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论文范例

国际法学论文

国际法学论文范文1

1《.国际商法》在国际经贸类专业知识架构中的地位。

在国家教委即将出台的《国际经贸类专业本科教学质量标准(草案)》讨论稿中,认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以及国际商务专业是交叉型学科专业,学生理应掌握经济、管理以及法律的相关知识。概述了掌握经济知识是为了更有效的配置资源,参与竞争;掌握管理知识是为了更有效的发挥企业运作效能,降低成本;掌握法律(特别是《国际商法》)知识能够更好地遵守和适应交易规则,降低交易风险,三大知识缺一不可。

2《.国际商法》知识对用人单位和学生就业的意义。

在我国日渐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并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国际投资国(2012年)和世界第一外贸进出口大国(2013年)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已将学生是否具备国际视野,是否了解国际商事交易规则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指标之一。尤其是针对国际经贸类学生而言,能否掌握国际商法规则并进而利用这些法律规则(如通过合同条款设定)去降低自身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不仅是其学识能力的表现,也是增强自身就业竞争能力的客观需求。

3《.国际商法》在国际经济贸易类专业中的课程定位。

结合前述需求,《国际商法》这门课程至少应被设置成为国际经贸类专业学生的限定选修课程,甚至应与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等一道成为国际经贸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如果将其置于学生的任意选修课程甚至根本不开设本课程,必将导致学生在知识结构上的重大欠缺,进而严重降低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二、当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早在2002年国内学者就分别从国际商法的问题导向、教育模式、案例教学、实践应用性培养等诸多角度分析了相关问题,但结合实际分析,《国际商法》教学仍存在着下列诸多顽疾,表现在以下方面。

1.教材内容的缺陷性。

由于我国传统的专业条块分割,经济类国贸专业的《国际商法》教材偏重于对世界重要国家相关法律规则的介绍,每个问题都会列出英、美、德、法外加一个联合国公约等五大部分介绍,却忽视了对我国具体适用情况的阐示,使同学们极易产生混淆且缺乏应用价值。而法学专业以《国际经济法》替代《国际商法》的教材,虽然强调了中国所参加生效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但在具体阐述“国际经济组织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以及“国际税收法”四大国际商事行为法时,又犯了含大求全的错误,重点不突出,难以深入。

2.教学方式的陈旧性。

无论是经济类的《国际商法》,还是法学类的《国际经济法》课程,均存在所涉内容十分庞杂的特点,而要想在当前高校36学时(最多54课时)内学完教材的全部内容,必然使教师趋向于传统的“填鸭式”灌输教学,即使有较好的多媒体资料及案例也不能充分的运用到课堂上,更谈不上与学生进行互动式的案例研讨了。教学方式的陈旧导致教学效果有限。

3.考核方式的单一性。

由于课程内容本身缺乏实践性,加之教学方式局限于陈旧的灌输,导致学生对《国际商法》知识的不求甚解,囫囵吞枣,生搬硬套。这样又会导致要想对学生进行本门课程的实践性、应用性的灵活考核也就无从谈起。而传统单一的考核方式又会反过来促使学生更不求甚解,缺乏深入钻研的动力,进一步影响《国际商法》的学习价值和教学效果。

三、信息化对《国际商法》教学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1“.海量信息”带来的《国际商法》教学资源选择中的困境。

伴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普及,由数据电讯方式存储的信息本身容量就比传统的纸质媒体扩充了亿万倍,而互联网的兴起更加据了这种趋势。以《国际商法》教学中所涉的内容为例,无论是涉及国际商主体的IMF、WBG、WTO等国际经济组织以及各类跨国公司的网站、视频及其他资料,还是涉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国际金融税收等商行为的案例、资源等电子信息资源,都是如烟似海,而这种“海量信息”大大增加了教学中相关资源取舍的成本与难度。

2.信息化带来的教学摸式上的从“跟我学”到“互相学”的转变。

由于学生从网络上足以获得足够的相关《国际商法》的基础知识,使得我们传统的填鸭式的灌输失去了意义。如何引导学生从“浩如烟海”的相关网络资源中选择对自己最为适用和最有利于理解的信息知识,并进而初步掌握相关技能成为了教师的主要任务;而老师也可能在学生选择自学的过程中获取自身所没有注意到的新信息,从而丰富今后的教学内容,即从根本上实现“互相学”,实现教师的教学工作从“工具”到“价值”的引导转变过程。

3.传统考核模式在信息化条件下受到多样性与及时性要求的冲击。

传统教学模式下的考核采取固定化考核的方式(如期中、期末),即使有所谓的平时考查亦只能是有限的几次,不可能对每一位同学《国际商法》知识的掌握程度进行及时考核。而利用计算机与互联网,我们就完全可能随时随地的对每一位同学进行考查,并且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已开发出的国际贸易相关ERP软件对学生进行电子单证、交易流程及相关制度规则的模拟实训,在一个近乎于真实的环境下考核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四、《国际商法》的教学改革措施与建议

1.选择符合本专业需求的《国际商法》教学内容体系。

确立符合国际经贸类学生的知识储备与需求实际,详略得当的《国际商法》教学内容体系;结合经济、管理类同学的实际需求以及其已有的知识储备与认知能力,设定内容合理,各有侧重的《国际商法》教学内容体系,以及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特色的《国际商法》课程。具体以国际经济组织和跨国公司为国际商主体法的核心内容,以国际贸易所涉及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为国际商行为法的核心内容,兼涉国际金融及税收的相关法律知识为补充,以保证学习本门课程过程中内容的完整性、逻辑性,并保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2.强化所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提高学生的理解、识记能力。

根据学生的特质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是自古以来我国教学的优良传统,即所谓的“有教无类,因材施教”。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根据学生的本身特质和自身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结合当前大学生普遍存在的机械记忆力差而逻辑记忆力强的识记特点,我们需要强调教学内容的系统性与逻辑性,强调《国际商法》知识与其以往所学《世界经济》、《经济法》等课程的联系,使其通过已掌握的知识,联系学习掌握新知识,以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优势,提高自身的学习效果。

3.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手段,以求使学生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

传统的教学是从概念出发,先特点、再原则、再应用等,信息量有限,且形式呆板,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在教学中将其与资源丰富、形式多样的“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多媒体视频、音频及图表等内容鲜活丰富、信息量大的优点,即可使相关基础技能课程的教学在相当程度上减轻枯燥、乏味的状态。如果将“案例教学法”引入课堂教学,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可以使学生切实了解所学知识的应用价值。继而,如果再将“参与式教学法”、“角色演练法”以及“研讨式教学法”等新式教学方法引入,通过学生结合案例进行角色扮演、角色互换等方式,亲身参与到相关案例中去,互相研讨案件的处理思路与应对、解决办法,更会强化学生对相关知识及应用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增强学生的理解、掌握及应用能力。

4.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大幅度提升《国际商法》的教学效果与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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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教学实验的对象是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贸易经济专业2013级学生,学生共计51人。学生具备如下特点:一是英语水平较好。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的学生14名,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的学生14名,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学生8名,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14名,这四类学生总计50名,占总学生数的98%,其中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以上的学生比重达到了70.6%。二是已经学习过微观经济学,且正在学习宏观经济学,具备一定的经济学基础。而且经济学基础比较扎实,比如微观经济学期末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的同学共26人,达到51%。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案例法应用设计原则,教师的案例课堂组织模式如下:案例教学的模式主要是由学生针对教师提出的题目来分组查找资料,形成案例报告。具体说来,案例教学分如下几个步骤进行:一是教师说明;二是学生分组;三是学生汇报及教师点评。案例汇报选题的原则有三个:一是与课程讲授的理论知识相关;二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比较关注的问题;三是教师对相关内容比较熟悉,能够提供较有价值的点评。根据这三个原则,教师选择的四个案例题目分别为:①重商主义与国际贸易谈判;②要素禀赋理论与中国国际贸易结构;③外部规模经济理论与中国的产业园区;④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下岗”问题。在交代案例题目中,教师明确指出每则案例所对应的理论知识点,并对如何查找并引用文献进行了一定的指导。同时要求学生发挥团队合作精神,要求小组中所有同学都参与,对小组汇报做出贡献。

二、问卷调查及教学效果分析

在已经完成三次案例汇报之后,教师向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此次调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调查学生对案例汇报的态度及感受;二是对案例汇报如何影响双语教学效果进行实证分析。调查问卷的对象是所有参与听课的在册学生,共51人。运用问卷星进行问卷的设计与发放,所有题目为必答题,问卷发出51份,回收51份,有效问卷数51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达到100%。

1.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的态度与感受。

首先,绝大部分同学都认为案例教学法对提高其学习效果有所帮助,13.73%的同学认为“帮助很大”,72.55%的同学认为“有所帮助”,两者相加总比重为86.28%;而回答“不知道”和“帮助很小”的同学比重只有7.84%和5.88%。与尚未做过案例汇报的同学相比,已经做过案例分析的同学更倾向于认为“有帮助”。仔细分析发现,在已经做过案例汇报的共计39名同学当中,认为“帮助很大”和“有所帮助”的分别为6名和30名,两项加起来占总体比重为92.3%,而在尚未参加案例汇报的同学中,这一比重为66.7%。可见,有过案例汇报体验的同学更能够体会到这种方法对教学效果的促进作用。在被问到“案例教学法为什么对国际贸易课程的学习起到了帮助作用”时,回答从被选率最高到最低的是“增加了我的主动学习投入”(72.73%),“案例中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加深了我对理论知识的理解”(65.91%),“督促了我对课堂内容的预习或复习”(50%),“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31.82%)和“增加了我与同学及老师的互动机会”(29.55%)(见第3题)。在认为案例教学法对教学效果不明显当中,认为“案例题目与课内知识相关度不强”以及“学生兴趣不足,积极性不高”的均占57.14%;认为“团队合作意愿和效果不明显,大家基本各做各”的占42.86%,另外认为“题目太难”、“占用太多时间和精力”以及“教师和学生互动太少”的分别占42.86%,28.57%,14.29%。可见,虽然回答这两项的学生数量很小,但是仍然可看出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在选题及互动性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2.案例教学法对于知识转移效果的影响评估。

为了评估案例教学法对知识转移效果的评估,调查问卷中针对已经做过的三个案例汇报题目分别出了3道专业知识选择题(共计9道),让所有同学对所有问题都加以回答。将同学们分为四组:小组1为参与案例1的同学;小组2为参与案例2的同学;小组3为参与案例3的同学;小组4是到目前为止仍未参与案例的同学。接着分别统计各小组对所有问题回答的正确率,然后观察每个题目的答题情况。我们的假说是“小组N的同学在回答与案例N相关的问题时,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并用实际数据来验证这一假说。统计结果如下:小组1在回答与案例1相关的3个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76.9%;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1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分别为56.7%,43.75%和69.4%。而且在这三个问题当中,除了问题7,小组1的同学的回答正确率低于小组2和小组4之外,其他两个问题的正确率均高于其他所有小组。所以总体上来说,“小组1在回答案例1相关问题的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是成立的。小组2在回答案例2的相关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53.3%,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2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为56.41%,54.2%和72.22%。而且除了问题10,小组2的正确率高于其他所有小组外,另外两道题的正确率均低于其他小组。因此“小组2回答案例2相关问题的正确率高于其他组”的说法不成立。小组3在回答案例问题3的相关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68.4%,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3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分别为64.1%,66.7%和52.7%,所以小组3在回答案例3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在三个组别中,“小组N在回答与案例N相关的问题时,正确率较高”的假说的验证情况分别是“成立”、“不成立”和“成立”,虽然有两组同学的结果都是“成立”,但是由于样本量较小,因此仍不能明确地认为案例教学法对知识转移效果的帮助和促进作用得到了证实。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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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之后,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女性的就业人数、社会地位、自我意识、价值观等都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为美国的女权运动创造了条件。同时,美国女权主义的兴起也是社会矛盾尖锐化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美国进入发展的黄金时代,大量女性进入职业领域,但也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家庭妇女的精神空虚,职业女性的发展受限,许多女性集家务、工作、教育子女于一身,压力较大。1963年贝蒂•弗里丹发表了作品《女性的奥秘》,描述了中产阶级女性的种种苦恼与寂寞,发出了“确立妇女自己的人生”的社会号召。蒂莉•奥尔森的《我站在这里熨衣服》、奥尔林的《告诉我一个谜语》等作品都是这一时期优秀的女性主义作品。

同时,女性主义者致力于建构各种女权主义理论,力图提高女性文学的地位,通过文学运动提高女性的自我意识。随着女权主义的崛起,出现了一批有创新意识的黑人女作家,她们从黑人女性的视角出发解读黑人女性的生活处境、成长历程、感情与婚姻生活等。她们的作品中黑人女性有着强烈的自觉意识,这与当时的社会现实有着密切联系。二战之后黑人的社会地位有了明显提高,在选举、就业、教育等方面获得了部分权利,但这并未改变黑人女性被歧视、被压迫的地位。各种社会抗议活动冲击着白人中心主义的思想意识,也促进了广大黑人妇女自我意识的觉醒。托尼•莫里森的小说《最蓝的眼睛》描写了受白人文化熏陶的黑人女孩佩可乐,白人社会没有接纳她,黑人社会也排斥她,在白人优越论与黑人丑恶的社会文化的扭曲下,她变得精神失常,作家揭示了双重文化价值下黑人女性的困惑。同时,黑人文学还塑造了许多女性混血儿形象,她们通常是白人家中的家奴,接受过不同程度的教育,并具有一定的独立自由精神,但她们却无法改变自己的命运。

黑人作家威廉•威尔斯•布朗的小说《克罗泰尔和总统的女儿》讲述了混血儿克罗泰尔不幸的生活经历。聪明美丽的克罗泰尔是政客格林的情妇,并为格林生了两个女儿。但格林的妻子却想尽办法虐待克罗泰尔母女,并将克罗泰尔卖到外地。为了女儿克罗泰尔费尽种种艰辛从魔窟中逃离出来,却又被抓回监狱,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投河自尽。作品表达了作家对“黑人种族是低劣的”这种社会偏见的抗议。

二、20世纪后期美国女性主义文学及其特点

20世纪80年代后期,女性主义批评得到长足发展,女性主义批评是以确立女性自我形象、建构女性文学史为目的,从女权主义的视角开展的文学批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女权主义运动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女性参政、议政地位,维护女性尊严有着重要意义。初期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主要是反对父权文化,启蒙女性的自主意识,重新树立女性形象,也被称为女性形象批评;70年代之后,女性主义文学进入“女性中心”批评阶段,致力于建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理论;80年代以来,美国少数族裔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建构,使女性主义文学进入“多元文化身份批评”阶段。

(一)“女性形象”批评

在传统文学中,女性常是家庭的、社交的、被征服的对象,而不是作为职业的、独立的、社会的女性形象出现,或是完美的天使,或是祸害人间的妖女。在《思考女性》中,作家玛丽•艾尔曼就对传统女性形象进行了全面论述。女性形象批评是通过对传统文学中被歪曲的女性形象的重新解读来建构女性形象,以达到男女平等目的的。女性形象批评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早在18世纪英国就出现了《女权辩护》《女性的屈从地位》两部女性主义著作。英国作家伍尔夫是女性形象批评的先驱,她提出女性要独立就需要毁掉维多利亚式的女性形象;伏波娃的《第二性》从哲学、生物学等角度揭示了女性问题的深层原因。贝蒂•弗里丹的《女性的奥秘》和凯特•米利特的《性政治》是美国女性主义的杰作,它们为“女性形象”批评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美国经济、政治、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女性中心”批评

20世纪70年代之后,女性主义批评开始进行文学理论建构,挖掘被历史掩埋的女性文学作品,女性主义评论家致力于挖掘和重新解读被人们忽略的女性主义作品。如蒂莉•奥尔森的《我站在这里熨衣服》,小说中单身母亲因繁重的生活压力而未照顾好女儿的学业,母亲为此感到内疚与惭愧,体现了作家对普通女性生活的关注。西尔维娅•普拉斯的《钟形瓶》等也都是女性主义的经典之作。埃伦•莫尔斯的《女性文学:伟大的作家》分析了西方近代史上的多位女作家,解读了作品的思想主题、人物形象、艺术风格等,在女性文学史上占据重要位置。苏珊•古芭的《阁楼上的疯女人:妇女作家与19世纪文学想象》论略分析了近代女性作家文学创作的时代局限性,并提出女性主义美学的概念。通过对文学史上女性主义作品的挖掘,促进了女性主义文学的发展,使美国女性主义文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开始进入思想和学术领域争夺主流话语权。

(三)“黑人女性主义”批评

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文坛上出现了保拉•马歇尔、艾丽斯•沃克、托尼•莫里森等黑人女作家,她们用文学表达了对黑人女性生存状态的关注。芭芭拉•史密斯是黑人女作家的典型代表,其作品《迈向黑人女性主义的批评》是黑人女性文学的奠基之作。黑人女作家艾丽斯•沃克是美国女性主义批评的先锋人物,其小说《紫色》描述了黑人女性的情感历程、生活经历、理想破灭,并深刻揭示了种族歧视、宗教问题、同性恋等社会问题,以激进的女权主义思想获得了文学界的认可。

(四)“多元文化身份”批评

20世纪后期,美国女性主义文学呈现出繁荣发展的趋势,拉美裔、犹太裔、华裔等少数族裔女性文学作家纷纷登场。随着大量犹太人涌入美国,犹太女作家在美国文坛上开始崭露头角,她们主要从性别、种族、历史的角度描写了犹太女性的生存状况。辛西娅•奥茨克的《流血和三个中篇》《食人星系》《异教徒拉比和其他故事》深受读者喜爱,蒂莉•奥尔森的《寂寞无声》《告诉我一个谜》和格蕾斯•佩蕾的《后来的同一天》《有点小烦恼的人》都是经典的犹太女性作品。随着女性主义思想的深入发展,印第安女作家们也开始关注本民族文化,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印第安文学复兴运动。女作家纷纷用文字抗议白人的殖民化,强化印第安人的种族意识与性别意识,其代表人物有琳达•霍根、乔伊•哈久、玛丽•托芒顿等,其中《仪式》《爱的药物》是两部经典文学作品。美国华裔文学有近百年的发展史,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走向成熟。汤亭亭的《女勇士》是美国华裔文学发展的里程碑;谭恩美的《喜福会》通过母女两代人的生活与感情经历展现了中美文化的冲突与和解;任碧莲的《典型的美国人》探讨了华裔身份、文化建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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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经济建设时期是指1956年至1966年期间,这个时期的哲学出现了涉及关于哲学基本问题、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内外因、两点论等方面的争论,主要特点是普及与批判。譬如《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平凡的真理》、《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等著作向大众普及了当代哲学思想观点,相当程度上推动了当代哲学的发展。就批判而言,主要是对形而上学以及唯心主义的大批判,但这种一概否认的批判使得当代哲学的发展受到了限制,譬如对《武训传》、《红楼梦研究》、西方哲学等不加分析进行否定和批判,逐渐造就了左倾思想的膨胀,后引发了。时期的哲学这个阶段的当代哲学主要是指1966年-1976期间的哲学发展,这个阶段的哲学是历史上惨不忍睹的哲学史,给哲学工作者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与心理阴影,严重的阻碍了当代哲学前进的步伐。特别是中对哲学刊物、哲学学术活动等的禁止,对形而上学观点、唯心主义的推崇,造就了当时存在的精神万能、造神运动等观点的猖狂,使得当代哲学出现了倒退的情形。改革开放时期的哲学改革开放观念的提出与发展促进了当代哲学的迅速发展,哲学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都是空前的,是哲学发展时期最鼎盛的时刻。在内容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全方位发展;在形式上实现了当代哲学的个性化与多样化研究,突破了传统的研究体制;在本质上实现了质的突破,真正的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回顾当代哲学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当代哲学经过漫长的发展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必须总结并吸取其中的教训,以使当代哲学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以下理论的发展关系到当代哲学的生命、关系到当代哲学未来的发展方向,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1978年提出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拨乱反正、解放思想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冲破了左倾思想的束缚,确定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迎来了理论上的交锋。其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地位与作用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形成了以下三种不同的思想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物质本体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所在。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实践本体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第三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哲学,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本文论哲学的总结,而不是以一种本文论代替另一种本位论,是属于无本体论。从这三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可以看出哲学是出于不断发展中的,因而本体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变化的,并逐渐向实践过渡,实践唯物主义成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特征的最好体现。思想哲学理论当代哲学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思想哲学的作用。在建国初期,通过大会讲话、文章等提出了许多见解、观点、概念,在哲学领域凸显其成绩,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哲学界的关注和探讨,逐步的确立了哲学思想的主导地位,影响了当代哲学的发展。譬如两个对子问题就是关于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初步见解,揭示了哲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矛盾;提出的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思想概括了整个哲学的认识论,成为了当代哲学中的精髓。

构建面向世界的哲学理论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速度的不断加快,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全球化的趋势也不断的加快。在这种趋势下,当代哲学要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创新就必须充分的关注全球化问题。特别是在世界关注非常密切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民主政治问题、精神文化建设、循环经济、知识经济等领域得以突破与发展,以谋求全世界文化的共同进步与繁荣,构建面向世界的当代哲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长期的坚持,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实现哲学研究模式的转变,以开放性的状态来迎接未来的挑战。对此,当代哲学应该在坚持开放性状态的前提下,立足本国国情的实际,不断的学习和吸收西方进步的哲学思想,以将当代哲学与世界哲学的发展相接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哲学全球化”。坚持并扩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在当代哲学的发展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中最主要的成果是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建立。在当今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我国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发展环境,各种矛盾凸显,对当代哲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对此当代哲学必须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的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以新形势、新挑战的需求来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研究,构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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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教学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原因     在国际法学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往往不易理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因为他们熟悉的国内法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学思维在国际法的学习中不能适用。与国内法相比,由于缺乏对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直接的感性认识,学生往往觉得国际法不像法,只是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则而已。   国际法学的学习中存在的更突出的问题在于学生对国际法的实施效果的质疑。由于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组织结构的差异,国际法的实施机制与国内法的实施机制有着很大的不同,国际法的实施效果远远不如国内法的实施效果,国际法的法律责任制度也没有国内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强制力。例如,伊拉克战争就使得国际法虚无主义成为国际法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国家主权平等和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国际法原理与国际社会现实的背离现象加深了学生对国际法的不理解和质疑。   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如果教师不能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出发,不能很好地将国际法的理论和制度与国际社会的实践结合起来,其讲解往往是难以自圆其说、缺乏说服力的。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改进教学方法。   关于法律实证研究,宋连斌教授认为,实证方法是通过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包括运用数据和图表,尤其是法社会学方法,采用客观中立的立场,解释法律现象,回答“实际是什么”的问题。[1]   换言之,法律实证研究主张以事实学的方法研究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实施的实际效果。其中,对法律文本的实证研究可以检验法律文本的规范要件、理论含量、可接受程度;对违法行为的实证研究可以描述违法行为的多种诱因和表现形式,评估其遏制对策的有效性;对法律适用的研究,可以解释适用的真实过程和制约因素,探索法律与法外因素的关系状况等。[2]   在国际法学课程的研究生教学中,主要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独立研究能力和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对此,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可以获得很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具体来说,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学术训练,在直接了解、分析国际法实践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之外的学习主观能动性,锻炼和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并使其能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学科理论和内容体系,而且,这也较好地解决了国际法学课程课时有限的问题,教师可以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讲授有所选择、突出重点。质言之,我们应当反思国际法的教学理念,改变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不仅在观念上意识到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性,而且在学习和教学过程中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应该是我国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诚如埃里克森教授所言,国际法教授的责任是把国际法带回普通的法律生活当中,而不是以往的充满神秘感。[3]   二、国际法教学采取法律实证   研究方法的具体措施  作为经验研究方法,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包括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等具体研究方法。[4]   虽然一般不能直接的接触到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实践,但在信息化时代,我们通过互联网可以较为容易地收集和了解国际条约、各国的涉外立法、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判决、外交事件、国际关系实践等基本和主要的国际法文献。因而,结合国际法的特性,文献分析方法可以作为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主要实证研究方法。   (一)国际法的实践性与案例教学方法   在文献分析方法的运用中,案例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的很好选择。诚如陈致中教授所言,“体现在案例中的国际法,是实践中的国际法,从实践中学到的国际法,就是活的国际法”。[5]   在设计和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应当对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呈现、案例的思考问题、案例教学的目标和案例评价总结等等环节进行精心准备,而且,要求学生必须主动参与上述过程,例如收集、分析案例的有关原始文献。   在案例教学中,首先,案例的选择需要体现案例的教学价值,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具体来说,应该注意选择经典案例和最新案例,尤其是让学生学习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网站上公开的有关案件的原始资料,从而使学生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管辖权、适用法律以及国际法院等对案件的分析和判决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另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了解国内外学者对案件及其判决的学术评价。其次,教师应当注重问题导引,要求学生找出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再次,在案例分析总结当中,教师还需要引导学生掌握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和学者们对于案例的分析角度、分析方法和分析思路,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对国际法的适用情况、实施机制、实施效果等国际法实践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从而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法的理论、立法实践和争端解决实践的理解,尤其是其理论和实践的密切联系、相互影响,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其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的能力,增强其实际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使其能够逐渐积累综合的职业能力。   (二)国际法的发展性与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作为国际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随之变化发展,其规则体系也因之日益庞大。因而,国际法教学中教师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引导学生及时了解国际法的新发展,而且,教师还要考虑如何根据有限的课时选择教学内容。对此,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的又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实证分析就是从问题出发,去寻找、比较解决问题的规则、原理。[6]   在专题讨论式教学中,首先,问题的选择需要考虑该问题涉及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实践,考虑体现问题讨论价值的争议性、前沿性。其次,要求并引导学生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文献资料,①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教学中,教师引导学生展开自由讨论、相互辩论、大胆质疑。在评议总结时,教师应当提示学生注意相互之间的学习,尤其是彼此不同的思考角度和思维方式。这种教学方法有助于拓展学生丰富的思维视角和开阔的知识视野,培养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p#分页标题#e#   除了体现在案例中的国际法,实践中的国际法还大量体现在国家和国际组织持续进行的国际立法活动中。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其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工作中所包括的国际条约法等等项目。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公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有用资源。为了引导学生关注和了解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实时追踪国际法制发展中的前沿问题,教师应该注重利用网络教学这种有效的手段。   由此可见,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与网络教学方法的结合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创新性的法学教学理念: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7]   在上述教学方法的运用中,学生需要收集、分析很多外文文献,包括外文的条约文本、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判决,以及外国学者的学术论文、专著等等。   这不仅有效促进学生对国际法专业法律英语的学习,提高他们阅读和理解外文文献的能力,而且对开展国际法的双语教学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作为国家教委提倡的教学方法,双语教学对于培养既掌握国际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语、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法的跨学科性与科际联系的教学方法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实践的社会基础。如果国际法教学不涉及国际关系的内容,其结果就是学生不能从实然与应然的不同方面客观、正确地认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的关系,进而容易对国际法产生质疑。对此,教师应当注重从国际关系学的角度分析国际法问题,而科际联系的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的必要选择。从文献分析的角度来说,教师应该引导学生了解国际关系学的基本文献、基础知识,并在联系国际关系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理解国际法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   在国际法教学中,国际关系理论的知识与方法至少能为国际法教学与研究提供以下作用:在宏观上分析体系层面的国际法发展问题;在中观上解释个体国家在国际立法方面的合作偏好等问题,包括对国家合作方面的选择、国家立法偏好、遵守与违反协议的行为、谈判战略与策略(如结盟、组建谈判俱乐部等)、争端解决问题上选择对抗还是妥协等方面;在微观上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解释具体的国际规则的建构等问题,让学生更好的理解国际规则的产生与制定过程,从而加强对国际规则的客观认识。[8]   在这种教学互动中,教师应当注意:其一,选择难易适当、有针对性的国际关系基础知识,不要超出教学的需要以及学生的学习能力;其二,运用深入浅出的讲解方法,考虑学生理解关联学科的难度;其三,密切联系中国的对外关系实践,不能把我国的国际法实践与对外关系实践割裂开来。   概言之,教师应当根据国际法学的学科特性来采取和创新教学方法,而且,应当通过教学方法的有机组合和合理配置运用多层次的互动式教学方法,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研究能力。   三、国际法教学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目标     (一)国际法人才的培养   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加强职业化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方针。国际法教学中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例如,调查事实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诉讼能力、谈判能力等等。因为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9]   易言之,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应该致力于培养既了解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实践、又了解国际法的“应用型”的国际法专业学生。在教学中,其核心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研究方法、思维方式和学术视角。国际法学的国际性、基础性、实践性和发展性都要求学习者采取一种宏观的思维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视角,其视野应当始终关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在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教学和学习中,学生进行了分析文献、发现问题、理解现实、解决问题等多方面的学术训练,其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日益多维成熟,外语能力日益提高,逐渐成长为符合国家需要的“精通国际法、了解国际社会、掌握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二)我国国际法实践的发展   如前所述,国际法的教学必须密切联系我国的对外关系实践,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国际法教学中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又一目标就是引导学生透彻地解读国际关系现实的发展变化,深入研究我国参与国际法创制和实施的实践,“以阐述我国在国际法诸问题上的立场和利益之所在”,[10]唯此,他们的学习和研究成果才能成为对我国具有真正指导作用的国际法学理论,才能为政府所重视,为其对外政策的形成和国际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发挥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理论在国家对外关系实践中的应有作用。   四、法律实证研究与思辨研究的必要结合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能够相对精确地描述特定法律现象、解释法律的某种原因、预测某个法律现象或后果、评价某种法律实践的实际效果、直接作为立法参考等。[2]   不过,法律实证研究往往倾向于研究和解决实践问题,尤其强调解决中国的实践问题,却相对忽视了理论在实证研究中的重要性。[11]法学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探讨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会涉及到研究者的价值判断,而不可能“价值无涉”。而且,法律规范本身包含着这样的价值内容。传统的法学思辨性研究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它探讨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质言之,即使采取了法律实证研究,探讨法律的应然的思辨性研究同样是必要的。在法律和法学研究中区分应然与实然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12]#p#分页标题#e#   首先,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就不会有问题意识,就不可能进行实证研究。其次,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使进行实证研究,也会由于缺乏研究的“理论工具”而难有成效。最后,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就在于通过实证研究,要么检验已有理论的正确与否、可行与否,要么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发现”新的理论。[11]   换言之,法律实证研究是对传统法学思辨研究的反思,两者互相补充。综上可见,以实证方法研究“实然法”和以思辨方法研究“应然法”可以相得益彰。法律实证研究与思辨研究的结合有助于分析“应然法”与“实然法”之间的差距,由此形成的国际法理论不仅能够对我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而且可以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际法学论文范文6

关键词:国际化视野;法理学;法学教育

一、改革背景及法理学教学现存问题

(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带来了对涉外法学人才的需求

1.现阶段,世界经济全球化越来越深入,各国之间的联系愈加密切,这其中不乏各国法律之间的交流,而在交流中各国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日益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涉外法学人才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不论是处理国际法律事务还是在国际机构中担任重要角色,都离不开国际化法学人才的能动性。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更加需要涉外法学人才与各种国家进行交流合作协商,从而明确精准地表达我国立场,所以我国如今对涉外法学人才的需求是直线上升的。

2.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储备并不能满足国家对外建设的实际需要,不仅仅只是单纯的数量不足,而是缺乏高端的能发挥领导作用的涉外人才,这使得我国对外法律交流的动力不足,不能很好地发挥大国优势。这样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我国法学有关课程教学对学生的国际化培养远远不够,不重视对法科学生的视野扩展,没有结合时代需求进行改革。所以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必须进行国际化方向的改革,重视学生国际化视野的培养,为涉外法学人才的供应提供强力支持[1]。

3.全球化浪潮的激荡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和未来发展走向,对法理学的发展提出新的重大理论需求,带来了新的法理学问题,所以具备全球化视野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新问题。法律全球化对法理学提出了新型法律观念和研究内容的扩展需要,而这些扩展则表现在以国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转成以国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就产生了对法理学教学内容更新的需求。由此可见,法理学的发展需要立足于全球化带来的影响,所以教学内容也不只是以前单纯的研究国内法法理学理论而应该适当着眼于国际化法律问题,契合时代背景去进行教学内容的同步改变[2]。

(二)法理学教学面临国际化不足等问题

1.法理学教学大纲中关于国际化的内容非常少,但法理学中的很多核心理论例如人权和公共秩序等均来源于西方。如果在教学中教师并未将这些理论的来源和背景教予学生,学生不仅难以理解理论内涵,更丧失了形成国际化视野的机会。目前法理学的教学内容太过限于理论本身和国内法,未能延伸至国际层面,这是如今法理学教学未能走向国际化的固有障碍。

2.法理学教学方式大多重视理论灌输,教学模式较为传统,教师重视意识形态的内容而忽视了实践的部分。在上课时往往只是讲述理论内容,却没有让学生去通过实践感受理论的应用,学生理解起来很抽象,作业也大多只是一些记忆性的练习,很少让学生进行发散性思维的训练。这样的教学模式导致学生不仅在理解记忆上有困难,在今后学习国际私法等国际法相关学科与法理学理论交叉的内容时也缺乏一定基础,发挥不了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基础性作用。

二、改革目的

(一)何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学人才

1.具有全面的视角看待问题。看待微观问题能从宏观着想,即自觉站在全球化视角思考,而面对宏观问题也不忽略从微观去考虑,在思考上更加全面。对于不同的法律问题都有从宏观或是微观角度去考虑的意识,从而选择最适合此问题的角度,找到最好的解决方法。

2.对国际热点事件和法律焦点密切关注,在国际问题中能敏锐地察觉到与法学相关的信息,捕捉法律动向,做出及时的反应,拥有清醒的头脑。关注国际热点事件不仅仅只是关注跟我国有关的,其他国家之间的事件也同样给予关注,因为在当今世界全球化的背景下,每个国家之间的事件都有可能影响到其他国家,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便是如今需要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学人才关注每个国际热点事件的重要原因。

3.具有多元化人才的素质,不仅精通法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其他领域也均有所涉猎,例如金融、科技等领域,并至少掌握一门外语,了解国内国外法律规则,从而在面对国际事务时游刃有余,具备处理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比如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提倡并实施近三十年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为两个市场培养“三会”人才,“三会”即精法律、懂经贸、会外语。“两个市场”即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这种教育模式就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多领域的涉猎可以让法学人才具有更强的能力和更广阔的视角,所以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学人才离不开加强其多元化能力。

4.对于和我国有合作或者竞争关系国家的立法司法等规则要有系统化理解,熟悉其中的差别和背景,在面对具体事务时能熟练运用法条或者是规则从而找到正确逻辑解决,在国际沟通中发挥核心作用。一个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学人才一定不只是对本国的法律规则或是国际法了如指掌,还要对其他与我国交际密切的国家法律也有一定了解才能处理好具体的国际法律事务,并善于发现其他国家与我国法律差异,抓住其中可以利用解决问题的点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涉外法律人才[3]。

(二)丰富法理学教学特色内容

1.现在的法理学教材中的理论内容很多都移植于西方法学,例如人权、公共秩序等核心理论最早都是来源于西方,但作为一个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也应与时俱进拥有自己的特色,所以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基础性学科,更加需要发展更多属于中国的特色理论,当然这也离不开深入了解国际化法理学理论内容,故进行国际化改革能更好进行国内国外法治的一体化思考,从而形成属于中国的法理学特色理论。

2.通过法理学教学改革,能在法科学生接触法学的最初就有从国际化角度看待问题的意识,从而在今后的部门法学习中能结合两种视角看待问题,更加全面立体地审视这门学科,有利于培养出拥有国际化视野的优秀涉外法学人才来丰富法理学内容,更好地发展这门学科。

3.法理学作为法学这门学科的基础性学科,与同样作为法学基础性学科的比较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各部门法里都有所运用,不管是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这些比较都有助于发展各部门法理论,在比较中发现本学科的不足和优点,并了解更多国外法或部门法的内容。但在法理学的教学中比较法学的内容比较少见,老师也大多不会在课堂上运用比较法教学,所以可以引用比较法的方法教学法理学,让学生了解比较法研究方法,不仅有利于后面部门法的学习还有利于其接触更多国外法理学部门法的知识,为国际化视野的形成打下基础。

三、改革方法

(一)教学内容改革

1.法理学教材中关于国际化的内容寥寥无几,涉及西方的理论例如人权,法治,自由等也只是简单阐述了这些理论的概念以及内容,并未向学生解释其来源,包括这些理论在西方环境下衍生发展的过程。如果在教材内容中加上这些理论的来源以及在西方环境下的发展过程,不仅能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这些理论,还能让学生对西方的法律环境及发展有一个大致认知,为其形成国际化视野打好基础。例如,法理学中的人权理论经历了洛克的理想化人权理论到实证派注重现实忽视理想化,再到庞德的最优利益平衡学说,最后又回归自然法的理论。这一系列变化都是每个不同时代的产物,体现了每个时代的环境,如果将这些理论的发展过程融入教学内容,让学生在理解理论的同时还能了解西方的法律环境变化,有利于学生对国际化的法学学习模式有一个最基础的认知。

2.法理学教材中有关于对各国立法差异的介绍,但并未扩展这方面内容。若在教学各国立法差异的时候加入理论研究内容,能让学生对各国法律的差异形成一个基本的认知。孟德斯鸠是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法律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法学家,法理学教材中也有借鉴其《论法的精神》这本著作里关于立法差异等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的立法与其地理、经济、宗教、人口有紧密联系,所以立法差异也正是来源于这些因素的不同。如果在教学立法差异时扩展一些立法差异如何形成的内容,不仅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差异,还能让学生了解到各国环境的不同,加强兴趣,有利于国际化视野的培养和后面国际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习。

3.法理学教材里关于法律价值的章节里包含人权、自由、秩序、正义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人权学说是多种西方政治思想的结晶,不仅有斯多葛派,基督教思想还有罗马私法的结合;自由学说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同时伴随着他关于理性的相关理论;秩序理论最初起源于德国[4],其形成的原因与历史上历史学和法学在德语环境中对于经济学观念的发展具有很大意义有关;正义理论由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提出,概括了洛克、卢梭和康德等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试图使契约论基础上的正义理论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然而在教材里只是介绍了这些理论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并未涉及理论的来源和具体形成过程,学生学习起来没有完整的逻辑链条,并且后面要学的国际法中这些理论也有相关篇幅,如果在法理学教学时就能从源头讲述透彻,那么也能让学生在今后学习国际法等相关部门法时形成基本的理解基础。

4.法理学老师教学的传统课程设计步骤往往就是讲述概念、内容、各种学说、分类、特点、意义作用等,几乎很少让学生了解到法理学重要学家的生平经历,但实际上法理学学说的产生和差异都与这些法理学学家的生平经历和生活国家的环境变化息息相关。比如非常著名的法理学家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急剧没落的时期,整个社会在动荡之中,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和思想领域的革命开始出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是他后来《论法的精神》这本包含他思想的著作产生的基础。所以如果在讲授学说前向学生介绍这些学家的生平经历和所属国家的时代变化,不仅有利于学生体会其思想的核心,还能更好地理解学说产生背景,同时也了解了更多思想政治环境的变化过程。

5.在教材中引入比较法相关内容,用国外法或是国内部门法的内容与法理学内容进行横向或是纵向比较,从而让学生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不仅能从不同角度看待法理学问题还能了解外国法的相关内容,并通过比较发现其中异同点,熟悉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为国际化视野的培养打好基础。了解外国宪法也有利于学生从事涉外法律事务,树立一种差别意识[4]。而法理学作为法学各部门法的基础理论,在对国内各部门法的比较研究、对中外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世界各法系的比较研究等比较法的研究任务过程中都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所以在法理学教材中引入比较法内容以及国外的法理学内容,进行比较教学,可以让学生在刚接触法学这门学科时就能通过法理学课堂了解到作为法学的基础研究方法之一的比较法,有利于学生在学习后面的部门法时多一种解决问题的角度,拓宽视野,向国际化视野发展[5]。

(二)教学方法改革

1.如今法理学的教学课堂基本是中文教学,而为了培养学生国际化视野,老师可以适当地融入双语教学。2001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2005年教育部《若干意见》第13条再次提到“要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可见双语教学的重要性。比如介绍名词解释和相关学说名称时将其英文翻译放上去,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相关术语的英文有更多了解,为涉外法学人才的培养打好基础。同时也可以推荐学生多看国外的法律影视作品,比如《十二怒汉》《纽伦堡的审判》《费城故事》等,不仅学习了法学相关术语的外文翻译,还能提高学生对这门学科的兴趣,为学生形成国际化视野建立语言基础。而这项改革会对老师的英文水平要求较高,所以也需要老师提高英文水平并重视英文教学从而更好地引导学生双语学习。

2.实施多元化教学,教学形式不拘泥于课堂讲授,可以线上线下结合,多进行实践性教学。教师可以改变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在课堂上融入案例式教学,让学生不仅仅只是消化难懂的理论知识,从案例中领会到法理学理论的逻辑思维,更加形象。案例也可以不仅仅只是国内案例,国外经典案例的引入更容易让学生领会到法理理论形成的西方背景[6]。实践性教学应用于法理学的方式也有很多,比如将学生进行分组,布置任务,让其自主完成并在课堂上展示成果,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引导其发挥主观能动性。作为法科学生上大学以来第一学期接触的法学基础性学科,在法理学实践性教学中还可以适当地让学生接触一些专属于法学学科独特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比如模拟法庭,辩论赛等,不仅可以提升学生兴趣,让他们在后面的法学学科学习时有相关经验,还能让他们在完成这些任务时更好地理解法理学相关内容。

3.借鉴美国在教学其宪法时引用外国法进行比较教学的方法,可以加深学生对本国宪法的理解。法理学课堂也可以运用这样的教学方法。比如在司法审查制度上,绝大多数美国学生很容易认为建立这一制度以保障宪法实施属于理所当然。但比较法的知识能够让学生知道英国就缺乏这种制度,这也表明它并非民主制国家所必备,进而延伸至欧洲人权法院、德国宪法法院等不同的审查方式。通过讲解这种审查方式的多样性有助于学生以此来评估美国自己的司法审查制度。那么法理学的教学也可以引入国外法理学或是外国法与教材中的法理学理论进行比较,让学生通过某一个问题的国内外差异比较其更深层次的内涵和差异形成原因,这样不仅对本国法理学的内容有更好了解,还能树立一种意识即其他国家并不必然拥有与中国相同的法律法规,让其的国际化视野初具雏形[7]。

4.在教学中融入一些国际法律热点事件,让学生进行交流讨论,寻找其中蕴含的法理学知识,从而培养其国际化意识。比如在洞朗对峙事件中,中国根据国际法基本原理,运用证据证明规则理论,通过公开证据资料,戳穿印方捏造事实、歪曲法理的欺骗行为,直观清晰地反映洞朗对峙事件的是非曲直,揭示了印度欲单方面改变中印边界锡金段现状的企图,这个事件就体现了舆论宣传需要借助法理造势攻心,法理攻击需要借助舆论宣传扩大效果,有很多值得学生讨论领会的法理逻辑。如果在课堂上适时引入一些这样的国际事件,引导学生发现其中的法理学知识,介绍一些看待这些国际事件的角度,学生不仅能了解到更多的国际事件还能逐渐形成国际化意识,从基础上培养其国际化视野。

(三)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1.要想培养法科学生的国际化视野,不仅要从教学方式内容上改革,还要从考核方式上进行改革。如果考核方式过于单一,会导致有的学生不重视这门学科,只是应付考试型地学习,这样的话,教学内容方式的改革也就功亏一篑。传统的法理学课程考核都是在期末考试时用纸质试卷测试学生对这门课程的掌握程度然后根据答案进行打分,这导致学生经常在考前一两个星期进行突击记忆学习,考完以后也就忘记了这门课程大部分的内容,这种应付考试型的学习方式对于学好法理学这门基础性学科并没有任何帮助。所以要想让学生真正地学好这门课程,就不能只是采取期末闭卷测试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

国际法学论文范文7

 

英语世界对中文法律的系统英译盖滥觞于小斯当东(GeorgeThomasStaunton,1781-1859)于1810年翻译出版的英文版《大清律例》(TaTsingLeuLee;BeingtheFundamentalLaws,andaSelectionfromtheSupplementaryStatutes,ofthePenalCodeofChina)。1815-1823年间,比小斯当东仅年幼一岁的英国传教士马礼逊(RobertMorrison,1782-1834)完成鸿篇巨制三部六卷本《华英字典》,其中的《五车韵府》(1819)对中文法律词语在西方的传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屈文生,2010:79-97)。本文拟考察的重点不在于早期中文法律词语的英译情形,而在于早期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状况。对于英文法律词语传播至华的主体,文章的主要考察对象亦不在于诸如马戛尔尼(GeorgeLordMacartney,1737-1806)、老斯当东(SirGeorgeLeonardStaunton,1737-1801)、阿美士德(WilliamPittAmherst,1773-1857)等早期外交使节及商人,而主要在于19世纪中叶前后的来华传教士。如果说19世纪中叶前后的传教士在“中法西传”中发挥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那么他们在“西法东渐”中则扮演着更为重要的传播者甚至是布道者角色。早期西方法律词语的中国化及其“跨语际实践”过程实现,主要得益于这一时期传教士在华所编、所译、所著的各类书籍介质。1839年,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Parker,1804-1889)和四川人袁德辉节译出《滑达尔各国律例》,是文盖为的英文法律著作汉译之嚆矢,并在日后被收录于魏源《海国图志》卷八十三(王维俭,1985:58-62)。及至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AlexanderParsonsMartin,1827-1916)译出《万国公法》,西方法律词语的一部分明显进入了汉语语言之中,并成为当时乃至今日中文法律语言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近代中文法律词语或话语体系至此还远未形成。自西徂东的法律词语除大量见于《滑达尔各国律例》和《万国公法》等主要由传教士完成①的译作外,还散见于传教士亲纂的双语字典、创办的报刊及撰写的文字作品之中。   一、传教士字典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在19世纪中叶传教士编著的众多字典中,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HenryMedhurst,1796-1857)的《英汉字典》(1847)和德国籍传教士罗存德(W.Lobscheid,1822-1893)的《英华字典》(1866),最值得关注。单就英文法律词语汉译(而非中文法律词语英译)的课题而言,其他传教士字典的研究意义则要稍逊一筹。比如马礼逊的《华英字典》大体上属于汉英词典(特别是其中的前两部,即《字典》和《五车韵府》),因而最好作为汉译英研究的史料,而非英译汉研究的脚本。马礼逊于1828年出版的《广东省土话字彚》(AVocabularyoftheCantonDialect)也属于汉英性质的辞书,它们不同于前述麦都思、罗存德等人编纂的由西向东式英汉词典。马氏辞书的独特价值在于它们是中西初遇时中译英水平的忠实记录者,成为早期词汇交流中由中向西的重要载体。是故,在做英译汉研究时,马礼逊汉译英式的《华英字典》和《广东省土话字彚》均似无需过分着墨。   裨治文(E.C.Bridgman,1801-1861)1841年编纂的《广东省土话文选》(AChineseChrestomathyintheCantonDialect)、卫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1812-1884)于1842年在澳门出版的《拾级大成》(EasyLessonsinChinese;orProgressiveExercisestoFacilitatetheStudyofThatLanguage;EspeciallyAdaptedtotheCantonDialect,Macao)和1844年出版的另一本辞书《英华韵府历阶》(AnEnglishandChineseVocabulary,intheCourtDialect)均意在帮助外国人学习中文。以《英华韵府历阶》为例,它最初意在用拉丁字母为一批日用词汇标记官音,使外国人能掌握官话,方便他们到新开放的口岸与当地人交流,因为广东话在这些地方是不通行的(程美宝,2010:90-91)。它们的编纂目的因而主要在于解释或标记中文,而不在于将承载英语国家观念、制度、文化的词语翻译成中文,因而亦可不作重点研究。为使读者能对麦都思《英汉字典》和罗存德《英华字典》中的法律英文的汉译情况有一个大致的、直观的了解,笔者从上述二书中摘取数例,见表1。   相较而言,罗存德的字典因出版在后,所以它较麦都思的《英汉字典》收录的法律字词更多,解释也更为精细和准确。收词方面,以bankrupt为例,前者收录了与bankrupt直接相关的诸如bankruptcy(theactofbecomingabankrupt/倒行、倒灶、败盆)以及bankrupt-law(折本律例)等词条,而后者则未收录这些相关词语。再以law为例,罗存德的字典中新增了与该字有关的若干词语,如divinelaw(上帝之法)、humanlaws(人法)、municipallaw(民法/民例)、lawsofnature(性之法)、criminallaw(刑例/刑法)、ecclesiasticallaw(圣会律例)、commonlaw(通行之例)、statutelaw(律例/所书之例)、mercantilelaw(通商章程/通商法律)、lawofnations(公法/万国通行之法)、theMosaiclaw(摩西之律例)、ceremoniallaw(礼/礼仪)、doctoroflaw(律法博士)、topervertthelaw(枉法)、law-maker(设法者)等。而诸如Tort这类常见法律术语,麦氏的字典根本未加收录,但在罗氏的词典则可查到此字。解释方面,以bigamy为例,罗氏的字典已明确将其译成达意的某种犯罪——“双室之罪”,离今日通用的“重婚罪”已是一步之遥。   还要注意的是,从表1来看,麦都思早在1847年的《英汉字典》中就已将law译成“法律”(虽然二者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尚未确立),更早的,在马礼逊《五车韵府》中,即可看到law与“法律”的对译(Morrison,1819:146)。可见“法律”并不是一则“外来词”(高名凯、刘正埮,1958:131),准确地说,中日“书同文”的“法律”二字只是借清末大规模的日本法律译介和法律新词的输入,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并被广泛使用,进而与英文词语law正式确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此外,上述两部词典中也有部分英文法律词语找到了汉语中的对应词,而且这种对应关系得到了后世学者、字典及书籍的认同,并一直传承到了今日。如witness(证人)、bribe(贿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testimony(证言)等。当然这些词语的对应早在马礼逊的《五车韵府》(1819)中即已确立。(屈文生,2010:95)#p#分页标题#e#   二、传教士报刊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传教士创办的报刊也是早期英文法律词语汉译的重要载体,其中,《察世俗每月统记传》(ChineseMonthlyMagazine)和《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EasternandWesternMonthlyMagazine)尤其值得一提。前者被认为是已知的第一份中文近代报刊,它主要由英国传教士米怜(WilliamMilne,1785-1822)于1815年8月5日(嘉庆乙亥年七月初一)在马六甲创办;后者由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K.F.A.Gützlaff,1803-1851)于1833年7月在广州创办(1837年后出版地迁至新加坡),并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内地的第一份中文期刊。   《察世俗每月统记传》中刊登的政法类文章较少,米怜曾自称该刊“所载论说,多属宗教道德问题,天文轶事传记政治各端,采择甚寡”(宁树藩,1982:65)。但该杂志曾连载前述麦都思撰写的《地理便童略传》(GeographicalCatechism)文章,对英美两国政治和司法制度有些许介绍,故涉及不少法律词语;该文于1819年单独出版,共21页,用作小学生简明教科书(熊月之,1994:115-116)。现择其要者,对文内法律词语的中译名列表分析如下,材料主要来自熊月之先生的《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一书。从上表可知,《地理便童略传》保存了早期中文法律译词的形态,但它们大多尚未定型;传教士在翻译上述词语时,多采用“归化”译法,以贴近当时的中文习惯和中国的传统文化,“世代公侯”“乡绅世家”“乱拿”等译词即为例证。“总理”二字看似熟悉,但笔者认为它并非是今日PrimeMinister或Premier的译词②,而是President一字的翻译;关于这一判断可从如下引文判断得出:“花旗国之朝廷,略像英吉利之朝廷,都有两大会,治理法律、粮税等事,惟花旗国无王,只有一人称总理者,治国家的事,期在任四年,然后他人得位。”(熊月之,1994:116)与《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相比,《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中刊登的涉及政治与法律的文章较多。王健教授认为,《东西洋考》是最早将世界各国的国情、政治和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和监狱制度介绍到中国来的重要文献;它为考察与研究近代以来西方法律的概念、术语、思想和制度传入中国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路径(王健,2001a:40)。刊物中刊登的不少词语与《地理便童略传》中的相似,但又不尽相同,译词体现出演进与变化的特点。除表3中的文章涉及法律词语,1838年戊戌四月号的《论刑罚书》、五月号的《侄答叔论监内不应过于酷刑》、七月号的《侄答叔书》、八月号《侄奉叔》、九月号《侄复叔》等文章,多触及清朝刑罚残酷的弊端,因此也值得细查。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发现,在若干早期英文法律术语汉译中,不少英文法律词语在最早翻译成中文时,曾有多个不同的汉语译名。比如President有“总理”“首领主”“统领”等译法。实际上,在魏源(1794-1857)的《海国图志》等文献中还被译为“伯理师天德”⑤,在下述《万国公法》中又被译为“伯里玺天德”(何勤华,2003:50),此外还有诸如“民主”(取万民之主的意思)“国主”“酋”“长”“酋长”“大酋”“头目”“监督”“头目”“尚书”“正堂”“天卿”“地卿”“(花旗合部)大宪”“头人”“邦长”“总领”“大统领”“皇帝”“国君”“国皇”“伯理玺天德”(熊月之,1999:58-61)及“伯理玺”等译法。再以juror一词为例,它有诸如“有名声的百姓”“副审良民”“批判士”等不同译法。这还不是全部,它实际上还有如“乡绅”“衿耆”“有声望者”“绅董”等译法。(胡兆云,2009:46-50)   三、《滑达尔各国律例》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出于“制夷”的需要,“天朝大吏”林则徐于1839年奉差赴粤查办烟案,期间在广州组织节译了瑞士法学家滑达尔(EmerichdeVatell,1714-1767,今译“瓦泰尔”)的国际法著作——《滑达尔各国律例》(TheLawsofNations,orPrinciplesoftheLawofNature,AppliedtotheConductandAffairsofNationsandSovereigns,1758年出版),它是最早翻译到中国来的国际法,比《万国公法》早25年,林则徐因此成为晚清最早的一位翻译赞助人(王宏志,2011:49,51-52)。节译部分的译者是伯驾和袁德辉,总字数不到2000字⑥,有学者认为林则徐请伯驾翻译依据的是滑氏著作的法文版,而袁德辉重译和增译依据的是该书英译本,理由是滑达尔国际法著作原为法文,袁德辉“不谙法文”而伯驾“精通法文”,但王维俭先生认为,“可以确凿无疑地断定不论伯驾还是袁德辉均依据英译本。而且是奇蒂(JosephChitty)的英译本”(王维俭,1985:63)。还需指出的是,美、中两位译者翻译的实际是同一国际法文本中的同一个片段,尽管他们在对源语及目的语的处理和取舍上确有差异,袁德辉增译了一小节。笔者按图索骥,分别查阅了《滑达尔各国律例》(光绪二季平庆泾固道署重刊本)的中译本和奇蒂的英译本(Vattel,1833:38,171-172,291-292)。现将典型的法律词语包括短语列表如下:从上表可以发现,作为已知最早的法律翻译作品,《滑达尔各国律例》中使用的译词不少传至了今日,成为今天通用的译法;上述某些英文词语基本上与中文法律词语建立了“词词对应”关系,这其中典型的有“law/法律”“confiscation/充公”“smuggling/走私”“export/出口”及“makelaw/立法”等。这恰如挪威汉学家鲁纳所言,伯驾严格依据当时的汉语以及瓦泰尔著作的原意和语言,创造了一种勉强能为当时的中国读者理解的“混合式”(hybrid)语言。而袁德辉发现伯驾的语言不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就在伯驾文本的基础上,将他的译文改造为更接近中文习惯的文本。袁创造了一些表达核心概念的语义上的新词,并使整个观点都简化和中国化了(鲁纳,2000:309)。若以信息为取向的翻译视角来看,或许伯驾与袁德辉的译本均已接近达到了林则徐组织翻译该法的目的。#p#分页标题#e#   虽然我们尚不能直接证明汉译法律词语在这一时期的传承情况,但种种间接证据指明,上述二位译者在翻译《各国律例》时极有可能参考了马礼逊的《华英字典》。王维俭先生的文章指出,袁德辉曾从北京出发,专程赴广州购买过马礼逊的《华英字典》(王维俭,1985:67);而据裨治文发表于《中国丛报》的《鸦片贸易危机(续)》(CrisisintheOpiumTraffic)一文,林则徐在虎门接见美国商人经氏(C.W.King)和他时,曾直接提出索要地图、地理书和别种外国书,特别是一套完整的马礼逊编字典(Morrison’sDictionary)(Bridgman,1839:76)。林索要字典全本之时正值其委托伯驾翻译滑达尔著作之际,由此可判断他们完全可能参考了马礼逊的字典。(王健,2001b:110)仔细翻阅马礼逊《华英字典》之《五车韵府》,我们发现“夹带”“漏税”“走私”对应的均是tosmuggle(Morrison,1819:388,768,795),再对照《滑达尔各国律例》中两位译者对于smuggling的翻译,发现它们是一致的;一个严肃的译者常会认真查考以前的译本以吸取其中的优势,基于这一朴素的判断,我们有理由认为,法律译词在这一时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沿用或传承。另,上述麦都思的字典(第1186页)中将tosmuggle也翻译为了“夹带、漏税、走私、逃抽”,足见部分译词的传承至此并未断裂。就《滑达尔各国律例》所译片断而言,它们“给读者留下的仅仅是有限而艰深的印象”(鲁纳,2009:80);它们对于下述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的影响不甚显著。但正如鲁纳所言,伯驾和袁德辉的译文之所以意义不菲不是因为他们对后来的中文国际法语言和逻辑产生的影响,而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原创性以及他们在国际法翻译这一跨文化的实践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精神。(鲁纳,2000:309)   四、《万国公法》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与麦都思、罗存德、伯驾和袁德辉等人简单的、片段式的译介相比,丁韪良主译的惠顿(HenryWheaton)著《万国公法》(1864年)则有系统地创造了一套与国际法上主要英文法律术语相对应的汉语译词,是一件“非同小可的译事”。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万国公法》有张剑先生点校本(惠顿,2002)和何勤华先生点校本(惠顿,2003)两种,围绕该书的论文和专著已有不少,比如《<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何勤华,2001)、《<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张用心,2005)、《1864年清廷翻译<万国公法>所据版本问题考异》(王开玺,2005)、《关于丁韪良译介<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吴宝晓,2009)和《“万国公法”译词研究——兼论19世纪中日两国继受西方国际法理念上的差异》(赖骏楠,2011)等,还有马西尼(1997)、王健(2001)、刘禾(2009)、林学忠(2009)、崔军民(2011)等人的著作。这些著作或文章多从宏观、中观层面分析了《万国公法》的翻译与引进之于近代中国政治、法律、外交及战争等问题的影响。而从微观上,列举全书中典型法律词语汉译的作品,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尚不多见。需要说明的是,《万国公法》的点校本共计262页,但这里限于篇幅,只能截取部分加以考察。“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通过分析上表,我们发现丁韪良创造了不少法律术语。马西尼的研究认为,丁氏创造的法律术语有诸如半主、动物、公法之私条、公使会、过问、离婚、民间大会、民主、判断、权、全权、人之权利、上房、首领、特权、下房、信凭、义务、债欠、掌物之权、植物、自护、总会等(马西尼,1997:188-274)。何勤华教授考证后则认为,丁氏创造的法律术语概有下列24个,如万国公法、性法、公师、法师、主权、权利、责任、法院、人民、国体、赔偿、自治、限制、章程、邦国、政治、选举、司法、争端、国会、制宪、领事、利益、管辖等(何勤华,2001:142-143)。而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统计还有待挖掘,将丁氏创造的法律术语,分门别类地分析可使研究变得更加深入和有说服力,比如“沿用至今的”与“已被淘汰的”;“归化的”与“异化的”“;逼真的”与“失真的”等等。对此,笔者将另撰文予以论述。丁韪良的翻译显然受到了中国文化不小影响,以致其部分译文出现了“变异”或“失真”。比如他将“alegislativepower/ajudicialpower”(立法权力机关/司法权力机关)一概译为“君”。而这一简单化处理,无疑使当时的读者误以为君主权力不受限制有正当化的理由,进而具备国际法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他将law和positivelaw一概译为“律法”,则可能会使法的科学分类不易被人们察觉。将citizen译为“庶民”、obligations译为“名分”也属这一范畴。还有一对有趣的例子,丁氏在翻译realproperty与personalproperty这组词语时,将前者译为“植物”后者译为“动物”。后来,可能它与表示animal的“动物”相同,在和制法律新名词的影响下,property不用“物”而用“产”来翻译。所以这种对应关系出现不久就被两个日语汉字词汇“动产”“不动产”所取代(张璐、赵晓耕,2009:81)。词语由于能指和所指结合而构成一个相对封闭的意义(俞江,2008:6),但由于能指与所指、所指与所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致使能指与所指的结合无法固定下来“,植物”与“动物”因而终究未在法律语言中被确立。   有学者认为,同治年间中西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的改善构成了启动《万国公法》翻译工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向中国介绍国际法,能够引导中国自觉地遵守刚签订的条约,从而使条约上的权益现实化,这要比使用武力的强制手段远为高明(赖骏楠,2011:4)。但实际上,这可能并非是丁氏翻译《万国公法》的真正动力。西方在当时也不乏有人将丁韪良看成是制造麻烦的人,法国使馆代办哥士奇(Michel-AlexandreKleczkowski)曾抱怨:“有人想让支那人窥探我们欧洲国际法的秘密,这人是谁?杀死他,绞死他;他会给我们带来无数的麻烦”。美国传教士卫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一译“威廉士”)则担心,把国际法引入中国,会刺激中国人达到西方的法律水准,从而找到废除譬如“治外法权”等“不平等条约”的法律依据(刘禾,2009:165)。可见不少外国人对译介国际法到中国可能带来的后果是非常担心的。#p#分页标题#e#   不过,令卫三畏等人“稍感安心”的是,中国历史上系统翻译与引进之第一本西方法学著作的《万国公法》,似乎并没有让中国立刻找到普世价值的存在;天朝并未将国际法利用为保护国家权益的法律武器;甚至连国际法用语在中国的传播也未产生即刻的影响。倒是我们或许应当注意到这一点:《万国公法》的翻译帮助我们创设了一批近代中文法律词语,它之于现代中文法律词语的形成与传播意义在于,它使得部分重要法律新词不但从英语世界进入到了汉语世界之中(特别是“主权”“权利”等极为重要的法律新词皆通过《万国公法》进入汉语),而且它们中的一部分还最终成为今日通用的法律词语,而这有助于缓解法学家、史学家和翻译家们的现代性焦虑和文化不自信。此外,《万国公法》中的这些新词和衍指符号还第一次在两个不同的语言和知识系统,以及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话语之间,建立起了初步的虚拟对等关系,并构成起码的可译性。(刘禾,2009:147)   五、结语   《万国公法》的出版只是揭开了西方法律词语传入中国的大幕,这一时期之后诸如法国人毕利干、中国人汪凤藻及美国传教士林乐知、英国传教士傅兰雅和李提摩太等人的作品以及谢清高著《海录》(1820)及比这一时期更早的《澳门记略》(印光任、张汝霖著,1745-1751年间成书),均在近代法律词语的形成过程中起到过较大的影响。它们发挥的介质作用理应被深入挖掘,但限于文章旨趣在于考察19世纪中叶时期传教士汉译法律词语的形态,故不展开。   从19世纪上半叶前始至20世纪初期止,近代法律词语汉译的主力一直是以传教士居多的外国人,而国人仅扮演着“配角”的角色。该时期的法律翻译策略与路径亦明显有别于自1902年晚清“变法修律”以降的翻译策略与路径。1902年以降,和制法律新名词大规模传入中国,但在这以前,传教士与部分本土译者始终未放弃自创译名的努力,虽然他们的付出与回报似乎未成正比,但却无疑已赢得了人们的尊重。

国际法学论文范文8

1.准人方案设置

在完成所有全校通选课的学习后,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的准人课程可以设置为: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管理导论、社会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基础、国际政治学。准人标准为:在第二学期结束时,完成全校面向本科生开设的所有通识通修类课程。本院学生第二学期结束时须完成上述6J’丁专业准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外院系申请准人的学生在第二学期结束时至少取得4个准人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准出方案设置

准出标准为:首先必须修完下列基础课程:西方政治思想史、宪法学、中国政治制度史、公共行政学、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方法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务员制度、政治社会学、比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较。其次,完成全校通识通修类课程、准人课程、专业准出课程,并取得所有学分。

3.构建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办学目标,应严格按照专业学术类、跨专业复合类以及就业创业类这三种类型的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运作和施教。首先,认真培养从事本专业学习和深造的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为他们将来能成长为本专业的高级专门人才做好准备。该类学生除了要认真学习该专业的平台课程和专业课程之外,推荐选学本专业的选修课程,并且鼓励选学一级学科选修课。其次,积极支持学生们从事跨学科的、跨专业的学习和深造,在他们完成该专业的平台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之外,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以及社会的需要自由地选学其他学科、专业的课程。在选学过程中,系里将提供一定的专业咨询和指导。

二、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课程模块设置

根据上述培养目标和培育方案的设置,政治学与行政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可分为三大课程模块:

1.通识通修课程模块

这一模块的目的是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基本的哲学、逻辑学等思维。课程包括学校统一安排全校公共课和文科公共基础课,例如: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军训、军事理论与军事高科技、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信息技术、大学计算机应用、简明微积分、体育等。

2.学科专业课程模块

包括所在院系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课程包括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公共管理导论、社会学原理、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基础、国际政治学、公共行政学、西方政治思想史、宪法学、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治思想史、政治学方法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公务员制度、政治社会学、比较政治制度、中外政治文化比较。

3.开放选修课程模块

包括专业选修课、一级学科选修课、跨学科跨院系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该模块的课程,应该在院系的指导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社会的需要自由选择搭配。课程包括政治学专业英语、政府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城市与社区管理、行政伦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政策分析、西方行政学说史、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公务员职业能力与职业发展、数字化政务信息管理、政治心理学、政治认同导论、中国行政改革与发展、台港澳政治与行政、社会实践。跨专业选修课包括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的量化方法、国际法、国际组织、国际经济学、西方国际关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