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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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消防安全培训制度

幼儿园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范文1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办学形式参差不齐,监管难度大。近几年来,幼儿园审批手续较为简化,公办、私办尤如雨后春笋,特别是一些私办幼儿园地点变换频繁,给监督带来较大难度。

2、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部分幼儿园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把主要精力放在培养孩子的听、读、认、写等能力上,忽视安全教育。

3、教师未经消防培训,安全意识差。幼儿园的教师以女性占绝大多数,一般缺乏在紧急情况下,抢救疏散幼儿、扑灭火灾的能力和经验。尤其是在夜间,如果幼儿多而且集中,在火烧、烟熏和照明困难的情况下,发现并抢救疏散幼儿的能力更低。发生在江西南昌广电艺术幼儿园的火灾,13个活泼、可爱的小孩被残忍的火魔无情地吞噬,给人们留下无限的悲思和刻骨铭心的教训。因此,做好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不容忽视的。

4、易燃物多,极易诱发火灾。幼儿园的教室、宿舍一般用可燃材料装饰,柜厨、桌椅、桌铺、玩具等可燃物较多,有的存在冬天碳火取暖,夏天燃蚊香驱蚊等现象,极易造成火灾。

5、幼儿园的设置不合理。部分幼儿园教室、宿舍设在4层及4层以上,幼儿园的孩子年龄小,体力差,且行动缓慢,属弱势群体,缺乏对危险、危害的认识能力,一旦发生火灾,安全疏散难度大。

6、幼儿好奇心强,自控能力差。幼儿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活泼好动好奇心大,模仿力强,对已告知的禁止行为仍有可能偷偷试一下,如玩火柴、打火机、触摸或拆解电器等,出现险情后也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扑救,极易扩大。

7、幼儿园耐火极限低,易引发火灾。部分幼儿园由老式建筑改造而成,甚至有的在简易的民用建筑内,耐火等级低下,易发生火灾。

二、预防措施

1、严格审批,加大监管力度。教育部门对预审批的幼儿园应进行实地勘查,对设置在有先天性火灾隐患或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建筑内的坚决不批。且地点一经选定后,不得随意改动。另外,对已批的幼儿园组织安全检查,对办学条件差、存有火灾隐患的幼儿园,应限期改正。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幼儿园各级领导应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切实改变错误观念,真正做到安全教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3、组织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幼儿园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教师培训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防火的基本知识、灭火的基本方法和火场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学会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并着重掌握火灾情况下如何安全快速地疏散幼儿。

4、对室内的装修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点炉取暖或燃蚊香驱蚊时,应远离易燃物。电气开关、插座距离地面不应小于1.5米;室内暖气片应远离可燃物并有防护罩。

5、幼儿园的设置应当合理。单独建设的幼儿园建筑不宜超过3层,如设在民用建筑内应设在1-3层,场所分配宜为大班在上层,小班在下层,以便于发生火灾时便于疏散。

6、加强幼儿消防安全教育,引导他们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以讲故事、看图片、实例讲解等幼儿能接受的方式,教育他们不玩火柴、打火机、蜡烛、蚊香等。要有意识的开消防安全知识课,举办小竞赛,评选小典型及火专长逃生自救演练等活动,提高他们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7、幼儿园的安全疏散。幼儿园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1.1米。设在其他建筑内的幼儿园应单独设安全出口,且通道内不应堆放杂物,以确保通道畅通。

幼儿园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范文2

2021年3月

为了进一步强化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校园暴力恐怖事件隐患排查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及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确保幼儿园师生安全稳定,我园针对上级安全工作要求,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园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有效防范、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对幼儿园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整治,通过整治,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减少安全隐患,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改善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提高对幼儿的安全保护程度。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确保幼儿园及师生安全。

二、整治内容

幼儿园的消防安全、校舍及基础配套设施隐患、课桌椅等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疫病防控、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及幼儿管理等方面内容。

三、整治任务

1、消防安全。

①重点排查整治幼儿园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消防通道保证畅通、化学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要到位;防火灾、防踩踏措施要落实;对师生火灾逃生自救教育演练要普及;②经常对幼儿园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和维修,禁止乱拉乱接和师生私自用火、用电等行为;③化学危险品的贮存、使用及销毁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④对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形成制度,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及防溺水教育。

重点加强对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在幼儿上下学重点时段、重点部位有人管理;加强幼儿防溺水教育。

3、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对校园及重点部位的人防、技防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幼儿园实行封闭管理,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索证,保证24小时值日、领导带班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有效开展平安文明校园创建及反警示教育工作。

4、校舍、附属设施及特种设备安全。

对校舍进行排查鉴定维修,重点排查整治:围墙校门是否安全可用,特别大型玩具,防止玩具失衡砸伤幼儿。凡有倾斜倒塌的危险围墙一律推倒;要实行校园校舍安全准入制度。

5、饮食及疫病防控安全。

教育幼儿禁止食用“三无”及过期食品、包装破损、变质食品;对传染病防控做到层层落实了责任制,并将责任细化到每个班,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等防控准备工作充分,严格实施晨检、巡检、消毒、因病追查、疫情报告、24小时领导带班等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等;进行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相关宣传单发放到位,健康教育工作认真开展。

6、安全教育培训及幼儿管理。

重点组织开展以生命教育为主题的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强化交通安全教育知识培训;组织幼儿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园长、教师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幼儿园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幼儿社会实践活动报批并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可行性应急预案,确保安全;保障幼儿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健全和落实;配合公安机关对枪支和管制刀具流入校园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收缴工作开展情况等。

发生事故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局领导及相关部门口头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要递交书面情况报告。

四、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负责全面安全工作

成 员:陈冀芳吴玉珠 石瑞芬

陈冀芳:负责幼儿园东侧操场区域安全及本班活动室安全

幼儿园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范文3

一、园领导高度重视,有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

1、切实履行园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园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班班主任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把维护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建立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如幼儿园门卫制度、保安人员工作职责、幼儿园护园队工作职责、夜间巡查制度上墙等),认真落实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制定完善应对各种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3、收回一间门面房,设立了保安室,配备了专职保安和门卫人员,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值班制度和夜间巡逻制度,严防闲杂人员入园。

4、将原来封闭式的大门,改换成通透可视性的大门,并安装了报警器,便于查看发现园外发生的事情,提高防范的能力。

5、园务会及后勤人员配合保安、门卫,协调交警大队交警,严把幼儿入园和放园关,严格杜绝家长和闲杂人员入园。采取分时间段放园的方法,放园秩序井然有序,确保了广大家长和师生的安全。

6、加大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对园内幼儿教室、寝室的防护网、纱窗,饮食安全、园舍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幼儿园周边的道路交通治安状况进行了彻底排查,并在幼儿入园放园集中路段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设立交警护学岗,及时掌握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苗头性信息,准确了解矛盾和问题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了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真正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7、严厉打击盗窃、敲诈、诱骗等侵害师生安全的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8、整顿幼儿园周边的交通秩序,制作了五个禁止停车的警示牌,严禁门前乱停乱放,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幼儿园周边出租屋的卫生安全管理,将影响园舍安全的排水管改道。

9、进一步加强园内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排查和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加强内部管理,特别重视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审查工作,严防内部人员侵害幼儿事件的发生。

10、积极开展消防、地震等各类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有效提高全园师生对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1、加强行政后勤、教学一线等各岗位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注:主要领导参加省级安全培训,中层领导参加县级培训,一线教师进行园本培训),不断提高全园教师安全管理能力。

12、灭火器、消防栓、摄像头等安全设施到位,并做到经常检修,确保有效利用。

13、幼儿园与班主任及家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二、加强教育,保证幼儿园安全稳定。

幼儿园坚持“教育为重,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将安全教育作为幼儿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幼儿教育周活动计划之中,并在全园各班开展了“有趣的安全标示”主题活动,使安全教育科学化、规范化,培养了幼儿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除此之外,夲园还利用家长园地、张贴告示、致家长一封信、周五发放家园联系条等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向家长宣传安全常识、督促家长积极与幼儿园配合,共同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三、加强食堂饮食卫生安全的管理,确保幼儿吃上放心的饭菜。

幼儿园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范文4

儿童的成长需要一个安全而舒适的环境,满足儿童的安全需要就是使儿童有足够的安全感。为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培养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鼓励幼儿做一个有心人,能仔细观察、处处留意、积极抵御突发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程,积极创造一个融洽、和谐、健康、安全舒适的良好环境,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重视幼儿安全工作,在教师、幼儿中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及时消除多种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我们要求各班制定全面、详细的安全教育计划。在三月份“安全教育月”中,各班开展“安全在心中”主题教育活动,强化班级教师的安全意识,学习防毒、防水、防火、防传染病等安全常识及自救方法。四月份,在幼儿中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设有关安全教育的活动环境,结合一日活动各环节,对幼儿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并开展相关的活动,使幼儿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技能,提高幼儿的保护能力。

二、具体目标:

1.进一步完善安全制度,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使之认真落实。

2.增强教职工的安全防范常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3.使幼儿掌握园内各类大型玩具的玩法,了解上街行走的交通规则,认识水、电、煤气和火使用不当的危险性,初步掌握几种应急、脱险、逃生的办法。

4.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领导小组:

组长:z

“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每天值班要老师在幼儿入园、离园开门时要坚守岗位,把好门关,严禁幼儿独自出门回家,绝不漏放一个孩子;在接送孩子乘车时要清点人数,要教育孩子有秩序,以防撞伤,摔伤。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及幼儿园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律,建立领导在教师之间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各层之间的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目标工作,责任书,做到各项到位,责任到位。经常向家长、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要以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防中毒、防传染病、防盗窃、防侵害、防突发性事故为重点,加强法制教育。自防自救教育与防火防灾教育,食品卫生与健康教育等,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提前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副组长:z

成员:z

四、工作措施:

1.健全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到位。完善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及园膳管会等一系列安全组织。定期召开各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一学期二次)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实施办法,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布置相关的工作任务。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文件和通报,学习本园制订的一系列安全工作规程,并针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特点,对教职工开展消防知识、应急救生知识、保健卫生常识培训;利用家长学校和园内宣传窗,开展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增强教职工和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知识。

3、规范工作,确保安全。

(1)规范安全管理。 继续以 “平安校园”为目标,成立以园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安全工作小组,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门卫、接送、设备等安全防护制度,建立了各类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与每位教职工签定了安全工作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了教职工安全工作的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校园继续实行封闭式管理,增强人防、物防、技防能力。落实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每天小检查,每周大检查,定期检查房屋及各类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制定安全教育计划,邀请消防大队、交巡警大队、食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对师生就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专题讲座,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开展紧急逃生与自救演练,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2)重视卫生保健。引导全体教职工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把好入园体检关,新生入园体检率达到100%。督促保健室认真做好晨检工作,坚持一摸二看三问四查的要求,严禁幼儿携带危险品入园,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接送制度。继续与每位家长签订安全接送协议,确保入园离园的安全。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卫生保健资料及安全档案齐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加强食堂管理。健全膳食管理制度,明确食堂工作人员职责,规范幼儿园食堂操作流程,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验收制度,采买、入库手续齐备,把好食品采购关和加工关。成立了由园长、助理、保健老师、厨师、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膳食会议,分析膳食营养状况,虚心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讨制定适合幼儿的菜谱或点心,每周制定丰富合理可口的营养菜谱,定期向家长公布,保证幼儿吃好。幼儿伙食账册单独设立,分开核算师幼伙食费,每月的幼儿伙食帐目清楚,向家长公布幼儿伙食使用情况。

(4)抓好幼儿日常活动的安全防范,规范教职工行为。严格规定带班教师须留心观察幼儿情绪的变化,不准离开幼儿,幼儿活动须在教师的视野内等;门卫须坚守岗位,管好幼儿的进出,不准让幼儿独自出园门,不随便让陌生人进入园内。努力消除幼儿日常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

全园教职工安全培训,学习各项职责、一日活动安全注意事项等。做好开学前的准备工作(环境卫生、环境布置,玩具、毛巾、缸子等物品的清洁消毒,各项安全表格材料的印制等工作),对全园安全、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整改、落实。

户外活动时,教师认真检查活动场地的安全性,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幼儿安全,活动后不遗忘幼儿物品。

新《纲要》明确指出:“家庭是幼儿园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与主动参与。”在工作中教师应以平等的态度唤醒家长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家长主动参与、积极合作的热情,为幼儿园献计献策,使幼儿园与家庭融为一体。

(5)抓好消防安全工作。配齐消防器材,坚持日常防火巡查,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修订消防灭火预案,组织一次消防灭火救护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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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有关安全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宣传教育为基础,以落实制度为保证,以加强预防和隐患整治为重点,以责任追究为抓手,以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不断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严防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不断提升师生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全市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建立全面覆盖、标准明确、职责清晰的制度体系,落实全员参与、专兼结合、一岗双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严格执行校园安全事故即报制度,落实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等。

(二)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健全机构、配齐人员,进一步厘清责任,编制责任清单和各项安全工作要求,建构点、线、面高度衔接无缝隙管理网络,统一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用表,确保校园安全事事、时时、处处有人抓、有人管。全方位地做好校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危化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寄宿安全、活动安全、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内部治安保卫、防溺水、防踩踏、安全卫生教育与安全演练等校园安全工作。

三、主要工作

1、加强学校“三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园安全保卫,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为标准,深入推进中小学幼儿园人防、技防、物防建设。

2、强化交通安全教育。一是加强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自护意识。二是继续实行学生放学路队护送制度,成立“护校(园)队”。三是联系交警部门,在放学这一时段,增加警力维持学校门口路段的安全秩序,确保学生放学安全。四是继续加大学生骑乘车上、下学管理。禁止十二岁以下儿童骑自行车上学,禁止学生骑机动车上学,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五是向学生家长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强化校车安全管理。按照《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每学期开学前对校车集中开展一次大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问题车辆进行检修或停运;规范校车档案建设,明确学校、学生、家长以及随车照管员、驾驶员职责,落实校车安全检查及维修保养登记,落实中小学生上下车记录台账,建立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师生、家长及校车驾驶人员、随车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

4、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强化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5、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管理和风险评估与应急预警机制。建立安全工作日巡查、周检查、月总结的制度,对一般隐患,组织力量立即整改,对较大隐患学校要讨论确定整改方案后规范组织实施,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确保各类隐患整改率100%。所有隐患在整改完成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对师生进行预警,防止隐患程度加深,风险加大,对学校无力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建议方案。及时关注气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灾害预报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师生预警。

6、加强对危化品的管理。严格规范执行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建立完善的购买、发放、领用、废弃物处置等流向记录,严防剧毒及危险物品的流失。

7、加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制定学校安全法制教育活动计划,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广泛开展法制讲座、法制报告、法制咨询,牢固树立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星期一)、“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安全生产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确保安全教育课程开设率、学生受教育面和课时落实率都达到100%。认真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把安全培训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8、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疾病预防工作。制定并落实预防、控制传染病、食物中毒和防投毒的各项措施,建立学生缺勤报告制度。发现传染病个例及时隔离,通知家长并按程序报告卫生、教育等部门,防止疾病流行。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堂、学生超市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量化分级考评及A级食堂创建。

9、积极开展随机性安全应急演练。结合学校实际,落实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和校园救助系统,定期开展安全演练,确保师生临危不乱。一是充分认识火灾、地震、暴力入侵、灾害性天气的突发性、随机性和危害性。在扎实搞好每月一次安全演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使预案各岗位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和方法,并指导学生获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巧,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能力和教职工应急管理能力;二是在定期开展暴力入侵、地震避险、防拥挤踩踏、消防逃生等演练的基础上,通过开展随机性演练,切实增强师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健全完善行之有效的协调联动应急防控机制,确保演练安全,真正做到“预防为主”。

10、优化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构建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机制。严打严防各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200米内的电子游戏厅、网吧,整顿治安秩序,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定期清理校园周边道路、违章搭建和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切实维护好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幼儿园消防安全培训制度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