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起诉书范例6篇

合同纠纷起诉书

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文1

经济仲裁

【考点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请仲裁。

【解释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2014年)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答案】D

【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有:(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A);(2)行政争议(选项C);(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B)。

【例题2·单选题】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与其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答案】C

【解析】(1)选项A: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2)选项B: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3)选项D: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考点3】仲裁协议(2015年多选题)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协议必备内容的有(

)。

A.仲裁事项

B.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C.选定的仲裁员

D.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答案】ABD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乙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

B.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法院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

【答案】B

【解析】(1)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乙的起诉;(2)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后”才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应选B。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协议无效的有(

)。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选项B: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3)选项C: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选项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5年)

A.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B.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效力

C.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考点4】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2014年多选题)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的有(

)。(2014年)

A.是本案的当事人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D.接受当事人的礼物

【答案】ABCD

3.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考点5】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解析】(1)形成2种不同意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形成3种不同意见):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2015年单选题)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例题·单选题】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期间为(

)。(2015年)

A.10日

B.15日

C.6个月

D.2年

【答案】C

第五单元

民事诉讼

【考点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多选题)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15年判断题)

3.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解释】(1)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按照约定;(2)如果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2013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

A.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1)选项A: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B: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选项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选项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3·多选题】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4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4·判断题】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文2

1.1医疗纠纷档案的立卷

收齐档案材料后,应遵循档案管理的指导思想,及时整理。以医疗纠纷案件为单元进行组卷,一宗医疗纠纷从开始到结案所形成的全部有保存价值的文书应放在一起立卷。医疗纠纷档案的立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发生医疗纠纷的年度、纠纷事由、涉案科室、涉案患者姓名进行分类组卷。同一案件以同一案由经过多级法院审理的应合并立卷,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反诉的也可合并立卷。医疗纠纷档案应长期保管,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分别装订成册。

1.2医疗纠纷档案的推荐排列顺序

医疗纠纷档案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是:(1)卷宗封面;(2)目录;(3)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协议书;(4)患者身份证明或人身份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5)患方投诉材料(进入诉讼程序的书);(6)科室对医疗争议事件的说明及初步处理意见(进入诉讼程序的医院答辩状);(7)病案资料;(8)鉴定材料;(9)医疗机构处理意见(包括对争议事件的讨论、总结,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绩效考评的情况);(10)责任医师执业证书;(11)赔偿明细清单;(12)结算发票及患方收条;(13)卷底。以上材料均可为复印件。

1.3医疗纠纷档案的编号管理

档案的编号要遵循检索方便、易于保管的原则进行,用纠纷发生年度+科室简称+患者姓名依次连接进行编号,如2013普外赵某某。

2医疗纠纷档案的利用

2.1案例教育

医疗纠纷档案是医方处理医患双方争议形成的资料记录和经验总结,有的甚至是血和泪的教训。通过对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教育,使医务人员吸取教训,增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2为医患关系研究提供真实案例

近年来,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业界许多人士开始从事医患关系方面的研究。医疗纠纷档案客观真实地体现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资料的归纳、分析,使得研究结果更具信服力。

2.3推动医院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不同时期医疗纠纷的成因各不相同,但也存在着共性的方面。医院管理者可以从各个时期的医疗纠纷档案中寻找医院管理方面存在的纰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不断推动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2.4客观地评价医务人员

大多数医院把医疗纠纷或者医疗投诉事件和医务人员的晋职晋升、定期考核、技术准入、绩效考核等挂钩。医疗纠纷档案能真实反映当事医务人员的诊疗缺陷或者服务缺陷以及责任认定,为以后的考核、晋升、准入提供了客观依据。另一方面也督促了医务人员加强自律,有利于自身职业素养的提高。

2.5提高医疗纠纷的处置能力

医疗纠纷形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通过对医疗纠纷档案资料的总结,可以发现其中的内在规律,利于指导类似纠纷的处理,提高纠纷的处置效率。

3结束语

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文3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一、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

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属民事产权纠纷的一种。其调处程序的演变过程如下:

(一)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的

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事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以争议相对方为被告,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审理,对所争议的山林权归属作实体判决。原来处理该案的人民政府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该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二)1991年7月11日起至今,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行)发(1991)1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6月11日通过,1991年7月11日起试行)第一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②。从此明确了人民政府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来审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当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因此,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此,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处理,在程序上适用《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行政复议成为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二、导致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根由是程序不当

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是属于行政裁决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有如下四种结果: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五种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被申请人不按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前述规定,复议机关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有三种结果:第一,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二,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第三,直接变更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即复议机关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裁决在实体上直接作出处理,但复议决定不是终局的,当事人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四种情况: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是行政裁决案件,不是行政处罚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在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不享有司法审查的变更权。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人民法院对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确权的行政主体是否适格;⑵行政主体在确权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⑶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⑷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只要上述四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并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仍然可以继续提起行政复议,进而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开始循环。如果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又撤销了政府新的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继续重新作出处理,则第二次循环又开始。在实践中,由于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错综复杂、涉及的历史时间长,政府在调处过程中所调查到的有关其历史与现状的材料又真假掺杂,政府越来越难以收集到能证明事实的充分的证据材料,其所作出的处理难免存在一些缺陷,从而出现人民法院撤销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处理——即案件循环处理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归根结底,导致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循环处理的根由,是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行政案件不能作出实体判决。

举一个案例:1998年8月9日,资兴市香花乡鹿桥村老屋图组(以下简称老屋图组)与资兴市香花乡鹿桥村黄花庄组(以下简称黄花庄组)关于“罗溪岭”山场山林权属纠纷一案,老屋图组向资兴市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资兴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1月20日作出资政法〔1998〕10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分为A、B、C、D四处,其中A、B、D三处的山权林权归老屋图组,C处的山权林权归黄花庄组,黄花庄组不服并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资兴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4日作出了〔1999〕资法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资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资政法〔1998〕10号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资兴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老屋图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5日作出〔1999〕郴林行终字第13号终审判决,维持了资兴市人民法院〔1999〕资法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资兴市人民政府对此案进行重新处理,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资政法〔2000〕6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的A、C、D处的山权林权确权给黄花庄组所有,将B处的山权林权确权给老屋图组所有,老屋图组不服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法〔2000〕6号行政处理决定,并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郴州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郴政行复决〔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资政法〔2000〕6号行政处理决定,并决定由资兴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黄花庄组不服郴政行复决〔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日作出〔2001〕资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郴州市人民政府郴政行复决〔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黄花庄组和老屋图组均没有提起上诉。资兴市人民政府又对此案进行重新处理,于2006年12月9日作出资政法〔2006〕14号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划为1号、2号、3号小班,其中1号和2号小班的山权林权确权归老屋图组所有,3号小班的山权林权确权归黄花庄组所有。黄花庄组不服,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郴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郴政行复决〔2007〕1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法〔2006〕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至此,该案的处理才真正终结。此案自1998年8月开始,至2007年3月才结束,历时8年零7个月,其中在第一个循环中因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所以当事人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在第二个循环中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在第三个循环中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还节约了几个程序的时间,否则,所花的时间更长。在此案的循环处理期间,多次发生过当事人集体上访事件,发生过二次群体斗殴事件。

不可想象,到底还有多少情形会导致案件的循环处理。

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应遵循行政法的合法、合理、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然而,现行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程序的设置,违反了这一原则,导致了处理的循环,带来了种种弊端:

第一,处理时间过长。如上所述,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分为四个环节,第一环节为政府的行政裁决,第二环节为上级政府的行政复议,第三环节为一审法院的行政诉讼,第四环节为二审法院的行政诉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裁决,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山林权属纠纷形成原因错综复杂,经历的历史时间长,调查取证困难,在政府确权阶段,一般需90日或更长的时间才能作出裁决。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的一审为3个月、二审为2个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及对一审行政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均为15日。所以,要将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全部走完,起码需要一年的时间。处理的时间本来就偏长,如果再步入循环处理的轨道,这一山林权属纠纷案就不知何年何月才能了结了。

第二,林业生产效益不能发挥。《森林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52号)第十三条规定:“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基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23号)第“一”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由于纠纷长期不能得到解决,争议山场的权属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均不能在争议山场从事造林、采伐、抚育等生产经营活动,否则违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争议山场长期无人管理,林业生产效益长期不能发挥。

第三,政府当傀儡。 人民法院在对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合法性审查中,往往会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予以认定,但不会对实体上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当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书中认为人民政府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而对案件事实予了以重新认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时,人民政府只能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来处理。我们知道,在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中,有什么样的事实,就会有什么样的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同时,也就对案件在实体上的处理定了一个基调,哪怕政府重新调查取证,重新认定事实,确信政府所认定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但只要人民政府重新认定的事实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政府也只能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及所定的基调来对案件进行处理,人民政府成了确权的傀儡。如果人民政府依自己重新认定的事实来对案件进行处理,案件到了人民法院之后,又会被人民法院撤销,案件的处理还会继续循环下去。

第四,浪费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精力,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第五,社会不稳定。由于案件的循环处理,纠纷长期不能得到解决,当事人怨声载道,集体上访者有之、群体斗殴者有之,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山林权属纠纷的循环处理问题,该到解决的时候了。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破解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难题的有效方法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

由于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行政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人民政府处理的山林权属纠纷案的审理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处理程序上作出判决,而不能在实体上作出判决。如人民法院对山林权属纠纷案单纯作为行政案件来审理,而又在实体上作出判决,则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如将山林权属纠纷案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来审理,在民事部分,对山林权属纠纷作出实体判决,这一法律障碍则可消除。

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对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都作出判决,其判决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人民法院认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包括程序上及实体上均合法),则在行政部分,判决维持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在民事部分,则将争议山场的山林权属判决给人民政府支持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如认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清楚,则在行政部分,判决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要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在民事部分,则将争议山场判决给人民政府支持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如认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则在行政部分,判决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亦不要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在民事部分,则在查清案件事实或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将争议山场的山林权属判决给享有实体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这样,就无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违法,由于人民法院在民事部分对山林权属纠纷在实体上作出了判决,所以,案件都不会导致循环处理。

四、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依据及审理程序

(一)法理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4月17日公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山林权属纠纷实为民事纠纷,只因法律授权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权,并且明确规定这种行政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民事案件才成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民事当事人的居间裁判者,人民法院会对民事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是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者,法院的判决不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实体上的处理(行政处罚例外)。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几种法律关系:即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因被告的行政裁决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因山林权的归属争议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与被告之间因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判而形成的司法监督关系;人民法院与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司法维权关系。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施司法监督;另一方面对原告与第三人的山林权属争议在实体上作出判决。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同样作为公法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使受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以便及时便维护受害人私法上的民事权益,做到“公”、“私”兼顾。而作为公法上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但原理有相似之处。通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一方面,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另一方面,山林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益得到了维护,亦做到“公”、“私”兼顾。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在法理上应是说得通的。 (二)法律依据

目前,《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就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目前尚缺乏具体操作性的规定。

(三)审理程序

应该修改《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具体规定。在目前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可参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来办理,但“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③”。在审理程序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和受理

在行政诉讼一审过程中,原告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以书面形式向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受理,同时应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副本按时送达被告(指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被告应按时提交答辩状。对不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之起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根据。如果原告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从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角度出发,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及附带民事诉讼所能解决的问题。

2、审理方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有三。一是与行政案件一并审判;二是与行政案件分开审理,一并做出判决;三是与行政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判决。一般以前二种方式为宜,只因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复杂、案情事实以及与行政案件的内在关联性含混不清,一时难以查明,如一并审理,会超过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时,法院才采取第三种方式。

3、遵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的审判原则

在案件审理中,应分别遵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自的原则,不能互相混淆,互相援用。如民事诉讼的调解、反诉原则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不能用于民事诉讼等等。

4、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形式。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即行政诉讼只有合议庭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而言,由于审理附带的民事诉讼由审理行政诉讼的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因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也是合议庭形式。

5、判决

以“两案一判”的处理为原则,以“两案两判”的处理为例外。法院对行政诉讼部分与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一并做出判决,并制作一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事实和民事争议的事实应当予以叙述;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分别阐述行政诉讼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理由及各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判决主文部分应当将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的主文分开撰写。如果由于客观原因,行政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能一并判决的,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判决书和附带民事判决书,但应使用同一案号,两份判决书对各自未处理的民事部分或行政部分应当有所交代。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调解结案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诉讼判决书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对行政诉讼部分的判决结果只有维持、撤销两种情况,即对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但不要再判决政府重新作出处理。

6、关于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上、抗诉问题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作出后,附带民事部分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部分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附带民事部分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仅就民事部分进行审判,不审理行政部分;且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上诉不影响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的生效、执行④”。所以山林权属纠纷附带民事部分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部分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亦可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仅就民事部分进行审判,不审理行政部分。民事部分当事人的上诉不影响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的生效、执行。

六、小结

至此,笔者已对现行法律设置导致了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而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理、法律依据及处理程序作了粗浅分析。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多而且复杂,极易导致循环处理。而案件的循环处理,对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稳定、提高行政效率都极为不利。在司法程序中,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在法理上是可行的,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的有效方式。在案件审理中,将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有机结合起来,可解决目前尚缺乏可具体操作性规定的问题。但从长远角度来考虑,应修改《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总之,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循环处理,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农村稳定。

注释

①1996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2条。

②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发(1991)1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

③贺荣主编:《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第12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④贺荣主编:《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第13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

(2)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3月7日修正。

(3)国家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

(6)吴威梁:《论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源于2007年7月10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7)唐光礼、李元洪:《对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探讨》,源于2008年6月22日论文在线网。

(8)刘廷:《试论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问题》,源于2009年7月1日法治快报网。

(9)刘建刚、姜守华:《行政变更判决适用范围和标准的重新考量》,源于2009年6月23日中国法院网。

(10)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10月1日。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

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文4

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的受理、审结情况

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82件,其中20__年受理120件,20__年受理120件,20__年受理142件,受理量上升18.3。20__年至20__年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33件,结案率87.17。

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情况:专利纠纷69件,占受理量的57.5;著作权纠纷20件,占受理量的16.7;商标纠纷17件,占受理量的14.2;文秘站 植物新品种纠纷10件,占受理量的8.3;技术合同纠纷3件,占受理量的2.5;商业秘密纠纷1件,占受理量的0.8.

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情况:专利纠纷53件,占受理量的44.2;著作权纠纷37件,占受理量的30.8;商标纠纷13件,占受理量的10.8;植物新品种纠纷11件,占受理量的9.2;技术合同纠纷5件,占受理量的4.2;商业秘密纠纷1件,占受理量的0.8.

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情况:专利纠纷49件,占受理量的34.5;著作权纠纷78件,占受理量的55;商标纠纷9件,占受理量的6.3;技术合同纠纷3件,占受理量的2.1;商业秘密纠纷2件,占受理量的1.4,不正当竞争纠纷1件,占受理量的0.7。

(二)案件受理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各类案件升降显著。我院20__年、20__年两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受理量持平,20__年增长了18.3。其中专利纠纷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在下降,下降幅度明显;商标纠纷以每年2.6的速度缓慢下降;著作权纠纷则以平均每年19.15的速度快速增长;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案件基本保持平衡。值得注意的是20__年以前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利纠纷占70以上,近几年呈明显下降趋势,而知识产权案件总体量在增加,主要是除专利纠纷以外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增长速度较快。

2、新类型案件增多,涉及的领域广,法律关系复杂。专利纠纷案件除常见的侵权和权属纠纷外,还受理了专利署名权纠纷,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到生物制药,被控侵权产品涉及到动物活体的对比。商标纠纷则涉及到商标核准注册时的权利冲突,商标权利转移的执行,著名商标知名品牌在企业改制中的权利转让。著作权纠纷涉及更多的是邻接权的权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等。

3、涉外案件受理量上升,涉及的案件类型及国家地区增多。20__年我院受理涉外案件4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3件,权利人为韩国人;商标侵权纠纷1件,权利人为台湾公司。20__年受理涉外案件5件,均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香港和台湾地区。20__年受理涉外案件8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1件,权利人为德国人;商标侵权纠纷1件,权利人为美国公司;著作权类纠纷6件,涉及香港和台湾地区。

4、系列案件多,数量增大。我们把同一权利人同时3起以上侵权案件或同一被告的案件称为系列案件。

20__年我院受理的案件中有八起侵权纠纷系列案,共计33件,占受理量的27.5。其中专利侵权纠纷六起,共计26件;商标侵权纠纷一起4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起3件。

20__年受理的案件中有四起系列案,共计19件,占受理量的15.8。其中二起专利侵权纠纷,共计7件;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8件;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4件。

20__年受理的案件中有八起系列案,共计52件,占受理量的36.6。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五起系列案,共计41件;专利侵权纠纷三起,共计11件。

二、各类案件审理中的特点

(一)专利纠纷。总体特点:总量下降,类型增多,侵权居重,判定不易,举证困难,周期较长,中止量大。1、受理总量下降的原因。受理量从69件降至53件至05年的49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我院加大了对专利案件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典型案件,提高了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了公民尊重知识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国家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规范相对于商标、著作权纠纷要具体详实,可操作性及认知程度相对统一。公民能够通过公开的信息,了解相关的规定,更加清楚明析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2、侵权纠纷占相当比重,实用新型专利尤为突出。我院三年共受理专利纠纷171件,其中侵权纠纷146件,占85.3。侵权纠纷中,发明专利占13.7,实用新型专利占45.9,外观设计专利占40.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比重较高的原因是,实用新型的发明程度不高,投资成本少,利益大,仿制快,侵权判定有一定难度,被控侵权的行为就随之增多。发明专利往往涉及较复杂的技术,仿制困难,投入成本也较大,侵权发生的机率较少。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仿制简单,侵权判定比较明晰,一目了然,但往往给侵权人带来的利益较小,相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比例小。3、侵权判定不易,当事人举证困难。专利侵权判定虽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务中是有一定的规则可循,由于公众可以通过

公开信息了解到相关的侵权判定原则,使一些守法的公民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规避法律,使得侵权行为、手段、方法、方式更加隐密,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判定带来了困难。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现代司法理念支配下,权利人就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也在不断的加重。4、程序多,审理周期长,未审结案件的中止量占相当比例。我国的专利授权制度决定了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采取登记制度,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专利诉讼纠纷中,存在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情形,复审委审理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诉讼案件原则上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不服审查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经过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审理。可见一起专利诉讼案件,从权利人至各个程序的结束,最快需要二年时间。对于时间就是效益,时间就是最大生产力的经营者来说,也许两年过去后,专利产品己不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即使法院判令侵权也无济于事。(二)著作权纠纷。总体特点:总量飙升,权属无争,主体难认,形式复杂,范围广,领域新,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1、总量飙升,权属无争。从20件增至37件直至05年的78件。除著作权案件集中管辖后案件的自然增长因素外,主要是著作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著作权的权利人拥有17项权利,邻接权人也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权利,权利的多样性决定了因享有权利导致纠纷数量增多,同时著作权的类型较之专利和商标更加丰富,如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电视剧制作、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复制权的转让等等。文化事业的发展,使得此类纠纷大幅上升。著作权是自动产生,不像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经授权产生,因此著作权权属很少发生争议。我院近三年受理的案件中无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侵权案件占绝大多数,原创作者本人的案件,多以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为诉讼请求,除人身权之外的财产权多以复制权、发行权被侵犯为普遍诉请。2、主体难认,作品形式复杂。虽然著作权的权属纠纷案件没有,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对于权属问题是各案中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不以发表、登记为标志,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中只有计算机软件强调登记保护),自愿登记的后果是不登记。诉讼中,对于权属问题权利人则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有八项十七类之多,各类作品的产生、转让、许可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加之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视的播放等邻接权的保护,使权利主体更加难确认。3、范围广,领域新,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作品的形式多样性,决定了著作权涉及的范围广、邻域新;作品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可分割性,决定了著作权纠纷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社会影响最大,公众最关心的案件,也是与社会公众联系最密切的一类纠纷。因此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程度也就较专利、商标高。

(三)商标纠纷。总体特点:小幅下降,多与不正当竞争案由共同,请求弛名商标的认定量增加,认定弛名商标的数量有所增加,系列案件少。1、商标纠纷呈小幅下降。商标的使用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为限,只有在同行业竞争、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才有可能构成侵权,不同类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不构成侵权。对于商标而言,只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搭便车的可能性才大,才能给侵权者带来可观利益。而一旦商标具有了一定范围的知名度,仿冒、搭便车的人反而相对减少,因为这种明显的侵权行为有很大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权。因此,虽然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权的保护,但商标权纠纷并未增多。另外,商标的行政处理程序较司法程序快捷,大多数权利人首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纠纷。只有少部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2、多与不正当竞争案由共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商标往往与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故商标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会同时作为诉讼请求。3、请求与认定驰名商标量增加。随着对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有效的制止弛名商标被仿冒、搭便车、抢注等行为,请求法院对己有知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越来越多,近三年共申请6件,我院严格遵循被动保护,各案认定的原则,认定了3件驰名商标。

(四)植物新品种纠纷。总体特点:总量平稳,类型单一、侵权品种单一、被控侵权行为单一、权利人胜诉率95。我院20__年开始受理第一起植物新品种纠纷,20__年受理10件,20__年受理11件,20__年未受理。某种新品种的诞生需要育种人付出十年甚至二十年的心血,植物新品种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并深入人心后,越来越多的育种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我院受理的该类纠纷只有侵权和权属二种类型,被控侵权品种均为农业玉米品种,被控侵权行为均为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育材料。受理的21件案件中,只有一件通过鉴定认定不是同一品种驳回权利人的请求,其余20件案件均以权利人胜诉结案。

三、主要做法

(一)认清形势,树立人才储备的意识。加强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树立人才储备意识,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建设,为适应工作需要,我们着眼于专业审判队伍建设,挑选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历高的审判人员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全庭11名审判人员,有7人获得硕士学位,1人为双学士,1人博士在读,1人硕士在读,是我市法院系统平均学历最高的业务庭,目前己逐步形成了一支懂法律、懂专业技术、掌握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审判队伍。

(二)坚持“司法为民”,加强诉讼指导,采取综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正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知识产权案件因其专业性强,适用专门的法律,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诉讼参加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均不熟悉,有的权利人甚至不知道需要提供授权

公告文本,给日后的审理工作造成极大障碍,有的被告滥用抗辩理由,不能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法官为其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在审理中,我们针对不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适时适度地指导双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及时询问原告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当事人不了解的专业法律术语进行明白无误地解释,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有些案件经过法院的诉讼指导在开庭前双方就达成和解,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在审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积极、慎重地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避免权利人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扩大,防止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我们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准确地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事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技术要点,保全时针对不同的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现场勘验、直接扣押等不同的方法,确保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保全下来。审判人员还经常深入车间、田间,不畏艰险、灵活机智地采取各种措施,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对于故意隐瞒证据、回避证据保全,甚至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严格依照《证据规则》,合理划分举证责任,构成妨碍举证的,依法判令其承担败诉后果。(三)注重选择“双赢”的结案方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知识产权纠纷的难点在于虽认定侵权,但赔偿数额难以计算,如果法院简单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权利人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同时技术成果也得不到相应的推广和应用。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所具有的科技含量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我们一直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既保护权利,又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恢复和谐关系的新途径、新方法。诉讼调解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通过这种方式,在彻底解决纠纷的同时,保证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时,注重调解解决纠纷,设法为双方创造继续合作的条件,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转让或许可协议。从而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智力成果实现市场化,并从中获得收益,同时又能让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的技术成果并获得经济效益。近二年来,我们注重积累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技巧,培养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力,从而使知识产权审判的调解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20__年至20__年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率达到52.2。

(四)注重抓好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一份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裁判文书,是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当事人服从法院判决,减少当事人上诉与申诉。我们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目的,就是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知识产权案件错综复杂,涉及科学、文化、技术领域问题较多,要写好此类案件裁判文书不仅需要裁判理由有理有据,还需要法官有较强的归纳、概括、抽象能力和较强文字表达能力,使那些深邃难懂的知识产权法学原理,通过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方式,使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简要的呈现在当事人面前。自20__年起,在主管院长的倡导下,我庭率先进行了裁判文书的改革,制定了裁判文书制作规则,对文书的文号、排版、对当事人的称谓等细节问题均作出统一规定,在文书中全面体现案件受理、举证、质证、认证,甚至管辖确定的过程等程序内容,着重强调文书论理的法理性、说理的针对性和逻辑性,对有争议的证据充分阐明分析认定过程,说明是否采纳及理由,不断提高分析、论理及文字表达能力,进而达到事实认定准确,法律分析透彻,案件处理得当的效果。

四、建议和意见

(一)加强与审判经验丰富的兄弟法院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业务学习,有效地利用好信息资源。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又是一个发展较快的学科,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问题急需明确的指导,希望最高法院加强对各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协调、培训、调研,组织审判经验交流,审判信息的沟通,如有可能安排各级法院的法官之间进行工作交流。建议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建立全国公开网上查询机制。对同一权利人的案件,统一执法尺度。除了各级法院之间相互的沟通外,还应与专利、商标等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学习,了解授权及行政程序,更好地充实法官的专业知识。

(二)建立专利的强制制度。因专利纠纷案件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不同,其不仅涉及民法、民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也涉及十分疑难的专业技术问题,同时专利纠纷案件还有较为复杂的程序问题。这就使该类型案件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复杂得多。特别是一些专利案件的当事人,对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如果实行强制,让一些即通晓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专业技术的人员作为人,就能够在当事人与法律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可以使当事人对其法律行为有更充分的认识,便于纠纷的解决。特别是实施强制制度,可以迅速普及专利制度的相关法律常识,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强制制度,也可以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各方当事人站在同等的起跑线上。

(三)设立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知识产权案件的陪审制度。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法院无权依职权决定鉴定,但在实践中往往遇到双方均不提出鉴定,而有关技术问题又无法解决的情况。建议设立专家咨询或邀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机制,专家可以阅卷、参加庭审、庭后就有关技术问题向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也可以担任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同时对咨询意见的审查判断等制定相应的规则,以保证咨询程序合法、咨询结果权威、客观、公正。

(四)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使公民知法、守法、护法。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深切的感受到我国的相关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欠缺。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侵权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行为都缺乏足够的认识。就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来说,应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为限,而有的权利人则认为应以其生产的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为准。权利人大都认为只要侵权人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或者主要技术特征与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而侵权人则

都认为只要自己的技术特征与权利人的技术存在差异就不构成侵权,其抗辩理由大多为材质的不同、尺寸的不同、质量的优劣。这都反映出我们对知识产权权利界限、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及侵权判定原则的宣传力度不足,公众不晓得什么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认为自己对材质、尺寸、质量有所改进就不构成侵权。应多与媒体加强沟通,公布典型案例、跟踪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时通报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使公众及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有所了解,从而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依法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五)建立全国统一著作权登记体系,分为不同的行业进行专项管理。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首先要认定权利的归属。版权登记可以明析权属。作品创作过程复杂、创作原因多样,这些权利的归属均需要而且必需明确,从而减少纠纷,同时也为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提供保障。有了明晰的权利归属,在发生纠纷时,权利人就可不承担出示原稿、原件,受让、许可合同等举证责任,只需证明权利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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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五大发展理念; 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模式的借鉴;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设立 

一、 医疗纠纷的成因 

医疗纠纷中的侵权损害纠纷无法合理解决,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了共享理念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换言之,在面对我国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医疗纠纷性质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等问题的时候,现有的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迅速有效的解决。而我国医疗纠纷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调处能力的不足,都影响着我国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论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方因素。1.医院管理缺陷。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达不到完整落实,主要表现为医护人员有时不能够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不及时记录医疗文书或对医疗文书进行任意涂改,行为流程不够清晰规范,或不重视医疗质量控制等。2.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相对其他国家较为落后,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在社会发展过快的今天,显然不能完全满足当今社会对于医疗纠纷事故的需要。其次,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支出和运行费用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解决。商业化、市场化倾向过于明显,导致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较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在此过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着,致使社会公民对医疗卫生行业满意度呈下降趋势、对医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数医务人员责任感缺失。有的医疗机构中部分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态度过于懒散,对就诊患者缺乏耐心、懒于解释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常规操作流程,错误实施医疗行为或擅离职守、延误抢救等。极少数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且临床经验不足、技术操作不熟练却又过于自信,导致患者对治疗过程不满等不良影响。4.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尤其对于刚进入社会,社会经验尤为不足的大学生来说,心态不够沉稳,容易与患者或其家属产生冲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有些医务人员因缺乏與患者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视了患者对于病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等患者合法拥有的权利,并因此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患方因素。1.医疗期待过高。患者因缺乏医学常识,常常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甚至直接把医生当成救命稻草,将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医院身上,从而忽视了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以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2.信任度偏低。医疗服务行业的市场化使其趋利性被进一步放大,导致一部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明显降低,加之近年来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患者有时会要求参与到整个医疗诊治过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个细节,甚至要求将整个治疗过程录制下来,使医务人员始终在高度紧张的情绪下实施医疗行为,这样也极易发生医患冲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会对医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焦虑,紧张等情绪因素都是引起医疗纠纷的潜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谓“职业医闹”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因素。1.人们法制观念较为薄弱。现行医疗纠纷不能得到恰当的解决,在各类医患纠纷解决中经常存在着“一闹则灵”的情况,有时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对患者或医疗结构达到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固有观念的限制,对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理瞻前顾后,不能及时对过错方进行处罚或警告。因此有关法律在这个时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此时,推动共享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2.资讯网络等媒体误导。新闻工作者对于医疗纠纷事件的报道,一般都是为了博得各大新闻的头条版面而不能对有关医疗纠纷事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准确并客观地把握。经常会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对具体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缺乏客观评价的报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观判断,对大众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更加激发了医患双方矛盾的产生,引起医疗纠纷。 

二、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借鉴 

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德国、墨西哥等的新近趋向是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来解决日渐增多的各种医疗纠纷。 

美国的医疗侵权纠纷诉讼在历史上一共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20年开始,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过程中要由医院来承担整个案件中的具体举证责任,要求医院对于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阶段则是从1960年开始,这个时代的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渐渐开始觉醒,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常常会要求医院增加赔偿金额,具体数额则是根据患者机体损害程度、对未来职业和生活的影响等情况而定。第三阶段是从1980年起,这个时候正处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时期。美国医师协会便和各保险公司合作,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侵权诉讼发生的数量,并规定了赔偿金的封顶限额。 

德国自1970年起,德国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紧接着,德国各地的医师协会便设立了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程序——停所和鉴定委员会。目前德国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机构包含4个调停所和5个鉴定委员会。调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处理医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则是对医生的整个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而在启动程序上则是由医患双方主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停所进行介入审查并且采用相关证明文件,告知鉴定事项等。 

仲裁作为ADR的一种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合意将争议或者纠纷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决,彼此承担由此而确定的责任并自觉履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各种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独立性、快捷性、专业性以及一裁终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国家的青睐。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当前社会中,仲裁已经逐渐成为解决各国医疗纠纷案件最重要的非诉解决机制之一。反观我国,虽然许多学者在其撰写的文章中论证了在我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有三种机制:协商解决,诉讼解决和行政调解。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医疗发展状况而言,该三种机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绍: 

(一)协商调解。该种方法确实有诸多优点。对于医院来说,有利于保护其声誉,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但有利必有弊。我国协商调解的弊端在于该解决方式没有完全考虑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的理解程度。大多数国民,对于医疗后果都缺乏精准的判断,且患方在调解时一般都处于情绪激动的状态,在沟通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医务人员做出过激行为,干扰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医院迫于无奈答应患者不合理的请求。因此患方和医方之间也很难进行有效的沟通,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我国协商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二)诉讼解决。诉讼作为美国、德国的重要解决机制之一,也是我国维护国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强有力的防线,许多患者都会优先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期望法律会带给他们合理并令人满意的诉讼判决。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让患者和医方都满意的诉讼判决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难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院提供的证据进行精准的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则是我国诉讼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决患者的医疗纠纷问题。 

(三)行政调解。美国和德国也有相类似的解决机制。相对于我国来说,行政调解中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卫生行政部门。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儿子出事找爹理论”的特殊关系,一般而言卫生行政部门很可能会和院方站在一条战线上,这样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维护,因此就会违反我国“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国民私权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的中立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一直备受质疑。故很少有患者会选择行政调解来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令行政调解的设立如同虚设。 

四、建立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在建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时,何种方式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分析了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对仲裁制度笔者是持肯定的态度,虽然在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笔者看来,建立纠纷仲裁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一)对纠纷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见。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设立,学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是靠政府实行相应补贴并严格限制其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并不是通常含义上的利益经营者,因此医患关系应由我国行政法调整。故医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不过学界中大部分学者并不赞同这样的说法,他们觉得医患双方之間产生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即医生和患者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均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具有财产性的事项。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来看,纠纷是否有可仲裁性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医疗纠纷必须是民事经济纠纷;二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该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项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因此,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根据德国、墨西哥等国家的经验,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在这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仲裁解决机制比协商调解更具有权威性;比诉讼更具有快捷性、专业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调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医疗纠纷仲裁机制可以与其他解决机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决机制,形成集和解、调解、诉讼及仲裁等多位一体的解决格局,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过更高效的方式保护患者及医方的利益。 

(三)从财产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对于为何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我们要对医疗纠纷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首先,医疗纠纷主要包含了医疗人身侵权纠纷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两种不同的类型。因医疗人身侵权纠纷案件损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与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此不能被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之内。但因为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同时会发生一系列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其具有财产性的内容,故将其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内是被认可的。 

(四)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对于医患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学界看法存在着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医疗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医院总是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而另一种观点表示,医疗机构服务的收费无论是直接来自患者还是由国家财政拨付均不影响医患之间存在平等交换关系的判断。笔者认为,诚然医患双方在社会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与否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平等交换的法律关系。患者如果对于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可以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予以否决,或者选择更换其他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益纠纷,因此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产生的问题。 

(五)对医疗纠纷设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议。在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双方能自愿将产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下转第58页)(上接第45页)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医疗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先进行协商调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败诉方在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下,胜诉方可以请求法院对败诉方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能够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且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五、结语 

通过仲裁来解决医疗纠纷是对我国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制度的有益探索。仲裁以其专业性、快捷性、独立性、保密性、公正性以及其终局性的优势在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其独立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制度之所以存在构建的难点,是因为医疗纠纷仲裁方式的可仲裁性及医疗纠纷仲裁模式的问题。通过在国家层面上的立法的模式对医疗纠纷仲裁法律制度予以肯定,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仲裁法律制度,同时也推动五大发展理念的快速进步,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泉等.医事程序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2]古津贤,张新华主编.医事程序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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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

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

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

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开创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新局面肖扬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

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

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

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通知Htt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

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