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工作措施范例

信贷工作措施

信贷工作措施范文1

一、2019年主要工作

县财政局围绕全县发展总体部署,以新状态适应新时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夯实财源基础,优化支出结构,推进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是实现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财税征管部门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开展财源调查,始终将培财列在首位,完善财源建设工作方案,我县连续多年荣获财源建设先进奖,继续加强税收分析管理,合理确定收入预期,做好月度、季度收入预测、调度、通报工作,完善税源管控机制,夯实征管基础,实现财政收入稳步增长。2019年1-11月,全县财政总收入完成207882万元,增长10.9%。其中:税务部门收入182870万元,同比增收23187万元,增长14.5%;财政部门收入25012万元,同比减收2707万元,下降9.8%。全县税收收入完成182870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88%,比上年同期增长2.8个百分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2156万元,增长9.6%。

二是主攻工业成效突显。今年以来,我县紧紧围绕主攻工业发展战略,围绕电子信息首位产业,大力加强招商引资力度,持续落实惠企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优良商务环境,进一步提升税源质量和优化税源结构,逐步形成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的财源体系,重点产业税收增势良好,体现为工业税收规模加大,1-11月,我县工业税收实现67731万元,占税收收入比重37%,是我县税收最大来源。从园区税收规模看:1-11月,我县园区税收实现66768万元,同比增收3593万元,增长5.7%。从园区主导产业看:1-11月,我县园区三大产业规上企业合计纳税42441万元,同比增收10428万元,增长32.6%。其中电子信息产业规上企业纳税12867万元,同比增收950万元,增长8%;新型建材产业规上企业纳税28292万元,同比增收9600万元,增长51.4%;食品制药产业规上企业纳税1282万元,同比下降8.7%。

三是助力企业发展成效明显。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我县强化财政“引导力”,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实施“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等财政扶持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据统计,2019年1-11月通过“财园信贷通”累计对67家企业放贷31874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59.03%,2019年1-11月通过“小微信贷通”累计对322家企业放贷244685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89.88%,2019年1-12月通过“创业信贷通”累计对55家企业放贷2539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26.95%。2019年财政拨付至工业企业转贷资金7000万元,2019年1-11月实际使用18笔9703万元,充分发挥了转贷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缓解企业到期贷款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以“十个一批”为抓手,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截止目前,共清理规范了9项收费项目,累计为企业和个人减负1364.97万元,预计全年全县减税降费将超过1.5亿元。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程,2019年在已实施公路升级改造工程PPP项目、文教园建设PPP项目、花园小学建设PPP项目、赣州市农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工业园智能制造科技园PPP项目5个项目的基础上新增实施迎宾大道综合改造PPP项目和高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7个项目总投资合计56.35亿元,

四是优化支出保障民生。面对减收增支因素叠加、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县财政按照“保运转、保民生、保增长”的要求,整合各类资金来源,切好“财政蛋糕”,确保我县民生领域发展“不掉队”。2019年1-11月份,全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509868万元,增长17.5%,八项支出426984万元,同比增支68234万元,增长19.02%。2019年1-11月一卡通“一卡通”发放的项目达22大项,占应发项目的100%,累计发放各项资金24854.87万元,资金发放率达99.85%,1-9月份全市排名列第四名。

五是合理统筹盘活存量资金。持续加大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清理历年存量资金,加大对我县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脱贫攻坚投入。2019年脱贫攻坚资金投入年初预算为97981万元,蔬菜产业发展19500万元,安排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00万元,比2018年县本级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502万元增长1498万元,增长比例达到17.6%,目前已拨付县本级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300万元,预拨蔬菜产业奖补资金9000万元,农村“空心房”整治资金2620万元,为全县农业农村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2019年我县计划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为883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389万元、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088万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0万元、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160万元。截止目前为止已拨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户资金8837万元,资金拨付率为100%。

六是规范管理提高绩效。核算中心对预算单位的所有支出都要求严格审核,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不予受理,不合理的开支不予报销,对超范围、超标准的违纪、违规支出坚决予以拒付。今年以来,累计拒付65笔支出业务,拒付金额4556万元,有效监督各项公务开支,规范了财经纪律,确保了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首次建立了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库,10家造价咨询公司获评审资格,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进行财政评审,2019年1-11月份对1660个基础设施及房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预算审查,涉审资金总额达到32.67亿元,核减工程总费用19602万元,核减率6%。通过工程预算审查,在工程建设源头及工程施工过程有效地控制了政府投资工程基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逐步完善体制机制,绩效评价有序推进。截止目前,重点从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中选取了68个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涉及资金近2亿元,其中重点民生资金1.1亿元,占绩效评价资金的约55%。

七是财政监管突显成效。坚持“大监督”理念,强化财经监管合力,1-11月份,派出检查组18个,参检人员64人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9756.79万元,查出各项违纪违规资金218.14万元。配合省市县派出精干力量完成省委巡视、财政部监督局、市委县委巡察工作。加强了财政资金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了各单位的财务管理。针对脱贫攻坚项目管理、资金使用中的问题,联合项目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加强项目资金检查,同时完善扶贫资金动态监管制度,3月11日下发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实施细则》(信财农字[2019]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截止目前,2018年全县各类扶贫资金都已纳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实现了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形成齐抓共管、从严问责的工作机制;开展了票据使用检查,严格按规定管理、领购、核销、缴销票据,规范使用票据,从源头上控制违规行为。

八是作风效能建设持续向好。突出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领导,认真开展“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地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加坚定地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财政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加强财政干部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推进干部学习教育常态化,目前,我局已连续两年组织系统干部职工赴上海财经大学进行轮训。纵深推进“五型”机关建设,制定了《财政局办公流程再造落实管理办法》,科学优化公文流转环节,构建了OA无纸化网上办公系统,进一步推动了财政系统公文办理提速提质提效。积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由我局拍摄的《我与宪法》公益广告荣获第十五届全国法治动漫微电影作品征集活动三等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财政工作,持续开展文明创建,财政文化建设稳步推进,连续多年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转变作风服务困难群众,深入开展精准扶贫活动;强化作风建设,严格要求每位干部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按时上下班,注重办公环境卫生管理,着力营造创先争优、提能增效工作氛围,提升了财政工作整体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尽管财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收入稳增长压力大。随着宏观经济环境趋紧、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等问题日益突出,税收增收因素拉动作用趋缓,增加了财政增收的不确定性。政策性减收因素较多,减税降费政策短期对财政增收的冲击较大。二是收支矛盾更加尖锐。打好六大大攻坚战、基础设施补短板、民生领域兜底线等刚性支出进一步攀升,各种政策性配套频繁推出,债务还本付息包袱沉重,财政保障压力大,收支矛盾更加尖锐。三是财政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缺乏刚性约束,往来资金规模较大,国库资金调度紧张,“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压力大。对此,需要我们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形势研判,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收入平稳、持续、均衡增长。

三、2020年工作计划

2020年需要各征管部门落实责任,主动作为,强化协作,攻坚克难,从各个环节着力,确保实现预期财税目标。

一是强扶持培财源,进一步增强财政“实力”。进一步提高站位,着力创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整合工业发展、技改、奖补各类资金,加大投入保障落实重大项目、工业园区和企业发展的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加快首位产业建设,全力推进工业经济体量壮大、结构优化、层级提升,形成多极支撑的工业产业发展格局;招大引优,支持推进专业市场、现代物流、电商、金融、总部经济培育,培育和壮大地方财源;强化精准帮扶,落实减税降费、精准帮扶工作措施,加强对重点、支柱企业的联系服务,以及对新投产企业的跟踪服务,促进企业达产达标、技改扩能,使全县工业税收有较大的增长。

二是精准对接产业需求,进一步发挥财政“创新力”。继续做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工作,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安排支农支出,做好对上衔接,争取上级专项补助。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提高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确保按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继续做好财政惠农信贷通及扶贫产业信贷通工作,精准对接扶持对象发展产业金融需求,通过财政风险补偿机制,撬动放大金融涉农投入,充分发挥金融助推现代农业发展作用。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工作,强化沟通协调,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转。

三是坚持以筹资为抓手,进一步强化财政“引导力”。适应金融监管形势的变化,积极尝试项目收益债、债权融资计划、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方式。加快推进开展PPP项目建设,加强资金引导,抓好银企对接,用好工业转贷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增信资金,拓宽“信贷通”融资范围,进一步优化企业项目融资环境。抓掘政策潜力空间,积极“北上”对接汇报,吃透省市公共财政政策,确保财力补助等各类资金都有新突破,加大争取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尤其是新增债券额度;争取对“北江源”沿县给予生态补助资金,用于“北江源”周边生态保护修护,加强项目开发,引导企业争取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业平台建设等项目资金。

四是要坚持以民生为关键,进一步筑牢财政“支撑力”。继续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的要求,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优先安排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统筹财力保障省市县下达的民生工程实事的实施,加快推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扎实做好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除上级明确的项目资金,其他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的涉农扶贫资金都纳入整合范围,用于提高脱贫攻坚财力保障水平,缓解各项脱贫攻坚项目工程支出压力。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大力消化、压缩结余结转资金,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确认无法支出或无需要支出的,收回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生用于民生支出。加快资金分配,加强部门协调,共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结合县财政资金保障情况,优先保障续建、进度快、成效显的项目,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信贷工作措施范文2

一、2019年主要工作

一是实现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财税征管部门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开展财源调查,始终将培财列在首位,完善财源建设工作方案,我县连续多年荣获财源建设先进奖,继续加强税收分析管理,合理确定收入预期,做好月度、季度收入预测、调度、通报工作,完善税源管控机制,夯实征管基础,实现财政收入稳步增长。2019年1-11月,全县财政总收入完成207882万元,增长10.9%。其中:税务部门收入182870万元,同比增收23187万元,增长14.5%;财政部门收入25012万元,同比减收2707万元,下降9.8%。全县税收收入完成182870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88%,比上年同期增长2.8个百分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2156万元,增长9.6%。

二是主攻工业成效突显。今年以来,我县紧紧围绕主攻工业发展战略,围绕电子信息首位产业,大力加强招商引资力度,持续落实惠企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优良商务环境,进一步提升税源质量和优化税源结构,逐步形成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的财源体系,重点产业税收增势良好,体现为工业税收规模加大,1-11月,我县工业税收实现67731万元,占税收收入比重37%,是我县税收最大来源。从园区税收规模看:1-11月,我县园区税收实现66768万元,同比增收3593万元,增长5.7%。从园区主导产业看:1-11月,我县园区三大产业规上企业合计纳税42441万元,同比增收10428万元,增长32.6%。其中电子信息产业规上企业纳税12867万元,同比增收950万元,增长8%;新型建材产业规上企业纳税28292万元,同比增收9600万元,增长51.4%;食品制药产业规上企业纳税1282万元,同比下降8.7%。

三是助力企业发展成效明显。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我县强化财政“引导力”, 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实施“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等财政扶持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据统计,2019年1-11月通过“财园信贷通”累计对67家企业放贷31874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59.03%,2019年1-11月通过“小微信贷通”累计对322家企业放贷244685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89.88%,2019年1-12月通过“创业信贷通”累计对55家企业放贷2539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126.95%。2019年财政拨付至工业企业转贷资金7000万元,2019年1-11月实际使用18笔9703万元,充分发挥了转贷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缓解企业到期贷款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以“十个一批”为抓手,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截止目前,共清理规范了9项收费项目,累计为企业和个人减负1364.97万元,预计全年全县减税降费将超过1.5亿元。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程,2019年在已实施公路升级改造工程PPP项目、文教园建设PPP项目、花园小学建设PPP项目、赣州市农村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工业园智能制造科技园PPP项目5个项目的基础上新增实施迎宾大道综合改造PPP项目和高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7个项目总投资合计56.35亿元,

四是优化支出保障民生。面对减收增支因素叠加、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县财政按照“保运转、保民生、保增长”的要求,整合各类资金来源,切好“财政蛋糕”,确保我县民生领域发展“不掉队”。2019年1-11月份,全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509868万元,增长17.5%,八项支出426984万元,同比增支68234万元,增长19.02%。2019年1-11月一卡通“一卡通”发放的项目达22大项,占应发项目的100%,累计发放各项资金24854.87万元,资金发放率达99.85%,1-9月份全市排名列第四名。

五是合理统筹盘活存量资金。持续加大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清理历年存量资金,加大对我县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脱贫攻坚投入。2019年脱贫攻坚资金投入年初预算为97981万元,蔬菜产业发展19500万元,安排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00万元,比2018年县本级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502万元增长1498万元,增长比例达到17.6%,目前已拨付县本级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300万元,预拨蔬菜产业奖补资金9000万元,农村“空心房”整治资金2620万元,为全县农业农村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2019年我县计划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为883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389万元、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088万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0万元、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160万元。截止目前为止已拨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户资金8837万元,资金拨付率为100%。

六是规范管理提高绩效。核算中心对预算单位的所有支出都要求严格审核,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不予受理,不合理的开支不予报销,对超范围、超标准的违纪、违规支出坚决予以拒付。今年以来,累计拒付65笔支出业务,拒付金额4556万元,有效监督各项公务开支,规范了财经纪律,确保了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首次建立了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库,10家造价咨询公司获评审资格,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进行财政评审,2019年1-11月份对1660个基础设施及房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预算审查,涉审资金总额达到32.67亿元,核减工程总费用19602万元,核减率6%。通过工程预算审查,在工程建设源头及工程施工过程有效地控制了政府投资工程基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逐步完善体制机制,绩效评价有序推进。截止目前,重点从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中选取了68个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涉及资金近2亿元,其中重点民生资金1.1亿元,占绩效评价资金的约55%。

七是财政监管突显成效。坚持“大监督”理念,强化财经监管合力,1-11月份,派出检查组18个,参检人员64人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9756.79万元,查出各项违纪违规资金218.14万元。配合省市县派出精干力量完成省委巡视、财政部监督局、市委县委巡察工作。加强了财政资金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了各单位的财务管理。针对脱贫攻坚项目管理、资金使用中的问题,联合项目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加强项目资金检查,同时完善扶贫资金动态监管制度,3月11日下发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实施细则》(信财农字[2019]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了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截止目前,2018年全县各类扶贫资金都已纳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实现了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形成齐抓共管、从严问责的工作机制;开展了票据使用检查,严格按规定管理、领购、核销、缴销票据,规范使用票据,从源头上控制违规行为。

八是作风效能建设持续向好。突出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领导,认真开展“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地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加坚定地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财政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加强财政干部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推进干部学习教育常态化,目前,我局已连续两年组织系统干部职工赴上海财经大学进行轮训。纵深推进“五型”机关建设,制定了《财政局办公流程再造落实管理办法》,科学优化公文流转环节,构建了OA无纸化网上办公系统,进一步推动了财政系统公文办理提速提质提效。积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由我局拍摄的《我与宪法》公益广告荣获第十五届全国法治动漫微电影作品征集活动三等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财政工作,持续开展文明创建,财政文化建设稳步推进,连续多年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转变作风服务困难群众,深入开展精准扶贫活动;强化作风建设,严格要求每位干部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按时上下班,注重办公环境卫生管理,着力营造创先争优、提能增效工作氛围,提升了财政工作整体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尽管财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收入稳增长压力大。随着宏观经济环境趋紧、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等问题日益突出,税收增收因素拉动作用趋缓,增加了财政增收的不确定性。政策性减收因素较多,减税降费政策短期对财政增收的冲击较大。二是收支矛盾更加尖锐。打好六大大攻坚战、基础设施补短板、民生领域兜底线等刚性支出进一步攀升,各种政策性配套频繁推出,债务还本付息包袱沉重,财政保障压力大,收支矛盾更加尖锐。三是财政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缺乏刚性约束,往来资金规模较大,国库资金调度紧张,“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压力大。对此,需要我们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形势研判,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收入平稳、持续、均衡增长。

三、2020年工作计划

2020年需要各征管部门落实责任, 主动作为,强化协作,攻坚克难,从各个环节着力,确保实现预期财税目标。

一是强扶持培财源,进一步增强财政“实力”。进一步提高站位,着力创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整合工业发展、技改、奖补各类资金,加大投入保障落实重大项目、工业园区和企业发展的一系列财税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加快首位产业建设,全力推进工业经济体量壮大、结构优化、层级提升,形成多极支撑的工业产业发展格局;招大引优,支持推进专业市场、现代物流、电商、金融、总部经济培育,培育和壮大地方财源;强化精准帮扶,落实减税降费、精准帮扶工作措施,加强对重点、支柱企业的联系服务,以及对新投产企业的跟踪服务,促进企业达产达标、技改扩能,使全县工业税收有较大的增长。

二是精准对接产业需求,进一步发挥财政“创新力”。继续做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工作,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安排支农支出,做好对上衔接,争取上级专项补助。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提高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确保按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继续做好财政惠农信贷通及扶贫产业信贷通工作,精准对接扶持对象发展产业金融需求,通过财政风险补偿机制,撬动放大金融涉农投入,充分发挥金融助推现代农业发展作用。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工作,强化沟通协调,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转。

三是坚持以筹资为抓手,进一步强化财政“引导力”。适应金融监管形势的变化,积极尝试项目收益债、债权融资计划、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方式。加快推进开展PPP项目建设,加强资金引导,抓好银企对接,用好工业转贷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增信资金,拓宽“信贷通”融资范围,进一步优化企业项目融资环境。抓掘政策潜力空间,积极“北上”对接汇报,吃透省市公共财政政策,确保财力补助等各类资金都有新突破,加大争取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尤其是新增债券额度;争取对“北江源”沿县给予生态补助资金,用于“北江源”周边生态保护修护,加强项目开发,引导企业争取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业平台建设等项目资金。

四是要坚持以民生为关键,进一步筑牢财政“支撑力”。继续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的要求,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优先安排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统筹财力保障省市县下达的民生工程实事的实施,加快推进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扎实做好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除上级明确的项目资金,其他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的涉农扶贫资金都纳入整合范围,用于提高脱贫攻坚财力保障水平,缓解各项脱贫攻坚项目工程支出压力。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大力消化、压缩结余结转资金,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确认无法支出或无需要支出的,收回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生用于民生支出。加快资金分配,加强部门协调,共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结合县财政资金保障情况,优先保障续建、进度快、成效显的项目,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信贷工作措施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我市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要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大对全市轮胎生产行业的治理整顿力度,通过“上档升级一批、关停转产一批、重组兼并一批”,着力解决我市轮胎生产行业存在的证件不全、环境污染重、规模小、资源消耗高、产品质量档次低、负面影响大等突出问题,提升轮胎生产企业规模和档次,为大企业发展腾出空间。专项整治期间,暂停对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等限制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审批,停止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及软边结构自行车胎、力车胎生产等淘汰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审批;暂停轮胎生产企业的年度检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小轮胎等扰乱市场的非法行为,对形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依法取缔各类无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等轮胎生产主体。对被取缔的主体,限期关门,分流人员,停止供电防止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关停并转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以及软边结构自行车胎生产企业(不含规模以上企业);改造提升9家规模以上轮胎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达到规定条件的,履行有关手续,工商部门予以通过年检,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予以取缔。鼓励、引导、支持有条件的轮胎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支持设备达标、手续齐备的轮胎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鼓励、支持关停企业转产或利用其符合要求的设备、生产条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优化重组,多领域、跨行业实现转产。

二、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1、宣传发动阶段(5月23日至6月3日)。市政府分片召开会议,采取座谈讨论等形式,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宣讲。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在淘汰落后产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自查自纠阶段(6月4日至7月19日)。各镇(街区)和主管部门组织各轮胎生产主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搞好自我整改。对在本阶段内自行停产、转产的轮胎生产主体,由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财政、经信部门争取的上级资金予以扶持。

3、集中治理整顿阶段(7月20日至9月5日)。由市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全市轮胎生产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市工商局统一公布通过年检和没有通过年检的生产主体,并将没通过年检的生产主体抄报给人民银行、供电公司,由人民银行和供电公司对非法生产主体进行限制。要坚持疏堵结合,稳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4、检查验收阶段(9月6日至9月23日)。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整治活动进行验收。相关部门强化后续监管,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防止发生反弹现象。具体工作措施和分工要求:

(一)市工商局。严把登记关口,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轮胎生产主体的新申请登记不予受理、核准,确保进入轮胎生产市场的主体资格合格。对市内轮胎生产主体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明确整治主体,地址、时限。对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及软边结构自行车、力车胎生产主体逐步进行淘汰。强化日常监管,对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以及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轮胎生产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依法关停的轮胎生产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依法查处。

(二)市发改局。对轮胎生产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对轮胎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规范轮胎项目投资管理工作。

(三)市经信局。对列入国家、省、市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能目录的轮胎生产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符合要求并实施淘汰的企业上报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引导轮胎生产企业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开展节能改造、技术创新,生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污染、使用时间长的中高档产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四)市环保局。对轮胎生产项目企业进行环保审批。严格限制类项目手续,一律不批淘汰类项目。以区域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为基础,以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为目标,从源头上优化轮胎生产行业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规模、布局以及结构。严格拒批和取缔十五“土小”企业和新“六小”企业。

(五)市质监局。依法查处轮胎生产行业不按国家标准生产、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打击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定期组织开展检验和专项抽查,组织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整改和查处。依法查处轮胎企业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鼓励轮胎生产行业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六)市财政局。与经信部门积极配合,根据预算安排,争取上级财政性奖励资金,并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相关轮胎生产主体。

(七)市国税局、地税局。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收分析,密切监控轮胎生产主体依法纳税情况。对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落实轮胎生产主体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加大技术创新。

(八)市安监局。对新上轮胎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对现有轮胎生产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不达标的停产治理整顿。

(九)市公安局。协调相关人员配合各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取缔非法轮胎生产主体,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p#分页标题#e#

(十)供电公司。负责对市政府已明令停产整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生产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主体进行动力用电限制。符合停电条件的,予以拉闸限动力电。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引导银行业机构积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升级转产”企业发放贷款,严禁向限制和淘汰企业发放贷款。同时,认真落实各项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出现不良贷款,维护好我市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十二)各相关镇(街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发展,帮助企业研究出路,确定方案,全力维护企业稳定、社会稳定。

信贷工作措施范文4

一、工作思路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要讲话精神,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举措,围绕市委、市政府“两城两谷两带”和县委、县政府“主攻工业、三年再番翻”工作部署,补短板、强弱项,打通创新链条,大力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推动实施“以培育企业入规为主线、以‘专精特新’为方向、以‘创新驱动’为动力”的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取得实效,培育一批业态新颖、专业突出、行业领先、市场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群体,促进全县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和目标

(一)按小微企业“个转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企入规”和行业小巨人企业“强体质”3个阶段同步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现扶持新增一批、培育壮大一批,解决我县中小企业素质不高、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二)通过培育力争年内新增8家以上规模企业;培育5家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力争3家以上获得省级认定;培育“小巨人”2家,力争1家以上获得省级认定。通过开展管理创新等咨询服务,引导2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培育条件及标准

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结合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除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条件外,培育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标准:

(一)成长型企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较大;2019年前新上项目但还未投产的工业企业。所属产业为地方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为产业集群配套的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专、精、特、新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良好的企业。

(二)“专精特新”企业。具有“发展战略专一化、管理及生产精细化、产品或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创新化”等鲜明特征,能够在产品、技术、业态和经营方式上代表细分行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有愿望通过开展管理创新等咨询服务,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管理和创新水平,达到全省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评价标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模式的企业。

(四)“小巨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市场占有率高,质量品牌优,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能够引领带动全市更多中小企业走小而专、小而优、小而强发展路子的企业。

四、工作任务

(一)推进企业“个转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依据当地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重点对象转型升级,并制订相应支持政策。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以达到转型升级标准的,积极引导其登记为企业。

(二)培育企业进规模。一是加大培育力度。在全县遴选家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且成长性高的企业加以培育,确保全市年内新增8家规模企业。二是加强协调沟通。要与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和协调,对照进入规模企业的条件和要求,帮助企业做好入规前的相关工作,努力提高成长性企业培育的数量和质量,各相关部门还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帮扶,切实解决成长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加大力度推动企入规工作。

(三)助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一是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企业〔2013〕264号),抓好各项扶持政策落实,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典型示范、展览展销,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二是依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企业字〔2019〕340号),培育推动中小企业创新转型和“专精特新”发展,确保3家以上企业获得省级认定。三是提高企业品牌意识和能力,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者的品牌创新专项工作培训,普及品牌管理知识,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品牌创新能力。

(四)打造企业“隐形冠军”。一是选择好两个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培育对象。二是通过有针对性开展辅导培育、实行政策聚焦,力争年内有1家以上成长性好、市场占有率高、质量品牌过硬、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确认为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三是通过以点带面,引领带动全县更多中小企业走小而专、小而优、小而强发展路子,夯实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后劲。

五、工作措施

(一)财政支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投入,重点支持纳入培育计划企业的结构调整、技改研发、节能减排、扩大就业等,提高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水平。

(二)金融支持。对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争取金融机构优先进行信用评级、提供资金支持;优先享受“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和“创业信贷通”政策支持;优先向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推荐成长型中小企业,有计划地组织推介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新三板”等方式上市直接融资。

(三)市场支持。鼓励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借助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平台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内外的国际性、区域性具有影响力的展览展销会、贸易洽谈会等经贸活动,提高企业及产品知名度,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四)人才支持。充分利用创业大学培训载体,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各项知识更新、提高能力的专业知识培训。优先向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提供订单培训,切实提高中小企业管理团队素质。

(五)用地支持。县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创业园,优先吸纳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入驻。

六、工作要求

信贷工作措施范文5

最近我们对苏南某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及农行支持情况开展了一次调查。该县辖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8个建制镇,134个行政村,人口43.53万,总面积802平方公里。2014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75亿元,增长10.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95亿元,增长11%;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9.37亿元,增长15.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38742元、17693元,增长9.3%和10.4%。至2015年4月末,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7家。其中:部级龙头企业2家,占2.99%;省级龙头企业5家,占7.46%;市级龙头企业22家,占32.84%;县级龙头企业38家,占56.71%。该县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到2015年4月末,与农行有合作关系(指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的有18家,占26.87%;其中有信贷合作关系的有4户,占5.97%。从有合作关系的18户龙头企业来看,部级龙头企业1家,占同类企业的50%;省级龙头企业3家,占同类企业的60%;市级龙头企业13家,占同类企业的59%。从与农行有信贷业务关系的4户龙头企业看,部级龙头企业1家,占50%;省级龙头企业1家,占20%;市级龙头企业2家,占9.1%。从调研情况看,农行虽然重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但占比并不高,仅有5.97%的龙头企业与农行有信贷业务关系,有合作关系的龙头企业占比为26.87%。这与“服务三农”的定位存在很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由于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运作模式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行没有现成的经验,一些基层支行和营业网点在实际操作方面存在许多模糊认识,一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措施未能落实到位。

(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风险补偿机制尚不完备。

龙头企业从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我国虽然加大了龙头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但扶持资金不能完全覆盖风险,生产经营的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健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尚不健全。

近年来,农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虽然不断出台,但尚未完全到位,未能将基层支行和网点营销龙头企业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操作规程急待完善。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经营主体资格认定、评级、授信等方面,许多操作规程尚不完善,给基层在具体操作环节上带来许多不便,急待对操作规程进行完善。

二、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为农行业务拓展开辟了新的空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接市场、下连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广大农户,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农行的物理网点遍布城乡,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现代化的网络系统,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农行应通过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带动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户发展,达到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目的。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市场正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成为金融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龙头企业作为农村市场最有生命力、最具发展潜力的经营主体,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成为各家金融机构竞相逐鹿的客户群体,农行只有通过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才能达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目标。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应在解决“不敢做”、“不想做”、“不会做”上下功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农村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对龙头企业的认识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可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在实践中摸索,在实践中完善。不能以不熟悉为由而“不敢做”,以怕承担责任为由而“不想做”,以业务流程不熟悉为由而“不会做”。

(二)强化服务措施,把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明确营销目标。应将部级、省级龙头企业作为支持的重中之重,通过总部营销、上下联动、强化服务,使部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业务合作率、信贷支持率达到100%。发挥县级支行、营业网点的功能,抓好市、县级龙头企业的合作,提高业务合作的覆盖面,为从源头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抢得先机。强化营销责任。将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龙头企业目录按所处行政区域或业务范围,将营销责任分解下达到相关部门和支行,制订营销“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时间节点分步实施。加大考核力度。将龙头企业合作情况作为县域支行经营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经营绩效考核,并作为评价“服务三农”成效的专项评价指标。同时,配比一定的绩效工资和费用,加大对龙头企业营销的支持力度。对在龙头企业营销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调动各级、各部门营销龙头企业的积极性。

(三)创新金融产品,顺应龙头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新需求。

龙头企业与传统的企业在经营运作、财会核算、资产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同时龙头企业又处在不断发展之中,加上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传统的金融服务不能适应龙头企业的服务需要,必须从创新金融产品入手,加大金融创新步伐。一是创新龙头企业支持的信贷产品。根据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借鉴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处理等技术,制订适应龙头企业发展的评级、授信、抵押等办法以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信贷操作流程。二是创新龙头企业支持的结算产品。针对龙头企业联结市场、专业合作社和广大农户的特点,依据农行先进的支付结算平台和网络,推广运用“e商管家”、网上银行、银行卡等业务,提高龙头企业资金结算的现代化水平,提高龙头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创新龙头企业支持的融资产品。针对龙头企业资金需求流动性大、季节性较强的特点,通过一次授信、多次使用,运用农产品、仓单抵(质)押、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方式,设计符合龙头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满足龙头企业融资快捷、灵活的资金需求。

(四)加强与政府部门协作,增强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合力。

信贷工作措施范文6

关键词:小微企业;财务风险;防控措施

2011年经济学家郎咸平首先提出小微企业这个企业类型,并指出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总称。最近几年,小微企业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如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目前,我国已有2,000多万小微企业法人,此外还有6,000多万个体工商户。这些小微企业占了市场主体的90%以上,贡献了80%的就业、70%左右的专利发明、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很显然,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提高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是,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通常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少,专业人才缺乏,管理落后,始终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财务风险大等问题。因此,加强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努力降低小微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促进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概念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所获取的最终财务成果,与预期的经营目标之间发生了偏差,从而导致投资者预期回报下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甚至丧失偿债能力,增加破产倒闭的可能性。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根本原因是负债经营。对企业来讲,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运作,有利于降低企业资金成本,会给股东带来超额利润;反之,若安排欠妥,则会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自2020年初爆发的肺炎疫情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冲击,各国政府为了阻止疫情的蔓延和保护国民身体安全,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全球进出口额出现大幅下滑,外贸进出口企业直接被按下暂停键,迅速进入危机模式。整个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失业率上升,企业破产增加,零售批发、餐饮、酒店、旅游、娱乐、交通运输等行业遭受的打击尤其严重。大中型企业抗风险能力强,有较强的韧性,但小微企业的财务风险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复杂。

二、小微企业财务风险形成原因分析

(一)财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带来的财务风险。小微企业的经营规模有限,对财务人员的专业要求相对较低。据调查,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大多由配偶、子女、亲戚朋友担任。大多数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只满足于认真完成记账和纳税业务,风险意识淡薄,对财务风险的认识不足,缺乏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不能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预测。实际上,很多小微企业的财务决策是由企业的主要经营者直接完成的,由于他们对财务管理知识缺乏深刻的理解,在财务决策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经验性和随意性,导致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风险经常处于失控之中。

(二)企业商业信用缺失严重带来的财务风险。由于小微企业的经营难度大,营运资金严重不足,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信用缺失现象。例如,由于小微企业没能按时结清供货商的货款,导致供货商停止供货或者要求今后的供货必须现款交易。小微企业没能及时按承诺向债权人支付本息,导致债权人提前收回账款或者日后不再提供借款。有的老板为了维持企业的经营,只能挪用银行信用卡,一个人办好几家银行的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小微企业的资金链一旦出现断裂,势必陷入停工破产的境地。

(三)融资困难带来的财务风险。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小微企业自有资金少、资产规模小、经营单一、抗风险能力弱、市场淘汰率高、平均寿命短、贷款的不良率高,因此正规金融机构一般“瞧不起”小微企业,不愿给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另外,由于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需求一般都具有贷款期限短、融资金额低、违约风险高、担保及抵押品不足等特点,正规金融机构考虑到信贷资金的成本效益和后续资金管理问题,一般不会轻易贷款给小微企业。

(四)货币汇率风险带来的财务风险。我国现有500多个小微外贸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通常会收付大量外汇,或有以外币表示的债权和债务,由于汇率变动导致企业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发生变化,从而形成汇率风险。目前,世界经济在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国际航班和人员流动受到严格限制和管控,供应链和产业链被迫中断,世界经济整体处于衰退之中。但我国疫情控制较好,生产和生活都恢复了正常,经济增长明显,境外在不断地增持人民币资产,预计美元兑人民币持续走低,人民币将继续升值。这势必又要缩减外贸企业的利润,导致部分小微外贸企业难以为继,面临生存危机。因此,如何避免、转嫁汇率波动引起的损失,已是一个非常急迫的问题。

(五)经营决策带来的财务风险。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是家族制企业,实行家长式独裁管理,眉毛胡子一把抓。由于经营者的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再加上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明确,内部控制制度缺失,企业的经营决策普遍存在着经验决策及主观决策现象,导致企业经常发生经营决策失误,从而使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投资无法按期收回,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六)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财务风险。企业经营一般受社会文化环境、经济环境、资源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等宏观环境的影响,而宏观环境往往是复杂多变的,企业难以预知和把握的。企业的经济运行必须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面对变化,企业经营者如果不能及时做出调整,反应滞后,就必然会给企业带来各种财务风险。例如,当银行利率发生变化时,企业的筹资成本必将随之发生变动。如果利率提高,企业有可能因支付过多的利息而导致产生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财务风险。

三、小微企业财务风险防控措施

(一)提高小微企业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小微企业的管理者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应与时俱进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对不断变化的宏观经济环境认真进行分析和预测,把握外部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提前做出风险预测,并制定各种应对防范措施,以便随时调整企业的运作方案,做到居安思危,以减少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

(二)切实落实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成长,我国政府在财税金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帮扶政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将政策落到实处,以改革的精神创新工作理念,加强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制定明确具体的工作措施,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提高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如财税[2019]13号文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三)引导银行积极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首先,小微企业通常现金流不够稳定,抵御风险能力较弱,贷款不良率较高,银行信贷员通常对小微企业有“惧贷”心理。其次,小微企业大多分散在街头巷尾,单笔贷款金额小,银行信贷员给小微企业放贷,既辛苦,付出的成本高,收到的效益又低,因此信贷员通常喜欢做大企业,不愿做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经济组织。有的小微企业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却囿于资金困境无法进一步发展。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命脉,为了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自2018年以来,国家制定了不少向小微企业倾斜的金融政策,督促和引导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建立“敢贷、能贷和愿贷”的长效机制,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升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四)提升财务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和财务决策水平。通常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知识面较窄,较少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因此,小微企业的管理者应认识到财务人员的重要性,鼓励财务人员多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多向同行前辈学习,不断挖掘员工的潜力,努力提升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风险意识。小微企业的财务主管掌控着企业的财务决策。作为一个合格的财务主管,首先必须有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貌和行业状况,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其次,要有专业敏感性,能够及时识别潜在的财务风险,并提出规避财务风险的措施方案,能为企业的安全有效运行出谋划策。

(五)拓宽筹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小微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方式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小微企业遵循从内源融资、股权融资到债权融资的顺序。小微企业在创立初期,主要靠自身积累和亲友借贷进行筹资,一般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当逐步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对于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都好的企业,可以利用政府和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积极申请国家贷款和扶持资金,努力扩大经营规模,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六)加强结算风险管理。小微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仅要对未来汇率的变动趋势进行预测,还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采纳合适的避险措施。首先,灵活选择和使用结算货币。在商品进出口业务中,选择何种结算货币,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是否将承担汇率风险。如果在商品出口业务中,选择采用人民币结算,则与商品在国内销售一样,出口商无汇率风险损失。如果必须使用外国货币结算,则争取用硬币收汇、用软币付款。对于商品出口业务,以硬货币报价,虽然这些货币未必升值,但从长远来看至少具有保值的作用,使出口汇率利润不会因计价货币贬值而减少,甚至亏损。在进口方面,则要争取以汇率有下跌趋势的软货币报价。其次,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后,一旦出现买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拖欠、拒收货物等商业风险,买方所在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政治风险时,企业最高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出口损失的90%。另外,这个保单还能成为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的有力凭证。总而言之,财务风险是影响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疫情肆虐全球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因此小微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必须充分了解企业面临的困境,客观地分析和认识财务风险,采取各种措施来控制和避免财务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企业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刘晖.浅谈小微企业财务风险成因及防范措施[J].河北企业,2020(11).

[2]周雪来.浅谈小微企业财务风险成因及防范措施[J].中外企业家,2020(18).

[3]李枫.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的现状、成因和防范对策[J].天津经济,2019(10).

[4]涂颖.小微企业财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策略[J].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01).

信贷工作措施范文7

1、隐私权

金融机构在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和使用信息及征信机构采集、加工、保存、对外提供信息都应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下进行。金融消费者有根据其个人意愿决定不对外公开某些信息(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的权利,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处理、加工和对外提供时,要充分尊重和满足金融消费者对个人隐私信息保密的要求。同时,金融消费者能够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由支配个人信息,包括自主使用个人信息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2、异议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保证其持有的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信息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更正或删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异议权主要存在于信用信息处理和信用报告查询环节。

3、救济权

救济权是征信领域消费者一种重要权利。当金融消费者在其个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利用、传播、公开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这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也是征信立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大方面。通过赋予金融消费者救济权,可以达到借助个人信息数据主体对信息数据管理者信息公开和征信服务进行监督的目的。

二、我国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个人征信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已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并在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11年底,个人征信系统已采集全国80525.3万人、26152万个信贷账户的信息,开通查询用户达到19.8万个,年累计查询次数达24146.4万次,本人信用报告累计查询217万次,同比增长超过70%。在个人征信系统快速发展的同时,围绕征信过程中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作为征信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与合法使用。先后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促进了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二是稳步提升征信数据质量,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打好基础。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努力推动和征信系统各接入机构的积极配合下,通过采取升级接口程序、加强数据报送监控、认真开展征信数据质量监测和量化评分工作等手段,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稳步提升,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定基础。

三是积极处理征信异议和投诉,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为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采取了多项工作措施,包括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业务交流;细化了异议处理职责;异议处理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等。目前,异议处理效率得到了明显改善。2011年,全国性商业银行异议回复和解决天数缩短至8天以内,异议回复率达到100%,解决率达到99.5%。虽然近年来个人征信系统取得长足发展,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围绕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不错的成绩,但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适配性较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对消费者各项权利予以了界定和保护,但其诸多条款难以适用于金融领域,甚至连金融消费者概念也并未在该法律中涉及;《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保护,但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目标并不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鲜有条款直接涉及,或只作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章或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且大多是向金融机构下发的,并不为社会公众所广泛知晓。《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监管征信业的权利和义务,也对商业银行作为征信信息的主要报送者和使用者的相关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征信业管理条例》仍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2、信用信息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数据质量不高是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就目前征信系统采集的信贷信息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机构本身存在数据质量问题。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主要通过金融机构采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只有金融机构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征信机构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才能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实有效性,然而,金融机构部分信用信息质量存在问题,如信用主体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报送数据不及时,导致信用报告不能真实客观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从而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二是征信系统信贷数据不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已成为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目前,人民银行也在认真研究和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以使征信系统信用信息更为完整,从而全面反映个人信用,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当前阶段,仍然面临着因信息不完整而不能完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尴尬,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三是由于技术性原因导致数据错误。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对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产生的记录尚无有效手段进行科学识别与分析;另一方面是接口程序升级时,与征信系统衔接出现问题而导致数据批量错误等。

3、部分基层机构对征信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存在违规行为

接入征信系统的总部机构普遍能够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要求,制定比较完善的征信管理内控制度,但在一些基层机构执行不到位。如对征信系统反馈回来的错误信息不及时纠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不经信息主体授权,一次授权多次查询,设置查询“公共用户”,用户口令密码管理不严格,变更用户不报备,检查制度不落实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

4、征信系统信息防错纠错机制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征信仍停留在“单方记录”阶段,即只由征信机构单方形成,尤其是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很多都是个人无意甚至银行(或征信机构)出错而造成的,金融消费者个人难以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征信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有告知义务,但并不要求告知到消费者,且告知的及时性和效果难以保证,影响个人经济活动,甚至导致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二是在个人征信信息仍然按月报送更新的情况下,异议处理环节多,程序复杂、耗时长,且修改权限集中于征信中心总部,不利于错误信息及时改正。三是投诉受理机制不健全。目前,银行与信用信息主体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投诉受理的内容、范围、处理流程、方式尚无明确的规定,银行应对信用信息主体的投诉流于形式。四是缺少便利的救济渠道。当金融消费者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认为信息报送部门或运用部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缺乏成本较低,又比较有效的行政救济渠道,金融机构本身没有比较规范的投诉管理部门,信息主体要么被动的放弃维权,要么诉诸法律,其救济成本大大提高。

5、使用信用报告存在偏面性。信用报告是对信息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反映。偿债能力主要通过信息主体经营收入情况、管理水平、负债总额反映,偿还意愿主要通过历史信用记录反映。实践中,商业银行不将偿还意愿和偿债能力综合考虑,而只是以客户逾期的次数和时间作为信贷审查的决定条件,尤其是对逾期原因不进行认真的分析,如对贷款逾期和欠信用卡年费、贷款逾期1天和30天均同样对待,只要违约次数达到标准就“一刀切”地拒绝与其交易,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信息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容易形成社会公众与征信系统的对立。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配套保护措施。建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专门立法。借鉴美、英等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和义务,为加大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规则,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征信活动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科学设置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渠道与适用程序,切实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各项权益的保护。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法规建设,加强政策可操作性。如应加快制定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在新出台金融法律法规或修订《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时,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和范围,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可操作性。

2、加强数据质量建设,夯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一是商业银行应从重视征信数据,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相关制度和业务规程。同时,加大培训力度,逐步提高征信业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减少录入性错误和操作失误,并建立数据质量责任人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二是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数据的核对和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两端数据核对和数据质量量化考评在保证数据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要求数据错误机构对其发生的错误原因进行分析并形成整改报告,必要时进行专项核查,加大处罚力度,以减少数据错误发生率。三是应尽快研究制定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接入征信系统方案,充实完善个人信息内容,确保系统内容能全面综合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征信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征信业管理机关,要运用现场、非现场检查手段监督相关机构在征信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在目前征信系统建设与应用仍处初期阶段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将行政执法检查与日常数据核查、异议处理监测、调查研究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解决,防止产生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4、建立完善的防错纠错制度。一是严格执行不良信息报送事先告知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尽最大努力告知到消费者,以便错误信息在事前能够得以纠正,同时发挥征信系统对信息主体信用行为的警示作用。二是实现异议处理权限下放,提高异议处理工作效率。可以将部分异议处理权限下放,尤其是对异议涉及机构在分中心辖内的情况,可由分中心处理,跨分中心的异议由征信中心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处理层次,缩短处理流程,从而提高异议处理效率。

5、规范信用报告解读与应用,合理评判消费者信用状况。建议尽快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解读与使用信用报告的工作指引,引导信用报告使用者制定合理的政策,用好信用报告。

信贷工作措施范文8

(一)知情权。征信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首先,有权知道金融机构向哪些征信机构分别提供了哪些信息,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保存必须在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者知情的状态下进行。其次,有权了解个人金融信息在征信活动各个环节的状态[1],并有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利。第三,应让消费者知道信用信息的产生流程、来源以及后果,尤其是负面信息的形成,应当及时明确告知消费者。

(二)隐私权。金融机构在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和使用信息及征信机构采集、加工、保存、对外提供信息都应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下进行。金融消费者有根据其个人意愿决定不对外公开某些信息(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的权利,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处理、加工和对外提供时,要充分尊重和满足金融消费者对个人隐私信息保密的要求。同时,金融消费者能够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由支配个人信息,包括自主使用个人信息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三)异议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保证其持有的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信息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更正或删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异议权主要存在于信用信息处理和信用报告查询环节。

(四)救济权。救济权是征信领域消费者一种重要权利。当金融消费者在其个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利用、传播、公开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这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也是征信立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大方面[2]。通过赋予金融消费者救济权,可以达到借助个人信息数据主体对信息数据管理者信息公开和征信服务进行监督的目的。

二、我国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个人征信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已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并在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11年底,个人征信系统已采集全国80525.3万人、26152万个信贷账户的信息,开通查询用户达到19.8万个,年累计查询次数达24146.4万次,本人信用报告累计查询217万次,同比增长超过70%。在个人征信系统快速发展的同时,围绕征信过程中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作为征信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与合法使用。先后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促进了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二是稳步提升征信数据质量,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打好基础。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努力推动和征信系统各接入机构的积极配合下,通过采取升级接口程序、加强数据报送监控、认真开展征信数据质量监测和量化评分工作等手段,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稳步提升,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定基础。三是积极处理征信异议和投诉,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为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采取了多项工作措施,包括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业务交流;细化了异议处理职责;异议处理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等。目前,异议处理效率得到了明显改善。2011年,全国性商业银行异议回复和解决天数缩短至8天以内,异议回复率达到100%,解决率达到99.5%。虽然近年来个人征信系统取得长足发展,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围绕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不错的成绩,但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适配性较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对消费者各项权利予以了界定和保护,但其诸多条款难以适用于金融领域,甚至连金融消费者概念也并未在该法律中涉及;《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保护,但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目标并不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鲜有条款直接涉及,或只作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章或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且大多是向金融机构下发的,并不为社会公众所广泛知晓。《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监管征信业的权利和义务,也对商业银行作为征信信息的主要报送者和使用者的相关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征信业管理条例》仍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二)信用信息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不高是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就目前征信系统采集的信贷信息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机构本身存在数据质量问题。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主要通过金融机构采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只有金融机构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征信机构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才能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实有效性,然而,金融机构部分信用信息质量存在问题,如信用主体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报送数据不及时,导致信用报告不能真实客观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从而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二是征信系统信贷数据不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已成为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目前,人民银行也在认真研究和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以使征信系统信用信息更为完整,从而全面反映个人信用,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当前阶段,仍然面临着因信息不完整而不能完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尴尬,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三是由于技术性原因导致数据错误。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对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产生的记录尚无有效手段进行科学识别与分析;另一方面是接口程序升级时,与征信系统衔接出现问题而导致数据批量错误等。

(三)部分基层机构对征信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存在违规行为。接入征信系统的总部机构普遍能够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要求,制定比较完善的征信管理内控制度,但在一些基层机构执行不到位。如对征信系统反馈回来的错误信息不及时纠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不经信息主体授权,一次授权多次查询,设置查询“公共用户”,用户口令密码管理不严格,变更用户不报备,检查制度不落实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

(四)征信系统信息防错纠错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征信仍停留在“单方记录”阶段,即只由征信机构单方形成,尤其是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很多都是个人无意甚至银行(或征信机构)出错而造成的,金融消费者个人难以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征信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有告知义务,但并不要求告知到消费者,且告知的及时性和效果难以保证,影响个人经济活动,甚至导致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二是在个人征信信息仍然按月报送更新的情况下,异议处理环节多,程序复杂、耗时长,且修改权限集中于征信中心总部,不利于错误信息及时改正。三是投诉受理机制不健全。目前,银行与信用信息主体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投诉受理的内容、范围、处理流程、方式尚无明确的规定,银行应对信用信息主体的投诉流于形式。四是缺少便利的救济渠道。当金融消费者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认为信息报送部门或运用部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缺乏成本较低,又比较有效的行政救济渠道,金融机构本身没有比较规范的投诉管理部门,信息主体要么被动的放弃维权,要么诉诸法律,其救济成本大大提高。

(五)使用信用报告存在偏面性。信用报告是对信息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反映。偿债能力主要通过信息主体经营收入情况、管理水平、负债总额反映,偿还意愿主要通过历史信用记录反映。实践中,商业银行不将偿还意愿和偿债能力综合考虑,而只是以客户逾期的次数和时间作为信贷审查的决定条件,尤其是对逾期原因不进行认真的分析,如对贷款逾期和欠信用卡年费、贷款逾期1天和30天均同样对待,只要违约次数达到标准就“一刀切”地拒绝与其交易,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信息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容易形成社会公众与征信系统的对立。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配套保护措施。建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专门立法。借鉴美、英等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和义务,为加大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规则,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征信活动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3],科学设置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渠道与适用程序,切实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各项权益的保护。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法规建设,加强政策可操作性。如应加快制定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在新出台金融法律法规或修订《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时,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和范围,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强数据质量建设,夯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一是商业银行应从重视征信数据,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相关制度和业务规程。同时,加大培训力度,逐步提高征信业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减少录入性错误和操作失误,并建立数据质量责任人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二是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数据的核对和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两端数据核对和数据质量量化考评在保证数据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要求数据错误机构对其发生的错误原因进行分析并形成整改报告,必要时进行专项核查,加大处罚力度,以减少数据错误发生率。三是应尽快研究制定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接入征信系统方案,充实完善个人信息内容,确保系统内容能全面综合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征信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征信业管理机关,要运用现场、非现场检查手段监督相关机构在征信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在目前征信系统建设与应用仍处初期阶段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将行政执法检查与日常数据核查、异议处理监测、调查研究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解决,防止产生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四)建立完善的防错纠错制度。一是严格执行不良信息报送事先告知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尽最大努力告知到消费者,以便错误信息在事前能够得以纠正,同时发挥征信系统对信息主体信用行为的警示作用。二是实现异议处理权限下放,提高异议处理工作效率。可以将部分异议处理权限下放,尤其是对异议涉及机构在分中心辖内的情况,可由分中心处理,跨分中心的异议由征信中心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处理层次,缩短处理流程,从而提高异议处理效率。

(五)规范信用报告解读与应用,合理评判消费者信用状况。建议尽快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解读与使用信用报告的工作指引,引导信用报告使用者制定合理的政策,用好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