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下的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改革下的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的保障模式已由家庭保障走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由依靠党的方针政策逐渐转向依靠法律化的发展轨道。但是,从法律视角分析,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因此,为农村社会保障专门立法,建立多功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律机制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化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保障已经不再是行之有效的模式,在农民的保障由“家庭”走向“社会”的过程中,法制化是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稳定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重要保证。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化是农村养老变革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农村的人口年龄结构和家庭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养老由“家庭”向“社会”转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这一趋势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也必然走向法制化。目前,国内通常的计算方法是把60周岁以上的人口称为老龄人口,预计我国到本世纪40年代将迎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25%左右,形成“白色浪潮”。人口老龄化会给传统的家庭保障方式带来极大的挑战和冲击,家庭养老方式显然不堪重负,亟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法制化是确保农村社会保障稳定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需要   农村社会保障在上升为国家法律之前,只能是国家的一种政策和措施,在社会保障中,公民和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稳定下来,引起保障性措施可能会随着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的变化而中断,而农民对于自己的社会保障的权利也无章可循,对农民失去保障意义。与方针政策相比较,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通过立法,将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保证这些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   另外,法制化也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法律的基本特征是特殊的强制性,法律制定后,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实施,当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从家庭走向社会之后,社会保障机制中会涉及到政治、经济,政府、公民等多种社会关系范畴,在复杂的社会关系范围内,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进行调控,才能保证其有效运作。例如,农村社会保障所涉及的缴费、支付、基金安全运作几个方面,对于负有缴费义务的社会成员个人而言,有的在年轻时不愿为老年时的生活保障作出应有的储蓄,拒绝缴纳保费,如果社会不采用法律的强制手段督促其缴费,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在老年时无所依靠。   二、法制视角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   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在我国广大农村逐步开展实施,但是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从法律的视角来探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尤其重要。   (一)专门立法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   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专门立法是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的基础。只有立法在前,农村社会保障才能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各项制度才能规范化,改变目前各省区政策差异大,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难以接续,政策变化快,农民对社会保障的信任度低,参保率低等一系列难题,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多层次多功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既能体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又能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人口中的全覆盖。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律机制   随着新农合和农村养老保险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数额越来越大,如何管理好、使用好这部分资金显得日益重要,因此,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完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监督体系建设,确保资金安全。一是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者职责的法律规范。例如,有些医疗机构通过“假住院”、开“大处方”式的过度治疗,拿证就开药等方式套取新农合的资金,为此,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包括采取全省直至全国联网结算和查询、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法律的监督等方式进行监管。   其次,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要在农村进行广泛的社会保障法的宣传教育,使农民既能认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益处,同时也能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保障中的应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进而积极参加,及时足额交费。另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套取新农合资金的事,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