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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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公平原则 收入分配

一、 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障制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的最高追求,因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的,由各种经济福利政策组成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的统称。它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关系到国家重大社会制度的安排,关系到家庭、社会和单位组织之间的和谐发展。

1.社会保障制度公平原则的必要性

首先,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价值选择。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根源就是因为社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因此,公平原则的提出就是为了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这也是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归宿。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原则,通过财政政策和财政手段,对社会中得弱势群体给予帮助,保证社会成员公平的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缩小城乡差距和东西部之间的差距,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公平,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可以说,只有坚持公平的价值选择,才能建立社会公平的保障制度,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公平。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的自我管理要求坚持公平原则。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更是一种社会管理制度。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对低收入层次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帮助;同时,国家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带动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救助的广泛参与,使得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社会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极大的发挥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自我管理就表现在调节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差距,不断的增强社会公平的程度,努力追求和谐社会。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调节,只有实现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平,社会各界成员才能积极的参与到社会的建设当中;另一方面,政府调控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调节,它有利于解决社会进行利益补偿和再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达到社会的平衡。总之,社会生活是一个复杂的共同体,它既需要国家的管理,也需要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来进行自我管理,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

2.公平原则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体现及其问题

首先,公平正义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逐渐缺失。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最基本的原则,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公平原则缺失的问题。一方面,公平原则缺失的问题表现在城乡之间的不公平,我国在实施城乡二元经济模式之后,城乡差别待遇逐渐产生,从原则上来讲,这种经济模式本身就是一种缺失公平的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公平原则缺失的问题则表现在社会群体之间,例如,很多农民工由于一些制度管理的限制,无法及时的享受到社会保证制度带来的福利等。除此之外,公平原则缺失还表现在地区之间,由于各地区的经济水平存在差异,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因此,造成了社会保障分配的差距,导致公平原则的缺失。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缺少必要的、完善的制度保障。制度是人们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设计出来的社会行为规范,它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重要保障。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公平原则,制度的保障在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在保障社会公平方面的制度却还有待提高和完善。无论是在民利的保障制度上,还是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上,都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的保障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 社会保障制度公平原则的实现途径

社会保障制度公平原则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寻求有效的实现途径,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1.全面优化社会保障体系

要想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预期目标,其关键在于全面的优化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完善的制度优化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效率不高,成效不佳,因此,在进行社会保障体系的优化时,必须从制度上进行全面调整,对于有缺陷的地方及时给予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它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因此,全面优化社会保障制度还要在整体上进行统筹考虑,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零漏洞;同时还要做好社会保障制度各个区域之间的衔接工作,保证各个环节工作的顺利实现。

2.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

首先,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实施的,用于调节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其保证,这就要求国家建立必要的立法体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其次,加强执法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需要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需要强有力的执法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只有执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执行才能得到实效。另外,加强社会监督也是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公平原则必不可少的,有效的监督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就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组织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贯彻进行有效的审查和管理,同时,社会保障制度还要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社会保障制度是关乎到每个社会成员利益的制度,因此,社会大众的监督可以有效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效率,充分实现公平原则。

3.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覆盖面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关于公平原则在其中得体现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产生的。一方面,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就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着重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问题,提高农村地区的社会福利程度,尽可能的缩小城乡差距;另一方面,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就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依靠政府宣传力度,吸引经济发达地区给予中西部地区帮助;同时,政府还要通过制定一些政策为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开拓渠道,从根本上解决其落后问题,保障社会公平的实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 结束语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它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之一。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它为国家的战略性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公平原则能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得到良好的体现,不仅需要政府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从财政、法律以及执法方面给予重视,加强制度建立,完善立法和执法体系,建立必要的监督体系;同时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互帮互助,以城促乡,以东促西,充分实现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林治芬.社会保障政策与就业联动的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 2005 (06).

[2]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

[3] 刘翠霄.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法学研究,2001,(6).

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2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应以社会公正为理念、以搭建社会保障城乡整合的制度桥梁为目标,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建立以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个人发展账户

前言: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一方面离开了传统的农业经营,导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减弱;另一方面加入现代产业,又使其面临着比传统产业更多的社会风险。虽然客观上他们强烈需要受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但是由于传统的二元社会体制等原因导致他们几乎处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境地。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从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可以看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20世纪90年代中期,广东省最早开始探索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此后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和工伤事故的增多,各地纷纷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目前,从实践层面上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模式有三种。即入城保模式(以广东省为代表)、新建综合保险模式(以上海是为代表)和入农保模式(以沿海经济发达农村为代表)。与此同时,理论研究者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如李强教授的《当前我国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几个理论问题》、孙树菡、张思圆的《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等文章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与此相反,杨立雄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一文则提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他们本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如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李迎生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系研究》、罗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苏皖四村的一项实地调查》等文。从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对于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庞大农民工群体而言,如果从其保障制度的一开始就处于五花八门的状态,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这项制度的推广和实践。如果说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二元状态还要延续相当一段时间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处于多元状态不论是从其必然性还是从其可能性来讲,都是行不通的。然而,农民工社会保障为什么出现目前的这种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一问题是在现实的逼迫下,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而出现的制度设计,而有关制度设计的一些最根本的问题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因为目前农民工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如果没有一个总体的宏观的指导思想,单纯地就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展开讨论,即使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完善的保障体系,但是运用于实践就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出现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相背离。现有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因此,讨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问题,首先要对其制度构建的理念、目标和原则等基本问题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坚持社会公正的理念

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使其构成了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工业化进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政策,它是保证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具体政策。从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来看,社会保障模式经历了补救模式-机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虽然这种演化也使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是这种扩大的顺序是从国外意义上的“农民工”开始,逐步扩大到整个工人阶级以至全民,这样的一个过程解决了工业化过程中因市场失灵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保证了社会的平稳运行。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目前覆盖的群体来看,享受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城镇职工。农民工虽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经受着比城镇职工更多的社会风险。但由于多种原因,他们未能被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而是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不论从哪种理论来讲,都应该覆盖这一群体,但事实恰恰相反。”[2]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没有起到缩小差距,保证公平,推动社会结构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却起到了强化或者说是放大市场失灵的作用,其社会功能发生了偏差。这不论是对经济的可持续行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社会的稳定等方面来看,其负面影响都很大。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要对这种偏差进行修正,体现社会公正的原则。

二、要以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为目标。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必须从我国和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发展趋势为着眼点,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现实需要,为将来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的大局服务。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既不是对他们当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个临时性的解决方案,也不是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到目前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任意一元社会保障体系。尽管这种制度模式的构建可能不同于现有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须以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地位为载体,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

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为适应当时城乡经济发展战略的实际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体系,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大背景相适应,较好地解决了当时的保障问题。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城乡经济差距的拉大,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在中央财政的二次分配领域调节城乡之间因市场经济的失灵而带来不平衡发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强化。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不论是从其自身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这种未来的发展趋势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尽管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难重重,但仍然应以“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为基本的准则。

农民工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之间,同时他们的未来或者说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其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成为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桥梁。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设计,尽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一定要为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个中介或者桥梁。这样才能为从根本上统筹城乡经济的发展、改变二元社会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

三、必须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

1.坚持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的原则。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未来是属于城市还是属于农村。现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关键点也在于此。即使是从最积极的推进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都不可能完全属于城市;同样,即使是从城市化发展的最稳妥方面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也不可能完全属于农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区别就是农民工进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这样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就不可能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只能是这种制度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

2.必须坚持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的原则。

流动性大是农民工群体的一个鲜明特点。他们不仅在城乡之间流动、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间,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业之间也频繁流动。从今年年初全国各地民工流动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全国范围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随着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地域之间、企业之间对农民工用工已经展开竞争。[4]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不同区域之间的流动还会有所增加。

然而,从实践层面上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地区统筹,农民工的流动为其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带来很大的困难。农民工社会保障扩面缓慢、退保增多等现象都说明了这一问题。目前农民工入城保模式与农民工流动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离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农民工社会保障不但没有推进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反而成为对他们的剥夺。因此,从操作层面上讲,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适应他们流动性大的特点,保证他们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否则这种制度很难在实践中推行开来。

3.必须坚持农民工缴费低的原则

农民工收入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是我们构建他们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前提基础。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已经被大量的社会调查所证明。笔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过的一项调研表明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845元。尽管他们省吃俭用,除去花销,年结余平均每人仅3095元。在调查关于“你最多每月能够缴纳多少保险费用”问题的统计中得知,农民工的缴费能力确实非常有限,大多数农民工回答的数字在50-100元之间,平均值为92.99元。[5]如果这与他们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这说明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还是很强烈的。农民工收入低直接决定了他们社会保障的缴费能力有限。

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观也是决定他们缴费能力的一个因素。尽管近年来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导致一些人认为,不论是从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调节机制角度,还是从国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宏观政策角度,都会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但如果具体分析就会发现雇佣农民工的这些民营企业给农民工提升工资的利润空间十分有限。近年来“民工荒”现象并没有随着媒体宣传而得到缓解这一事实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如果企业有给农民工提高工资的利润空间,企业老板不会在没有钱赚(不提工资,招不到工,望单兴叹)和赚的少一点(提高工资,招到工,完成订单)之间选择没有钱赚。同时,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以及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多的现实等也都限制了他们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来中央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农民工的工资增长速度会加快,但相对工资的提高则很难。

农民工社会保障缴费能力低一直以来是阻碍他们与城镇职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农民工的综合保险模式和实行他们与城镇职工不同的缴费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农民工的收入低、缴费能力有限这一因素所致。由于农民工收入低的这一现实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改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建议

纵观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的制度模式的设计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了上面的几个问题。当然每个制度模式的设计也都有其优点和长处,但问题是如何整合这些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设计合理的、能被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既要照顾到制度模式的可实践性,又要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理论为依据;既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现时性,又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既要适应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又要考虑到制度与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问题。制度设计的多重目标要求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性。因此,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构建应以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

1.对个人生活过程中必经的保障项目应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个人发展账户应是一种综合的保障项目,包括购房,子女教育,养老等保障项目。主要通过储蓄形成,个人和雇主承担主要部分,政府通过给予存入资金免所得税这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补贴。个人发展账户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所有,支配权、使用权上受公共政策干预和约束。政府承担的责任,应当在资产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计发三个方面进行平衡,并通过强制或非强制的办法执行,管理和运作。个人发展账户是综合账户,分项设计,综合管理,统一使用,实现个人账户的纵向转移支付。个人发展账户具有的灵活性对于目前我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促进作用,也适应劳动力流动频繁的现状,以及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等都是可行的。

2.对于大病等带有风险高的保障项目应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较强的保障办法,建立全国统筹的大病医疗制度。大病统筹应该类似农村的合作医疗,政府对此资助力度应较大,体现社会公正,引导农民工参加。

3.建立由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在的企业必须根据企业所在行业风险大小缴纳农为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漏保企业应付全部责任。这不仅是对企业生产安全的一个保证,也是维护农民工弱势地位的一个体现。

4.最低生活保障。鉴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双重的。在户籍改革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农民工入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农村可以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是为了防止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给城市发展带来的沉重的负担,各个城市可以规定农民工连续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个条件。

注释:

1、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10版

2、杨桂宏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中国社会学网/社会政策

3、杨团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社会政策网

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3

【关键词】残疾人 社会保障 问题 对策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

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目前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概念界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把残疾人开始作为一个有独立人格和社会价值的公民生活在社会上,他们的需求层次从温饱需求到多层次的发展需求转变。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各学者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界定不同,但笔者认为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都是基于同样的社会保障理念,并且,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是交叉的。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研究内容

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内容基本分类,残疾人社会保障应由残疾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项构成。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是从生活保障、就业保障、教育保障、康复保障、生活照顾服务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

2006年4月开始的我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数为8296万,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虽然我国的残疾人群体在人口总数中占有较低的比例,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巨大,因此,事实上残疾人的数量也不少。不仅如此,我国残疾人数量的增长速度也很快。随着家庭小型化,家庭保障和服务的功能日益弱化,而残疾人人口数量的增加,使得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益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很窄。从我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可以看出,我国城镇残疾人享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比例很小,而在农村,就只有更少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于社会保障的普遍需求并不满足不了。

残疾人社会保障缺乏合理定位。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并未单独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进行合理定位,这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改革选择了试点先行、单项突破的方式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完整的体系设计。

政府责任缺失,投入资金量较少。对于残疾人,政府的支持是对于残疾人最好的方式,能够提供一些基本的生存环境,帮助他们减轻各方面的压力,提高生活质量。但是,现有的制度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对于残疾人的资金投入比较少,并未有效的保障残疾人的生活。

救济色彩比较浓。中国的残疾人过分的强调了家庭的自我保障,并不太适应社会的发展还有整个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的因素

对于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的因素,大体上有以下一些看法:

个人与家庭负责的传统观念。在我国,个人残疾主要认为是家庭的不幸和灾难,所以人们往往觉得承担残疾人保护的义务是家庭的,而忽略了社会的责任。传统观念往往忽略了社会致残的原因等等,其实,残疾并非只是家庭的责任,而更多地也有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它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的传统观点也就阻碍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

指导思想的矛盾。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本质,应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保障、安全保障和求发展保障,促进社会相对公平。只有以经济效益(效率)来拓展社会效益(公平),以社会效益(公平)来促进经济效益(效率)才能使残疾人社会保障获得长远发展。

残疾人自身的障碍。残疾人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主要认为就是得靠、等、要别人的救济和帮助,并没有形成正确明晰的权利义务观念。

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目前,我国大多数领域普遍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宏观背景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受到限制。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研究

宏观上面来说,要立足国情,完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坚持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从而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切实保障残疾人的生活权利。不仅仅在生活上得到经济的保障,还要在环境上,尤其是软环境,给予残疾人一定的支持。只有在一般性保障制度安排、经济保障、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根据残疾人的条件设计相应的专项保障、服务保障及其他保障性措施,才能真正帮助残疾人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发展目标。

建立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残疾人社会救助是目前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最直接办法。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既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和发展社会主义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保证残疾人康复保障。医疗康复是残疾人最为重视的问题,也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关键,加大对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力度,使其能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增强社会生存与发展能力。

加强残疾人教育保障。通过受教育可以让残疾人获得基本的社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增强个人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能力。

残疾人就业保障。就业是残疾人实现自身解放和全面发展的最佳途径。我国应该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就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得他们可以自食其力,依靠自己的劳动保障生活,无论是在经济生活还是思想生活都能够得到很好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宏观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2007,(6).

[2]程凯.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结果及对策[J].首届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论文集,2007.

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4

一、健全农村社保体系的必要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点,它可以引导经济循环形成新的逻辑关系,给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支持。“三农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还是缘于人本身,农民的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他们自然不会支持各项可能影响自身利益的农村制度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恰恰可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促使各项制度的改革更加顺利,并使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此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维持社会稳定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如“农粮换保障”制度即显著增强了政府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我国农村社保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农合制度以县统筹存在缺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了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实行分级诊疗制度,鼓励农村病患到就近的医院就医,给不同的医疗机构制定了不同的报销标准。优势医疗资源还集中在城市,城市的大型医院报销比例较低,乡镇基层的卫生院报销比例较高。但是,基层医院医疗资源有限,医务工作者匮乏,医疗水平服务能力有限,各地医疗资源并不平衡。以县统筹制度使新农合制度优越性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保险覆盖面比较狭窄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形式主要有农村社会救济、合作医疗保险、社会优抚以及农村“五保”户等,这些保障形式的确使得一部分农民群众得到了实惠,但是对于城镇化,以及多年在外务工的人员来说,以县统筹回乡报销,就无法覆盖到长年在外的经商农村户口和农民工。改革开放后的30余年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村来到了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也贡献出了自己的力量,但是其中没有取得城镇户口的人虽然人在城市,但他们还是无法享受城市社会保障。据社会人口学家预测,我国将在2020年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村中青年夫妇的养老任务将更加繁重。虽然国家已经给予60 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老人55元的基础养老金,但是,对于日益增长的物价和生活成本来讲,基础养老金只是杯水车薪,保障功能非常有限。

(三)存在多部门管理和监管

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权太过分散,各个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对处理问题的看法不一,政策的出台也各自为政互不衔接,存在空白与矛盾。再加上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工作缺少统一的监督,造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整体呈现出杂乱局面。

三、农村社保体系的实现及健全

(一)以大病统筹为核心探索多元化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想弥补自己的缺陷,就必须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核心的多元化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先,要从政策上改变,医院的各种药品采用招标机制,为农民群众牟取到最大的利益;其次,政府要从村庄到乡镇到县市,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在医疗费用补偿方式上争取做到大病小病兼顾。最后,政府要采取农村合作医疗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模式,或选用合作医疗保险的方式筹集资金,又或是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承担赔付责任,以减小资金压力。

(二)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进城务工农民为城市发展贡献了力量,他们生活在城市中的消费水平达到了城镇居民的水准,但是其薪资水平依然与城镇居民有所差距,所以有必要将他们纳入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中。对于失地和进城农民工应当增加救济措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不应该只覆盖本地居民,还要参考安置城镇下岗职工的方式尽量为失地和进城农民工提供工作岗位。

(三)强化社会保障制度管理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管理较为混乱,政府对其整治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为社保金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对社保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其使用,防止资金流转过程中流失;另一个方面是,建立监督机制,并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妨碍农村社保制度推行的行为进行监督,还可以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管理,加重对此类行为的惩处。

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5

但遗憾的是,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同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举步维艰”,城乡社会保障之间的鸿沟越拉越大。对此,郑功成的看法是:“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强调公平性,制度一定是统一的,不可能按照城市和乡村来划分。一个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可以先城市后乡村,但是不存在城市是一套,农村又是另外一套。但中国现在的城乡差距很大,要达到制度一元化的目标,还需要过程。我们过去谈的农村社会保障,实际上应该是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考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就要考虑到他们的分化问题,但不管他是稳定状态的农村居民还是流动状态的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都有需求,不过这种需求是有差异的。”

就观念而言,“一些领导与研究人员认为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时太早,风险太大,不具备可行性。”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l、1913、1919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同这些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农业劳动力比例、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比较,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的条件。

所以,社会保障并不是一种奢侈品,只有等到经济高度发达时才能建立。诚如萨缪尔・约翰逊早在1770年所言:“给穷人体面的供给乃是对文明的真正考验。”社会保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是最低的生活保障。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公民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收入来源,生活难以为继的情形并不是经济高度发达后才会出现的社会现象,而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和共生的社会现象。国家和社会所要做的不是等待经济的发展来消除这种现象,而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解决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未能解决或者解决不好反倒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而且我们也不可能等到经济高速发展了,社会保障的立法条件也完全成熟了才来创建它。

首先需要明确,社会保障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它是社会成员生存、生活和保持人格尊严必不可少的。在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会出现困境,例如生病、失业、事故、老年、死亡、生育多胞胎、生育一个有残疾的孩子、住户困难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他迫切需要他的家庭、邻居、救济机构、保险机构或者国家的帮助。而人的尊严和价值要求一个有效的保障。只有在充分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同时有精神自由――人们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的发展。

农村的保障应当从家庭走向社会的制度性原因还在于,建立起有效的保障机制涉及社会关系领域多(政治、经济、金融、家庭)、范围广(政府、各类企业、全体公民),必须有强制性的调控手段,依靠法律来建立。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竞争激烈,市场机制的失灵和个人对市场风险的控制能力有限,也决法了全体公民的保障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养老为例,家庭养老资源减少,子女、孙子女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同时老龄化日趋严重,难以承担照顾老人的重任。养老保险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老年生活的基本需求,具有长期储蓄和延期支付的特征,其周期性长和风险性大的特点要求真实的信息交流管理和强制性的信用责任,而正是法律手段的长处所在。就社会成员个人而言,年轻时的短视使之不愿为老年时作出应有的储蓄,当其年老时就只能依靠他人和社会。但如果社会不强制其成员参加养老保险,则最后的结果便只能是谁都无所依靠。加之农村贫困的存在,必然有一部分人缺乏进行养老储蓄的可能。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风险和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成败的不确定性,作为个人的社会成员对于自己储蓄回报的不可控制,对于投入商业保险的预期的不能确定,都要求国家依法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也是世界上166个国家中90%即160个以上的国家实施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理由所在。在医疗保险中,由于疾病是人们最不能确定的社会风险之一。医疗服务具有治病救人和追求利润的双重功能,医疗服务专业性强,管理成本高,医务人员和求治病人信息不对称,医疗费用的急剧增长已成全社会难以承受的困难,制定法律来规范医疗风险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了。

养老、抵御疾病等是全体公民生活的基本需要,也是国家的义务和全体公民的权利,并且也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的宪法性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化、法律化的意义不仅在于把保障的范围扩大到每一个需要保障的公民,而且明确了由国家担负起社会保障的责任,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国家的干预和介入既标志着国家具有了新的社会管理职能,也表明了人类社会自身认识程度的深化。人类通过自己的实践证明了关于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动物的论断――孤立的个人在将自身风险转移给国家和社会的同时也完成了将自己融入国家和社会的过程,实现了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同步。经济发展进程同伦理道德的进步通过法律的纽带联系起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公平性也正好吻合了社会保障意在实现的社会公平。

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上给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同样的待遇,实现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居民的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建设讲究和追求的是社会公平,所有公民都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是社会保障法制的应有之义。这样有利于减少社会保障的管理和运营成本,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流失风险。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也会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增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这一模式在2006年4月10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中已见端倪,通知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已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地区,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但就笔者接触到的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并没有突破现存的二元体制。这或许是由立法记录现存的社会关系而不创设新的社会关系使然。

社会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6

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大部分时期内,实行的是以职工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为主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说,这一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较好地发挥了社会保障对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国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暴露出其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尤其国有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为了改变这一状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对社会保障体制逐步进行了改革。但迄今为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基础和核心环节的社会保障资金在筹措、管理及使用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这种情况已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各项经济制度的改革不相适应。因此,改革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本文试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人手,谈谈对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看法。

(一)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评价

我国现行的以“现收现付”和各部门、各行业多元分散筹资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在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存在一系列:

1.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政出多门,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保障,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上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例,先以养老保险统筹为例:上海市规定的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是18%,河北省是16%,江苏省内的无锡市为23.5%,而同一省内的仪征市仅为10%;北京市的三资企业是按16%统筹,而集体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则高达27%。再以医疗保险为例,1998年召开的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区为统筹单位,也可实行县级统筹。”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执行中,不仅不同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规定不一致,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缴费标准往往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客观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筹资方式在实践中的另一弊端是筹资的方法、制度多数是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在筹资过程中,往往刚性不足,再加上征收力量不足,手段软化,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不规范的筹资方式很难为社会保障及时足额地提供资金,了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

2.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管理上仍没有克服多元化分散化的积弊,表现为自设机构,多头管理。具体来讲,劳动部门负责城镇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民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人事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城镇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承担了相当一部分职工福利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工作。另外,铁路、邮电、、电力、煤炭等行业和系统还自行实行社会保障,各有各的管理办法,这种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体制导致机构重叠,执行成本高昂。同时,由于各部门自行制定征收标准和支付办法,使杜保资金在管理上缺乏强有力的宏观协调平衡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客观上不利于保证社保资金的安全性,也有碍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

3.社会保障资金在使用上存在漏洞,不能真正做到专款专用。现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以按比例从统筹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办法,是造成管理费用提取混乱和开支过大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显示,某地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占失业保险费总支出的33%,而直接用于救济失业职工的部分仅占总支出的7%,其余的支出都是用于风险投资或其他方面的。另据报载,1997年度全国共谈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90亿元。可以说,上述局面的形成是与我国所实行的多方筹资、分散管理的筹资方式直接相关的,这种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坐收、坐支,收支一条线管理办法,不仅形成高额的管理费用,而且也为部分管理者的腐败创造了条件。

可见,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措、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的诸多问题都直接导源于不合理的资金筹集方式。因此,有必要用新的筹资方式代替原有的多元分散的筹资方式,以适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国际比较

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环节。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行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世界各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建立个人储蓄账户。这种筹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它是实行政府强制社会保障模式国家所普遍采用的筹资方式。在这一筹资方式下,要求雇主和雇员分别按规定的标准把社会保障费用存入雇员的个人帐户,社会保障费的本金和利息均归雇员所有,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支配,政府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剂;二是征收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障费。这种筹资方式常见于实行政府提供保障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按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规定税率(或缴费率),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也有少数国家规定完全由雇主缴纳。社会保障税(或费),也称社会保险税,或称社会保障缴款,是一国政府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开征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所得课征,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如税务机关等)负责征收和管理,其收支一般纳入国家预算(实行收费形式的国家也有收入不纳入预算的情况),实行“专税专用”或“专费专用”,超支部分由财政拨款补足。从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社会保障税以其所特有的规范和效率赢得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青睐,成为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征收不同形式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它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经济发达国家,也包括了一些如埃及、阿根廷、巴西、巴拿马、阿曼等发展中国家,而且在荷兰、法国、瑞士、瑞典、西班牙、巴西等国,社会保障税更已成为第一号税种。社会保障税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发展,充分说明了它的优越性。

(三)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最佳选择

借鉴世界各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成功经验,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缺陷,我们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方式的最佳选择。

1.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决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目前我国所实行的多方筹资、自定标准的筹资方式客观上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因缴费标准不同而负担高低悬殊的局面,不仅负担不均的矛盾突出,而且还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和部门行业间的合理流动。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实现税率的统一和征收机关的统一,将彻底改变上述局面,实现人力资源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和更高层次上的顺畅流动。统一的社会保障税还有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从而促成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

2.有助于建立统一的保障管理体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款的征收,并把收入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征收、管理、使用各部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把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之下,这将使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筹措、保值增值和有效使用得到有力的保证。

3.有助于促进“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国有企业活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负担沉重,而造成企业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统筹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都要由企业来承担。企业要承担这些占工资总额70—80%的福利支出,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举步维艰、效益不佳的情况下,沉重的保险开支,使企业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开征社会保障税,遵循“普遍纳税,共同负担”的征收原则,凡有纳税能力的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纳税义务,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既缓解了保险资金来源不足的矛盾,也为企业走出困境减轻了压力。

4.有利于逐步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有近70%的人口在农村,但是,社会保障对于广大农村人口几乎是一片空白,城镇职工所能享受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基本与他们无关。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社会成员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农民所得到的社会保障却与城镇特别是大城市职工享受的保障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尽管各级政府对农村的部分特困户也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不同方式给予扶贫、救济,但是,依然分散的、低水平的保险资金筹集方式对于大量需要救济扶助的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来说,无疑于杯水车薪。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每年以600万人左右的速度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已接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50%。但社会保障与其还有一定的距离。随着我国税费改革的深入,在不增加农民和乡镇企业负担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逐步建立起农村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既能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缩小城乡差别,又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

5.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统一负责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筹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税务机构的人力和物力,降低社会保障筹资成本;由专门机构负责社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业化的管理将使规模经济效应得以更好的发挥,有助于实现管理费用的最小化。这两方面作用的发挥将最终促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的最小化,从而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6.有助于克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征将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的现象。进而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将有力地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初步设想

为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十分必要的。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基本状况,近阶段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