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意义政策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城市一直延伸到农村中的,可以良好的体系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实现的成果,并且可以良好的反应出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正确认识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重要性,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系统,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可以健康的发展,提高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确保基本民生、维持社会安定、良好的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的阐述
(一)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基本含义与内容
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通过连接原有的分立的制度体系,在进行一系列的统一制度的管理,这一过程就是一体化的形成。在一体化体系中,最关键的要素就是将各个分立体系之间的制度保持连接,并且将分立式体系根据相关制度的管理进而形成一体化模式。在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中,都会有一体化制度的实施内容,并且在同一个地区也会有多种制度的实施的现象。以往的管理制度体系在地方社区和经济行业部门中受着局限性和狭窄性的影响,发展速度比较慢,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进步的推动下,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逐渐进步,并且发展到全国各个范围中去,我国在不断的发展中推动了各种制度体系的诞生,并且良好的促进我国民族制度的良好发展,将传统狭窄性和局限性的体制完全取提,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各种制度一体化中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一体化是比较重要的部分,是通过社会工业化发展以来,与经济和政治等方面一体化发展渐渐发展而来。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是通过建设跨行业和跨地区的制度体系,让其社会成员能够进行统一化制度,确保统一的保障制度的实施,并且要连接分立的多个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良好的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标志性和统一性。
(二)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表现
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在制度运行上看,表现形式是根据不同层次的制度形成的制度体系。对于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表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点,其一,制度的协调性,通过各种不同的制度之间的连接形成的制度协调性,而协调性一体化是允许存在不同制度的共同存在,并且对于分立体系自身的基础制度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如果在建立制度性的协调机制在各个体系之间,并且对制度性的摩擦进行阻止的话,首先,根据相关项目是否是同一类项目进行分类,在进行制度合作,建立严密的保障体系,将制度中会出现的空缺和重复的现象良好抵制,良好的确保相应对象在同类制度中能够良好的进行转换和运用。最后,要将类型不同的项目制度能够对工作进行互补和配合,让类型不同的制度之间的观念产生互补的效果,将其主要作用良好的发挥出来。第二层次,统一管理体系。对我国社会保障项目进行统一化管理就是统一管理体系,将其良好的效果发挥出来。第三层次,一致性制度,将传统分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良好的改良、创新,为我国的不同制度体系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良好的创建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制度一致性原则就是将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并且将其良好的体现出来。第四层次,我国统一性的社会保障水平,保障我国人们根据相同的规定体系,良好的生活和工作,并且要公平对待每一名公民,其提高的社会保障待遇也要保持相同的水平。
二、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含义
其一,社会效益是通过实施一体化体系,并且良好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的过程所实现的结果,也能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运行效率。社会班长体系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制度协调工作也是通过一体化制度体系进行维系的,让不同的项目和制度都能够进行良好的配合工作,建立严格密切的社会安全系统,让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主要作用,为社会带来良好效益,一体化体系中制度协调也能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宏观效率检修良好提升。其二,我国社会保障待遇对社会成员的基本平等性也是通过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的良好成果。在传统的体系运用中都比较杂乱、零散,但是一体化系统却可以将社会保障体系内容,平衡对待我国社会不同类型的人群,良好的维护了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待遇,并且促进社会成员待遇水平的平等化管理,将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效益的特点良好发挥,所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的重要途径就是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系统。其三,社会保障制度的计划性、稳定性和平衡性可以通过一体化制度体系良好的进行增强。社会保障制度能够运用广泛的、长期的公共计划主要是由于一体化系统,并对各个方面的需求与利益进行统筹兼顾,对各个方面的资源进行统一调动,如果出现局部风险可以通过较大范围的制度体系来应对解决,为各个地区和各个领域的平衡发展带来有了条件;也对未来发展进行宏观角度的预测,在未来遇到风险时能够通过长期性的计划和充足的资源储备来面对和解决,进而让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中能保持长期稳定的状态。其四,社会保障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协调中一体化体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各国经济与政治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就是社会保障一体化。在长期发展中,在社会政治和经济体系中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不了一体化体系。社会劳动力的流动和区域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经济协作是通过社会保障一体化不断发展所推动的。所以,社会保障一体化以良好道德促进社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能对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带来大的作用。
三、强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的良好策略
要明确一体化体系的建设内容,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也要明确,并且社会保障发展要坚持一体化的基本方向。要对我国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和了解,也要明确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进行过程,一是设计出能够检修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和发展形势。二是将社会保障制度中统筹层次制度良好提升,建设可以增强全国管理制度的体系内容。三是重视各个不同分立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能力。四是设定制度协调以及管理统一为基本内容,将各类不同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良好提高;我国要创建制度统一化、管理统一化,并且统一的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要设计可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良好策略,要不断的根据社会的发展、创新与进步,设计符合社会要求的、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将制度的统一性和一体化良好的实现。中央政府也要增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管理和建设,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中起到关键的作用的部分就是中央政府领域,所以,中央政府要加强指导管理,设计完善的、合理的制度内容,并且将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重要良好发挥。在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时,我国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要时刻保持联系,以良好的态度设计其有关制度,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在社会保障一体化体系中需要一些基本社会政策进行保障和配合等,要先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政策原则进行强调和落实,让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平等待遇,要建设普惠型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形式,发挥其制度的一体化内容,实现水平一致的目标,实施简单化管理制度模式,并且良好的覆盖到我国各个不同领域与地区,促进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基础建设,也要研究和实施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水平,并且根据我国基本民生问题,良好的促进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将我国公民的公平基础目标良好实现,并且良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在社会竞争激烈的今天,良好的社会保障一体化可以良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也为我国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式下,良好发展与进步,并且良好保障人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四、结语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主要意义是良好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整体的社会效益,能让社会成员在基本社会保障待遇享受平等,可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计划性、稳定性和平衡性,良好的体现社会保障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协调性,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可以为我国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奠定基础。
作者:陈红梅 单位:江西省上饶县财政局
参考文献:
[1]关信平.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的意义及相关政策[J].东岳论丛,2011(05).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范文2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042-02
引言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农村这一特定区域范围内所施行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由于我国现今社会是建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的,势必使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经济形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因此,以耕地作为基础生存保障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几十年来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概况
民政部自1987 年以来,以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基本上建立起范围不同、标准有别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即在欠发达地区以扶贫、救灾救济、优抚安置为主;中等地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发展福利生产,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举办福利事业,收养孤寡老人,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达到互助、互保的目的;富裕地区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开展以社区为单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救灾合作保险。1992 年,全国已经建立以敬老院、社会保障基金会以及群众优待和“五保”统筹为主干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已达1.45 万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30%。全国还有17.4 万个村民委员会建立了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人会农户近5 000 万户,储备资金达16 亿元,政府投入的救灾扶贫周转资金近17 亿元。1992 年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且在广大农村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自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在全国推行。到1997 年底,全国已有3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 000 多个县参与,投保的农民达8 200 多万人,投保金额达120亿多元,已有39.4 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同时,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合作救灾保险的试点工作。1999 年,全国开展合作救灾保险的试点县也已达102个,救灾理赔支出约为8 700 万元。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开始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的同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有了巩固与发展,参加合作医疗的面不断扩大,医疗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国家还实施了扶贫攻坚计划,每年国家用于扶贫的资金达100 多亿元,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已由1978 后的2.5亿人下降到2000 年的4 000 万人,占世界贫困人口的比重由1/4 下降为1/20。自1995 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了初步建立。全国已有997个县市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根据各地自身条件确定保障标准,除按时发放救济粮款外,还对保障对象在税收、水电、上学、医疗等方面给予优惠。这一制度正在全国逐步推广。2007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8 年,全国所有涉农县(市、区、旗)全部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2009 年底,农村低保对象达到4 759 万人,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5.4%,与城市低保占5.5%的比重相当。又如,新农保制度按照试点工作安排,2009 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可喜之处
总的来说,近些年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迅速扩大。例如,新农合制度从2003 年下半年开始试点,仅用了5 年多时间,到2008 年就提前实现了全覆盖的目标。参保人数从2003 年的几千万人增加到2009 年底的8.33 亿人,参合率达94.2%,成为我国参保人数最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保障标准不断提高。在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强,短短几年内我国已多次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
3.管理监督不断加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的同时,有关部门和许多地方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管理和监督。一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特别是根据多数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直接针对个人的特点,不少地方都在加快建设以个人为单位的农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二是加强各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农村社保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将各项农村社保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力度的持续加大,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快推进的重要保障。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在安排预算时,都把农村社会保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予以倾斜,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大幅增加。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认识还不到位。虽然现在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已有足够多的认识,但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实际工作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认识都还有一定的偏差。
2.政府投入少,保障范围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在我国,参加社会保障的农村居民仍然是少数,大多数的农民并没有进入社会保障的安全网。同时,社会保障能力也很脆弱,主要表现在保险基金数量不大,保障水平非常低。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模式尚不清晰。经过几年的克难攻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框架逐步清晰,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也开始试点,但这些制度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4.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有待理顺,管理水平亟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机构协调远远不够,经办机构薄弱。管理的高成本抵消了制度的积极功效。监督体制不完善,很多项目实际上还处于主管部门自我监督的状态,农民作为受益主体参与管理监督社会保障事务的问题还未受到重视。
5.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明确。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性过大,不符合公平原则以及保障内容不够全面,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总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框架还不够成型和完善,区域差别较大,保障范围有限,保障水平较低,存在制度上需要加以系统设计和完善,体系上需要加以科学健全与规划等问题。
四、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入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3.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一方面,要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从而为农村社保资金提供可靠的来源;另一方面,政府应当扩大财政在农村社保方面的支出,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与有效运转。同时,应积极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国际经验,鼓励“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尤其必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又可以动员多方力量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具体可行的做法包括:借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方面积累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彩票。从社会广泛募集资金: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动员及接纳社会捐赠等。
4.尽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是薄弱环节,应当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特别就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专章规制,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同时,各级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在不与全国性法律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便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王延中,魏霞,尤玉其,等.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与未来发展[J].社会保障研究,2009,(1).
[2] 杨中柱.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社保制度完善之探讨[J].经济前沿,2007,(10).
[3] 农明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1).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范文3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12-02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1]。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日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 [2]。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卫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 [3]。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入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4]。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5] 。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入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6]。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3.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一方面,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发展农村经济,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从而为农村社保资金提供可靠的来源。另一方面,政府应当扩大财政在农村社保方面的支出,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与有效运转[7]。同时,应积极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国际经验,鼓励“第三部门”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尤其必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又可以动员多方力量来筹集更多的资金。具体可行的做法包括:借鉴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方面积累的经验,发行社会保障彩票。从社会广泛募集资金: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动员及接纳社会捐赠等。
4.尽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是薄弱环节,应当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特别就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专章规制,就农村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原则、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保障项目的标准、社会保障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同时,各级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在不与全国性法律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便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叶红心.当前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路径探析[J].河南农业,2009,(7):44.
[2]杨伟丽.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J].甘肃农业,2009,(2):52-53.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范文4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基本内涵是,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暂时地、完全地或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失业而丧失工作机会、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强制对其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或补偿,同时还包括为处于特殊困难和赤贫状态的所有社会成员提供社会帮助和物质救济的各种福利制度。通常把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畜积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统。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个人储蓄积累等5项内容。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是: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十一五”指出完善社会保障的重心,则放在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福利(救济)制度上。“十一五”政府工作的重点是在“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并轨,建立以政府为基础的、覆盖城乡绝大多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指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离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确立还有一段距离。
(一)社会保障需求日益扩大,但覆盖范围窄
和谐社会,必须有张覆盖全民的保障网。从社会保障对象看,社会保障应当是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在内的全民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障应当是惠及全民的,但事实上并不如此。表1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人数(万人)。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但是,到2006年底,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分别只占到城镇就业人员的66.3%和55.6%。在农村享有社会保障的人数也不多,从农村医疗保障看,截至2006年底,约有4亿多一点的农民参加了医保,粗略估计不到农村人口的一半。目前我国超过一半的人口还没有医疗保障,就是已经有了医疗保障的人,其保障水平也比较低。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面最大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参加该制度的在职职工加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不到2亿人,相对于近2.8亿城镇从业人员、4.2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以及7.6亿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总数来说,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只有70%、45%和25%左右。另一方面,占我国劳动力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乡镇企业工人和一些农民几乎与社会保障制度无缘。可见,无论在城镇还是在农村,还有许多人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监管不到位
据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数据,国家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从1998年的5.52%提高到2006年的11.05%,地方支出的比例相应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能满足人民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微不足道。有的西方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当于国家GDP的40%,有的则占到了国家则政的50%。目前我国的社保制度正处于国家与企业承担一切社保的“国家统包”向“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多方共同负担”转变时期。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管理体制等原因造成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严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又尚未落实等,出现了资金筹措的困境。社保基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块,中央部分有中央统一收支,监管力度问题不太严重,问题主要出自地方。地方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进行具体运转,但由于地方利益的驱使,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不利等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转,监管混乱,违法问题屡见不鲜。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不健全,社会化程度偏低
社会化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包括:保险对象的社会化;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给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社会化这一问题也很重视,但往往强调最多的是保障基金给付的社会化,而对其他方面重视不够。如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应该面向所有劳动者,但是那些没有单位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以及没有固定单位的钟点工、农民工等绝大部分被遗漏。另一个衡量社会保障社会化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就是统筹层次的高低。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当初的统筹层次都偏低,如养老保险是在县市一级,医疗保险是在地市一级,这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在社会成员间实现互助互济职能的发挥。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
(四)社会保障制度未与国际接轨
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进入快车道。改革要紧紧围绕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中心环节,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观要求,精心谋划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努力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已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镇低保、农村低保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覆盖面窄。尤其是近半年,随着就业格局发生变化,全国职工中,有超过一半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并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之所以叫“社会”保障,就在于它的社会性、全民性,就是要在社会范围内统筹基金、互助共济,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遗憾的是,目前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没有在全国大范围内大面积推广。社会保障本质上要求能够覆盖到社会全体人员,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如果社会上只有部分人得到某个方面的保障,就会产生在社会保障理论上称为“绿岛效应”的社会现象。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指的是社会保障应该包括各种经济成分、所有地区,换句话说各种经济成分、所有地区在可能的条件下都应享有社会保障。例如,医疗保险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的目标必须是全民性的,而不只是覆盖部分社会成员,社会保障要真正做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此,要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我国是农业人国,农业人口多,必须使社会保障制度惠及到农民,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才是成熟的。在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尽快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别。
(二)加快立法进程,健全司法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加快建立并完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明确社会保障的性质、政府的责任与国民的权益;明确规定社保工作机构的任务、职责、办事程序、参保人的权利义务、社保基金缴纳的比例、发放原则、使用办法等;明确基金管理,使基金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对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也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三)加大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应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三是在全国推行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是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
(四)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范文5
关键词:公平;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缺失;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9-0045-02
1 公平的定义及标准
公平作为一个概念,在不同的学科范畴内对其做出的定义各不相同。定义它本身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伴生物,因此在社会保障范围内,我们从经济角度来定义公平。经济学上的公平指的是每个参与的经济主体在整个经济环境中均有相同的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个人的成功。人们并不因各自的出身,家庭背景等差异而致使在同样努力的条件下获得的成功各不相同(此处当排除个人运气等因素)。
公平的标准,即是判断公平与否的尺度。公平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对于公平,人们可以从主观上进行判断,亦能从客观上进行判断。对于主观上的判断,可以归结于个人的价值判断问题,因为对于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的看法各不相同,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是公平的,而其他人则会认为是不公平的。而客观的判断一个事实是否公平,则摒弃了个人的价值观,而是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来进行取舍。
所以,我们当构建一个公平的客观标准。当从如下几点来进行判断:
(1)机会是否平等,机会平等也可以理解为起点的公平,既是人们在从事各类社会活动时拥有平等的选择机会,不会因为各自的背景而所获得机会各不相同。这是判断公平最重要的一个标准。
(2)程序是否公平,即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是否平等的享有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以人的职位,地位高低为区别。这其实是机会公平进一步的延伸。程序公平标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其程序是否公平。因此,程序的公平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收入分配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此处所说的收入分配指的是社会财富的首次分配,财富首次分配公正,合理,并不是说社会财富分配的绝对合理,平等。而是有差别性的平等。依据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出资额,贡献,努力程度等标准而合理的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既可认为是合理的,公正。其实收入分配结果的公正、合理是前两个公平标准得到实现的必然产物,只要保证了机会的均等,程序的公正,收入分配的结果基本上是公正合理的,可以认为是公平的。
总而言之,机会平等是我们判断公平首要的标准,我们不能盲目的追求社会公平而致使社会效率的丧失,我的观点是,只有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确保收入分配的公正合理,社会的分配可以认为是公平的。
2 社会保障的公平效率之争
公平与效率之争是经济学上永恒的争论话题,它同样牵涉到了我国改革开放战略的价值判断问题。理论界对于“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众说纷纭,这亦体现了不同学者之间的价值取向各不相同。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伴生物,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本的最首要的目标便是实现社会公平,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缩减贫富差距,提高民众福利。因此,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到底是有利于经济发展还是阻碍了经济发展,理论界亦争论不休,在此也不一一将各类观点看法照搬出来,仅在此提出个人对于此问题的一些看法。
社会保障制度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
(1)社会保障制度增加社会的总福利。需要要肯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器,亦是社会的减震器。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公平,通过收入的二次分配将富人的一部分钱财分配到穷人手中,根据福利经济学的理论,社会总财富虽然没有增加,但是社会的总福利确是因此而得到增加。
(2)经济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济危机周期性出现,国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经济过热的时候多征收社会保障税(费)降低居民消费,防止经济过热增长。经济萧条时通过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各种福利性补贴以达到刺激居民消费目标,能在一定程度刺激经济的复苏。
不适当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是说社会福利水平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1)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产生“养懒汉”使得一部分努力于工作的人的收入低于不工作的人,这样便会导致社会经济效率的大量丧失。西欧等福利国家目前就面临着福利过高的问题,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水平的刚性,想要迅速降低其保障水平也殊不容易。如何将社保水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亦成为这些国家目前的头等大事之一。
(2)社会保障水平过低,则会导致社会混乱、动荡、民心不稳。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社会两极分化严重。更加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所以,建立健全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是十分必要的,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现阶段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是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同时注重公平。
3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的缺失
用上述的几个标准来对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可以清晰的发现我国现行制度中尚存在许多不公平之处,这不利于我们的经济改革与社会主义建设。
(1)城乡间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与农村存在着巨大差异,并处于非均衡发展状态。到目前为止,除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进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外,绝大多数农村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仍以居民的家户保障为主;而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已逐步向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过渡;城市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已基本成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就拨付给了城市,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稳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会保障水平也远远高于农民,造成我国城乡间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严重失衡,城乡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极不公允。从社会保障支出的量来看,有数据显示,1991年,城乡居民社保支出比是50:1,1994年是100:1,2001年以后,不仅比值保持在100:1的水平,而且社保支出的数额差别从1991年的245元扩大到2001年的1310元,相当于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中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本来就大,只在城市里设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所以说,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因其收入再分配
功能的严重扭曲,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反而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原则要求十分不符。
(2)行业群体间社会保障制度上的不公平。
由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或不完善,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与转移支付具有逆向调节作用,其结果是扩大了收入差距。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机制看,我国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两种社会保障保险运行机制。由于两种机制运作上的不同,使得两种机制下的保障标准差距很大,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从筹资模式看,我国社会保障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参保人员要按照本人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这样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积累越多,将来的保险待遇越高。低收入群体人员往往因负担不起缴费责任,而造成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从城镇社会保障情况来看,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主要局限于政府机关、国有单位等,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很少享受到社会和集体的福利,一些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中的劳动者仍然处在社会保障之外,生、老、病、死、伤、残等种种不测没有制度保障。
(3)地区间社会保障制度上的不公平。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法,现实中的社会保障基本上还是中央定政策,地方具体负责管理落实,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待遇支付标准以及基金调剂使用由统筹地区负责制定并执行,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相应保障非常有限,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和统筹层次低,难以发挥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当前,我国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无论是总量或是人均可支配收入,东部地区都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致使社会保障中的有些项目只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且各地所实行的办法和措施也不一样,形成了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状况。且由于发展的差距,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呈现“难者越难,易者越易”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给予一定的补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交费率,这种因社会保障带来的地方负担不公平,不仅导致当前情况的发展差距,而且会在发展过程中加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对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的结果不公平。
4 建立起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要建立起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我认为政策制定上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1)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近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覆盖面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而社会保障只有全面覆盖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才能起到适应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因此,目前的关键问题是统筹考虑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应保尽保。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范文6
论文摘要: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意义重大,要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组织领导。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已经具备,主要是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一系列原则,要同市场机制的要求相适应。
一、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消除农村贫困和防止农民返贫;有利于推动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减少人口数量;有利于改变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状况。我国二元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不平等,社会保障向城市居民倾斜,在农村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改变这种状况;有利于劳动力的城乡流动和经济交流;有利于安定农村社会生活和实现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农民的生活有了保障,就会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就会稳定发展,从而成为全国稳定发展的基础。
从建国以来到1998年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基本由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在农村五保户供养、防灾减灾、优抚工作、社会救济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制订完善了一系列法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由民政部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从长远看,这是正确的,有利于统一城乡生活,有利于消除我国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但从短期看,会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因为民政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深入开展了这一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民政部门在各乡镇都有助理员,使这一工作在乡镇一级有了组织依托。近几年由于主管部门的变动,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前身是劳动部,主管城镇劳动工作,很少接触农村事务,要深人开展在农村的工作要有一个过程。农村社会保障的其他工作主要是政府行为,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社会赞助和捐赠、村集体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由农民自己投保,涉及绝大多数的村民,是穷国办大社会保障,是一项民心工程。虽然难度很大,但一定要做好。因此,政策要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主管部门变动而改变,要衔接和协调好,基本的制度不能改变。在县级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管这一工作,但这一工作关键是乡镇一级。乡镇一级是个综合性的基层单位,不应该也不可能上下对口。在乡镇一级应该明确,民政助理员同时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助理员,至少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方面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继续深人地做好这一工作。
二、农村已经初步具备实现社会保障的条件
发达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一般达到以下条件: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在15%以下;农业劳动力的比例在2000以下;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降到50%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趋于下降。与发达国家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相比,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消费水平也低,社会保障的要求也可以低一点。而且,从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已具备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条件。首先,从全国农民收人的情况看,2002年农民年纯收人每人为2476元,除去所有费用约剩余53。元。如果按月每个农民缴费4.8.12.16.20元五个档次,最高档次的每年缴费为240元,农民有能力缴纳保险费用。近年来我国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农民的负担在减轻,收入在增加;其次,从东、中、西三部分农民收人情况看,1999年东部农民人均年纯收人2929. 28元,中部是2002. 85元,西部是1501. 5元。东部、中部的大部分农民和西部的部分农民已具备建立初步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第三,中西部农民有能力实现社会保障的主要有农业专业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私营企业主和农村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如2000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人均工资收人2824元,这一群体完全有能力实现初步社会保障。初步估计,在中国约有2/3的农民有能力实现初步社会保障。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我国农民都有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农民承包的土地的收人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我国对农村五保户由社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我国农村的优抚对象享有抚恤待遇。这些可以说是我国农村的“三条保障线”。最近,我国又探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弥补了过去救济工作的某些不足,不仅将全体农村人口纳人保障网络之中,而且使社会救济有了运行规范的增长机制,同时也强化了农村“三条保障线”的基础。对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最实惠的是社会保障。对农民来说社会保险又分为保险公司举办的商业保险和由政府指导、社区主办的社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对农民和市民一视同仁,有钱就可以办,所交的保险金的数额大,目前一般农民无能为力。由政府指导、农村社区举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1992年民政部提出来的,在一些省(市、区)已经开展了业务活动。基本方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实行个人账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对其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级机构为基本核算平衡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营;保险对象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计发养老金。这一做法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应该推广。我们认为还应该作必要的补充,即在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村民应该适当地多给予补贴;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应首先补贴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民。这样既有利于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又有利推动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三、农村社会保阵制度的构建
1.农村社会保降的原到。首先,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一方面对特殊人群或一般人群出现特殊情况时保障其基本生活。特殊人群主要是指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老年人;一般人群的特殊情况是指一般村民受灾或生病时的情况。另一方面,即使政府经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也是村民的基本生活,富裕村民可买商业保险。其次,政府经办、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于农民科层组织程度差,所以应由政府经办,但政府经办不是包办,可以实行某些优惠政策,但不应背财政包袱。如保金的利率随市场波动分段计息,这样可以留有余地,当农村富裕、条件成熟时,可以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向商业保险。第三,法律法规规范原则。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要坚持法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操作,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律的保障。第四,坚持自愿自治原则。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让农民为了自己的将来生活自觉投保。可以宣传和劝说,也可以通过集体补贴和政策优惠来引导,但不能强迫命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合作保险事业,要坚持内部自治的原则,要有公开性和透明度,其运作要使农民明白并放心。第五,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中国幅员辽阔,农村地区差别很大,不仅东、中、西三大经济带差别大,而且城、郊、村的差别也很大,甚至一个村的村民之间差别也很大。受经济状况和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认识水平的限制,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一刀切。投保金额要拉开档次,由村民自己选择。养老金领取也要有一定灵活性,预期寿命较短的可以提前支取,而较长的可以推后支取。第六,社区和个人共同筹资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资金全部进人个人账户,以个人出资为主。集体根据经济状况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投保村民,确定为村民投保补贴金额的数量,实现计划生育的村民可适当多补贴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