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督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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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督报告

项目监督报告范文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2015年,我在****红色旅游路施工项目担任总监一职,一年来,带领全体监理人员共同努力,按照监理合同要求,认真开展各项监理工作。在工作中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团结协作,恪尽职守,积极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监理任务。目前,红色旅游路已全部建成通车。现将本人2015年的工作述职如下:

一、 思想道德建设情况

在**项目的监理工作中,我能够从总公司的发展战略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取得了突出的成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和各参建单位的认可和好评。监理工作中能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把关,廉洁自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处处服从和服务于总公司的发展。

作为总监,我深知只有将所有监理人员的思想品德,个人素质提高了,整个监理团队的职业素养才能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工作中,始终把总监办人员素质提升作为工作的重点。**项目部监理人员大部分为年轻职工,对此,我首先召开内部会议,组织大家学习国家相关监理法规、交通局文件和总监办制订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强调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提高大家的服务意识和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其次,对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时给以帮助,积极主动为一线员工排忧解难,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对专业配合之间产生的矛盾及时予以协调,注重化解不良情绪。第三,结合职业道德教育和其它工程中的典型事例,大力宣传“监理企业树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思想,组织全体监理人员召开座谈会,倡导大家牢记监理服务的根本宗旨,积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多角度引导大家从大局出发,注重总监办和总公司的荣誉。两年以来,大多数同志都能安心本职工作,和谐相处、同舟共济,无论是大局观、合作意识、思想品德意识,还是工作水平、业务能力都得到普遍提高。

二、 监理工作情况

*******红色旅游公路是**县委县政府为了进一步整合武乡县红色旅游资源,实现旅游与运煤车辆的分离而实施的旅游公路工程,是**综改试验区30项标杆工程之一。项目路线全长20.956 km;采用新建二级公路标准。监理部承担了从开工到通车全部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机电及交通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下辖三个施工合同段,各合同段主要工程量如下:

第一合同段主要工程量有:***大桥170m/1座。

第二合同段主要工程量有:**大桥166m/1座。

第三合同段主要工程量有:土方:107.39万方,石方:32.13万方。隧道1110m/2座,跨线桥86m/1座,涵洞、通道66道,路基防护排水7.446万方,路面15.965万平米。

(一)、规范各种制度,加强业务学习。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监理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在认真分析研究工程实际情况和监理部人员结构的基础上,合理分工、确保人员到位,责任明确,然后针对不同的岗位开展了全面的理论和实际的学习,定期在监理部组织规范、图纸等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每项工程的监理控制要点,不断强化人员的素质,做到监理工作不盲目,心中有数。与全体人员签订责任书,认真组织质量、安全、廉政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检查办法等内容的学习。

(二)、加强质量控制,质量问题不放松

旅游路项目主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只进行二期计量,由于建设资金紧张,施工单位拖欠材料款、民工工资的现象严重,造成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作业队的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因为为二级路,施工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实际进场施工队施工技术水平较低,造成监理工作的正规开展困难重重,面对困难,我并未退缩,知难而进,率领全体监理人员,克服各种困难,群策群力,共同努力,在质量标准这一原则性问题上,坚决不放松,严格认真开展监理工作。一方面积极主动与县委、政府、交通局领导以及承包商经常沟通,协调各种关系,得到他们的理解与支持,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资料,充分了解工地状况及施工队伍的情况,积极为他们出谋划策,另一方面要求监理部全体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工程监理,规范施工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截止目前,工程已全部结束,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三)、严格安全监理,创建平安文明工地

监理过程中,把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组织结构和应急预案、事故处理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监理安全会议,向全体监理人员及时分析目前公路施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要求严格落实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高危工程施工强制性要求,组织全体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增强全员安全意识,组织监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工地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多种手段,保证了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年工地未发生一例安全事故。

(四)、着重精细化管理,全力维护公司声誉。

作为进入***地方路市场的监理队伍,以后市场能不能维持,市场能不能扩大,主要看这一次干的怎么样,鉴于此,监理部进场伊始,就把时刻维持公司形象、公司利益放在工作的第一位,只有公司发展了我们才能收益,以主人公的姿态进行工作,有损公司的话不说,有损公司的事不做,同时,监理部始终以精细化管理为目标,通过精细化管理,在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的同时又不断提高了监理人员的素质,通过全体监理人员的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监理任务,充分展示了山西交通监理公司“有能力、可信赖”的形象,使企业的声誉得到有效维护,并以积极的工作作风、科学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业主的赞扬与高度信任。

(五)、监理部的费用控制方面,作为项目总监,认真服从和落实总公司对项目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对现场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始终坚持节约从简、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特别对于车辆的使用费用、办公费,重点加强控制,现场各项管理费用控制在监理总公司下达的指标范围内。

一年来,自己始终能够秉承“至诚赢市场、人本强管理、勤奋创效益、敬业谋发展”的理念和“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先做到”的做人准则,不辞辛苦,长期盯守在施工现场,把监理总公司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认真履行总监职责。在日常工作中,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内部人员遇到的各种问题,始终能够及时沟通相关各方,从不推诿扯皮,做到了反应迅速、服务主动;对于重大工序或关键工序施工中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坚持亲临指挥和协调;监理部工作繁忙或人手不够时,自己能挺身而出,主动加班加点;节假日均做到与大家一起在现场度过。正是这些踏实朴素的工作作风使自己赢得了所有内、外部人员的信任,增加了监理部的凝聚力,发扬了团队精神,保证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反思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我感到在以下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加强改进:一是个人工作整体协调能力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项目部内部精细化管理,细节化管理需要强化,剖析产生上述不足的原因,我感到主要还是自己平时学习不够,思考不足,但我相信,今后的工作中,通过加强学习,改进方法,弥补不足,一定会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以上是2015年度本人述职工作情况汇报,不足之处请考核组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谢谢!

项目监督报告范文2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队《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电力、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军工、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公路、水运、水利、旅游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军工、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公路、水运、水利、旅游等行业和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各环节审批验收的有关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第十七条之规定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1.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跨地、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中央在豫企业和省属、直管企业的建设项目

5.军工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6.无主管企业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余建设项目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建设项目审查及备案程序:

1.《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据豫安监管技装(20*)277号"关于我省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填报申请表,报安监部门委托的行业部门或中介组织(以下称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审查机构应将拟定的评审专家名单报拟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定,审查机构按照专家提交的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备案书,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安全专篇的审查备案

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初步设计报告的《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报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对《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或修改完善后的《安全专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企业落实《安全专篇》的整改方案及措施。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中的《安全专篇》业已备案不得随意更改。如必须更改的,应当符合安全设施设计有关规定,并征得《安全专篇》审查部门同意。参与审查的专家组对《安全专篇》提出的修改意见变更结果负责。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程序:

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该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审查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和安全设施档案齐全;

2.安全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

3.安全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安全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操作人员已经过安全培训、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还应准备以下文字材料:

1.《安全验收申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2.《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及审查意见、备案书等;

3.安全设施投资一览表;

4.安全设施试运行记录;

5.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安全设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等检验、检测合格报告;7.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

8.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对于已投产的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1.凡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未做任何安全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尽快补做安全现状评价;凡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产运营的建设项目未做任何安全评价的,应补做安全验收评价;凡将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后上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现场验收或核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将相关材料一并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各省辖市要将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对于没有执行安全"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于拒不执行安全"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十一、八十六条或《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上报上级安监部门。

六、建设项目的审查及验收专家人数按照"豫安监管技装字(20*)227号"文执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审查及验收。

七、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工计划、竣工验收计划上报省局。建设单位应在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建设项目开工计划、竣工验收计划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项目监督报告范文3

迄今为止,国际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政府审计制度。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制度可分为四种模式,按照审计机关独立性的程度排序,从弱到强,依次为:行政模式、立法模式、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

1、 行政模式

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它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审计,并对政府负责。这是一种半独立或独立的政府审计模式,审计机关主要是围绕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服务,政府部门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和审计处理,审计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同时,往往还带有其他监督职能(如行政监督和计划监督),甚至审计职能变异为单一财政监督。一般而言,这类审计制度下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都比较差。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主要有瑞典、泰国、沙特阿拉伯、前苏联东欧国家等,以亚洲和非洲国家为多,其中很多是被联合国宣布为最不发达的国家。

2、 立法模式

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关,即议会或国会。审计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独立行使审计权,一般直接对议会负责,向议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只有调查权,没有处理权。这种模式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宏观服务职能较强。它虽然不直接下达审计决定,但通过公开审计建议结论对资金使用人产生约束,并对议会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英国是这一类型审计制度的先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等国家也采用这一模式,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采用这一模式,可以说这是一种被最广泛采用的国家审计制度模式。

3、 司法模式

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并拥有司法权,有些国家审计官员享有司法地位,从而强化了国家审计的功能。审计机关更加注意被审计当事人的财务责任,根据官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来对官员实施奖励或惩罚,审计机关提供的更多的是一种个案式的微观服务。此种审计制度赋予审计机关独特的司法权,从而造就了这类审计制度下的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一类型的审计制度起源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西欧大陆、南美和非洲一些国家的审计制度均属于这一模式。

4、 独立模式

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按照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独立地开展工作,只对法律负责,但向议会提交报告。其组织形式是会计检查院或审计院,此类审计制度下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最强。这一类型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日本,荷兰也采用此模式。

二、 政府审计的内容

最初,政府审计仅限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进行合规、合法性审计监督。合规、合法性审计主要是审查政府的财务收支有无舞弊和欺骗行为,手续是否完备,财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这是人类自有政府审计以来的审计内容,属于各国政府审计的常规内容。今天,许多国家的政府审计部门还要审计政府各项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绩效方面的审计监督。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不是合规、合法性审计,而是绩效审计了。

20世纪60年代,美国会计总署率先把审计范围从财务审计扩展到绩效审计。绩效审计被称为“3E”审计,是指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项目效果性(Effectiveness)审计。

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的例子可以包括:判断机构是否遵循了正确的签约惯例;是否在需要时以最低成本采购了适当种类、质量和数量的资源;是否适当地保护和保存了它的资源;是否避免了雇员的重复劳动和作用有限甚至无用的工作;是否避免了人员闲置和人员过多;是否动用了有效率的作业程序;是否使用最少量的资源及时地制造或提供适当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是否遵循可能对资源的取得、保护和作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和规章;是否建立衡量、报告和监督项目的经济性和效率性适当的管理控制投入制度;是否报告有效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措施。

项目效果性审计的例子可以包括评价或判断:新的或正在进行的项目的目标是否充分、适当和相关;项目是否达到要求的预期结果的程度;项目或项目的独立组成部分的成果如何;造成成绩不够理想的因素是什么;管理部门是否考虑了项目的替代推行方案,从而产生更为有效的结果或降低成本;项目是否与其他项目相互补充、重复、交迭或抵触;项目运行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是否遵循和项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衡量、报告和监督项目效果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如何;管理部门是否报告有效的、可靠的项目效果措施。

70年代,美国会计总署的“3E”审计走向准则化。1972年,美国会计总暑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它包括三部分:一是财务和合规性审计;二是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三是计划项目效果审计。从此,“3E”审计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整个70年代,政府审计人员的85%的工作量是从事“3E”审计,也就是说,“3E”审计已变成美国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1981年和1988年,美国先后两次对《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进行修订。1994年,又对其进行进一步修订,并改称“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它对世界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英国开展绩效审计的历史比较长,但以法律形式确认其为国家审计署的工作内容则是1983年以后的事。国家审计署十分重视绩效审计,每年投向绩效审计的审计力量约占35%该比例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仅1994-1995年度,国家审计署就公布了50份绩效审计报告,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国防、教育、农业、环境和交通、卫生与社会保障、法律和内政服务、海外和中央事务研究、私有化、税收等。

三、 审计结果

1、 行政模式下的审计结果

瑞典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在发挥立法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还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督。另外,在绩效审计中,国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虽然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瑞典的审计报告仍然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2、 立法模式下的审计结果

美国会计总署不像司法模式的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的审计机关那样具有判决权或制裁权,因此其审计报告中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审计机关不能对被审计单位直接作出处理,只是把审计报告提交给国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审计报告的作用不大,只不过其作用是通过国会间接实现的。国会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发挥审计报告的作用:一是对不接受审计建议的拨款单位停止拨款,这一做法使得审计报告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二是召开听证会,对于存在严重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的单位,国会参、众两院在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公开审计报告。虽然听证会不作任何处理,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将会给被审计单位带来巨大的压力。有时,听证会召开不久,就出现该单位负责人被免职或辞职的情况。听证会对推动审计建议的落实和强化美国政府审计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美国会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份特殊报告,说明所有仍未执行的审计建议。这对审计建议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英国的做法与美国的相似。

加拿大审计长公署追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的情况,并继续向国会报告以前报告过但未得到妥善处理的重要问题。后续检查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直到审计长公署有理由认为所有改正措施均已落实为止。与英、美相比,加拿大的做法更有利于审计建议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此外,加拿大特别注意新闻媒介在落实审计建议方面的作用。澳大利亚采取了与加拿大相似的做法。

3、 司法模式下的审计结果

法国审计法院无论进行司法性审计,还是实施非司法性审计,都须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其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在进行司法性审计时,除了要出具审计报告外,还要就公共会计人员的责任作出最终判决,该判决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是一个具有强制性的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性审计和非司法性审计之后的审计结论或判决并不逐项公布于众,而是通过法院院长的信、检察长的函、庭长的信以及对公共企业审计的特别报告等形式,直接送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但法国审计法院每年要公开发表两份报告:上报给共和国总统的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和每年出版发行的对上一年度预算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通过新闻宣传媒介来制止违法活动,完善管理体制。

西班牙审计法院负责执行其判决,但在必要时,审计法院各机构可在其他各级政府的协助下执行判决。

4、 独立模式下的审计结果

德国联邦审计院的审计报告是通过议会和新闻媒介来发挥作用的。联邦审计院除了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政府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向议会和政府提交专项报告外,每年还要向议会和政府提交综合的审计报告。递交报告的同时,立即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审计报告的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从而把议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对促进审计结果充分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日本会计检察院的年度报告经内阁转呈国会,同时,审计报告还要向国民公开发表,可见日本也重视公众舆论和宣传媒介在强化审计报告的约束力方面的作用。德、日两国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的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还是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四、 国外审计公示制的通行做法

所谓审计公示制,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即公开审计活动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我国《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我国也要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所以,国外审计公示制的通行做法值得特别关注一下。

美国审计有权公布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问题进行处理时,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严重损失浪费现象或管理不善等问题,审计总署就会作出包括审计结论和建议的审计报告,并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在会上公开审计报告,还可以在报纸上发表,在电台上播放,同时赋予公众查阅审计报告的权利。迄今为止,审计总署已经出席听证会200多次,专题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这种听证会也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以参加,电视公开录像,新闻记者可以报道。不仅如此,国会根据审计结果还可能作出削减该单位下年度拨款的决定,直到他们改正为止。

项目监督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第七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航道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设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备案,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二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一)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二)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三)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四)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五)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第二十六条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等;

(三)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造价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

(五)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因紧急抢险造成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事后按照本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航道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航道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航道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航道建设市场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航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

航道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航道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航道建设市场。

第三十二条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两级专家库的相关专业名单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在其核定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从事航道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航道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航道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第四十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第四十三条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四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责:

(一)制定航道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航道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以及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四)收集、汇总、报送航道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加强航道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工作;

(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需要动用工程预留费的,按照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管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工程建设信息,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交通部。

第四十九条工程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构成、总体实施计划及其他情况;

(二)招投标工作情况;

(三)建设动态状况,包括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航道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预验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阻碍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监督报告范文5

具体目标: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区一医院)全年收集报送病例信息不少于50份;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不少于100份样本;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必须100%上报。

二、监测内容

1.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及异常病例监测、特定病原体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2部分内容(监测责任单位:区一医院和疾控中心)。

(2)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对所有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报告(报告单位:区一医院和疾控中心)。

2.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卫生监督:包括对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进行监督,由区卫生监督所对区疾控中心和区一医院履行监测职责、开展监测工作、报送监测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区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落实监测和报告责任。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设置

我区哨点医院为区一医院,区疾控中心为哨点疾控。

(二)检测样品数量及采样要求

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不少于100份样本;为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样品采集后到实验室检测不得超过15天。

(三)检测机构资质

区疾控中心已取得相关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资质,能够承担依法出证法律责任。

(四)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衔接与配合

区一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标本采集、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标本实验室检测和信息网络报告,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五)监测方法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六)监测结果报告

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监测计划的要求报告。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由区一医院向区疾控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信息和待测标本。

(2)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由医疗机构和区疾控中心负责报告。

四、监测工作管理职责分工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重点协调、督促做好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的核实报告;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病原学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

成立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工作相关组织机构。

项目监督报告范文6

一、黄浦区人大常委会推动全口径预算体制建立的实践

近年来,黄浦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全口径预算体系的建立,取得了一些成效。2011年区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本区《加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延伸财政预、决算监督的内容。

1、从一般预算监督向综合预算监督延伸。2011年后,在原有审查批准本级预算的基础上,加强了对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监督,迈出了对综合预算监督的第一步。明确超预算部分、实际收入超原总预算额5%(含5%)及支出调整方案须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超原总预算额3%-5%(含3%),超收部分使用方案须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向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教育、科技等法定增长项目调减,须报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他科目年初预算与年底执行有差异的,也须报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备查。要求政府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总体预算编报,财政部门在每年的人代会、常委会扩大会议上向常委会委员、代表报告相关执行情况。

2、从本级预算向部门预算全覆盖延伸。为推进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监督,延伸了对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变原来的一般审查部门预算拨款数为对部门综合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并且将各预算单位动用历年沉淀资金、各条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列入检查监督范围,明确要求各预算单位,除财政拨款外,动用历年沉淀资金、条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须统一纳入预算管理,没有批准的不得使用资金。同时,加大部门预算的公开力度,监督政府实行部门预算的全公开,包括“三公”经费在内,所有部门的预算都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3、从公共财政预算向政府性基金、国资经营预算延伸。改变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现状,区人大在做好公共财政预算监督的同时将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纳入预、决算管理,作为预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向人代会、常委会报告收入、支出及收支平衡情况。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要求政府在工作报告、计划报告中明示计划年度动迁地块量、收尾土地量及相应的情况,对土地的招、挂、拍全过程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施有效的人大监督。二是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国资经营预算、收益收缴管理、预算支出管理三个试行管理办法,并在每年的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国资经营预算试编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此项工作做好充分准备。目前,本区的国有主体企业已全部实行国资经营预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

二、加强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遇到的问题

从公共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到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不仅是工作对象和范围的变化,更是观念和制度安排的变化,是预算制度方面一场深刻的改革。以下是在制度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1、预算管理的完整性、统一性还不健全。一是目前政府一般公共预算体系,宽泛授权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资金和历年结余的各类资金尚未编制预算报人大,科目调剂不需人大批准,部门预算也未纳入人大审查批准范围,政府的融资平台举债资金的安排使用等,都没有纳入人大的审议范围。二是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现有的四本账的财务信息欠缺。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只有对国资委集中管理的国有企业分红收益收缴财政后进行监督的收支记录,没有汇总全部的国有资本经营财务报告。政府性基金中资金量比较大的还有土地征收成本和出让金收入等,没有全过程资金运行情况的反映。

2、预算报告披露政府会计信息不全面。目前提交人大的是财政报告,还不是政府报告;披露的财政资金仅有功能分类,缺乏经济分类,没有反映部门预算产生的大量沉淀资金及具体项目的经济运行情况;部分反映国有资本运行及政府各类基金运行的相关信息,缺乏政府负债详细资料。人大监督缺乏真实、完整、规范的政府会计信息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对政府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审议只能停留在一般程序监督上。

3、全口径预算管理中财权与事权还不匹配。有些财权在上,事权在下,政府性资金的分配与再分配,很难在财政预算和决算编制中找到一个事权与财权最恰当匹配的结合点,在财力的安排上缺少对项目资金的总量反映,不同程度地存在该办的事多,而匹配的资金少,隐性地增加了地方政府举债,给全方位的绩效评估带来困难。另外,上级条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有时直接下拨给下属部门,不经过本级财政部门。这些情况都影响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执行监督和效果。

4、人大审批财政预、决算报告的佐证依据不够。人大审议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政府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报告。我国目前实行的审计体制是政府审计,属于内部审计监督性质,以此作为人大审议的佐证依据,缺乏法理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审计法,本级审计机关只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人大对决算的审议批准缺乏审计依据,只能根据本级政府预算执行的内部审计报告作参考来对政府的决算作决议,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5、目前的人大审议模式还不适应对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主要表现在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制度安排上。我市区县一级人大没有设预算工委,承担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的财经工委不仅人手少且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也没有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于是对预算审查监督往往仅能确保履行法定程序,没有能力对区县财政盘子动辄几十亿上百亿规模的资金运用履行实质性审查和监督。此外,人大对政府财政一年两审(预算和决算)的模式过于宽泛,尚无对哪类项目多少资金额必须提交人大审议的明细规定。政府预算大类上可分为经济类和功能类,审议又可从政策与科目、整体与局部、合法与合理等不同角度展开,人大对政府预算从不同的类别或角度展开审议,其结果将会呈现很大反差。

三、推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

根据上述调研情况,课题组对发挥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推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

1、把推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作为人大履行职责的着力点。建立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是政府治理方面重大的改革举措,最终目标是实现人大对同级政府所有政府性收支行为的法定控制,使政府部门的收支行为从头到尾置于人大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所有政府收支只有取得立法机构的授权,政府的活动及其相应的收支才具备合法性。由此可见,“全口径预算管理”包含授权和行政两个层面。两个层面互为依托、彼此关联。由行政层面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到授权层面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再到“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的建立,是地方政府预算体制改革的方向。地方人大在全口径预算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应当发挥审查、监督主体的推动作用,最终确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科学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

2、建立和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规范,为全口径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打好基础。全口径预算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合力推进,当务之急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配套,这是人大依法监督的基础。要制定有关预算编制审查和预算执行、决算监督的工作规范,推进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可比性,改进和强化预算监督的法律基础。要督促政府建立和健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内容覆盖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预算信息,全面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和营运业绩的受托责任,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审议的可比性。要强化人大对政府和部门预算编制的审议工作,明确人大审议政府预算的范畴,规范政策审与科目审、全面审与局部审、合法审与合理审之间的关系。督促政府执行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将预算按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报人大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