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的基本规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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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的基本规律

教学的基本规律范文1

关键词:声乐教学;基本特点;规律;措施

声乐和器乐并列为音乐的主要表现形式,声乐主要以表演者的声音作为艺术的主要表演方式,在声乐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优秀的声乐作品和大量的声乐艺术家。声乐根据表演者的声音特点可以分为美声唱法、通俗唱法、民族唱法等具体的演唱形式,男女在音色和音域的不同特点又可以把声乐分为男女高音、中音和低音。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进步,人们的审美需求也日益强烈,声乐这种主要的音乐表现形式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如何更好地促进声乐的发展培养更多的声乐人才是高等院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高校声乐教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的主要场所,高素质声乐人才的培养是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使命。我国高校的声乐人才培养主要有专业的声乐人才培养模式和一般的声乐人才培养模式。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指,专门的音乐院校以及普通高校声乐专业对主修声乐专业的学生进行的声乐教学;普通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指,普通高校对其他专业的学生进行声乐知识的教学。在高校进行声乐人才的培养必须首先认识到培养对象的性质,根据具体的培养对象安排具体的教学课程。

对声乐专业学生声乐知识的教学更加强调专业性,通过系统的说唱联系、练耳联系,增强学生的表演能力和演唱能力。专业学生的声乐教学更加强调的是专业,学生必须通过不断的联系,努力增强自身的声乐专业能力。普通学生的声乐教学强调的是学生的综合发展,重点培养的是学生的审美能力,在教学课程的安排上要区别于专业的声乐教学。

二、声乐教学的基本特点和规律

(一)声乐教学的特点

正确的把握声乐教学的特点是进行声乐教学的关键,在正确认识声乐教学的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进行声乐教学更加有侧重点,在教学的过程中效率会更高。正确地把握声乐教学的基本特点必须首先认识到声乐教学的具体培养对象。

1对于声乐专业学生的声乐教学特点

(1)声乐教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声乐是一门表演演唱类课程,因此在声乐的教学过程中必须体现声乐的实践性,声乐的技能培养以及表演能力训练在专业的声乐学生的教学课堂上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声乐教学过程中老师重点强调的是声乐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互配合,通过对学生的不断训练以及学生自身的不断练习,迅速地提高学生的声乐理论水平以及声乐的表演能力。用声乐理论知识指导声乐演唱与表演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只有不断的实践才能取得声乐技能的提高。在学生的实践联系的过程中,老师可以及时地发现学生的不足,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指导和帮助,使学生取得更大的进步。

(2)声乐教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对于专业的声乐学生来说,声乐教学必须体现出针对性,因为教学的根本任务是使每名学生都能通过大学阶段的学习迅速的提高自身的声乐能力。在具体的教学工作中老师对每一名学生都有全面的认识,对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给予足够的认识,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目的是使每一名学生都等取得显著的进步。

2对于普通学生的声乐教学特点

对于非声乐专业的学生来说,声乐教学更加强调的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特点上的集中体现就是教学的针对性不强,教学不强调对学生的声乐表演、演唱等技能的训练,更加强调的是对学生审美能力的提高。在教学的过程中,老师会广泛地向学生们讲解声乐的基本理论知识,广泛地听取名家名曲。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人文关怀,通过声乐知识的学习能够有效地增强学生的综合知识,在学生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发挥积极地促进作用。基于该类学生的特点,在声乐教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教学的针对性,在教学内容让从教学的特点出发,淡化声乐技巧知识的学习,区别于专业声乐教学,在声乐教学的过程中采取综合系统的教学方式和内容,增强学生的综合知识和审美能力。

(二)声乐教学的规律

声乐教学的规律是声乐教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特有的,正确的把握声乐教学的规律有助于积极地推进声乐教学的发展。声乐教学的规律和声乐教学的特点具有相似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声乐教学的特点就是声乐教学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对声乐教学规律的分析主要从专业的声乐教学进行,因为专业的声乐教学能够包括声乐教学的全部理论与实践,把握好专业声乐教学的规律就能推进声乐教学的发展。

1声乐教学具有特殊的性质

音乐教学在教学体系中是一门难度比较大的学科,声乐教学是音乐教学中最具有难度的学科,因此在声乐教学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认识到声乐教学的难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推进声乐教学的发展。声乐教学和器乐的教学有很大的区别,器乐教学的主要对象就是各种已经制作出来的乐器,老师可以借助不同的乐器向学生讲解相关的乐理知识,教学的工具和手段具有具体性。但是声乐教学重点针对的是人的声音,声音是先天性的,一经形成就无法改变。发声联系就是在先天性的声音的基础上进行联系,如果学生的音质或者音色不好的话,很难通过学校的教学使学生的声乐表演与演唱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学校教学的对象具有很大的确定性,教学对象的确定性和教学内容的抽象性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如何根据学生的特点经行相关的训练具有重要的作用。正确的把握学生的声音特点,在区分学生的声音特点的基础上开展声乐教学,是声乐教学最基本的规律。

2声乐教学具有很大的反复性

声乐是一门对艺术要求很高的学科,在声乐学习的过程中,很多学生会表现出演唱时好时坏的状况,学生的表演与演唱能力非常不稳定。声乐教学是一门技术性很高的学问,老师在声乐教学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经验以及演唱技巧和表演能力像同学展示出声乐的基础知识。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地认识到声乐教学的反复性的规律,在教学的过程中采取具体的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考核,根据学生学习的不同情况,安排具体的学习计划,帮助学生不断地强化对声乐知识的认识和理解。通过老师循环往复的训练,学生的声乐知识会不断的提高,所有的这些进步都建立在老师对声乐知识充分的理解上,只要从根本上把握住了声乐教学的反复性规律,才能有效的安排教学计划,实现学生声乐知识的快速提高。

三、完善声乐教学的措施

完善声乐教学的具体措施,建立在对声乐教学的特点和规律的理解之上,只有充分地理解并且在教学的实践过程中严格的按照声乐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安排教学的内容,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教学的质量,保证学生声乐知识的迅速提高。老师在声乐教学的过程中必须根据不断发展的声乐教学的实践,总结出声乐教学的具体特点和规律,按照声乐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安排具体的教学内容。

[参考文献]

[1]俞子正、田晓宝、张晓钟声乐教学论[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6

教学的基本规律范文2

我国外语电化教学从起步至今已经历18年。18年来,外语电教工作者对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规律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和总结,为今后的发展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理论财富和实践经验。笔者就上述主题谈些看法。

外语电化教学本身包含着语言教学和媒体应用两大部分。因此,它首先涉及到电教手段与语言教学的相互关系问题。我们知道人们的认识和思维过程是一个从直观到抽象,然后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外语电化教学完全符合这一认识规律。现代教育技术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生物学和信息论、控制论和系统论等原理,通过电教媒体来沟通和控制教学信息,以创造最佳教学效果。也就是说,电教手段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把抽象的材料形象化,利用声、色、形、景来强化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并建立起信息联系,从而诱发大脑迅速反应,加速记忆过程,提高记忆效率,达到缩短教学时间,增大教学信息容量的目的。这个过程,就是在有关教学法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教学媒体自身的功能和特点,把设备的功能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的过程。因此它展示了电教媒体与外语教学之间业已存在的内在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在不断的磨合中得以巩固和完善,并为外语教学水平的提高注入新的活力这一基本规律。

其次是外语电教与科学技术之间的关系。外语电化教学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换句话说,它是科技成果在教学领域的实际应用。正如人类进化的历史进程是以工具的革新为主要特征一样,外语电化教学的每一步发展同样离不开教学媒体的更新。一种新的教学手段往往是创造和推动一种新的教学形态的直接动力。以听说教学法为例,行为主义教学流派根据“刺激-反应”理论提出的这一教学法则,要求学生通过大量机械性的句型操练来达到熟能生巧的境界,应运而生的语言实验室成为从事这一活动的最佳“工具”。由此可见,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从根本上增强了电化教学的力度,推动它向更深层次发展。另一个方面同样不可忽视:科学技术的发展周期不断缩短,促使外语电化教学手段与技术的发展节奏日益加快。从教学媒体的沿革及其进展速度可以看出,从幻灯、唱片、电影、广播、录音、语言实验室、电视、录像、卫星传播、计算机一直到目前的信息高速公路和多媒体技术,在不足一个世纪的演变中,这些媒体已经从原始的单一信息形态发展到集声、光、电于一体的全息形态,变革的周期在不断加快,新老交替的时间由初期的几十年逐渐缩小到十几年,甚至更短,形成一种日新月异的快节奏趋势。这种趋势给外语电化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认识和掌握外语电教与科技发展之间的这种规律能推动我们所面临的工作。

第三是外语电教与人才素质的关系。电化教学从根本上说是一个人-机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人与机之间需要相互适应,然而人是处在主导地位的。因此首先要在人这个因素上下功夫。要发挥好人的作用,首先要根据总体工作规划和要求,设定相应的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任务和职责,根据不同岗位的各自特点选择相应的工作成员。在人员的物色和调配中,充分考虑其专业特长,学历层次和新老梯次,从整体上把握好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人员配备。同时,在工作实践中,注意选拨和培养知识面广并突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让他们在管好用好现有媒体的同时,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接触新知识,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努力成为新手段新技术的探索者和开拓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新的手段和技术不仅能为我们创造更好的教学条件,而且也为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提供了学习的机会。他们在适应新的工作手段中锻练自己,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他们所从事的科研革新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因此,人员素质与设备技术之间存在的这种互为转化的辨证关系是直接影响到电教事业兴衰的关键因素之一。发挥人与机这两个参数的最大效率是我们电教工作者永恒的目标。

从上述关系中得出的几条基本规律为外语电化教学勾画了粗略的轮廓。从总体上看,目前外语电教正朝着教学、科研与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型模式发展。然而,事实上每个单位的规模层次和工作任务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在基本模式相近的同时,各显自身特色。比如有的突出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与播放,为外语教学开辟第二课堂提供丰富的资料,营造出良好的语言环境和视觉氛围;有的集中精力搞教学片摄制,拥有一支精悍的编导队伍,为教材的立体化而努力;有的则大力加强语言实验室和视听教室的建设,为语音练习、口语实践以及视听资料的消化吸收创造条件;还有的充分利用设备和技术优势,在保障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创收活动,改善教学环境和条件,以弥补原有教学经费的不足,摆脱经济困境所带来的种种束缚。目前电化教学模式的多样化特点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显示了它的功能和作用,为它今后的标准化模式的形成奠定了基矗。

那么,从理论上说标准化模式应该具备那些条件和功能呢?我们不妨在这里作些探讨。

1、从工作性质上看,它要有:1)声像资料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卫星地面接收、无线电广播、资料采购(录音、录像、电影、光盘、磁盘等)与贮存管理,声像软件制作等。2)传播系统。它包括闭路电视播放,声像阅览中心,计算机网络等。3)语言实验室群。包括各种档次的听力室、视听室、综合型高级语言实验室和多媒体实验室等。4)教学与理论研究。包括外语教学(口语、听力、视听说课等)、电教基础课教学、电教理论研讨、教材与教法研究、课程教学设计等。5)设备技术保障与科研革新。包括所有硬件设备的保养、维护修理、改造与革新,以及技术开发应用、设备的研制与试验等。

2、从组织机构上看,它应该分为:1)教学研究室,侧重电教理论和应用研究,制定规划和计划,指导电化教学的开展和提高。同时为学生和教师讲授电教基础知识。2)技术保障室,负责电教设备的技术保障与维修管理,科研革新以及产品信息交流。3)声像资料室,负责资料收集与管理为教学服务。4)软件制作室,负责教学节目的摄、录、编,以及美术设计、动画创作与特技制作、声像资料加工复制等。5)有线电视台(站),负责闭路电视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日常教学节目播放与信息传递。

3、从人员组成上看,外语电教队伍的配备应该围绕教学、科研、服务3项主要任务进行考虑。为此,第一类是教学人员。教学人员当中又分两种,一是直接从事外语教学、教学法研究、教学设计以及教学软件编制工作;二是进行现代教育技术的研究,并讲授有关课程。他们的职称系列为教师或研究员系列。第二类是技术人员。他们是设备的管理、维护与保障者。他们不仅要自身熟悉各种现代媒体的功能以及工作原理,而且要负责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操作和维护保养方面的常识。他们的职称系列为工程师或实验师系列。第三类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细分有3种,一是行政管理人员,他们是电化教学总体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包括人员的调配和设备的调用。他们一般都兼有行政职务。二是资料管理人员,他们是声像资料的收集者和管理者,同时要为教学提供经常性的资料咨询与服务工作。他们的职称大部分为资料员,挂靠教师系列或研究员系列。三是设备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中有财产保管员和财备管理员以及设备场地管理人员等。他们在管理好财物的同时,要做好经常性的服务保障工作。他们的职务或职称分别为保管员、会计、出纳;技术员、实验师等。第四类是软件制作人员。他们从事教学片的摄制与编导工作。细分有摄像、编辑、导演、特技、配音、美工等环节。他们的职称主要挂靠在编辑系列。

教学的基本规律范文3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问题反思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5)08-0043-02

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新世纪10年代,我们曾发表文章就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高校教学管理的适应性改革问题[1]、教育基本规律与当前教育改革中的几个问题[2]、高等学校本科生英语四级考试与学士学位授予有关问题[3]、寒暑假的教育本质与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和发展进行辨析[4]。15年后的今天,笔者试图再次关注教学管理问题,针对某些违背教育规律的现象提出自己的观点,就教于学界方家。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稳定性与可变性辨析

20世纪50―80年代,前苏联教育学将中小学校教育中的教学管理文件称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教科书、教案,认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有严肃性、稳定性,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除非国家颁布新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这显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我国的高等教育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在理论建设中参照了普通教育学的原理,承袭了教学计划稳定不变论。认为制订教学计划必须严肃、科学,确定后三至四年不变,严格执行。如果需要变化,必须经过学校教务行政管理部门严密论证、严格审查,专业院系无权变更。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们学习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概念,结合民国时期的称谓,将教学计划改名为人才培养方案,将教学大纲改名为课程标准,保留了教材(教学材料)和教科书、教学进度计划的概念,同时强调教案就是教师的课时教学方案。然而,新世纪以来,中小学已经采用了新概念,高等学校却是新旧概念混用,甚至教育部各个司局的文件也是新旧概念混用。然而无论是称作教学计划还是人才培养方案,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学校都参照中小学普通教育学的概念、原则,过度强调其稳定性,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变更如临大敌甚至大逆不道。高等学校的院系组织要变更调整一门课程,或者教师变更自己的教学进度,需要办理特别复杂的手续。

问题在于,将普通教育学的教学管理原则移植到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管理学,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忽视了高等学校课程的学术性。学术性课程中知识是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不断变化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人才需要四年培养,四年前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无法预测课程名称和内容的变化;同时,计划不如变化快,教师的教学进度计划不可能完全按部就班。而教学督导机构往往会就教学进度责难教师,导致教师的教学失去主观能动性,影响到教学特色、风格的形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是科技飞速发展时代,是就业信息激变时代,新兴的职业不断产生,新兴的学科不断涌现。高等学校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变化和学术发展不断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内容,增加或者删改课程内容甚至某门课程。如果过度强调人才培养方案的稳定性,坚持错误的不变论,将严重制约人才培养的市场和学术适应性。

二、课程学习的最近发展区和现实发展区问题辨析

无论是普通教育学还是高等教育学,其课程与教学论中都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循序渐进原则。循序渐进原则是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运动负荷等的顺序安排,由易到难,由简到繁,逐步深化提高,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基础知识、技术、技能和科学的锻炼方法。这个原则确定的依据是知识的逻辑性和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连续性和阶段性。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有一个由简到繁、由低级到高级、由直观到抽象的循序过程,人们对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一步就达到对其本质的认识。儿童动作和思维有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渐进过程。比如学习物理学,初级中学是力学、光学、热学、电学、磁学,到了高级中学、高等学校,都是力学、光学、热学、电学、磁学,但难度逐步增加,循序渐进。但最近几年,高等学校出现一系列违背循序渐进原则的课程教学活动。特别是新建本科院校,为了迎接评估和考试经济的利益驱动,出现一系列违背教育规律的管理制度,如不顾学生原有基础和实际需要推行四六级英语考试。具体而言,为高考分数300分左右,其中英语60―80分的学生直接开设大学英语课程,导致大面积不及格。某学院学前教育专业按照艺术类招生培养本科生,而大学英语的开设仅仅比文理科学生稍低,导致每个学期全班70%学生不及格。外语学院认为,学生进入大学,毕业时应该是一个标准,而教育学院认为,向高考150分题目考60分的学生开设大学英语,违背了发展心理学和教育学的基本规律。

如此违背教学基本原则的事故屡见不鲜,比如研究生教育中,无专业限制的随意报考,学习有色金属、工艺美术、金融会计专业的学生报考心理学研究生,而且被录取率高于心理学专业本科生,等于承认心理学专业四年本科即使不学习,也照样可以成为心理学家。至于现代电视大学、自学考试教育,就更是离谱,此处不再赘言。向一个初级中学学生教学高等数学,需要学生智力超群。我们认为,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必须坚持因水平施教、因专业施教的原则。维果茨基曾提出最近发展观理论。其主要观点是教学要基于现实发展区,面向最近发展区。教育界人士论述该理论,往往强调最近发展区,却忘记现实发展区。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必须承认教育的基本规律,特别是教学基本原则。虽然历史上跨专业学习成为大师的显然也存在,但毕竟教育规律是普遍规律。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坚持贯彻现代教育基本原理的时代,高等学校也应该更加注重研究和改革,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树立更加科学的教学观。

三、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认证问题辨析

为了突出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专业导向,教育部2011年开始在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2013年扩大试点,2013年秋季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规定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师范专业毕业生不再自动获得资格证书,必须通过考试才能获得资格证书。但是,这项改革却成为一把双刃剑,克服缺陷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

高等学校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按照学科专业教育加教师专业教育学习四年,经过教育实习,达到教师资格证书规定条件,通过考试活动资格证书。而非师范专业(非教师教育专业)毕业的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专业学生,不经过教育实习,只是通过普通话资格证书考试,通过辅导班突击学习心理学、教育学知识和教师教学技能,凭借自己的天赋,进行说课、试讲,就可以获得资格证书,这实际上是对教师教育专业的否定。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实行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制度的同时,教育部于2011―2012年先后印发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这些文件是指导师范院校或者综合大学教师教育专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学术标准。然而,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考试暂行办法》开展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考试内容中并没有要求按照《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设计考试试题。许多省市的考试内容继续沿袭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内容,只是增加了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说课等面试。这说明教育部教师教育工作司在政策设计中存在衔接问题。

这种政策的可能后果是,高等学校教师教育专业演变成纯粹学科专业,尤其是教育实习,将成为公平问题的焦点。特别是各省市自治区的教师资格证书考试科目和内容与教育部印发的《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几乎没有关系。教育部自己印发的文件之间相互冲突,可能会导致高等学校培养教师的模式发生改变,今后改革的方向就是取消教师教育专业,所有文、理、艺、体专业不再开设教师教育课程,而转向开办教师资格证书课程中心,不再为学生提供实习训练,只辅导资格证书考试课程。

为此,我们建议,参考20年来教师教育发展有关论著中的思想,借鉴西方特别是英国的教师教育制度,实行“4+1”或者“4+2”的教师培养制度。“4+1”是指四年学科专业教育加一年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教育。比如培养数学教师,先接受四年的数学本科教育,获得学位,随后到教师教育学院接受一年的教师职业教育,按照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学习六大领域的课程,特别是经过三个月以上时间的教育实习,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所谓“4+2”的教师培养制度,就是除了学习“4+1”的课程和实习之外,再增加一年的教育研究课程,经过论文答辩,授予教育专业硕士学位。学生可以在“4+1”之后考试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也可以等获得教育专业硕士学位后申请教师资格证书考试。

总而言之,改革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制度和办法,有利于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其动机是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质量,但对教师教育专业学生不公平。非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没有经过教师教育专业职业训练,没有经过教育实习,直接参加考试获得证书,肯定不是合格的教师。因此建议撤销教师教育专业,实行四年学科专业教育加一至二年教师职业教育的制度,培养更高水平的基础教育教师。

参考文献:

[1]张海钟.高等教育改革中高师教学管理的适应性改革

[J].集美大学学报,2001,(6).

[2]张海钟.寒暑假的本质与高等学校的管理和发展[J].当

代教育论坛,2004,(1).

[3]张维英,张海钟.教育基本规律与当前教育改革中的几

个问题[J].甘肃高师学报,2003,(6).

教学的基本规律范文4

关键词 义务教育 受教育者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1受教育者的概念及其保护

1.1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即学生)是义务教育法律关系的基础:国家制定相关教育法律规范以实现受教育者的成长和发展,实现人类文明的延续和社会的进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因受教育者的具体教育教学活动而建立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学校是学生学习、成长和发展的专门场所;在学校中,教师——受教育者能力实现的辅助者——的教育教学活动是针对受教育者进行的……受教育者的成长与发展是教育法律规范的唯一目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主要指在小学、初中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儿童。

受教育者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基于受教育者展开;义务教育法律同样就受教育者的就学而制定。因而义务教育与义务教育法律的实现,受教育者是一个不能忽视的考量因素。

1.2 对受教育者的保护

在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法对受教育者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学生”这一节。其主要内容是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但对受教育者的保护,不仅仅存在于教育法律规范中。因为受教育者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性(即受教育者现阶段属于未成年人),受教育者的保护还存在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规范中。

1.2.1宪法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中对学生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根据教育的特定性与否可以分为:

(1)不针对特定教育(公民当然包括学生)的保护。例如宪法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于公民人身权与人格尊严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四、五、六、七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国籍采用出生地为主、血统为副的确定制度。因而,一般情况下,出生后,中国人即取得中国国籍。依照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学生作为未成年人,自出生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成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这也构成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权利与义务保障的法律基础。

(2)与特定教育相关的保护即指与教育相关的宪法保护。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看到,宪法对学生的基本权利义务的保护具有抽象性、概括性,但是这些却是宪法特征的要求与体现。宪法在立法上具有高度抽象性;但是其在一国法律中的根本法地位,却使得其成为其它法律法规制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1.2.2 法律保护

(1)教育法律,主要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教育领域的最基本问题的法律。我国教育法律,主要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具体到学生的保护,我们看到这几部法律中,都从不同方面主张对学生的保护。以《教育法》为例。《教育法》是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它在体现教育的国家性的同时,在“受教育者”一节专门就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其它法律,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但也涉及其它如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而设或就未成年人问题制定条文。它体现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特殊性。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龄一般集中在6-15周岁。这一阶段的学生属未成年人。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亦可以说法律对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以特殊的保护。以民法的未成年人保护为例,6-15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民法民事主体上,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两类,依照我国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1.2.3教育行政法规与教育部门规章保护

这类保护在教育法律规范中占绝大比例。就中小学教师法规而言,根据涂怀京博士《新中国中小学教师法规研究(1949-2000)》研究,自1949年到2000年,我国制定有关中小学教师法律法规共179部,其中,法律有10部(5.6%),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共169部(94.4%)。

由此可推知,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教育行政法规与教育部门规章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法规与教育部门规章占教育法律规范如此大的原因,主要在于教育行政法规与教育部门规章是对教育基本法律的具体化表现。教育基本法律的制定,立足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立足于立法机制,有着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而教育行政规范与教育部门规章则在立法本意上涉及具体问题。教育行政法规主要是国家行政主体为实施教育基本法律和执行教育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而教育部门规章则是主要指教育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两者都强调行政主体的相对立法权,强调义务教育目的的实现与宪法、与基本法律的不抵触等。故而教育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行政法律法规在法律保护中的优势。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发展情况不同,在教育发展上也不例外。应对这一情况,国家立法中强调,各地区可以在不违反宪法、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同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行政法规。这样,在全国范围内,一部法律的颁布,可能带来广泛的行政立法活动,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多于法律。

2 受教育者保护实际情况

应当看到,我国现行学生权益保护法规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在体系上逐渐完善;但是在法律法规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客观看待其缺陷与不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真正保障立法效果的实现。如果我们对立法的不足与缺陷视而不见或不能看到,这不仅有违法治精神,而且也是对立法法律行为本身巨大的讽刺。

2.1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学生保护尚不完善,内容仍需进一步地规范与协调。在庞大的立法活动下,我们虽然拥有数量庞大的法律法规,学生保护法律体系也初现规模。但立法保护,在法律上远未形成内容全面、上下有序、执行良好、保护得当的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

(1)在立法上还有许多空白点,对学生保护的人身权伤害与精神伤害还未进行明确区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无法规制对学生受教育权的消极害,在学生保护上学校与家庭间的保护也没有明确区分。姚建龙在《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指出,在实践中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例,往往难以区分身体、心理以及财产上的伤害。

(2)内部结构上,在立法层次上较低的单项法规、具体法规在学生保护立法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层次较高的能作为下位法立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数量较少;在法律义务规定上,在赋予学校及教师职权的同时,对学生保障的法律法规较少;法律职责上,缺乏明确的、有效的执行规范。

2.2 执行力度不够或者被滥用

受教育者的实际保护中教育行政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教育法律规范应有的尊严。

学生保护是教育法律规范执行环节的弱项。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各种违法行为,显得苍白无力。教育法律规范在法律规定上,多注重权力的授予;学生保护方面,更多地主张学生权益的受保护性,而涉及如何保护方面,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消极的保护。以教育法为例,我们可以看到,教育法作为教育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对学生的保护可谓重视。

同时,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校发生的学生侵害占到很大的数量。在实践中,学校、教师不能够让自己完全处于中立、客观地位。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亦没有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教育侵权事件往往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行政主体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视而不见。这使得在某些领域,法律法规犹如一纸空文,很难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对涉案适龄儿童、少年权益的严重侵害。

2.3 政策因素带来不利影响

现有法律法规对受教育者保护的行政情节浓厚,对学生保护的短期效应的追求削弱了教育法律规范的应有品格。

罗纳德·德沃金在其《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讨论原则与政策的区别时,曾说过:“原则的论据是意在确定一种个人的权利,政策的论据意在确立集体的目标。原则是描述权利的陈述,政策则是描述集体目标的陈述。”德沃金以为两者均构成法律的来源,并且认为政策在“论证某一判决促进或维护作为整体的社会目标而证明该判决的合理性”。

我国法律发展过程中,政策的作用非常显著。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法制建设中,就确立了法律服从政策的原则。政策在中国国家治理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政策对依法治国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正慢慢地消解政策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政策的计划性、制度性缺陷越来越为人们诟病。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也不例外。

由于教育的公益性质,政策一直占据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地位,并且其到现在仍发挥着显著的作用。但问题是,政策的适用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才是恰当的?现在,很多人对政策的使用仍然非常热衷,但是对其间教育主体权益的损害却常常视而不见、处“害”不惊!这是有违依法治国精神的,是对国家教育事业的损害。由此产生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是有关教育的政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数量上与效力上远远超过了教育基本法律;二是造成了教育法律规范的“失声”,教育法律关系的调节尽显教育行政部门与政策的“风采”。就这样,教育行政部门一方面造就了政策在教育法律规范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人们对政府机构的依赖更加夸大了这种依赖的后果。如此法律关系中,在损害学生权益的同时,削弱了教育法律规范的应有品格。

事实上,我们还应当看到法律规范之间的损耗带来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失声”。国家及各级教育行政主体在受教育者的保护上的立法很多,但是真正能够实现与司法对接并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确实较少。在司法领域,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教育专门性规章与部门规章的适用一般持保留态度。这让我们对义务教育法律体系内充满话语权的法律法规,不得不慎重期待。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教学的基本规律范文5

【关键词】认知规律 教学策略 幼儿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1-0027-01

认知能力是人类对物质世界的构成、性能及其与他物关系、发展动力与方向及基本规律探索的能力,是人们对事物信息通过大脑加工、提取和储存信息的能力,是人们完成各种活动的心理条件。感知、注意、记忆、想象和思维的能力都被认为是幼儿的认知能力。鉴于幼儿特殊的成长阶段,对规律的认知具有特殊性。准确把握幼儿按规律排列的教学策略的核心在于把握幼儿对规律认知的特点。

一 幼儿认知的基本特点

1.幼儿对规律的认知能力处于初级阶段

此阶段决定了幼儿认知能力的整体基调,但较易受外部条件尤其是幼儿园教学活动的影响。良好的外部刺激有益于正确引导幼儿对规律的认知能力;反之,不当的教学安排会对这一能力的发展产生困扰甚至误导。

2.幼儿的认知过程遵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

在积累充分的感知、注意和记忆的基础上,幼儿方可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思考,即根据不同事物的具体特征,抽象出一定规律,并运用于排序活动。

3.幼儿认知具有渐进性、层次性

渐进性与层次性是幼儿认知的基本特征。鉴于幼儿特殊的成长阶段,其对规律的认知立足于对生活的初步感触、初步经验。这种感触与经验的积累是循序渐进的,与幼儿身体、智力水平的发展相适应,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4.幼儿的认知在游戏中进行

游戏在幼儿教育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具有与成人学习与工作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游戏是幼儿的基本活动,游戏应当贯穿幼儿教育的始终。因此,幼儿培养、发展对规律的认知能力应以游戏为载体。

二 对中班按规律排列教学策略的建议

1.对教学活动的充分说明

客观来讲,幼儿根据同一类事物的不同标准,可以总结出不同的规律,从而产生不同的排序结果。而在按规律排列的教学策略安排中,出于培养、锻炼幼儿对特定规律认识的需要,往往重点关注该特定规律的教学,而忽视同一类事物中的其他规律。这一问题需在教学活动初期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幼儿解释,以防止过于绝对的规律界定扭曲幼儿认知的完整性。

2.具体与抽象相结合的案例安排

在教学实践中,有教师认为,在中班用字母等符号来概括较复杂的规律,可简化规律,便于幼儿掌握,既可培养幼儿的抽象概括能力,又可为大班学习更复杂的规律奠定基础。另一观点则认为,此方法过于抽象,不宜采用。笔者认为,用字母表示特定规律,其本身构成一项新规律,这在客观上是对幼儿认知能力的又一项考验,加大了难度。因此,该方法的采用需谨慎。在教学初期,应尽量应用根据事物一般特征总结出的简单规律。随着教学活动的开展,根据幼儿对规律认知的总体水平,考虑适当加入较抽象的规律表示。

3.核心教学素材的选择

在教学初期,应选择规律特征较为单一的排列素材,使幼儿对规律的认知能力先得到初步锻炼。尽量避免可按多种规律进行排列的素材,以免幼儿无从下手,无所适从。在幼儿对简单素材的按规律排列有所掌握后,再采取较复杂的素材,使幼儿在多种规律中能够自主识别出特定规律,并按其排序。

4.设置游戏情景,在游戏中进行教学

按规律排列的教学活动应当在游戏情景中进行,使幼儿在游戏中认识和运用规律。将按规律排序的学习渗透到幼儿感兴趣的生活游戏、卡通游戏之中,以情景化、探索式的故事情节激发幼儿的兴趣和求知欲,引发其自主观察探寻,并按大小、颜色、形状、数量等不同规律进行排序。

三 结束语

综上所述,幼儿对规律的认知特点是制定中班按规律排列教学策略的关键。其对规律的认知尚处于初级阶段,遵循具体到抽象的规律,具有渐进性、层次性,并在游戏中进行。基于此,教学活动中应当做到充分说明,具体与抽象相结合,渐进性地选择教学素材,巧妙设置游戏情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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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菲、刘凌、赵琳.幼儿秩序认知发展的特点及其重要价值[J].学前教育研究,2013(7)

教学的基本规律范文6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 综述; 结构; 矛盾; 规律

一、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结构的研究

1.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构成要素的研究

要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首先要弄清楚这个过程的构成要素,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构成要素,目前主要的观点有:

(1)三要素说 三要素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系统是由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要求三个要素组成的。也有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由教育者、教育内容、受教育者三要素相互作用构成。[1]而于光远教授提出,思想政治教育的要素是教育者、教育对象和教育环境三个要素。[2]三要素说的几种观点,其共同点是都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包括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两个要素,不同点在于对除此两要素之外的第三个构成要素的认定。这些观点多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形成初期的观点,已经涵盖当今流行的四要素说的部分内容。

(2)四要素说或三体一要素说 四要素说认为构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因素主要有四个,即教育者(主体)、受教育者(客体)、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介体)、社会环境及其所提供的教育支撑条件(环体)。[3]三体一要素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由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环境三个独立的实体和媒介要素(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活动)组成。[4]

这两种观点是目前学术界占主流的观点,二者在形式上看有区别,但实质上二者都承认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由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或社会)环境、媒介(或介体)这四者的运动和相互关系构成。只是对这四者的具体内容和地位认识稍有差异。三体一要素说是将四要素以“体”和“要素”来划分,更加强调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整个教育活动中的地位;事实上也承认所谓的“三体”也是要素,只不过是本源性要素,而“媒介要素”是非本源性要素。[5]

(3)多要素说(五要素及以上) 主要有五要素说、六要素说、八要素说等。五要素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思想政治教育客体、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目标五大要素。[6]六要素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主体活动,应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者、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思想政治教育情境(指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开展而创设的具体情景)。[7]八要素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应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者、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目的、内容、原则、方法等)、思想政治教育载体、思想政治教育噪音、思想政治教育情境、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思想政治教育反馈这八个基本要素。[8]

五要素和六要素说都把教育环境排除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构成要素之外,八要素说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环节也纳入其构成要素。多要素说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构成要素划分较为细致,有些甚至到了繁杂的地步。究其实质,是将四要素说中的教育介体或教育环境做了具体的划分,略显繁杂,缺乏概括和凝练。所以此几种观点未能为多数学者认同,影响不大。

(4)系统说:早期系统说(十大子系统)和分层系统说 早期系统说从系统工程学的角度,把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划分为主体系统、客体系统、内容系统、方法系统、环境系统、思想系统、原则系统、信息系统、决策系统、评价系统十个子系统。这十个子系统是思想教育母系统的十个基本要素,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9]分层系统说把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分为多个层次,相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价值、目标、教育者、受教育者、内容、评估、方法等是第一层次的要素。而第一层次的要素内部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包含第二层次的要素,第二层次结构之下又有第三层次结构。[10]

系统说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看到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系统性,也表明了这个过程的复杂性,给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早期系统说较为复杂,分层系统说也只是提出研究的思路,而缺乏实际系统研究,故影响都不大。

综合以上几种观点,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要素构成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分歧与共识并存。四要素说(包括三体一要素说)凭借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囊括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几乎所有方面”这一优点,逐渐占据了主流的位置,逐渐为多数学者所接受。[11]但也有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其一,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地位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之外的因素,其对思想政治教育起重要影响作用,但能不能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要素还待进一步的研究。有的学者就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要素就是: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介体。至于教育环境,则是思想政治教育系统之外的因素,不能将其看作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要素。”[12]其二,“思想政治教育介体”的表述较为模糊、内涵过于狭窄。四要素说认为教育介体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进行双边活动的中介,即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13]然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进行的双边活动绝不仅仅只包括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又如何体现为介体,作为介体其地位和作用差别在哪里,能否合并作为一体,这些都要讨论。“介体”一词是从生物化学上借用来的一个名词,如何表述思想政治教育介体,并科学界定其内涵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2.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阶段和基本环节的研究

(1)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阶段的主要观点:三阶段论和八阶段论 三阶段论包括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从发展过程角度划分为三个阶段:内化阶段、外化阶段、反馈调节和重新教育阶段。[14]八阶段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有:问题阶段、准备阶段、沟通阶段、启发阶段、转化阶段、提高阶段、解决阶段、评价阶段等构成,这一系列阶段有机地结合,便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过程。[15]

这两种阶段论,前一种更为学界所认可,但从内化、外化、反馈调节这些具体的词来看,更多的强调的是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形成和实践过程,如内化是受教育者的内化,外化是受教育者外化,虽然其中必然包含着教育者的教育活动,但这应该是受教育者政治思想道德形成和实践的不同发展阶段,似乎不应以其来代替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阶段来划分。后一种观点过于繁琐,虽提出较早,但影响不大。

(2)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环节的主要观点:三环节论、四环节论和五环节论 三环节论认为思想政治工作过程包括确定目标、促成转化和反馈控制三个基本环节。这三个基本环节前后相继、相互渗透,构成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16]也有学者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分为方案、实施、评估三个阶段。[17]还有的论著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应该包括:确定目标,制订计划;实施影响,促成转化;信息反馈,评估控制这三个环节。[18]

四环节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环节包括:确定教育目标和制定教育计划、选择教育机制、指导受教育者践行社会要求、总结检查。[19]

五环节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过程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信息搜集和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决策、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思想政治教育调节、思想政治教育的总结五个环节。[20]

这几种划分环节的观点主要从行政管理学理论中移植而来,总的来看,这些意见大同小异,没有原则分歧。区别在于后一种都比其前面的一种在具体环节的划分上更加详细,共同点是都从动态的和实践操作的层面探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问题在于反馈或控制阶段和“三环节”中的第三环节重复,也就是环节和阶段的划分有冲突。

(3)部分学者的观点 部分学者倾向于不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划分为阶段和环节这两个方面来探讨,而是将这一总过程划分为三个或四个子过程,把具体的阶段和环节纳入子过程中。如,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包含三个相互联结和相互制约的过程,即教育者施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过程、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的形成过程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矛盾转化过程,是三个过程的统一。[21]在教育者施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过程中又分为五个环节(见上文)。又如,认为教育者的意识活动过程、实践活动过程;德育对象的意识活动过程、实践活动过程。这四个子过程的依次展开,构成了德育过程。[22]

综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阶段和环节的划分问题比较混乱,主要的表现:一是环节与阶段概念区分不清。如,《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中在论述“思想政治教育的环节”时说:“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分为方案、实施、评估三个阶段”[23]。既然论述思想政治教育的环节,如何又划分为三个阶段呢。二是阶段和环节的划分不一致问题。由此,争论主要围绕两个焦点:一是这一过程是否需要以环节和阶段的方式来划分。二是这一过程如果划分为阶段和环节,这就需要厘清阶段与环节的区别以及二者的逻辑关系。

笔者认为可以将阶段纳入环节来考察,而不要区分为阶段和环节,这样也可以避免二者在某些方面重复的问题。即,准备环节,主要包括目标、机制、方案等;实施环节,主要包括内化、外化等;评估环节,主要包括反馈、控制、调节、准备重新教育等。

二、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矛盾的研究

1.划分为基本矛盾和具体矛盾的研究

(1)对基本矛盾的研究 主要有这些观点:第一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教育者掌握的社会所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发展状况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四因素的相互矛盾关系的集中表现。[24]第二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过程的基本矛盾,就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政治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与教育工作对象现有水平的矛盾。[25]第三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教育者所实施的社会对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思想政治品德现状之间的矛盾。[26]第四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中主要的矛盾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要求同受教育者具有的政治思想水平之间的不一致,这一矛盾是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发展的基本力量。[27]

这四种观点的共同点是都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思想政治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现状的矛盾;区别在于,这个思想政治要求是一定社会的思想政治要求还是教育者掌握(或转化、实施)的社会的思想政治要求,即社会的要求与教育者掌握的社会要求的区别。这种分歧的产生,主要的原因是对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否有区别的不同理解导致的。有学者认为应该将这二者加以区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是一定的社会发展要求同人的实际思想品德水准之间的矛盾。[28]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应该是经教育者转化和掌握的社会思想品德要求,而不是社会直接的思想道德要求,即教育者所掌握的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与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水平之间的矛盾。[29]

(2)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矛盾的体现 第一种观点认为,基本矛盾的展开体现为:教育要求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教育要求与受教育者本人思想行为之间的矛盾,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矛盾,教育着与社会要求之间的矛盾。[30]第二种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从认知方面来看,主要体现在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与受教育者现有的思想品德水平的差距上;从情感方面来看,主要体现在一定社会的思想品德要求与受教育者的具体的优势需要的差距上。[31]

有很多学者将第一种观点看成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后的具体矛盾,实际上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并不认为这些是具体矛盾,仅将上述矛盾看作是基本矛盾的体现。而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矛盾应当是教育目的、任务、途径、方式方法与教育效果之间的矛盾关系及其内部矛盾。[32]第二种观点从认知和情感两个方面考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矛盾的体现,关注了受教育者的需要,这是一个新的视点。

(3)对具体矛盾的研究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矛盾是基本矛盾的表现,主要有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矛盾、教育者与教育介体之间的矛盾、受教育者与教育介体之间的矛盾、教育者与教育环体之间的矛盾、受教育者与教育环体之间的矛盾、教育介体与教育环体之间的矛盾。[33]第二种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矛盾是指教育目的、任务、途径、方式方法与教育效果之间的矛盾关系及其内部矛盾。[34]第三种观点,是根据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阶段划分具体矛盾:准备阶段的具体矛盾、实施阶段的具体矛盾、总结评估阶段的具体矛盾。[35]

这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是把“四要素说”中四要素之间由于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六对关系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具体矛盾;第二种观点是从思想政治教育实施过程的操作步骤层面讨论具体矛盾;第三种是从过程的阶段论述不同阶段具体矛盾。

2.系统论的分层研究

之所以将这种观点单独列出,是因为其既不同于以往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划分为基本矛盾和具体矛盾的做法,又在系统分层的基础上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故而单列。

这种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矛盾依据其存在与作用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与外部环境的矛盾;二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内部的矛盾,指思想政治教育系统运行过程中内部各子系统(主要是教育子系统和接受子系统)之间的对立统一;三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主体自身(教育者、受教育者)的矛盾。[36]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是教育子系统与接受子系统的矛盾。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教育子系统包含了教育主体、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几个要素,接受子系统则主要是指接受主体自身。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可具体表述为:1)接受系统的状况对教育系统具有决定作用。2)作为接受主体,一方面,社会化的需求使之要努力去适应、接受教育方的影响;另一方面,其自身的主体性又在不断地对来自教育系统的影响进行选择、过滤。3)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内部的其他矛盾都会受教育系统与接受系统矛盾运动状况的影响而调整与改变。[37]

系统分层研究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基本矛盾归结为施教与受教过程中教育子系统与接受子系统的矛盾,并作为其它一切矛盾的根源。较之传统的观点在概括性和系统性上,都有很大进步。但其中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表述并不明确,是依次递进的还是相互平等的;其次,对教育子系统和接受子系统及其相互关系的论证不够充分和完整,缺乏细节论证,意思的表达不够明确;第三,基本矛盾和其它矛盾的影响和制约机制也有待作者进一步的研究。

综上,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矛盾的研究,学者们都认同存在基本矛盾,而且这个基本矛盾与三者有关——社会思想政治道德要求、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道德现状(或水平)。虽然有的学者在基本矛盾中未明确提及教育者,但将社会思想政治道德要求传达给受教育者的过程中教育者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具体矛盾的问题上,分歧较大。一是具体矛盾内容上的区别;二是具体矛盾与基本矛盾的体现(或展开)有无不同。系统分层的研究方法为我们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具体矛盾提供了一个可供利用的思路,就是我们可以把具体矛盾纳入三个层次的矛盾系统中来研究,这样也许可以避免矛盾丛生的局面。

三、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研究

1.基本规律独一说

基本规律独一说,即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只有一个,其下又包括若干个具体规律。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把“适应超越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而在具体规律上有差异。一些研究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具体规律包括:双向互动律、内化外化律、协调控制律。[38]另一些研究者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具体分为: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积极施加教育影响的规律;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向认知、互动的规律;教育者、受教育者与教育环境作用相协调的规律。[49]第二种观点从思想政治教育所面临的基本矛盾和所要解决的具体矛盾来着手,认为内化与外化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40]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为:教育者的教育活动一定要适合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品德发展(或状况)的规律。[41]有学者从探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心理规律入手,认为其基本心理规律可表述为:思想政治教育者为主导的施教系统必须适合受教育者的接受心理的规律。[42]两种说法角度不同,但有类似之处,就是强调重视受教育者的状况,但都忽略了社会的思想政治道德要求这个重要的方面。

2.基本规律多元说

基本规律多元说,即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规律或具有全局性意义的规律不止一个,而是有多个。

第一种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过程包括:社会适应规律;要素协同规律;过程充足规律;人格行为规律;自我同一规律等五个基本规律。[43]第二种观点提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可作表述为:教育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之间保持适度张力的规律;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统一的规律;协调与控制各种影响因素使之同向发挥作用的规律这三大规律。[44]第三种观点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具有全局意义的规律主要有三条,即教育者的主导作用与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辩证统一的规律;协调自觉影响与控制自发影响辩证统一的规律;内化与外化辩证统一的规律。[45]第四种观点,认为社会化和个性化相统一、互教性和自教性相统一,要求和需要相统一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三大规律。[46]

3.新规律说

有的学者认为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应有新的规律,这些规律是:第一,主导性与多样性统一规律;第二,社会化规律;第三,主体间多向互动规律。[47]也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面对全球化的挑战,应与时俱进,遵循自身特殊的规律,即动态平衡规律、和而不同规律、开源引流规律、整合超越规律等。[48]

4.阶段规律体系说

阶段规律体系说,即认为既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分为内化、外化和反馈检验三个阶段,那么,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自然就包含内化规律、外化规律和反馈检验规律三条规律。这三条规律又都各自拥有自身的子规律。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就构成了一个规律体系。这一体系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内化规律,主要有内在需要驱动律、主体素质支配律、教育方法影响律;第二,外化规律,主要有主观精神参与律、外在环境制约律、内化外化反复律;第三,反馈检验规律,主要有交互整合律、协调控制并存律。[49]

综上,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研究,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分歧很大。这些分歧的产生主要有两点原因:其一,对规律的认识问题。规律是客观的,人类只能认识和利用它,而不能创造和消灭。我们现在已有的各种有关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观点,并非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本身,而是对这一客观规律的主观认识,属于认识范畴,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认识,差异的产生也就是可能和必然的了。其二,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矛盾认识的不一致,必然导致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认识的不一致。人类认识和发现一事物的规律,总是基于对这一事物内部矛盾的认识,对矛盾的认识不同,对规律的认识自然也不一致。

从已有的有关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研究来看,虽然分歧较大,各说其事,但大多数学者在具体论述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时候都承认一个基本前提,即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构成要素之间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从这个角度来审视上述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各种说法,我们可以发现,多数也还都是在论述思想政治教育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如适应、超越、协同、协调、双向、互动、统一等等,这些词汇无疑都是对思想政治教育构成要素之间关系的不同解读和表述。也正是因为对这些关系的认识的不同,才形成了对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众说纷纭的局面。但是,以上的这些观点是否就是或者能够反映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构成要素之间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还值得商榷和进一步深入研究。

四、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明确界定“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关系是研究的基础

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否有区别,有哪些区别。在讨论如上文所述的构成要素、发展环节阶段、矛盾、规律等问题上,我们发现多数学者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没有进行认真的区别,这是造成观点分歧的一个重要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的构成要素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构成要素的异同,思想政治教育的环节阶段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环节和阶段的异同,思想政治教育的矛盾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矛盾的异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的异同。这些问题的澄清都有赖于对 “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关系的界定。此外,对这两者的界定也利于厘定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研究的范围。

2.要用整体的和联系的观点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一个整体的过程,其构成要素、发展环节或阶段、矛盾、规律都是密切联系的。各部分研究成果要能够前后呼应、互相印证。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就是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这个作用过程可以划分为一定的环节或阶段;而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存在一致的情况,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素之间的相对(或相反)的、不一致的作用关系,就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矛盾;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就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所以,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构成要素、环节或阶段、矛盾、规律的研究成果,必然是相互照应的,成体系的。例如,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研究与其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矛盾的研究要能相互印证。因为我们要在首先认识事物的矛盾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识其规律。事物的内部矛盾反映事物的本质,不认识事物的矛盾,就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也就不可能获得对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的认识。也就是说,规律应该反映矛盾,矛盾应该是规律的。如果出现对思想政治教育矛盾的研究成果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研究成果脱节或不一致的情况,那么无疑这个研究是失败的。

3.要从实践的角度考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本身是实践的,是一项实践活动。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理论研究应该基于思想政治育的实践,任何脱离这一实践的纯书斋式的学术探讨都是没有意义的。理论研究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能够指导实践,所以,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理论研究的成果也要回到实践中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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