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育运用

法学案例教育运用

本文作者:陈柏林 单位: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及演进,案例教学法越来越成为课堂教学的方法主流,受到高等院校法学教师的青睐。案例教学法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有机结合,将社会中存在的最新案例与法律规则、法律知识有机结合,可以使学生尽快的融入社会、适应社会,这也是法学教育真正的目的所在。而现行传统的教育方法存在较大的弊端,已不适应现行社会的教育模式,因此对法学教学方法不断改革,探索出适合现行社会所需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讲授者事先选取和教学内容相符的案例,在知识传授过程中,通过提出疑问,针对具体问题加以讨论,引导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点的教学方法。

1、有利于实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案例教学法使一种实现师生互动的有效模式,教师将典型案例引入课堂,学生通过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讨论,教师在讨论过程中加以引导,真正实现师生共同参与从而完成教学目标,体现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例如:在给学生讲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举了这样一个案例:一日,王某从某超市购买一台多功能空调,他将产品带回家用后发现这台空调只有制冷这一种功能,于是向超市提出退货。超市答复说空调是从厂家进货,是厂家的责任,和超市无关。我向学生提出消费者的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消费者王某应该怎么做。学生针对授课教师提出的问题,展开讨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产品享有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即王某享有知悉其欲购买空调用途、性能等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依此自主做出选择购买的权利。由于经营者提供虚假产品信息,并且未对产品性能这出明确说明,使王某基于误解而购买,故经营者侵犯了张某某享有的上述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规定,王某可向销售者索赔。通过对该案例分析,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实现了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大大提高了学生实际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2、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增强质疑性。授课教师在课前需要搜集大量相关案例,从大量案例中精选出和授课内容一致的教学案例,并思考在授课过程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如何解答这些问题。同时授课教师设计的题目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这需要授课教师具有广博的知识面和严密逻辑思维能力。例如,在讲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曾举这样一个案例。一个9岁小孩将自己家中手机拿走,到旧货市场卖了600元钱,然后拿着这600元钱到商店买了一部游戏机,花了450元。回来父母知道了事情真相,他父母非常恼怒,带着他弟弟找到那家旧货店要求退还手机,可老板不退。我让学生加以分析。学生提出几个问题:一是旧货店和那家商店老板不退货的做法是否合法;二是他们的父母怎样才能追回手机,退掉游戏机。学生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各方意见不一,讨论非常激烈。后来我对这个案例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合理的解释,这对教师分析案例,以及整合知识方面具有较大提高。

3、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增强自信心。在日常教学中,通过讲授者选用典型实用的案例引入课堂,学生通过对一个个生动具体案例加以分析、研究和深入的讨论,找出案例中所蕴涵的法律规则,教师通过引导和启发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理。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对相关知识提出质疑,知识和才干得到升华,学生通过合作解决了实际问题,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充分自我展示的平台,调动了学习积极性,增强了解决困难,战胜困难的自信心。例如:在讲授《劳动法》时,举例如下:李某与王某系某企业的职工,李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王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王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

2001年2月企业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李某和王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与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我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由各小组讨论并自己提出问题,要求其他组加以分析。其中一组提出该企业解除李某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二组提出本案应如何处理?其中三组回答企业不应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而且,李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李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三组认为:企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理由是:王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王某。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应对李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李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王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征求他人意见和履行特别程序。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学生明白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生通过小组合作提高了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调动积极性,增强了自信心。

总之,案例教学法已成为法学教学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授课方法,也是培养优秀人才的一种有效手段,它将生活中的实际案例融入课堂,真正实现了师生互动、生生互动,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满足了学生将来走向社会适应法律具体操作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