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申请书范例6篇

重大疾病申请书

重大疾病申请书范文1

特别栏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各类写作范文专题

XX县XX镇XX村委:

我叫xx,家中5口人。现住农村。房屋是19xx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6.1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xx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我本人,19xx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厂上班,于19xx年病退。工厂给生活费xx元,再无其它收入。妻子,xxx,19xx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儿子,唐xx,19xx年生,无工作无收入。

我还有一女儿叫xx,19xx年生。现已出嫁。住xx小区X楼X门X室。在xx厂上班,月工资xx元。其夫,是同厂的下岗工人。厂子开下岗生活费xx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

年 月 日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xxx,户籍为xxx,现年xx岁,体弱多病,20xx年病休至今。

现在我离异孩子跟我,孩子正在上高中,家里严重透支,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尚未成人的儿子要抚养,自己也的经常看病吃药,全家人的生活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幸好,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所以我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相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x.x

尊敬的xx镇民政办领导同志:

我叫x,男,汉族,出生于 x年x月x日,这是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与实际不符,实际年龄现在是xx岁,x市x镇x村x组人。联系电话:xx。

我家现在3口人:我、我老伴,和一个未结婚的儿子。

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照顾,我本人一直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我12岁隐患风湿,因未及时治疗,造成终生残疾,双腿伸不开,只能手抱双膝盖往前挪。早在十几年前,经相关部门鉴定,我为二级残废,绥化市残联为我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近年来,我又患了腰间盘突出(六节)、腰椎管狭窄、骨质增生等疾病,致使身心承受着巨大的痛苦。

我老伴叫xx,汉族,出生于xx年x月x日,现年xx岁。小时候,她患小儿麻痹,也因未及时治疗,造成双腿不能直立行走。前些年,拄拐,走路扶墙,现在发展到了不能走路地步。经相关部门鉴定,她为三级残废,20xx年9月xx市残联为她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近年来,她又患有脑胀痛时有昏迷等疾病,因没钱住院,现只靠药片子缓解病痛。第一次低保申报时,把她落下了,这次主要是为她申请低保待遇。

目前,我家有三间土房,有13.5亩地,这点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我们老两口的生活都是未订婚的小儿子忙里忙外地照顾。由于家里收入极低,我和老伴身体残疾又疾病缠身,家里已欠下了47000元外债。说一家人始终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一点都不夸张。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希望领导核实并批准我老伴xx和我能一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同时,我也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领导一定能体察我家实际困难,向我家伸出援助之手,让我们老两口都能享受低保,让我们共同感受党和人民政府惠民政策的似海深恩!

致以崇高的敬礼!

申请人:xx

20xx.x.x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于 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现年xx岁,家住x市x镇x村x组。家有两口人,现有口粮田9亩,两间土平房。两个女儿,均已结婚成家。

本人在四年前,突然发病为脑干出血,好在,抢救及时,捡回一条命。花去三万多元,这给本来没啥积蓄的家里,带来了很大的生活压力。脑干出血治愈后,也留下了后遗症,身子经常发木,走路不稳,手也不太好使了。平时生活虽然勉强能自理,但啥活也干不了了,有时做饭,都要丈夫帮忙,甚至干脆他做。

丈夫xx,岁数大了,也干不动了,家里仅有的9亩地,也是两个姑娘两个女婿帮着种帮着收。这9亩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我脑干出血治愈后,现在还有许多并发症,经医院诊断,我还患有小脑萎缩、脑中风、脑毛细血管出血等疾病。在这四年中,哪年都犯,每次犯病去市医院抢救,都要花三四千元。现在我们老两口,连农村居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都达不到了。

我听说党和政府对特别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高兴。这里,我特向民政部门领导提出申请,让自己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热切希望领导能了解实情,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重大疾病申请书范文2

现妻子精神和身体方面有缺陷,不能参加工作。由于家庭出入甚微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低保申请书:残疾人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申请书一

xx省xx市xx镇村委

我叫xx,男,汉族,x年x月xx日出生,家住x市x镇x村,身体残疾,在小的时候生了一场高烧不退所导致的小儿麻痹症,右半个身体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导致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劳动能力或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生活特别艰苦。

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党能救我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党申请低保,以度过艰苦的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的生活保障。

此致

敬礼 !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二

xx省xx市xx镇村委:

您好!我叫xxx,是xxx村的农民,家中有三口人,现在居住在自家的老房子里,房屋是xxx年自己动手建的,住房面积为48.3平方米。家庭收入只有300—500元,孩子正在上高中,家里严重透支,现在生活举步维艰。妻子也的经常看病吃药,全家人的生活非常困难,特申请低保。

我的家庭情况是:我本人,姓名xxx,xxx年生,由于xxx年自家建房发生意外导致xx脚残疾,现在幸得xxx公司领导帮助,现为xxx公司的门卫,每月收入300元。妻子,姓名xxx,xxx年生,由于xxx年车祸导致xx手残疾,肇事司机逃逸为救治妻子花尽多年积蓄并欠下大笔债务,现妻子精神和身体方面有缺陷,不能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女儿,姓名xxx,xxx年生,就读于xxxx学校,品学兼优.由于我妻子不能从事工作本人又是残疾之身,由于家庭出入甚微现在生活举步维艰,特请求政府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我相信领导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敬礼 !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三

尊敬的领导:

我叫***,***县***镇***村第*组人。****年*月出生,现年**岁,由于原来家境贫寒,小学只读了五册,1950年10月在广州军区46军当兵,52年九月入朝参加抗美援朝战争,参加了多次著名的大型战役,在一次攻坚战中,被炮火埋在战壕里,死里逃生,大腿光荣负伤,荣立三等功,回国后,又于54年入团,56年2月复员回家,60年代,受众所周知的历史事件影响因家庭出身原因一直不能解决组织关系,现在不能劳动,年老多病, 妻子早丧。

冬天没有棉被盖,大冷天也没有炭火烤.两个儿子也都是本土农民,家境一直不太好,为抚养孙辈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照看我这孤寡老头.由于旧伤在身,腿部风湿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加之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x年x月x日

申请书四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xx,现年 62岁,家住xx乡xx村xx组。本人于1985年至1987年任xx村村长,1988年至1992年任xx村支部书记,在任期间,我领导组织全体村民修筑了进村公路;领导组织全体村民架设高压电线进村进寨;组织全体村民扩建池塘,解决了当时头等“三大难”的交通问题?x通电问题?x农田灌溉问题,为集体事业忘我工作,鞠躬尽瘁,深得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拥戴。

然而,我不幸在1992年患坐骨神经疾病,无情的病魔使我无法工作和劳动,于当年年底主动辞职,全家老小的重担就压在妻子一个人身上。如今,我病情不见好转还有加重趋势,每年还得花上千元的药控制病情;而已年过六旬的妻子年老多病,积劳成疾,已经不能再下田地干活,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不孝独子常年在外省靠卖体力为生,生活过得风餐露宿,对我二老生老病痛不管不问也无能力照顾。我两个老人生活过得捉襟见肘,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都只好停了。

幸好,我听说中央对特殊困难的农民有政策照顾,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于是,我特向上级领导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重大疾病申请书范文3

很多申请人虽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但仍会觉得麻烦,这各种各样的证明材料到哪儿收集呢?其实,保险理赔所需要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在处理保险事故的过程中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只要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像前文案例中的李先生,如果能在孩子住院时顺手收集索赔材料,也不至于多跑几趟。本文特将人身险理赔中所需的理赔材料取得途径做一汇总。

必备材料

在必备材料中,被保险人身份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如果是针对附加险索赔,也要提供主险保单)原件,缴费证明(如果是期缴产品,需提供最后一次缴费发票),都是投保人手中留存的,只要索赔时带上就行。如果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过期或遗失了,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挂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补办。

《理赔申请书》是由保险公司印刷好的,可以请人或者自己去保险公司的理赔网点索取,在索赔前提前填好或者当时填写都可以。

如果需要他人代为办理索赔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需要提交《理赔委托书》。自己不会写授权书也没关系,保险公司提会供印刷好的《理赔委托书》,只要委托人亲笔签字授权就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明授权范围。

受益人去保险公司领保险金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来说本人身份证即可。若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委托其他人代领时,除了提供领款人的身份证,还要再提供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领款时保险公司还需确认,领款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因此要提供一份关系证明。常见的关系有:夫妻关系,可用结婚证证明;父母关系,可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子女关系,用出生证,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均可。

医疗类证明

医疗类理赔是保险理赔中发生比较多的,其涉及的材料比较琐碎,如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发票等。很多人觉得索赔难,就是被这些材料绊住了脚。但这些材料的收集并不难,只要细心就行。

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

在医院门诊或急诊部门接收治疗、检查时,医生都会在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上填写就诊情况。正常情况下,门(急)诊手册或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存。也有少数医院能建大病历,由医院代为保管这些材料,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向医院取回即可。

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

一些以发生某种疾病为赔付条件的保险,要求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诊断证明书。如果是一般疾病,可以在就诊后主动向主治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

如果是重大疾病(含癌症),除了在确诊后向有资质的医生索要诊断证明书外,还要保留与重大疾病诊断有关的其他医学证明材料,比如各项检验、检查(如血液、影像等)报告、组织病理报告等,同诊断证明一并提交。

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如果投保住院费用补偿、住院津贴等保险,一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是理赔时必不可少的。正常情况下,医院会在办理出院手续时提供这项证明,只要收好即可。如果主治医生忘记提供,记得索要。

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处方)

在医治过程中,医生会根据病情治疗需要开具处方,病人要根据处方去缴费。只要每次缴费时保存好费用清单(处方)和原始收据即可。不过要注意,收据要为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且盖有医院财务章才有效。

如果因某些原因提供单据复印件,比如先在另一保险公司索赔,原始单据要留下,则要请报销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并盖章。如果已在医保报销的,需提供医保审核单。

收集证明材料只是一方面,理赔申请人必须要注意保险合同对医疗方面的具体要求。

最普遍的约束是报销范围限制在社保报销目录以内,对超社保的用药不负责赔偿。

某些保险合同中约定,就诊的医院要达到某个级别,比如有些要求必须为三级(含)以上的医院,甚至有些要求必须去指定的医院就诊才能负责赔付。

还有些对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生的资质也有要求,比如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能开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必须为“拥有处方权及诊断权的、国家认可的具有主任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

为了顺利理赔,必须对这些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治疗过程中与医生沟通清楚,说明保险公司的要求。

事故类证明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残疾、身故之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的材料就要有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意外事故证明

发生意外事故索赔时,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材料。相应的材料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由对应的监管机构出具。如道路交通事故可向交警部门索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意外被打伤或遭抢劫可以提供110报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火灾事故需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伤事故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等。

伤残证明

残疾保险金的索赔须提供残疾鉴定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失能鉴定书)。此类证明材料需到保险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具,如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原则上伤残鉴定由申请人自行申请鉴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对鉴定有异议时才会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前最好同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取得联系。

死亡证明

根据死亡地点、原因的不同,开立死亡证明的机构有所区别。在医院内身故,可由医院出具“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在医院外身故,可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书”;死因不明者,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因失踪而推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经法院公告和法律规定的等待期后,法院会依法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销户证明

居民死亡后,须由其家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注销,派出所在将户口簿被保险人所在页盖上“死亡”章,申请人在申请保险金时应当提供盖有此章的户口簿。

户口注销后,派出所会出具一份三联式的“户口注销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索赔时应提供其中的一联。

重大疾病申请书范文4

第二条 此办法互助对象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在册在岗的教职工(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简称参加人)。

第三条 参加人在确认的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可向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简称校医疗互助办,设在校工会)申请互助待遇:㈠恶性肿瘤;㈡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㈢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㈣再生障碍性贫血;㈤侵蚀性葡萄胎;㈥重型肝炎;㈦颅内疾病需要外科手术;㈧心脏瓣膜置换术;㈨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以及重大脏器的损伤;㈩严重烧伤;(十一)急性重症胰腺炎;(十二)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十三)主动脉手术;(十四)双耳失聪,双目失明;(十五)严重免疫性疾病;(十六)心力衰竭达四级以上;(十七)脑中风后遗症;(十八)严重帕金森病;(十九)严重传染疾病;(二十)严重糖尿病。(以上20种疾病具体定义见第二十条)。

第四条 本医疗互助期限每3年为一周期,本周期从2019年5月1日零时起到2019年4月30日24时止。

第五条 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登记按要求填写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一式3份(A4纸打印)并附电子文档。

第六条 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100元,(学校行政出资40元,学校工会出资30元,教职工个人出资30元。个人费用由学校财务代扣)。

第七条 参加人在有效期限内患病在(中心城区为三级甲等医院,远城区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校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15000元,领取互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参加人在互助期内患有本办法第三条所指一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第九条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㈠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的疾病直接引致身故,可由直系亲属凭医疗机构出示的病故证明和相关手续到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一次性身故抚恤补助金3000元。㈡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重大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可凭有关手续申请领取一次性身故抚恤补助金5000元。

第十条 互助期满时互助责任即告终止。互助期内不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在互助周期内,新调进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及时补办参加手续,费用不变。调出的教职工费用不退,责任同时免除。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本办法承担互助责任:

(一)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二)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三)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因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重致残及死亡的:

(五)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六)不属于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人有第十二条第四项所指的行为,本办法即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费用不退。

第十四条 凡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内的病种,不列入本办法承担互助金给付责任;非因病原因直接引致身故的,不列入本办法承担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责任。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申请、给付流程:

(一)医疗互助金申请给付流程

1.参加人因患病

参加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出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检验报告单、病史卡30天内给付。

2.参加人因病身故

直系家属填写给付申请书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30天内给付。

(二)身故抚恤补助金申请给付流程

1.3000元补助金领取(本办法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系亲属填写给付申请书直系亲属出示医疗机构的病故证明及相关材料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30天内给付。

2.5000元补助金领取(本办法互助范围以内继发性疾病):直系亲属填写给付申请书直系亲属出示医疗机构的病故证明及相关材料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证明材料30天内给付。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被首次确诊患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90天内向校医疗互助办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或身故抚恤补助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 校医疗互助办收到参加人手续齐备的材料后,20天内将审批结论通知参加人,3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启动医疗互助责任。

第十八条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由校医疗互助办管理,其资金的运作、结算和管理,接受校工会的领导和监督。医疗互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向学校行政和校教代会报告一次。

第十九条 医疗互助金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专用帐户、帐户设在校工会,资金专款专用。本期内结余资金直接滚转下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恶性肿瘤。经诊断,确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和放、化疗,属于恶性肿瘤的各种疾病。

(二)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慢性肾功能严重衰竭,需要依赖且已经接受了血液(腹膜)透析维持生命。

(三)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实施了开胸血管绕道术或支架植入术。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一种获得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主要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全血细胞减少和贫血、出血感染综合症,免疫抑制剂治疗有效。

(五)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六)重型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特征:深度黄疸;肝功能急剧退化;

肝性脑病;肝细胞严重损坏。

(七)颅内疾病需要外科手术

指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或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八)心脏瓣膜置换术

指因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术。

(九)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以及重大脏器的损伤

(十)严重烧伤(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1.皮肤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

2.中、重度的毁容;

3.影响大关节功能。

(十一)急性重症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中病理类型为出血坏死型,且具有以下特征:全腹剧痛及腹膜刺激症;腹水出现;低血压与休克;低血钙;NHA阳性;器官功能衰竭。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十二)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手术

指因疾病已经接受了肾、肝、心、肺、骨髓、心肺联合、胰肾联合、肝肾联合移植手术。

(十三)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四)双耳失聪、双目失明

1.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19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⑴眼球缺失或摘除;

⑵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⑶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严重免疫性疾病(包括以下内容)

1.强直性脊柱炎;

2.红斑狼疮;(造成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3.重后肌无力;

4.免疫系统类风湿。

(十六)心力衰竭达四级以上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等心脏疾病。病变造成心功能衰竭必须达到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或四级以上。

(十七)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经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化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指原发性)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十九)严重传染疾病

1.非典性病毒;

2.流行性I型脑炎;

3.人禽流感;

4.晚期血吸虫病;

5.出血热;

6.鼠疫;

7.霍乱。

(二十)严重糖尿病(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博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校医疗互助办。

重大疾病申请书范文5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员,第一类为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简称城市低保),第二类为患重大疾病的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是指月人均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以上到低保标准120%之间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及范围

(一)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救助)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两种方式。

(二)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治疗的;

2、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3、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期间的费用(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放化疗除外)。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等引发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一)本市城市低保人员降低医疗收费标准的项目为CT、核磁共振检查费减收2O%,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

(二)本市城市低保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O元;

2、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O元。

(三)本市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参照医保管理办法,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1、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O元;

2、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给予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3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O元。

四、定点医院的管理

(一)申请降低医疗收费的人员应在各区(市)指定的医院就诊。其中市南区为市南区人民医院,市北区为市北区医院,四方区为四方区医院,李沧区为李沧区医院。

(二)因首诊医院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的,应办理转诊手续。由首诊医院填写《青岛市城市低保人员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报区(市)民政局审批同意。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院就诊。

(四)各定点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治疗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进行管理,并使用目录内价格较低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出院时应提供符合“三个目录”管理要求的费用明细清单。对救助对象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要比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患者进行管理,结算时出具费用明细清单。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

1、低收入家庭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由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认定;

2、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可与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同步进行。

(二)要求降低医疗收费程序

城市低保人员在去指定医院就诊前,应到批准城市低保待遇的区(市)民政局办理城市低保身份证明。医院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青岛市城市低保人员证明信》对城市低保人员予以降低医疗收费待遇。

(三)办理大病门诊证程序

救助对象患尿毒症需门诊透析,或患癌症需门诊放化疗的必须办理大病门诊证。

非医保救助对象办理大病门诊证时,必须提供出院记录、诊断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报区民政局,委托医疗保险机构办理。

(四)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家庭在住院治疗前,应书面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发给《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登记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2、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家庭在每季度末,由户主凭《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登记表》,向认可住院治疗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材料,填写《青岛市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青岛市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审核表》;

3、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全部材料后,派人进行调查核实,经张榜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4、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市)民政局;

5、市内四区民政局每季度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备齐后,填《青岛市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材料复核表》,报青岛市医保中心复核,其他区(市)报当地医保中心复核;

6、区(市)民政局根据医保中心复核意见,确定最后审批意见;

7、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区,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程序。

8、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公布本辖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暂不受理情况

为便于城市低保对象就近看病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人户分离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并及时办理低保对象迁移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户口迁移的,暂不受理其医疗救助。

七、有关证明的认定

(一)申请认定低收入家庭的,其证明材料内容与申请城市低保的材料要求相同。

(二)要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城市困难居民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是其本人在当年内(1月1日一当年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院记录、有效发票、收费明细清单;急诊的还需提供急诊病历、处方、化验检查报告等。

2、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报销、补助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

3、有关部门及社会救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4、慈善机构的医疗救助证明材料。

(四)审核发放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时,应除去下列费用:

l、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2、所在单位为其报销和补助的医疗费用;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和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不属于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

5、慈善部门和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市、区(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报下一年度本级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预算,报同级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按上年实际发生的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经费,市内四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安排当年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区级负担。2004年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区人口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区补助定额。各区依据定额按1:1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负担。

(二)本市城市低保人员降低医疗收费的费用,市内四区由区以及医保定点医院先行挂帐。各医院于7月10日和第二年的1月10日前将降低收费材料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后于7月15日和第二年的1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经费拨付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及时将市级及区级配套的降低医疗收费资金拨付各区民政局。各医院持区民政局审批的降低医疗收费证明到区民政局报销。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费用,市内四区由各区民政局于7月15日和第二年的1月15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区民政局申报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材料进行审核,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拨付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及时将市级及区级配套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各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拨付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批后的救助人数和救助资金发放救助资金。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青岛市和区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提供的资助,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统筹安排。

(五)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础档案,严格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各区(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九、组织管理

(一)成立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由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组成,负责全市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等;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和参保困难职工给予优惠政策,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三)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有关法规和医疗常规,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拒绝、推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卫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违法者将移送有关部门。

(四)享受降低医疗收费和领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享受降低医疗收费和领取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如数追回外,并在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备案,两年内不再进行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五)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医疗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O02]57号)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得到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当年不再批准临时困难救助。

重大疾病申请书范文6

为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健康城市工程,构建和谐*,更有效解决重大疾病困难群体的救助问题,防止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免费治疗”的精神,现对我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构建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在建立全民参加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城乡医疗统筹救助制度,更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真正实现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多方筹资,多种形式,实施标准有别的限额医疗救助。通过财政拨款、社会福利基金投入、社会捐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适当补助以及医疗机构适当减免门诊费、检验费、治疗费等多种形式对患重大疾病住院而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居民给予限额的医疗救助金补助。

2、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按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市财政根据各区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和财政状况,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基本内容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1、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拨款(含财政拨给各部门、单位的医疗救助资金)。

(2)自*年起每年提取市本级留成的福利公益金的20%。

(3)财政按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工人数以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划拨外来务工人员医疗救助金。

(4)社会捐助。

2、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分担比例。救助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区财政所分担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承担份额的60%,镇财政困难的,由区财政兜底。

3、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设立和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市、区政府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并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以区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发放。

(二)城乡医疗资金救助的对象

1、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对象。

(1)参加了本市城镇

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3)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仍无法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外来务工人员。

2、上述对象中凡属无其他责任人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意外伤,且当年个人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由个人提供书面的受伤过程说明,可申请救助。审批程序按医疗救助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在此救助范围之列)。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并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1)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城市“三无”孤老残幼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下同)。

(2)个人年承担医疗费支出超过其当年家庭年收入70%的本市户籍的非低保对象,以及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救助范围:

(1)因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有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打架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伤或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

(3)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①经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赔偿的(须由强制执行机关出具书面证明)。②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个月以上未能确定责任人的(须立案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三)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病种依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参保职工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指南》中确定的中额费用病种和高额费用病种以及未成年人医保相关病种执行。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的标准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仍不足以支付个人实际承担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的,按不超过其当年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予以救助。具体救助限额为:(1)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参战人员、企业干部、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超过救助金额的,可自行向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或慈善组织寻求帮助。(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城乡低保对象,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8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2、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8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实际承担医疗费的50%予以限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

4、享受了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超过3万元或2万元以上的救助对象,因急需连续治疗并已得到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资助后,仍无法解决医疗费用的,可向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提出特殊医疗救助申请,由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定。

上述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只限于市劳动社保部门确定的基本目录用药费用和使用国产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药和使用进口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救助之列。

5、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标准:市卫生部门原则上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服务标准,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1、本市户籍的居民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1)患者本人或亲属持户口簿、身份证、是否参加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家庭收入证明、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对患者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无群众投诉意见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将患者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再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2)属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麻风病人,可由社区居(村)委员会或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收治麻风病院代为申请。

2、参加了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市现工作单位审核确认后,向现工作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患者本人无法前往申请的,可由其本市现工作单位代为递交),符合条件的,由其现工作的区民政部门审批。

3、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须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可凭有效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民政部门填发的《*市低保对象医疗证明》到收治医院住院治疗,收治医院应免收其押金(预付金),保证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及时入院治疗,不得以住院押金为由拒收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对确属急症住院的低保对象,收治医院应凭患者有效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其押金(预付金)并安排入院治疗,然后再补办《*市低保对象医疗证明》。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一)成立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并对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3万元或2万元的救助对象进行审定。该领导小组组长由邓群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新强和市民政局局长何庆明,成员为赵彦庆(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柏峰(市财政局副局长)、张笑天(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子松(市卫生局副局长)和温宝琼(市总工会副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也要相应成立机构,负责推进和落实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的具体工作。

(二)各级政府应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工作范畴,切实履行政府医疗救助管理职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配置市、区、镇(街)专职医疗救助人员,设立村级医疗救助协管员,使医疗救助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管。

(三)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向领导小组报告城乡医疗救助的年度工作情况。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制定并落实困难群众就医优惠政策和措施,节约使用救助资金。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红十字会负责会同慈善会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一年一度的集中募捐活动,并重点开展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政府限额救助标准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参加本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人道主义医疗救助工作。具体救助办法由红十字会和慈善会自行制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