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处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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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处理制度

医疗处理制度范文1

一、为方便患者投诉,在候诊大厅及院内设立意见箱,设立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定期向患者发放“医疗服务征求意见表”。

二、由院总值班人员接待投诉人员及投诉事项,能当场处理的现场办公,不能当场处理的移交相关科室进行处理和反馈,确保投诉以最快捷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由各职能科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患者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向患者及家属解释并同患者及家属协商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院领导。

四、将每次投宿均作为各科室次文明服务教育内容,由相关科室将投诉和处理情况上报院领导。

五、投诉将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如经调查,核实确系医院或医务人员责任的,将处理结果与当事人的目标考核、晋升、晋级、评优、奖惩挂钩(处理原则按医院规定办)。

六、对每一件投诉都进行讨论,总结经验教训,不足之处立即整改,因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整改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抓紧时间落实,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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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处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 医疗废物;管理;认知

加强医院废物管理的规范化, 可有效控制疫病扩散传播[1]。为了解县区二级医疗机构对医疗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的认知与态度, 随机抽取72家医疗机构进行问卷调查。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72家基层医疗机构。

1. 2 研究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方式, 加盖单位公章后回收。使用Excel录入和分析回收问卷。

1. 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72家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在18个省辖市随机抽取72个县区, 每个县区抽取1家二级医院, 共计72家医院。72家医院均为县区级医院, 其中公立医院64所, 占88.9%, 民营医院8所, 占11.1%;综合医院60所, 占83.3%, 专科医院12所, 占16.7%。

2. 2 医疗废物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设置情况 72家医院, 60家专门设有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 并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 占83.3 %;6家医院没有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 但设置了专职人员负责;有6家仅设置了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处置, 占8.3%。

2. 3 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的认知 72家医院均知道医疗废弃物危害性, 占100%。70家医院了解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基本过程, 高度重视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并实施规范化操作。但有60家医院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占83.3%;58家建立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 占80.6%;55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占76.4%。

2. 4 人员防护措施状况 72家医院高度警惕开展相关方面工作的回收人员的防护措施, 开展员工防护知识培训的医院占90.3%;实施个人防护措施的医院占93.1%;开展健康体检的医院占93.1%;总体来看缺乏各个防护措施保护认知的机构, 所占比例都低于10%, 见表1。

3 讨论

医疗废物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通常情况下, 都一般处理医疗废弃物。但是, 医疗废物较一般的生活垃圾更为复杂。医疗废弃物多具有有害物质, 在传染、流行过程中起到扩散疾病的作用, 若相关人员未认识到医疗废弃物的危害性,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会严重污染土壤、地下水、空气等资源, 同时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会带来相应威胁[2]。

在本次研究调查中发现, 县区级医疗机构大部分能够认识到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和规范化管理医疗废物的重要性。医疗废弃物管理护士基本明确认识到自我防护的重要性, 因此能够做到健康体检, 同时医疗机构也会加强护士的安全意识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多数护士认为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但真正采取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建立重要性医疗机构的只有少数。且只有

通过研究发现, 主要有以下因素影响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认知:①医院领导层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 有较为完善的医院管理, 医务人员较为明确认识到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的重要性。②医务人员的教育程度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越高, 认识相对较好。③不同科室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了解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和自己的科室相关度, 相比之下医院感染科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的管理比较清楚, 也比较重视[3, 4]。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知, 相关医疗机构必须要加强相关护士的培训工作, 开展岗位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针对医疗废物处置中的各个环节, 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工作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优化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使之更安全、方便。加强宣传, 全面提高护士的认识水平, 树立法律意识, 责任意识。

总之, 医疗废物处理作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 科学、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关系着整个环境的安全和人群的健康[4]。基层医疗机构相比于三级医院, 在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差距, 这对医院管理着和相关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周庆云, 刘洋, 朱鲲, 等.蚌埠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淮海医药, 2013, 31(6):507-508.

[2] 陈月琴. 24所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调查分析.护理研究, 2013, 27(10):3825-3827.

[3] 王淑琼, 周俊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探讨.西部医学, 2007, 19(5):984-986.

医疗处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医疗责任保险

一、医疗纠纷的概述

医疗纠纷的界定是本文研究问题的起点,只有在明确医疗纠纷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的构筑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关于医疗纠纷的定义理论界说法不一,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亦有所不同。本文对医疗纠纷所定义:是指以患者及其利益相关人与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机构在特定的诊疗护理活动等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各种争议,从而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对于医患纠纷的界定,本文认为应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其应包括由医源性引发的医疗纠纷和由非医源性引发的医患纠纷。医疗事故的定义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可见,医疗事故只是医疗纠纷中的一特殊的表现形式,并非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过失的定义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其涵义与上文介绍的由医源性引发的医疗纠纷基本一致。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现状

1.法律法规的适用。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目前审理医疗纠纷主要的依据。此外医疗侵权行为还适用《民法通则》、刚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条例》规定对构成医疗事故的进行赔偿,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不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立法者解释对那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标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来进行索赔。

2.医疗鉴定制度。我国医疗鉴定制度包括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医患双方都可以提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鉴定。《条例》颁布后,改变了原来的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由医学会来主持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医学会的鉴定体制是集体临鉴定制,鉴定专家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证明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但鉴定结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大小没有明确的说明。因此,法官要弄清楚这些问题还要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鉴定。

3.医疗纠纷解决的程序。《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既可以协商解决或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二)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适用冲突。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对构成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其它的类型的医疗过错不给予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及少数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是医疗事故,如果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不给予患者赔偿必定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为此,立法者表示,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对患者进行赔偿。这一解释看似很合理,但确出现一个问题,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却比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少,但我们都知道,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怎么会赔得更少了。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常出现适用法律难的情况,因此,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难点,紧紧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势必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也不利于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2.医疗鉴定体制存在缺陷。由于医疗知识的复杂性、高难度性和专业性,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时不能独自对争议的问题作出准确的裁断,因此医学鉴定对法官审理案件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国家的医疗鉴定制度却存在问题:第一,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的公正性受到置疑。我国现行医学会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各家医院抽调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鉴定委员会专家颁发资格证书。因此,这就决定了医学会的鉴定人员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存在的千丝万缕的关系,导致其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置疑。第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缺乏质证程序。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唯一证据,应该经当事人质证,并由法官判定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并且鉴定人并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且不对错误的鉴定结论负责,以致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形同虚设。

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建全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立法机构应当尽快地制定一部完整的《医疗纠纷处理法》,这部法律既是一部实体法,也应是一部程序法。法律条文应该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并且对医疗鉴定制度作出合理的规定。应该修改《条例》中医疗事故的概念。扩大其外延,涵盖所有的医疗过错行为,并且法律应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对保险的范围,保险率的计算作出详细的规定。

(二)建立非诉讼解决程序优先和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并不成熟,没有建立像国外那样成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鉴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复杂性,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花费的时间长,诉讼费用高,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因此,通过成本低,效率高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来处理医疗纠纷是一条正确的道路。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但由于我们国家与国外相关的法律体制、法律文化和背景存大着差异,我们并不能完全照搬他们的经验。目前,我们国家的司法资源还不太丰富,单独的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医疗仲裁委员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因此我们应该另觅新路,通过简单便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在法院内设立纠纷的调解处,并聘用医学专家来参与调解,形成由法官和医学专家组成的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的沟通提供一个双互沟通的“平台”,避免双方对簿公堂,加剧紧张的关系。调解委员会通过介入医疗纠纷案件,确定医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并对赔偿数额进行初步的估定。调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双方不同意调解意见,还可以向法院。

(三)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自《条例》颁布后,医疗机构意识到自身的风险加大,因此,纷纷将目光转向了医疗责任风险机制上来,欲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分担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然而,目前我们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的状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1.在立法上应当确立强制保险原则。即将制定的《医疗纠纷处理法》中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强制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只有确立大范围的参保主体,才能确保共同分担风险,维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顺利有效的运行下去。

2.明确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只限于医疗事故,对其它类型的医疗过失行为不予赔偿。这大大缩减了保险的范围。因此,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应包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一切医疗过失行为,只要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过错,就应该赔偿。

3.取消赔偿额度的限制。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最多只赔十万元。这一限度,完全打消了医疗机构的投保积极性。因此应取缔这一限制额度。既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参加了责任保险,那么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患者的损失。

4建立责任保险金的多渠道来源。医疗责任保险金的来源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确立的关键所在,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最主要的物质来源。因此,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由于,目前大部分医院的性质都是公立的,受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资金的来源大部分都是由国家财政拔款。因此,医疗机构可以从这一部分的拔款中拿出一小部分作为责任保险金。医务人员也应该适当缴纳一部分保险金从其工薪中划扣小额的比例作为保险金。

参考文献:

[1]郑雪倩,童云洪.仲裁是否适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探讨.医院管理论坛.2005(6).

[2]刘涓.美国医疗损伤责任纠纷相关法律介绍.中国卫生法制.2001(6).

[3]周秀芹,赵立新.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3(1).

[4]孙华志.医事鉴定制度建立之探讨.法律与医学.2004.11(2).

[5]蒲川.医疗侵权行为法研究.成都:电子科大出版社.2006.

[6]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胡发明.日本的医疗差错赔偿与法律解决系统.国外医学·医院管理分册.2002.19(2).

医疗处理制度范文4

摘要: 为了解宜昌市民营医院的现状,笔者通过对宜昌市城区8所民营医院的人员资质、执业范围、医疗广告、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放射防护及医疗质量等方面检查情况的分析,发现部分民营医院受经济利益驱动,存在非法行医,刊登虚假广告、消毒隔离制度不落实等行为。提出了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等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民营医院;现状分析;管理对策

我国实行医疗体制改革以来,民营医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民营医院已成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营医疗机构准入的放开,民营医疗市场出现的问题也随之增多。了解和掌握民营医院执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好加强民营医院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净化医疗服务市场,2005年1月宜昌市卫生局对宜昌市城区8所民营医院进行了检查和考核,现将考查情况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宜昌市卫生局2005年1月组织的对城区民营医院的检查和考核,考查内容为:营业范围,执业人员资质、医疗广告、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放射防护、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及医疗质量管理。检查涉及的科室:急诊科、输液室、供应室、口腔科、妇产科、外科、内镜室、放射科及医护质控职能科室。

1.2 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分析存在的问题。

2 基本情况

城区民营医院8所,均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其中6所为营利性,2所为非营利性;3所为近2年兴办,改制原企业医院3所,由国营医院转变为营利性医院2所;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1所,无病床的1所,30张床位的6所,共抽检148名医生,护理人员139名。

3 存在的问题

3.1 人员资质不合格,执业医师注册率低,存在非医师行医现象 检查医生148名,共有90名未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占60.81%)其中实习生和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单独开处方的分别为4名(占2.70%)和5名(占3.38%)。护理人员139名,未注册的11名(占7.91%)。检查放射工作人员24名,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7名(占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29.17%)。

3.2 机构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忽视医患个人防护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擅自超范围开设放射科的医院1所(占机构总数的12.50%),未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的医院3所(占37.50%),未配备受检查防护用品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医院2所(占25.00%)。

3.3 擅自开展“义诊”,刊登虚假广告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义诊”,在报纸和电视台上刊登虚假广告(广告刊登的外地专家或高级职称实际为本地专家或中级职称,夸大疗效),变相宣传性病广告的医院共4所(占50.00%)。

3.4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不落实,存在医疗安全隐患 部分民营医院口腔科和内镜室无功能分区,诊断、操作、治疗、消毒均在同一室内进行;诊疗室内无空气消毒设施;器械消毒灭菌后不标明消毒灭菌时间,有的残留血污渍;使用中的消毒液不定期更换;未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医护人员操作时不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制度,如不洗手、不戴口罩、帽子等,经综合评定不合格的有6所(占75.00%)。

3.5 违规处理医疗废物 医院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污染环境。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该按照毁形消毒密闭保存定点回收的程度进行处理,8所民营医院中一次性医疗用品未毁形、消毒或露天存放的有4所(占50.00%);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外运和未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医院污水直接外排的有7所(占87.50%)。

3.6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缺乏医疗质量控制制度 7所医院(占87.50%)一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开大处方和做一些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或用一些与疾病无关的药物,增加患者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由于人员素质偏低,加之无医疗质量控制制度,本该进行的检查未做,延误诊断和治疗;“三级查房”和“三查七对”流于形式,病历书写不规范,病情描述不准确甚至于涂改病历;护理人员操作不熟练甚至于发生差错。

4 现状分析

经济利益驱动,准入门槛过低,现行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及法律法规的滞后,监管部门监督不力,是导致当前民营医疗市场混乱的五大主要原因。

4.1 经济利益驱动 民营医疗机构重视经济效益,轻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忽视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民营医院多数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些民营医院只强调企业化经营的功利性,忽视医疗机构的社会性,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受利益驱使、背弃医德,对就诊人无病说有病,小病说大病,彼病说此病,做一些与疾病无关的辅助检查,开大处方或用一些无治疗意义的药物(占医院总数的87.50%),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医患个人防护(占25.00%),未经分类、消毒处理随意外排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占87.50%)。依法行医意识淡薄,未经许可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开设利润高、准入严的服务项目(占12.50%)。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占50.00%),误导、欺骗患者。聘用医疗技术人员不注册(占60.81%),甚至使用非医师行医(占2.70%)。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制度不规范(占75.00%),无医疗质量监控制度及组织(占87.50%),存在医疗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发生医疗事故。

4.2 准入门槛过低 民营医疗机构准入门槛过低,登记校验不严,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医院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后的达标排放在一些地区未被纳入民营医院的准入必备条件。重新登记校验制度不建全,校验中偏重的是机构的从业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资质及机构用房情况,而忽视机构消毒隔离和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的落实审验。作为监管部门自身而言,也因为队伍不健全、经费不足以及缺乏长效监督机制等原因而监管乏力,同时,由于卫生、药监、工商、环保等部门缺乏合作,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上述部门虽均拥有对医疗市场监管的权力,但是各管一摊,各行其是。民营医院存在的问题较多,仅靠一个部门的监管,只能是“按住葫芦又起瓢”,难以治本。就拿医疗广告管理来说,其审批和监督处罚职权分属卫生行政和工商部门,必然存在一定的衔接和配合问题。另外,缺少与新闻媒体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也不容忽视。

4.3 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卫生监督体制不顺,权责不清 按照现行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开办民营医院要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注册、物价部门定价、税务部门纳税、药监部门监管等,这就给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带来了更多的难题。而少数民营医院的经营者正是利用这一体制缺陷,钻法律法规的空子。面对出现的新问题,我国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缺乏卫生监督机关的“组织法”等一系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配套法规,在目前的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中,使得全国卫生监督改革步调不一致,甚至“五花八门”,影响了卫生行政执法的整体形象[1]。现有卫生监督体制不顺,权责不清,主体机构与执行机构形式与实质上的分离,仍然是有权无责、有责的无权,权责的分离和不清必然导致权力的异化和执法效能的低下[2]。

4.4 法律法规滞后 法律法规不健全,滞后于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目前,国家在民营医院、营利性医院的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缺位,缺少配套管理政策。虽然有医院分类管理政策,但没有针对民营医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已经成立的民营医院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这导致民营医院一方面难以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却滋长了部分民营医院不合理医疗服务。并且,现有的法规内容也不健全,一方面无法可依,如:不写病历、不开处方、开大处方和做一些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恶意诊断,民营医院出租、外包科室,雇请医托等无条款规定的法则,医疗广告审批与管理分离,对媒体上以“义诊、讲座、咨询”等方式出现的变相医疗广告也没有做出规定。另一方面有法无罚,现有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对必须遵守的医疗技术规范做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病历的保存年限和不得买卖、出借转让、冒用病历、处方等[3],《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疗技术人员必须注册变更登记后方可到异地执业,执业助理医师不可以单独执业,但他们对不遵守的却没有罚则。

此外,民营医院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在医疗水平、服务质量、设备条件等方面与公立性医疗机构还有较大差距,大多数民营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其次,在银行贷款和融资方面存在着种种限制,非公有制医院贷款融资困难大,非公有制医院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于民间或者国际资本,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民营医院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求得生存,这也是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大了医疗风险,容易引发医疗事故,损坏群众利益,而且会影响民营医院自身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5 建议与对策

5.1 改革现行的医疗管理监督体制,尽快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保证民营医院规范运作 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增加对不遵守医疗技术规范不写病历、不开处方、开大处方和做一些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未经注册异地执业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等情况的罚则,对出租、外包科室、恶意诊断、讲座行医、义诊、医托等,应制定相应的条款及罚则,增加《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义诊、讲座、咨询”等方式出现的变相医疗广告的条款和相应的法律责任[3]。为改变民营医院法制环境问题,应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尽快出台《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各级各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医疗机构纳入《条例》统一管理。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使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赖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改革现行的医疗监督体制,对外应该将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这样做的好处是法理相通、权责统一,执法高效,利益同体,对内强化各项职能,调整工作重点[2],将医政执法与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作为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并强化卫生监督力量,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度,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5.2 合理制订规划,建立医疗市场的准入机制 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调查结果,拟定民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通过建立标准的民营医疗市场制度,对现有民营医疗市场进行合理规划,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的准入制度、应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4],依法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要求所有审批民营医疗机构不仅在房屋条件、人员资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设施设备,申办诊疗科目的综合支撑能力和污水污物处理方面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而且在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质量控制制度等方面必须落实,以确保群众就医安全。

5.3 加大监管力度,制定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建立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 在当前医疗卫生体制下,加强和规范民营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管理上可参照其他行业管理经验,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依法行医、服务质量、院内感染、消毒隔离、医疗纠纷投诉、采样监测等方面,建立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发挥卫生行政和卫生监督部门的主导作用,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医疗机构擅自超范围经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无证装备大型医用设备,恶意诊断,刊登虚假广告,雇请医托,违反消毒隔离制度和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加强与药监、工商、环保、公安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应该设立预警机制,以便适时调整政策,规范民营医院的经营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对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制度不落实的民营医院要坚决要求其整改直至退出。

5.4 实行民营医院全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及机制 为使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卫生行业体制创新,引导科学规划布局,必须将民营医院纳入卫生全行业管理。首先,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对民营医院管理的同时,要支持和帮助民营医院提高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积极引导他们逐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同等对待民营医院。如定期举办民营医院院长培训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专科人才培养和继续医学教育,帮助其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其次,要赋予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平等的法律政策地位,在税收、价格管理、医疗保险、资金贷款等政策上给予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并在监督管理中,一视同仁,公平公正。

5.5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增强民营医医疗机构的遵纪守法的自律意识 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存在法律知识匮乏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应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培训。一方面要宣传并扶持管理和医疗技术水平高、服务质量好、价格低廉的民营医疗机构,使其脱颖而出,成为民营医疗机构学习的模范;另一方面,应及时查处通报医疗机构的违法案件,通过“抓二头,带中间”的方法帮助民营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广大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健全内部医疗安全的各项控制组织和制度,建立守法经营,严格监督的约束机制。

6 小结

综上所述,在当前医疗卫生体制下,加强和规范民营医院的管理,以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为主,首先,从医院的设立、医疗技术人员的从业资质、执业行为管理,医疗质量的控制,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的落实,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医疗价格的统一规范、医疗广告的监督和审批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其次,加强与药监、工商、环保、公安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并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日常监管,民营医院“重利轻义”的势头必将受到抑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赖于深化现行的医疗及监督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医疗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秩序和市场竞争氛围,引导其健康发展,实现医疗服务市场投资的多元化,以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参考文献

1 曾纪梅.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现代预防医学,2004;31(1):94.

2 曹源.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与对策.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6):355.

3 黄世金.我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5):258-259.

医疗处理制度范文5

    1、专门性立法建议

    我国目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其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应是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现实是对医患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在实现干预,造成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适用法律的尴尬。其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对于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均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其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只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了规定,而忽略了一般医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内容,造成赔偿标准和赔偿内容的不一致。笔者认为《条例》不应也不能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而《民法通则》规定又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考虑就医患类纠纷专门立法。在立法体例上由全国人大单独制定一部专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医疗损害赔偿法》,或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全部内容在民法典中设专章、专节予以专门规定,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在立法内容上,应将医疗损害作为调整对象,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过失、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赔偿标准以及诉讼时效等内容。

    2、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呈上升趋势,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扩大,医疗机构承受的特殊职业风险日渐加重,若任其发展必将导致医疗机构和医生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造成心理紧张,对医院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因此,亟待建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由医患双方均参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支付一部分或全部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无论对医疗机构还是对患者方都会带来实效,有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和医疗事业的长足发展。

    3、建立医疗行为豁免制度

    所谓医疗行为豁免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对患者实施合法诊疗活动中造成难以预防的不良后果,不受追究的法律制度。设立医疗行为豁免制度,一是医师履行职务的现实需要,二是医疗行为发挥疗效的需要,三是医学发展的需要,四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医疗行业的特殊职业特点和高风险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必须建立医疗行为豁免制度,以保障医疗职业和行业的正常发展。设立这一制度的原则包括四项:一是利益得大于失;二是有限地容忍失败;三是责任法定;四是意思自治。

    4、建立限额赔偿制度

    法律尤其是侵权行为法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导致某一行业(加律师业、医疗业)或产业(如药品制造业)的兴衰存亡。因此,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侵权行为行为法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作用,并正确地把握这个平衡。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一方面应当给受害患者方必要的、充分的保护,以使其受到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到巨额赔偿公款对医疗事业发展所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我国现实客观经济条件决定了赔偿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来承担是行不通的,除建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外,还应当实行限额赔偿制度,从保障医疗事业的正常发展。设立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一是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二是保证受害人基本生活需要;三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四是医疗损害赔偿限额的例外原则。

    5、设立因果关系与责任承担相统一原则

    基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应在立法时将因果关系与责任之承担相统一考虑。对于一因一果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多因一果或助成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连锁因果关系,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医疗处理制度范文6

 

为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监管责任,切实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保护汉江沿线生态环境,按照《襄阳市2019年度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专项战役实施方案》及市卫健委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在第一季度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有序开展,我局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专门会议,会议要求各科室、各责任监督员务必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监督执法工作,迅速行动起来,抓实抓牢日常监督,做好做细专项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日常监督

1、抓住关键,突出排查重点

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全面查找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等关键问题环节,重点排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是否完整,是否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院内运送过程丢弃现象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一季度,共计完成日常监督约110 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近100 份。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落实了院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等相关工作措施,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转运移交时,能够较好地落实医疗废物移交签字的制度。

2、严格标准,避免源头流失

我局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必须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将医疗废物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同时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医疗废物规章制度作为必备项纳入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校验标准,并现场审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一季度,我局共计受理医疗机构校验近90家,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均签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制定有医疗废物规章制度。校验工作从源头上避免了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有效地防止了医疗废物因管理或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发现一起,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整改一起,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发现一起,立案查处一起,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截止4月30日,共计发现问题11起,责令整改5起,立案处罚6起。通过严格执法,加大了法律威慑力,加深了当事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了在处罚中进行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时限超过规定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但目前我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仅能对产生医疗废物量较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超过2天收集、运送一次,部分小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频次甚至达到每周或每月一次,造成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的暂存时间超过2天,存在安全隐患。

(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医废管理制度不健全。少数民营及基层医疗机构法律意识不强,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尚未建立健全相关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负责人对处置流程不熟悉,未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二是少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建设不规范。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医疗废物管理设施、设备简陋、不全的问题,未配备专用的医疗废物存贮容器、转运工具,卫生及防盗设施不完善,暂存地未远离医疗或生活区;三是少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设备不全、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内部交接记录不完善。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及其他杂物混合存放,部分小型医疗机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能及时交由暂存间存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教育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流程。

(二)进一步强化人员培训

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将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等负责人及具体从业人员作为重点,使其掌握相关政策要求,自觉抓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方式,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为重点,切实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对医疗废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示一起,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