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论文范例6篇

国际贸易术语论文

国际贸易术语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为了解决和避免因采用贸易术语而发生纠纷,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颁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后又分别于1936年,1953年,1967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适应性强、使用价值高、便于操作和使用、较好地减少或避免贸易风险等优点而赢得国际贸易、银行、保险、运输法律和实务界的高度评价,已成为界定贸易术语内涵最准确、最具有权威性,被广泛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然而,自上次国际贸易术语修订以来国际贸易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国际商会2010年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通则 2010》),本文深入分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的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Incoterms 2010》修订的背景

(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

自上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订以来,国际贸易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货物安全性日益重要

近年来,恐怖主义活动猖獗论文格式,形式也日渐多样化,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扰乱国际贸易秩序,“911”事件后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对策,先后颁布了反恐怖主义的法令,建立了反恐怖部队,并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国际货物的安全性日益受到关注,许多国家提高了安全意识,加强了安检措施。

2运输方式的变化

海洋运输方式因运输量大,运费便宜等优点多年来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但是单纯的海洋运输很难满足国际货物运输的要求,20世界70年代以来航空运输,发展迅速,而以集装箱为载体的多式联运方式在实践中使用越来越普遍。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迅猛发展

近年来,由WTO推动的多哈回合谈判受阻,各主要大国都将重心转移到退过FTA谈判来推动贸易自由化,一些经济一体化组织发展较快,一体化程度也日益加深。这一趋势使国际贸易中的关税降低,关税同盟对外统一设立海关统一管理贸易,成员国对内部免关税,商品在关税同盟内自由流动。

(二)《通则2000》使用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使用的贸易术语种类较少

虽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13种价格术语供买卖双方选择,但是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多数采用FOB、CFR和CIF,而较少使用其它价格术语,事实上,采用FCA、CPT和CIP价格术语有利于卖方较早转移风险,尤其是内陆地区得出口企业。而D组价格术语卖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较大,价格术语较多,划分也较细,国外贸易时也适用,但相对于其他价格术语而言适用的较少。

2使用与运输方式不匹配的贸易术语

近年来多式联运迅速发展,但是我国内陆地区的很多企业依然是遵循传统采用FOB、CFR或CIF价格术语,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到港口。当运输中使用集装箱时,也往往如此,事实上,《通则2010》中的FOB、CFR和CFR的价格术语适用于海洋运输,海洋运输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交货凭证论文格式,而集装箱运输应该使用集装箱提单。船公司是否签发清洁提单主要看货物装船并越过船舷时货物的表面状况是否完好无损,否则,承运人签发提单应根据货物损坏情况加以批注。这样不仅可以解脱承运人的责任,而且可以证明卖方在交货和风险转移之前获取质量数量和包装存在严重问题。由于装箱封箱在港外进行,待实际装船时,集装箱越过船舷的那一刹那无法考察箱内货物的实际状况,由此可见,采用适用海洋运输的FOB、CFR和CIF的价格术语不适用于使用集装箱运输。

3以“船舷为界”的作为风险转移界限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

在现在的港口作业中,装卸货物自动化程度日益提高,由封闭的管道和自动装卸设备装船、卸船,只要把船舷接口接好,自动计量器会准确显示液体货物数量、散装谷物以及其他固体货物也同样有先进高效的装卸设备,这样“越过船舷”来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二、《通则2010》的主要变化

1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3中调整为11种

针对原来D的贸易术语较多而使用较少的现象,国际商会新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则2010》) 保留了《通则2000》中EXW 、FCA、FAS、FOB、CFR、CIF、CPT、DDP价格术语。将原来的DAF、DES调整为DAP(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在运输工具上至于买方的处置之下;拓展了 DEQ适用的运输方式并与DDU术语合并形成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终点站交货(┄指定终点站)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目的港)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卖方负责卸货但不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排列顺序发生变化

针对国际贸易实践中从业人员选择与运输方式不匹配的贸易术语的问题,国际商会将贸易术语分两大类即适合于所有运输方式和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两大类。在每一类中按照卖方风险责任的由小到大,交货地点的由近及远,买方风险责任的由大到小,收货地点的由远及近的顺序来排列。而且为每一种术语配有详细的指导及示意图帮助从业人员选择最合适的贸易术语。

3 增加了保证货物安全性的义务

针对各国在“911“事件后强化了安全意识,安检程序也更加复杂的实际状况,《通则2010》增加了保证货物安全的义务,且这一义务被同时分配给买卖双方。具体体现在每一种价格术语买卖双方义务的A2/B2以及A10/B10条款中。

4风险和费用划分的界限更加清楚

《通则2010》中指定地点的位置更加清楚,应具体到街道的排号,这样更有利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也因《通则2010》依然遵循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因此风险转移的界限更加清楚,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同时也更加方面与内陆地区外贸。

5就国内贸易适用《通则2010》给出了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关税税率大大降低,海关手续也大大简化。在某些经济一体化程度比较高的关税同盟内成员国对内免除关税,对外统一设置海关征收关税,货物通关后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适应这一形势需要,价格术语中买卖双方通关手续只有在需要时才办理,这一变化也使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规范国内贸易行为有很广阔的应用前景。当国内贸易约定适用《通则2010》来确定买卖双方的交货条件时,不涉及价格术语中买卖双方义务的A2/B2中的进出口清关手续。仔细分析,可以看出EXW适合于在商品所在地或生产地交货的情况,FCA适用于买方派运输工具到卖方所在地接货的情况,CPT、CIP适用于卖方派运输工具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风险的情况论文格式,DAT、DAP适用于卖方自付费用自担风险运送货物到买方指定终点站或指定地点的情况。

此外,《通则2010》还就某些定义给出了详细解释,以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规则。语言也更加精炼。

三、使用《通则2010》应注意的问题

1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以贸易术语的名称来命名贸易合同,一般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一致的,但是应该注意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项国际惯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希望援引该规则确定买卖双方交货条件,则应该在贸易合同中说明适用于《通则2010》。如果贸易合同说明适用《通则2010》同时又作出了与通则相反的约定则应当以合同为准。 而且,《通则2010》只涉及交货条件而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以约定适用《通则2010》而代替贸易合同。

2要在合同中约定通则的具体版本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历经七次修订,新修订的《通则2010》于2011年1月1日生效,新版本的生效的同时并没有同时废除旧版本,因此销售合同中应当约定通则的具体版本,以避免纠纷。同时,在《通则2010》生效后,国际贸易从业人员依然是可以使用以前版本中的贸易术语(例如:DDU),但也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版本。

3FOB中装货费用与CFR、CIF卸货费用的问题

《通则2010》中FOB、CFR和CIF这三种适用于水运的价格术语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强调货物装到船上,对船上的具体位置没有规定,买卖双方有较大的自主权。FOB术语下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依然需要运用国际贸易实践中广泛使用的FOB价格术语的变形来解决。同时,CFR和CIF的卸货费用问题也依然要适用其变形来解决。

参考文献:

[1]何新明,谈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J] 国际贸易问题, 2001(4)

[2]辛玉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更新的动因与成果研究[J] 现代财经,2000(12)

[3]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国际贸易术语论文范文2

【关键词】实践导向;应用型外贸人才;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B

2008年以来,北方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围绕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进行了一系列教学改革探索,初步总结出了一套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方法体系,为培养应用型国际贸易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 以实践为导向进行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的原因

以实践为导向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指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必须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导向,另一方面是指实践教学是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的方向。前者是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的目的,后者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以实践为导向进行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改革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培养应用型外贸人才的客观需要

2010年对北京多所高校的国贸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外贸企业“招聘难”和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就业难”同时存在。企业对外贸人才的需求不再体现在数量上,而是更加注重人才质量。他们往往更加青睐应用型人才,即重视人才的综合实践能力,包括沟通交流能力、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综合运用能力、贸易纠纷处理和解决能力等。由于传统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方法大多重理论而轻实践,从而导致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相脱节。为了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外贸人才,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特性的内在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具有实践性、综合性和涉外性的特点。首先,国际贸易实务专门研究国际商品买卖的具体过程,包括贸易合同的磋商、签订和履行、贸易术语的选择、商品定价、国际结算、货物运输和保险、商检索赔和仲裁等各个环节。以上环节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业务操作实践,仅凭理论知识纸上谈兵无法真正理解国际贸易的实质。其次,国际贸易业务涉及知识面广。例如一则贸易纠纷的解决和处理需要运用商务谈判、国际结算、外贸单证实务、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商法、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外贸英语等各方面的知识,而以上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必须与贸易实践相结合。最后,国际贸易实务的绝大部分教学内容,包括进出口业务环节、单证制作、贸易术语、合同文本、交易磋商等必须通过外语来实现,而学生的外语沟通能力也必须通过实践来提高。因此,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在特征决定了教学改革必须以实践为导向。

二、 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目标

(一) 知识目标

具备扎实全面的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反映了外贸人才的专业知识基础和发展潜力,是企业对外贸人才的基本要求。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可分为贸易理论、业务知识和贸易政策三部分。国贸专业学生在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之前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由此,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的知识目标重点是业务知识和贸易政策两部分。在业务知识方面,要求熟练掌握进出口各个业务环节的一般操作流程,包括交易磋商、国际贸易运输和保险、国际结算、成本核算、商检、索赔等。在贸易政策方面,不仅要掌握相应的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还要了解国内外经贸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协定、WTO规则等。

(二)能力目标

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希望招聘具有实践操作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外贸人才。实践操作能力包括进出口合同的操作能力、单证的缮制和审核能力、贸易纠纷的处理能力等。沟通交流能力是指语言表达能力、外语交流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创新思维能力是指能够创造性地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因此,以实践为导向,对学生进行全方位能力培养应该成为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的重点目标。

(三)素质目标

传统教育模式重视专业知识的传授,却忽略了素质培养。根据近百家进出口企业的网上招聘要求来看,约有76%的企业把求职者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等素质摆在首要位置。诚实守信、吃苦耐劳、爱岗敬业、责任心强成为外贸企业招聘人才的基本准则。因此,国际贸易实务实践教学也应把提高学生素质作为重要目标。

三、 以实践为导向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方法

(一) 引入案例讨论式教学

讨论式教学是指在教师的引导下,围绕着某一问题或社会现象的某些特定方面,以小组为单位,在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展开积极的讨论,各抒己见,互相启发,以求弄懂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国际贸易实务知识根植于外贸业务实践,对于书本中抽象的贸易术语、支付方式、运输保险、贸易纠纷等重点难点内容,如果采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学生往往难以理解,更无法运用。在这种情况下,引入适当的案例在师生之间或学生之间展开讨论,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其运用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采取两种案例讨论方式:1.师生讨论。由教师选择与知识点结合紧密,体现国际贸易发展最新进展的案例,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要求学生以4~5人为一组进行分析、讨论和判断,并推举代表对本小组意见进行总结和陈述,鼓励学生向老师提出问题、进行争论。案例讨论不预设惟一答案,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思维,寻求多种解决方式,开展开放式讨论。2.学生讨论。首先,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结合贸易实践,课下查找资料,在小组内部分析和讨论,设计原创案例或选择实际案例,并提出可能的解决办法。然后,各个小组分别走上讲堂向其他小组成员演示案例,引导其他小组成员展开讨论并提出意见或解决办法,展开广泛讨论。最后,由教师对各小组表现和案例本身进行点评。案例讨论教学法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发挥创造性思维,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同时也增强了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从而受到学生的广泛欢迎,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 积极开展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主要有半英语型、混合型和全英语型三种模式。半英语型是指以中文授课为主,用英语讲授贸易术语等内容,考试采取中文形式。混合型是以英语教学为主,采用英语板书和原版教材,在英语授课时辅以中文解释和说明,学生作业、考试等用英语出题,但用中文回答。全英语型是指教学、教材、板书、试卷全部使用英文。国贸实务课程既包括商品品名、品质、数量、包装,商品运输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相对容易理解的基础知识,也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支付等操作性强、较难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难点部分。因此,根据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可分别采取不同的双语教学模式。对于基础知识章节,主要采用混合型双语教学模式,即以英文授课为主,课件内容主要是英文,同时对于难以理解的业务术语辅以中文解释和说明。对于重点难点章节,采用半英语型双语教学模式,即用中文难点部分进行深入详细的分析,但案例讨论、单证制作和作业则全部为英文。灵活的双语教学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外语沟通能力,增强他们用英语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信心,也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重点难点知识,提高实际业务操作能力。

(三)进行多媒体立体式实验教学

单纯的课堂教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学生和社会的需要,因此国际贸易实务双语课程大大增加了实验教学的比重,达到近20%。在实验过程中注意引入多媒体立体式教学方法:

1. 充分利用国际贸易网络资源

网络化和电子化是新时期国际贸易实务的显著特征。国际贸易网络资源涉及业务环节的方方面面,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品供求信息、外汇牌价、航运信息、金融保险、国际结算、电子海关、检验检疫等业务环节,还包括国际商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贸易协调机构,各国政府贸易政策法规的颁布和管理机构,如商务部、海关、外汇管理局等,还有各种外贸专业论坛,如福步论坛、精英外贸论坛等。把以上各类网络资源以目录索引的形式推荐给学生,培养学生利用网络资源进行自主学习的能力。例如,在课堂讲授交易磋商内容以后,可组织学生在实验课上浏览一些著名的外贸电子商务网站,如英文版阿里巴巴等。要求学生选择一种产品,采取角色扮演的方式,以进口商或出口商的身份寻找潜在客户,了解国际市场供求信息和竞争对手情况,发送建交函、进行询盘或发盘。网络资源的利用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动手操作和创新思维能力,开拓了学生的国际视野。

2. 加强实验教学环境建设

加强实验教学环境建设,不断改善实验教学条件。一方面,引入多种外贸模拟教学软件,如世格外贸和TMT教学软件等,为学生创造相对真实的贸易实验环境。例如,在课堂讲授运输、保险和国际结算的理论知识后,组织学生利用世格外贸单证软件制作提单、保险单、汇票、信用证等相关单据,提高学生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另一方面,设立外贸模拟实验室,在实验室设立银行、海关、商检局、外管局等服务窗口。组织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成立虚拟外贸公司,利用世格SIMTRADE软件,以进口商、出口商、工厂、进出口银行的身份在各个服务窗口模拟完成各个贸易环节。多媒体立体式实验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注重过程教育

英国教育哲学家怀特海在《教育的目的》一书中提出了过程教育的观点,他认为,不是在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中研究教育、课程与教学,而只是对过程中的某些结果进行静态分析,这是现代教育和课程研究的最大弊端。传统的目标式教育往往重结果轻过程、重期末轻平时、重知识轻能力、重记忆轻创新。过程式教育则强调教育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教师则应该起到引领和示范作力,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国际贸易实务的实践性贯穿于国际贸易业务流程的整个过程,因此注重过程教育应该是纵贯国际贸易实务教学的主线。应以学生的能力培养为着力点,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为手段,坚持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相结合,进行一系列的过程教育探索。除了在案例讨论教学、双语教学、多媒体立体式教学过程中时刻贯彻过程教育的思想以外,还可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关竞赛,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大赛和国际商务谈判大赛等,让学生“走出去”在竞赛中巩固知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展“专家进课堂”活动,把专家学者或外贸业务第一线的优秀往届毕业生“请进来”,向学生讲述实际外贸案例,解答业务知识和工作就业等各方面的问题。“走出去请进来”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对国际贸易实务有更加切实的了解,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另外,过程教育意味着必须对成绩考评方式进行改革。改变重期末轻平时的传统考核方式,使平时成绩在总评中的比重达到或超过50%。除了闭卷笔试外,还增加了期末面试、课堂讨论、课内实验等考核方式。考核方式的改革向学生传递了“功夫在平时”的思想,引导学生摒弃死记硬背的学习方式,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 结语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和科技水平的发展,新的国际惯例、新的运输保险方式、新的国际结算方式、新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断涌现,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和创新。国际贸易实务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以实践为导向是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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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国. 双语教学中的问题与对策——以《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为例[J]. 改革与开放,2009(10):2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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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争辉,赵立华,张群卉.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实践[J]. 时代教育,2008(6):120-121.

“Practice-oriented” Teaching Reform Explora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A Case from North China Technology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most notable featur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is practicalness. Based on experiences of North China Technology University, this paper elaborates the reas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Teaching reform, presents the knowledge objects, ability objects and quality object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education, and summarizes the teaching methods system. Finally, this paper indicates that practice-oriented teaching reform is the only way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education and hope to provide some idea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Key words: practice, applicative foreign trade talents, teaching reform

国际贸易术语论文范文3

Incoterms 2010的实施已经3年,对于其在国内贸易的运用在我国相对较少,其原因虽在于该惯例对于只进行国内贸易的商人而言并不是非常熟知,但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该国际商业惯例从其本身含义到性质的误解。从其理论含义、性质及在我国国内贸易的实际应运出发,对其进行正确解读,对Incoterms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的推广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

贸易惯例;法律适用;区域集团;运输方式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4-0063-02

Incoterms本意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国际商业术语)的缩写。国际商会出版并修订的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相比新特点之一就是Incoterms 2010在序言中明确指出其适用的范围不仅仅为国际贸易,而且扩展至国内贸易。虽然推行的时间已有三年,但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依然较少应用。应用国际贸易术语对于贸易双方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磋商环节、明确双方各自的义务,因此当其适用于国内贸易时,理解其理论含义并认识到其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 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的理论依据

1.1 国际商会对Incoterms应用范围的规定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早期版本的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其缩写为Incoterms。由其标题来看首先本意并未否认贸易术语适用于国内贸易,只是为规范术语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使用而制定了国际规则对其进行解释,因此在理解Incoterms时本身就不应该缩小其应用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实务中其缩写的普遍使用,到了2000年时,Incoterms 2000正式成了正标题,原来的正标题改为副标题“ICC offici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至于Incoterms 2010则将副标题再次改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即“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术语通则”。从标题的变化可见国际商会对于贸易术语的使用更加强调其在国内贸易亦可应用。

作为Incoterms 2000的修订,在Incotcrms 2010在引言部分明确指出,“Incoterms 2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Incoterms 2010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时候,才有义务遵从进口或者出口的手续”。同时延续Incoterms 2000,在Incoterms 2010的A2/B2和A6/B6条款中,保留仅在适当的时候(where applicable),才有义务完成进出口清关手续。通过这样的规定,可见Incoterms 2010更进一步突出了贸易术语的国内贸易适用性。

1.2 INCOTERMS的性质

Incoterms的性质为国际贸易惯例是我国实务界的一个基本共识。虽然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观点,但通常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时间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通例。”权威性的法律规定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第2款:“贸易惯例指进行交易的任何做法或方法,只要该做法或方法在一个地区、一种行业或一类贸易中已得到经常遵守,以致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现行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所解释的贸易术语是长期贸易实践的习惯做法,按照Incoterms的宗旨能够提高买卖双方的贸易效率,更好的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国内贸易中,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制定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可选择这一商事惯例,以便利和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同时作为贸易惯例,其基本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国内贸易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制定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亦可改变某些条件使之便于进行国内交易,如FOB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后随地点为装运港,但如果买方要求货交目的地,也是可以的。

2 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情形

Incoterms 2010适用范围修订的原因在其前言中进行明确:“在世界许多地区,商业集团如欧盟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不再重要。所以,Incoterms 2010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规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国际交易”。可见对于国内贸易,Incoterms作出以“关境”作为划分界限的理解。因此,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区域集团国家间的贸易合同,另一种是一国之内的纯国内贸易合同。

2.1 INCOTERMS在区域集团国内贸易中的运用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发展和扩展,大多数国家都成为一个或多个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成员,这些成员之间的贸易由于互相取消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国与国之间的边界形式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如欧盟、东盟等区域性贸易集团,集团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的边境手续的办理不再是必要的,内部成员国之间的货物买卖,其实与国内贸易并无差别。这与国内贸易中适用贸易术语存在着共通性,因此根据Incoterms 2010其成员国之间对已经这样“国内化”的买卖合同便可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合同的性质依然是国际贸易合同,因而对于术语的适用与国际贸易中的情形完全一样,只是当涉及到术语的买卖双方的义务时对于A2/B2和A6/B6中的相关义务不需承担。

当前,我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新加坡等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均已生效,这也意味着在与这些国家所进行的协定中的商品贸易在应用Incoterms时应注意相关义务的变化。

2.2 INCOTERMS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

在国内贸易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这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在2003年修订之前的版本对贸易术语所做的规定,包括F.O.B.术语、F.A.S.术语、C.I.F.术语、C.&F.术语和ex-ship术语。针对这些术语的内容与现代商业实践活动存在差异、不符合现实的实际情况,《统一商法典》(2004)进行了修订,与国际商会制定的贸易规则保持一致,商人在美国境内的纯国内买卖合同中便直接采用国际贸易术语。

与美国不同,国际贸易术语是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而引入到我国的国际商业惯例之一,因而我国国内贸易没有运用国际贸易术语的习惯,其推广需要商业运作的不断成熟及人们对惯例形成统一的认识才能够实现的。Incoterms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运用主要是具有国际贸易经验的一些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子公司之间,他们对国际贸易术语有一定的认识,并为了贸易的便利化及义务的明确而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进行使用,EXW在我国沿海地区的使用便是最好的说明。

除此之外,作为国际贸易术语在我国国内贸易的使用还有一些特殊的操作,下面以内蒙的某服装加工企业和北京的某服装进出口公司使用FOB天津交易为例进行说明。该贸易公司与美国某外商达成FOB天津交货条款,同时找到了国内的内蒙古某生产工厂进行加工。这时就形成国际、国内两个贸易合同。为减少中间的流通环节,并且和北京的贸易公司与外商所订立的FOB天津合同相统一,此时在与内蒙古的公司的合同的也选择使用FOB天津,然后让工厂把货直接交到外商指定的港口仓库。我们可以看到当该外贸公司将两个合同进行一致性绑定时,对其承担的义务就直接进行了转嫁,即按照FOB的风险划分,虽然与外商约定,货物交到港口仓库前的风险由出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但因其与工厂的合同也是FOB天津,后随地点为指定的相同的港口,这样在货物交到港口仓库前由工厂直接承担货物损失。

3 INCOTERMS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Incoterms要对国内贸易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惯例纳入合同,由于该惯例经过多次修订,一定注意在援引时在合同中明确列入版本,同时由于其惯例的性质,在使用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3.1 与国内法律的适应

在国内贸易中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首先应符合该国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在应运国际贸易术语,因其性质术语国际贸易惯例,故在法律适用方面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发生冲突时则只能适用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是无法单独适用的,必须与国内法结合使用,才能做出更为公平的解释,使争议得到更有效的解决。Incoterms在合同应运中只对与交货有关的事项进行规定,从事贸易所涉及的其他商业问题也就必须由法律来进行解释。例如Incoterms中每个术语都确定了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交货两项重要义务,至于在何地、何时提供货物,提供多少货物等只能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而且国内法也为当事人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提供解释依据,如我国《合同法》所作的规定。

3.2 与贸易合同的相关条件相一致

Incoterms作为国际贸易惯例不仅不能单独适用,而且其使用还不能与合同明示条款相抵触,因为惯例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不全面时才对合同具有解释或补充的作用。例如某一合同当事人采用CIF术语,而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运输合同由买方负责订立并承担相关费用”。显然CIF与合同明示条款相冲突。如果因这一合同条款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借Incoterms对该明示条款作任何改变,而只能按合同条款办理。

另外,国内贸易根据交易的特点和习惯与Incoterms所做的规定相比会给交易的一方增加某些义务和费用。最典型的是贸易合同采用EXW术语。该术语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买方上门提货,此时可能需要卖方协助完成装载,这就使得卖方的费用及风险发生改变,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卖方可以拒绝买方的这一要求。因此正确理解国际贸易术语所做出的解释是十分重要的。

3.3 考虑国内贸易的运输方式

Incoterms包含的贸易术语有十几种,在国内贸易中进行选择首先要考虑的是运输方式的适用性。Incoterms 2010相比Incoterms 2000新的特点还在于其分组方式的变化,按照运输方式进行划分为贸易双方进行术语选择提供了便利。我国传统上进行术语使用以FOB、CFR、CIF等术语为主,这在Incoterms 2010明确指出为只适合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这与国际贸易以海运为主具有一定的联系。但目前国内贸易运输方式主要为陆上运输,这也就意味着在术语的选择上更应突破传统而选择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参考文献

[1]进出口业务编写组.国际贸易法律惯例规则选编[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6.

[2]魏家驹,魏馨.《Incoterms2000》的修订背景及法律思考[M]//陈安.国际经济法论丛(第三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7.

[3]赵承壁.国际贸易法律[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86:49.

[4]沈木珠. 国际贸易合同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9,(5).

[5]张俊勇. 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修订解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1,(2).

国际贸易术语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的迅速发展,商务英语专业开设(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十分必要。面对商务英语专业对英语与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双重需要,开展双语教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商务英语专业的必修学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愈发活跃,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对于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至关重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外贸人才的需求量很大,对于商务英语专业学生来说学好(《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当务之急。

自教育部提出鼓励双语教学的教育改革之后,各高校大力推广双语教学工作。双语教学符合商务英语专业(《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讲授要求,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双语教学目标

1.结合专业课程提高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双语教学要求在专业知识的讲授上用英语进行教学,从而达到学生既学习专业知识又能加强英语技能的双重目的。对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英语是基础,外贸专业知识应在打好基本功之上进行学习。与其它专业学生相比,商务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功底扎实,运用能力强,这为双语教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国际贸易实务是商务英语专业的必修课,课程所涵盖的贸易规则的规定、贸易术语的运用、合约磋商以及合同条款的确立等专业知识对学生英语的要求都很高。通过双语教学,学生能够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英语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2.确保专业知识的准确性。(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具有较强的国际共通性,多数贸易规则、贸易术语都是直接从英文翻译而来,外贸业务的各环节,如报盘、还盘等多用英文表述;确认书、合同、提单等文件也多以英文书写,因此,开展双语教学有利于增强教学内容的准确性。对专业知识的准确把握是学生以后顺利进行实际工作必不可少的知识和技能准备。

二.双语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实施

1.循序渐进进行双语教学。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尽管英语功底扎实,但是,国际贸易中专业术语很多,有些专业术语表达的意思不同于普通英语单词的解释。比如“draft”,其基本意思为“草稿,草图”,而在国际贸易中是“汇票”的意思。因此,在学生不知晓贸易术语解释的情况下用大量英语直接进行传授势必影响课堂效果以及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笔者认为,在学习本课程初期,可适当减小英语运用力度,讲课前可把学生不理解的术语、单词和句子列举出来,以便学生加深对术语的理解与记忆。有些教师建议学生在课下结合中文教材预习下节课要讲内容,重点记忆英文专业术语,增加专业英语的词汇量,上课时交替使用中英文,遇到重点难点用中文解释。随着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接触和贸易专业词汇的积累,学生对英语教学的理解能力增强,此时,教师可以逐步加大使用英语的频度,让学生能够用英文思考解决问题。循序渐进地进行双语教学,能够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2.双语教学应强调师生互动。为了取得良好的双语教学效果,教师与学生之间应注重沟通和交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意所要传授的内容及传授方法;也应该注意学生的求知需求及学习方法,兼顾教与学两方面,做好教学内容的组织以及教学过程的调控。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有以下几种:

(1)教师充分备课、学生充分预习。双语教学对教师的英语水平要求很高,教师应充分备课,保证用流畅、简单易懂并且语速适中的英文进行知识的传授。在专业知识方面,教师把课上要讲的重点和学生不易理解的部分勾画出来,上课时结合案例进行讲解和分析,以便学生理解。

学生上课前做充分的准备,结合中文教材记忆下次上课将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和词汇,把难点标记出来,等待老师讲解。有些教师通过通讯方式与学生保持课下的联系,确保学生在有疑问的情况下答疑解惑。

(2)利用多媒体教学。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教学图文并茂地讲解专业知识,提高了学生学习积极性。譬如:笔者讲到“价格谈判”这一节时,先是在ppt上列举出英文谈判用语,如“whatabouttheprice?”,“whileweappreciateyourcooperation,we regret to say thatwe can’t reduce our priceany further.”接着,给学生放一段价格谈判视频,其中包含着所给例句,这样,学生可以理解例句在情景中的使用,加深记忆,并在课下反复练习,提高口语能力。多媒体课件可复制,给学生提供了方便,利于课后的复习和练习。

(3)组织学生课上小组活动。在专业知识讲解之后,教师可以有针对性地让学生结合所讲知识点进行案例分析,进行小组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学生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教师也可以有选择地在课上运用角色扮演法。譬如:在“信用证付款”这一章节,笔者先是让学生预习信用证的当事人,运用图解的方式讲解信用证的收付程序。通过讲解,学生对此程序有基本印象,但并不容易形成完整记忆。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让小组各成员扮演信用证当事人进行整个程序的演练,使学生注意到每个细节,使繁琐的过程简单化。

利用模拟操作系统。国际贸易实务))是需要理论联系实践的学科,在学生完成专业理论学习之后,教师应为学生提供一个知识的运用平台。目前,越来越多的高校利用外贸模拟操作系统进行实训教学,训练学生填制进出口贸易要求的各种单据、表格;训练学生看懂各种英文条款;组织学生模拟谈判和签约。通过模拟操作,学生能够巩固所学知识,更好地熟悉进出口业务流程。

双语教学中的问题与对策

1.教学材料不充分。为了使双语教学充分发挥作用,教师在教材的选择上都很慎重。全英文原版教材具有语言纯正、逻辑性强、内容比较先进并且具有时代气息的特点,但不易被刚刚接触外贸专业知识的学生接受。翻译教材是指把母语教材原原本本翻译成外语的教材,或把外语教材翻译成母语的教材。这类教材能够满足教学、升学要求,但翻译的质量是关键,不符合原文的翻译教材势必影响教学效果。教学材料不充分直接关系到双语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为了双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高校教师自编教材的任务迫在眉睫。

2.教师的专业素质水平有待提高。双语教学要求教师把英语及专业知识相结合,但目前我国各高校双语教学的教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很难满足双语教学的需求。因此,各高校应给予商务英语教师进修机会,为教师搭建观摩、学习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平台;教师自身也应多多向有经验的教师取经,补自己不足之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国际贸易术语论文范文5

[关键词] 国际物流成本 贸易术语 选择

在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中,比较优势被认为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一国即使两种商品的生产成本都高于另一国,但只要按照“有利取重,不利择轻”的原则进行分工和交换,就可以增加社会财富、使贸易双方获得利益。该理论还认为比较优势来自于各国的要素禀赋差异,并假设没有运输成本。但是要实现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就必须实现商品物资实体的跨国移动,那么必然产生商品的物流成本。

一、国际物流成本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国际物流成本会导致一国减少或丧失比较优势。

根据李嘉图的理论,我们可以用相对成本来衡量比较优势,产品A的相对成本=单位产品A的要素投入量/单位产品B的要素投入量,若一国产品A的相对成本低于另一国,则该国在产品A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若相对成本等于或大于另一国,则不具有比较优势。现假设英国生产1单位的呢绒要120个成本,生产1单位酒要100个成本;葡萄牙生产1个单位呢绒要80个成本,生产1个单位酒要90个成本。那么英国产的酒的相对成本为0.833(100/120),而葡萄牙产的酒的相对成本为1.125(90/80),所以英国应生产酒而葡萄牙应生产呢绒,两国通过贸易都可获得利益。

如果假设1个单位的酒或呢绒的物流成本为5,那么英国出口的酒的相对成本变为0.875(105/120)而葡萄牙产的酒的相对成本变为1.05(90/85)。英国生产酒的相对成本增加而葡萄牙生产酒的相对成本减少,说明英国在生产酒上具有的比较优势在减少,通过贸易交换获得的利益也在减少。

由于不同的产品运输特性不同,物流成本也会不同,若假设呢绒的物流成本为10个、酒的物流成本为20个时,两产品完全失去互相的比较优势,两国间的贸易无法发生。

因此,国际物流成本的计入会使一国减少或完全丧失比较优势,从而影响该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只有当一国包含物流成本的某商品的相对成本小于别国时,才能通过国际商品交换获得贸易利益,而物流成本的增加会压缩出口国的贸易利润空间。

2.国际物流成本会减少贸易量和改变贸易流向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均衡理论,若将国际物流成本计入商品的价格时,市场上该商品的均衡数量会发生什么变化呢?对于进口国的进口商而言,商品的成本是增加的,供给曲线会左移,均衡数量会减少而价格上升;价格上升会导致进口国的消费需求减少,需求曲线向左移动,均衡数量进一步减少。因此,在考虑商品的国际物流成本时,进口国市场上的该商品的均衡数量减少,会导致进出口国间该商品的贸易量的减少。

在国际贸易中,一国从国际市场上选择进口某一国的产品,主要是从价格上考虑,在商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价格越低则需求量越大,同时进口商可获得的利润空间越大。所以,进口商会选择进口价格较低的商品,国际贸易流向为价格低的国家流向进口国。如果将国际物流成本也计入商品价格,那么物流成本的多少会影响各国商品的价格,从而改变进口商的选择,而使贸易流向发生变化。那些国际物流成本低的国家就有可能获得贸易机会,而物流成本高的国家就会失去优势而失去贸易机会。

综上所述,国际物流成本对比较优势、国际贸易数量和流向有重要影响,因此必须控制国际物流成本。国际物流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国际贸易,货物自生产完毕到投入销售的整个为国际贸易需要的物流过程所支付的成本总和。国际物流不同于国内物流,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贸易规章、法令以及相关部门,因此物流全过程包含多个环节,简单的讲有仓储、运输、检验、通关、装卸与搬运等,每个环节都相对各自独立为一个子系统,同时又互相衔接、互相影响共同构成国际物流体系。其中某个环节发生意外事故都会影响整个物流体系的运转,从而延长物流时间和增加物流成本。所以应尽量保持国际物流体系的完整性和顺畅运作。

国际贸易中常常使用贸易术语来说明货物的组成价格及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地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同样我们也可使用贸易术语来说明物流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费用的划分问题。合理地使用贸易术语可以减少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和降低成本。现以海运方式中经常使用的FOB和DEQ两种术语来比较说明。

二、FOB与DEQ的对比分析

1.货物运输手续方面

FOB术语下卖方只要将货物运到出口港码头,即负责企业仓库到装运港的陆上运输,而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如此划分使得实务中经常出现卖方准备好货物等待买方的船舶靠港装货的现象,增加了卖方的仓储时间。而DEQ术语下租船订舱、出口报关的手续都由卖方负责,这样卖方可以更好的完成货、船的衔接,减少货物的仓储、通关时间,从而减少物流成本。

2.货物运输风险方面

FOB是以装运港船上越过船舷为风险的划分点,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责,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港口作业时货物装船是个连贯的过程,这一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损失,往往很难界定风险是应该由买方承担还是卖方。并且买方身处进口国很难掌控出口国装运港的情况,自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而DEQ是以目的港码头为风险划分点,所以从出口国到进口国的卸货港都由卖方承担风险,不容易出现风险划分不清的情况,有利于明确索赔人的身份,卖方能更好地控制从货物上船到下船全段的运输风险。

3.货物运输费用方面

FOB术语将货物出口过程中的许多费用都割裂开来,例如出口国国内陆上运输费与海上运输费分开,出口国装运港前的保险费与海上段运输的保险费分开,使得卖方和买方不得不分别承担这些费用。如果能将这些费用合并由卖方承担,再全部统一计入商品的价格,则可以节省部分费用,例如卖方按照DEQ条款向保险公司投保,采用“仓至仓”条款,则可以将陆上运输与海上运输保险合并,争取更优惠的保费费率。

总之,从上述三个方面DEQ术语在控制物流成本方面都优于FOB,究其原因是因为DEQ术语使得海运方式下运输的全过程都在卖方的主导下进行,责任、费用、风险都由卖方承担,便于卖方从全局出发实施和控制运输全过程,自然也能更好地采取降低物流成本的方法。而FOB术语将完整的运输过程割裂为两段,由两个不同的参与者来主导,使得物流体系不完整,容易造成前后衔接不连贯、风险费用划分不清,从而无法有效控制国际物流成本。

三、总结

从控制国际物流成本的角度考虑,应尽量保持国际物流体系的完整性和流畅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偏向选择以某一方为主导实施物流活动的术语。这样能够使物流环节衔接紧密、减少风险、缩短时间,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永生 张丽芳:国际物流成本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特区经济,2006.5

国际贸易术语论文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 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 ] (P411)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 ] (P13) 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 3 ] (P527 - 528)(二)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 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 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 ] (P7 - 8) 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 ] (P27 - 28) 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 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 条第2 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 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 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 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 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 和practice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 ,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 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 known) 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 observed) ,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论文网 LunWenData.Com]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 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 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 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 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 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 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 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 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论文网 LunWenDataCom]

参考文献:

[1 ] 辞海(经济分册) [ Z] .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2 ] 李双元。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M] . 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3 ] 法学辞典(增订版) [ Z] .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