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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论文范文1
现阶段,构成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主体是农村合作信用社。目前,全国的农信社普遍面临经营困境,除了宏观经济环境低迷、经营费用刚性上涨、非盈利性资产膨胀等所有金融机构共有的问题外,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已经威胁到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
首先,从体制政策方面看,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为股东负责、为农民服务和合作金融宗旨和原则体现得很不充分。合作社社员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失去了农民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从经营管理方面看,农村信用社把资金的投放重点放在工商企业,而本身又不具备健全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必然会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另外,筹资成本高,生息能力弱,受利率政策的影响大。
最后,在历史遗留问题上,农业银行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占用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和财产,至今仍有大量资金没有划归信用社。同时将高风险贷款强制转给农村信用社,强迫农村信用社发
放高风险贷款。
二、农村民间金融借贷原因分析
农村民间金融市场趋于活跃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经过长年积累手中掌握了一定规模的资金,一时没有合适的生产项目投资,储蓄存款收入极低,而股票、期货等新型的投资形式又不能为大多数农民接受,只能选择比正式利率高一些的民间借贷市场;
(二)农村发展带来了更多样的开支活动,有些活动不在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安排内,只能到民间金融市场去寻求资金。
(三)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硬性任务,不得不借高息贷款是近几年民间金融交易量大量增加的重要原因;
(四)迅速膨胀的地下经济和其它的非法活动大量涌入农村民间金融市场,既增加了资金供给,也增加了资金需求。
三、农户借贷行为的研究
改革开放后,农户成为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户提供了生产和生活上的资金供给,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由于单位规模很小,信贷成本高,风险大;正规金融机构(除农村信用社外)与农户之间仅有储蓄业务,极少发生信贷往来。因此,当前农村中最大的资金使用者和受益者——农户的信贷行为还处于最原始的状态,现代的金融服务还没有惠及到农民。
(一)农户现金收支的现状和特点
农户的现金收支状况是决定农户借贷行为的基本因素。现阶段农户的现金收支是净流出的,主要表现在农户储蓄存款余额不仅大大高于借入款余额,而且其增长速度也快于借入款余额的增长速度。
(二)农户借贷的供给约束与需求约束
目前,农村中的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特别是高息借贷是明令禁止的。另外,其它的金融工具受条件和农民自身素质的限制,在农村还很稀少。因此,虽然农民手中有一些现金结余,但绝大多数都以储蓄形态存在。而借出款的大部分也是亲友间互的调剂,没有利息。
对于缺少资金的农户来说,供给约束突出表现在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近几年,农户信贷的需求约束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市场低迷上。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一直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价格持续走低。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当然不愿意去借钱做不赢利甚至赔钱的经营。在非农生产领域,农户借贷的供给约束还体现在风险性上;需求约束主要体现在自身技能上。
(三)农户借贷资金的来源
农村借贷市场中的绝大部分资金来自民间,除一部分来自农民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城镇居民。正规的金融机构也占相当的份额,主要是农村合作信用社。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份额非常小。
(四)农户借贷资金的使用
农户借贷资金的使用可分为生产性借款、生活性借款和非正常借款非正常借款是指既不用于生产经营,又不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借款。改革以后,农户借贷资金中大部分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然而,自1996年后,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并出现下降,贫困农户不得己,要靠借钱度日。1997年以来,占20%的低收入农户平均消费倾向都在1.3以上。表现在借贷资金使用构成上,即生活性借款比重超过了生产性借款比重。
生产性借款又可分为农业生产和非农生产二大块。目前,农业生产中种植业投入由耕地规模决定,绝大多数农户的自有资金就可以满足。缺口主要是畜牧水产业。非农生产贷款是近几年农户贷款的主要部分。生活性贷款主要用于建房、婚嫁和看病上。对生产性借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引入边际概念来分析。1999年,家庭经营收入的增加值和种植业收入的增加值与生产性借款的增加值的比值分别为4.83和1.05。或者可以说每增加1元生产性借款会带来4.83元的家庭经营收入和1.05元的种植业收入,效益还是很可观的。但到了2003年,由于家庭经营收入和种植业收入分别比上年减少64元和552元,生产性借款的效益出现了负值。
四、结论
正确认识和深入研究当前农村借贷问题,能够帮助各级领导农村工作决策部门和更好地利用资金要素,推动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农村生产要素的配置更合理、更有效率,以期达到稳定农产品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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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论文范文2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新农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聚成合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及其服务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3.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首先,创新管理体制。强化内控制度,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树立以改革和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价值观,构建起涵盖农村信用社各部门、各岗位以及每个员工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真正使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其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同时要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其次,进一步改革产权制度。强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地转换经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内控执行效果;强化增资扩股工作,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操作的合规合法性,逐步优化股权结构。再次,完善治理结构。在治理结构选择上,要坚持所有者控制原则及效率管理和监督原则。要做到入股农民是农村信用社的所用者和控制者,形成信用社和入股农民的命运和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制度和体制安排,创造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在组织内部结构机制安排上,既要相互统一,又要相互制衡。根据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和他的风险主体是一致的,而在治理上和管理上也应由他们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最后,加强风险防范。努力扩充资本金。资本充足率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就增强了。同时,农村信用社应抓住改革的机遇,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改善自身经营,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形象,做好服务,强化信用社与社员的联系,使入股社员得到实惠,提高人们的入股积极性。努力实施多元化战略。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应该多样化,资金的投放领域和投放对象应该广泛化。提高信贷质量。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增强其风险意识;严格信贷审查,加强信贷管理,及时催收贷款。
4.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应构建一个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相结合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首先,拓宽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作为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满足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在业务拓展上,农发行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充实业务范围,积极开办粮油产业化经营贷款、重新对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市场定位,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使其成为支持农村发展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同时要拓宽业务覆盖面。通过增设基层网点、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或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农业的能力。另外,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和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拓宽筹资渠道。此外,建立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鉴于商业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策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以政策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议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其次,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制度设计的特点,使得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内在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如由农户自愿发起的资金互助组织,这种资金互助组织应是真正意义的合作制组织,社员之间互相监督,社员代表参与合作社决策,建立社员大会控制下的法人治理机构,有效建立其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再次,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低、利率弹性大、服务态度好等优点,适度、健康的发展对于活跃民间投资,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要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传统的信用资源来培育和发展民间金融主体,使金融产业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民间金融行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之合法化、公开化。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以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私营、股份、合作制的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设立民营银行,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为“三农”服务。
5.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首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调整县级金融服务功能。国有商业银行要合理设置县域机构,取消单纯吸储的银行营业网点。商业银行可以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局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其次,调整、完善农村邮政储蓄的功能,以改变邮政储蓄造成农村资金外流的局面。国家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政储蓄资金管理办法,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革。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另外,降低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中央银行利率。此外,按照机构企业化方向改革邮政储蓄机构,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网络的建立,并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面向“三农”开展业务;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再次,对支农再贷款要进行财政贴息,引导资金进入农村。不论在地方一级还是在国家一级,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资金都缺乏衔接和配合,国家和地方财政可将支农资金给予财政贴息,以引导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加大农业投入,降低农民的贷款成本。
6.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业贷款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及免交涉农业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其次,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参保意识;也可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再次,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村金融机构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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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论文范文3
(一)商业性质的金融组织
现阶段黑龙江省内除了农业银行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都逐渐将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市转移,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取缔了县镇级支行,缩小其规模,降级后的商业银行变为了储蓄所,并且已经不具备放贷的权限。
(二)政策性质的金融组织
农村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指的就是农业发展银行,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起初只是简单地对粮食进行收购和贷款业务,近些年,已经开始逐步向有利于“三农”的方向发展,实行以贷款为主,其他农副产业为辅的发展模式,到2007年初,全省共有近百家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近2500人。
(三)新型金融组织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扶持下建立的民间金融机构,黑龙江省第一家村镇银行就是在黑龙江省各级相关部分的共同协助下建立起的金融机构—东宁远东村镇银行。
(四)民间金融组织
民间金融机构在黑龙江省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很大,其中包括基金会,民间借贷组织和扶贫社等一些准民间金融机构。但这些民间的金融组织可能有些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从作用上看,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农民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其作用是无法替代的。
二、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增长受多方面因素制约
(一)农村合作信用社融资渠道单一
农信社遍及黑龙江省的各个乡镇,是黑龙江省正轨金融机构的主力军,在黑龙江省的所有乡镇,都设有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也成为黑龙江省正轨金融组织的主力军,其发展也逐渐倾向“三农”倾斜。但是,农信社受到自身规模的影响,融资渠道显得十分简单,致使其资金来源有限,直接影响其存款的年增长率。在省内某些地区,农信社发展畸形,已经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大中城市中,利用吸收的农村存款,投放在城市的项目中,造成农村现有资金短缺,大量资金外流。
(二)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脱离民众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它的数量在黑龙江各个乡镇中基本保持不变。但从全省整体角度看,其总量并不能满足区域发展的需要。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其主要业务集中在政策性的收购和金融业务,很少与农民直接发生金融借贷关系。导致农业银行的服务范围及其有限,对农村经济发展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严重阻碍了外部资金的涌入,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工作重心向城市转移
黑龙江省内除了农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已经把工作服务的重心由农村逐渐向城市转移了。单从省内各区县农村的农业银行的数量来看,每年都在减少,很多农业银行的网点都已经撤出农村,省内农村现有的农业银行因数量有限,很难实现规模性的发展,严重有悖于为“三农”经济服务的理念,没有利用县城优势资源,筹集资金,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可靠资金支持。
(四)民间金融机构缺乏规范性
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基金会,民间借贷组织和扶贫社等一些准民间金融机构。在黑龙江省内的金融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大,虽然这些民间金融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缓解现有的资金供求矛盾,但是,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借贷过程中大多程序简单,缺乏规范性的操作流程。由于这些民间金融机构都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在放贷中过于看重经济效益,具有盲目性的特性。甚至有些金融机构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民间金融机构虽然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弥补其他金融形式的不足,但其操作规范的严重缺失以及高利率的特点将给农村借贷活动带来不良后果。
三、探析黑龙江农村经济增长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增强农村信用社融资渠道与信用社改革
针对地方政府过多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的问题,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大范围扶持力度,一定要切实依据农民实际的承受度,灵活的对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或增加或降低,这样不仅考虑到广大农民的实际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还提高了农村信用社在吸收外界存款方面的能力,大大的降低了农信社的经营成本费用,将其中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进行减免。同时还促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成功向中央银行进行借款。具体来说,首先,要改革产权,将“自主经营发展以及自我约束和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落实,将产权模式进一步的健全,将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其二,农信社要开发出更多的金融产品,将金融产品的种类进行创新,进一步完善农信社的电子服务各方面的功能。其三,对农信社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而对其进行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批评管理。
(二)加强政策支农力度,将服务联系民众
一般来说,只有农业发展银行在金融方面建立了健全的政策,才能对“粮棉油”在资金上进行大力的扶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依据“现代银行”的实际运作能力以及具体的要求,根据地方银行的发展状况以及在业务开展方面的情况合理的划分分支机构,充分将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发挥到最大。在整顿改善的同时可以扩大其业务的开展范围,建设多元化的政策性的金融业务,例如大力推广农业科技金融业务、开发综合的农业资源金融业务、发展农村生态环境金融业务等等。改变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重点,将支持农产品流通转变为支持农业生产方面。对于那些比较基础的业务例如“农业基础建设”、“农业设施建设”以及“农业开发综合”和“农业扶贫”等也要同时支持,将农业发展的脚步进一步推进。当然还要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大力的信贷扶持,彻底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真正的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
(三)加强商业银行对农村地区的投入
就农业银行来说,其改革方向为“必须立足三农”,要将城市和农村联合起来,对“三农”金融产品的服务当做是农业银行未来工作中的重点。当然农业银行还要将这项工作的重点放在县域经济的发展上,将传统定位农村低端金融市场转变为定位农村高端金融市场。农业银行还打大力响应商业化改革的号召,将农业中的龙头企业当成支持的重点,并且大力支持一些乡镇中比较优秀的、发展较好的企业进行第二次的再创业和再发展,与农村信用社进行良好的市场“交叉定位”。农业银行还要将一些运作比较良好、资金运转灵活、具有较高商业化的龙头企业以及具备村镇化基础建设的大型工商企业作为支持的重点对象。积极的鼓励农业银行大力的进行改革和发展,依据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当地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有效的市场化方法将农村的农业发展做好做大,同时还要将农业银行中多余的一些从业人员或者是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整合,可以改制为农信社或者是改制为小额贷款单位等等。
(四)规范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
就目前来说,要大力鼓励那些多种多样的经济主体去投资农村金融机构或者是兴办这样的机构,比如“农村相关小额信贷机构”和“农村中型或者小型民营单位”,还要对“农村个体经营人员”和“农村一些小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和其自身经营资本结构发放相应的贷款。将完善制度以及政策作为基础着手,推进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有效的、良好的运行下去。同时还可以提高“准备金的利率”以及“资金的充足利率”,将农村市场严格规范起来,实行相应的“风险责任制”等方法。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类似一些合作银行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合法化。使其走向更加规范、更加有序的道路上。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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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从金融监管的设备来说。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使得监管体系所需的设备较落后,不同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出现较多困难。加上监管设备的落后,使得信息共享程度较低,最终导致无法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自律性较差。由于组织结构的分布大多尚未涉及到农村地区,使其相关制度及信息披露性还不够完善,金融市场的自律性几乎不存在,更别提自我监督机制。由于自律性较差,又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工作及信息披露制,使农村金融的外部监管丧失作用。
二、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行政法规三部分组成。其中较为重要的两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及其《中国人民银行法》,基本构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农村金融的持续性仅仅依靠这两部法律无法很好地监管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无法正常运转,较难准确把握监管尺度,操作性较弱,监管工作工作无法真正做到公平及公正,制约了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2.没有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当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政府主导作用及各个部门间的协调,使得监管环境无法深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仅仅停留在村、户的建设上。由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未充分认识金融环境的重要性,缺乏统一监管的认识。导致大部分执行部门仅仅做一些日常业务,而忽视了金融监管。另外,农村企业及居民的信息意识普遍不高,缺乏自律监管意识。
3.民间金融监管缺失。
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民间金融监管尤其重要,然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民间金融监管缺失,农村民间金融无人监管。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制。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没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较多人群通过不透明的方式进入到民间金融领域中,进而增加了民间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难度。
4.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就当前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如形同虚设,并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上监管内容不科学,使得农村金融难以快速发展。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得到降低,相应扩大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然而,由于注册资金的降低使得进入金融机构的门槛得到降低,导致更多没有多大信用的金融机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范围面得到扩大。但我国金融监管制、监管人有限,存在较大金融风险。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机构与储蓄者利益不能协调统一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能有效地克服这种不利因素。规范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行为,协调金融机构与储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这也是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农村资金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是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与大型的商业银行相比较,新型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资产规模、员工素质等方面有很多的差别,它不仅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社区银行法》的监管范围,并且其设立、经营都会受到银监会所设立的原则性规定的约束。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对农村金融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合作金融法》、《社区金融法》等一些列农村金融法规。以期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情况,让具有明显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资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有法可依,满足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侧重于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约束,但并没有关于金融机构退市的内容,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退市机制的建立,并且由于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所以要加快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2.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体制。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会三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银监会与中央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要的监管者,由于保险业在农村的发展缓慢,监管有许多不足之处:一是监管机构之间不能有效地配合,导致监管死角出现,这样不仅拉升了监管的成本,还阻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由于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不能及时进行信息的互换和共享,导致监管合力的力度不大,影响协调机制的建立;三是监管机构的基层组织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有限,不适应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的需要。而各监管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地减少“一行三会”在监管上形成的空白和交叉,各机构相互配合,并有所侧重,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农村金融发展较快的地区,为了全面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工作,可建立由政府主导、“一行三会”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考虑到农村金融组织与国有银行相比缺乏国家信誉担保,主要以服务农村地区中小经济体为主,为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国家还要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扶持,比如增加增设网点的权力,扩大业务范围的权利,适度范围内的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还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求动员当地大规模企业和农民等参与金融活动,给予这些金融组织拓展业务、壮大自身实力的机会,以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个体,增加农民就业与创业的机会,逐步建立起企业与个人信用制度,并紧跟全国信用制度建设步伐。
3.建立科学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科学高效的金融信息收集与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对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自身原因和所处环境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对信息的收集效率低、传递速度慢,导致监管机构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严重影响着监管机构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规避。为了有效地推进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要加大农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力度,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其主要业务数据、风险状况,这不仅方便了社会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经营和管理,还为支农效果的测评提供了信息支持。
4.建立行业自律体系。
国外金融制度建设发展经验表明:作为在行业内部进行协调及监管的组织,行业自律协会能有效地对行业实施保护。在2005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农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其主要的工作对象。同时,要尽快进行论证和确定,是否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如果不需要,可以把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吸收为会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农村金融行业自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良好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行业自律组织与监管职能部门统筹合作,依托于同业自律公约,对同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5.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金融关系到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济活动。而造成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并且这些因素大多复杂。所以说,单依靠官方机构,难以进行全面周详的监管和防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该建立以基层政府为核心,由广大社会公众、社会中介机构、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这样不仅为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又避免了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过度干预。
6.建立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
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内控系统既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要素,使金融机构能及时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活动的有序进行。规模小,人员少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像大型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自律机构。但是,由于没有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内控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农村金融机构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和自身的脆弱性,内控机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所以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状况,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内控系统。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内控制度的操作效力,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建设的程序要规范;为了保障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威慑性,要奖罚分明,加强违规惩治力度;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为长效风险管理体制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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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城市经济发展速度相比,农村经济建设还处于较为落后的阶段,其经济视角单一,起步晚,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很难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金融改革也不够健全和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占据着经济建设的主导地位,农业经济形式不断出现,农业规模也在逐步扩大。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对金融发展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即便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了农村地区很多鼓励政策,但是我国四大银行对农村地区发放的金融信贷数额依旧较少,供求矛盾依旧突出。与此同时,我国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他们的人口密度低、素质能力不高,把握市场的能力也不够好,表现出来的特征就是金融风险大、收入存在波动,农村地区之间的合作也无法与城市相抗衡,严重制约着农村金融的发展,资金循环不通畅,农村金融与经济势必呈现发展不平衡现象。
二、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概述以及互动式发展关系
其一,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相关概念。所谓的农村金融,就是指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它是以资金为实体、信用为手段、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主要资金运动方法,是三方面内容有机统一的整体。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农村金融是指其组织与结构,是金融行业的内部系统。它最显著的特点表现在金融机构多样性、市场发展渐进性和企业经营具有较高风险的性质上,并且带有一定的季节性,资金周转相对缓慢。农村经济所涵盖的内容则表现出不确定性,它会随着国家发展阶段的不同政策有所差异。在市场化运行的今天,农村经济在结构上更趋向于三合一模式,即农业经济、农村工业和农村第三产业的有机结合。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成本不断上升,边际效益却有所降低,资本的有机构成逐年递增,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二,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关系。顺应科学发展观的新背景,我国经济建设要朝着更快、更好的方向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是基础内容,金融水平归根到底要取决于经济的整体实力。经济的全面发展会带动金融的进步,金融行业的复苏又会给农村经济提供新鲜的血液,创造更多的社会资金。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地区一定要制定科学完善的经济发展制度,从本质上而言,农村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关系,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并且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我国农村一定要把握好两者的互动式发展关系,通过农村经济的振兴促进金融改革,再以金融改革带动农村经济,实现两者的良性循环互动。
三、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互动式发展的有效对策
在以上内容中,我们已经清晰直观地看到了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之间具有的互动式发展关系。为了将两者的互动关系发挥到最大化,我们一定要找到科学的对策加以完善,促进农村经济的腾飞发展。
(一)坚持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关系,我国农村在经济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的基础。首先,要确立一个经济发展的共同目标,坚持以解决“三农”问题为前提,建立健全经济制度,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其次,树立正确的经济经营理念,加快金融改革的速度,国家要大力扶植农村经济,合理定位农业产业,给予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服务。
(二)坚持结合农村经济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农村经济形势也得到了更新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得到了转变,经济格局也日渐多元。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要坚持创新,积极进行融资,正确处理农村的短期经济效益与长期盈利之间的关系,扩大现有银行的服务范围和业务水平,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完善的对策来增加农民的收入,降低资金风险和收入差距。另外,农村地区还应该扩展业务范围,积极引进投资,利用商业合作的方法收集资金,扩大农业产业化生产的规模,并强化内部经营管理理念,做好职业道德培训,选取素质能力过硬的员工进入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三)坚持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创新发展
创新是进步的动力和源泉,也是发展的基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市场的变动情况,在金融业务、经营战略、业务范围以及相关技术上推陈出新,更新服务理念和相关制度,注重农村面临的潜在风险,坚持科学发展观,对农村经济问题实施更好的预测和防范。在此基础上,还要积极创新,注意把控农村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大环境,实行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相关的监管部门,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做好资金管控工作,结合农民群众的需要更新金融政策,将创新发展贯彻到底。
(四)坚持农村金融的规范性经营
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极为紧密,两者互为表里,相互促进。农村在经济建设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经济运行的规律,按照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制定经营理念,实施规范性经营。例如,科学制定农民贷款细则、地区经济建设准则等等,并成立监督小组,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把关。在经营过程中还应该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规划地区发展方案,积极探索动产抵押、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形式,维护农民的金融安全,以规范的制度发展农村金融。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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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农村金融组织的经营模式。一方面各级政府通过各种直接和间接金融政策调整对农村金融加以扶持,对农村金融提供政策性支持,同时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发挥支农功能,鼓励商业金融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开展服务。另外一方面,对现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造调整,鼓励农村信用社突出农村金融专门化特点,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一线主力。同时,还要让农村股份制、合作制商业银行发挥农村金融特点,提升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关注度和支持力度,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允许金融机构自主调整利率浮动幅度,并且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和新趋势,鼓励金融机构探讨摸索新的商业模式。2.拓展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农村政策性金融具有直接面向农村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同时还要做好引导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开展支农的职责。对于农村金融需求中带有公共产品性质的需求,涉及国计民生,各级政府应当直接加以支持;对于准公共产品,可以通过各种政策引导,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和商业金融部门的经营优势,有效提供各种金融供给,既满足公平价值,又满足效率价值,并缩小公共财政的支出规模,提高农民满意度。目前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农业信贷领域。在今后农村金融改革中,要考虑把农村经济所有的政策性金融需求都纳入扶持领域。目前主要问题是农村信贷资金供给与农业资金需求存在巨大缺口,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欠佳,现有银行业经营机制转换与市场需求对接不力,农业保险发展缓慢,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作为保障。3.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特点,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小额信贷的存在和活跃是农村金融市场非常明显的特点。金融管理部门要正视小额信贷的存在,尊重市场规律,做好引导和规范工作。可以考虑引进民间资本,按照市场规律,用市场法则活跃农村金融市场。要甄别政府扶贫功能与小额信贷功能,把小额信贷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单一扶贫功能,过渡发展到新型金融形式。小额信贷发展的前提是存在一定的利润空间,应准许小额信贷机构在一定幅度内自由决定利率。小额信贷的活跃和发展可以转换政府的扶持方式,如可以用小额信贷担保基金代替政府贴息政策,鼓励资金需求方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金。可以发挥扶贫政策具有的导向功能,鼓励各类小额信贷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开展商业经营。4.提高农村金融制度核心竞争力。金融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有效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资源配置功能是指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对价值进行的引导。农村金融体系通过资源配置,在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建立流通渠道,调剂农业生产中的资金不平衡状况,最终达到对资金和实际经济资源的更有效利用。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服务大多带有政策性质,农村保险业的兴起以及多种经济成份进入农业领域,势必促进证券、信托、租赁等金融业务发展和扩张,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对农村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信用关系的变革对现行金融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提升农村金融组织的核心功能效率
核心功能效率是指农村金融组织对资金赤字和盈余之间进行调剂,提高农村社会福利水平的程度。农村金融组织还可以通过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投入经济效率更高的领域或产业,提高资金利用率和使用率。1.引入利率竞争机制,有效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利率是个有效杠杆,可以调节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同时利率本身也是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价格信号。应当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设,浮动利率试点,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决定权。商业性金融机构取消贷款利率上限后,利率才能真正反映资本市场的贷款风险水平。这样可以从优化资金配置的角度防止农村资金外流,引导外流资金回流农村;对金融机构而言可以降低风险和运营成本,扩大盈利空间。完善金融市场竞争机制也包括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监管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2.构建农村资金回流导入机制。商业资本不愿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闲散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游离农村,使得农村金融处于无源之水的困境。引导资金回流农村,法律、经济、行政各种手段应综合发挥作用,但根本还在于国家政策和利息补贴、税收、担保等经济手段,吸引和促进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社会资金向农村回流。国家可以考虑实行地区性差别化税率政策来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特别是对待农业大省,应当通过加大投入、减少税赋等方式引导资金流向农村。3.全面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在完善信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协调的信用法律体系。信用在经济学意义上,广义是指信守合约,狭义专指信贷活动。信用是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正在建设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随着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农村征信系统也会随之建立起来,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坚实的信息保障。
三、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扩展功能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