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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范文1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网络服务及涉及的相关事宜签订合同书如下:
一、总则
1.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网络服务。
2.网站的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各项相关法律,若网站的信息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各项相关法律的内容,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乙方有权终止对此甲方的服务,即关闭此网站甲方的信息。
二、乙方责任与权利
1.乙方根据双方达成共识为甲方提供国际域名服务。
2.乙方必须保证网站上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可看性、合法性。
三、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项目及相关事宜如下
服务项目:_________;服务年限:_________;费用空间:_________;对应网址:_________;国际域名_________。
四、合同款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规定的网络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2.协议正式签定生效后,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缴付网络服务全部费用。
五、网络服务
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费用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生效。注册者未在服务期届满前续费,有权自服务期届满之日的第二日终止提供服务并注销有关网络服务。
六、相关服务介绍
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关网络服务控制面板,可自行修改相关信息。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网络服务范文2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络应用服务 经营思维模式 服务整合
网络被称作一场人类革命,也有人说新经济将取代传统经济。同时,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大,已经明确提出“坚持以信息经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的思路,提出“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这将从法律上、意识上给新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与依据,再次从纲领上确认了新经济举足轻重的位置。虽然近年的TI’市场风云突变、四面楚歌,尽管跨世纪的中国ff界仍然没有想通网络究意怎样才能赚钱、网络服务的价值何在,但是人们对互联网的“迷恋”依然疯狂到了几近失去理智的地步。有一位网站CED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们首先是一个企业,然后才是一个TT企业,只要是企业就有一定的规律与同样的运作原理,企业只有具备自身的赢利能力与创新能力,才能生存。
脱离传统领域是网络服务发展的“瓶颈”
设立企业最初的目标通常比较单纯,但在拥有了第一批种子资金之后,多数企业便开始分化为两种—“投机型”与“创业型”。可以说中国的网络企业队伍是在“大投机”的氛围中成长的,没有几个真正抱着“为企业长期提供服务”、“谨慎投资并开创事业”的经营理念来生存,在经历了圈地、烧钱、泡沫等一系列投机之后他们却同时发现,在这样一种历史性潮流中,更多的是身不由己。企业怎样生存,怎样跨过几年一次的生死期(也许对IT来说是一年一个生死期),除了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大环境因素影响外,最主要的还是企业自身的问题。战略失控、市场定位不准确,管理水平与人才储备跟不上规模的增长要求等,都会导致企业经营滑坡。2000年,偌大的TT企业一夜之间陷人重重危机,千人面临失业,已不是什么新鲜事。IT行业的大浪淘沙一方面是大竞争环境使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网络企业缺乏市场风险意识、市场定位不准确和内部运作机制不完善所决定。
与传统企业不同的是,仃精英们都很年轻,他们没有经历过传统企业漫长艰辛的创业积累历程,也没有传统人才观的资历约束。一时间,好高鹜远、不讲究协作、缺乏战略眼光、急功近利蔚然成风。盲目的联合与兼并、缺乏自身核心理念、缺乏实业根基的网络服务“窝里斗叹免费大战、搜索引擎大战}又频繁上演。而一批渴望价值回归的网络服务商们仍未弄明白自己怎样才能生存,网络对传统产业经济领域是怎样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可以说,网络企业的文化与传统企业文化相差很大,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们不了解传统企业的运作原理、生存环境和经营艺术,不切实深人到传统产业中,为企业寻求“全套最佳解决方案”和送上“最好的应用服务(ASP)"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2003年,应该是网络应用服务的理性回归年,怎样更好地进行网络应用服务、实现网络应用服务的价值应该是更多网络应用服务提供商、虚拟部门提供商们认真、冷静思考的问题。
网络只是一种工具,价值在于应用
互联网所带来的信息技术完全建立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任何涉及物质领域的经济运作仍然需要用物质的力量来解决,比如产业领域中沿用最多的仍是人海战术、资金战术、文化战术等,网络所带来的信息功能和服务功能只是一种借助于物质运作发挥特殊功效的工具,作为一种工具,它与蒸汽机、汽车、电话等没什么不同。网络企业是指在互联网这种工具下,以信息技术为载体,以提供信息产品服务和产品交易为内容,按商业原则规范运作的一种企业模式,其服务的实质是对传统交易市场进行替代的一种市场。因此网络服务的价值在于应用。如果网络服务真正融人到企业的实际运作、运用到应用当中,沟汰一些劳动力低下的生产和销售方式,以此促进企业效率的提高,就能在降低交易成本上发挥特殊的作用,也能促使社会分工进一步深化和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对于企业个体来说,网络的普及将产生意义深远的影响,从战略、决策到管理,从生产、销售到物流,从技术、人才到队伍,互联网技术改变了很多流通领域、中间环节上的游戏规则,把一种原先停留在差异性领域之间流通的过程最大限度地简单化、同质化,因此改变了企业资源配置的思维模式,解放了很多中间过程的生产力,缩短了产品周期,促进了行业效率的整体进步。
目前的网络应用服务主要集中在为企业提供客户关系管理、自动化办公系统、营销网络、产品及工艺解决方案等管理软件。企业通过网络进行客户关系管理,能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完全按照市场和客户的需求生产各种产品潍护制造商与经销商的双赢关系;把握客户资源;实现无纸化办公、数字化管理,并将网络应用到战略的分解与计划的制定、盈利水平与利润增长点、供应链管理、营销策略、原辅料需求、生产流程、产品质量、研发能力、服务水平和发展瓶颈等一系列分析和决策过程中一一这一切均须建立在网络应用服务切合于企业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的经济体系通常是以地域为单位的,不同地方经济有着完全不同的经济特色,加上客户的需求千差万别,特别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由生产型转向经营型,需要的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无法量化的市场灵感和经营艺术,而一味地采用标准化模式的服务,对于很多传统企业是不可想像的。而且在市场不是很规范的情况下,市场要素的作用往往是综合性的,通常企业在经营上付出的精力远远超过耗在生产或产品上面的精力。如果企业一味追求一种标准模式来进行自身规范,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管理的道德风险,而且会发生“水土不服”,严重者会摧毁一个企业的文化,那样的网络应用服务就偏离了其价值核心。
网络服务价值的充分发挥在于深入传统产业
目前一些大公司之所以不愿意采用ASP,很大部分原因也是由于他们认为ASP的专家不能足够明确理解客户的需求和应用程序如何影响整个商务。对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商来说,要真正意义上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就必须准确地定位“互联网应用服务”,谁先做得专、做得透、做得全,谁就能做得好。
网络服务范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项目
乙方甲方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注册甲方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注册的数量为通用网址_________个,分别为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对所注册的通用网址拥有internet通用网址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nsi和/或cnnic,下同)认可意义下的所有权。
2.1.2 甲方可以在注册成功之后的任何时候,将通用网址保留在乙方的通用网址服务器或者转移到其他甲方指定的通用网址服务器上。
2.1.3 甲方所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应该没有侵犯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果该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侵犯了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权利,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2.1.4 甲方承担此次通用网址注册全过程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及违反2.1.5所可能产生的后果。
2.1.5 甲方认识到通用网址注册申请的成功与否是由申请本身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决定的,乙方仅以身份代为办理有关手续,对通用网址能否成功注册不提供任何担保。在未与乙方核实之前,甲方不得对外声称自己是该申请通用网址的所有者,也不得断定通用网址注册成功或者注册不成功。
2.1.6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1.7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所需的全部费用。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足额交费,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所注册通用网址,甲方应承担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通用网址管理机构取消该通用网址的注册)。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为甲方办妥第一条所注明的通用网址的全部申请注册手续,乙方不以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担保甲方申请注册的通用网址能够成功注册。
2.2.2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有关的查询和注册申请。
2.2.3 乙方提供如下的注册后服务:向甲方报告查询和注册结果;代甲方支付internet通用网址管理机构所需的有关费用;用乙方的通用网址服务器为甲方的通用网址提供通用网址服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持甲方的通用网址直到甲方具备使用它的条件;如果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为甲方设立电子邮件转发帐号和不可编辑的“建设之中”的网页;在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时,将通用网址转移到甲方指定的通用网址服务器上。
2.2.4 乙方按照约定收取本合同第三条的合同金额和代甲方缴纳的有关费用及按照规定标准应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合同金额
本合同涉及到的国际国内通用网址注册的收费标准和注册数目如下:
通用网址注册费是人民币_________元/年,_________个通用网址合计_________元;
本合同全部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四条 服务期限
在本合同中,对于保护性通用网址注册,乙方的服务期限为:通用网址为_________年_________。
第五条 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甲方将注册通用网址的全部款项共计_________元支付乙方。对于后续服务所需的费用,甲方在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之前_________个月内支付乙方,本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第六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一致。
第七条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将通用网址转移到除乙方以外的其他通用网址服务器,本合同即告解除。
7.2 在甲方前一次付款款项的有效期结束后,如没有接到甲方第二次付款,本合同自动失效。
7.3 如果甲方所需的通用网址未能注册成功,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将全部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后退还甲方。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8.2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地方法院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即告终止。
9.2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10.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10.3 如果本合同任何规定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10.4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0.5 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本合同内的标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10.6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10.7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10.8 因乙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10.9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10.10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网络服务范文4
由系统管理员管理的结构化计算机环境和只有一台或几台孤立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环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服务!这种只有几台孤立计算机的典型环境是家庭和那些很小的非技术性的办公室,而典型的结构化计算机环境则是由技术人员操作大量的计算机,通过共享方便的通信、优化的资源等服务来互相联结在一起。当一台家用电脑通过互联网或通过ISP连接到因特网上,他就是使用了ISP或其他人提供的服务才进入网络的。
由系统管理员管理的结构化计算机环境和只有一台或几台孤立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环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服务!这种只有几台孤立计算机的典型环境是家庭和那些很小的非技术性的办公室,而典型的结构化计算机环境则是由技术人员操作大量的计算机,通过共享方便的通信、优化的资源等服务来互相联结在一起。当一台家用电脑通过互联网或通过ISP连接到因特网上,他就是使用了ISP或其他人提供的服务才进入网络的。办公室环境也能提供同样甚至更多的服务。
典型的办公室环境包含很多服务,主要有DNS、电子邮件、认证服务、联网以及打印等等。这些服务非常重要,一旦没有了这些服务会对你产生很大的影响。其它典型的服务还包括各种远程接入方法、网络证书服务、软件仓库、备份服务、连接因特网、DHCP、文件服务等等。如此多的服务确实令人厌倦,但这也证明了系统管理员团队所创造并维护的服务是如此之多。你给用户的每一个技术支持都包含了系统管理员团队提供的服务在里面。
提供一个服务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把硬件和软件累加在一起,它包括了服务的可靠性、服务的标准化、以及对服务的监控、维护、技术支持等。只有在这几个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服务才是真正的服务。
系统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为用户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用户工作的开展,用户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结果系统管理员就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来设计并创建新的服务,创建的新服务的质量决定了以后系统管理员们对它们提供技术支持时所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多少,同时也决定了用户的满意程度。
一、服务的基本问题
创建一个稳定、可靠的服务是一个系统管理员的重要工作。在进行这项工作时系统管理员必须考虑许多基本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设计和开发的各个阶段都要考虑到用户的需求。要和用户进行交流,去发现用户对服务的要求和预期,然后把其它的要求如管理要求等列一个清单,这样的清单只能让系统管理员团队的人看到。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是什么"比"怎么样"更重要,否则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就会陷入泥潭而失去目标。
服务应该建立在服务器级的机器上而且机器应该放在合适的环境中,作为服务器的机器应当具备适当的可靠性和性能。服务和服务所依赖的机器应该受到监控,一旦发生故障就发出警报或产生故障记录清单。
大多数服务都依赖其它服务,通过进一步理解服务是如何进行的,会使你洞悉这个服务所依赖的其它的服务。例如,几乎所有的服务都依靠域名服务(DNS)。要给一个服务配置机器名或域名,要靠DNS;要想在日志文件中包含所使用服务或服务访问过的主机名,要用到DNS;如果你进入一台主机通过它的服务联系别的机器,也要用到DNS。同样,几乎所有的服务都依靠网络,其实网络也是一种服务。DNS是依靠网络的,所以所有依赖DNS的服务也依靠网络。有一些服务是依靠email的(而email是依赖DNS和网络的),还有别的服务依靠访问其它计算机上的共享文件,也有许多服务也依靠身份认证和授权服务来对人们进行区分,特别是在那些基于认证机制而又具有不同级别服务权限的环境中。某些服务如DNS的故障,会引起所有依赖DNS的其它服务的一连串的失败。所以在构建一个服务时,了解它所依赖的其它服务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服务一部分的机器和软件应当依赖那些建立在相同或更高标准上的主机和软件,一个服务的可靠性和它所依赖的服务链中最薄弱环节的可靠性是相当的。一个服务不应该无故的去依赖那些不是服务一部分的主机。
为了可靠性和安全性,对服务器的访问权限应当进行限制,只有系统管理员才能具有访问权限。使用机器的人和机器上运行的程序越多,发生内存溢出或突然出现其它故障、服务中断的机会就越大。用户使用计算机时总喜欢多装点东西,这样他们就能方便的存取自己需要的数据和使用其它的服务。但是服务器应该是尽可能的简单,简单化可以让机器更加可靠,发生问题时更容易调试。服务器在满足服务运转正常的前提下应当安装最少的东西,只有系统管理员们具有安装权限,而且系统管理员们登录服务器时应该也只是为了维护。从安全的角度来看,服务器比普通的台式机更敏感。入侵者一旦获得了服务器的管理员权限,他所能做的破坏比获得台式机管理员权限所能做的破坏大的多!越少的人具有管理员权限,服务器运行的东西就越少,入侵者获得权限的机会就越小,入侵者被发现的机会就越大。
系统管理员在构建一个服务时必须要作几个决策,比如从哪个厂家买设备、对于一个复杂的服务用一台还是多台服务器、构建服务时要留多大的冗余度。一个服务应该尽可能的简单,尽可能小的依赖性,这样才能提高可靠性和易维护性。
另一个使服务易于维护的方法是使用标准硬件、标准软件、标准配置以及把文件放在标准位置,对服务进行集中管理。例如,在一个公司中,用一个或两个大的主要的打印服务器比零星分布的几百个小服务器使服务更容易得到支持。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在执行一些新服务时,服务所在的机器在用户端配置时最好使用基于服务的名字,而不是用真实的主机名,这样服务才会不依赖于机器。如果你的操作系统不支持这个功能,那就去告诉你的操作系统销售商这对你很重要,同时要考虑是否使用别的具有这个功能的操作系统。
一旦服务建好并完成了测试,就要逐渐转到用户的角度来进行进一步的测试和调试。
1.用户的要求
建立一个新服务应该从用户的要求开始,用户才是你建立服务的根本原因。如果建立的服务不合乎用户的需要,那简直就是在浪费精力。
很少有服务不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而建立的,DNS就是其中之一。其它的如邮件服务和网络服务都是明显为了用户的需求建立的。用户需要他们的邮件用户端具备某些功能,而且不同的用户想要在网络上作不同是事情,这些都依靠提供服务的系统设置情况。其它的服务如电子购物系统则更是以用户为导向的了。系统管理员们需要理解服务怎样影响用户,以及用户的需求又如何反过来对服务的设计产生影响。
搜集用户的需求应该包括下面这些内容:他们想怎样使用这些新服务、需要哪些功能、喜欢哪些功能、这些服务对他们有多重要,以及对于这些服务他们需要什么级别的可用性和技术支持。如果可能的话,让用户试用一下服务的试用版本。不要让用户使用那些很麻烦或是不成功的系统和项目。尽量计算出使用这个服务的用户群有多大以及他们需要和希望获得什么样的性能,这样才能正确的计算。
2.操作上的要求
对于系统管理员来说,新服务的有些要求不是用户直接可见的。比如系统管理员要考虑到新服务的管理界面、是否可以与已有的服务协同操作,以及新服务是否能与核心服务如认证服务和目录服务等集成到一起。
系统管理员们还要考虑怎样规划一个服务,因为随着公司规模的增长,所需要的服务当然也会比当初预期的有所增长,所以系统管理员们还得想办法在增长服务规模的同时不中断现存的服务。
一个相对成熟的方法是升级服务的路径。一旦有了新版本,如何进行升级呢?是否得中断现在的服务呢?是否要触及桌面呢?能不能慢慢地逐渐升级,在整个公司发生冲突之前先在一些人中进行测试呢?所以要尽量把服务设计得容易升级,不用中断现有的服务就能升级,不要触及桌面而且能慢慢地逐渐升级。
从用户期望的可靠性水平以及系统管理员们对系统将来要求的可靠性的预期,系统管理员们就能建立一个用户期望的功能列表,其内容包括群集、从属设备、备份服务器或具有高可用性的硬件和操作系统。
系统管理员们需要考虑到由服务主机位置和用户位置而引起的网络性能问题。如果远程用户通过低带宽、高等待时间连接,那这样的服务该怎么完成呢?有没有一种方法可以让各个地方的用户都获得好的或比较好的服务呢?销售商很少测试用他们的产品连接时是否高等待时间的――即RTT值是否比较大――每个人从程序员到销售员都忽略了这个问题。人们只是确信内部测试的结果。
3.开放的体系结构
一个新服务,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可能,就应该建立在使用开发式协议和文件格式的体系结构上。特别是那些在公共论坛上记录成文的协议和文件格式,这样销售商才能依据这些标准生产出通用的产品。具有开放体系结构的服务更容易和其它遵循相同标准的服务集成到一起。
开放的反义词是私有,使用私有协议和文件格式的服务很难和其它产品共同使用,因为私有协议和文件格式的改变可以不通知,也不要求得到协议创造者的许可。当销售商扩展到一个新领域,或者试图保护自己的市场而阻止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时,他们会使用私有协议。
有时销售商使用私有协议就是为了和别的销售商达成明确的许可协议,但是会在一个销售商使用的新版本和另一个销售商使用的兼容版本之间存在明显的延迟,两个销售商所用的版本之间也会有中断,而且没有提供两个产品之间的接口。这种情况对于那些依靠它们的接口同时使用两种产品的人来说,简直是一场恶梦。
商业上使用开放协议的例子很简单:它使你能够建立更好的服务,因为你可以选择最好的服务器和用户端软件,而不必被迫地选择,比如在选择了最好的用户端后,又被迫选择不是最理想的服务器。用户想要那些具有他们需要的功能,而又易于使用的应用程序,而系统管理员们却希望服务器上的应用程序易于管理,这两个要求常常是冲突的。一般来说,或者用户或者系统管理员们有更大权利私下做一个另对方惊奇的决定。如果系统管理员们做了这个决定,用户会认为他们简直是法西斯,如果用户做了这个决定,这会成为一个难以管理的包袱,最终使得用户自己不能得到很好的服务。
一个好的解决方法就是选择基于开放标准的协议,让双方都能选择自己的软件。这就把用户端应用程序的选择同服务器平台的选择过程分离了,用户自由的选择最符合自己需要、偏好甚至是平台的软件,系统管理员们也可以独立地选择基于他们的可靠性、规模可设定性和可管理性需要的服务器解决方案。系统管理员们可以在一些相互竞争的服务器产品中进行选择,而不必被囿于那些适合某些用户端应用程序的服务器软件和平台。在许多情况下,如果软件销售商支持多硬件平台,系统管理员们甚至可以独立地选择服务器硬件和软件。
我们把这叫做用户选择和服务器选择分离的能力。开放协议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场所,并激起销售商之间的竞争,这最终会使我们受益。
开放协议和文件格式是相当稳定的,不会经常改动(即使改动也是向上兼容的),而且还有广泛的支持,能给你最大的产品自主选择性和最大的机会获得可靠的、兼容性好的产品。
使用开放系统的另一个好处是和其它系统连接时不再需要额外的网关。网关是不同系统能连接在一起的黏合剂。虽然网关能节省你的时间,但使用开放协议的系统彻底避免了使用网关。网关作为一项额外的服务也需要计划、设计、监测以及本章所讲的其它关于服务的每一样东西,减少服务可是一件好事。
当下次有销售人员向你推销一些忽略IETF(因特网工程任务组)标准和其它工业标准的产品,如日历管理系统、目录服务等的时候,想想这些教训吧!虽然销售商会承诺再卖给或者免费送给你性能优越的网关产品。使用标准协议就是使用IETF的标准,而不是销售商的私有标准,销售商的私有协议以后会给你带来大麻烦的。
4."简单"的价值
在建立一个新服务时,简单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能满足所有要求的解决方案中,最简单的才是最可靠、最容易维护、最容易扩展以及最易于和其它系统集成到一起的。过度复杂将导致混乱、错误、使用困难以及明显的运行速度下降,而且使安装和维护的成本增加。
当系统规模增长的时候,还会变得更复杂,这是生活常识。所以,开始尽可能的简单可以避免系统过早出现"太复杂"的情况。想一想,如果有两个销售人员都打算推销他们的系统,其中一个系统有20个功能,另外一个有40个功能,我们就可以认为功能多的软件可能会有更多的错误,它的销售商就更难以有时间维护他的系统代码。
有时,用户或系统管理员们的一两个要求就会使系统的复杂度增加很多。如果在设计阶段遇到这样的要求,就值得去寻找为什么会有这种要求,并估价其重要性,然后向用户或系统管理员们解释,这样的要求能够满足,但要以降低可靠性、支持水平和可维护性为代价。根据这些,再让他们重新决定是坚持这样的要求,还是放弃。
三、其它需要考虑的问题
建立一个服务除了要求可靠、可监测、易维护支持,以及要符合所有的我们基本要求和用户的要求外,还要考虑到一些特别的事情。如果可能的话,应该让每个服务使用专门的机器,这么作可以让服务更容易得到支持和维护,也能减少忘记一些服务器机器上的小的服务的机会。在一些大公司,使用专门的机器是一条基本原则,而在小公司,由于成本问题,一般达不到这个要求。
还有一个观念就是在建立服务时要以让服务完全冗余为目标。有些重要的服务不管在多大的公司都要求完全冗余。由于公司的规模还会增长,所有你要以让所有的服务都完全冗余为目标。
1.使用专门的机器
理想的情况,服务应该建立在专门的机器上。大网站应该有能力根据服务的要求来调整到这个结构,而小网站却很难做到。每个服务都有专门的机器会使服务更可靠,当发生可靠性问题是也容易调试,发生故障的范围更小,以及容易升级和进行容量计划。
从小公司成长起来的大网站一般有一个集中管理的机器作为所有重要服务的核心,这台机器提供名字服务、认证服务、打印服务、邮件服务等等。最后,由于负荷的增长,机器不得不分开,把服务扩展到别的服务器上去。常常是在这之前,系统管理员们已经得到了资金,可以买更多的管理用的机器,但是觉得太麻烦,因为有这么多的服务依赖这机器,把它们都分开太难了。当把服务从一台机器上分开时,IP地址的依赖最难处理了,有些服务如名字服务的IP地址都在用户那里都已经记得很牢固了,还有一些IP地址被安全系统如路由器、防火墙等使用。
把一个中心主机分解到许多不同的主机上是非常困难的,建立起来的时间越长,上面的服务越多,就越难分解。使用基于服务的名字会有所帮助,但是必须整个公司都使用标准化的、统一的、始终如一的名字。
2.充分的冗余
充分的冗余是指有一个或一系列复制好的服务器,能在发生故障的时候接管主要的故障设备。冗余系统应该可以作为备份服务器连续的运行,当主服务器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连上线,或者只要少量的人工干预,就能接管提供服务的故障系统。
你选择的这类冗余是依赖于服务的。有些服务如网页服务器和计算区域,可以让自己很好的在克隆好的机器上运行。别的服务比如大数据库就不行,它们要求连接更牢固的崩溃恢复系统。你正在使用的用来提供服务的软件或许会告诉你,冗余是以一种有效的、被动的、从服务器的形式存在的,只有在主服务器发生故障并发出请求时,冗余系统才会响应。不管什么情况,冗余机制必须要确保数据同步并保持数据的完整。
如果冗余服务器连续的和主服务器同步运行,那么冗余服务器就可以用来分担正在正常运行的负荷并能提高性能。如果你使用这种方法,一定要注意不要让负荷超出性能不能接受的临界点,以防止某个服务器出现故障。在到达临界点之前要为现存系统增加更多的并行服务器。
有些服务和网站每时每刻的功能都集成在一起,所以它们在网站建立的早期就做到充分冗余了。别的仍然被忽视,直到网站变得很大,出现了一些大的、明显的故障。
名字服务和认证服务是典型的、首先要充分冗余的服务。这么做的部分原因是软件就是设计得要有辅助服务器,部分原因是它确实很重要。其它重要的服务如邮件服务、打印服务和网络服务,在以后才能被考虑到,因为要为它们作完全冗余会更复杂而且很昂贵。
在你做每一件事的时候,都要考虑到在哪儿作完全冗余才能让用户最受益,然后就从那儿开始吧。
冗余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容易升级。可以进行滚动升级。每次有一台主机被断开、升级、测试然后重新开始服务。单一主机的故障不会停止整个服务,虽然可能会影响性能。如果你真的搞杂了一个升级那就关掉电源等你冷静下来再去修它。
网络服务范文5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社会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是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前提。站在用户的角度,所有能够供用户接入网络,得以存储、传输信息的服务提供商都可构成本文所言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所以立足于这样一个视角,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如此笼统、概括的解释,是由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正在衍生出更多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越来越多的智能设备制造商以及软件服务提供商。于此情形下,任何试图从正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的界定都将是不完整的。此外,本文也不认为对现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分类会有助于我们认识其内涵,恰恰相反,它会割裂我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地位的整体性认识,分类仅在阐述其负有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时,才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技术运行规则中所起的整体作用来为其定位。互联网的诞生和发展由始至终都是一场信息技术革命,这场革命区别于以往任何一次技术革命的特殊之处在于,物理世界是由原子构成的,信息的载体为能够直接进行控制的实体物;而互联网络时代信息的载体转化为以比特为单位,可被计算机进行处理、保存和分析的一系列数据。信息的表现形式皆为不可触摸,只可感知的文字、声音、图片以及视频。不仅如此,借由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得以搭建起了一个信息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最终跨越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网络对人类的影响已蔓延至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大到一国军事机密情报的保管和传输,小至普通用户的人际交往和购物行为,均是借助于网络实现。而支撑整个网络系统运行的正是形形的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说,他们是这个整体系统的集体构建者和缔造者。简单讲,无论是提供基础宽带服务的电信运营商,或是接入互联网的路由器制造商,抑或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软件服务商,用户皆是通过其提供的某一部分网络服务记录、传输信息。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安全问题,信息的存储和传输都会受到影响。由此可以说,无论单个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整个系统的运转提供何种服务,从整体上看,在这场技术革命中,都扮演着信息看门人的角色。信息网络独有的这些技术特征,使得网络社会中对一国金融安全、军事安全或个人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保护更多的表现为对信息在存储、传输等过程中安全的维系。由于网络用户使用者无法对信息进行最直接的控制,而是需要依托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在此基础上享有有限的使用权和控制权,导致物理世界中简单易行的安全规则无法有效适用于信息网络社会,用户面对安全隐患时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以近期发生的路由器被破译事件为例,由于部分路由器在技术上存在着安全漏洞,致使用户在上网过程中留下的银行账号、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被盗取,使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或威胁。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部分原因正是由于路由器厂商未能积极、及时的升级其系统,以致出现安全漏洞,造成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进而损害其实际权益。实践中,类似的信息泄露事件不胜枚举,无一不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密切相关,而用户面对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缺少主动有效的防范能力,只能寄希望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产品或技术的安全。基于上述客观事实,我们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其所处的信息看门人地位,既有责任,也有能力,向所有网络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的义务。这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保护义务,其特点如下:第一,这项义务不同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国家或个体所负有的有如一般经营主体的其他义务,它不以任何具体的主体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直接对象。这是由于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互联性的特点,任何一种不安全因素会同时危及国家、企业或个人的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或人身、财产安全等等。故而其既不同于私法上的义务,也异于公法上的义务。第二,该义务内生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成立之时,贯穿于其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全部过程,即使在其退出网络服务领域之时,也需为该义务的履行做出最为妥善的安排。恰如雅虎中国邮箱在关闭之前,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向所有注册用户发出停止服务通知,详细列明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并敦促用户及时注册新的邮箱,以确保其信件的安全。
二、私权视角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局限性
(一)侵权法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注意义务的规则
互联网技术发达的美国和欧洲较早地注意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维护个人权益安全方面的作用。因而通过国内或地区立法针对不直接提供网络内容的服务者在某些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做出规定。以美国为例,其在《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即以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为非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对版权领域内出现的某些侵权行为设定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依据避风港规则,自身不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及时地处理了涉嫌侵权的信息,便能够享受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②红旗规则是避风港规则的一项例外适用,其含义是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如此的明显,如同红旗一样飘扬,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不能以避风港规则推卸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请求删除、屏蔽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立法者意图通过这两项规则的适用达到既能不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过重的负担,妨碍其行业发展,又能保护相关权利人版权利益的目的,初衷不可谓不深远。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相继吸收了美国法中的这两项规则。③但在适用上做出了三点不同的变通,这表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制度设计上:其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由非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扩大至其他类型的软件服务提供者;其二,侵犯的权益由信息传播权扩大至所有可能被通过网络侵犯的民事财产权及人身权;其三,改变了美国法中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为主要原则,仅在有限的情况下就其未尽到注意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为辅的立法初衷,而是代之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与实际侵权人同等程度的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将原避风港规则中的通知和删除程序作为衡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决定性标准。美国法中的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在引入我国《侵权责任法》时发生的上述变化,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对他人的网络侵权行为承担更为严格的侵权责任。这种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的侵权归责模式,源于当时出现的许多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等侵权事件这一社会背景。立法者在做出这种制度设计时,更多的是基于一种政策考量,而不是从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的地位出发,规定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出发点决定了第36条在适用的过程中并无法解决诸多实际问题。首先,网络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权利类型越来越多,不仅包括知识产权,还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对于某网络用户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这其中涉及价值判断,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法院作出裁决。从根本上讲,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无资格仅仅根据权利人的权利通知即采取删除、屏蔽等消除侵权信息的措施。如果无视这种资格缺陷,在知识产权领域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审查权限,那么鉴于此类权利的识别性较为容易,这尚且处于其能力范围之内,但在权利类型扩张到人格权的情形下,权利冲突已经变得极为复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已经失去了甄别的能力。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为何美国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仅适用于版权法领域,而没有扩及其他侵权情形。其次,WEB2.0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出现了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交流平台。原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集中控制主导的信息和传播体系,逐渐转变成了由广大用户集体智能和力量主导的体系。此外,随着用户数量的激增,信息的产生和传播呈现出海量化和碎片化的特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种信息流动模式下,难以行使针对具体个人权利的信息审查义务。前述两项客观制约因素决定了侵权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已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之外,这种规则本身的运行并无法起到保护受害人权益,净化网络的初衷。
(二)从私权角度审视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的局限性
无论是美国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宽松的注意义务规则,或是我国侵权法中以严格救济受害人为主的制度设计,两者均是站在维护私权的角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之安全保障义务做出规定。严格讲来,任何安全维系规则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私人权益不被侵犯,这是理所应当且毫无疑问的。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实践中威胁民事主体权益的不安全因素有诸多表现形式,并非每一项都表现为直接侵权,换言之,传统的侵权归责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安全威胁情形,民事主体个人权益的最终保护并不能都通过主动提起侵权诉讼来获得解决。这在当下层出不穷的网络安全频发的各色事件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如2011年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发生不兼容大战,腾讯迫使6000多万用户卸载了360安全软件。该事件本身虽是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不正当竞争而起,表面上看,并没有直接侵犯网络用户的实际权益,但实际上腾讯公司迫使所有使用QQ的用户卸载360杀毒软件的行为正是无视这些用户的网络安全选择,间接地置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当QQ用户因卸载杀毒软件遭受信息泄露,实际权益受到侵犯时,却无法依据目前的私权规则提起侵权之诉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依据前述我们对信息网络运行规则的解读,网络是一个纵横交错的整体性系统,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处于进入网络通道看门人的地位。不独网络软件服务提供商,即使是网络硬件设备提供者,也应负有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如电脑的芯片制造商,在芯片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尽可能地对其技术安全性进行全面的检测,当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漏洞时,也应及时采取技术修复等各种可能的措施最大限度的确保用户的使用安全。而私权规则仅针对在某些直接侵权情形下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软件服务提供者。从本质上看,这是将网络关系简单化为软件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债权化网络结构,从而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同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忽略了信息网络其他构建者应负有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上文所述之路由器被破译以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即是证明。在具体的侵权法领域,网络仅是一种使用工具,网络服务提供者犹如普通的商品制造商一样,并不对任何个人通过使用该工具而侵犯他人的行为负责。综上可知,站在维护个体私权的角度看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所有个体用户承担义务的负担,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纵深发展,网络用户在使用人数和行为模式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前述私权规则在解决具体侵权问题方面,仅具有有限的适用性。此外,该规则将保护主体限于私人用户,忽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国家、公司等商事组织负有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现实情况下,面对越来越多的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私权规则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却无法适用于其中。鉴于此,我们应该跳出私权视角俯瞰整个公共领域,重新审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负有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应具有更深远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并且配有更为细化和恰当的义务履行规则。
三、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取向: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
以维护纯粹的个体私益捆绑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有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基于信息网络开放、互联的结构性特点,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整体系统中所处的地位,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为价值目标。网络空间是否存在着公共性,这是我们在理解这一价值目标时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通常我们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而倾向于淡化其公共性和社会性的一面,进而将网络社会简化为无数个用户与软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相对法律关系,对于网络纠纷也倾向于以纯私法的方式进行处理。网络的虚拟性是指信息的存在方式皆以文字、图形、声音、视频形式表现,而缺少现实世界中立体、固有的形态实体物。这个特点常常在视觉上给用户以错觉,认为自己脱离了群体性的生活,面对的仅仅是不可触摸的信息,而忽略了任何信息流产生和传播的背后均是人际关系在发生互动这一基本事实。物理世界中,先存在着一个公共空间和领域,而后才会产生聚合的公共行为;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打破了这个传统的模式,先有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而后才形成一个公共空间。换言之,不论空间的表现形态如何,只要人们以言行的方式聚集在一起,展现的空间就形成了。由此可以说,虚拟性并不排斥公共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虚拟性成就了网络空间所特有的公共性。网络空间具有公共性意味着作为信息看门人地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为空间中所有用户承担最低限度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即维护网络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秩序关注的是网络空间内各类信息流的畅通、有序运行;安全强调的是不被搅扰,能够自由流动的一种状态。秩序与安全虽然指向性不同,然而两者并非可以分割,而是紧密连为一体的价值。秩序的维持有助于确保安全,而对安全的保障,也有利于秩序的实现。秩序与安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最基本的价值需求,但与现实的物理社会相比,网络社会似乎对此表现出了更强烈的需求。这主要源于两个原因:一方面,现实社会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形成了一套运行稳定的制度体系来确保社会秩序与安全,而对于新生的网络社会而言,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建立起一套基本的秩序与安全规则,是网络社会得以运行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另一方面,与现实社会不同,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交际均是以信息流的形式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这种长线距离的曲线往最容易在过程中产生波澜,因而确保个人信息在流转过程中的有序与安全成为网络社会必然的价值选择。换言之,网络世界更需要对信息产生、传播过程的管控,这迥然于现实世界对私人权利的静态保护。可以说,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这两项价值内生于网络社会,也将伴随其永久存在和发展。网络社会对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渴求,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对所有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这归根结底是由网络特有的技术特征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的。网络社会的一切活动都需借助于网络平台进行,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表现为各种信息的流动,因而从技术上确保信息流有序、安全的产生、存储和传输,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实践中许多危害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行为均是由于网络技术存在缺陷所导致。如2011年,程序员网站CSDN、天涯社区、美团网等网站数据库遭到黑客攻击,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曾集中爆发,上亿用户的注册信息被公之于众,其中,广东省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泄露了包括真实姓名、护照号码等信息在内的约400万用户资料。针对这些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政府机构或其他主体相比,既有能力,也有条件积极、主动的进行预防和事后应对。此外,随着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信息越来越成为一种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争相攫取的新型资源,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受益者,理应对这一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安全承担保障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为价值目标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忽略对私权的保护。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着眼于潜在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而对其进行维护恰恰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权。实践中,许多个体的私权受到侵犯往往是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如家、汉庭等大批酒店的开房记录泄露事件,正是因酒店Wi-Fi管理、认证管理系统存在信息安全加密等级较低问题,以致这些信息被黑客窃取、泄露,危及开房人的实际权益。
四、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
在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价值指引下,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广泛,既包括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制造或提供危害网络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产品或服务,也包括需采取技术措施不断升级自身产品或信息系统,确保不会出现安全漏洞从而被他人侵入和破坏;既包括某些非内容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利用平台传播与该价值目标不符的言论或行为做出禁止,也包括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纠纷时对自己行为(如不正当竞争)进行克制,避免因自己的行为将用户的基本使用安全置于危险境地;等等。如此广泛的范围使得清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绝非易事。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常常表现为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处理、利用、泄露,以致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在此以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主线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法律规定或用户同意不得任意收集、存储和处理他人信息
信息网络时代,信息不断的产生和流动,网络服务提供者凭借其先进的技术手段,能够对用户使用网络留下的诸多信息进行收集、存储和处理。由于个人信息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从而将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隐私、财产等权益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增加受害的几率,因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存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进行规制。任何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得未经许可收集个人信息,应当是一般原则。对于用户同意收集的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指定的收集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该范围另作它途,同时也不得基于一定的目的,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主体使用。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需采取措施维护信息在产生及流转过程中的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使用信息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存储、处理时,应当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未经授权检索、披露及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个人信息。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从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各项管理措施,如建立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及人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妥善保管记录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等等。实践中,尽管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提供的网络服务的不同会采取各异的管理措施,但只要最大限度的确保其管理上不存在人为的漏洞致使他人信息泄露,即可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该项义务。除了管理措施不够完善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外,技术因素是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互联网络的发展,大量个人信息被计算机和各种网站等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储,因而一旦网络出现系统漏洞、程序漏洞等各种危害安全的漏洞后往往会导致大规模个人信息发生泄露。从技术上而言,漏洞是软硬件在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攻击者能够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访问或破坏系统。一个系统自时起,就一直处于漏洞发现和修补的循环之中,漏洞问题会长期存在。这种特性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实时注意网络异常,当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补丁修复,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增强系统的抗攻击性,确保信息安全;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网络安全日志,对重要网络系统及数据、信息及时备份。此外,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漏、丢失,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渠道告知受影响的个人信息主体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应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免给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并且还应当及时向国家相关信息管理机构进行通报。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传输信息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的信息的管理,对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予以禁止,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禁止或传输的信息,一般而言是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损害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或有损社会风气等信息。如宣传思想的视频或文字;教授用户破解他人路由器方法的文字;某网站已被泄露的用户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等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前述信息的和传输进行管理,意味着其对信息的和传输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这不同于侵权法领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站在私域角度纯粹依据自己的价值取向保护个体私权之情形,该项义务的履行具有较为明确的参考标准,因而也不会对用户的言论自由构成侵犯。事实上,在对用户或传输的信息进行审查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某种程度上更类似于一个公共管理机构,因而这既是其承担的义务,也是其享有的部分公共管理权限。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终止其技术服务时应最大限度的确保使用该技术服务的用户的信息安全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过程中,如若要停止某项技术服务,对于使用该技术的所有用户应当提前发出通知,及时提醒其继续使用将会带来的风险,以及告知其避免这些风险需要采用的措施,给用户足够的时间进行技术更换工作。如微软中国此前宣布于2014年4月8日停止对WindowsXP的支持,但考虑该操作系统在我国通信等重要行业仍占据较高比例,若立即停止将会给基础通信网络带来直接风险,威胁基础通信网络的整体安全,故其决定将与包括腾讯在内的国内领先的互联网安全及防病毒厂商密切合作,为中国全部使用XP的用户,在用户选择升级到新一代操作系统之前,继续提供独有的安全保护,帮助用户安全度过系统过渡期。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所以在其技术服务结束时仍需向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源于长久以来二者之间的一种相互生存倚赖,尤其在当下的互联网行业,某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某些技术方面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导致其地位已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在退出时理应采取一些安全措施保护所有使用其技术服务用户的安全,避免因其退出技术服务而给用户带来人身及财产损失。在当下网络新产品或服务不断涌现的时代背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非常之多,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也各不相同,于此情形下,穷尽其所有的义务内容绝非易事。上述以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及泄露为例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义务,仅具有概括作用,具体到实践中,每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究竟有无尽到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为价值指引做出判断。
五、结语
网络服务范文6
关键词:避风港;注意义务;明知应知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63
1前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盘、云盘等云存储技术发展越来越快,通过网盘传播侵权作品、实施侵权盗版行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网络服务商成为“被告”的情形也十分常见,在很多网络侵权案件中,“避风港”原则经常被网络服务商拿来作为挡箭牌推诿责任。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为网盘拥有巨大的存储空间,网盘用户上传的文件数量巨大,部分网盘服务商没有很好地对网盘用户提供的作品的著作权尽到注意义务,但是,还有部分提供商明知或应知有用户上传或分享侵犯他人著作嗟淖髌罚却对此视而不见,采取放任态度,甚至为了自己网盘的多存储量,鼓励用户多多上传作品,而不管著作权保护问题。因为此种情况,很多人会忍不住质疑避风港原则没有对网络传播权的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在2015年10月20日国家版权局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中对网络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以及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也使得先前的法律法规中的一些相关规定具体化了,使原来的有关要求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都增加了。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实践中应怎样避免“避风港”原则的滥用进行了新的思考。
2“避风港”原则概述
“避风港”原则最早是在著作权领域被相关学者提出的,它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仅仅提供了一个空间服务,没有制作网页内容,如果他被告知侵权,他有相应的删除义务,如果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则不认定为侵权,否则视为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侵权内容既没有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保存,也没有权利人通知其应当删除什么内容,那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最早体现“避风港原则”的是2006年颁布施行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美国法中最先确立“避风港原则”的是1998年颁布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其中规定了有四种情形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1)传输通道。网络服务商按照用户要求提供数据传输服务,没有擅自更改用户数据、资料。(2)系统缓存。(3)空间存储。(4)信息搜索。到目前为止这四种免责情形依然为实践中避风港原则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也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法律的适用范围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网络版权侵权问题,而是扩大到了一切网络侵权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相关的原则,即“红旗原则”。“红旗原则”的确立是为了防止“避风港”原则被滥用,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简单来说,由于红旗是鲜艳明显的,因此此原则指的是如果侵权行为十分明显,就想鲜红的旗帜一样在公众面前招摇,那么此种情况下,即使权利人没有通知网盘服务商删除什么内容,网盘服务上也很有可能因为自己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避风港”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3.1在实践中的适用及不足
实践中,网盘侵权案例比比皆是,比如2012年,电影《搞定岳父大人》刚上映的第二天,南京一家软件公司就提供了该影片下载的网盘,于是拥有电影网络独播权的影视公司将软件公司告上了法庭。软件公司辩称,网盘注册是免费的,他们仅仅向用户提供了一个存储信息、传递以及共享信息的网络空间;《搞定岳父大人》的影片是免费的注册用户上传的,软件公司未对该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过任何形式的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涉案影视作品才首映几日,知名度十分有限,软件公司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该影视作品侵权;软件公司收到影视公司的侵权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删除了该影片。2013年,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影视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后,软件公司立即做出了删除处理,已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具备过错,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
由此可知,“避风港”原则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太多责任而导致网络无法健康发展,但是同时“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又会是侵权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造成其在实践中应用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在细节上还缺少一些细则,使“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有一定的争议。
3.1.1关于不明知或不应知的判定
如果服务商故意将侵权作品上传至网盘,那么其显然是明知或应知的,这种行为构成故意侵权一般而言是没有争议的。然而在实践中,更多的情形是免费的网盘用户上传了侵权作品,那么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商主观上不明知或不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才可以免责。但是实践中怎样判断服务商是否明知、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特定的事实或待定的情形推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主观上是否应知,某种程度上需要根据客观事实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主观心理状态。网盘的日常使用中由于数据量的庞大繁杂,因此不能保证服务商能发现所有的侵权内容,就网盘分享侵权案件而言,需要根据服务商是否尽了注意义务来判断。很多情况下如果服务商已经尽了注意义务,但是由于网盘巨大的数据量,没有发现侵权行为,那么可以认为他主观上没有明知或应知。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很好地尽注意义务,使得其经营的网盘上出现了侵权作品,那么他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3.1.2注意义务的适用困境
网盘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是指在其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他有没有为了保护版权达到必须的注意要求,以及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反映后,或者服务商自己发现侵权行为后有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以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但是,在海量的数据中,无法要求服务商对每一个数据进行审查,并且目前大部分的观点还是赞成注意义务不等同于审查义务,因此实践中如何判断服务商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是一个难点。
一般情况下,可以以“通知”来推定服务商的主观过错,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商有相关侵权行为后,一般只要删除或者屏蔽权利人列明的侵权内容即可,并没有明确规定服务商是否有义务找出所有的侵权内容并且将其删除或屏蔽。反之,如果权利人尽到了通知义务,而服务商仍然没有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则很容易判断服务商主观上是明知的,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使网络服务商要免除其侵权责任就显得比较简单,只要删除或屏蔽权利人的通知清单即可,导致很多网盘服务商滥用“避风港原则”,以此作为其免除承担侵权责任的挡箭牌。
3.2如何避免“避风港”原则的滥用
“避风港”原则要在实践中得到很好地适用,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首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完善立法,立足于中国国情细化立法,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也要在立法中进一步解释何为“明知、知”,为实践中法官的裁决提供法律支持,而不能仅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因近年来网盘盗版问题越来越严峻,许多权利人应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而表示不满。因此,2015年10月20日,为了规范日益严重的网络盗版问题,国家版权局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从宏观到微观都有了体系化、详细化的规定,不但提高了其侵权注意义务,而且强化了其对网络用户的监管责任。
3.2.1注意义务的体系化
《通知》强调了网盘服务商的被动删除义务,同时还网盘服务商的主动注意义务作了细化的规定。《通知》第三条体现了网盘服务商的提醒义务,要服务商加强自身以及其用户的管理,规定了“网盘服务商应当在其网盘首页显著位置提示用户遵守著作权法,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即网络服务商应当制定适当的运营规则并将其通知平台内的经营者或者用户。《通知》第四条体现了服务商应该具有谨慎义务,要求服务商加强和权利人的合作,共同积极解决网络侵权问题,规定了“网盘服务商应当在其网盘首页显著位置详细标明权利人通知、投诉的方式,及时受理权利人通知、投诉”,即网络服务商通过醒目方式就提醒网络用户的涉嫌侵权行为,为权利人提供明确、有效的举报途径及指引。
3.2.2“红旗原则”具体化
如前文所述,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了红旗原则,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一般仅在抽象的层面说明了网络服务商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依据,但是没有具体规定怎么知道其是否“明知”,然而,这次《通知》细化了“明知、应知”的情形,第五条和第六条具体规定了六种作品类型,其中第五条规定了三类作品类型:(一)根据权利人通知已经移除的作品;(二)权利人向网盘服务商发送了权利公示或者声明的作品;(三)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重点监管作品。除了权利人以外的其他用户上传或分享了这三类作品,网盘服务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第六条规定的三种作品类型:(一)正在热播、热卖的作品;(二)出版、影视、音乐等专业机构出版或者制作的作品;(三)其他明显感知属于未经授权提供的作品。对于这三种作品类型服务商应当意识到权利人一般不会采取在网盘上传播这样的方式。
对于以上这六种作出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服务商不能在找借口推脱自己不知情来免除侵权责任。
4结论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怎样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能兼顾大众获取信息的权利,这就更加要强调“避风港”原则在网络著作权侵权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因此,我国立法应作相应的完善,比如更加细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将合理注意义务作为评价服务商有无过错的标准,避免“避风港”原则的滥用。
参考文献
[1]王思义,蒋洁.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免除――以避风港规则适用为视角[J].中国集体经济,2015,(01):117118.
[2]刘蓥.从百度文库侵权案中引发的避风港原则司法实践的再思考[J].特区经济,2015,(06):112114.
[3]胡开忠.“避风港规则”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J].法学,2009,(12):7081.
[4]王盛.剖析避风港原则中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3):1215.
[5]袁博.网盘新规,盗版者的新紧箍咒[Z].
[6]刘娜.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新问题及法律保护研究[D].海口:海南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