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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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范文1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新税法;纳税筹划;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纳税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就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如何优化纳税支出的纳税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提起纳税筹划,不少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牺牲国家利益谋取企业私利,这是一种错误观点。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本企业的负担便打起了少缴税的主意,但往往是事与愿违;有些企业又在不知不觉地多缴税。这就使纳税筹划逐渐独立出来,并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活动。纳税筹划是通过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和合法的节税方案以及税负转嫁的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行为,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最大化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利益最大化了,同时也就给国家带来了应有的利益,两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没有企业的利益,国家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同样,企业不保证国家的利益也就没有了长久生存、发展的空间。

二、实行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纳税筹划几种方式

第一,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第二,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第三,确定投资产品类型合理避税。税法对下列产品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利用“三废”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列入国家科委计划的新产品、“星火科技”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产品。

第四,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合理避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采用购买投资的好处是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首先是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在建工程期间的借款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抵扣,而是一并计人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折旧的方式逐年抵扣,无疑使企业因纳税而导致现金流出提前,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的好处是租金抵税,也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无折旧抵税。企业应权衡以上两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第五,企业筹资活动纳税筹划。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利用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利用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因此,利用负债筹资方式能极大地降低企业的实际资金成本。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而且一旦债券转换成功,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试用。

第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筹划。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以看到,通过积极争取,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等工程完全可以进一步进行所得税抵免,在年度新增所得税有足够空间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范文2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一、增值税转型的内容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令538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 1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外购(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包括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可于当期进行抵扣。”自此,我国的增值税正式从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

综合来看,此次增值税转型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修订后的条例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同时,还修改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内资企业或是外资企业购买的设备,不论是否为国产,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以全额抵扣,实现了税收政策的"普惠"原则,真正做到了公平的对待所有的纳税人。为堵塞因转型可能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修订前的条例规定,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为分别为6%和4%,修订后的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调低至 3%。

(三)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从2011年11月1日起,国家对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大幅度调整:销售货物的商业企业,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即月销售额在5000 元以下视为不达起征点);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即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视为不达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

(四)延长纳税期限

将纳税申报期限从 10 日延长至 15 日。根据税收征管实际,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 日延长至 15 日。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一)降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

在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的计量要求下,固定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了买价和增值税两部分,即买价+买价×17%。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仅包括资产的买价,使得初始投资成本在原有基础上降低了买价的17%,同时也使得以增值税为计算基础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税额减少,且减少额=固定资产的买价×17%×(3%+7%)。因此,此次增值税转型导致固定资产初始投资成本的降低和附加税的减少,综合降幅为固定资产买价的18.7%。

(二)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投资报酬率和剩余收益

固定资产的投资报酬率是固定资产投资获得的利润与投资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投资报酬率=息税前利润/平均营业资产,其中平均营业资产=(期初营业资产+期末营业资产)/2。

根据之前的分析,增值税转型后会导致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这就会使得企业的息税前利润增加,同时增值税转型后会导致固定资产投资成本降低,这又会使得企业的平均营业资产减少,综合两方面的变化代入公式计算,其结果是增值税的转型会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报酬率。

对投资中业绩进行评价时,现代企业比较偏爱的还有一个财务指标----剩余收益,其计算公式为:

剩余收益=息税前利润―(经营资产×最低投资报酬率)。

这个指标弥补了投资报酬率指标会使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冲突这一不足之处。在这个指标的计算中,增值税转型导致息税前利润增加,导致经营资产减少,最终会使得剩余收益增加。

(三)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期内的现金净流量

在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中,现金流比利润更为重要。固定资产项目在投产后的营业期间内,各年现金净流量 NCF= 营业收入(1-T)-付现成本(1-T)+折旧×T。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是付现成本的一部分,从之前的分析中得知,增值税转型会导致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固定资产初始成本降低,代入现金净流量的计算中,也即是公式中的付现成本会降低、折旧额会减少,最终会增加营业期内的现金净流量。

(四)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促进企业更新设备

企业在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时,通常采用的财务指标是净现值(NPV),即项目投资各年现金净流量的现值合计。如前所述,增值税转型后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期内的现金净流量,这意味着消费型增值税会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净现值,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更新。这对改变目前有些企业设备陈旧、技术水平落后、生产效率不高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三、增值税转型条件下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建议

虽然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影响不尽相同,但总体来看,对于需要购进大量机器、机械等设备的行业和企业,税收减负作用显著,而对于其他行业和企业来说,增值税税负就不会有明显变化。

因此,企业要树立前瞻意识,抓住增值税转型机遇,对现存的旧固定资产是否更新进行全面的测算,合理选择新固定资产投资时机和旧设备的更新,不断优化固定资产投资的结构。

同时还应建立不同的固定资产评估体系。 将包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与不包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区分开来,分别建立评估体系,保证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活动的正确性。

最后,将增值税转型与企业的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等各种税收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曾平华,吴力佳,肖月华.浅谈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及财务应对策略 [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1,(22).

[2]刘艳红.浅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影响[J].北方经贸,2011,(12).

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范文3

一、企业创立阶段纳税筹划

一个企业在创立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就企业性质而言,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种选择。其在纳税方面的区别在于:公司的营业利润要在企业的层面上征缴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之后,投资者须再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应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便于经营管理。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则宜于选择建立合伙企业,以获得纳税规定上的优惠。

创立阶段选择注册地点也是企业创立的重要一环。我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建立了不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等。在这些地区注册可享受不少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特许的优惠政策。

公司要发展业务,扩大规模,设立分支机构是一个重要渠道,但又面临着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衡自身经济波动,部分地承担义务。对于高新科技企业而言,其在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一般应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有利于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税收优惠政策而言,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较多,这就要求纳税人综合考虑注册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设立分支公司所带来的税收利益,合理进行决策。值得提出的是:如果高新科技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安装调试,企业可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方式,使货款与安装款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将安装的税负恢复到一般安装公司的水平,不必就全部取得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融资阶段纳税筹划

目前,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企业自我积累、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集、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租赁等。企业自我积累速度较慢,而且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形成的借款利息可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或进行企业间拆借同样可以有减少所得税的效果,但由于透明度的问题,国家对此有所限制;向社会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券利息可作为财务费用冲减利润,而发行股票,股息则会增加纳税成本。故企业发行普通股票的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高于向银行借款的税负,而借款的税负又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税负。高新技术企业在起步之初由于没有经营记录和相应的担保和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存在一定困难,应考虑企业间拆借和发行债券等筹资方式,这样税负较低也相应比较容易实现。当企业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则应考虑向银行贷款和在股票市场上市,虽然这样做在纳税筹划方面并不理想,却能较快地实现企业的规模生产,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高。

对于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间的资金拆借,受款方应尽量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出款方也可充分利用资金回收期方面的弹性。由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经营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所以企业在保证一定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企业的利息支出,同时也要注意缩短企业的筹建期和资产的构建周期。

对于发行债券的筹资方式,债券的折溢价摊销会对年度的利息费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纳税所得额。债券溢价的摊销若采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则大于直线法的费用,企业前期的纳税则较少,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溢价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较好。相应的,对于债券的折价摊销,采用直线法摊销折价对企业纳税更为有利。

在筹资过程中,租赁作为一类特殊的筹资方式,应用日益广泛。对出租人而言,不仅可避免设备和资源的闲置,还能获得租金收入,且机器设备的租金收入只按5%的低税率缴纳营业税;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避免长期拥有设备而造成的资金占用,还可通过支付租金冲减计税所得额,减轻税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更新较快,设备的使用时间相对较短,维修保养技术高,故其设备比较适合采用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时,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于一个的利益集团,出租人则可以出于税收的目的,将盈利性很强的设备或项目以很少的租金租给承租人,从而使集团税收优惠最多,税负最小。

三、企业投资阶段纳税筹划

投资和再投资是企业生产及扩大再生产必须经历的阶段。投资结构的纳税筹划是该阶段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所必须的环节。在其具体的纳税筹划操作当中,应使企业收益的来源主要集中在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成分上,如投资国库券,其收益税率为零,投资收益额即是税后利润额,另外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特区、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往往能享受低税率的优惠,达到较好的节税效果。

投资过程当中的纳税筹划包括投资规模的筹划、投资项目的确定、投资意向和投资伙伴的选择及投资决策的管理等。投资规模的确定需要考虑企业运营能力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投资项目的选择则需要考虑不同项目税收优惠待遇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对国家鼓励开发产品和项目,如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于投资意向的选择,应与自身经营状况紧密联系,综合考虑;在选择投资伙伴时,这主要应考虑合作伙伴的税收待遇和实力,如与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开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可获得更多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

固定资产的投资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地位十分重要,其纳税筹划的空间也较大,对于高新科技企业其设备技术含量高,技术更新改造速度快,故更值得特别提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主要考虑利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冲减利润的办法进行节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可在使用期内分期计提折旧,尽量采用加速折旧。在固定资产投资的筹划中也需要对投资年限进行筹划,尽量缩短折旧年限。

在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企业资金的占用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使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使用期前期内加速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内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也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前期的研发阶段利润很少,其设备更新换代也更为频繁,故加速折旧法对其更为有利。

四、企业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研发新产品。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一般通过挂靠的方法尽可能地争取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我国对于引进技术,仪器设备等都有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开放地区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设备仪器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内地企业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设备仪器减半征收关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等。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通过改变自己的身份,挂靠开发地区和内地企业,密切关注自身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最好的税收筹划效果。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是国内外企业的常见做法。主要表现在:存货计价方法筹划。

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

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范文4

关键词: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 应用

1 税收筹划的涵义及特点

1.1 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和统筹各项经营活动,对相关税法等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纳税支出最少而获得资本收益最多的综合方案,从而获得税后最大利益的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1.2 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这是纳税筹划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税收筹划动手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是与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符的情况下而采用一些合理避税的方法。

(2) 前瞻性。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甚至在经营行为前就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做出事先筹划的机会。

(3) 目的性。税收筹划有其目的性,其是一种理财活动。通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安排及活动都应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进行,并在合法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4)时效性。作为一种政策手段,税收政策措施都是依据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需要制定的,是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服务的,当国家的某项政策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失去效力时,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措施也随之进行调整。

(5)风险性。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尤其是采用避税这种形式。如果对国家现行税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不精确,抓住一点看似对己有利的而不及其余,只顾一时痛快,往往会形成“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一失足成千古恨”的 尴尬局面。切不可等闲视之。

2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选择经营项目和规模,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避免企业落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虽然给纳税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但是又给纳税企业提出了纳税风险。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在偿债能力方面,恰当运用税收筹划,便可以合理利用资金,避免因流动资金不足导致的偿债能力降低的问题。

(4)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组合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 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3.1 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

3.1.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筹资方式是企业在进行具体筹集资金时采用的具体方式。按性质来讲可分为负债和权益两种筹资渠道。通常根据这两种筹资方式的不同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样也会承担不同的税负。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过程中要权衡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的关系,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2)融资租赁的利用。其是一种现代企业筹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可以很快获得所需资金,并能保证企业的举债能力。另外,在租赁获得的租金中,利息费用及有关手续费用直接计入费用,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通过无本租赁资产的折旧费在税前列支,起到了双重抵税的作用。

3.1.2 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含个体经营企业),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需交个人所得税。而在组建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公司的选择。投资单位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一般来说,在企业创立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把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进而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会在税收上以诸如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2 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在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基数,从而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了税后利润。反之,则选择先进先出法,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当期收益,降低所得税负担。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方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3 固定资产及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投资方式的筹划。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自制、购买和租赁等几种方式。购买投资的好处是可以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缺点是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租赁的优点是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不能提取折旧。对于企业能自制的设备建议尽可能自制,并将自制的一般设备成本控制在固定资产标准以内,而避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而使自制设备的材料消耗等费用可以在当期列支,而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适当“化整为零”,除购进设备主体部分外,尽可能以“修理用备件”的名义购进设备的零部件,以在当期列支和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省税收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情况下,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益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4 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权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采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3.5 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资产重组节税。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各子公司之间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的置换,使盈利较多的子公司账面利润下降,亏损公司的账面亏损减少,从而减少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2)再投资节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它们是企业内部融资的重要来源,企业如果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

[1](美)斯蒂芬・A.罗斯(Stephen A.Ross)等着,吴世农等译.公司理财[M](原书第6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叶子荣,张秀敏编着.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3]盖地主编.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4]刘百芳,刘洋着.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原则及其应用[J].现代财经,2004,(12).

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范文5

[关键词]纳税筹划 会计处理 节税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是调节经营者和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可以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和手段。下面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几个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一、 费用列支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对于费用列支,纳税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减少应交所得税来获得税收利益。

1、 合理列支各项费用。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估计,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国家允许在费用中列支的项目,如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尽可能地提足提全。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的损失,如坏账损失等,企业应充分预计,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按上限提足准备金。这既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又能收到节税的效果。

2、 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应合理核定,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3、 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任选一种。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造成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筹措、安排资金的难度。

2、 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企业产品成本不会发生较大变化而使各期利润趋于平衡,不会因为利润变化而使利润峰值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而影响税后收益。

3、 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那就意味着在该期间内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纳税期,当期实现利润越多则应缴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适度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人,以达到减少当期收益并减轻当期税负的目的。

三、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固定的方法对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进行的成本分摊。所以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调色板”的效用。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是不相等的,即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直接影响企业当期的利润水平和税收负担。折旧方法上存在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但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不同税收制度的影响

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应选择加速折旧法比较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投资的最初年份里提取的折旧额较多,而在随后的年份里提取的折旧额较少,这样就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的年份里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但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增加的以后年度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因此,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就需要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

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引起总体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各期利润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避免因忽高忽低而增加当期纳税额。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具体消耗形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达到节税及理财的目的。如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人成本而获得节税收益。如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时,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来获得延期纳税收益。

2、 资金的时间价值影响

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那种折旧方法,无论折旧年限长短,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就会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因为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不同时点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是不相等的。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必需采用动态方法来分析,如:先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按当时银行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折旧方法下计提的折旧费用现值总和及抵税额现值总和进行比较,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 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四、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对外长期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办法有两种,即成本法和权益法。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含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采用那种办法核算。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核算。当股权比例超过25%时适用以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在纳税策划中,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仅从取得的“节税效益”的角度考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股份在25%左右时,应选择低于25%的比例,对长期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参考文献:

[1] 刘惠琴.新时期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15

[2] 宋国慧.浅谈企业会计处理中的纳税筹划.山东煤炭科技,2007;4

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范文6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的事先合理安排和筹划,以达到税负最低或税收利益及现金流量的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行为。该定义包含三个含义: 1、合法性。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逃税、避税的基本标志。2、计划性。计划性又称筹划性,在经济活动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时间应该是涉税义务发生之前的决策酝酿环节,而不是涉税义务发生履行环节;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以后更改合同和发票。3、目的性。目的性是指纳税人要取得税收收益和现金流量的最大化。

实施纳税筹划对企业、国家、社会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先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其次税收筹划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规划纳税义务,这就要纳税人学习税法,并依法纳税;最后通过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但同时我们也要清楚的知道,纳税筹划行为并不是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行为,纳税筹划与其有本质的区别。

二、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一)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企业的收入主要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无论卖出与否、获利与否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销售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预收货款方式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付货物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二)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

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et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

2.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计提坏账准备的纳税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税法中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因此企业在采用备抵法计提环坏账准备时,应尽量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这样的坏账准备金才能在税前抵扣,从而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应用,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认发出存货的成本。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利润总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应交纳所得税款的多少也会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四)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在盈利企业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使计入成本的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的后移,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其次,应估计净残值。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在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把税收优惠政策对折旧费用抵税效应的抵消作用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扣的所得税额也是不同的。在具备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选择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五)资产摊销法纳税筹划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摊销。在有关的税法中,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在有关的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分摊的成本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1、在盈利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分摊方法,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选择一次摊销法。其目的是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尽快发挥,推迟利润的实现,从而推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2、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亏损的税前弥补程度。此时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应选择分期摊销或五五摊销。在其亏损额预计不能在未来年度里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应选择能使成本费用尽可能地摊入亏损、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或盈利的年度,从而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最大发挥。

3、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能避免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的分摊方法,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和正常纳税年度摊销最大的分摊方法。

(六)合理预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实际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准确地计算出来。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预缴所得税时预缴多少的具体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也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因此企业经营者可以在这里进行税收筹划,预缴时在合理范围内少预缴,待年终汇算清缴才补缴少缴的税款,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取一笔无息借款。

当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随着国家税法的不断改进及会计政策的修订,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空间及角度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只要不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可以尽最大努力去筹划,以减少税收负担,延缓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丰富壮大国家的税源。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的实施,使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如何在新环境下进行合适的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合理避税,已成为当前税收筹划工作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税收筹划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合理合法,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随时根据税法的变动制定调整筹划方案,保证合理避税和降低税负,以增加企业的价值。

三、结论

纳税筹划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减少企业的税收,有利于企业达到价值最大化。在企业税收契约中承认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某些原则和方法,允许进行某些会计政策选择,以及能够利用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在税收契约的执行过程中,理性的企业(纳税人)都会具有强烈的意识,即充分利用其与征税方的会计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对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税务筹划,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会计核算方法选择中就有一定的技术要求与策略。

参考文献:

[1]师萍,郭杰.科技税收优惠与纳税筹划.2009.

[2]盖地.企业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2008.

[3]雷建.企业避税最佳设计方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