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2 16: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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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为便于考核工作的实施,将被考核单位分为3类:
一类: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类: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具体监管职能的单位。
市商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类: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民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容局、市环保局、市盐务局。
二、考核内容
实行分类考核。
(一)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
1.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执法联动和上下协调机制。根据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本地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2.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假冒伪劣食品,净化食品市场。
3.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食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履行各职能部门职责。
5.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
6.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并设有专职联络员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准确,传递迅速,评估科学,预警及时。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内将工作开展情况及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科,下同)。
7.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行为。
8.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具体指标完成情况。
(二)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具体监管职能单位的考核
1.成立领导机构,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本职能部门职责。
2.制定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充分发挥整体综合执法监管效应。
3.完成食品安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4.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并设有专职联络员,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准确、传递迅速、评估科学、预警及时。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内将工作开展情况及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的考核
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重要内容;与其他部门间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情况;认真落实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实施
(一)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黄牌警告单位。
1.经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先进单位;
2.经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达标单位;
3.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达标单位;
4.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黄牌警告单位。
(二)考核结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通报,并记入市政府对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总分。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113号)《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15号)、《昭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昭政发〔*〕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云南和毗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昭通市和毗邻州、市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昭通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卫生局、广电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环保局、发改局、民宗局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日常工作。
2.1.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组织对屠宰加工环节以及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部门对校园范围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保护及秩序维护、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鉴定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记者站)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及善后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并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协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组织后勤保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害群众及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完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2.1.4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的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等指挥部成员部门工作人员、指挥部临时抽调人员和事故发生地的工作人员组成。
(2)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③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④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⑥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及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主管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收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和致病原因调查,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及行政控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县政府办、民政局、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及其它善后工作。
(5)信息联络及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广电局、记者站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
(6)专家咨询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全县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经贸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及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③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县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及与事故有关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③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经贸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县政府,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市政府同意后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食品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县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1)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县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及案件查办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信息联络及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现场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机构集中统一协调指挥。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相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主要职责部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2.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职责监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责任部门、职能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报县政府及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经县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检测机构受县应急指挥部或者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部门(乡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食堂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XXX(校长)
副组长: XXX
组 员:XXX,XXX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职责
1、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和食堂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2、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感官异常的食物立即停止使用。
3、每月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并与岗位考核挂钩。
4、每天做好食物留样的检查工作。
5、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对有关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制度
1、学校专门设食堂膳食管理人员(徐元堂主任)负责食堂卫生检查。
2、定期7—10天至少一次,或不定期(突击检查、抽查等)。
3、 检查内容包括食堂内为清洁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过程、消毒、留样情况和学校采购、进货等。
4、对检查结果有问题的相关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食堂考核进行扣罚款。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学校食品安全自律意识,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建立月度自查制度。
校长是月度自查的第一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题会议,每月组织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月度自查的检点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
三、月度自查要做好详细检查记录。
检查后认真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月自查表》,归档管理。
四、学校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参加月度自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现场签字确认。
五、学校对通过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好相关记录。
关键词: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制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8)05-0090-0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加强了对食品公共安全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和提高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的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相关研究得到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各种危及食品公共安全新情况的出现,给世界各国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实践与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制度、组织和经济体制为分析对象的比较制度分析应运而生。对发达国家食品公共安全规制进行比较制度分析,研究其演进历程和趋势,对提高我国食品公共安全规制水平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一、制度、制度变迁与规制:文献回顾
制度和制度变迁理论为理解规制制度变迁提供了有益的视角,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凡勃伦指出,“制度实质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由生活方式所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总和……经济制度就是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接触到它所处的物质环境时如何继续前进的习惯方式”。诺斯(1991)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框架,并把博弈规则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大类。青木昌彦(2001)则归纳了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指出制度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Common Believes)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舒尔茨(1991)把制度定义为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的行为规则,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这一定义被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广为接受。
为了理解特定的制度安排在特定国家生成、演化的原因,经济学家在博弈论框架基础上,利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分析不同国家特定制度的演化和变迁。科斯(1933,1962)创立了交易成本理论以分析制度的起源;诺斯则从简单交换形式到个人交换形式的变迁中,发现制度在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的重要作用。当前关于制度形成的力量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制度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的结果。持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的观点,而相信进化博弈论的学者明显赞成制度是自发的秩序(Menger,1883;Hayek,1973)。
由诺斯开创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认为,制度变迁存在着自增强或正反馈机制(保罗・大卫,1985,1995,2001;布赖恩・阿瑟,1989,1990,1994,1996),当它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其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从而形成对制度变迁轨迹的依赖。尼尔森(1995)指出,制度变迁是人们在有限理性的假设前提下进行的,人们并不知道哪种制度是最优的,即使知道哪种制度最优,也不知道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最优的制度。适应性学习和经济的自然选择作为两种正反馈机制支配着制度的变迁过程。尼尔森和温特用马尔科夫(Markovian)微分方程描述的波动造成的动态变化来表明不同的制度结构在长期中的演化,并由布赖恩・阿瑟(Brain Arthur)加以改进,使理论假设和数学模型达到一致。更好地揭示了制度的动态变化。以阿夫纳・格雷夫为代表的历史制度分析更注重制度的实证研究,着重分析了文化和社会的制度结构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文化在决定社会制度结构的行程中,在导致制度路径依赖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历史意义。此外,经济学家们还研究了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拉坦,1972;林毅夫,1991)
规制(Regulation)作为具体的制度安排,是“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管理或制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 “包容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几乎所有的旨在克服广义市场失败现象的法律制度及以法律为基础的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某种干预、限制或约束的行为”。在西方国家,规制实践围绕着规制代表谁的利益、为何会发生规制、如何规制等三个问题,经历了规制、放松规制以及再规制与放松规制并存的动态变迁过程和四次主题转换,形成了三大规制理论即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利益集团规制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和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自1970年美国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以来,政府规制的重心开始转向以环境质量、产品安全及工作场所安全的规制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性规制。与产业规制有关的行政法对规制的经济学研究有重大影响,法律文献和相应的判例对于理解经济规律的法律框架及其演变具有重要意义。如史普博认为,有秩序的市场交易理当有赖于法律规制。政治科学的文献对规制的研究比较重视公共利益,也强调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同时也考虑了利益集团对公共利益的决定。Olson(1969)在其著名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重点考察了利益集团规模对规制行为的影响,指出,由于搭便车的影响,利益集团规模越大,集团内成员为争取集团利益的动力越小。在20世纪80年代里根主义指导下的放松规制浪潮中,社会性规制反而不断强化。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经济政治关系的新变化,出于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健康与卫生以及社会稳定的需要,世界各国都普遍强化了社会性规制,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深远影响,同时又进一步影响了国际经济政治关系,甚至对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产生了微妙而深远的影响。
二、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基本做法
二战后,日本开始了战后重建的进程,尤其是重点发展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轻工业。1955年,日本正式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由于人关以后,日本产业国际竞争力较弱,为防止贸易自由化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政府采取了保护产业、限制进口以及提高本国产业竞争力的政策。其主要措施是通过关税、非关税壁垒等进口限制措施,抵御进口产品对本国工业的冲击。这为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路径依赖基础。20世纪90年代中叶以来,世界范围的食品污染造成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在日本也先后发生了O-157大肠杆菌感染、雪印牛奶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出于保护日本食品公共安全需要以及保护先天不足的日本食品产业需要,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发生了重要变革,并逐渐深化。此外,20世纪80年代,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世界贸易飞速增长背景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都为日本食品
公共安全规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提高规制效率,日本建立了机构相对单一、独立的食品公共安全规制机构,并建立了日趋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和食品安全检测标准、,程序等,并辅之于完善的执行机制。这一机制还具有开放性和时效性的特点,使其能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随时进行制度更新。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建立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协调政策等原则,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和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日本的食品公共安全规制法规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 Agricultural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日本的食品公共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公共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公共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的目的,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制度分析
食品公共安全规制作为具体的制度安排,显然有着一般制度形成和演化的典型特征。我们从规制制度角度分析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具体做法:
1、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不断强化来源于产业和国家利益的需要
规制是政府或者一些公众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依照一定的程序。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微观经济行为进行的干预、支持、鼓励、限制和约束,以弥补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效率,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安全、健康、卫生以及保护环境和防止灾害。施蒂格勒(1971)认为:“作为一种法规(Rule),规制是产业所需要的并为其利益所设计和主要操作的”。经济学理论主张,政府规制是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规制往往是受规制产业争取来的。任何制度及其变迁都是在不断平衡社会冲突、平衡各种价值主张中进行的。国家利益实质上是一种公共品,产业利益某种程度上也至少是一种俱乐部产品。经济学理论认为,公共品的提供尽管也可以采取适当的制度设计由市场机制来提供,但由政府机制来解决至少效率更高。况且,规制作为一种制度,也是一种应由国家提供的公共品。食品公共安全由于固有的信息不确定和信息不对称,也必须由政府来提供。通过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和强化规制,将使食品产业的竞争能力在经过可能的短暂阵痛之后,大大提升产业竞争能力,从而在对外贸易中居于优势地位,这恰恰是食品产业利益集团追求的目标。
食品公共安全规制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日本在二战后经历了粮食短缺,其粮食供给依赖于不断增加的进口。即使在现在,日本食物供应也有60%来自进口,日本认为维持相当数量的粮食产量以防止贸易危机的出现是必要的。此外,战后日本的农地改革形成了小规模的农场结构。日本农业在长期的贸易保护下,国内市场的价格远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以农业为主体的食品产业的竞争力相对削弱。农民收入主要
是通过边境措施维持国内农产品的高价格来实现的,维持农民收入和乡村结构也是保证日本产业和国家利益的需要,这就要求日本政府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保证产业微弱的竞争力。同时,战后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其技术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严格的食品公共安全规制也是保证其国内食品安全的必然选择。
日本1999年通过新的农业基准法,为日本农业规划了发展目标,包括对农业多功能性的极大关注,如保持乡村风景和维持农村经济,传统的农产品支持计划必须与那些非产品性的特殊目标分享农业预算等。新的法案同样强调通过加强农业竞争力来减轻日本对进口粮食的依赖。这些都是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产业利益而提供的公共品。
2、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不断强化来自于食品产业利益集团的需要
传统的利益集团理论认为,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其成员的利益,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企业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具有进一步增进这种共同利益的倾向,个人可以通过代表其利益的集团来实现或增进其个人利益。陈富良(2004)研究认为,政府的管制制度在利益集团的博弈下,一般都维护着公共利益的目标,这是因为每一项管制措施的出台都是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当然,如果力量对比失衡,结果也会不一样。食品是一种特殊产品,每一个个人与家庭都不可或缺,这就使每一个个人或者家庭都或多或少在不同程度上表达了对食品安全的利益诉求,减少了在利益集团博弈中的“搭便车”现象。通过以食品产业为代表的利益集团和不同公众与家庭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博弈,适应经济条件基础上的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这就要求规制者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等级。具体而言,就是不断完善食品的准入制度、检验检疫制度、技术性标准体系、包装与标签要求等相关规制。此外,随着社会性规制从简单的行政规制发展到制定规制的各种具体标准,以及应付日益全球化所带来的外国食品对本国食品产业从业者和企业的冲击,在符合WTO有关协议的基础上,日本和世界各国一样,提高了对本国食品产业的有效保护力度,并且这种保护不能以大幅度降低国内食品安全水平为代价。
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不断强化与日本特殊的选举制度也密切相关。日本的选举制度是中选举区制,是大选举区制与小选举区制之间无原则妥协的产物。它是一种松散的比例代表制,既不同于出现席位大变动的英美制度,也不同于有些欧洲大陆国家所盛行的派系林立的极端分散的制度。日本选举制度的另一个特点就是缺乏使改选区和席位的数目同人口变化自动适应的机制,客观上大大地加强了农村选民的权重。农村利益集团在农村中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也使得各政党必须重视农村利益集团所提出的各种要求和建议。日本的利益集团主要包括工会、宗教团体、工商业团体、农协等,他们都分别在不同程度上支持着各政党派别。青木昌彦指出:“多元官僚制”是日本的一项重要的政治经济制度。具有利益需求的私人先联合形成行业协会,然后行业协会将权力传递到其在官僚机构中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即“原始部门”来掌管,原始部门代表其所管辖行业的利益在政府内进行谈判。日本农协能将99%以上的农户组织起来,为争取在选举中的选票,各政党在选举中自然倍加重视能够左右数百万张选票的农协,不敢得罪日本农协组织的广大农民,从而相关食品、农产品的规制政策往往要以农协为出发点。为保护农协利益,在食品公共安全规制中的必然选择就是不断提高对食品产业的保护力度,在食品贸易中,不断提高技术性贸易壁垒。同时,提高食品贸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又有助于提高国内食品安全水平,恰恰又迎合了日本近几年在不断的食品安全危机后国民对食品安全日益关注的需要,使规制者赢得较多的政治选票。
拉尔夫・戈莫里、威廉・鲍莫尔(2003)研究认为,国际贸易存在着固有的利益冲突。为保护本国利益,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规制部门不得不在规制中体现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在相关食品利益集团的压力下,规制部门在进行食品公共安全规制过程中,不得不重视农业生产部门和相关利益团体的利益,在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黄箱补贴被WTO所限制情况下,在贸易中不断提升相关的技术标准,强化检验、检疫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提高贸易壁垒,从而减少国外食品产业的冲击。同时,由于国内连续几次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广大民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政府规制部门顺应民意的选择就是不断强化技术型壁垒,保护国内食品产业。
3、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不断强化具有强烈制度惯性
柯武刚、史漫飞指出:从可能和经验来看,社会的内在制度是在某些更高层规则演化的:对个人和组织产生良好作用的规则会得到采纳和效仿,而做不到这一点的规则将被终止。他们进一步指出,制度的惯性具有路径依赖的性质,理性选择制度注意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指出一套制度的产生和存续依赖于它所带来的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更多的好处。“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是因为相关的利益主体为避免两害、达到两利而形成的一种自我约束的契约式规则,这种规则能为相关个体带来较之于其他制度而言更多的益处”。新制度的形成过程必然会受到旧制度的塑造,在冲突的结果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建立的新制度中必然残留有旧制度的成分。简言之,虽然社会冲突的结果可能会引出新制度的建立,但是,引发制度变迁的冲突却根源于旧制度,冲突的展开过程也会受到旧制度的调节和引导。
日本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食品公共安全规制来源于旧制度对食品产业的过高保护,在制度变迁中,旧制度中高保护的惯性使新规制制度不得不考虑继续对食品产业进行保护。尤其是日本农协团结了95%以上的农民,其政治压力显然不可低估。在利益冲突中,显然会要求新的规制制度继续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反映在食品公共安全规制中的制度选择上。就会选择合适的新制度以维持相关利益团体的利益。加之日本较高的经济生活水平,使日本国民习惯于对食品公共安全实行较高标准的规制,从而使日本对食物供应尤其是占60%食物供应的进口部分设置较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迎合日本国民对较高安全水准的需要。总之。由于旧制度下对农业为代表的食品产业的过高保护,使日本食品产业基本丧失了国际竞争力。为维护日本以农产品为代表的食品产业的利益,新的制度不得不继续坚持对其进行保护。在自由贸易要求日益高涨的环境下,惟一的出路就是通过不断提高技术性贸易壁垒,以食品安全为借口,实现对国内农业、食品产业的高保护。
4、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不断强化的结果是市场交易成本不断下降,经济效率不断提升
由于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不断强化,违背有关规制所可能产生的沉重代价,使食品从业者一般不敢随便逾越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界限,对食品国际贸易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使国外的食品出口者不能随便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进口到国内。有效地保证了国内食品安全,维护了食品市场秩序,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和频率,消费者可以放心大胆进行食品消费。交易的各个主体对食品安全具有充足的信心,将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社会福利水平得以大大提高。反观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之后,如相关规制机构处于某种考虑,封锁或者阻滞相关信息的传播,往往带来的是消费者不敢消费,食品生产者遭受巨大的损失。这是因为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理性的消费者为了自身的安全、健康,最佳选择就是减少消费或不消费,即使消费,也往往是甄别再三,通过购买价格更高的替代产品,以规避自身消费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我国的“毒香蕉事件”再次证明,强化食品公共安全规制,能够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尽管“毒香蕉事件”事后证明,所谓的“毒香蕉”只不过是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散播的谣言,但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波澜,就是因为食品公共安全规制不足。食品公共安全规制水平相对较低,造成公众对食品安全信心不足,从而引发了大规模的香蕉腐烂而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反观日本。食品公共安全规制及时、到位、有效,防止了由于规制缺位所可能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在食品市场交易中,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