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伦理学范例6篇

网络伦理学

网络伦理学范文1

主题词 网络行为;网络伦理学

一、为什么要提出网络伦理学

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

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同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相比较,网络行为具有特殊的涵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所处的环境特殊。即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又称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中。这种虚拟的现实是由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构成的网络空间实现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不仅有虚拟人(virtual human)、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y),而且有虚拟全球文化(virtual global culture)。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有虚拟的伦理道德。当然,这种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只是另外一种存在方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这种“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具有同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征。

其二,交往的方式特殊。即交往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以符号为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减少,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同以前相比,网络交往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传统伦理学在这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定网络攻击的正当性。这表性传统伦理学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往实际。因而,建立一门适合现代网络化生存的伦理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其三,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亟待解决。网络的匿名性同时也导致了随意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未获授权之前甚至根本不考虑授权就、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在互联网缺乏监督力量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的、伦理的宣传,只有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收效甚微。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在现阶段提出网络伦理学就不是空穴来风的。

不可否认,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交往行为必将对古老的伦理学产生新的影响。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反差,引发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网络行为的道德意蕴,从而推动这门学科的成长。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提上日程。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一)网络伦理学的定义

网络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即关于网络道德的学说。 而网络道德则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的。在网络社会中,网络道德主要依靠一般的善恶观念和个人的内心信念为行为标准。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关系到这门学科的未来和发展。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网络伦理学所探讨的对象和范围涉及虚拟社区及生活在其中的虚拟人。这里所探讨的虚拟社会,是指现代信息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基于internet的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它不仅给人们提供了免费的信息资源,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也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凡是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发生的道德现象和冲突,都属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范围。

(三)网络伦理学地位

网络伦理学同传统伦理学相比,其特点可以用:新的、应用性的、开放的系统这三个特点来概括。首先,它是一门崭新的学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产生新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客观上给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次,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围。根据伦理学的划分,它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元伦理学,它的目的就是建立现代互联网络上的道德规范,因而属于应用伦理学。第三,现代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具有新的特点,但是毕竟是最近数年间发生的事情,各种现象以及其各自的特点并没有充分暴露出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络的认同和对由此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慎密的思考,网络伦理学的内容将会逐渐丰富起来,其主要的规范也会在不断完善之中。因而要想建立一门反映网络社会道德现实的网络伦理,必须采取开放的态度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研究。这是为什么说这门学科是开放的系统的原因。

(四)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一般伦理学的道德要素

从纯伦理学的角度看,网络伦理学已经拥有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要素,即:a.网络道德意识。同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意识相比较,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意识显然更加淡漠,人性也趋于自然,而交往更是较少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并且摒弃了现实社会强加给人的各种限制。换言之,一进入网络,一切都不同了,心灵得到释放,获得自由,人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成为自己。其特点是自律性及其要求增加,凸现个人修养和学识的重要性。b.网络道德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简单性和互动性。这是网络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即人们之间可以没有现实中的交往,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友谊、爱情以及信任、帮助等等。当然,这种关系也可能维持的时间很短,但是应当承认,这种关系更多直接性,更少功利性。它也许克服了人们由于现实社会的各种压力而被迫放弃的各种交往关系。c.网络道德活动。这些新型的道德活动具有其特有的一面:独特性、多样性、随机性、目的性。网络提供的是虚拟的空间,这种新型的空间发展了许多新型的活动。比如聊天(chat)、发贴子(post)、电邮(mail)、上/下载(upload/download)、网络攻击(attack)、等等。而且随机性的交往增多。在这些活动中,人们的交往均具有鲜明的目的性。例如,交友网站的增多,各种聊天工具的普及等等。网络提供的即时通讯功能和匿名功能使人们的交往活动不必考虑空间距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活动又具有直接任意性。这都为网络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正是网络伦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

综上所述,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了构建完整体系的基础。本文试图从构建其完整的框架入手,论述与此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建立一门新兴的学科做出尝试。

三、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如果超出约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就会收到挑战和限制。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原则,毕竟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前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而,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二)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一般的道义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尤其在那些通过网络交往的人中间。双方一般都被理想化成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很显然,一致同意性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头脑当中。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是网络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这样就给这一原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三)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 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原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四、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一)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

善、恶

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观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 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而也是网络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最主要的范畴。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判断善恶的标准更加不明确。按照斯宾诺沙的意见,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 这种定义具有很大的歧义。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算作善之列。而根据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 亦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善。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恶。

然而网络行为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合乎“道德”的,或者是合乎“法律”的;哪些又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都需要一种规范。而利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些行为并非十分恰当,这就要求制订新的网络规范来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但是,勿庸置疑,在新的规范形成之前,通过法的、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无规范的真空,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应当

即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当”。“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依然具有新的价值。毋宁说在这里“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好通过制定“不应当”来界定“应当”的范围。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试图界定网络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价值

这也许是网络伦理学中最赋有争议的范畴。一个人的网络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否对这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几乎没有什么定论。倒是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别人的评价当中。虽然“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赞扬”, 但是这里用“毁誉参半”来形容网络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毕竟网络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网络上的价值。显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网络伦理学所遵循的价值具有其特殊性。

当然,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通过制订规范固然能够主动防范网络违规行为,但是人们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观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归宿。现代网络伦理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在探讨其成员应支持的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这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络行为的价值作了区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作为,尽量避免无价值甚至损害他人价值的行为。

平等

意即自由获得资源和服务,这是网络社会的普遍规则。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分或身份identification, identity),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进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这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并使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这在最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义。免费信息资源也具有这种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点(当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语言,主要是英语,使得网络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进一步,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单为人机交流,面对冷冰冰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形成了网络无禁区的现实。换言之,网络给予进入网络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

网络赋予人们的“平等权”还蕴含着另外一个不易被觉察的意义,即它有助于推动直接参与式民主的讨论和进程。网络毕竟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媒体的力量,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公众的知情权,资源共享原则又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现实社会中的公平现象,例如电子政务的推广。这也许是网络社会带给网络伦理学的最深刻的影响。

信用

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电子商务中,意即个人信用正逐步增强。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由法律等社会规范保障,而在网络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证。虽然网络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依据,甚至必须提供信用帐号,但是这并不表明网络中个人信用的脆弱,恰恰相反,网络正逐步培养起个人的信用。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用。

信用范畴的另一种应用表现在网络游戏中。在某些游戏的设定中,游戏者通过增加个人信用即可获得较高的分值奖励,从而在游戏角逐中获得优势,乃至于获胜。这是网络游戏对建立网络时代的个人信用的贡献。

服务

这是网络社会产生于消费社会之后的典型特征。其中的含义之一是指:在网络社会中,消费同现实社会中一样,由一对一的形式构成,即有服务方,也有消费方。在这里,服务是传统的,机械的,网络只是一种媒介。含义之二是指:web-service,即网络服务,主要指未来网络提供的智能性的服务。比如,一个人在网络中打入“我想去西藏旅游”的语句,网络会提供出一系列的信息,如去西藏的最佳季节、气候条件、最佳旅游路线,等等,供提问者进行参考。从而实现人机交互的智能化和互动性,这是网络服务的真正含义。

批判

把批判作为网络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确实有很大的争议。但是,这里批判已经异化为批评,而且泛化为道德判断,它总是不停地询问:“这种观点是好的么?”“我(们)应当这样做么?”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虚拟的环境产生了特有的网络语言,而匿名性让真相融入无穷无尽的争论。加之网络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没有了管理者,没有了权威(authority),网络成了“自由”的空间,导致每个网络人都是他自己行为的领导者和评价者,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讨论的价值。造成批判的滥用和现实语言的萎缩,深层次的文化思考被肢解,代之而起的是肤浅的、无休止的争吵。BBS就是这种批判滥用的典型。在那里,没有规则、没有标准,批评总是以自我中心,否定就是一切。

五、研究网络伦理学的意义

探讨网络行为引发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在网络伦理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社会问题。过分关注网络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倾向和道德冷漠现象。前者是指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对任何事情都拒绝负起责任,后者是指人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异化为网络人,其重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的交往,从而削弱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但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网络社会导致的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减少,必然造成群体意识的淡漠和人际关系的冷漠。此外,还造成了道德失范现象,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盗用他人的帐号,攻击他人的网络和计算机造成实际的损失等等,都是引起现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是文化问题。这里有两层含义:表层问题表现在网络语言上。网络有自己的语言。 例如电子邮件所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远距离传输协议,等等。这些协议可以说制定的非常具体和精确,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不能获得和任何信息。同时,这些规定又具有数字化、符号化倾向。 其应用同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消解了现代语言。深层问题表现在文化侵略上。即文化的殖民主义现象。由于现代网络使用的主要语言是英语,这有利于当代西方文化通过网络这种先进的传媒把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强行推广到全球,使得接触网络的人们容易受到现代殖民主义的隐性侵蚀。侵蚀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文化和宗教的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当然,这种文化的冲突也促进了各种文明的交流和融合。客观地说,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如此,网络还会引发隐性的政治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即未来社会将分为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 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 这必将引起一种新的对抗。 这或许正是现代政治学或者社会学应该注意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对网络伦理学的深入研究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正确规范网络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正确对待文化阵地扩展的现实。 网络被誉为“第四媒体”,拥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也无可比拟的、全新的传播方式。如何占领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其传输信息迅捷、大量的特点,对我们当前加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至关重要,也是当前宣传工作必须研究的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我国公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确立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网络伦理学的建设提供了指南,也为在网络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因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要对传统的宣传手段进行改进。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其最大的特点是独立性。这个特点保证了网络较为公正地传播信息。网络里有巨大的资源,但是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不一而足。必须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才能符合网络传播的特征,进而对信息进行甄别、优化,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在这个问题上要坚持“以德治网”和“依法治网”并举的方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针对网络的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网络进行监管和疏导;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教育,使广大网民能够辨证地认识和使用这种新的工具;启动网络文明工程,把网络文化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支持对此进行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争取建立较为客观的网络伦理规范。

最后,还要对网络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进行研究。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正确引导网络的发展方向,是规范网络伦理,保证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必要步骤。只有这样,才能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研究网络文化中的伦理问题,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阵地,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在研究中严谨、认真、公正、客观,才能正确掌握这一新兴交往工具,引导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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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吴满意.试论网络伦理.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

网络伦理学范文2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网络道德沦丧”、“网络中是否存在伦理道德”、“网络伦理问题”等等各大标题都可以在网络中检索出很多相关的信息。但是也不难发现主流思想都是批判的,揭示网络伦理所存在的问题,那么网络伦理这个新兴名词,它的概念是什么?它的特征是什么?它能否对大学生伦理道德观产生积极的影响呢?

一、网络伦理的概念

网络伦理,它的英文名称是:internet ethics。它在学术文献中的定义有三类:网络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应该遵守的行为道德准则和规范。所谓网络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所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总和。网络伦理是指在网络信息活动中被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应遵守的道德标准。

二、网络伦理的特征

首先网络伦理它是一种高度自主的伦理模式。在网络中人们的行为由自己决定,只有自己能控制自己行为,自己全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高度自主的伦理模式要求人们具备高度自觉的伦理道德观念。没有细致的条文规定可以做什么,只有约定俗成的可为或不可为。但这种高度自主并不是完全没有规范,只是没有明文规定的条文,网络社会存在着奖惩褒贬。它也是一个有是非观念的社会。因为它本身就是个高度舆论化的社会,一旦你的行为违背了伦理道德线,那么大众的口水会无情地“吞噬”你,使你受到舆论的压力。这样一种高度自主的伦理模式是社会发展到后期的理想伦理道德模式,它要求人们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其次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伦理道德,网络伦理的内涵更丰富,包含的层次更多元化。因为现实的世界是由不同的地域组成的,具有各种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法律,不同的传统,也就是由于这些明文规定,将现实生活的伦理地域化。但是在网络这个无国界的交流平台,伦理道德在一个平台产生,思想观念在向大融合发展。由于网民的跨地域性,网络交流中很多约定俗成的伦理道德融合了各种不同的地域之间的差别。也是由于网络的高度自主的伦理模式,为了避免网络社会的混乱,不同的人们在交流中形成了更加全面的更加和谐的网络伦理。这种网络伦理的形成在网络社会中形成了权威性与主导性,使之引导整个网络社会的主流伦理观念。这种伦理观念体现了更加广泛的人民的意愿、思想和利益。目前,网络伦理中,一些公认的伦理规范正在逐步形成:如协作原则、全民原则、自由原则、互惠原则等等。这些原则正是广泛民意的体现。最后网络伦理是一种自由、平等、充分宣扬个性的伦理模式。“网络社会伦理虽然不等于现实社会伦理,但它亦与现实社会伦理一样,既包涵着值得肯定的价值成分,又不乏某些必须加以否定的价值因素。这就是说,在虚拟的网络社会里的道德伦理并不是虚拟的,而有着确定的价值取向。”与现实的伦理道德相比,它缺少了独断的排他性,因此网络伦理本身就是一种平等的伦理观念。

三、网络伦理对大学生伦理道德的积极意义

网络本身的开放性便捷性决定了它能够加快多种文化传播、融合的速度。而各种文化在传播融合的过程中,网络伦理也在向着多元化、多层次化和兼容性发展。同时网络也为多元化伦理道德的传播提供了快捷的传播方式。大学生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会接收到符号数字化了的多元化文化信息。这些信息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伦理道德价值观和政治倾向。其中较为突出的影响包括:

(一)自由与平等意识

网络的核心特征是开放性、自由性。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人们以独立的个体存在,拥有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表自己的看法,检索自己需要的信息,选择自己想做的事,而不受任何人的限制和约束。当然对等的,每个人也都没有权利干涉他人,因此在网络世界的这种规则下,能够培养大学生的自由平等意识。充分尊重大学生的个性发展,同时教育大学生尊重他人的自由与平等的权利。这是伦理主体能动性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民主意识

在网络这个开放性的虚拟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不受他人的制约,个人的自由意识得到充分体现的同时,其社会性的民主意识也得到了充分的提炼。尊重人权,按照多数人的意愿作为,在网络世界中多数人的相同意愿占主导地位,成为主流思想。约定俗成地少数服从多数是网络世界的规则,这也影响着网络使用者树立民主意识。

(三)权利与义务意识

网络社会中,人们的付出与收获是可以达到对等的。网络世界中的其中一项规则就是按劳分配。在网络世界中,人们追求的自由与平等,没有人有特权。你要获得到权力就必须付出。但在网络世界中这种付出可以是时间,可以是情感,可以是技术等等。

(四)奉献与共享精神

“网络传播从根本上打破了限制人际交往的时空障碍。‘天涯若比邻’,朋友遍天下。”同时网络也打破了信息共享的限制。网络上的信息不是由网络自身创造产生的,而是由在世界各地的网民上传共享的。网络的资源共享性要求人们有奉献精神。如果每个人都只抱着享受资源的心态而不共享资源,那么网络就不可能成为现今最大的资源库。正是由于人们的奉献精神,把信息从子网络中传输到网络中心,与大家共享,才有我们现在这么便利的网络资源库。奉献精神是网络最核心的价值取向。

网络以其独有的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虚拟性为大学生打开了通往世界的门窗,为伦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补充,同时也加速了伦理学的传播运用。所以本文的观点即坚持网络对于大学生伦理道德发展能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

网络伦理学范文3

网络伦理(internetethics)可以界定为在网络信息活动中被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应遵守的道德标准。对于网络伦理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读:首先,自由平等是网络伦理的鲜明特征。由于网络克服了地区限制、文化限制,甚至国家限制而将全世界的人们联系在一起,广大网民成为了地球村“村民”。显然,与现实的伦理道德相比,基于网络这个无边界的交流平台之上产生的网络伦理自然也在朝着大融合的方向发展。这种伦理观念体现了更加广泛的人民的意愿、思想和利益。目前,网络伦理中一些公认的伦理规范,如协作原则、全民原则、自由原则、互惠原则等正在逐步形成。因此,网络伦理是一种自由、平等和充分宣扬个性的伦理模式。其次,自觉性是网络伦理对网络伦理主体的高度要求。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中人们对个人信息的设置有着很大的自由度,其行为往往更多地由自己决定。这种高度自主的伦理模式要求人们具备高度自觉的伦理道德观念来保障网络行为的正常有效进行。当然,这种高度自觉性并非意味着网络行为完全没有规范。事实上,网络社会依然存在着是非观念,一旦你的行为违背了伦理道德线,那么网络大众就会无情地对你口诛笔伐,使你受到网络舆论的压力。

2当今大学生网络伦理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大学生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不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现实课题。正如,2006年信息技术与教育国际研讨会上,来自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杨霞教授忧心忡忡地表示,当代大学生网上聊天语言失范、网络色情、暴力信息泛滥、黑客行为英雄化,同时出现了道德观念紊乱,网络伦理教育迫在眉睫。就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问题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意识冲突、价值扭曲

因为不同国家与民族的历史文化都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形态,彼此的交流,相互的吸引与排斥在所难免。但在良莠不齐的网络时代,因大学生的心智发展程度不一,当潮水般的西方文化思潮席卷而来之时,来自不同路径的各种价值观通过网络的强劲辐射力和渗透力直接影响着大学生们的人格形成与发展,大学生们的价值观念与信仰认同陷入了空前的危机。当代大学生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因此逐渐变得模糊起来,大学生们的行为抉择一时陷入了前路迷惘与现实冲突的困境,其价值取向被严重扭曲甚至置换。

2.2诚信缺失、情感冷漠

作为现代社会生活重要环节的高校大学生的诚信建设无疑是时展的现实要求和重大使命。然而,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使得大学生在网络中的真实身份得到隐匿,没有明显道德约束感。于是,他们借助于网络尽情发泄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压抑和烦躁。此外,大学生们热衷于网络空间中的符号化和数字化的交流模式。现实中的直接交往越来越少,校园中正常的人际交往关系受到一定影响,致使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情感冷漠化,出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交往的功能退化。

2.3迷于网络、难以自拔

面对网络的迅猛发展,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迷恋网络,除尽情享受色情信号的与诱惑以外,各类网络游戏更是让他们如醉如痴。许多大学生在其网络游戏魔力的驱使下,不吃、不喝、少睡早已司空见惯。有的大学生因迷恋网络而出现成绩下降、留级甚至犯罪等现象,还有个别大学生因迷恋于游戏而出现了精神问题。

3大学生开展网络伦理自我教育的基本路径

大学生开展网络伦理的自我教育即大学生在自我认识的基础上提出要求,在自我要求的目标引导下,不断地通过实践过程中的自我监督,力争达到一定预期效果;然后用自己认可的价值观对自己进行评价,通过这一评价,形成对自己的新的认识,然后在这一新的基础上,又开始了新的自我教育循环上升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生开展网络伦理的自我教育是一个由自我要求、自我践行、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四个环节组成的动态过程。它们彼此衔接,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处于自我教育统一体之中。

3.1自我认识

自我认识是大学生开展自我教育的基础性环节,它在整个自我教育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自我认识的基本内容包括:自己是否做到了善于网上学习而不是浏览不良信息?在网上交友时是否做到了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而且在网络交往中是否具有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利用网络时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利用网络时是否注意要有益身心健康,而不沉溺虚拟时空?大学生要通过对以上问题进行客观回答,以对自己的网络伦理水平有基本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大学生可针对网络伦理自我教育提出自我教育的目标,即自我要求。自我要求一般包括“具备面对繁杂信息时的科学选择能力、面对多样诱惑时的自我控制能力、面对潜在危险时的自我保护能力、面对监督缺失时的自律能力”。大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步骤、分阶段设定自我教育的目标。

3.2自我践行

自我践行是自我教育四个环节中最关键的一环,不迈出实践这一步,自我教育永远是一句空话。我国古人虽然注重自我修养,但是不少人却远离现实实践,最后把自我修养变成了“闭门思过”或者“坐而论道”。关于网络伦理的自我教育,大学生在自我践行过程中首先要做到尊重隐私权,不窥探别人的信息或泄露相关隐私[7]。大学生在自我践行过程中必须坚持诚信,不在网上虚假信息。另外,大学生在自我践行过程中必须坚持在网络中文明交往,不辱骂网友。网络中虽然每个人都是一个符号或者昵称,现实存在感较弱,但是,随着网络技术应用的普及,“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大学生在网络交往中必须像是在现实社会一样坚持文明交往,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3.3自我监督

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进行自我教育必须自觉地进行自我监督,建起一道思想的防火墙,提高自身的免疫力,自觉抵制网络伦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自我监督一般有两种途径:(1)慎独。所谓慎独是指人们在独处无人注意的情况下,能自觉按照一定的政治和道德要求去思考问题和从事社会活动。网络是一个无约束的虚拟世界,每一个人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出现,大学生在网络上摆脱了现实社会环境的制约或他人的监督,只有慎独才能避免网络不轨行为。《论语》中有“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孔子的弟子曾参也曾提出了“吾日三省吾身”的主张。可见,通过自省,大学生可以对自己的网上言行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剖析,不断改过自新,从而修正网络不端行为。(2)克己。当前,QQ聊天、网络游戏和网恋对大学生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其中一些大学生因自我克制能力差,把宝贵的时间和金钱花费在了网络上,进而影响到他们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因此,大学生通过克己进行自我监督来约束自己对网络游戏的迷恋,不发表不健康的信息,自觉抵制对色情、暴力信息的渗透,杜绝网络不诚实行为和网络攻击行为等都是非常必要的。

3.4自我评价

作为自我教育的重要环节,自我评价(self-evalua-tion)是主体对自己思想、愿望、行为和个性特点的判断和评价。一个人如果能够客观地进行自我评价,就能理性地处理个人与社会及他人的关系,有利于自己克服缺点、发扬优点,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网络伦理自我教育语境下的自我评价是评价主体在自我教育过程中参照自我教育已设定的目标对自我教育取得的实际进展进行客观的评判,从而为下一阶段开展网络伦理自我教育发挥指导性作用。自我评价的范围基本涵盖了网络伦理学习水平的评价和网络伦理行为表现的评价。其中,网络伦理行为表现的评价是自我评价的重点。它包括面对繁杂信息时的科学选择能力如何;面对多样诱惑时的自我控制能力如何;面对潜在危险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如何和面对监督缺失时的自律能力如何。由于网络伦理自我教育语境下的自我评价问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许多内容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自我评价的方法和指标体系的构建有待于以后深入研究。

网络伦理学范文4

作者简介:王佳燕,浙江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95

随着移动互联网全方位地融入人类社会,网络社会这一全新的社会形态也随之形成。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与现实相互交融的世界,兼具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变得便捷化。但也正是网络社会的这些特性催生了令人担忧的网络暴力问题。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表现及危害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和表现

区别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暴力,网络暴力是指各类网络用户通过移动互联网媒介,借助网络舆论,运用网络语言、图像、人肉搜索等多种手段对个人或群体实施谩骂、侮辱等具有攻击性的行为。

网络暴力一般表现为语言的暴力,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恶搞、侮辱、谩骂等言语上的攻击。网民们就某一个具体的舆论事件,针对当事人开展彻底的道德审判,不顾事件的原委,对他人的言行进行苛责,甚至无故谩骂和恶意中伤当事人。网民们盲目从众的心理往往会促使这种言语的攻击愈演愈烈,致使网络暴力事件逐渐走向严重化。此外,网络暴力还表现为“人肉搜索”这种形式,通过集中众多网民的力量,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挖掘出来并到网络平台。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

网络暴力给个人和社会都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在个人层面,网络暴力事件使当事人的身心处于高压状态,破坏了其原本正常的生活节奏。铺天盖地的批判和攻击使当事人深深地淹没在愤怒、屈辱、绝望等负面的情绪之中,导致有的当事人因此患上了抑郁症等心理疾病,甚至最终走上自杀的道路。此外,网络暴力事件也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网民们对某个具有争议性的事件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见解,罔顾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随意地评价、批判当事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异化。

在社会层面,网络暴力事件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甚至不断触碰法律的红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往往源自某个具有争议性的事件,大部分网民们更多出于维护正义的目的,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个人或群体进行道德审判,随着群情激奋的情绪不断地扩散,网民们的言论表达逐渐地走向了极端化,逐渐地违背社会的伦理道德,甚至逾越法律的底线。对于这类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倘若有关部门不能做到及时介入和妥善处理,极大可能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网络暴力的伦理成因

(一)网民主体道德素质降低

当前,尽管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网民总数已经超过8亿,但是网民主体的道德素质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并不完全匹配。网络新媒体为国内外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为网民如何进行正确的道德选择设置了难题。在虚拟化、匿名化的网络环境中,网民拥有着空前的言论和行为自主性,相比较于现实社会,其道德自觉性有所减弱,整体的道德素质也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因此当社会热点事件发生时,部分网民在一种群情激奋的强烈情绪鼓动下,往往会缺乏理性思考和自我反省的意识,忽视当事人的个人感受和正当权利,跟随大众肆意地谩骂和批判当事人。此外,部分网络媒体人员罔顾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和媒体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采用“标题党”、歪曲事实、编造虚假新闻等恶劣手段,大肆地进行宣传和炒作,提高新闻作品在网络上的关注度和点击率,以最大程度化地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现实社会伦理失范的折射

网络暴力问题实质上是现实社会中各种伦理失范现象的折射和反映,因此在现实的社会中往往有迹可循。当前我国正处于相对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发展面临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长期积累的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利益冲突之下往往引发社会道德滑坡、社会风气败坏等不良问题。对于那些触及社会道德底线的不当言行,或是社会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性问题,如各阶层利益关系的失调等问题,往往会引发社会大众的讨论热潮。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人们面临着来自于生活、工作和学习上的各种压力,极易积累起各种负面的情绪,他们更加强调自我表达。部分网民将虚拟开放的网络作为自身释放现实不满情绪的出口,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自身原本存在的道德缺陷也被进一步放大。

(三)网络伦理规范建构和法律规范建设滞后

在网络社会中生活,人们的言行举止必须受到网络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网络伦理规范是指在网络社会中用来约束和规范人们言行的基本道德准则。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一套全面完整的网络伦理规范,因此在当前的网络社会中难以用统一的网络伦理规范来有效约束网民们的言行。此外,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也仍在摸索中前进,尚未建立科学系统的网络法律体系。目前,尽管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数十部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网络暴力的生成机制本身具有一定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司法工作者在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时,经常遇到可操作性不高、适用范围窄等问题,这也导致部分网络暴力实施者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也极大地助长了网民们的侥幸心理。此外,我国现有的关于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大部分侧重于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事后处罚,而忽视了事中干预和事先预防。

三、防治网络暴力的伦理对策

(一)坚持道德自律和理性上网

网络社会尽管有其虚拟性的基本特点,但同时也是现实社会的一个延伸。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迅速发展,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日益地呈现相互交融和渗透的发展态势。网络环境的健康与否,与每一位个体都息息相关。因此,为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同样也需要每一位网民将公民基本道德的要求铭记于心,努力做到自知、自为、自律,始终坚持理性地发表言论。一方面,在网络社会中,网民主体应该加强道德自律。在我国的儒家传统文化中,一直十分注重和强调“慎独”的道德思想,要求人们在独处时要坚持做到戒慎自守,时常反省并约束自身言行。在具有一定虚拟性的网络环境中,人们往往会产生无人监督和约束的错觉,因而认为可以随意发表不当言论,甚至实施违法行为。但是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在行使个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承担起遵守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网络新闻工作者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群体,更应自觉加强网络媒体行业的道德自律,承担起揭示事实真相、引导正确网络舆论等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网民主体应该坚持文明理性上网。当今的网络世界鱼龙混杂,充斥着各种不实的言论和虚假的信息。对待各种具有争议性的事件,网民主体需要冷静、客观地看待,不传播未经官方渠道验证过的内容或可能侵犯他人正当权利的信息,切忌人云亦云甚至发表情绪过激和内容失实的言论。网民主体还应该时刻地反省个人言行是否符合公民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当自身遭遇网络言论攻击时,同样应当文明理性地应对,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个人的权利。

(二)推进网络伦理道德教育

对公民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也是防治网络暴力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相较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发展,我国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还未全面展开。尽管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中,计算机教育已经完全纳入了大中小学的基礎课程之中,然而关于网络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却几乎空白。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阐释和丰富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强调要切实加强网络伦理教育和网络文明建设。政府和各级学校应尽快把网络伦理教育全面纳入教育体系之中,以提高全民的网络道德素养。例如: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网络伦理课程的教师队伍;开设专门的网络伦理课程;组织和开展有关网络伦理的知识讲座;举办网络伦理知识竞赛等。考虑到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各级学校应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灵活地选择合适的网络伦理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除了通过各级学校积极推进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政府还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一系列面向全社会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活动,以提升全体公民的网络道德素养。为响应每年的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地方政府应组织开展各种独具特色的教育宣传活动,拍摄主题教育系列宣传片;通过中央或地方电视台有关频道开设宣传网络伦理的电视栏目,利用真实的案例向公众普及有关网络暴力的发生机制、危害及预防措施等常识;建设专门宣传网络伦理的门户网站,定期开展网上有奖知识竞赛等活动,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地学习网络伦理的基础知识;在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受众较广的互联网平台的初始界面或显眼的位置加入并及时更新网络伦理道德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时刻引导和提醒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开展网络伦理道德教育,能够有效增强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言行自律,自觉维护和谐美好的网络环境。

(三)加强网络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共同建设

网络伦理学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道德;网络伦理

《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9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网民占总数的24.3%。研究占网民总数近四分之一的这个群体的网络伦理问题,探析大学生网络伦理问题的表现及成因,找出相应的对策,对于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于破解网络社会发展的伦理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大学生网络伦理问题的表现

网络伦理指的是“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换言之,网络伦理就是调节网际交往行为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1]它主要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伦理问题是人们在这种电子信息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社会中互相交往时所产生的矛盾、困惑和冲突。

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价值取向的矛盾性;一是网络道德失范。这两方面是紧密联系的,第一个方面的表现是根本的,它表明部分大学生在网际交往中基本的价值判断陷入混乱。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由于价值观的混乱而在网际交往行为中表现出的道德失范。

第一,大学生的网络价值取向的矛盾性主要表现在几对相互矛盾的价值准则同时成为网络行为的准则。

通过考察大学生的一些网上行为可以看出部分大学生的价值取向是在利己与利他、自主与盲从、怀疑与信任、争斗与合作、游离与认同中彷徨。

大学生在众多的网际交往中,并不是总是按照集体主义的原则指导自己的行为,也不是一直按照个人主义的原则行事,他可能在某一次网际交往中表现得极端自私,而在另一次网际交往中又会表现得毫不利己。在网络世界,有些大学生会为素昧平生的人提供大量的信息帮助,并不求直接的回报。

网络社会的匿名性使网民可以充分展现自己的个性,有充分的自支配自己的行为,网民网络行为应该很少受到他人的影响,可以“走自己的路”,不管别人怎么说,因为别人也不知道我是谁。而事实上,网络中网民包括大学生盲目从众行为大量存在,有时甚至比现实社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网络的匿名状态下,如果说说谎话对于说谎者几乎是无害的,他不怕被戳穿,即便被戳穿了,也不会产生现实社会中同样情景下被人批评、声讨、鄙视的尴尬和压力。所以,个别大学生在网上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虚假信息,欺骗别人。所以,在上网时,网民大学生对网友大多存怀疑,不会认为对方说啥就是啥。与此相反的是又确有个别大学生很容易相信陌生人,轻易地和网友见面,以至于被骗去传销,或者是被骗色骗去感情。还有,一些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言不由衷,但在网上却可以和素未谋面的网友一吐心声。

网络的匿名性使人可以随意地对某人或者某事发泄不满、宣泄情绪,网络上人身攻击很容易产生,对某个事情的看法不一会互相谩骂,产生和事件无关的地域攻击,失去理性地争斗。与此同时,在网上合作也很常见,东西南北不见面的人可以很容易地组成一个小团体,比方说进行网络游戏、玩网络扑克。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大学生网民可以随意地从一个网页跳到另一个网页,从一个网络群体跳到另一个网络群体,也可以随时选择离线、隐身、忙碌等状态。网际群体是一种游离的、很松散的网络群体,网际交往也是一种很松散的人际交往。与此相反的是,对某些大学生来说,他对网络群体的认同感并不比现实存在的群体差,尤其是那些在现实社会群体中不能得到满足的大学生,他很容易沉溺于网络群体中,在虚拟社会不能自拔,游离于现实社会,人情冷漠,感情变异。

第二,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

网络道德失范是指“由于网络道德观念混乱,网络道德规范缺乏,而导致网络道德约束力下降,及各种不道德网络行为泛滥的社会情境”。[2]网络道德失范是道德失范行为的一种新类型。大学生网络道德行为失范主要表现在:

1.为虚假信息的散步推波助澜

传统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处于有标识的具名状态,调节人们交往的道德关系依靠传统习惯、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等三股力量来维持,因而人们的道德意识比较强烈,道德行为比较严谨。而在网络社会,交往不再需要真实身份,网上交往主体的双方或多方是在一种无标识的状态下进行的,不受“熟人”的监督,道德成了靠内心信念这一支力量来维持的社会现象,现实社会中道德的约束力就会大大降低,从而出现不规范的道德行为,大学生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会有一种“特别自由”的感觉和“为所欲为”的冲动,部分道德意志不坚定的大学生就会在那里散步虚假信息、不负责任的言论、谩骂、欺骗甚至恶意攻击。

2.道德情感冷漠

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开放性导致部分大学生道德情感的冷漠和人际关系的疏离。良好的道德情感是架起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的桥梁和纽带。社会交往方式的改变会导致人际关系的改变。网络交往不是人与人面对面地交往,而是“人―机―人”的交往,是通过E-mail、QQ、POPO、博客、论坛、跟帖等各种网络工具进行的。交往的主体成了符号的表征,其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等社会属性消失殆尽,没有必要履行社会学上的角色义务,可以随心所欲地扮演理想中的“自我”,混淆虚拟的角色与现实中的角色,网上与网友聊得热火朝天,现实生活中直接交流减少,人际关系疏远,人情趋于冷漠,进一步演化为对现实情感的麻木甚至正义感、道德感的缺失。

3.网上基本道德判断能力弱化

网络的开放性削弱了部分大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网络具有开放性,在这个开放的虚拟社会里,网络信息缺乏必要的过滤渠道,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文化、价值观在这里交汇,充满了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和多元伦理道德的碰撞和交流。网络群体没有明确的领导者,没有最终的管理者,孰是孰非没有明确的判断。没有权威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是权威,大学生作为一个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有着强烈的主体意识和主体需求,具有较强的自信心,乐于表现自己,发表自己的见解、提出自己的判断。而与此相矛盾的是作为青年的大学生,涉世不深,缺乏相应的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对“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网上新奇、刺激的海量信息会判断失误,产生道德相对主义甚至道德虚无主义。

二、应对大学生网络伦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拓展和延伸,网络伦理的困境是现代伦理及其实践困境的反应。所以,解决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问题要从解决现实伦理问题入手。同时,网络空间又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也要从网络的特点入手来研究怎么解决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问题。

第一,加强大学生的道德建设。

从理论上说,网络空间作为一个新生的空间,应该有什么样的规范,人们在这里交往时应该怎么遵守规范,现实的伦理道德对网络空间的飞速发展准备不足,无法跟上其前进的步伐。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网络伦理道德机制不会随网络空间的诞生而接踵诞生。所以,一开始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是把现实生活中的伦理规则移植到网络空间来规范网际交往行为。一般地说,在现实社会道德修养好、道德境界高的人,在网络社会所表现出来的道德水平也较高。所以,通过道德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理想,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进行正确的道德评价。促使他们不断地进行道德修养,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直至达到慎独的境地,他在没有人监督时也会自觉地按照道德规范行事,不会使自己的行为失控。

第二,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制定出合理的网络道德规范,并广加宣传,深入网民及大学生人心。

目前,国外一些网络组织已经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比较有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十条戒律和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规定的六种不道德行为。我们可以加以借鉴:

10条戒律是:

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你不应该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你不应该用计算机进行偷窃;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你不应该使用或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程序的社会后果;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被规定为6种不道德的行为是:

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伪造电子邮件信息。

第三,完善网络法规建设,强化网络道德行为的“他律”。

网络社会是一个“自由空间”,它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充分展示自己的舞台。但是自由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否则就会走向其反面。利用法律、法规来约束网络德育环境,也是网络伦理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制定法律法规,必要时跟踪上网者的IP地址,对那些散布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虚假信息,后果严重的网民大学生进行惩处,可以抑制、减少网络不道德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也可以对他人形成惩戒,从而产生规范自己网络行为的动机。我国自1994年颁布第一部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网络法律法规,对保障和促进我国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是互联网技术在不断地发展,新问题不断地出现,网络法制建设需要不断地完善。

第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引导大学生正确使用网络。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可以多举办积极的文体活动、科研活动和网络活动,发挥学生的创造力,给有不同特长的学生提供展示自己的舞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生活,陶冶情操,消耗其过剩的精力。成立大学生社团组织并开展活动,选取社会热点问题和大学生关心的问题作为议题开展辩论赛。现实社会的吸引力增强,虚拟社会的吸引力必将减弱,大学生就不会沉溺于网络世界。因此,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气氛,对防范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行为、出现网络伦理问题可谓是釜底抽薪。

高等院校可以利用其优质的教育资源,在“两课”中渗进网络道德教育的内容,也可以开设专门的讲座进行网络道德的教育。加强对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网络媒介素养,正确使用网络,使网络成为获取知识、开阔视野、增强能力的工具。不盲从、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不起哄、不制造传播网络病毒,更不利用网络进行犯罪。

解决大学生网络伦理问题,必然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相信随着网络法制建设、大学生网络道德建设以及高校网络道德教育和大学生的自我教育等多方面的工作,大学生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会逐步减少,网络伦理问题会逐步解决。

参考文献

[1]刘志详.高科技时代的伦理困境与对策[M].北京:华龄出版社,2006.

网络伦理学范文6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弊分析;网络伦理;应对措施

1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

简而言之,所谓“人肉搜索”,就是以互联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广阔的网络人脉关系,所有网民用户共同参与、群策群力,以提供信息、共享资源、解答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打破了传统搜索方式仅仅依靠某个网络程序或网络资料库的机械化方式,而依靠无数网民的亲身参与,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对提问者作出回答。

2人肉搜索利弊分析

目前,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有人说它是惩恶扬善的武器,既能帮人们释疑解惑、寻亲找友、弘扬好人好事,又能让一些丑闻恶行无处藏匿。但也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牵连。那么人肉搜索究竟是“行善”还是“作恶”,是“魔鬼”还是“天使”,这就要求我们合理地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2.1关注人肉搜索的贡献与便利

(1)方便信息查询,提高办事效率。

借助人肉搜索,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和集体智慧,人们能够更好地进行信息查询,迅速找到想要的结果。人肉搜索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互助性、分享性等特点,充分发挥了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能动作用。一些知名搜索引擎和网站都设立了这个功能,比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例如,在汶川地震中,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帮助灾区群众找到失散的亲人,更是体现出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2)方便舆论监督,净化社会风气。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崇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人们共同的美好愿望。人肉搜索可以发挥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社会丑闻,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人肉搜索还可以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此外,人肉搜索还将成为网民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特殊群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

2.2警惕人肉搜索的弊端与风险

(1)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容易形成网络暴力,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很多启动人肉搜索的网友都打着正义的旗号,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至。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网络暴民,产生一种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在网上进行谴责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如此基于正义的道德声讨,其实早已在无形中背离了正义的轨道,异化为赤裸裸的网络暴力,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我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2)人肉搜索权限过分膨胀,导致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所谓“网络伦理道德”,是指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而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它主要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肉搜索原本只是一种传播信息、获得知识的方法,但是在网民的力推下却走上了一条更为意义深远的道路。大量人肉网友在好奇心和窥私心理的鼓动下,团结一致,为求结果不辞劳苦,在揭露事件真相的同时还附带公开一些与事件无关的信息。信息时代,在每个人都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和社会正义的同时,网络技术带来的自由传播成了消灭隐私的武器,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因公开个人隐私而造成的伦理漏洞现象,引发了网络道德滑坡。

3规范人肉搜索机制,应对网络伦理危机

透过大大小小的人肉搜索事件,我们能够看到由网民的集群行为凝聚而成的一种草根力量的庞大和近似恐怖的蔓延,导致网络道德失范,产生网络伦理危机。我们不能因此而逃避,不能因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出现而远离和拒绝网络文化,而应该积极探究其产生的根源,以及有效的解决办法。

3.1网络伦理道德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网络自身的特点弱化了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

网络媒体自身具有开放性、隐蔽性、虚拟性的特征,以及相关网站把关人的错误角色定位,使得网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更大的思想和行为自由——自由地进出网络,自由地选择信息,自由地信息。于是道德的无政府主义在这里就找到了市场。

(2)网络法律和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使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有了可乘之机。

迄今为止,因特网上尚无全球统一的网络规范,有的只是一些地区性、行业性法规。而在我国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伦理道德、社会制约等方面法规的研究都存在滞后现象,这就使网民在网络空间上陷入到无法可依、无规范可循的茫然不知所措的状态。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转型时期所存在的一系列伦理道德的滑坡现象,甚至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堕落现象,使网路伦理道德问题的存在有了现实的根据。

(3)网民自我宣泄和自我表现的心理要求促使了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形成。

现代社会是一个生活和工作节奏快速紧张的社会,现实社会的竞争和压力,使人们产生强烈的压抑感。长期处于这样一种紧张状态和压抑状态下的人们,需要寻找一个宣泄自我、释放自我的机会和空间,而网络空间正满足了他们的需求。许多网民视自己为网络中无名的“大多数”,信奉所谓的“法不责众”,导致网民责任感的淡化,使得很多人肉搜索偏离了初衷,最终演变成网络群体暴力。

3.2应对网络伦理危机的措施

3.2.1在技术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监控和网络管理

(1)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

针对网民放任的网络行为,“网络暴力”盛行,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屡遭侵犯的情况,我们可以参照韩国国会通过的《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推广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有利于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减少网络垃圾信息,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度,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网络文化。鉴于实名制涉及公民自由言论的问题,可以先在一些规模大、影响广、人气旺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2)论坛管理和信息审核。

人肉搜索的载体是互联网论坛,网民针对热点事件人肉搜索出公民的资料信息,对当事人进行谩骂、攻击,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网站本身难脱其究,在网络侵权案中网站往往作为共同被告受起诉。因此,要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网站本身必须负起对网络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

3.2.2在法律方面,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针对网络管理方面的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不仅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也让一些无意触犯他人权利者找不到准则,如在网络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模糊的,网民也就难以界定到底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界限。因而建立完善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就成了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当务之急。

法律不应禁止所有的人肉搜索行为,这样也是对公民监督权的粗暴侵犯。同时,法律也不能置其于不顾,任凭恶意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两害取其轻,两利选其重”,应当在公民的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规范的同时加以引导。

3.2.3在道德方面,构建网络道德原则规范

网络不仅仅是一种应用,也是一种文化传播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和伦理守则,形成网络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约束力。网络道德规范既可以制约人们利用网络传播、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行为方式,又可以作为评判网络用户行为的道德依据,尤其在目前相关配套法律滞后的情况下,道德和伦理更能体现出其作用。

3.2.4在教育方面,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大力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使网络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基础设施,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在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

(1)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坚持遵守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即无害原则、平等原则、兼容原则、公正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

(2)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扬弃态度。虽说网络无国界、无民族、无阶级,但网民则是有国籍,有民族性,隶属于一定阶级和社会中的,因而他们的网络行为要遵从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

(3)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群体意识。尽管网民在网络终端始终是一个人,但他在网上的行为却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必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4结语

网络时代呼唤网络伦理,网络生活需要网络道德。2009年1月1日,天涯、猫扑以及豆瓣的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这说明网民已经就这一行为开始了自觉的反省。期望每位网民爱护网络空间,有所为有所不为,恰当利用人肉搜索上。

参考文献

[1]倪素香.伦理学简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徐云峰.网络伦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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