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习单位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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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习单位意见

法学实习单位意见范文1

    在继续提高传统法学教育质量的同时,我们着力探索以培养学生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为主要目标、符合社会进步发展需要的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国内外各种积极因素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的法律诊所项目应运而生。法律诊所项目是我院因应社会对培养法律人才的高度要求的有益尝试。现将建设该项目过程中的反馈、感受、思考与经验试整理如下,以激发我们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和未来法学教育发展的反思。

    一、现行法学教育检讨

    (一)现状

    目前我院的法学本科教育从形式上分,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大部分。课堂教学是主要形式,约占本科学习阶段的3/4有余。课堂学习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和进行各种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来说,它有以下一些特点:(1)有固定的学时;(2)学生一般以大班的形式上课;(3)任课教师主要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和主要部门法的基础知识;(4)学生只要通过期中与期末两次笔试,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笔试一般考察学生对书本和讲义掌握的程度。

    社会实践包括实习和集体实践活动两种主要形式,前者是指大学四年级上半学年为时4-5个月的实习阶段。在该阶段里,学生将被分派到定点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结束时向学院提交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若被审批通过则可得到相应的学分。后者是指由校内各团体和学院本身组织的各种不定期的、自愿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模拟法庭等。这些活动没有学分,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学院和教师一般只为活动提供协助而不实质性地参与。这两部分社会实践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学生一般脱离教师的指导,独立进行;(2)就实习阶段来说,学生接触的主要是与法律实务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一般不真正承担办案工作;(3)就集体实践活动来说,学生通过活动所获得的知识一般为感性认识(如:看守所和监狱的概况);(4)活动的阶段性和独立性较强,在活动结束后,师生之间没有正式、系统的交流与经验总结。

    (二)存在问题及对问题的分析

    上述的法学教育模式承继了我国传统教育以教为本的思想,注重理论和基础知识的灌输,较好地与我国目前的整个教育层级体系相衔接。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首先,从学生的角度看,学生普遍认为单一的笔试衡量结果使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缺乏动力,从书本到书本的学习方式、教师的单方灌输使他们难以形成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所学的知识不能很好地与实际联系起来。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不完全是知识本身,更多的是在学习过程中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去实现这一联系,从而无法检验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更无法为调整学习方式和方向寻找坐标。目前的实习阶段由于与课堂教学截然分学术研究开,且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多为事务性工作,并不能真正起到实习应有的效果;平时的集体实践活动又由于多为学生独立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囿于人力、物力等因素,效果也不理想。在此情况下,多数本科生在面临择业时,往往难以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容易过高或过低估计自己,从而在择业和就业初期产生挫败感和失落感。

    其次,从教师的角度看,不少教师感觉到从书本到书本的单向灌输教学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学生要求,且造就了学生依赖教师、笃信权威的思想。缺乏交流和单一的笔试衡量结果使他们难以掌握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也难以给他们的教学工作带来准确的反馈。这使他们的教学工作不能体现应有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不但影响教师的工作热情,也间接影响教师的学术研究工作。

    最后,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作为人才输送的终端,不同的单位各有其需求,但对人才要求越来越高则是一致的。单向灌输式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人才,难以在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中保持优势。因此,在当前全国教育改革的大形势之下,各法学院系都必须进行改革,以求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有竞争力的学生。

    可见,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尽管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并没有得到理想的认同,而且这种不认同在逐渐蔓延。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本科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相比是一种精英教育,同时也是一种高等人才培养的过程,它应该更为注重理论知识与基础知识的培养;而它与研究生、博士生教育相比,又更多的是一种普及性教育,它的目标更多的是为社会输送大量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换言之,本科教育同时肩负着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使命。应该说,我们的本科法学教育已经涵盖了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这两个重要的领域,在结构上符合这一要求,但在实践中,这一结构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1.对法律职业教育重视不够,教育思想还受到过去的法制环境的束缚,没有对法学教育的目的进行重新定位,导致教学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

    2.没有真正转变教育思想,固守以教为主的教学理念,使“教”与“学”错位。以教为主的单向灌输模式容易忽视学生的真正需要,不利于因材施教。

    3.课堂教学与实习阶段未有机结合,大大影响了两者的效果。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探索

    (一)中山大学法律诊所概况

    诊所法律教育,是自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该模式现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从2000学年开始,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已有10所著名法学院校逐步推开法律诊所教育。

①在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和吸收国内其他院校法律诊所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我院凭借本院的教育人才资源,依托广东省和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开设了以劳动法为主的法律诊所课程和法律诊所。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大大保障和促进了我院法律诊所建设的进程。

②诊所课程运用了大量传统法律教育不曾使用的方法开展课堂讲授,包括角色扮演、实景模拟、大组讨论、小组讨论、观摩与反馈等,方法新颖生动,课堂气氛始终热烈高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非常高。每次讨论和练习,学生们都全方位参与,不再出现传统课堂上的旁观者。诊所课程强调以学生为本,在课堂内容的设计上,时刻考虑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让学生深刻体会实际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方法的多样性。

    诊所课程不仅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注意培养学生与人合作的精神及掌握与不同类型的人(当事人)打交道的方法和技巧。这种学习使学生体会到课程的实用性,也令其从新的角度思考“人际关系”。课程注意引导学生从职业的角度思考和讨论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习惯,特别引导学生思考律师职业在社会中的真正定位和法律工作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注意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特别是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

    (二)分析与展望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对于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种新的尝试与挑战。它要求教师与学生改变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以一种崭新的思维进行教学和学习。与传统模式相比,它具有以下一些优点:(1) 学术研究改变教师的教学思维与学生的学习习惯,促进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完善与提高;(2)为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很好的桥梁,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研究工作;(3)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职业技巧、职业道德等方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符合法律职业更高层次的要求;(4)使法学教育能够更好地与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联系起来。

    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诊所的建立与发展并不排斥传统法学教育的发展,它是在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的一种新的尝试,它应该起到平衡与促进传统法学教育改革与完善的作用。在探索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过程中,我们也关注到这种教育模式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在中国发展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与传统教育模式的衔接问题。由于中国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乃至传统的法学教育都是以单向灌输的教学模式为主,学生对此已相当熟悉并形成了依赖教师的学习习惯。而诊所式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自己通过思考寻找问题的答案,教师一般只通过提问的方式来启发学生的思考。如果学生仍然期望教师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那么他将对自己学到的知识抱有怀疑,甚至他在课堂上学到的东西将明显减少。这反映了中西方法学教育传统的差异,这两者的磨合与衔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2.诊所学生办案过程中为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在国内的法律诊所课程中,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制度上的解决。

    3.法律诊所建设资源问题。由于诊所式法学教育所特有的双向性和社会性,其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长期稳定的活动资金、固定的活动地点、多元化的教学资料和设备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如何维持充分的建设资源,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在过去一个学年的探索中,我们也总结出一些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1.对于课堂上教师是否给出答案或发表对某个问题的看法,到目前为止仍存有争论。部分教师认为,教师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是必需的,只要发表意见前清楚说明该意见仅属教师个人看法,说明该意见不一定是唯一的、最恰当的,就不会影响诊所教学目的的实现;教师不发表意见,学生可能无法得到提高。而部分教师特别是外教则一再提醒说,因学生对教师的尊敬和信任,只要教师发表意见,学生总会认为那是正确的或较恰当的看法,这不仅会误导学生(因为教师的看法也可能是有局限性),而且可能使学生仍然期待着或依赖教师最后答案,而怠于真正地独立思考。

    2.诊所教育到底是正义教育还是技巧教育?在社会转型、经济发展、社会功利色彩日益浓厚的情况下,正义教育确实不容忽视。但不可否认,进入诊所课程的学生有一部分不是以接受正义教育为主要目标,而是以学习职业经验和技巧为主要目的。从课堂效果来看,经验的传授和技巧的学习似乎更受欢迎。学生将来所必然面对的生活压力和律师行业的激烈竞争压力,使教师在课堂上不能忽略让学生学到更多的实用知识。正义教育与技巧教育能够统一吗?能够协调好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对于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我们还须继续探索和努力。

    3.如何保障教师的热情得以持续?法律诊所的教学任务相当繁重,需要教师投入较之传统课程多得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大学现有的评价体系决定了教师们还不得不将相当一部分精力置于科研和学术论著的写作上。人的精力毕竟有限,这些因素在客观上都制约着教师对法律诊所项目热情的维系,影响到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其生命力的长久,并反过来影响到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现有的地位和应有的发展空间。

    ①除中山大学外,其余9所推行法律诊所项目的大学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学院。

法学实习单位意见范文2

【关键词】高校;法学人才;实践

前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转轨时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急需一批高素质的法学人才。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改革开放以来,高校法学教育在经历了迅速、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也不可回避地面临着严峻的外部挑战,存在着困扰其自身发展的许多问题。在当前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正视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促进高校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本科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要为推进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实践服务,这也就意味着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应当是致力于培养构成中国法治基础并能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法律共同体的力量。那么在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定位上,诚如徐显明教授所言,是一种三维度法律人才培养的定位。具言之,就是“思想有深度、知识有广度、实践有力度”的法律人才的培养。

首先,学生专业思想要有深度。就是说法律是理性化思维的产物,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掌握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的人,法学教育要致力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从总体上来看,就是要训练出能够对现存制度的一种批判性思维,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具有建设性作用。实现这一维度的目标,需要加强理论法学的教育与训练。

其次,专业知识要有广度。知识有广度就是说法科学生在掌握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基础上,能够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与训练,法律科学在面向社会生活的时候,带有明显的综合性,因此,除了全面系统的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当涉猎与掌握其他学科,特别是相关学科之间的知识,只有在有充足的知识储备,或者说知识有广度的情况下,才能培养出既能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又能从事立法、司法、律师等法律实践工作的素质全面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实践有力度。法学专业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必须有效结合,“这就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必须适应社会的需要,以培养应用型(实务型)人才为目标”。要达成这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核心就是着重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体现在法学教育与法学教学上,将主要表现为法学教学的方法应当多样化,应当活泼与务实,在注重理论教育的同时强化案例、诊所式、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提高综合能力,增强法律共同体的认同与职业伦理意识。这就需要增强实践教学的实施力度,改变许多法科学生毕业后仍缺乏对知识的整体把握,无法把各门课程联系起来并应用到实际中去的现象,加大对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模式,改造“实践教学‘硬’环境不佳,‘软’环境也不理想的状态。

二、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实践上来看,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从整体情况来说,由于开展时间、投入经费、实践场地等因素的限制,各高校的实践教学状况是不平衡的,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定位不清,实践环节缺乏科学的、系统的理论作指导。在平时的学习中,学校向学生灌输的更多是条文化的、抽象的法律规则。这使学生老师严重脱离实践,“侨居”于“宝塔”而很少投入真正的法律案件中。实践环节基本因循过去的做法,影响了学生能力的培养,“相当多的学生缺乏对法律实践的基本感知。其次,实践环节单一,流于形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各法学院校在其教学计划中都安排毕业实习。但多数高校实习没有计划组织性,教师投入不足,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兴趣、启发学生动手和动脑。同时,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急待提高。第三,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没有得到有效的锻炼,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较差。有些法学院校结合相关课程,搞一些实践活动,如观摩法庭审判或者组织学生模拟法庭,但并未有意识地、系统地将这些活动形式纳入教育计划,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因此没有形成系统的培养体系,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

三、以实践为龙头,课程设置为基础构建和培养法学完整的法学人才

第一,要明确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现代法学人才应当是除具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外,还要了解熟悉社会各个领域,从中吸取必要的营养。作为法律应用型人才既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广博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逻辑学方面的知识的必备性。因此培养应用型职业化开放式法律人才应当是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使其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其次,围绕着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想我们开展具体工作。本专业教学改革的紧密结合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地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本专业重视对司法实践部门的市场调研,注重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立法部门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法学、经济法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相应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和反复的修改,最终合理制定出突出开放式职业化特色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教学计划体系以及相应的课程设置等。

第二,要严格学生假期实习的考核要求和成绩评定。法学院对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实习形式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实习期间的监督和科学的考评是确保实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首先,学生在实习开始前应将实习地点、实习时间和联系电话报给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将赴各实习点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到岗情况、实习内容、实习态度等。其次,采取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合作的方式,对实习的过程进行监督。再次,开通网上教学平台,建立网上实习小组,实现双向、多向交流和沟通,学生可以将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心得体会请教指导教师,也可以同学间互相讨论,指导教师可以通过网络指导实习进程,答疑释惑。最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学生的实习成绩。由指导老师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评价意见、实习报告、实习日记、检查情况等综合评分。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要认真参加实习,实习时间累计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实习日记记录认真,内容具体充实,时间连续;实习报告字数在3000字以上,书写清楚,论点明确,言之有据;有实习单位的鉴定,鉴定意见为合格以上。

第三,国家社会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应用型和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必须加强学生的实践锻炼,使学生接触实际业务,学到实际本领,而对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仅靠学校是很难做到的,必须依赖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如在德国见习服务的实施由法院和政府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大学阶段的实习是由政府机构提供各实习部门,如在巴伐利亚州,由州司法部的司法考试局和内政部负责安排实习部门。同时,法学教育不能脱离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当代的社会现实,而必须植根于本国社会的深厚土壤。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才不至于流于空谈,使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结语

法律是一门独特的学问,有自己独特的行业语言和思维方式。要在一个法律空间里形成有效的交流,参与其中的人必须具备基本相同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必须承认一些先验的理念和原则,遵守一定的思维规则,否则这种交流就不能正常进行。中国属于法典式国家,其法律的历史渊源更倾向于大陆法系。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模式也基本比照了大陆法国家的模式。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则比较抽象,教育内容也比较注重对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基于这种情况,法学的理论教育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占了比较大的比重。自2002年始,我国开始推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改革的目的在于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是适应这一要求,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建立了统一的入门标准,将有助于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崭新的课题,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参考文献

[1]干利民,牟逍嫒.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人学出版社,2004.

[2]王小云,王辉.大学生社会实践概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3]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状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使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法学实习单位意见范文3

一、法学本科教学实习课程开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反思当前教学实习课程开设之所以表现为效果不佳,流于形式,是因为该课程从开设的目的到具体的实施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实习课程目的定位不恰当,缺乏实现可能性

教学实习课程的开设目的是该课程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它决定着实习单位的安排、实习内容要求、实习期限、实习指导老师的配备、实习管理以及实习考核等一系列工作的开展。目前,关于法学专业教学实习的目的定位,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一是将该课程的开设目的定位为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二是定位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其实践能力。比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07年教学实习的目的是通过司法实践,提高学生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和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或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2]。三是将该课程的开设目的直接等同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目的。比如深圳大学法学专业实习的目的是通过专业实习,实现如下教学目标:使学生接触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了解法律程序、法律文书的基本类型,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把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增强感性认识,巩固专业理论教学的效果,培养和锻炼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有目的地参与到司法实际工作中,使学生了解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了解法律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结构,学习法律工作人员的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学习社会,接触社会,锻炼提高学生调查、研究、观察问题的能力,从思想品德到专业知识的全面培养锻炼,为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础,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要求;通过专业实习,检验在校教学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积累经验[3]。

该课程的上述三种目的定位均有不恰当之处,表现为要求太高、不切实际,缺乏实现可能性,既没有尊重教学实习只是一门课时有限的课程的现实,也没有立足于教学实习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在培养学生不同素质和能力方面有不同作用这一客观现实。因为,对于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现有的课时显然不能满足,在美国、德国和日本等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这一任务是通过2—3年的专门职业训练完成的;而且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也不是教学实习一门课程所能完成的,有些素质的培养需要通过理论教学来完成,有些需要通过课外的法律实践活动来实现,还有一些是需要学生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慢慢养成。所以,这样的目的定位必然导致实习的形式化,其结果正如房文翠教授所说:毕业实习一度是全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唯一独立开设的课程,是学生的必修实践课,但从其教学效果看,实践部门对于法学毕业生‘半成品’的评价,足见这门课程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4]。

2.实习课程开设计划、任务要求不具有针对性、明确性

由于实习目的不恰当,导致学校制定的教学实习计划、任务没有具体明确的针对性,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根本没有结合具体实习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符合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指导的计划。现实中,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性质不同,以相同的实习计划要求实习生和不同性质的实习指导单位,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实习计划对实习生和指导老师没有具体明确的任务要求。由于任务不明确,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的实习往往为“打杂”性事务所替代[5],学生主要是做一些诸如旁听、订卷、接打电话、收送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是“实而不习,习而不实”,是法律实务的参观者而非参与者,导致学生普遍缺乏实习积极性,甚至出现很多学生利用实习时间请假回去找工作,或者干其他事,很多学生甚至没有参与实习,结束时找关系开一个所谓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并向学院提交一份虚假的实习报告就算完成了实习。由于实习指导任务不明确,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也显得随意。

3.实习课程开设安排不科学

目前,多数院校将教学实习环节安排在大学四年级,教学实习课时一次性集中安排,这样的安排不科学。具体为:一是在大四年级长时间安排实习不科学。虽然到了大四,所学专业课程已基本结束,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更加系统化,此时安排学生实习,按理可以在司法界专家的指导下,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司法实务,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去完成实习任务,从而达到锻炼自己法律运用能力的目的。但是,在目前,此阶段却是学生最为忙碌的时期,学生或忙于找工作、公务员考试或忙于考研,长时间安排实习,会影响学生其他任务的完成,导致多数学生无心实习。二是集中一次性使用实习课时安排实习不科学。集中安排一次实习往往造成学生只能到一个单位实习,在一个单位实习的学生就不能了解和掌握其他单位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情况,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也削弱了教学实习的意义。

4.实习课程管理不到位,实习考核不规范

法学教学实习本是一门课程,应当按照课程教学进行管理,但是很多学校忽视了法学教学实习的课程性质,用管理学生社会实践的方法进行实习管理。比如,对自己找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放任不管;担任实习指导的学校老师,主要的工作不是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管理,而是对学生在实习单位的日常表现进行管理。

作为一门课程,实习考核本应由指导老师针对学生实习任务完成好坏情况进行考核,但目前的做法是: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不具有实习成绩评定权,考核主要由学校老师根据学生所填写的实习手册、总结报告以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作出,其中,学生在实习单位的日常表现好坏是考核成绩的主要依据。这种考核制度不符合课程教学规律,其导向不是让学生有压力地认真参与处理法律事务,而只是引导学生在实习单位有一个良好的日常表现,目前,各高校在实习动员时特别强调学生在实习单位“要勤快”、“要表现好”也说明了这一点。

二、法学本科教学实习课程开设的完善

虽然,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仍处于争议当中,但有一点不能否认,本科法学教育具有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而实习课程恰恰是连接法学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课程。既然是一门课程,就应当按照课程开设的规律、要求来设计完善该课程。

1.根据不同的实习课程任务确定不同的实习目的

教学实习课程不仅有不同于其他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开设目的,而且也有不同于其他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目的。因为教学实习是一门课,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要么是课内运用的教学手段,比如案例教学、疑难案例辩论教学;要么是课外的实践活动,比如旁听庭审、模拟审判、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所以教学实习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目的是有区别的。

立足于法学教学实习的课程性质,我们认为法学教学实习的目的可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法学教学实习的总目的,基于有限的实习课时和实习单位的多样化,教学实目的可以确定为:通过实习,法学本科生在法学老师和法律实务专家的指导下,基本了解和掌握某一领域法律实务操作程序,基本具备综合运用所学的法律理论和知识去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法律运用能力。另一个层次是根据不同的实习课程任务所确定的具体实习目的,具体目的基于实习任务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必须围绕并服务于总目的。

2.与实习单位共同商定可操作性的实习计划、任务,加强学生的参与性

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主要有公务员序列的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以及非公务员序列的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等。因此,熟悉以上领域法律实务操作、基本掌握这些领域法律运用能力是教学实习课程的任务。法学院、系应当与不同性质的实习单位共同商定可操作性的实习计划和任务,所制定的计划和任务的核心就是能使学生作为真正的实践主体学习实践经验、亲自实践行动、分析评估行动结果,也就是要像师范生和医科学生的实习计划一样,将参与性实习任务细化,明确学生实习要完成的具体工作。具体为:在法院实习的,根据计划任务在办案法官的指导下,独立模仿办案法官处理案件所要完成的所有书面工作,比如,填写法律文书,进行庭审记录,撰写案件审理提纲、裁判文书等;同时参与完成所有的程序工作。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根据参与的具体律师事务,独立撰写状、答辩状、词、调查笔录等,参与完成相关程序工作;以此类推,在检察院、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实习的,要完成针对这些实习单位制定的实习计划任务。

3.改一次集中实习为二次集中实习

集中一次实习不科学,改革势在必行。从目前情况看,集中安排两次实习比较适中,学生两次实习不能选择相同性质的单位,也就是第一次选择在法院实习,那么第二次就只能选择到其他性质单位实习。这样要求不仅能让学生更多的了解和体会不同性质单位的工作要求,法律适用的程序、重点和难点,拓展他们的视野,而且也有助于他们了解和判断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兴趣爱好,有利于学生根据自身特点找准就业方向。

集中两次实习的时间,第一次最好安排在第6学期,为期4周。因为从国内各法学院、系本科课程开设计划看,在第5学期结束之前,基本上已完成或即将完成教育部2007年所确定的本科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的开设,比如:吉林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其进程表(2008版)中,核心类课程都已在第五学期结束之前完成。此时安排四周的实习有以下作用:一是有利于检验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查漏补缺,激发学生在后面学习的主动性;二是有利于学生了解法律适用的实际情况,为部分学生司法考试复习提供帮助。第二次实习安排在第8学期,为期8周。

4.完善实习考核和管理

考试是学习的指挥棒。实习课程的考核如何进行关系到实习效果的好坏。目前,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办法没有完全体现实习指导老师的职责和权利,容易造成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放松对学生实习的要求。我们认为,既然实习课程任务的完成是在实习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的,那么给学生评定成绩当然就是他们的权利和职责。基于此,实习的最终成绩应当可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根据实习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整个实习过程中学生的表现情况评定;另一部分由实习带队老师根据学生的《学生实习记录本》的记录情况和实习报告评定,前者占60%,后者占40%。

法学实习单位意见范文4

1.1P(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定位,制订培养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的经济学、金融学、法学、商学等学科居全国领先地位,与这些优势学科相结合,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是学校工程硕士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定位。我们设立了5个研究方向,其中金融信息工程方向是软件工程学科与金融学科的结合,企业信息化与电子政务是软件工程学科与工商管理学科的结合,计算机取整与司法鉴定是软件工程学科与法学的结合,大数据与云计算方向、基础软件方向都是我校计算机学科的重点研究方向。这5个研究方向与学校的优势学科紧密结合,充分彰显了中国人民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定位。学生可根据兴趣自行选择研究方向,根据研究方向选修相应的课程。中国人民大学在工程硕士的招生、培养模式方案设置、学生实践落实、质量体系控制的过程中都与人文社科学科紧密结合,目标明确,过程严谨。

1.2D(执行)——实施培养方案,严格培养过程,完善质量保障

工程硕士培养要经过3个重要环节:课程学习、企业实习和学位论文。在每一个环节中又有若干环节,为保证培养质量,我们严格规范每个环节[2]。图2是一套完整的工程硕士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1.2.1课程环节

在课程环节,除严格执行培养方案外,每门课程都有教学大纲。授课期间要进行教学评估,学生给每位授课老师在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打分,也可给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评估结果和学生给出的意见将会反馈给老师,让老师在教学中不断改进提高。每个年级的硕士班设立一名班主任,协调课程安排,了解学生动态,组织课余活动。

1.2.2实习环节

面向行业进行专业实践是培养模式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环节。落实实习基地和实习制度是保障实习环节有效完成的关键。我们选取与软件工程学科相关的高新技术型企业、金融信息化企业等作为学生的实习基地,在实习基地聘请企业导师,具体指导学生的实践环节。在实习过程中,制订实习管理办法,明确实习的时间、形式、要求,通过《企业实习手册》对实习环节进行过程控制。

1.2.3论文环节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是工程硕士研究生掌握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全面体现,也是衡量培养质量和授予学位的重要标志。工程硕士的学位论文与工学硕士的学位论文侧重点不同,它更加重视解决工程实践的问题,因此论文的形式和评价标准也有不同的要求。我们将工程硕士论文划分为系统研制报告、IT管理类论文、工程设计类论文以及学术研究类论文4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对论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为保证论文的最终质量,我们在论文阶段设置了开题报告、、预答辩、论文评阅、论文答辩5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要求规范及实施办法,任何一个环节不通过,都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这就保证了能够进入答辩的论文基本质量。具体实施如下:(1)开题报告环节。学院组织不少于3人的开题报告评审组,对学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评审。基于工程硕士的培养目标,我们制订了开题报告评价标准。相关文件包括《开题报告模版》《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开题评价标准》。(2)环节。为了有效惩戒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我们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专门审查,采取软件检测的方法,务求论文重复率不超过10%。相关文件包括《信息学院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工作办法》。(3)预答辩环节。工程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对进入答辩环节论文的又一轮筛选。相关文件包括《信息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工程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评价标准》。(4)论文评阅环节。由两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一名校外企业评阅专家针对论文的应用性给予评审和评价。(5)论文答辩环节。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学位论文答辩环节的规定,保证通过的论文质量。

1.3C(检查)——培养质量检验

培养质量的高低可以从论文质量、教师学生的反馈、就业情况3个方面来检验。

1.3.1论文质量

论文写作过程5个环节的把关保证了通过答辩的论文已经过至少3次专家评判、1次。在某个环节被淘汰的论文,需要重新修改后才可以再次进入答辩。

1.3.2学生和教师的反馈

我们定期举行授课教师、学术导师、企业导师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通过座谈会的形式,收集学生和老师对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实习安排、论文等环节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学生和老师的评价意见,听取导师反映的培养和指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改进方案作准备。

1.3.3就业情况

工程硕士的培养目标面向企业、面向实践,因此学生的就业情况最能反映我们的培养质量。企业在选拔人才时有它所关注的指标,企业的人才需求是否与我们的培养目标一致,从就业率及就业情况就能反映出来。2012年人民大学第一届全日制工程硕士毕业生和2013年第二届毕业生的就业率均为100%,毕业去向为金融机构、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非金融类)、外资企业和国内其他知名企业,有的学生甚至同时拿到几家单位的录用通知。以2010级为例,50名学生的毕业去向数据分布情况如图3所示。从图3可以看出,近一半的学生被金融机构录用,这与我们最初设定的培养目标不谋而合。我们秉承与人文社科优势学科相结合的理念,将金融与软件工程结合起来,学生在课程学习、企业实习等环节都接受了相应的培养和训练,这样的毕业生一定是用人单位所欢迎的。

1.4A(处置)——总结、反思及改进

PDCA理论的最后一个步骤,是对于既往的总结与反思,提出改进措施。通过检验和反思,我们对培养方案进行更精细化的调整,对开题、评阅、答辩的各个环节以及管理流程进行改进,使之更适应工程硕士的培养。

2结语

法学实习单位意见范文5

2017寒假法院实习社会实践报告一:

这个寒假在xx法院进行了一个月的实习,最让我印象深刻,或者说是受益匪浅的,就是对于沟通技能的锻炼。与之前暑期在联通的实习经验不同,在联通时由于很多是技术层面的活,所以更多的是手把手教之后反复锤炼的耐心。而法院的工作不同,法院的工作(在属于实习层面的我来看)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很多时候导师往往只是指一个大致的方向,把你实习可能需要的只是一股脑的全部讲给你听,然后就放手你去做。你不可能在没人带你的情况下只听一次就毫无问题的把事情全部做完,这种时候,你就需要去寻求他人的帮助,而沟通技能便显得尤为重要。

以打印文书为例,法院是审判案件的地方,那么审判文书的打印便是最基本的一项。文书打印需要前往三个不同的房间,有着三个步骤:排版校对、打印、盖章。第一次傻傻的拿过去,叫了一声老师好(法院对年纪较大又没特定职位的统称为老师)就放到其中一位老师的面前,然后我就一直等着。可是等啊等啊一直没好,当我忍不住想去询问时,一位女实习生跑了进来,叫了一声姐姐好,然后那位负责排版的姐姐就愉快的先给后来的这位女实习生排版了。

当然,我并不是赞扬这种行为,但是很多时候有一张甜嘴确实能给自己带来很大的便利。以最简洁的方式取得最好的效果,嘴巴往往起着不可思议的作用。用一声尊称来打开局面,然后一点一点与人交流沟通来完成使命。领导力其实并不是那么玄妙的东西,在经过你的仔细思考后,领导力其实就在你的一举一动之中,而你也可以从日常的小事之中获得领导力所带来的好处。

本次实习要说不满的话倒也有一点,虽说实习就应该从小事做起,但只做小事却是很难获得大的效果。法院实习最终所做的基本都是文秘方面的工作,虽说能通过看文书或是看审判来获取一点经验,但还是希望能有更多一点关于法院工作的经验。用人单位在用实习生时往往只是视为劳力苦力搬搬东西,而往往忽视了挖掘实习生更深的潜力,给予实习生更多的机会。所以在我看来,实习确实要从小事做起,一点一点积累经验,但用人单位只给小事确实很难激起再次前往该处实习的兴趣。

综上,有好有坏,有所得有所失,一个月的实习其实算不得什么,但是这段实习经验也的的确确在我的人生之中留下了一笔,刻在我的脑海之中。

2017寒假法院实习社会实践报告二:

XX年2月,我来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为期三个月。经过这两三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巩固了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通过与该法院的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

初到法院的我满怀着激情,虽然还未曾工作过,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亦不甚了解,但我对一切都充满了信心,相信只要自己多与那些法官、书记员沟通,不懂的地方多向他们请教然后再慢慢去领会,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一定能够很快适应这里的工作。

刚来的一段时间,几乎都是学习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工作纪律,熟悉各科室,然后跑跑办公室、送送文件什么的,再就是陪同书记员一起去送达裁判文书等。似乎觉得工作很单调,但我知道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总得有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况且任何一门工作都不是简单就可了事的,比方说对于裁判文书的送达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文件也得有专门的负责人签收。趁这段时间也正好可以熟悉一下这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以便能更好的融入到这个新的集体之中。

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主管民庭的戴绍军庭长找我和另外一个一起过来实习的同学开了个座谈会。他首先是对我们这段时间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表示肯定,其次是针对对我们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他希望我们能够把握这次实习的机会,以巩固自己大学几年以来所学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勤学好问以增长自己的实践经验。还对我们分析了目前大学生就业的形势,以及他这些年以来的工作体会。

他告诫我们要在当前就业严峻的形势下端正自己的心态,对自己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不要心浮气躁而应该脚踏实地地去学习和掌握更多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对我们所学的法学专业的就业状况进行了分析,鼓励我们要树立信心,努力去学习,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甚至是公务员考试,为将来能从事法律工作做准备。最后,给我们介绍了指导我们实习的法官,并希望我们能够虚心向他们学习,对一些不懂的问题及时向他们请教。

我的指导老师是民一庭的侯邦生庭长,他是蔡甸区人民法院十大杰出青年法官之一,他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人和善而不失严肃,对每一个当事人都能细心地接待他们,并解决他们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工作上更是严谨细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的办公桌上的那本日历上清楚地记载着每次开庭的时间与日期,工作日志里更是清晰地记载着会议摘要、与会人员、开庭安排、来访人员记录、调解记录等。

与侯庭长同办公室的还有罗英法官,她虽然作为一名审判员,却有着多年的涉及婚姻家庭案件方面的审判经验,为人亦谦虚和善,对待来访的当事人都能耐心的倾听他们的意见然后耐心地劝解。工作上细致,充分准备着每次的开庭工作,业余时间多在专研自己的业务知识。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我时常与她一起交流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请教一些尚不懂的问题,她均能熟练解答并对我所提出的意见给予一定的肯定。

侯庭长经常告诉我说,作为一名审判人员,要时刻牢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禁止的规定,严肃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事审判工作,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还应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待当事人要细致耐心地劝解。适用法律时,更应该要谨慎,尤其是在行驶自由裁量权时,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法庭审判工作之外的工作时,如案卷的装订、归类入档等亦应该做到严肃认真,不可草率马虎了事。

在侯庭长与罗法官的指导下,我负责写出庭通知书、整理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与证据材料、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开庭准备工作,以及在案件审结侯和书记员一起装订卷宗,并分类归档。这些工作看似简单,但亦不能随随便便就去做,比方说开庭通知要严格规范地书写,并在法定期间内张贴在公告栏显目的位置,以便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知晓开庭的情况。装订案卷与归档亦马虎不得,首先要得核实卷宗的数目,以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还要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入档,以便备查。

实习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就是开庭时去旁听,在庭审现场感受庭审氛围。在这庄严肃穆的环境下,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平衡利益及调判结合的能力,全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同时,审判人员的形象素养亦能在此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展示。

几乎每一次开庭我们都是第一时间赶到审判庭,帮忙布置法庭。庭审中,专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及其人或者监护人发表的的意见,尤其是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些案件案情简单明了,有些案件就显得稍微复杂。开完庭之后回去记载着有关庭审的情况,和侯庭长、罗法官谈论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请教他们一些尚不懂的问题。

XX年2月19日审理的一起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让我至今记忆犹新。该案具有典型性,它较好地反映了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调判结合,合理地适用法律,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的审判能力。下面有关该案的情况做一简介。

该案案情:

被告租赁原告的门面房从事服装经营,双方与XX年1月8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期限是两年。XX年12月中下旬,原告通知被告合同即将到期,请求腾宜。被告提出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生意一直不景气,尚有大量的服装库存滞销,希望原告能够宽限至农历年底,原告应允。至XX年农历年底,原告催被告腾房,被告说因到年关现在生意刚有回升,希望能够续期,待库存服装再销售一部分后退房。原告再次同意了再宽限一个月,但没有同意续签合同。XX年2月,原告要求被告腾房时遭拒绝,遂向该法院。

本案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前因被告未明确表示同意调解,经法官劝解并申明厉害关系后仍未明示同意调解,于是法官依法律程序主持了庭审。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法院裁决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到期后的适用费用。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退房,但提出由原告接手其库存货物的不合理辩求。

法庭辩论终结后,法官又一次主持了调解。针对被告目前所处的状况,国内的经济形势,告诉原告希望他能够再给予其一定的宽限其,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针对原告为下岗工人,生活艰难以及当前消费水平偏高的状况,要求被告能够相应的提高房屋租赁费用。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同意了此调解,并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

法学实习单位意见范文6

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与理论教学相对,旨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法学教学环节,近几年来为我国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所关注。我国13所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制专门人才的重任,亦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实践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务实且目的明确的法学素质教育方法,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民族地区法制专门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因种种原因,目前,民族院校法学教学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实践教学的积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难以达到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因此,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仅以西藏民族学院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进行探讨。

然而与理论性课程相比,实践性课程尚处在配角地位,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急需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

经过近几年来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方面,案例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传统的实践教学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学讲座等新型实践教学形式不断涌现,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目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手段,基本上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始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了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案例分析就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件结合起来,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据笔者了解,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的法学知识。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依照法院开庭的程序,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自1998年西藏民族学院建立模拟法庭以来,在每学期期末,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让学生全面参与,都会举行一两次模拟审判。模拟审判的案件既涉及刑事、民事,还涉及行政案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社最主要的活动方式之一。学生利用休息时间,在公共场合设法律咨询点,对前来咨询群众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提出意见。法律咨询活动既检查了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又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观摩教学。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西藏民族学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分别在咸阳与西藏共建立了10个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涵盖公检法司等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卷宗材料的查阅、通过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了一个感性认识。观摩教学的运用,使学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毕业前实习。实习就是让学生深入到公、检、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毕业前实习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学的一个实践环节,每一位学生必须参加,实习时间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的9月份到10份,为期一个月。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选择,可以去实习基地,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结束后,每一位学生必须上交一份实习报告、一份实习单位鉴定表以及一份实习日志(这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发给学生的)。最后由法学教师对实习报告予以评改。

6.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根据老师拟定的或自拟题目,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论文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是学生综合知识的反映,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手段。

7.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2008年,西藏民族学院对05级法学本科学生开设了民商法、刑法案例评析等一些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不仅如此,还改革了过去法学课程全部讲授的方法,专门留出一部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以笔者讲授的34学时的侵权行为法为例,在2007年以前,34学时均为讲授,现在讲授30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

经过近几年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证明.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的延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运用实践教学模式,对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障碍

尽管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因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

1.课堂人数规模过大,实践教学环节难以推进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法科学生招生数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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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迅猛增加。西藏民族学院2004级法学本科292人,2005级则达到了321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规模,学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常常在1 00人左右,从而导致推进诸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观摩教学相当困难。

2.学时安排较少,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西藏民族学院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了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同时为了使他们能够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并适应民族地区法制人才的需要,在14门主干课程之外,又开设了大量的专业选修课。核心课程和选修课分配在七个学期中,每门课的课时是非常有限的。有限的课时,只能够对法学概念、原理等基础知识进行讲授,所以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仍以课堂理论教学为重心,教学过程也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学方法仍是“填鸭式”,教学考核还是期末一次性的闭卷考试。虽然在教学改革后,本文由收集整理每门课程中都计划有实践教学时间,但实际上都被理论知识讲授所占据,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3.实习、毕业论文流于形式

集中一个月的实习,虽然可以让学生亲自去体验案件的处理,但公、检、法这些机关工作都有严格的规程,学生们在实习中大多只负责装订案卷、随同取证、庭审旁听等事务性的工作,学生感到实习枯燥无味。再加上学校并不要求学生集中实习,而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有些不自觉的、或者要复习考研、联系工作的学生就只实习很短时间,甚至根本不实习,结果使得实习流于形式。学生撰写毕业论文,都是利用网上资源,粘粘贴贴拼凑而成,缺乏实际的调查和相关数据,毕业论文质量较差,根本达不到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

4.实践教学方式缺乏统筹安排

法学实践教学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不同的实践方式适用不同的学生。如观摩教学适合不具备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低年级学生,而模拟法庭由于要求学生储备较为丰富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适合于高年级学生。西藏民族学院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虽然较多,但却对实践教学方式没有系统规划,缺乏统筹安排。不管是低年级还是高年级的学生,都组织去观摩,开展模拟法庭,进行法律咨询。表现出的是学生对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并不高,走过场、混学分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5.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差

教师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指导者,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据笔者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师的了解,15位专业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中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仅有2人,13人从未实际从事过实践工作,这必然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产生很大的影响。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思考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阻碍了实践教学功能的积极发挥,使得培养民族地区素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难以实现。如何通过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学科的实践教学,是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大难题。通过反复探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打破制约实践教学功能有效发挥的瓶颈。

1.统筹规划,建立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

为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民族院校法学教学大纲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实践教学统筹规划,建立起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第一层次,在一二年级,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等方法为手段,结合观摩、见习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在二三年级,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进行实验教学,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第三层次,在三四年级,通过实习、毕业论文写作、参加法律咨询等活动,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2.设计、制定实践教学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

针对各专业课中规定的实践教学时数只是表现在纸上,而未落实到课堂上这种情况,我们应在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中,不仅对理论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而且也对实践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并对该内容的具体实施提出方案,对学生这方面内容的练习和掌握提出要求,同时,还应当对此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规范,从而使实践教学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对学生实习指导与监控机制

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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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为提高实习质量,我们应加强实习中的指导与监控。首先,实行教师实习指导责任制。把学生直接分给法学教师。由教师负责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教师平时要去抽查,一方面检查学生在实习单位遵守纪律的情况,另一方面掌握学生实习任务的进展与完成的情况。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对所负责的学生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其次,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于法学专业实习具有分散实习的特点,单靠校内指导教师的作用显然难以保证实习的预期效果,因此,还必须充分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他们对实习学生进行考勤、工作管理。

4.加强法学教师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