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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研究范文1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王永.在法治发展新阶段振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研究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法学教育研究范文2
(一)法学教育对象的国际化欲达到培养在多元化思想和文化的世界中发挥领导和服务作用的毕业生的前提就是接受思想和文化多元化的教育,或者与来自不同文化和思想的国家或地区的学生密切交流,此为法学教育对象的国际化。而法学教育对象的国际化,不仅指接受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学教育的学生,同时还要求这些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学生能密切交往、深入交流。如果仅仅是招收留学生,而将留学生公寓与本国学生之间隔离开来,使之毫无交集、咫尺天涯,这种形式意义上的国际化是毫无作用的。受教育者国际化不仅能促进受教育者之间的交流,同样也能促进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交流,即所谓“教学相长”。不同文化、思想背景下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交流同样也是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组成部分。
(二)法学教育内容的国际化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目的在于培养经济全球化时代高素质的人才、扩大本土教育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正如权威机构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在发表的《年度世界国际竞争力报告》中所指出的,各国高等教育机构能够培养出足够数量高质量、通晓国际竞争规则的管理和科技人才成为影响国家竞争力的关键。而欲培养在经济全球化时挥领导和服务作用的学生,就必须坚持文化和思想的多元化教育,了解本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法学教育国际化和法学教育民族化(本土化)并不是两个对立的范畴。首先,没有一个国家敢于自诩本国的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法律制度,因此,没有国家敢于断然拒绝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司法经验;其次,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在诸多领域的法律标准趋同。因此,无论从法律制度建设还是法律思想等都需要通过国际化来促进和发展。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经验本身就是国际化内容的组成部分,这种民族化(本土化)的精髓不仅不应该被国际化所冲击,而应该通过国际化而加强。
(三)法学教育资源的国际化法学教育资源的国际化不仅包括投资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机构或接受其他国家的组织或机构对本国法学教育的投资。教育已经是一项产业,这个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投资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机构,可以获取经济利益,也可以扩大对其他国家文化层面的影响。作为一种软实力,这种文化方面的影响将是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但效果是持久的和强大的。同时,法学教育资源的国际化,还应该包括科研资源的国际化,即高等教育机构利用自己的科研力量,积极参与全球性科研合作、承担科研任务、共享科研成果。
二、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原则
(一)借鉴与传播并重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合格的人才,因此必须了解并借鉴外国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用法律全球化的标准来处理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进行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但是这种了解和借鉴只是法学教育国际化的一个部分,另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我们还需要向外传播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和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借鉴是为了发展。因此,不仅不能抛弃本土优秀的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还应该大力传播我们的先进文化思想和法律文化,并在借鉴和传播过程中努力促进全球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和融合。借鉴的目的不是为了跟随或者追随外国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而是为了超越。应该说,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法律话语都是舶来品,建设法治国家的时间也很短,因此,需要努力汲取其它国家先进的经验,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白,如果我们一味地跟随西方国家的法律话语体系,而不能创新和超越的话,我们就只能永远跟随,并将法律话语权拱手相让。然而超越的前提是掌握先进的思想和文化,并发展思想和文化。只有学习,才能超越。为了超越的学习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二)文化开放与抵御文化侵略并重在学习的过程中,应该秉持开放的心态,即不能认为本土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是最先进的,而拒绝学习其他优秀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这种拒绝学习是一种狭隘的表现;然而为了学习而忽略或者抛弃本民族的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却是一种愚蠢的体现。盲目引进而导致法律制度“水土不服”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这种水土不服的原因就是没能将外来的法律制度和本国国情、乃至本国的法律文化结合起来。因此,在学习的过程更应该重视本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不仅仅要考虑立法技术,还要考虑法律实施的环境等因素。在学习外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乃至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时,还要注意抵御文化侵略。法律文化领域的侵略是看不见刀光剑影的,而是潜移默化的。因此,我们在国际化过程中必须一开始就有清醒的头脑,认识到教育国际化的利弊,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外国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甄别其合理性,积极利用教育国际化过程来学习外国的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建立抵御外来法律文化侵略的防火墙。
(三)规模与效益并重很多高校在进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中,是为了在本国招生时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因此引进了没有必要引进的课程、没有必要引进的教师,将不需要的学科与外国高校进行合作;更有甚者,其合作办学的目的不是引进先进的东西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而是将教育拱手让渡给外国办学合作方,将自己将定位为外国高校的“预科”或者将自己作为对方高校的合作者而作为最高成就。这种“最高成就”可以作为国内招收学生的一个“卖点”。然而这种低档次的合作办学对中国高校本身的专业建设和国际化是毫无作用的,只能说这种为了联合办学而办学的国际化形式是纯粹为了规模而规模,而对培养人才、扩大在国际上的影响毫无建设性的作用,甚至是有害的:这种联合办学方式等同于将我国高校视为国际教育分工的最低端的、效益低下的教育机构,而外国高校将作为生产“高级教育产品”的教育机构。这种教育国际分工模式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惯例,在很长时间内这种教育分工将难以改变,而我国高校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能成为“低端教育产品”的生产者。而真正的规模与效益并重的做法应该是将本校需要首先国际化的课程或者学科进行排序,挑选能促进人才培养和扩大自己影响的学科或者课程,与外方联合办学,解决本校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
三、法学教育国际化路径选择
(一)简单路径简单路径其实就是一种单向性教育国际化。这种简单路径适合教育资源贫瘠或匮乏的教育机构,即单向吸取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夯实本教育机构的基础,增强其抵御教育国际化所带来风险的能力。概言之,主要通过最经济的方式——法学教育内容的国际化来参与法学教育国际化进程。法学教育内容的国际化即是指教授内容中包括了国际化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即只要研究生授课老师在本专业领域注意吸收外国同行的专业知识,阅读外国同行的著作或论文,再将这些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的法学知识系统或者零碎地传授给自己的学生,就能完成这个浅层次的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这些依赖于教师的专业水平或者外语水平,否则可能出现被误导的可能。其次,这种国际化也可以通过学生阅读外国文献或者外文专业书籍获得。但这种国际化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从另外一种意义上来说,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这种路径也算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这种路径下,指导学生正确阅读外国文献资料或者外文专业书籍将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任务。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要求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阅读图书馆购置的外国文献资料或者外文专业书籍。同时将这种阅读定期进行汇报交流,教学相长。即使是这种浅层次的国际化,也要求教师必须能够甄别有关专业书籍的翻译水平和专业能力。将其他国家学者的理论或观点融入本学科的教学中,这对于一般研究生导师来说并不是一件难事,然而,系统或深入地介绍外国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乃至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对于一般研究生导师来说还是比较困难的,更不用说教会学生学会用外国法律文化的视野来研究法学。因此,可以通过聘请外国专家或者受过外国系统教育的本校教师来完成。聘请外国专家当然能比较圆满地完成用域外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授课的任务。
(二)高层次的国际化资源丰富的教育机构参与教育国际化的进程,就不仅仅局限于单向的国际化进程,而应该是全方位的、高层次的国际化进程。即教育机构不仅仅不应该被动国际化,利用现有资源的单向国际化,还需要进一步主动国际化,利用自身的教育影响力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教育输出,拓宽国际化路径。首先,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国际化。具体包括积极招收外国留学生或访问学者和派出教师到国外讲学两种情形。招收外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不仅能扩大本教育机构在国外的影响力,也为本国法学教育的传播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招收外国留学生或访问学者也为本教育机构获得了学费等经济利益,同时还为教育机构所在地或所在国的经济发展做了贡献。派出我国法学教师在国外讲授中国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的课程。派出教师到国外讲学这种方式是一种最直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输出方式。其次,教育机构的国际化。具体包括建立海外分校、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和网络大学等方式。建立海外分校。是指根据国家间双边协议,一国高校在本国意外的国家设立隶属于本校的分校,在当地招收学生,向完成学业任务的学生颁发所属高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一种新型的高校国际化形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在国际上影响力比较高的高等教育机构。
法学教育研究范文3
[关键词]法律教学;法学教育;实践性
[DOI]10.13939/ki.zgsc.2017.09.129
在传统的法律教学与实践法律教学过程中,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比较重视教学中的实践效果,重视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求学生对法律的职业技巧熟练地掌握,以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法律方面的知识,促进学生进行法律知识与实践操作的整合,将法律专业知识与职业也进行有效的整合。
1 创新法律教学方法与教育理念
我国有史以来就特别重视科学性的法律院系课程;严重缺乏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对社会上的需求考虑得也比较少。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成为了无法落实的教育。在这样的课堂中,严重将法学教育中一项重要的功能遗弃,这就是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法学教育中存在两种被公认的目的。如果只重视一方面将另一方面忽视,这样就明显有悖于法律教育的宗旨。我国法律现如今存在的弊端可以具体通过以下的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第一,法律课程的开展主要是根据相关国家颁布的法律为标准,而开设出重点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为标准的课程比较少。具体来讲,这是种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的课程,并不是设置以训练学生掌握知识同步进行的课程,更加不是职业与理论整合后的教育模式。
第二,教师在法学教育课堂上,重点为学生解释法律的相关条文或者讲述法律课程的基本理论,主要是以引领学生掌握系统知识体系作为目标,就像通过法学知识中的进行条文分析找出问题的正确答案。由于,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分析的条文必须符合认定的事实、利益冲突、人际关系处理方式、道德风尚、特有的文化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相联系的情况。
第三,目前我国正在将市场经济与外开放进行比较,相关法律课程涉及的方面较为广泛,如比较法、市场经济、国际商事法占有课程中的比重不够,在这些内容中也存在需要改进的课程。由于历史的因素,我国比较重视法学教育中历史论课程开设,对开设法学课程的应用部门特别轻视;在法学课程的应用部门中,所占比重较少的就是法学课程中的民商法;目前所开设的相关经济法是需要建立在经济计划的基础之上,其中存在的大部分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市场上的标准;就算是在民商法的课堂上,也是重点对条文以及法律原理进行论述,严重忽视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过程。
2 目前法律教育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2.1 教学课堂上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在法律教学中,仍然存在教学课堂的不明确状态,严重影响法律教学课堂的形式化趋势,就像在法庭的实践模拟课堂中,学生在进行模拟时存在现场背台词的现象,部分发挥状态比较薄弱,在这样的情况下,审判模拟现场严重缺乏真实的感觉,这样学生对于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就会严重降低,同时也不能达到实践法律教学的最终目的,导致学生依然滞留在课本的知识当中,以及记忆教材的范围之内,造成这样状态的结果是,由于不具备清晰的学习法律系统知识与实践操作训练,使得课堂上的内容无法得到延续,严重与实际生活脱节,其中,还存在师生之间不够重视法律课程的实践性的情况。
2.2 条件制约产生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法律教学过程中条件的影响,导致教学中出现质量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就是不具备充足的教师队伍,多数从事法律专业的教师没有专业的职I履历,缺乏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性指导,这样就很难符合法律教学的标准。另一方面是缺乏实践法律教学的相关场地,无法将实践教学与素质教育进行整合。比如,进行素质教育训练口才方面,这种素质教育对于学生学习专业课程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高校中,并没有开设训练口才的课程。在这样的情况下,很不利于学生学习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3 提高实践性法律教学质量
3.1 对法律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提升重视度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不仅要求传授法律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对从事法律职业的相关职业人员加强训练。目前还有特别重视教学成绩的,而对实践教学的现状很轻视。这导致多数学生在离开学校后,不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只是会背诵一些法律条文。如今,我国从事法律专业的相关人员,主要途径就是通过职业司法考试,才能得到从事司法职业的资格。只要学生一毕业,摆在他们面前的就是国家司法的各种考试,由于这项考试的效率比较低,导致了应届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因此,在法律教学中,必须先考虑社会中的相关需求,按照社会的要求标准培养学生综合方面的知识,符合实际地提高学生法律教学的实践能力,在这种基础中,需要教师具备从事法律职业专业经验,对法律教学进行实际的改善,以及改善实际脱节与理论的现象,增强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有效地改革与创新高效法学教育。
3.2 增强法律教学的实践效果
将实践教学建立在法律教学的基础之上,尽量多安排些具有实践性的法律课程,通过学习法庭模拟课程与律师实际操作等,有效地促进学生能够亲自接触到贴切的法律环境中,可以充分地运用法律条文来解决有关法律方面出现的冲突,这样还能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比如,在法庭的模拟审判中,学生还可以进行其中各种身份角色的扮演,具体角色有审判长、律师等角色,这样可以使模拟法庭的真实性得到不断的提升,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进行模仿审判的全过程,进而将学生的应用法律水平提高,以上就是为了达到法律教学中实践性的主要目的。
3.3 以多样化的法律教学方式进行实践性教学
现代化的法律教学方式应当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重点在于改变学生的传统学习方式,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作为重要的引导者,以培养学生综合方面的能力作为重点。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以多样化的方式来启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在教学课堂上引入新型的教学模式,通过有效的方式调动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重点需要学生改观传统的学习方式,而并不是以枯燥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教师可以在课堂上,利用分组的方式让学生分析法律方面的知识,将法律实例进行讨论。学生可以在讨论中,记住所有的法律条文,将讨论的结果运用到实际的案件中,分析案例的逻辑性。同学之间还可以进行交叉讨论,促进学生的合作交流以及共同进步。
3.4 促进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接触真实案件
在法律教学中,要想实现实践教学不仅需要依靠单纯的答案,寻找有效的验证方法,应当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转换教育模式促进学生利用自我培养的模式。在实践法律教学过程中,让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接触真实案例,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将学生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有效提高,从当事人的视觉下,加强找出维护权益以及合法的途径,使得从事法律职业人员的独立性有所提高。因此,在法律课堂的实践教学中,促进学生多参与审理实践案件,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的积极与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态度,重点还有最终获得的答案,这个答案并不是教材中或者教师供应的答案,而是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实践判决所得来的,促使学生亲身体会到学习中的乐趣,可以将事件中积累的经验发挥到实际生活中,进而保障学生拥有高质量的法律知识,也保障法律教学的高质量。
4 结 论
总之,我国的教育事业中,应当重视改革后的法律教育,认识法学教学的最终目标,不仅需要传授法律方面的知识,还要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多进行训练,进而,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这不仅有效提升学生综合方面的知识,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3-7.
[2]骆旭旭.实践性教学: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1):74-77,87.
法学教育研究范文4
在具体论述之前,首先界定一下,本文中的法学研究生,与一般教学和生活中的说法相一致,仅指法学硕士研究生;而法学研究生教育,在本文中也仅指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不包括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一、两年的学制设置
起初的研究生学制,文、理均为三年。但是,最近几年,部分文科专业尤其是法学研究生的学制纷纷由三年改为两年。目前在国内的各大高等院校中,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等众多法学院都已经完成了三年到两年的转变。
法学研究生学制的总体趋势之所以由三年改为两年,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第一,大多数研究生毕业之后会选择就业,少数会选择继续攻读博士,学生这种心理意向的趋同性使得研究生教育培养研究性、理论性人才的目标在实践中大打折扣,难以实现,因此与之相适应的三年学制也逐步失去最初的意义。第二,英美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研究生教育大多为一年,学制更短,对我国由三年转为两年的实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学制转变实行数年之后,与三年学制相比,两年学制有何优越性和问题呢?毋庸置疑,学习任务是教育的关键。学生能否在两年内完成既定的学习任务以及完成的质量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制设置是否合理。就目前来看,学生在两年内完成计划的学业,总体有些紧张,但仍然可以接受。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法学硕士要在第一学年完成36个学分的任务,第二学年的主要任务是学位论文的创作。这样,在第一学年平均每一学期要完成18个学分的任务,具体每一天大约是三到四个学时,与三年相比,课程确实有些紧张,尤其是在各门课程任务聚集的时候,学生总会面临繁重的作业。但是,这种忙碌的学习状态很快就会被学生适应。恰恰在三年学制的模式下,学生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反而会过于清闲,如一些政法类大学就存在这个问题。
如何在两年学制的前提下使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呢?首先,在课程设置上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习专业性强和学生自主性强的双重因素,在必修课既定的基础上增设选修课的总量,但应减轻选修课的学分负担,并允许学生自由选课;其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从而为其以后的就业提供先期的支持。
当然,由于大多数学生就业目的十分明确,不免在学习过程中投机取巧。但是,这应该只是部分现象。对于立志从事学术研究的同学,现行模式也为他们提供了很多协调性或替代性措施,如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制改为两年的同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同时改为四年,清华大学法学院设置了弹性学制,可以选择两年或三年毕业,这样,立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可以将硕士和博士相互衔接或选择三年来扩充和强化自己的学习。
二、教师讲授和学生报告并行的专题授课模式
研究生教育依然以教师讲授为主,并以学生的课堂报告作为辅助形式,两种形式都有其设置的必要性。学以师为范,加上专业课程的精深,教师讲授仍然是学生接受知识的主要途径。但是,研究生的课程讲授不同于本科,一般以专题为主,不应面面俱到。而专题授课的模式,也为学生的课堂报告提供了机会。课堂报告能够克服单方面被动接受知识的弊端,因而具有必要性;另外,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本科期间积累的相对完善的知识基础使得课堂报告具备可能性。
在教师讲授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地安排学生课堂报告呢?一般有学生自主选题和教师事先命题两种方式,两者相比,教师事先命题更为可行。首先,课堂报告作为教师讲授的辅助手段,应与教师讲授的内容保持一定的协调性,事先命题能够使报告的内容和讲授的内容一脉相承;其次,事先命题能够使教师在报告思路、范围和时间上较好地把握,进而对学生报告进行有效点评;再次,学生自主选题虽然自主性有余,但选题质量往往不足;最后,由于课程的繁多,学生亦更倾向于在给定题目的前提下报告,这样既可以省去选题的苦恼,又不会减损报告培养和发展学生自主研究能力的作用。
三、论文写作的考试模式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研究生采用论文作为考试的模式。之所以如此,与研究生教育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不无关系。论文写作作为一种传统的考试方式,优点不言自明,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弊端:在校研究生大多面临各种门类的论文,如期中论文、期末论文、导师安排的科研论文,最终导致各科、各类论文堆积。
由于写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作为作业的论文的提交又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因此很难想象学生在短短的几个星期内完成数篇优秀甚至合格的论文。论文质量的下降,也使研究生教育培养学生研究能力的目标大打折扣。如何才能处理好论文创造和有限时间之间的矛盾呢?笔者认为,首先期末应当允许学生自主选题并鼓励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创作,这样学生平时写作的论文就可以作为期末论文提交,而且能够保证论文质量;其次,上文提到的将报告内容进行整理形成论文应当被鼓励;再次,在期末考试的过程中不应单纯采取论文写作一种方式,而应尝试新的考试模式,如对热点案例进行随堂的案例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既可以锻炼学生的理性思维,又可兼顾学生的感性关怀,另外,读书笔记、书评甚至影评也可代替期末论文提交;最后,在既有期中论文又有期末论文的课程中,两篇论文在字数要求、选题方式和所占分值比重方面应有所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论文写作不同于传统的考试模式,在结果的评定上直观性、客观性有所欠缺,而且往往批改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在最终的评审中,教师应当坚持严格、认真、公正的原则,这样既能实现论文写作的意义,又能为学生进一步参加有关荣誉、奖金的评定奠定一个公正的基础。
四、公费项目的取消和替代性的奖学金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大高校纷纷取消公费研究生项目并以奖学金制度予以替代。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例,2007年入学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公费项目的优惠,转由学校按照不同的等级发放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二等与往年的公费项目基本一致,一等稍好,生活补助有所提高,三等稍差,免去了每月的生活补助。奖学金覆盖率大约为85%,每年有一部分学生需要自主筹集所有的学费和生活费。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以入学成绩为标准,第二学年根据学生第一学年的成绩予以评定。
这种制度上的变更既有其优势,也有其弊端。取消公费项目,可以激发学生的主动性,打击学生的懒惰和投机心理,避免一劳永逸,尤其是针对那些只为获取研究生学位的学生更是有效;另外,奖学金不同等级的区别也体现了公平性。但是,作为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学生的成绩,因部分教师评分的随意性而产生了必然的偶然性;另外,高额学费的压力过多地将学生的精力束缚在课程上,从而隐性地限制了学生其他能力的发展。
在公费研究生项目取消作为一项政策已成为一种趋势的情况下,如何更为合理地安排奖学金制度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在奖学金的评定上应当坚持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其次,在传统奖学金之外,学校和学院还应当积极筹措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评定方式应当与学校奖学金相补充和协调,适当照顾没有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同学,避免一人因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另外在社会奖学金的分布上,应当兼顾社会整体的均衡分配,不能将资源仅仅限制在几所有限的名牌大学。再次,在学校解决学生奖学金的同时,导师也应在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上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如助教岗位的设置、实习机会的介绍和辅助科研项目中的相应补助,需要说明的是,导师对学生的帮助绝对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学生体会到的更多是一种被关心的温暖,在学生与普通教师之间关系淡漠的研究生学习中,这其中的意义是无法替代的。最后,学生应当自主解决经济问题,勤工俭学,这个过程磨炼的不仅仅是能力,更是一种洒脱的情怀。
法学教育研究范文5
关键词:通识教育视野;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创新与探索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要素就是高质量的法律人才的培养,而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就是教学理念的创新[1]。通识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理念近年来逐渐被我国大陆教育界所接受和认同,并在部分高校开始实践。它是对狭窄的专业教育思想的反正,是对教育本质认识的深化,是当前我国文化素质教育的深入和落实[2]。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新的教学手段、教学方法不断涌现,更要求每一个教师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学识素养。通识教育理念具体运用到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社会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法学的各门学科尤其自身的特点,不能一概而论,使用同样的教学理念和教学风格,某种教学的方式、方法、手段,对某一门具体的学科或许是适用的,能够起到较好的效果,但是并不一定能够适合其它的科目的教学。同样的教学方式在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可能具有截然不同的效果。《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非常实用的法学专业的法律实务应用课程,对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在教学手段多元化、教学工具电子化、教学信息爆炸化的时代,我们应该不断探索与创新《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创造性的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3]。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探索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新思路,不断改革创新传统的教学模式,具有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
1 注重情感激励,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通识教育的教学理念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培养健康的社会人。社会人的基本特征是必须具备一定的团队意识和人际交往能力,以便于形成工作团队的良性互动和工作对象的良好沟通。美国著名教育家、心理学家布鲁姆指出,认识前提的能力,情感领域前提的特征和教学过程中的质量是决定教学效果的三大变量。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情感只有与学生的情感产生共鸣,达到交融时,才能变成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是课堂教学中最主要的人际互动,课堂教学的各项任务也是主要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来完成的[4]。情感激励能够营造和谐的课堂气氛,使学生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望,为课堂教学的良性发展搭建了一个可利用的平台[5],也会为社会人的人格的形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2 强化案例教学,锻炼学生分析能力
社会人的培养目标决定了高校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将课堂教学内容与社会时事热点紧密结合起来。理论的学习必须服务于现实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法已经在诸多学科中被使用,尤其是以解决社会实际案例的法学专业教学中,案例分析教学法更是被广泛的应用。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自然离不开案例教学方式的使用。教师可以通过启发式的提问,引导学生更深层次的思考,形成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6],培养学生成为务实的社会人。专业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程序性材料尽量丰富、详细,借助于多媒体工具的使用,这样使得学生能够更加完整把握案件的来龙去脉同时,选择案例时要注意选材的新颖性并兼顾公序良俗,为培养健康的社会人提前铺垫。
3 鼓励亲身参与,提高学生动手能力
通识教育理念的价值在于,将封闭的大学课堂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理论与实践的融合过程中,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在学习完全部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以后,可以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检验教学效果。模拟法庭主要是对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开庭审理阶段进行模拟实践。由学生分别扮演刑事案件的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庭审法官、辩护人和诉讼人,通过对抗式庭审增强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如果条件具备,可以邀请专业的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进行点评,使模拟法庭更加接近现实审判[7]。通过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可以改变理论脱离实际的弊端,使得法学教育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的双重作用得到高度统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热情。
4 精心组织旁听,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通识教育理念将社会人的培养融入到专业教学过程中,将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创新结合起来,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有责任感、全面发展的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是通识教育理念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学》总则部分的学习尚且可以通过单纯的课堂教学来完成,但是到了分论部分的程序阶段,则必须紧密结合刑事司法实践,尤其是审判实践。侦查、审查阶段一般无法进行观摩,但是法庭庭审的过程无疑是最好的学习机会。在学习一审普通程序期间安排庭审观摩将更好的增强教学效果,使得枯燥的课本程序描述成为直接的感官体验,更加深学生对于庭审基本流程的理解和记忆。在书本理论和现实案例的融会贯通中,知识的掌握更能得心应手。
5 改善教学手段,强化学生接受能力
现阶段,法学教学过程中多媒体工具的使用已经是一种必然的趋势。随着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通识教育所提倡的培养具有宽阔的知识背景和全面素质人才的理念逐渐被接受,运用丰富的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手段已经成为通识教育的必然选择。我们需要做的不是要不要使用,而是如何结合学科自身的特点,更好的利用,使其效用发挥到最大。对于多媒体教学,我们不能只看到其优点,而看不到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不足。任何教学手段的使用都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性,多媒体教学也不例外。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多媒体教学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师生之间情感交流的机会,不利于对学生进行人格教育。教师课后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去制作课件,势必影响教师对教材、教法的研究。
6 结语
教育的本质问题就是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多年来我们在教育学著作中都是这样表述的:“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教育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活动,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对人的培养,通过培养人来为社会服务。” [8]在法学理论中,刑事诉讼法被称为是“应用宪法”、“宪法的施行法”,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使命,担当着守护公民基本人权的重任。对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应综合应用上述方法手段,让学生在书本学习与社会实践的融会贯通中真正的掌握专业知识,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参考文献
1 夏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2 黄明东,冯惠敏.通识教育: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新走向[J].高等教育研究,2003(7)
3 周德军.创新与探索:本科法学教育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之改革[J].沧桑,2009(4)
4 周德军.情感激励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J].教学与管理,2009(11)
5 张剑,李明辉.课堂教学师生互动失真现象探析[J].教学与管理,2007(3)
6 程平.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应用[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
法学教育研究范文6
1 “互联网+”对教育的影响
1.1 取得知识的途径发生了质的变革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智能手机的不断发展,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不在单一。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更为便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制约,只需轻点鼠标即可,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有条件的选择并储存起来。优质的教学资源不再封闭,并且向社会大众敞开了大门。如哈佛的公开课程、慕课、微课程等的出现,对于传统的知识获取方式而言,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也使得知识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知识的专业化、便捷化特征凸显。
1.2 传统的教学模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学方式主要依赖于课堂教学,学生获取知识的来源主要依赖于教师的讲授,学生出于被动地位,难以真正做到教学相长,难以真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互联网的出现,对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这种冲击犹如大海啸。互联网所采用的信息技术对于教育领域的影响十分巨大,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互联下的教学模式已不是以教师为主,而是以学生实际需要为主。授课的方式已不是依据教材按部就班,而是针对实际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革。
1.3 改变了远程教育的现有格局
广播电视大学成立时的初衷就是借鉴英国开放大学、美国凤凰城大学的成功经验,为成人提供获取知识的途径。当时,采用广播收听和电视观看等手段进行授课,学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可见广播和电视是当初的远程教育手段。而互联网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开放教育的技术运用手段以及授课的方式受到了冲击,广播电视大学作为远程教育主体的地位受到了威胁。
2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现状分析
2.1 课程实践环节设计过于单一,缺乏实际操作性
目前,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的开展主要还是依托于课堂讨论、组织学生现场或是开展社会调查。学生为了完成课程实践任务,无论是在讨论中还是在撰写社会调查报告过程中都是敷衍了事,一味应付,失去了课程实践的意义。笔究其原因还是课程实践环节设计过于单一,互联网利用水平不高所致。
2.2 课程实践内容针对性不强,难以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互联网技术的提升带动了整个信息技术的革新,信息的交互更为透明、便捷。而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而言,课程实践设计内容过于陈旧,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课程实践的内容只注重共性而忽略个性。开放教育的学生来自于社会各个行业,对于专业的诉求也有所不同,因为课程实践和学习关注的焦点也各不相同。仅仅通过班级论坛进行案例讨论,加之案例的内容过于陈旧,与社会实际相脱节,导致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案例讨论的效果不佳。
2.3 互联网利用水平不高,学生参与的主动性不强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实践目前利用互联网方面主要表现为班级BBS论坛、在线答疑论坛、网上模拟法庭等手段。这个网络平台的设计相对简单,仅仅是文字和视频的交流,承载在线使用的人数有限。而相比较于国外的慕课而言,更是体现了技术上和设计上的不足。不仅如此,微信、微博等网络交流平台的使用不足,客户端的设计工作不尽人意,无法体现出对智能手机用户的便捷服务能力。
2.4 网络教学资源整合和课程实践教学的兼容性不够
传统的开放教育课程实践环节中,教师往往是根据教学安排进行组织,无论是手段和还是知识层次的设计及考核都过于落后,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对于教学水平而言也无法得到提升,通常是教师的辛苦得不到学生的认可。而对于网络上纷繁复杂的各类法学教学资源,教师的驾驭和整合能力十分重要,也是实践环节设计的基础。只有充分整合网络教学资源,结合学生和社会实际,开展专项实践,才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网络教学资源服务于课程实践教学,通过课程实践教学来检验网络教学资源整合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课程实践的专业性和适用水平。
3 “互联网+”背景下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实践研究
3.1 依托互联网优势,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课程实践设计
“互联网+”的核心内容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为社会各个领域提供有效服务,教育领域也不例外。互联网的普及以及高效性已经让众多行业和领域开始了变革,而对于开放教育教育法学课程实践而言,更需要依托互联网的优势,有针对性,有选择性的进行。通过设计实时在线模拟法庭、在线仲裁、在线调解等版块,让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在参与模拟的过程中,学生可以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点,还能彼此进行交流,更能提升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2 积极利用网络交流平台,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实践内容
我国已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人们交流的工具有多种,在线交流成为了主要渠道。如微信、QQ等软件的出现,使得彼此之间的交流距离更为缩短了,并且其参与的群体日益庞大,社会影响力也不断提升。可见,通过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课程实践,必能提高学生参与的数量。当然,网络交流平台的使用也要针对不同的受众,要分层次的进行。无论选择哪种在线交流平台,都要因材施教,真正体现课程实践的意义,达到课程实践实际的目的。
3.3 全面开发在线模拟软件,进一步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法学专业的课程理论知识较为枯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是偏理论、轻实践,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究其原因之一便是知识不直观,缺乏实践机会,因此全面开发在线模拟软件十分必要。通过开发实践游戏软件,让学生在游戏中模拟律师、法官、检查官、当事人,可以激发其参与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寓教于乐。
3.4 及时整合相关网络资源,为课程实践提供支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