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例6篇

合同

合同范文1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nbs p;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同范文2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不同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 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 (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三)“劳务合同”一词在不同时候的意义。 “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 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 根据本文的相关论述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王利明教授说,“在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论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在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人,同时,把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并列,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书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2.王全兴:《劳动法》,第14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3.谢怀轼:《外国民商法精要》,第184--186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   4.梁慧星:《从近代民法道现代民法》 第126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   5.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上),第301条,中国民商法律网。   6.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8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7.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第9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关怀主编:《劳动法》,第12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8.王全兴著:《劳动法》,第60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9.王泽鉴:《民法总则》,第4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0.《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异同》,工农天地网   1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合同范文3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quot;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合同范文4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合同范文5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在许多国家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他们认为它是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其含义是:1.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其所有制性质,还是其经济实力强弱,订立合同的时候,法律赋予他们同等的机会和权利。原经济合同法这一条规定为“平等互利原则”,但考虑到缔结合同,既有有偿也有无偿,比如赠与合同。即使有偿合同,因为市场机制的作用,法律亦难强求其互利,所以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仅要求法律地位平等而不必要求互利。2.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3.法律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它是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简单来说,就是订立合同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当然这种自由是受到限制的。

    三、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应当公平合理,兼顾双方的利益。在适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三点:1.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如果涉及第三方则不能适用这一原则,而要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规范。2.该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和自愿原则提供了一个判断的标准。3.公平是在签定和履行合同的时候而言,不包括合同执行完毕。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人们在市场活动中应该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含义是:1.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它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靠自己劳动、资产、智慧去牟利。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它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来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损人利己。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中,它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2.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因而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是给法官的空白授权书,使之能够应付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4.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君临民法的其他原则,被称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誉为“帝王条款”。

    五、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一般来说,即时情节的合同大多数都采用口头形式,比如我们到商店买东西。二者相比较各有其优点和缺点。合同的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它包括默认形式、推定形式等。如《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比如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该合同成立。再比如房屋租赁,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占有房屋,出租人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延长租期的新合同成立。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民法上的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行为,即内心意思表露于外。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是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两者的区别在于,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只要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自己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是诱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要约往往明确具体,一般指明自己要受到该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则不然。市场上的叫卖、商品的标价签可能就是一种要约,也可能是要约邀请。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比如某服装厂向某商场推销一批服装,每件价格120元,共100件,当年5月底前交货。商场表示,如果价格降至每件100元,可要200件。服装厂同意供货数量增至200件,但要求每件价格为105元,交货期延至6月底,商场表示同意。在该合同中,每件价格120元,共100件,当年5月底前交货是要约,价格每件100元,可要200件是新要约,价格为105元,交货期延至6月底是又一新要约,商场表示同意即是对这一要约的承诺。

    (三)合同的成立

    1.一般来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3.这是对《合同法》第10条、第32条的变通性规定,对一些有欠缺的合同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成立,这对于保护善意当事人制裁恶意当事人有巨大的作用。

    六、无效合同

    合同虽已成立但不具备合同有效的条件,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人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利益的行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假借合同进行走私。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野蛮装修合同,垄断合同。

合同范文6

合同法技术服务合同范文一

项目名称: 委托方: (甲方) 服务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项目的技术服务(该项目属 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属技术培训合同应当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

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 标准,采用 方式验收,由 方出具服务或者培训项目验收证明。

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 。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为(服务费或培训费): 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 方负担。

(二)本项目中介方活动费为: 元,由 方负担。

中介方的报酬为: 元,由 方支付。

(三)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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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一次总付: 元,时间: ② 分期支付: 元,时间: 元,时间: ③其它方式: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技术服务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第

九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培训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中介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 约金额如下:

(三)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 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任何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八、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①

印花税票粘贴处 ────────

甲方:乙方:日期:

合同法技术服务合同范文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委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

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9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的专

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2、技术服务的内容:

3、技术服务的方式: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

2.技术服务期限: ;

3.技术服务进度: ;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

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

3.其他: 。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本履行本合同应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双)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铁岭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第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

3.技术评价报告: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6.其他: 。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名)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合同法技术服务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___________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如下

1.技术服务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服务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服务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7工作日。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_

2.涉密人员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泄密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六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_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第___________条约定,应当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八条 双方确定,当 发生不可抗力 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2.按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