到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陪同客户到房管局做好他项权登记手续以及后期他项权证的领取等。

3、强化风险防范,实现经营资金的良性循环。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强化风险防范,对每笔贷款,我和公司业务人员裴萌舒一起做好贷前调查工作,亲自到客户的工作地点询问贷款客户的真实情况,工资情况,有无负债等,尽量多了解客户信息,作好调查后回公司将客户信息如实汇报给上级领导,以便上级对贷款客户作以初步了解。在贷款中期做好贷款资料,在贷款后期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及催收利息等相关工作。

二、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1、部分贷款客户在还本付息上严重逾期。自开业以来,大部分客户保证了每月20号以前交清利息,到期还本付息,但是同时也出现个别客户严重逾期,例如,贷款客户康英贷款壹拾万元,自次月起没有及时交利息,我公司联系客户时发现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一直联系不到本人及其家人,此后多次联系未果,公司也进行了家访,针对此类类似贷款客户,我们需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做好贷前调查,摸清客户的真实负债及偿还能力;贷中审查;贷后监查,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对在库的客户,也要加强管理,筛选出信用度良好的客户,以便后期二次贷款的操作。

2、业务模式相对单一,可运营的资金仅限于注册资本及贷款利息收入,一旦资金都贷出去,公司的业务基本就属于停滞状态,担保贷款发展不成熟,信用贷款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需积极开拓嘉酒市场,发展担保贷款。

3、贷款资金量过于集中。我公司年末统计贷款资金大部分集中在大客户群体上,大客户资金运用量大,周转资金量也大,公司资金有限,集中在大客户群体上放贷的话,就没办法开展小额分散业务,我们需按相关要求拓展“小额分散业务”。

4、我们与同行交流较少,小额公司在发展的业务的过程中难免遇到有客户无款可贷或资金空置,我们应与同行建立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互通信息,合理利用好资金。

对于3年存在的问题,将予以高度的重视改进并改正,好的方面继续发扬。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迎接4年的到来,据此作出4年年度的工作计划:

1、做好前厅接待、保持接待厅卫生干净整洁。

2、做好对贷款客户的前期调查,如实了解客户信息并做以反馈、同时做好对贷款客户的跟踪服务等后期工作。

3、尽力完成上级领导下发的任务,并做好一些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4、3年即将过去,机遇与挑战并存、风险与收益同在的4年正向我们走来。新的一年,万象更新,我们公司的每位员工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为实现公司4年度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二:小额贷款公司个人工作总结我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20xx年x月x日批准筹建,20xx年x月x日正式开业。开业以来,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业务,在市、县人民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各位股东的鼎力支持下,全体员工紧紧围绕公司既定的工作目标,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在短时间内为公司业务稳定、高效、良好地发展奠定了基础。回顾和总结公司成立以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发展平稳,经营效益实现稳定。开业以来,经过公司上下一致的努力,业务经营取得了令人相对满意的经营业绩。截止年末累计发生业务xxx笔,累计发放贷款xxx万元,累计实现业务收入xxx万元。上缴各项税费X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X万元,年末实现净利润X万元。截至年末贷款余额XXXX万元,到期贷款和利息收回率均为100%,信贷资金实现了良性循环,经营效益较为可观。

二、建章立制,确保业务有序发展。良好的制度管理是一个公司持续、稳定、长久发展的保障。我公司面对成立时间短、人员结构新、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的不利局面,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发展业务的同时不忘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业务规范运作,在公司成立初期,我们就组织制定了《贷款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安全保卫制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及《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办法的实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有效管理奠定了基础,从而保障了各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以抓培训为基础,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公司成立后,我们面对新公司、新人员,缺流程、缺经验的客观情况,组织全体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并邀请专业人员进行信贷、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知识讲座,以尽可能短的时间适应工作需要。一是抓好职业道德培训,引导相关人员端正态度,明确定位,找准方向,尽快进入工作状态;二是学习理解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适用到实际工作中;三是抓好业务学习。鉴于新进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有的放矢的开展了信贷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的业务培训,促使从业人员在业务操作方面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四、努力开拓市场,用足用好经营资金。开业来,公司从领导到员工齐心协力,利用一切可能的关系和方式主动营销,选择了一批较为理想和相对稳定的客户,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和长远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做好存量资金计划安排的同时,对即将到期的贷款也按月度实施调度,进行计划安排,保证此部分资金占用上的衔接,尽可能降低资金闲臵。同时为扩大经营资产规模,争取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公司积极向商业银行融资洽谈,为公司经营的连续性铺平道路。

五、强化风险防范,实现经营资金的良性循环。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好市场客户的选择,这也是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首要条件,对每一笔贷款均落实好有效担保,为贷款的安全提供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同时,我们要求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确保所有手续合法、齐全、有效。基于以上办法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司自开业以来办理的所有业务均未产生不良,也没有发生拖欠利息的现象,保证了经营资金良好循环。

回顾过去,公司的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业务经营方面,市场得到拓展,效益实现稳定;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在经营风险控制上得以明显提高;客户服务越来越细致周到,在做到风险控制和双赢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了快捷、方便、细致周到的服务。经过开业以来一段时间的经营实践,各项工作不断向好,但存在诸多问题亦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从业人员业务总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存量贷款结构不尽合理,需要逐步调整;贷后管理相对滞后,风险预警防范有待加强等。

二0一一年主要工作思路

一、继续抓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技能水平。经过开业以来一段时间多形式的培训,公司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初步适应了业务经营的需要,但距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对实际问题的把握和处理上认识不够,层次不深,处理方式不得当,容易产生纰漏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并保证学习培训工作的连续性。一是进行业务理论与实践操作结合的学习活动,提高业务人员独立办理业务的操作水平;二是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爱岗敬业的人生价值观,有一个端正的工作态度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二、努力开拓市场,积极调整资产结构。为了资金占用和保障经营效益,前期在市场客户的开拓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使我们的客户群相对集中,散小客户占比很低。按照对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结构的要求,我们的贷款客户结构还不够合理,这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尽可能地将公司的客户结构达到一定要求。

三、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挖掘资金潜力,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有效的风险管理是业务安全运营和效益实现的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贷后管理制度,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保证效益。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可用资金额度受限的实际情况,在用足用活自有资金的前提下,进一步向银行寻求融资支持,对贷款利息收入部分也要充分利用,使公司经营资金规模最大化,确保经营效益的稳定实现。

信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2

小额贷款是什么小额贷款(Micro 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额贷款具有贷款范围较广、营销模式灵活等特点。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信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3

关键词:小额贷款;风险控制;融资渠道

从2008年锦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此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也提上日程。因此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情况是必要的。

一、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一)经营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资金需求增长迅速,但很难从传统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扶持,随之小额信贷公司雨后春笋般的成长起来。锦州是政府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其稳、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条例,及时指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政策、方案,并在方案中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具体要求。

(二)发展的现状

1.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自2008年末锦州地区实行试点工作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顺利,运行稳定,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业务也获得长足进展。据锦州市政府金融办显示,截至2012年6月,全锦州已注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28家,其中古塔区5家,凌河区9家,太和区4家,凌海市3家,义县2家,北镇市3家,黑山2家。共增加贷款16.4亿元。有效扶持了锦州市中小企业及三农建设。

2.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发展迅速

贷款业务主要以小微企业、个人为主要贷款对象,对市内的小客户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及抵押担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环境逐渐在好转。几年来,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总资产增长迅速。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顺利,不良贷款率较低。小而灵活的经营方式充分发挥了其优势,以“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降低了不良贷款的比率,贷款手续简便灵活,资金周转速度快,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有效支持。

二、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现存的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不超过两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另外一种就是股东交的资本金,而且从银行获得的融入资金也受限制。锦州小额贷款公司最大困难就是资金缺口大。无法满足客户贷款需求,甚至有公司出现客户排队申请贷款的情况。锦州小额贷款公司的处境正处于只贷不存,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二)管理结构不完善

据调查,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流程大多仿照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大多流于形式,基本没有发挥正常作用。缺乏贷款前期审查和贷后检查。由于工作人员本身金融知识素养较低,对于客户审查多从表面判断贷款客户的具体情况对于风险控制没有具体的标准,缺乏内部监控机制,由此产生了很多风险因素。同时,难以对相关工作人员建立激励措施和控制手段,使决策权和控制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部分小额信贷公司在治理结构上明显不足,容易出现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小额贷款运作模式单一

现有的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模式相似,不能根据地区具体情况调整具体营销策略,小额信贷公司安排并不适合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无法通过市场方式自动寻找贷款客户,往往等待客户上门。不能及时发现有资金需求的客户并为其提供信贷服务。

(四)专业的金融人才匮乏

锦州经济相对落后,小额贷款公司起步较晚,吸引专业人才的制度不健全。加之本地金融人才不足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人才危机。大部分员工缺乏相关工作经验。更缺乏金融创新的观念与意识。对于一个金融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缺乏专业人才,无疑是制约锦州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严重阻力。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人员数目不超过10人,规模较小,这就更加凸显专业人才的重要性。

三、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策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

首先,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增加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其次,建议政府逐步放宽资金融资渠道,允许小额信贷公司通过市场化手段获得资金支持,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需求。条件成熟时放开小额信贷公司吸收存款的限制,当然,在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初期,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制定这样的政策无可厚非,但如果我们希望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独立的金融机构来运行,那么吸收存款将是维持其存续的基本保障,以当前这种政策小额信贷公司是很难长期持续下去的。

(二)加强监管及信贷风险控制

针对目前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应实行严格的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小额贷款的制度规范和发放对象控制上。据调查,目前锦州有些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出现了贷款额度偏大、倾向于中型企业、信誉度较好的大客户,而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太感兴趣。主管金融机构应该制定一套有效的监控机制。例如制定适用于小额信贷公司的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小额信贷公司员工培训等。促进公司间的信息沟通,增强合作水平,互通有无,在行业内部建立沟通平台,以便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帮助与支持。

控制信贷风险,改进贷款决策程序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化转变,力求做到审贷分离,减少风险。其次,确保贷款客户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借款人的未来现金流情况和盈利能力,确认贷款限额。最后,信贷人员随时掌握借款人的公司运营状况,加强贷后跟踪管理。

(三)明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需明确在市场中的地位,归根结底,是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小额信贷公司在信贷模式中需适度增加信用贷款的比例,真正使低收入群体获得基本资金扶持。同时,增强企业文化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将有利于信贷公司提高声誉。(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马丽华、鲍静海、王建.促进县域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对策[J].经济导刊,2010

[2]纪映红、汤媛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刍议[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

信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4

xx支行2000年---2004年信贷结构调整调研报告 文章作者:changchun0431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7月8日21:18 一、总体评价 2000年,总行制定实施了信贷结构调整5年纲要,5年来,按照总行的文件要求,我行在信贷结构调整的各方面作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行业、区域、期限、业务品种结构得到明显改善,信贷风险得到较好控制。信贷结构的调整优化,为下一阶段全行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快有效发展奠定了基础。 截止2004年末,我行贷款结构按客户类型分为:优良客户11户,金额47548万元,占比64%,2000年初无优良客户,较2000年优良客户上升100%;一般客户735户,金额15309万元,占比20%,较2000年下降36%,;限制客户6户,金额3较xx省录取分数线392分超出近90分,今年录取人数过4000人,无论是从生源质量还是招生数量上都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这直接导致学校人气和社会知名度的飚升,一时间,xx理工大学成为我省高校中的热门院校。 2、项目建设情况 xx理工大学在我行项目贷款3亿元,贷款到期日为2011年4月28日,信贷资金全部用于该项目中,自筹资金已到位。该校本次贷款用于南校区项目建设。规划总占地面积16.75公顷,土地原为xx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厂区。按项目设计,总投资51762万元,项目建设包括面积为39050平方米的科技楼,15440平方米的体育馆,28150平方米的国际交流中心,27000平方米的研究生宿舍楼。现工程已进入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如下:体育馆由xx建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xx市建设监理公司;研究生宿舍楼由xx省第二建筑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xx市建设监理公司;学生宿舍三舍由xx建工集团x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xx省远大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科技楼由xx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也为xx市建设监理公司;研究生教学楼由xx建工集团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国际交流中心由xx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研究生宿舍二舍由xx省鑫安高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由于我省气候影响,冬季过于寒冷,工程项目的施工受到影响,无法继续施工,所以自2004年末至今,南校区工程处于停工阶段。各项工程进展与去年进程相当。即研究生教学楼由于工程开工前拆迁工作不顺利,影响了工程的进度,所以该项目无法按期完工,现工程主体已经封闭完毕。研究生宿舍1舍与国际交流中心工程进度上由于工程主体二次设计延误时间,使照预计进度稍有滞后,现工程主体已经封闭完毕。研究生宿舍楼2舍、3舍现已经竣工并已经交付使用。体育馆项目由于欲采用省内先进的建筑技术,先前的设计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故变更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差距较大,网架安装的工期长短暂时无法确定。科技楼为东西塔楼形状,实现封闭。至报告日,各项工程预计将全面开工。 (二)、积极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我行在确定开发优良客户的同时,加大限制淘汰客户退出的工作力度。 xx工业大学的前身为xx工学院,是xx省省属重点工科大学,自2001年与xx支行建立信贷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该校对到期贷款未能及时履行偿还义务,致使至2002年末, 1000万元贷款全部呆滞,形成较大的信贷风险。为了维护x行权益,xx支行成立了以党总支书、行长xx同志为组长的专项清收领导小组,并会同相关部门人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经过认真分析,达成共识:xx工业大学基于其行业特点及自身实力,具备还款实力,贷款之所以久拖不还,究其原因是还款意愿不强所致。所以,清收的关键是在增强其还款意愿方面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2003年,当“非典”疫情初现春城的时候,支行领导发动全行员工捐款,购置了部分板蓝根等药品送到了该校,xx支行的xxx行长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天天打电话去校方,却绝口不提贷款之事,道句平安,说声珍重,送去祝福,在热情的关心和体贴的问候中,通过人性化沟通使银企关系愈加融洽起来。一个月后,该校积极筹措资金,一次性还清了贷款1000万元。 (三)、加大客户退出力度。 在金融同业竞争激烈的今天,劣质客户已严重阻碍了我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基于此,做好劣质客户的退出工作也是我行另一重点工作。 xx鸿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我行开户企业,1999年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截止2002年末,该企业在我行贷款100万元(2002年1

信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5

1 研究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过持续高速发展,目前已进入经济相对稳定期,也是战略机遇期。2015年国家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这激发了大众的创业热情,各类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然而小微企业多具有“缺信用、缺信息、起点低、管理粗放”的特点,致使其贷款难;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多关注大企业、大客户,忽视了中小企业、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因此融资难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小额信贷业务的产生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成为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新路径。然而目前信贷公司因为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经营者参差不齐等原因,致使小额信贷业务坏债率一直较高,导致行业混乱、公司倒闭,因此加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是信贷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XH是国内领先的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小额借款咨询服务、销售与客服、投资理财于一体的金融公司,通过建设借贷平台,解决人们在消费、创业和企业经营中所需的资金问题。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XH公司在当今信贷业务紧缩、存贷利差越来越小的情况下,为维系自身发展不断创新信贷业务。信贷业务的创新在为XH公司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加大了XH公司经营的潜在风险。为使XH公司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加强信贷业务风险控制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

2 信贷风险管理研究现状

所谓信贷风险是指经营信贷业务的风险总和,即在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利因素引起货币资金不能按时回流,不能保值增值的可能性。我国信贷业务起步较晚,随着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专家学者越来越重视信贷风险控制的研究,但对于信贷风险控制的研究还不够完善。

2.1 信贷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研究较少。

目前,对于信贷风险管理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对于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研究较少,而信贷金融公司从管理能力上弱于商业银行,存在更多风险管理问题,为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更应健全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

2.2 信贷风险管理新方法的应用研究较少。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分析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学者非常关注大数据分析的发展,但对于大数据分析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研究较少。目前信贷企业在风险预警方面技术落后,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不强,也没有研究开发量化模型,缺乏对风险实施动态监测和量化管理研究。

2.3 信贷风险管理人员培养研究较少。

各企业信贷业务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是困扰信贷业务的一个长期问题,也加大了信贷业务的风险。急需建立信贷从业人员培养体系和发展路径,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团队能力。

3 XH公司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公司目前存在着违约风险估计不足、内部控制不完善、管理方法失效等问题。内部控制建设薄弱,放款依据不明,信贷风险控制意识缺乏:一是重贷轻管的思想,贷后管理薄弱;二是信贷员的责、权、利与贷款质量不挂钩,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存在信贷员为争取业绩而隐瞒问题的事件;三是信贷流程停留在表面,形式主义泛滥;四是风险意识淡薄或仅停留在发放前进行相关风险分析和预测,难以贯穿贷款的整个过程,信贷从业人员往往只注重当期显现出来的风险,忽视了客户和贷款潜在的风险。

4 XH公司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的对策

针对目前XH公司信贷业务管理现状,并结合调研情况,主要从机制建设、过程监控、团队建设三方面着手。

4.1 机制建设

XH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的机制建设,主要应从管理机制和预警机制入手。管理制度建设,一是加强部门、岗位制约力度,改变垂直管理模式,成立风险管理部门和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原来信贷部统揽信贷业务的局面。二是加强审计的后续监督专业性,常规审计由于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检查中通常只能发现规范性操作问题,对形成不良贷款的真正原因很难发现,因此需要更专业的审计能力。预警机制要加强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用途、资产分布的真实调查以及对担保人身份的认证等,通过专业人员的分析,找到风险高发的因素,?Ψ缦蘸褪找娼?行量化评估,来判断是否发放贷款。主要工作集中在信贷风险细致量化、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风险预警团队建设。同时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分析等新工具新方法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也要进一步加强。

4.2 过程监控

信贷风险管理的监管要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以及贷后管理三个阶段的监管。一是加强内部监管体系建设,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进件是指把贷款资料准备好后提交给信贷公司系统,此过程做好证件真实性审查和同行查询,证件包括身份证、房产证、银行卡流水、社保、公积金账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务报表、房产、公户流水、供销单、往来合同以及配偶身份证件、银行流水。同行查询是指信贷人是否在信贷行业有其他贷款及还款情况如何。做好外访工作即实地考察,包括员工询问、仓库存货、生产现场、专业知识,家庭成员知情、办理新的银行卡、房产、车产、座机等。二是加强贷款真实性、还款能力等审查,规范调查流程,完善签约前的客服审核标准,使信贷审批流程标准化,加强信贷还款粘性,要求夫妻共同签约、拍照、核查身份,落实准确联系方式,确定号码使用时间等。三是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安排专员对贷款人定期进行回访,及时了解贷款人个人信息变更、贷款人收入变动、贷款用途是否正常使用等情况,根据回访结果,进行分析,重新评估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及时发现贷款存在的问题,并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4.3 团队及人员素质提升

信贷公司工作总结范文6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1)02-0115-04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乃至整个中国金融改革的历程,其理论依托均依附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经济要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必须能够正确把握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综观国内外学者关于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无论是理论研究抑或实证研究)我们不难看出,其得出的结论近乎一致:金融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同时,根据目前各层面的既有研究推断,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定论可以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关系的指针,当前中国农村金融的薄弱现状是金融供给和金融需求共同制约的结果,扩大农村金融供给以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是有效的。但是,此前的经验告诉我们,简单的扩大农村金融供给或者解困农村金融需求,总是会被某些内在或外在因素所减弱或抵消其效果,从而未能实现初衷目标。小额贷款公司如果缺乏合适的制度安排则难免陷入上述经验的重复。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成立的初衷是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央行首批小额贷款试点(山西平遥的日升隆和晋源泰)2005年底挂牌;2006年央行又在5个省、自治区(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开展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并成立7家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至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全面铺开。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制度创新形式,由于其自身借贷方便、形式灵活的特点,已成为现有存量金融组织的有力补充,无疑能为农户、微小企业以及社区经济提供有利的资金支持。

小额信贷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意味着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能通过其自身金融产品或服务获得的收人补偿所有的成本及有足够的补偿坏账的准备。国际学术界主要从财务的可持续性视角对小额信贷可持续性进行研究:他们从成本和收入视觉分别对影响其实现财务可持续性的因素进行分析,找出财务可持续性实现的途径。其代表人物主要有Yaron、Christen和Morduch等。

国内学者对小额信贷及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的早期研究主要归结在总结国外经验教训及对我国的启示方面:熊德平(2005)较详尽的介绍孟加拉乡村银行(GB)、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印度国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的农村小额信贷实践模式,总结国外的成功经验后指出:必须认识到小额信贷不仅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我国的小额信贷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将贷款支持和技术服务相结合,实现扶贫、高还贷率和机构持续发展三者的协调。庾力(2006)通过对比孟加拉“乡村银行”(GB)和美国“社区银行”并进行分析后指出,我国发展小额信贷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经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考虑自己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及金融体系格局。杜晓山、孙若梅(2000)全面系统回顾并分析中国小额信贷实践后提出:发挥小额信贷的反贫困功能和金融服务功能;加强规范和监管,逐步实现灵活的利率政策;不断进行管理人员和基层人员的培训,对项目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实现从补贴性小额信贷到持续性小额信贷转变的政策建议。

近期由于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大力发展并又掀起国内学者对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研究热潮。大多学者的研究都从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因素人手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代表人物有刘锡良,洪正(2005)、汤敏(2007)、彭春凝(2007)、张丹丹(2008)、张小倩(2008)、汤文东(2009)、王鹏(2009)。还有部分学者从实证的角度探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麻焕文,刘志强(2009)”通过研究认为应制定法律和完善政策的途径赋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的身份;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减免税费,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扶持力度。潘广恩(2009)的研究显示,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发展机制上进行完善。

基于上述国内外学者的既有研究我们发现,目前学者大都只从农村金融供给增量增长的视角来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而忽视了对其存量的研究。因而,要想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准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信贷机构的增量改革能否弥补农信社等机构的不足以满足当前农户的信贷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依托基础是什么?本文藉此作深入的剖析。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分析

我国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比很高,但三农经济所获取的金融资源和融资服务,却一直处在相对稀缺状态。就目前农村金融供需现状看,农村金融问题主要表现为供给短缺,其主要矛盾却是农户、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的多层次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对农村金融需求和供给的测算,如果不进行大规模金融创新,农村金融的供需缺口将持续扩大,2010年将达到5.4万亿元,2015年将达到7.6万亿元。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一些成长性中低端的贷款需求,如涉农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难以满足。显然,农村金融体系和运作机制存在的缺陷仍然十分严重,金融对“三农”、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的有效支持不足,会直接影响其获取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资金、市场开拓、推广优良品种的步伐,进而影响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的稳定。有鉴于此,进一步鼓励存量金融加大对“三农”投入的同时引入创新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被提上议事日程。正是在此背景下,专为农村微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截至2009年5月底,全国已有583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筹建中的有573家,总计1156家。在原有的农村金融体系未能为“三农”和微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

现将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产生积极的影响。作为突破性的农村金融改革,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势必将增加微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有效供给。

但是为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能健康发展,银监会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然而,正是这个《暂行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弹性化。小额贷款公司所以能在短时间内数量得以迅速扩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当局给出的可以转制成村镇银行的预期。在我国,金融作为垄断行业进入的门槛很高,小额贷款的试点无疑是进入金融服务行业的最佳跳板。目前较多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想“借鸡生蛋”,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就是借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契机进入银行业抢得先机,以此积累在金融行业的投资经验,而非满足于发放小额贷款挣点利息收入。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只贷不存”的经营方式,开始之初并没有对真正的民间金融产生足够的吸引力。那么现在为何反成了各类拥有雄厚资本企业追逐的目标?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企业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及由此产生的乐观预期才竞相参与其中,以此实现“实业+金融”的多元化之路。但小额贷款公司改造为村镇银行也非易事,银监会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严格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就意味着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金融股东将没有话语权,这恰是企业股东不愿看到的。至此,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陷入尴尬之中:若维持现状将无法有所作为;若转型为村镇银行,来源主体又将逐渐枯竭,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将毫无意义可言。

从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必须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即应坚持只贷不存的经营性质不变,而且不应有可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预期承诺。因为一旦有预期,就会偏离自身的目标,违背发展的方向和初衷,而且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会缺乏对自身的定性,根本无法解决长期阻挠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即便可以转为村镇银行,大型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则成为最大的股东占其主导地位,又回到农村信用社的模式,民营企业的话语权难以保留。同时大型商业银行也会把自身全部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操作方法等灌输到村镇银行中,这就很难真正满足农村、农户对农村金融的结构性需求。所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首先必须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坚持只贷不存的经营方式;此外还需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让其在发展中增强实力,真正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增量改革方式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取向分析

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发展包括两层涵义:其一是金融总量的增长;其二是金融结构的优化。比较而言,总量指标对金融发展具有直观特征,而结构指标却能反映出金融运行中深层次的问题,其作用显得更为重要。按照金融发展理论的观点,我们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时,就不能仅着眼于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的增长,而必须深入思考农村金融机构结构的优化,因为单一数量的增长,只能实现农村金融在同一发展水平或层面上量的扩张,而农村金融机构结构的演变,才能促使农村金融发展在新的层面上实现质的提升变化。

纵观几十年来中国的金融改革,从国有专业银行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变,到成立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扩大市场竞争,以及后续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邮政储蓄银行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等,无不体现为增量改革的思路,而金融机构增量改革的结果,对农村金融结构而言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最根本的表现是几十年来始终未解决三农资金供求矛盾关系,而整体印象是供给不足成为矛盾的焦点。

从农村金融供给层面分析,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供给虽然数量有所增加,但存在重大的结构性缺陷。首先,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业结构单一化。相对而言,人们较为重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而农村担保企业、农业保险公司、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则严重不足。在许多农村地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其次,农村金融机构中政府投资建立的占绝对主导地位,社会资本参股公有金融机构的很少,而农村非公金融企业却几乎为零。再次,农村金融机构的空间结构严重失衡。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具有县城为中心的特征,一是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低。虽然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占全国机构网点总量的56%,但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机构网点数只有1.26个。二是金融服务资源难以延伸到乡镇一级的农村地区。虽然平均每个县(市、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达到50多个,但30%以上都集中分布在县城城区,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平均不足3个,另外截至2008年末,仍有1 424个乡(镇)金融机构为零。三是乡镇的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只设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乡镇全国还有8231个,当地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竞争。金融服务的总量和质量在无竞争市场条件下都难以得到拓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机构这种结构性缺陷会对农村金融、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导致农村现实金融需求难以满足,潜在金融需求难以激活,这反过来又抑制了农村金融供给的发展;农村融资结构不合理,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直接融资比例过低,不利于分散和控制农村金融风险;城乡金融的失衡现象有增无减,加大了城乡经济的差距等等。因此,改善农村金融机构供给结构,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升农村金融支持力的必然选择。

从农村金融需求层面分析,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及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金融需求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首先,农村金融需求数量增大。随着特色农业、现代农业、农村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村小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资金需求总量在不断扩张。其次,农村金融需求多层次化。由于城乡二元化结构、农村内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金融需求主体和地区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不同发展阶段的农村企业和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具有不同层次的需求。再次,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从金融分业需求看,既需要银行业提供金融服务,也需要证券、保险、基金等提供服务;从银行服务品种需求看,服务内容转向存贷、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业务。而由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又需要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第四,农村金融需求的周期延长。由于特色种养殖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及营销等产业链的延伸,使得资金需求周期相应延长。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结构性缺陷,与农村金融需求总量的扩

大和需求结构的日趋多样化很不适应。因此,单纯依靠增加农村信贷金融机构的数量已经不能满足农户对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必须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结构,才能适应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才能提供多样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服务功能,提高金融效率,增强金融企业的竞争力。为此,推广小额贷款公司来强化农村金融结构无可厚非,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为只要信贷机构的增加,就可以解决信贷供给不足的矛盾,而寄予小额贷款公司厚望的重心要放在小额贷款公司应如何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真正为农村经济发展,为贫困农户及微小企业提供较为丰富和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项目,包括小额贷款、联保贷款、信用贷款、农业保险等内容。这样才能适应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激活农村金融的潜在需求,提高农村金融供给的有效性,以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依托基础分析

由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历程可以见证,每一次增量改革初期都或多或少会取得一定成效,支农资金有所增加。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之后,农村经济主体贷款难的核心问题始终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但现实是金融机构在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方面的支持率和贡献率都很低,农村金融不仅不能满足农村服务,甚至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渠道,由此加剧“三农”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我国30余年的农村金融改革经历了复杂的政策演变,基本形成了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因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回报率低,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金融机构“脱农化”倾向依然明显。农业银行商业性信贷支农功能萎缩;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支农面窄,功能不完全;邮政储蓄银行尽管现在转为商业银行有了信贷功能,但支农功能有限,且从农村抽走大量资金;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实际长期承担支农业务,却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偿,加之受自身存在的问题:如规模小、信贷风险管理薄弱、资产质量差、员工素质较低、缺乏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等困扰,资金投放能力难以满足农村信贷需求,同时,在利益驱使下,农信社资金“农转非”问题十分突出,不但未能起到很好的支农兴农作用,反而从农村吸存了大量资金转移至城市,充当了“抽水机”的角色,使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变成“真空”,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是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尽管目前有一些支农效果,但如果不认真研究其功能定位等问题,同样也会走其他金融机构的老路,陷入恶性循环的泥潭。

增量改革固然是我国整个经济转型的重要经验,但仅以增加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为目的的增量改革,不仅难以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还可能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恶性竞争、监管混乱等新问题。所以,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为特征的增量改革不能单纯、机械地增加机构数量,增加资金量,而忽略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的有效需求,最终结果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被边缘化,农村金融仍然发展不起来。因此,在扶持增量成长的同时,从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人手,积极推进经营创新,进一步细分信贷需求、错位经营,从不同层面上开拓农村市场,满足农户及微小企业的有效需求。

就小额贷款公司而言,结合农户特征、农村产业、农村资源优势而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依托基础。首先,必须明确其服务对象是三农和微型企业,如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流通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其次,贷款用途要多样化,不仅支持单一的农业生产,也支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相关产业,既支持农民日常的生产需求,也支持农民各种合理的生活消费需求,包括支持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再次,贷款期限要灵活,合理安排贷款期限,主要以短期贷款为主;第四,贷款额度要坚持小额方针,以有效控制三农经济特征的信贷风险。第五,贷款风险管理应着力于创造灵活的担保抵押形式,着力于依托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合作组织等各类主体,充分利用人缘地缘血缘等关系,形成自己独特的、可信的、多元的信息网络,以确保在农村信贷市场上建立起核心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