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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1
在方法论上我们看到,夸美纽斯对培根倡导的科学归纳法本身持保留态度[4],而主倡“先验的”方法,即“从事物本身的不变的性质”出发论证教学艺术[5]。实际上,这是一种“引证自然”的方法。在《大教学论》中,夸美纽斯把教育活动同自然界的事物与现象、生产活动的方式等进行简单类比,使其学说成为“一种具有永久价值的教育哲学”[6]。“教育哲学就是形式哲学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教育哲学像普通哲学一样,是思辨的、规范的和批判的。”[7]教育哲学主要探讨与人的本质、教育目的等有关价值、态度、规范等问题,即探讨教育应当是什么的问题。[8]除了追求科学主义以及精神科学的教育学以外,以思辨哲学为基础研究教育学的学者当推德国社会教育学派中的新康德主义者纳托尔普(Natopr,P.)。在他看来,教育学不只是技术,还是一门学问。教育的目的是使人的意识达到真、善、美的境界。
因而,不能象赫尔巴特那样把教育学建立在实践哲学(伦理学)和心理学的基础上,而应以整个哲学,即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为理论基础。纳托尔普还认为,不仅教育目的应从逻辑上引申出来,而且教育方法也应到哲学中去寻求。因此,他的社会教育学的理论体系,是从道德观念出发,推演出社会伦理的理念;再从社会伦理推演出应有的教育,即意志教育,其思辨色彩十分浓厚。[10]赫尔巴特认为,“教育学作为一种科学,是以实践哲学和心理学为基础的。前者说明教育的目的;后者说明教育的途径、手段与障碍。”[11]而康德的教育学是以他的《实践理性批判》(1788)和《伦理学的形而上学的基本原理》(1785)两本书所阐述的伦理学思想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康德依据他先验的观念论哲学,认为人的一切自然禀赋都有待发展,教育的任务就是充分发展人的自然禀赋,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有道德的自由人。[12]哲学与教育哲学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哲学视角下的教育哲学是通过客观理性的、思辨的方式方法来研究教育,从哲学范围中找出适用于教育的规律,进而从理论方面更加系统的阐述教育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艺术教育哲学与学校音乐教育哲学
艺术教育哲学就是建立在哲学基础上对艺术教育的探究。同样,音乐教育哲学是从哲学方面,特别是从艺术教育观方面来研究音乐教育的根本方针、原理及指导原则的一门新兴学科。音乐教育哲学是研究音乐教育观的一门学问,是音乐教育学的基础理论。音乐教育哲学是对一切音乐教育、教学现象进行高度的概括和总结。它反映了音乐教育的基本规律,并且对各种音乐教育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艺术教育哲学对学校音乐教育的指导作用
1932年,当时的教育部颁发的《部颁小学、中学、高中》的三个中小学课程标准将音乐欣赏列入了中小学音乐教学内容,形成了以唱歌、乐理、欣赏、乐器四方面构成的中小学音乐课教学内容。[16]而这一音乐课教学内容模式一直沿用到20世纪末,直到2000年起音乐新课标的研制,才开始有所改变。新的音乐课提出了它的音乐教育哲学:“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该种哲学认为:“音乐教育的重要价值应该是审美教育,我们未来的课程改革将确立以审美为核心的教育理念,丰富学生的审美情感体验,使其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让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人类变得文雅和充满爱心。这才是我们音乐教育的理想目标,因此无论是课程标准还是教材,乃至教学的全部过程都必须体现这种理念。”[17]
关于传统音乐的教学方式问题,以下两点尤应重视:其一,要改变观念,深入研究和总结“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并恢复运用于传统音乐的教学之中。其二,扩展视野,实施小课堂与大课堂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学校教育,通常以校内课堂教学为其主要形式。[18]以审美为核心的教育在学校音乐教育中可以借鉴多种形式和手法进行,教学生融入语言,视觉等形式当中。
1.注重在学生生活中有意识地创设音景,了解并研究学生们所喜欢的音乐,要倾听学生的声音。[19]
2.明确教案目标,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并且随时抓住意料之外的的教课时段,通过学生来启发教师在教学中的灵感。这就需要以学生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的“慢”课程,让学生在欣赏和娱乐的同时思考和探索。
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2
【关键词】音乐与文学 艺术 素质教育 现状及作用
音乐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使其成为素质教育改革的一个关键点,越来越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音乐教育符合艺术素质教育的发展方向,其主要面向的人群是来自非艺术专业的大学生,他们有理想、有目标、有干劲,加上音乐教育的促进作用,能够激发想象力和创造力,具有很大的优势。但现行音乐教育缺乏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传统的音乐教育课程往往得不到广大非艺术专业学生很好的支持和理解,艺术素质教育得不到很好的体现。新时期文学作品与精神的传承逐渐得到重视,加之目前艺术素质教育渠道广泛性的特点,如何使艺术素质教育发挥最大优势,必须将音乐与文学结合起来。
一、当前艺术素质教育的现状及不足
艺术素质教育的发展往往因为应试教育等思想观念及现行学生考核制度的规定而无法得到充分发展,显而易见的是具有了良好的艺术素质,却不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的理想与目标,由此使得接受艺术素质教育的学生出现“夭折”现象,极大地打击了学生的热情。下面笔者将就此逐一展开论述。
1.应试教育逐渐退出,但仍对素质教育的发展存在阻碍
当前民众始终对于应试教育的观念没有完全摒弃,始终认为“艺术不能当碗饭吃”,这也加深了学生特别是民众对于音乐教育等艺术教育的成见,也就阻碍了艺术素质教育的发展,这将是一个漫长且布满荆棘的过程。同时,当前学校办学以升学率为绩效考核的标准,这也是教师等从教人员继续就业的根本,所以,学校教育往往变“思考”为“记忆”,把学生的音乐品质和创新精神扼杀在摇篮里。此外,艺术素质教育更需注重氛围的营造,包括艺术作品、艺术技能、艺术精神等方面氛围的营造,这也是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此扫除阻碍,促进发展。
2.缺乏、混淆明确的目标与目的性的现象
简单来说,有部分教师认为音乐教育并不是放在音乐作品及艺术精神的学习上,而是给予学生一种道德教育、思想教育,把这两者混淆起来,就类似于把政治思想与艺术精神并为一谈,让其变成“政治化”的东西。例如,笔者记得高中思想政治课中有通过音乐家的一句话或事迹来说明其反映了哪些哲学、经济学和政治学思想的题型,笔者认为,这就是一种“强加的教育”,把学生欣赏音乐的思维一下按照其方法变得“一体化,僵硬化”。由此,艺术作品展现在学生的面前,让他们感触最深的是该作品及精神反映了哪些政治知识,而这其中关于音乐与文学的少之又少,让艺术氛围得不到体现。
3.艺术教育者需“充电”, 创新突破教育成果
为了把现今艺术素质教育拓展开来,艺术教育者仍需“充电”。因现行艺术素质教育过于单调、简单而乏味,缺乏与学生更广、更适当的交流,如现今大学音乐鉴赏等选修课程的设置没有很好地实现艺术层面的学习,而在于这是获得学分的一个途径,经了解,大部分学生选择该门选修课程是为了完成一个学分。由此讲到较为重要的一方面,音乐与文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结合,特别是在学术高度融合的当代,音乐能够启发人的心灵,文学亦同,仅就音乐论音乐、文学论文学的教育方式是不能得到长久发展的。由此,音乐文学课程的设置正为了结合这两者的发展,这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突破创新对教育者进行创新培训,促进音乐品质提升的同时,补习文学知识,进而传道、解惑、授业。
二、当今素质教育中音乐与文学结合的重要性及地位
艺术素质教育的发展离不开音乐文学课程的设置,而音乐文学是介于音乐和文学之间的一种课程,该课程的设置有利于学生在习得音乐的过程中补充相关的文学精神及品质修养。歌德曾对著名音乐家贝多芬说,“我文字所不能表达的东西,请用音乐表现出来。”笔者认为,这就是音乐与文学结合的最佳诠释。
下面,笔者从四个方面介绍音乐文学的重要性。
1.音乐属于艺术,可以促进精神潜力的开发
对于非艺术专业的大学生而言,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及差异性。首先,音乐教学的目的性不是很明确;此外,不同学生对于音乐教学的爱好程度决定着整个教学对象的差异。但作为非艺术专业的大学生,他们也有着比较活跃的思维和强烈的求知欲望,他们对音乐学习的动力比较充足,此时如果能把音乐教学创新化,加入新的元素,把音乐与文学结合起来,是明智之举。
2.文学也是一种艺术,能够促进学生陶冶情操、修身养性
一般来讲,文学的艺术性能够很好地陶冶一个人的情操,促进其健康快乐地成长。那么,对于文学的学习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从另一个角度讲,现今广大师生对于文学的认识都起源于孔子的《论语》,就连刚读小学,甚至幼儿园的小朋友都能哼上几句《论语》中的精华语句,虽然当时不能读懂其中的意思,但他们可以慢慢理解和体会,可见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与深入人心。
不难发现,现今学生多数较为浮躁,对于处理一些较为棘手的事情的态度总带有一些偏激,倘若我们能开设这样一门课程,讲授文学知识、精神与情操,但又不单单以“乏味”的诗歌、文章的形式展现出来,而是赋予一种音乐的表达方式,那样应该更好。
3.音乐、文学需要点面结合、融会贯通
任何事物都需要一条引线,来贯穿事物发展的初始、过程与最终。“一个人只有通过音乐才能真正完善自身,成为一个真正成熟的人”,不难理解,音乐正是一种能够让人成长的引导线,在人生成长的轨迹上有着庞杂的知识结构与知识点,这就如同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过于繁多的信息量,如果能够专注一条线索进行深入挖掘,所发现的会远远超越他人。
音乐文学在艺术素质教育中起着一条引线的作用,如果能够把这条引线抓好,学生所习得的不仅仅是音乐,也不只是文学,而是获得音乐与文学的升华感知。那么,在高校,应包括开设限定性艺术选修课程和任意性艺术选修课程,而不是单一地用学分制的要求束缚教师或学生对音乐文学的学习与钻研。
4.音乐文学需具备强大的师资力量,开设试点,开创佳绩
音乐文学属于高校公共艺术课程的一部分,特别是融合音乐与文学两大载体,所以,对于师资队伍的要求难免要高于应试教育下的音乐课程,这就要求新的师资队伍具有一专多能的特点。由此,高校可以创新激励政策,激励有志之士建言献策,举办短期培训班,组织师生队伍参与观摩活动以及开设试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和方法。
三、新时期发展音乐文学的作用
新时期,也就是在素质教育全面开展的现阶段,发展音乐文学的重要性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代大学生(包括艺术专业的学生)接触了太多新颖的事物、想法与实践,他们的内心有时过于复杂,受制于浮躁,缺乏平静。所以,笔者将就此问题从三个方面阐述音乐文学在艺术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1.拓宽学生艺术视野,提高艺术内涵
实践证明,音乐文学能够很好地促进高校非艺术专业学生拓展视野。笔者在上文对现行的音乐教育进行了质疑,就其能否使广大师生既习得音乐知识,又改善和提高自己的思维及精神品质提出了疑问,音乐文学就是这样一种既能提高其艺术内涵,又能学习音乐知识的选择。
2.音乐文学是终身学习的需要
古人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说法,也就是,只有先处理好自己的问题,才能处理家庭乃至于国家的问题。学习依旧如此,不能很好地处理浮躁心理,怎能希望获得更多辉煌的成绩?
3.发展音乐文学是时代的进步、课程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
科学家爱因斯坦说,“我的科学成就很多是从音乐启发而来的。”笔者认为,这句话告诉人们,艺术素质教育的方向就是把音乐与文学甚至科学等其他学科联系起来,只有多方融合与吸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促进发展指日可待。
结语
音乐与文学是这样一个共同体,它们受制于当前文化,但又能很好地促进文化的发展。当今的音乐教育不单单是一种审美教育和德育教育,更是一种为文化奠定精神品质、促进交流、和谐共处的关系学,也是促进个人、锻炼“修身”的良好品德与培养集体主义精神相结合的正确选择。
参考文献:
[1]庄捃华.音乐文学概论[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6.
[2]魏丰年.普通高校艺术教学改革刍议[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4(4).
[3]郭怀玉.论中国新文学的音乐性[J].中州学刊,2010(05).
[4]唐榕.从文学角度看中国音乐剧发展现状[J].作家,2011(8).
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3
1.综合性大学音乐艺术教育的现状及开展音乐艺术教育的必要性
1.1综合性大学开设音乐课程的现状
大学的艺术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承担着培养专业艺术人才的重任,而且还肩负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使命。大学艺术教育使高等教育从以往只注重培养专业人才的单一模式扩展到全面育人,成为全面落实德育,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一环。[1]
近年来,国家教委对普通高校音乐课程的开设作出了明确的指示。但迄今为止,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高校的公共音乐课没有详细的规定,而高校的公共音乐课在课程安排、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等方面均得不到落实,使普通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着公共音乐课程设置不合理、课程设置随意性大等问题。[2]
当今的许多大学生只喜欢通俗的、不需要多思考的“快餐文化”,只喜欢片面追随所谓的潮流和时尚。而忽略了作为一个大学生应具备的基本审美素质的培养,把音乐只是看成单纯的娱乐手段。因此,公共音乐教学的内容不受一些学生的重视。
1.2开展音乐艺术教育的必要性
高等学校的教育不仅是对大学生文化知识和智力的教育,还是一种情感和道德教育。[3]因此,对于综合性大学的学生来说,音乐艺术教育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德育教育途径。首先,音乐艺术教育无论是在教育内容,还是教育形式上都是在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其次,学生在对音乐艺术学习的过程中可以陶冶情操,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再次,高校把音乐艺术教育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可以提高学生的德育水平,培养高素质人才,最终有利于推进学校的德育教育工作。
2.音乐艺术教育在综合性大学德育教育中的应用
2.1帮助学生净化心灵,陶冶道德情操
音乐是人类情感的产物,它所传达的情感和思想可以使人的心灵得到净化,情感得到升华。一些积极向上的音乐作品可以传递给人们积极乐观的情绪,使听者的心理产生共鸣,激励学生努力奋斗。有些音乐作品歌颂真善美和弘扬社会正气,可以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风貌。
2.2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
许多音乐是宣传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和努力拼搏的奋斗精神,通过对这些音乐的欣赏和学习,学生们可以养成活泼开朗的性格,通过这些音乐的鼓舞,学生们可以拥有直面问题并战胜困难的勇气,从而树立积极乐观、勇往直前的人生态度。
2.3帮助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达到德育教育的目的
综合性大学开设公共音乐艺术教育,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进行大学生的综合培养,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音乐艺术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完善和发展自身,使其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最终达到德育教育的目的。
3.音乐艺术教育对综合性大学德育发展的意义
3.1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集体意识和团队精神
音乐学习和表演时要求大家以集体的形式进行排练或演出,这就要求学生养成自觉遵守纪律和集体协作的行为习惯,此时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就得到了培养。集体音乐的排练让学生学会平等互助、团结共进,体会到集体的力量,这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丰富情感,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起到积极的贡献。
3.2有利于提高学生的音乐修养和个人气质
综合性大学开展音乐艺术教育提高了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和音乐欣赏水平,通过音乐艺术教育,学生在欣赏和学习音乐艺术的时候自己的音乐修养得到提升,同时对音乐的理解和鉴赏能力也得到锻炼。大学生在长期的音乐熏陶下自己的个人气质也会得到提升。
4.结论
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4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起诉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宗教信仰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
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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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5
新媒体时代影视艺术是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科技的发展而兴盛起来的,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年代中,人们生活的苦与乐都会通过影视艺术作品得到反映。所谓的影视音乐是影视艺术与音乐艺术的高度融合,影视音乐能够以抽象、概括的思维来体现影视的中心以及主题思想,从而赋予影视艺术崭新的生命力。分析众多的影视作品,我们不难发现古典的交响乐一直以来是影视作品中常用的音乐,在不同年代的影视作品中都可以得到体现,像动画片《猫与老鼠》中,不仅实现了影视艺术与音乐艺术的融合,而且也实现了古典音乐与现代音乐的融合。在广袤的音乐时空中,持久绵延的音乐与瞬时音乐是影视作品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两种音乐风格各异,从它们不同的音乐风格中,我们能够认识到多种的社会形态,像冯小刚导演的作品《夜宴》,那种轻慢的音乐与血心屠杀的场面形成鲜明的对比,伴随着屠杀场面的不断推进,音乐也有轻慢的古典旋乐转换成钢琴乐与交响乐的激烈撞击,期间强烈的视觉画面也与音乐交融在一起,彰显了影片中高贵的女性色彩以及皇权主义。纵观当前的影视作品,我们可以意识到音乐与画面影视艺术是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的,音画综合效果已是影视作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的观众已在不知不觉间接受着这种融合艺术所带来的影响,在不觉间被具有光影的画面以及流动的音乐所吸引。经典影片中的《出水芙蓉》与《音乐之声》一直以来都受到了观众的好评,那究竟是什么因素感染、感动着观众,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事实上,这种感染力来自影视画面与音乐艺术相结合而带来的特殊魅力。
(二)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的融合
音乐与文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二者都可以展现人类真挚的情感。一方面音乐能够激发人类对文学创作的灵感,给予人们无尽的想象力。另一方面,文学是音乐创作的基础语言,能够表现音乐的主题。中国的何战壕、陈钢将文学作品《梁祝》改编成了小提琴协奏曲,西方的柴可夫斯基将莎士比亚的戏剧《罗密欧与朱丽叶》改编成了交响乐幻想曲,这些都是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融合的典范。人生就像一首美妙的歌曲,人生中总会有精彩与低沉的旋律,而这些旋律正如乐章中的插曲,或者是几个跳跃的音符。尽管文学艺术与音乐艺术存在有一定的差别,但正是二者之间的差别,才使得二者融合起来更具有魅力。文学与音乐都属于艺术的表现形式,而艺术是具有共性的,文学艺术以及音乐艺术正是在这种共性的基础上以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与方式,如若将这两种艺术融合起来,相互借鉴、相互作用、相互学习、相互取长补短,那么无论是从文学艺术的角度讲,还是音乐艺术的角度讲都会收到良好的功效,可以说二者的结合,能够达到双赢的目的。歌曲便是文学与音乐结合的最好典范,歌曲吸收了二种艺术的特点,很好的表达了人类的情感体验。从一定程度上讲,音乐表达的情感比较抽象,但具有很强的生动性,而文学则相反,文学表达的情感细腻,但是生动性差。如此看来,用音乐渲染文学,用文学来解释音乐,实现取长补短的效果是创作歌曲时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
(三)音乐艺术中各种表现形式与风格的混搭
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6
田守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文学艺术界的同仁们:
与会代表推选我等为本届县文联委员会副主席,有几分惶恐和不几分安。退休后的人履此等重任,实感力难从心。鉴于有领导的殷切嘱托、信任和各位代表的寄予厚望,此时此刻,深深的感到任重不容推拒,使命不容懈怠。我代表文联履新班子成员,赤城告白:惟有竭尽全力做好文联各项工作,以不辜负县委县政府及各位代表之重托,为依兰的文化艺术繁荣发展殚精竭虑,以尽绵薄。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当前,我县正处于跨越提升、负重拼搏的关键发展时期。文学艺术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地方的精、气、神,我们一定不辜负县委、县政府对我们的殷切期望,团结广大文艺工作者,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把握好先进文化的正确方向,奋力拼搏,踏实工作,勤奋创作,把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来,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提供精良的文学艺术作品,为把依兰县建设成文化强县、经济强县而努力奋斗。
二是打造精品,服务群众。我们一定会团结和带领全县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按照县委要求,立足文学艺术实际,深入城乡社区,虚心向群众学习,从现实生活中汲取创作营养、激发艺术灵感,努力创作一批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是加强联络,服务协会。我们将认真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各项职能,要看到文学艺术事业发展之所急,要想文艺创作之所需,努力把文联建设成为我县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温馨之家。我们将积极协调好党政机关与文学艺术协会之间的工作联系,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为文学艺术创作、展览、演出、培训等创造条件。并认真倾听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壮大文学艺术队伍,努力建立适合市场经济和文学艺术工作发展规律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促进我县文学艺术事业的更大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